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2022-12-23

第一篇: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及金融业反洗钱考试题及答案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 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中国人民银行设立( B ),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A、 反洗钱局 B、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 保卫局 D、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 C)通过。

A、2006年9月1日 B、2006年10月1日C、2006年10月31日 D 2007年1月1日

3、( B )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A、金融机构 B、海关

C、边防部队 D、公安部门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 A )年。

A、

5 B、10

C、1

5 D、20

5、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C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

A、10

B、1

5 C、20

D、25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B )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A、县一级 B、省一级

C、地市一级 D、以上都对

7、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 B )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A、第三方 B、 该金融机构

C、该客户自身 D、 该金融机构与第三方

8、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B )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A、 1 B 、 2 C、 3 D 、4

9、《反洗钱法》规定的临时冻结不得超过( A )。

A、48小时 B、24小时 C、3天 D、1周

10、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 B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A、3 B、5 C、7 D、10

11、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D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A、3 B、5 C、7 D、10

1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B )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A、法律 B、国务院 C、行政法规 D、规章

1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用的“短期”是指 ( B )

A、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以内 ,含5个工作日 D、2个工作日以内,含2个工作日

1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用的“长期”是指 ( C )

A、6个月以上 B、9个月以上

C、1年以上 D、2年以上

16、( B )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D、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 C )起施行。

A、 2006年10月31日 B、 2006年12月1日

C、 2007年1月1日 D 、2007年3月1日

18、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 D )起施行。

A、 2006年10月31日 B、 2006年12月1日

C、 2007年1月1日 D 、2007年3月1日

19、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 A )。

A、补正通知 B、整改通知 C、检查通知 D、处罚通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 C )起施行。

A、 2006年10月31日 B、 2006年12月1日

C、 2007年1月1日 D 、2007年3月1日

21、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A )人。

A、2 B、3 C、4 D、5

22、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B )和检查通知书。

A、工作证 B、执法证 C、身份证 D、以上都可以

23、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后,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 C )。

A、纪律处分建议 B、行政处罚意见 C、改进意见与措施 D、以上都是

24、下列哪个是反洗钱的义务主体( A )。

A、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 B、中国人民银行

C、公安部门 D 、检察机关

25、现时( B )是我国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A、 反洗钱局 B、 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D 、公安部

26、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 A )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A、负责人 B、董事会

C、监事会 D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27、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 D )。

A、实名账户 B、联名账户

C、同名账户 D、假名账户

28、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 C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A、核对并登记代理人 B、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

C、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D、核对代理人、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

29、金融机构在( C )的情况下,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A、兼并 B、接管

C、破产和解散 D、变更

30、以下哪项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B )。

A、客户名称或姓名 B、对公客户法定代表人姓名

C、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D、代办人姓名

31、《反洗钱法》赋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最强有力的调查措施是( D )。

A、查阅权 B、封存权 C、扣划权 D、临时冻结权

32、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违反规定进行调查的行为,依法给予( B )。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刑事处罚 D、行政拘留

33、金融机构有以下( C )行为,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A、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B、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C、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D、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34、金融机构有以下( B )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

A、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B、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

C、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D、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5、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B )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D 、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36、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没有致使洗钱后果发生,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该机构处( C )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D、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37、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 C )

A、合并提交报告 B、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C、分别提交报告 D、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38、下列哪笔交易属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范围。( B )

A、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2000万人民币

B、某纺织公司收到某纺织经营部划来200万元人民币

C、某人将持有的10万美元通过实盘外汇买卖转为英镑

D、某人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合计30万元转存入其活期账户

39、下列交易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是( C )。

A、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B、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C、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D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40、下列职责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职责范围的是( D )。

A、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B、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C、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D、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1、下列职责不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职责范围的是( C )。

A、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B、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C、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D、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2、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B )对该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A、只能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一级派出机构

B、只能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

C、只能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一级以上派出机构

D、以上都是

43、调查封存清单一式二份,由( C )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A、调查人员

B、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C、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D 、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

44、下列交易的发生额都在200万元以上,哪一种属于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 D )

A、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B、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C、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交易

D、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转账交易

45、下列哪家公司的交易只属于大额交易( B )。

A、甲公司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800万全部是从其他公司转入

B、乙公司的外汇账户收到境外进口商1000万美元的汇入款,超过当期的出口金额

C、丙公司资本金账户共收到外方投资500万美元,超过批准的300万美元投资金额,该款项是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D、丁公司提前向银行归还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46、下列哪家公司的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 A )。

A、甲公司与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其他公司在短期内发生资金收付,且单笔都超20万美元。

B、乙公司与在香港注册的其他公司在短期内发生资金收付,且单笔都超20万美元。

C、丙公司与其他国内公司在短期内发生资金收付,且单笔都超20万美元。

D、以上都是

47、下列哪种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D )。

A、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B、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C、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D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48、《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 B )。

A、现金流量表 B、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C、利润分配表 D 、资产负债表

49、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 A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

C、反洗钱局 D、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0、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 B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A、省一级以上分支机构 B、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C、区一级支行以上机构 D、县(市)支行以上机构

5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 D )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A、一般员工 B、反洗钱工作人员

C、中层管理人员 D、高级管理人员

52、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 C )报备。

A、公安部 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 、国务院

53、客户与证券公司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 D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A、证券公司 B、证券公司和银行各自

C、证券公司和客户各自 D、银行

54、下列哪种可疑交易不应由证券公司来报告( A )。

A、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B、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C、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D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55、下列哪种可疑交易不应由保险公司来报告( D )。

A、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B、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C、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D、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56、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属于( C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部门文件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 D )。

A.20年 B.10年 C.15年 D.5年

58、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通过的打击恐怖融资特别建议有( A )。

A.9项 B.10项 C.7项 D.8项

59、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秘书处设在 ( A )。

A.巴黎 B.纽约 C.伦敦 D. 悉尼

60、美国的金融情报中心设在 ( C )。

A.司法部 B.国务院 C.财政部 D.美联储

6

1、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洗钱越来越具有( A )。

A.跨国性 B.整体性 C.联合性 D.本国性

63、2000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开全球洗钱最猖獗的地区有( C )。

A.巴勒斯坦 B.北美地区 C. 巴哈马群岛 D.斐济

64、在反洗钱工作中,记录保存制度的内容有( C )。

A.会议记录 B.出差记录 C.交易记录 D.谈话记录

6

5、目前,洗钱的一般特征体现为( B )。

A.越来越猖獗 B.越来越专业化 C.越来越公开 D.越来越公益化

6

6、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洗钱的规定有( A )。

A.了解你的客户 B.可疑交易报告原则 C.记录保存 D.反洗钱宣传培训

6

7、( A )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工作。

A、了解客户 B、大额现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报告 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6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 C )。

A、大额交易 B、现金交易

C、可疑交易 D、转账交易

69、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中,最巨影响力的核心组织是FATF,它的中文简称是:( D )。

A、艾格蒙特集团 B、金融情报中心

C、沃尔夫斯堡集团 D、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70、《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 B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A、1 B、3 C、5 D、10

7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B )年。

A、1 B、2 C、3 D、5

7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验资注册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 D)。

A、不收不付 B、只付不收

C、可收可付 D、只收不付

7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 B)。

A、现金缴存 B、现金支取

C、资金收入转账 D、资金付出转账

74、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 A )负责报告。

A、发卡行 B、业务办理行

C、收单行 D、总行

7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 B )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76、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 B ),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从当年4月1日起实施。

A、 安全性 B、 真实性 C、 严密性 D、隐秘性

7

7、下列身份证件不属于实名证件范畴的是( B )。

A 、临时居民身份证 B、 港澳居民身份证 C、 台湾居民的旅行证件 D、 武警身份证

78、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 D ),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A、实名账户 B、联名账户

C、同名账户 D、假名账户

79、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 B )。

A、 必须支付现金 B、可以转账或者支付现金

C、 必须转账 D、不得支付现金

80、《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 D )起施行。

A、2000年1月1日 B、2000年2月1日

C、2000年3月1日 D、2000年4月1日

81、在《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后,在原账户办理( A )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实名。

A、第一笔 B、第二笔 C、第三笔 D、第四笔

82、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 B )。

A、既可转账,又可取现; B、只能转账,不能取现; C、只能取现,不能转账; D、不能取现,不能转账。

83、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 C )的有效身份证件。

A、被代理人 B、代理人 C、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D、被代理人或代理人

84、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 A )票据,应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A、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C、现金支票、银行汇票 D、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85、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C )元。

A、500 B、5000 C、1000 D、10000

86、一次性提取现金( B )万元(含)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

A、10 B、20 C、30 D、50

87、能够作为实名证件使用的有( A )。

A、临时身份证; B、学生证;

C、机动车驾驶证; D、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8

8、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 D )。

A 、可以使用现金 B、可以使用现金或者转账

C、 可以转账 D、不得使用现金

8

9、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 D )管理。

A、 存款账户

B、 储蓄账户

C、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90、《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 C )起施行。

A、2003年3月1日 B、2003年6月1日 C、2003年9月1日 D、2003年12月1日

9

1、 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以经营者的名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对公账户

B、 可以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账户名称为经营者的全称

C、 不受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的约束

D 、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92、武警部队的银行账户闲置超过( A )的,武警部队单位应当撤销银行账户。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93、武警部队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由( B )。

A、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备案 B、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C、总部政治部备案 D、总部政治部审批

9

4、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 A )。

A、1万元 B、5万元 C、10万元 D、50万元

9

5、单位定期存款( C )。

A、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且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B、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但可提前支取多次

C、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D、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也可以提前支取多次

9

6、单位通知存款( A )。

A、须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 B、可以多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

C、须一次存入,一次支取 D、须一次存入,分次支取

9

7、就同一账户内容,存款单位( B)。

A、只能申请开具一份单位存款证明书,对证明书按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B、可以申请开具多份单位存款证明书,对每份证明书按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C、只能申请开具一份单位存款证明书,不得收取手续费

D、可以申请开具多份单位存款证明书,不得收取手续费

98、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 ( C )管理。

A、个人结算账户 B、个人存款账户 C、单位结算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9

9、存款人在银行可开立( A )基本存款账户。

A、一个 B、一个以上 C、最多两个 D、两个以上

100、不需要核发开户登记的账户包括( B )。

A、 基本存款账户 B、 非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

C、 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 D、 临时存款账户

二、判断题: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制裁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 )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同样适用于典当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 × )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也适用于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

4、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 )

5、对金融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行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人民银行可将有关反洗钱信息用于征信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 )

7、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补正。( × )

8、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 )

9、金融机构制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 )

10、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报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 )

11、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 )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 )

1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

1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

15、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

16、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议付行报告。( × )

17、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 )

18、大额交易的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双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出外。( × )

19、大额交易的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账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0、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 )

21、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金融机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最终接受者。( √ )

22、某人将到期的定期存款本息60万元人民币转入其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另一活期存款账户里,如未发现可疑的,该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大额交易。( √ )

23、张某从活期存款账户中提取40万元人民币转存为李某的定期存款,该金融机构无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

24、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如未发现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大额交易。( √ )

25、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行为,并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应对该金融机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26、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无论是否可疑都不需要报告大额或可疑交易。( × )

2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但可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 )

28、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 )

29、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因害怕打击报复可以不报告可疑交易。( × )

30、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 )

31、目前,外汇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 × )

32、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法享有反洗钱行政调查权。( √ )

3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

3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 × )

35、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

36、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不需要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

37、按照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要求,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38、《反洗钱法》中受益人的概念比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中受益人的概念外延范围更大。(√)

39、调查人员行使询问权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不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但调查人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 )

40、我国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 )

41、对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应对该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2、人民法院通过反洗钱途径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用于民事审判。( × )

43、缴存现金无论金额大小都不属于大额交易。( × )

44、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 )

45、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一定要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46、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

47、金融机构对其经营活动中发现的可疑交易,负有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义务。( √ )

48、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49、为确保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渠道的通畅、有效和安全,金融机构应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员制度。(√ )

50、反洗钱培训只能针对反洗钱岗位人员。( × )

51、金融机构应针对不同对象对员工提供分层次的反洗钱培训。( √ )

52、经过人总行授权,县市一级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3、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该金融机构也需报告大额交易。( × )

54、金融机构反洗钱报告员要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备案。(√ )

55、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56、2006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

57、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 )

58、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 × )

59、典型的洗钱过程分为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 )

60、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目前全球最有影响的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 √ )

61、 洗钱(Money Laundering)通常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 )

62、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反洗钱的义务主体扩大到了证券业、保险业及应履行反洗钱的特定非金融行业。 ( √ )

63、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不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 )

64、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全称是打击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成立于1989年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 √ )

65、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成立于2004年10月,我国是创始成员国。( √ )

6

6、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设立反洗钱局的时间是2003年9月。( × )

67、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6月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在北京和上海市设立分中心,作为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 )

68、洗钱的对象是犯罪收益。( √)

69、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是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著名的指导性文件。( √ )

70、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之外,制定了九项反恐融资的建议。( √ )

7

1、《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反洗钱国际法规范。( √ )

7

2、在放置阶段,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是洗钱最常见的方式。(√ )

73、支付交易在我国的反洗钱领域的含义单指客户向银行存取现金的行为。( × )

74、电子支付工具的基本特点是将现金无纸化、数字化。( √ )

75、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 )

76、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 )

7

7、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证、司机的驾驶证可作实名证件。( × )

78、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 )

79、不得将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 √ )

80、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取,可将款项转入原存款人基本账户或贷款行指定的贷款账户,也用于结算或支取现金。 ( × )

81、所有的个人活期账户均可办理现金存取与转账交易。 ( × )

83、士兵证、军(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为实名证件。(× )

84、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身份证为实名证件。( × )

85、个人申请开立定期、活期等信用支付工具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 × )

86、个人申请开立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 √ )

8

7、机关团体工资性支出需要登记大额现金支付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 )

88、个体工商户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需要登记大额现金支付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 )

89、 企业单位开出的注明“现金”字样的大额银行汇票需要登记大额现金支付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 )

90、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可以在个人劳务报酬、材料款等范围内使用现金。( × )

91、不同年龄段的人都可用户口簿作为实名证件。(× )

92、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可以在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的用途范围内使用现金。( √ )

9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 )

94、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 √ )

95、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 )

96、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购买小额物资也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 )

97、《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长期存款账户。( × )

98、《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凭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

99、《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 )

100、《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

三、简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反洗钱是如何定义的?

答: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什么是洗钱?

答:洗钱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4、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一般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5、《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二是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三是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6、《反洗钱法》的内容包括什么章节?

答: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7个章节。

7、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反洗钱调查的信息泄露给当事人,请问,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应对此如何作出处罚?

答:由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某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致使洗钱后果发生,请问,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应对此如何作出处罚?

答:由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对该金融机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9、我国制定《反洗钱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制定《反洗钱法》的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10、《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请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有几项要求? 答: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共有8项要求。

一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是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是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四是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是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是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是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二篇: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11-09-29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201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保险业反洗钱浅析

保险业反洗钱之我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金融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金融机构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在当前 经济 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 发展 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成为目前国际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作为洗钱活动高发领域的保险业,应加强对保险业洗钱风险的研究 ,指导实践,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含义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1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造成贪官外逃。我国的资本外流数额排行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四是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拓

2 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

二、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升。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金融机构信用证支付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即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存取、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进行洗钱。四是利用借贷方式洗钱。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再用赃款偿还债务,使赃款被清洗成来路合法的款项。五是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六是通过成立皮包公司或者利用其它单位走账进行虚拟贸易,伪造经营业绩,谎报收入,然后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将赃款变成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

三、保险业洗钱的特质因素

洗钱不仅是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还是一种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严重危害着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的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内在特质属性却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一定的

3 便利条件。

(一)保险产品特性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本身的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按照保险产品合同的条款设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同,且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因此,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不同关系人之间转移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如保险产品中的人寿险和团体寿险,因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期限较长、费率较低、保费缴费方式和退保操作较灵活,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通过长险短做、团险个做、地下保单等方式,达到将公款化为个人私款或者将黑钱流转出境等目的。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未认真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身份资料及关系,就有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

(二)业务创新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公司正向客户提供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许多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在溢缴保费和提前赎回方面弹性很大,为洗钱者大量转移资金和模糊资金交易轨迹提供了新的空间。洗钱分子可以将保单当作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甚至达到“黑钱”增值的效果,也可以多缴保费并提前赎回,或利用这个渠道将其资金向多个账户或是国外转移,特别是向一些反洗钱不合作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三)利润驱动引发的洗钱风险

目前,利润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各家保险机构为

4 抢占市场份额,完成刚性业务考核指标,对于某些涉嫌洗钱的业务往往难于取舍,而洗钱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受害方,如果洗钱分子通过趸缴保费洗钱,保险公司还可获取大宗保费;退保时,洗钱分子也可能采取成本较高的短期退保方式,保险公司又可获得比较客观的手续费,这样保险公司在短期内既扩展了业务,又提高了公司利润,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双方表面上达到了“双赢”。

(四)保险支付结算手段引发的洗钱风险

如果说佣金诱惑是保险公司冒险参与洗钱的原动力,那么保险支付结算手段的快速发展,则是保险洗钱现象泛滥的加速器。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而现在保险销售渠道不断增多,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这大大加大了保险洗钱的风险。

(五)保险中介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中介机构提供的代理服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重要渠道,中介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推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投保请求控制保单风险。这种由中介机构引荐业务带来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延长、环节增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接触顾客,造成了客户身份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下降。同时中介机构只有等保险合同签订后才能获得佣金,为追求利润,中介机构存在明知客户还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可能性,甚至中介机构与客户还可能存在隐性关系,或被控制和操纵,蒙蔽保险公司,不可避

5 免的产生洗钱的风险。

二、保险业参与反洗钱的策略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反洗钱,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

(一)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2006年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次建立交易申报制度和嫌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再次在反洗钱立体监管网络体系中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执行和监管职能,做好对保险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筛选、分析和检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二)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源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并且不准国有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

(三)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提高保险业的声誉。要查与研相结合,即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本国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积极有效的遏制“地下保单”的盛行。

(四)联合互动工作制度。为加强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保险业要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机构、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规则透明,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跨行业监管的复杂性问题。

(五)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洗钱作为一种高智商的隐蔽性犯罪,不会被轻易发现。反洗钱对业务技能要求高, 因此,要取得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还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在金融机构等其他反洗钱工作作战的各个岗位中,都必须要充实相应的专业人才。所以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培训部门负责培养专业人才这项工作。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员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 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应紧处理措施的指导与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法规, 懂得如何甄别异常资金,侧重对一线临柜人员识别客户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训,加强行业自律与职业自律,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六)实行综合治理。洗钱是高技术犯罪,反洗钱包括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多个方面,没有银行的配合,反洗钱就成为一句空话。但反洗钱工作不仅是银行的事情,不能靠银行“单打独斗”,它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既需要公安、检察、法院、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分工协助;也需要其它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和珠宝等各行业联手支持,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遏制贪官外逃现象,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通过反洗钱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

8 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七)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降低现金交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重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很不完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现金交易占有较大比重,这给洗钱犯,尤其是清洗毒品收益的洗钱犯提供了可乘之机。众所周知,毒品交易绝大部分通过现金进行,而且数额巨大。对于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来说,巨额现金的出现很容易引起警方的怀疑,而对于现金交易在社会生活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国家则不然,既不容易引起怀疑,又可以很容易地同其它合法交易的现金混在一起进行清洗。 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已经在短短十年之间取得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巨大进展,但是在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经验,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反洗钱的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建设、加强反洗钱的监管机制建设等三个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问题,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机制。

第五篇: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浅析

就中国目前情形而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不应局限在《刑法》限定的“毒、黑、私”三种,还应包含“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会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仅通过个人窝藏、销赃等活动难以消化,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实现其来源的合法化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通过犯罪活动谋求非法经济利益的手段日益增多,在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实施了洗钱行为。从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趋势来看,保险正因其社会渗透性和独特的金融属性而逐渐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本文重点从保险洗钱风险分析、保险洗钱主要手段及征兆入手,就如何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进行探讨。

一、 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洗钱活动动态变化所带来的外部风险

从广义而言,只要出于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并通过某种手段将其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都应当视为洗钱。就中国目前情形而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不应局限在《刑法》限定的“毒、黑、私”三种,还应包含“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会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仅通过个人窝藏、销赃等活动难以消化,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实现其来源的合法化。理论上,金融机构通过审查个人或团体金融申报材料或者其他一些数据分析,是不难发现洗钱犯罪的,但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因洗钱犯罪缺乏明显、具体的受害对象,要想直接发现洗钱犯罪十分困难。一是犯罪嫌疑人无需借助暴力,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二是在洗钱活动过程中会有包括金融业务经办人在内的多人受益,在业务过程中会保持相当默契的沉默;三是洗钱活动的专业化、复杂化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出现了职业化的倾向,犯罪嫌疑人不再亲自出现在洗钱活动中,而是通过雇佣熟悉国际贸易、法律和金融实务的专业人士进行洗钱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这就为金融机构被动地成为了洗钱活动参与者创造了客观条件。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总会伴随着经济活动、管制强度和管制标准的变化而出现新的内容和方式,从而加大了保险业反洗钱的外部风险。

(二)保险业经营活动特性所引发的内部风险

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以及可以保单贷款等特点而使保险成为目前洗钱活动的主要途径,特别是人身保险,更因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即可分离又可融合的特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分配流向的可变性和多样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一些人以及团体便利用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的渠道,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或性质,以此逃避法律法规的制裁。据FATF公布数据,在

2005年涉嫌洗钱的犯罪案件中,用于购买保险的资金占35%,其中有近27%的资金用于购买人身保险,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二、保险洗钱主要手段及征兆

(一)目前保险洗钱的主要手段

洗钱者购买保险产品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获取风险保障,而是为了掩饰资金来源、转移资金、套取现金、避税、侵占国有资产等,通过保险洗钱的手段主要有“团单个做”、“长险短做”、“趸缴即领”、非经济提前退保、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费用等。

(二)保险洗钱的征兆

任何行为都会留下痕迹,洗钱也不例外,根据国内外经验,保险洗钱也有一些值得追查的疑点和征兆。

1.客户自身情况存有疑点

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客户的通讯地址或居住地经常变更;客户本身或其代理人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直接或间接的业务联系;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2.所购保险存有疑点

客户要求购买的保险与其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业务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客户接受一些明显极为不利的条款;客户要求购买的保险金额,明显超过其表面需要;客户向多家保险机构购买了保险;经常变更受益人。

3.资金来源存有疑点

客户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其身份地位不相符;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以趸缴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缴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4.产品交易过程存有疑点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或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或者要求进行质押贷款或退保;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

且不能合理解释;投保人坚持要求以现金方式投保、赔偿、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客户以某种货币缴付保费,但要求以另一种货币给付或退保。

三、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

自“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各保险公司均已陆续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了反洗钱部门和人员,逐步履行起反洗钱工作职责。但是,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项新职责,目前的反洗钱工作无论在质量还是在内容上都远未完善和成熟。各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在整体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反洗钱工作目标,围绕处理好商业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长短期利益冲突、引导基层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堵塞反洗钱业务漏洞,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提高全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知程度。

(二)完善制度,认真落实

目前,大多保险公司已根据“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制定了各自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报告流程都作了细致规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要集中在制度的细化完善和落实执行上,不但要使直保业务核保、保单管理、理赔等业务流转环节更符合反洗钱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有关要求,还要进一步规范银行、中介机构等的代理销售行为,确保在代售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特别是在客户身份识别的环节上,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不能再将客户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最终结果,必须要进一步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情况,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情况,确保业务交易的可追踪性。

(三)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要通过为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反洗钱知识的渠道,尽快培养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全面提升公司反洗钱工作水平。一是要结合国内外反洗钱工作形势和各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编定一套《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培训教材》,作为今后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教材;二是要进行反洗钱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不仅要涵盖反洗钱日常工作处理,还要包含当前国际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理论和实践;三是要建立反洗钱内、外交流机制,鼓励和引导反洗钱工作人员自发地参与各种反洗钱工作探讨和经验交流。

(四)专项调研,重点整改

要在一些经济外向度高、经济结构特殊、反洗钱任务较重的区域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要解决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间如何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动机制等,争取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五)防范风险,统一监管

要制定《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方案》,针对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流程设定、关键业务点管控措施、工作人员管理等反洗钱工作要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反洗钱工作统一纳入公司内控管理体系。

(六)开展宣传,营造环境

积极举办或参加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广播、宣传板展示、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向市民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反洗钱相关知识,推动反洗钱工作纵深发展,营造和谐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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