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2023-02-11

第一篇:杭州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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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区机动车辆的拥有量年年大幅度增加,在方便出行的同时也加重了一些主要城镇镇区道路的压力。为改善交通状况,满足停车需求,确保城区道路畅通有序,我区在年7月,成立了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开始对镇区的道路机动车辆停放实施收费管理,镇也有停车场担负起镇区的道路停车管理。实行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以来,对、镇区的车车辆道路停放,城区道路的畅通、交通状况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群众对当前道路停车收费褒贬不一,为此,为贯彻市政府年44令《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和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管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当前我区道路机动车收费管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 我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现状

我区行政区域内,目前对镇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实行管理的只有、两镇。镇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主体为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镇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主体为停车场。

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受区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挂靠区保安公司管理,系非正规就业组织。中心现有管理人员3人 ,(其中公安系统退休人员2人)职工17人,担负着镇区内17个道路停车点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停车场,系工商登记的企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镇人民政府工贸办,现有管理人员4人,(其中退休聘用人员1人)职工22人,担负镇区内9个道路停车点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其管理目的主要是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中心城区的交通安全,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确保城区的道路的畅通有序。

、两镇区内的道路停车点,经区交警部门确定并设置停车点收费标志。道路停车点车辆停放收费标准为每辆次5元,使用票据均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员绝大部分来自下岗、待业、协保人员。在分配经营管理模式上,区机动车停放管理中心管辖的收费管理员月工资750元,代缴小城镇养老保险金340元/月,一人一个点管理,点与点之间每月轮换。镇则采取以下3种形式:一是每人每月上缴1200元,得基本工资570元/月,超出1200元部分的收费收入50%归个人;二是每人每月上缴1000元,得基本工资270元/月,超过部分50%归个人;三是视不同停车点,规定不同的上缴基数,超出部分全部归个人,没有基本工资。

年,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道路停车点停车费收入39.65万元,停车场道路停车收费收入20.84万元。具体收支情况见下表:

二、 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年,我区为规范道路停车管理,成立了区车辆停放管理中心。目前是统一管理我区各镇的道路车辆停放管理。但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机构性质等各方面关系都没有理顺,到目前为止只担负着镇区部分道路的车辆停放管理。已开展的、镇区道路停放管理至今各自为政,根本达不到统一管理的目的。

2、票据使用不规范。根据市人民政府年44号令的有关规定: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道路停车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而我区、镇道路停车收费使用的收费票据均是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据。收费收入由收费单位自行支配。这种做法明显与市府44号令和市建交委等六委局交停()621号文精神不符。

3、道路停车服务不到位,不规范,违规收费现象时有发生。虽然,道路停车服务区域设有收费停放标志,但大部分服务区域没有划定明显的车位标志、泊位数量、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的基本要素。另外,由于收费承包,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两地区都不同程度存在收费不给票等违规现象。

三、 规范我区道路停放收费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工作调研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对规范我区道路停放收费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理顺道路停放收费管理体制、明确道路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我区各镇区的道路停车收费工作。根据市府年44号令和市建委等六委局《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将现在的行政分头管理改为集中统一管理,建议由区建交委所属陆上交通运输管理所统一管理我区的道路停放收费工作。

2、规范票据使用和收支管理。道路停放收费统一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停车费的收支管理应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收取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复函》(财预[]14号、价费[ ]8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支出由财政根据预算划拨。

3、规范道路停车场的设置。针对道路停车场点管理的现状,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划定停车泊位的标线,设置“停车场”“收费”的标志牌,收费公示牌,进一步明确道路停车场位置、泊位数量、允许停放时间等基本信息资料。

4、加强道路停放收费服务队伍建设。本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队伍集中归口区机动车停放管理中心管理。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收费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强调规范服务,提升道路停车协管单位的规范服务水平。

5、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道路停车管理涉及区内公安、建设和交通、市政、财政、物价、所在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议成立区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篇: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街区(含人行道、政府修建的广场、空地)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对使用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辆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市、直管市和县级市城市区划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保障畅通、合理收费的原则。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城市,应以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为前提,做到既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又能保障道路畅通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以收费为目的, “应划尽划”设置停车泊位。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原则,负责确定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养护及维修规范,以不损坏城市道路为前提,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财政会同物价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确定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方式,并实施收费或委托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票据发放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物价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按照不同路段、不同停车泊位规定收费时间,核定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确定城市道路停车路段,设置施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实施收费的时间,必须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没有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收费停车泊位的设置与关闭

第七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全天收费停车泊位、分时段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

泊位和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

全天收费停车泊位,即24小时收费停车泊位。白天用于满足动机车辆临时停泊,夜晚用于满足市民车辆停车需求的收费停车泊位。

分时段收费停车泊位,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允许停车收取费用,而在规定时间外不允许停泊车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停车收取停车费用,而在规定的时间外停车不收费的停车泊位。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即距离城市道路较近,在其经营或者工作时间内有大量机动车需临时占用公共道路停泊(含车行道、人行道、政府资金修建的广场和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空地),由公安交管和住房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勘查施划,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专用泊位。

免费停车泊位,即由政府管理部门按照本地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施划的不收费停车泊位。

采用白色停车泊位线为收费停车泊位;采用黄色停车泊位线为免费停车泊位和单位申请临时停车泊位。

第八条需要占道停泊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准备相关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认符合施划条件后,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到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停车费,施划停车泊位,并在设置停车公示牌后,方可停泊车辆。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设置标志牌由申请人负责办理。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不得向临时停车的车辆收费,也不得对外和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泊车服务。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有效期为三年。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期满后,如需继续停泊车辆,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续展手续。

第九条为方便公民到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办事,对距城市道路较近的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大门左右50米或当地政府确定的区间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施划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后,收费停车泊位路段,应在每一百米的距离,设立停车公示牌。

公示牌应包括该路段停车泊位的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免收费时间、财政部门委托书批准的收费部门(单位)、批准文号、收费年限、停车泊位数、收费人员姓名与标牌号、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线、移动停车公示牌或者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和其

他活动。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关闭收费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城市道路收费部门(单位)和占道停车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应停止泊车。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有效期满或关闭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停止使用、撤销或迁移停车泊位,有关部门应以书面通知,撤销的停车泊位的单位可持通知和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缴费人与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停车费缴费人为:

(一)在 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人;

(二)单位占道停车泊位的单位(个人)。

第十四条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辆、抢险和救护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免交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停车费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必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次委托。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费不得由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不得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停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县级市的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收取城市道路停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停车费收费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一定的道路安全法规知识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通过主管部门的考试合格后,取得城市道路停车上岗证书;

(三)佩戴由市级城市停车收费主管部门制作的标牌,标牌应有姓名、性别、收费员编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统一收费人员的着装。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锁闭车门;

(三)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

(四)不得在停放车辆内存放贵重物品;

(五)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

(六)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不得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七)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城市可使用自动停车设施(咪表)。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收费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书面委托,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受委托征收的部门所需的征收工作经费,由委托的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不得从停车费中直接列支。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停车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主要用途是: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

(二)停车咪表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三)停车公示牌板的制做;

(四)停车收费管理经费;

(五)公共停车场建设。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的各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单位(个人)”是除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外,医院、宾馆、银行、证券、酒店、餐馆、娱乐、商场、超市、商店、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一律按

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城区道路停车管理方案

一、停车现状:

随着城区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服务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行路难、停车难”的情况日益严重,正常的交通秩序,道路设施的安全和市民的日常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群众对解决停车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依据:

为规范城区道路的停车的秩序,实现长效管理,缓解日益严重的停车矛盾,区城管局会同区交巡警大队在前期对道路停车状况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在吴中城区部分道路范围内增设停车泊位,并逐步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三、具体方案:

(一)加强宣传,赢得社会支持。

依托媒体、社区、宣传栏等平台,通过悬挂横幅、标牌、发放资料等措施,有计划的进行宣传。引导市民自觉合法停车、规范停车;积极配合停车位划设工作;支持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的实行。让他们认识到停车服务的改革符合全区市民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争取领导重视,全力推动此项工作。召开人大、政协座 1

谈会,征求意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争取支持。

(二)、挖掘潜力,合理增设停车泊位。(附表、附图)

理由:

1、停车供需矛盾客观上要求增设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地,特别是新村小区周边道路,停车需求增长很快,路边停车较多,经常造成道路阻塞。这一情况急待改变。

2、宝带路改造完成,东吴北路中远大厦、新苏国际相继完工并投入使用,有条件重划、增设一批停车位。

3、原先已划设停车位的道路和区域,还可增加部分停车位。

方案:

1、交警部门已对东苑路(吴中东路至苏苑街)、公园巷、苏苑街一弄、湄长路实行单向行驶。在此基础上拟在上述四条道路的一侧增设50个机动车位。对水香街、龙西路、月浜街、东苑路(吴中东路至宝带东路)、县前街统一规划停车位。

2、区城管局拟在东吴北路、宝带路、吴中路符合条件的人行道上增设241个机动车位。同时对已划的停车位,车位线模糊的进行更新。对车辆停放量大,且停放集中的人行道(如银行、超市、电信窗口、行政服务中心前),停车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3、对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公共开放式场地拟依法申请改造建停车场以增加停车位。如宝带西路282号、284号前;迎春路宝带一村西侧,太湖西路海事处前的空地。

4、拟在城区各主次干道重新划设和增划非机动车停车线和在重点路口增建一批自行车停车架。另外根据城区人力客三轮停放现状,划设8个人力客三轮停车点。

(三)、统筹兼顾,逐步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理由:

1、城区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服务收费管

理成必然趋势。

2、苏州市区已实行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多年,

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3、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是公共资源,从兼顾有车人群和无车人群的角度出发,收费管理体现公平的原则。

4、有利于提高车位的利用率、有利于加强日常管理,有利于减少供求矛盾。

方案:

1、借鉴苏州市区道路停车资源有偿使用的成功经验,拟设立吴中城区停车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成员由区城管局、区交警大队及其他相关部门派员组成。收费管理人员由停车管理办公室统一招聘,并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2、由区物价局根据苏府„2006‟8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吴中区机道路停泊位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3、根据城区目前的停车现状,拟分步实施道路停车的收费管理。东路北路是吴中区主要商业街,道路周边银行、电信网点、超市、饭店较多,道路停车数量大、流量大且停放集中,条件比较成熟,可先行施行。其它主要道路车辆停放相对分散,可选择重点区域施行.新村小区周边道路如公园巷、东苑街一弄等,因涉及周边居民的经常性停车,需统筹考虑,可晚一些实行。非机动车停放密集的地点也可实行收费管理。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前应当先向社会公示。

4、对利用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所取得的停车费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停车管理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收费管理人员工资、停车设备设施的建设、维护、日常管理等开支。

(四)、长效管理

(1)城管和交警部门要有计划的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有计划的开展整治行动,加大违章停车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保证价格杠杆发挥作用,逐步实现车辆的规范有序停放。

(2)加强对收费管理人员和市容保洁员的考核力度,确保城区道路车辆的规范停放。

(3)对明显不适合机动车停放的人行道,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盲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一些障碍设施或提高人行道高度。

(4)结合数字化城管建设,推广高技术含量设备的应用,实现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5)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和停车诱导系统,及时提供停车服务信息,完善停车服务管理,增强道路通行能力,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

第四篇: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的选址和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停车泊位 parking spaces 为停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空间。

3.2 路内停车泊位parking spaces on-street 利用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停车泊位。 3.3

停放周转率 parking turnover rate 单位时间每个停车泊位的停车次数。 3.4 V/C比值 v/c ratio

路段交通量与通行能力之比。其中,V为交通量,C为通行能力。

3.5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 rate of parking spaces on-street 路内停车泊位与城市停车泊位总数之比。

4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4.1 一般要求

4.1.1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4.1.2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4.1.3 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4.1.4 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可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4.1.5 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

4.1.6 路内停车泊位的标志和标线设置应按GB5768的规定执行。

4.1.7 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 4.1.8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4.2 设置条件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条件如下:

a)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见表1;

4.3 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

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a)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b)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c)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d)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e)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f)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5 停车泊位设计 5.1 停车泊位平面空间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要的安全间距组成。

5.2 停车泊位设计分大、小两种尺寸。大型泊位长15600mm、宽3250mm,适用于大中型车辆。小型泊位长6000mm、宽2500mm,适用于小型车辆。条件受限时,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0mm。

5.3 停车泊位排列形式分为:平行式见图1 a)、倾斜式见图1 b)、垂直式见图1 c)。

5.4 路内停车泊位的排列宜采用平行式。大型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倾斜式和垂直式的停放方式。

5.5 多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宜在60m,每组之间应留有不低于4m的间隔。

5.6 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第五篇:花桥经济开发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方案

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方案

为全力冲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加大对全区各类违反市容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整洁、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决定开展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确立“一盘棋”思想,充分整合全区各方力量,实施联动整治,以“在一起,干大事、干成事”的昂扬斗志,以担当作为、攻坚克难的作风,当好文明城市创建的“热血尖兵”。

二、组织架构

成立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按照整治工作职责划分,设立停车秩序整治执法小组、停车场地管理小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小组、宣传引导小组4个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制,由领导小组成员担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与推进本小组工作,制定阶段性计划,布置阶段性任务,定期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收集工作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三、整治范围

本次规范停车整治行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主要干道为重点区域。

整治重点:

(一)物流车辆重点违停地区;

(二)以老镇区为主的周边道路;

(三)市民信访反映违停重点区域;

(四)不按规定停放的各类铲车、挖机。

整治以上述车辆违停现象严重的路段为重点,先期逐步对XX区域、XX路、XX路、XX路等重点路段开展初步整治。

四、职责分工

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贯彻“围绕一个目标、打造一支队伍、完善一套机制、实现一抓到底”的要求,实行执法力量统一调度、工作事项统一安排、整治行动统一标准、执法程序统一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如下工作职责:

党群工作部:负责全面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商务城发布公众号、短信、社区LED显示屏等方式,营造集中整治浓厚氛围。切实做好整治行动宣传工作,曝光违法停车现象、典型整治案例,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增强群众遵章守纪意识。

建设局:负责及时完善存在缺漏的交通设施,规范标志设置;做好交通标志日常维护,对上下学期间临时停车路段设置明确的临时停车指示标志;负责设置停车场信息化,制定实施有效的管理规范,运用信息技术创建城市大脑及停车诱导系统,完善停车信息指示牌设置,减少或杜绝机动车乱停乱放,引导驾驶者可靠、有效地找到合适的停车位。

综合行政执法局(筹):负责对无头车辆及道板、绿化带违停车辆(包含各类铲车、挖机)进行贴单及拖移;负责拖移道板、绿化带、泊车位内不按规定停放的僵尸车。(违停车辆统一拖移至XX停车场及XX停车场。)

交警中队:负责对道路违停车辆(包含各类铲车、挖机)进行贴单及拖移;负责拖移道路上违规停放的僵尸车,并提供僵尸车停放场地;完善区内违法停车自动抓拍电子警察设备;负责建立专项台账(包括小组工作台账、停车场管理台账等);负责处置涉及交警职能案件;负责处置拖车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阻碍执法事件问题。

交管所:主要负责物流违停车辆处置。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XX停车场及XX停车场管理工作。

五、整治现场人员配置及物资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局(筹):配置6人、2套警务通设备、1辆执法车、1辆清障车;

交警中队:配置2人、2套停车管理执法系统设备、2套警务通设备、1辆警务车、1辆清障车;

交管所:配置2人;

资产经营公司:配置4人。

六、时间步骤

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2日前)

各单位围绕整治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全面动员,制定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2日~4月30日)

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区域,突出抓好道路停车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查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推进相关工作。

(三)长效治理阶段(5月1日后)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对道路停车秩序整治成效的自我评估和自查自纠,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道路停车秩序整治是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提升路面执法管理效能、顺应和满足市民群众对干净有序交通环境秩序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选派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充实联合执法队伍,形成执法高效、衔接有力、常态稳固的道路停车秩序常态化整治机制。

(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整治行动中,各部门要严格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程序和标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要求,做到处罚标准相对统一,防止出现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整治过程中,各部门人员要坚持“分工不分家”的原则,既要细化分工,又要紧密协作。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各工作小组定期例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的难点问题,总结创新方法和工作经验,不断凝聚整治工作合力。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积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各有关部门,壮大志愿者队伍、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到常态化整治工作中来。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及整治成效的宣传,让广大市民切实感受到交通环境秩序的改善与提升,努力营造“群策群力,共治共享”的良好整治氛围。

附件:1.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停车规范指引

3.XX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告知书

4.车辆放行单

5.XX区停车场分布图

附件1

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XX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长(局长)

XX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建工作组组长

XXXX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

XXXX交管所所长

XXXX交警中队中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

1.停车秩序整治执法小组:

组长:葛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建工作组组长

副组长:庄赟XX交管所所长

陆云XX交警中队中队长

职责:主要负责对此次停车整治重点区域违停车辆的处置,建立专项台账,落实专项管理。

2.停车场地管理小组

组长:XXXX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

副组长: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建工作组组长

职责:主要负责停放违停车辆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3.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小组

组长:XX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XXXX交管所所长

XXXX交警中队中队长

职责:主要负责规范标志设置,交通标志日常维护,全区停车信息网建立工作。

4.宣传引导小组

组长:XX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长(局长)

副组长:XX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建工作组组长

XXXX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

XXXX交管所所长

XXXX交警中队中队长长

职责:主要负责道路停车秩序整治行动的全面宣传工作。

附件2

停车规范指引

一、路内停车

按照“同向、就位、整齐”的停车标准,机动车应在道路停车泊位内顺向停车入位。顺向是指车头必须朝道路方向指示停放,在准许临时停车的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必须按行驶方向停放。入位是指机动车必须在泊位内停放,车身完全入位,严禁越线、压线,车身右侧要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

对于机动车在道路内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对于机动车在路边缘施划禁止停车标线的路段违反规定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一百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对于在停车泊位内不按规定停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路外停车

根据《XX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道路外的绿化地内严禁车辆停放,对于在绿化地内违法停车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筹)队员现场拍照取证,报XX交警中队初审。初审通过后予以立案。执法人员联系拖车将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同时,通过平台通知车主。建设局(绿化所)评估人员作出损失评估后,通知驾驶员赔偿绿化损失。中队按评估单给予驾驶员

1~5倍罚款,罚款之后由中队开具放车单并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人行道板内严禁机动车停放,对在人行道板施划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要按照一车一位、按箭头指向引导停车、禁止压线停车、禁止在泊位内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或放置障碍物、服从停车管理员引导停车的规定停车。对于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车的违法行为,由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筹)队员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附件3

XX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告知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XX市城市绿化条例》《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XX市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关于车辆停放的相关规定,以及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方案要求,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在道路、道板、绿化带及其影响车辆通行或文明城市创建的区域内“乱停乱放”。

2020年月日,我单位巡视发现,贵公司员工在

路段存在车辆违停违规停放的违法行为,请贵公司督促员工整改,我单位将于2020年月日起,针对路段进行违停整治行动,对违停车辆进行贴单、拖移处理,望贵公司与商务城共建通畅、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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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编号:签收单位:

签收人:签收日期:

XX区停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告知书

[编号:]

车主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XX市城市绿化条例》《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XX市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关于车辆停放的相关规定,以及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方案要求,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在道路、道板、绿化带及其影响车辆通行或文明城市创建的区域内“乱停乱放”。

2020年月日,我单位巡视发现,您驾驶的车辆在

路段存在车辆违停违规停放的违法行为,请您立即整改,我单位将于2020年月日起,针对路段进行违停整治行动,对违停车辆进行贴单、拖移处理,望您有序停车,与我区共建通畅、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XX区道路停车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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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编号:

签收人:签收日期:

附件4

车辆放行单

[编号:]

停车场:

兹于年月日时,XX综合执法大队拖来____辆,车牌号______,停放于你停车场处。现车辆所有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经我大队处理核查后,同意车辆所有人来停车场取车,敬请放车。

经办人

停车看守人员

日期

车辆放行单存根

[编号:]

停车场:

兹于年月日时,XX综合执法大队拖来____辆,车牌号______,停放于你停车场处。现车辆所有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经我大队处理核查后,同意车辆所有人来停车场取车,敬请放车。

经办人

年月日

停车看守人员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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