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将暴力恐怖案件侦破于预谋阶段的侦查策略

2023-02-28

近年来, 我国暴力恐怖案件频发, 呈明显上升趋势。公安机关同暴力恐怖分子的斗争也日趋激烈。暴力恐怖案件以其隐蔽性、预谋性和强大的破坏性, 导致案件一旦发生既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随着反恐斗争形式的严峻,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也采取了相应措施, 加强暴力恐怖案件的防范工作。但笔者认为, 打击暴力恐怖犯罪, 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前提下, 主动出击, 将暴力恐怖案件侦破于预备阶段。只有阻止案件进入实质的侵害阶段, 才能更大范围的保证社会的稳定, 更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才能更大程度的保证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将暴力恐怖案件侦破于预谋阶段才能实现公安工作在打击暴力恐怖案件, 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最大效益。

一、暴力恐怖案件预谋阶段的界定

暴力恐怖案件所涉及的具体罪名, 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上同绝大多数罪名一样, 存在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这四种形态。但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 虽然其案件内容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 但在侦查阶段时, 案件尚未经过法院审判, 因此并不能以故意犯罪的某一停止形态来界定案件的停止阶段。那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预备阶段的相关行为和停止状态, 相对应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某一具体案件而言, 笔者认为称之为案件的预谋阶段更为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 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 准备犯罪工具, 创造客观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对于暴力恐怖案件而言, 其预谋阶段则可以界定为, 暴力恐怖分子为实施某一具体的暴力恐怖案件而进行的准备作案工具和创造作案条件的行为阶段。也就是说作案人在犯意产生后, 从着手作案准备活动开始, 到着手进行具体暴力恐怖案件的实质危害行为之前为止。此阶段都可以认定为暴力恐怖案件的作案预谋阶段。

二、新阶段将暴力恐怖案件侦破于预谋阶段的困难

在对暴力恐怖案件的打击上, 各地公安机关也在进行大量的探索和实践, 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暴力恐怖案件作为政治目旳性强的严重暴力案件, 除了具有普通暴力案件的一般特点外, 还具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 如受狭隘民族思想和极端宗教思想影响, 行为人执迷不悟, 抵抗思想强烈; 同案犯之间多为亲属关系, 难以瓦解; 暴力恐怖分子多追求作案后的个人满足; 女性参与作案, 易疏于防范等。尤其是暴力恐怖案件的作案方式从“独狼式”袭击逐渐转变为团伙作案后, 其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也不同于其他作案团伙。因此, 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侦破时所面临的困难也远远大于其他暴力案件。所以研究暴力恐怖案件的侦破方法, 首先要研究其独有的作案特点, 和破案瓶颈, 才能做到对症下药。

三、暴力恐怖案件在预备阶段的应对策略

暴力恐怖案件较于一般暴力案件, 存在显著差异, 所以在对尚处于预谋阶段的暴力恐怖案件的侦破, 所采取的应对策略要具备较高的针对性, 及时性, 和计划性。只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症下药, 才能真正的防患于未然, 才能实际有效的将暴力恐怖案件消灭于萌芽之中, 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社会稳定, 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暴力恐怖案件在预谋阶段所采取的应对策略, 应主要从公安机关应对机制和所采取的侦查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 一) 应对机制

1. 组建公安机关牵头, 企事业单位多方参与的反恐联席会议机制

反恐斗争不是哪一个部门, 哪一个行业独立的业务内容, 也不是哪一部门或行业能够独立完成。暴力恐怖活动是我国团结稳定的大敌,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绊脚石, 但同时恐怖主义的形成不是源自于简单的某一方面原因, 所以反恐工作也不能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因此反恐工作要积极动员社会多方力量的参与, 如工商、税务、海关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 以及医疗、学校、银行等企事业单位的参与, 尤其是各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的参与。对于多部门的合作则应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牵头, 组成联席会议, 在对相关部门信息掌控的同时, 传达相应的反恐形势和任务, 并且可以给予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帮助。要真正发挥反恐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 而不使之流于形式, 则需保证会议形成制度化、常规化定期召开, 且会议更应该追求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 建立完善疑似暴力恐怖案件汇总机制

对于暴力恐怖案件, 尤其是尚处于作案预谋阶段的暴力恐怖案件, 情报的汇总上报机制要及时有效, 渠道畅通, 要做到上报及时, 传达有效, 研判准确, 避免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产生“漏斗效应”。在接到相关部门及群众举报后, 基层所队民警要及时对报案信息进行甄别, 如果是一般治安案件或其他类刑事案件则需按相关程序规定, 进行处置。若确属尚在预谋的暴力恐怖案件, 或疑似正在预谋的暴力恐怖案件, 则需要积极应对, 在做到控制局面的前提下, 及时上报, 请求指示, 寻求支援, 形成绝对优势, 努力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3. 从常规勤务到反恐应急的快速转变机制

目前我国反恐斗争的主要战场虽然仍在西部地区, 但近几年暴力恐怖案件已向中东部地区转移。而中东部地区公安机关虽然具备一定的处置群体性事件、严重暴力案件的相关经验, 但在应对暴力恐怖案件时则稍显力不从心, 经验不足。同时为降低暴力恐怖案件侦破的“边际成本”, 中东部地区公安机关势必要将反恐工作有机的结合到各警种的常规勤务中。这就需要各警种做到常规勤务与反恐任务有机结合, 尤其是当面临即时的恐怖案件威胁时, 要做到常规勤务与反恐作战的高效转变, 即一旦有暴力恐怖案件的警情出现, 各相关警种要做到快速反应, 果断处置。这就要求各警种在日常训练考核中, 积极进行反暴恐相关针对性的训练和考核, 以做到有备无患, 关键时刻不仅要做到“冲得上”, 更要保证“打得赢”。

( 二) 侦查措施

1. 加强反恐情报工作, 树立“情报主导反恐”理念

随着“情报主导警务”, “情报主导侦查”的公安和侦查理念的确立, 对于隐蔽性强, 组织严密, 准备充分的暴力恐怖案件, 尤其是尚处于预谋阶段的暴力恐怖案件而言, 更应该注重发挥公安情报的作用, 树立“情报主导反恐”的理念。首先, 要注重情报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将铁路、民航、住宿、银行、出入境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接入公安机关情报部门, 包括个人信息, 视频信息等。其次, 加强情报人员的专业素养, 尤其是注重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民俗的情报研判人员的培养。因反恐斗争的特殊性, 公安机关必须有针对性的应对的每一个环节, 加强有针对性的专业反恐情报人员的培养, 才能最大程度的挖掘情报价值。再次, 建立科学严谨的研判体制。对于各部门获取的信息要及时整合研判, 就以往国内外某些案例为例, 不同部门之间所获得的信息没有得到及时整合研判, 导致高价值的情报信息被忽视, 最终贻误战机, 对于情报研判后的成果, 要积极“嗅探”, 推断暴力恐怖分子所预谋的暴力恐怖案件所能达到的最大危害后果, 进行危害后果评估, 以所评估的危险等级,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具体布置警力。

2. 打造专业队伍, 加强机动应对能力

在历来对暴力恐怖活动的打击中, 公安特警和武警特警作为应急行动力量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特警队伍不仅反应迅速, 装备精良, 是一支用于应变处突的专业队伍。要想在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中, 提高效率, 减少伤亡, 则行动力量专业化训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显得尤为突出。尤其一些地区公安机关的特警力量, 在日常勤务中主要针对的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重要人员、活动、地点的警卫, 而缺乏对于暴力恐怖案件有针对性的训练和备勤。因此, 必须加强公安特警针对于暴力恐怖案件专业训练, 保证在对暴力恐怖分子抓捕和控制, 甚至武力对抗过程中占有绝对性优势。对于有可能参与到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其他警种民警也要有针对性的加强体能、查缉战术、防卫控制、及相关武器装备的使用等相关训练, 并严格考核。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参战民警的整体作战技能, 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破案成果。

3. 发动群众力量, 引导群众参与

在人民群众参与反恐斗争的过程中, 要首先对人民群众进行安全教育, 提高防范意识, 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越低, 则公安机关的反恐收益越大。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还需要发动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 引导其广泛参与到反恐斗争中来。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 尤其在户籍管理、治安巡逻、社区警务等相关一线警务活动中, 要注重对基层街道、乡镇, 社区、农村等基层群众的宣传, 通过举办知识讲座, 宣传展出等相关活动, 提高人民群众应对暴力恐怖案件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此过程中要把握好适度公开与安全保密的尺度, 避免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只有将公安机关的专门业务, 与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结合起来, 打好“反恐人民战争”, 才能取得反恐战争的良好效果。

四、总结

将暴力恐怖案件侦破于预谋阶段, 需从宏观上建立和完善暴力恐怖案件的应对机制, 只有多部门、多警种共同参与, 案件及时上报汇总, 从常规勤务到反恐作战的快速转变等相关体制的全面结合, 才能为具体的反恐作战奠定坚实的制度和体制保障; 微观上做到专业应对和群众广泛参与, 将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专门斗争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有机结合, 相得益彰, 才能使得公安机关的打击更有力, 效果更显著。只有将宏观和微观相结合, 制度与对策并举, 才能使暴力恐怖案件在预谋阶段得到及时侦破, 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摘要:公安机关作为与暴力恐怖分子作斗争的主要机关, 应力求在打击暴力恐怖案件过程中成果的最大化, 这不仅包括及时破案, 案不漏人, 从根本上讲, 应将暴力恐怖案件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这种后果的最低主要指, 社会恐慌最小, 人民群众伤亡最少, 经济损失最低等。要实现此目标, 就不能只靠案件发生后的积极侦破, 而更应该注重案件尚处在预谋阶段时, 对其进行及时侦破, 以防止其进入实质危害阶段,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安效益在反恐斗争中的最大化。对尚处在预谋阶段的暴力恐怖案件进行侦破, 主要应注重侦查体制上的健全和完善, 侦查措施上的加强和创新。

关键词:暴力恐怖案件,预备阶段,侦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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