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范文

2024-05-09

慈善组织范文(精选12篇)

慈善组织 第1篇

近十年过去了, 人们还会不时地从媒体上看到各种大规模的善举正在我们身边发生。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孟子在评论墨家的“兼爱非攻”时所描述的理想社会。孔子有云:“故, 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我们欣然看到, 这种大同社会的理想开始被更多的人认同和践行。每逢遇到天灾人祸, 人们总会有组织地或是自发地慷慨解囊, 略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而当政府开始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医疗、住房、就业、教育、司法、环保等问题上, 我们频频看到一些民间团体的身影。相较于政府组织的板眼分明、规章有序, 民间基层团体以它自发、随和、亲民的个性凝聚了一大批的捐赠者。

建国以来, 民间团体已经成为人们献爱心时的重要选择, 其募集善款所达总额和民生效益也成为社会慈善捐助的榜样。

“希望工程”:给教育一个平等的空间

1989年, 并不是一个什么特殊的年份。但是, 施凤彬回忆起那个年头, 心里仍充满感激。作为一个民办教师, 施凤彬觉得, 就在那一年, 她的人生才算正式开始。

在此之前, 由于地理位置偏远、经济落后, 家乡的孩子们能上起学的并不多。很多正值受教育年龄的孩子都是到处乱跑。1987年, 施凤彬从浙江金华回到江西赣州老家, 看到这种状况, 她的心里难受。她一直想着, 怎样才能让孩子们受到良好的教育。此后, 她就一直关注着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新闻报道, 希望可以找到一丝希望。令施凤彬欣喜万分的是,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从1989年开始实施了为期10年的希望工程。得知此消息, 施凤彬毅然辞去自己的工作, 回到老家, 安心地当起了一名希望小学的教师。

十几年前, 很多贫困地区的孩子根本享受不到该得的受教育权。因此, 怎样才能让更多的失学儿童走进课堂, 成为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话题。自10年希望工程实施以来,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共接受来自海内外的捐款高达12亿元, 资助失学儿童250多万名, 累计建设希望小学9000余所。

由此, 在20世纪的整个90年代, 像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儿童基金会等民间团体也开始致力于发展教育事业。一时间, “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等等项目如雨后春笋般蓬勃而起。 (现在, 我们很难再看到像“希望工程”那样社会参与最广泛、社会影响最大的民间公益事业了。)

十余年间, 各种民间团体最大可能的把更多的社会资源有效而合理地整合一起, 投入到贫困学生和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种种数据说明了结果, 也因此大大缓解了政府的压力。

当社会经济蓬勃发展, 国家也开始加大教育力度的步伐, 逐年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于此, 义务教育开始真正普及开来。家长不再为孩子的学费发愁, 教育有了一个平等的空间。即便是在一些偏远的贫困山区, 受教育也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而那些曾经受到“希望工程”帮助过的孩子们, 如今也已长大成人, 走上了工作岗位。在他们心中, 回报社会的那颗心从受到救助的那刻起就没有变过。“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我们有理由相信, 当这些滴水之恩变成江河般的感恩大潮, 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美好。

中华慈善总会:慈善界的领头羊

在我们的身边, 总会看到形形色色的捐款救助站点。尤其是社会处在困难时期, 各式各样的捐款活动点缀着我们平常而又普通的生活。这些民间自发组织的捐款活动, 目的是为了救助那些处在贫困当中的人群。他们的宗旨就是“扶持弱势群体”。一些宗教、事业团体也开始献出爱心, 筹办各类基金会, 募集慈善捐款。而一些社会文化名人更是借助其自身的影响力, 吸纳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慈善资金。民间团体的融资渠道之宽、社会覆盖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已是政府组织所不能同日而语的。

说到民间的慈善公益组织, 不得不提到中华慈善总会。成立至今, 50多亿元的累计慈善款物, 物尽其用, 已为数千万计的困难群众提供了不同形式的救助与帮扶。

截至2009年年初, 中华慈善总会已经拥有了完善的遍布城乡的分支机构。利用这些密如蛛网的分支机构, 中华慈善总会可以更为广泛地开展慈善项目, 在慈善界大展拳脚。如解决贫困青少年入学问题的“慈善助学”工程、资助孤儿的“爱心助孤工程”、帮助老人的“慈善助老工程”, 还有前些年为唇腭裂残疾青少年实施康复手术的“微笑列车”项目等等。中华慈善总会把这些孤儿、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当作高度关注的对象, 并为其提供一系列人道主义的扶持和帮助, 促进这部分社会成员正常发展权的维护。

针对一些社会上比较普遍关注的医疗、就业、教育等问题, 像中华慈善总会等民间团体会不时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社会特殊群体举办一些慈善招聘会, 广泛组织相关活动, 促进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与再就业, 以及相关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另外, 不得不提的就是在我国随处可见的环保类民间团体。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 保护环境必不可缺。只有当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环境意识得以提高, 环境问题才能迎刃而解。这些环保团体通过组织环保公益活动、出版书籍、发放宣传品、举办讲座、组织培训、加强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环境宣传教育, 为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做出了突出贡献。像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华环保基金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自然之友、地球村等等, 中国目前已有2000多家环保类民间组织。它们毫无报酬地“向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环保政策建议, 推动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募集资金: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有句俗话说得好, 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当然, 公众的问题除了政府这个主力军之外, 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尤为重要。无论是从公共事务还是民生需求来看, 活跃于社会领域的民间团体愈发彰显出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生问题作为一项恒久的社会公共议题, 理所当然地也成为各类民间组织所必要关切的领域。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 逐日凸显的民生问题变得愈加纷繁复杂。虽然政府每年都把民生问题提上重要议程, 逐年加大公共投资, 但是依然“心有余而力不足”, 收效甚微。而此时, 民间组织规模的壮大和势能的有效发挥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这种尴尬境地。

毋庸置疑, 在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等方面, 民间组织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各类民间团体利用自己的专长和优势, 动员全社会成员、整合资源, 积极支持政府开展的民生行动, 努力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其中, 向全社会募集资金, 成为其最为主要的手段。

还记得2008年春节的那场雪灾吗?路断、车阻、人滞、电停、水停、粮缺……还记得让我们刻骨铭心的“5·12”汶川大地震吗?多少同胞的鲜活生命瞬间被夺走?哀鸿遍野、举国同悲。但是, 我们共克时艰, 在这一场场特殊的战斗里, 每一个个体都在用自己的努力, 书写着撼天动地的动人篇章。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 2008年, 仅南方的低温冻雨灾害以及汶川大地震, 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总额就高达600多亿元, 谱写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慈善捐赠的历史新纪录。

从1998年到2008年, 每一年的捐赠总额也都在增长。这些日渐增多的捐款数额, 一部分是由政府出面, 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民间团体所组织的募集活动。尤其是汶川地震期间, 当务之急就是要赈灾救灾。为保障灾民的日常基本生活、维护地震灾区的社会稳定, 各地民间组织积极而又及时地向社会各界发出倡议, 除了募得大量的善款之外, 还发动社会群众在医疗卫生、心里抚慰等方面大力协助政府, 谱写了一曲民间的赞歌, 也向全社会展现了一幅万众一心、战胜灾难的感人画卷。

就像一些专家所讲的那样:“各地民间组织积极进行社会资源的筹集, 创造了一条社会闲置资源转向贫困救助和社会公益的重要渠道, 壮大了全社会解决和保障民生的资源规模。”

民间组织:榜样还要继续

每天起床, 我们看到阳光也会看到阴影;我们有过喜悦和收获, 也有过感叹和失落。这些鲜明逼仄的印记, 让我们更为清晰地懂得这个社会。原来, 冷暖人间, 本就充斥着悲欢离合。但是, 经历过2008年那些“大事记”的洗礼之后, 作为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不再感觉置身于事外。在时光之河中, 我们所亲验过的, 留下了一道道清晰的记忆之痕。

现今的人们, 心态开始变得务实而进取。各大商场里, 我们看到日渐增多的消费人群, 但是, 他们的钱财是“取之有道, 用之有方”的。而随着公民社会责任感的增强, 公益捐赠成为十多亿中国人对社会的一种权利。一些心理学家指出, 无论是从内心还是社会声誉来看, 慈善捐助不仅能给人带来一定的满足感, 久而久之, 也会成为人们的一种精神寄托。因此, 怎样聚拢这些人群和资金为社会谋福利, 成为各类民间组织所必须考虑的议题。

随着捐款人群的增多和捐款数额的上涨, 我们也应看到, 由于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欠缺, 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众对民间组织的怀疑。一些所谓的慈善团体甚至利用组织的神圣性、崇高性来为自己牟取私利。一些民间团体的领导人义愤填膺地说:“这是对我们整个民间慈善业共同的羞辱, 我们觉得可耻之极。”

因而, 促进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对民间组织的扶持培育和监督管理, 逐步完善民间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必要。

于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捐赠行为。

我们有理由相信, 随着其实施细则的制定, 以及各专项性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现行法律法规空白地带和滞后方面的完善, 捐赠这一善举会更加规范, 你所付出的的爱心终将得到圆满的回报。

相关链接

1.民间组织: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组织之外, 致力于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 政府主导解决和改善民生属于向社会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而民间组织有效地衔接政府部门, 在解决和保障民生方面则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2.我国主要的民间组织: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以及各地各类民间组织等。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 第2篇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慈善组织 第3篇

刚刚卸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担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依然在为《慈善法》立法工作着。2015年10月以来,牵头负责修改《慈善法》草案具体工作的他,连续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还带队赴广东深圳、云南昆明和天津调研,并就慈善活动税收优惠问题,专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座谈。

在这部“十年磨一剑”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前夕,阚珂接受记者采访,解答《慈善法》立法中各方关注的问题。本刊整理自《南方都市报》

【谈草案亮点】

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而不是限制

记者:《慈善法》草案有什么亮点?立法过程中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阚珂:这是一部新法,如果要说亮点,每一条都是亮点,包括什么是慈善组织,过去从来没有定义过。立法中最重要的是把慈善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搞清楚,搞清楚哪个是慈善,哪个不是慈善,慈善不是利己,利他也不是利一个人,而是利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这是法律条文设计的总体考虑,有利于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才是慈善活动。

记者:立法过程中大家很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慈善法》到底重发展还是重规范,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阚珂:《慈善法》在立法原则上,是要让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规范的目的还是为了发展,而不是限制。我们的一个判断是,现在我们国家做慈善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近年来每年慈善组织募来的财产总额大体在1000亿元,不算多,这其中有对慈善本身的认识问题、社会氛围问题,还有对慈善组织是否信任的问题。立这部法,更多的考虑是引导慈善组织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像救助白血病、脑瘫病人,安置人工耳蜗等,还有自然灾害救助。同时,也通过法律规制,让慈善组织的设立、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募集财产、财产管理都能够比较规范,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把钱用在刀刃上,对信息公开也提出了要求。

记者:你希望《慈善法》的出台给社会带来什么改变?

阚珂:《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我国,慈善事业主要是从改革开放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特别是2008年汶川地震,让大家越来越意识到这个问题,有观点认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每个老百姓都有关系,首先每个人都要培养自己的慈善意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样才能把慈善蛋糕做大,其次慈善组织要运作好,再次受益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困难群体,要对他们有很好的帮助。

记者:对于慈善组织来说,今后做慈善会更简单,还是简单中也有一些限制?

阚珂:《慈善法》出台后,慈善组织的登记简化了,以前你想成立慈善组织登记是不容易的,这是一个大问题。对于其他问题,麻烦一些不是坏事,因为这是社会的事情,不是慈善组织自己的,不能想怎么弄就怎么弄,大家把钱捐给你,你用得好不好,多一点程序没坏处。

【谈个人募捐】

不主张个人公开募捐,一旦违规就要追责

记者:从《慈善法》草案看,似乎不主张个人向社会公开发起募捐?

阚珂:现在草案的规定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要开展募捐,要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进行,实际还是不主张个人去做,还是要通过慈善组织开展募捐。

记者:那今后个人公开募捐是不是就违法了?

阚珂:如果有问题,就得追责,比如你把公开募集来的钱自己用来买房、买车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就上手了,这是欺诈。

记者:个人向社会求助的行为是否会被禁止?

阚珂:对于个人的求助行为,《慈善法》不禁止,也不调整。个人遇到困难了,亲属遇到困难了,个人向社会募集一些钱来解燃眉之急,有善人帮助他,也很正常,自然人、法人想捐钱给谁都没有限制。但从现在出现的纠纷中,我们看到了各种情况,比如你捐给他500万元,他花了200万元病治好了,剩下的300万元怎么办?他可以不退,他说你捐给我了,我愿意怎么用就怎么用,法律上没有办法管,只是一个道德上的谴责。所以《慈善法》的一个立法思路是,把慈善活动逐步引导到通过慈善组织来做,如果个人要做善事,用自己的钱来做,自己承担相关责任,别拿别人的钱。

记者:老百姓怎么监督慈善组织有没有把善款真正花到有用的地方?

阚珂:捐赠人可以和慈善组织约定,你把钱用到扶贫开发上,别用到打高尔夫球上,这是可以约定的。约定一定要基于慈善宗旨,就是为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慈善组织募集来的财产不能给家人。如果用得不对,又不纠正,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捐赠人的权利。

【谈税收优惠】

增加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非常不易

记者: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目前草案规定的税收优惠力度还可能再大一些吗?

阚珂:这是一个立法难点。企业为什么捐赠,当然是尽社会责任,财产积累到一定程度要回馈社会,这是很重要的原因。还有一个原因是政府鼓励,有税收优惠。对于慈善组织进行投资的收益,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捐赠者,包括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有优惠。对于受益人,也就是接受慈善服务的,也有相应的优惠。

后来经过研究,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条,可以说非常重要,一是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二是对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可以3年内结转,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更多地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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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税收优惠这块,跟国家相关部委取得共识了吗?

阚珂:跟有关部门协调过多次,他们具体提出来的不是优惠幅度的问题,而是通过什么形式来规定,是在《慈善法》规定,还是在税法上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这次《慈善法》也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所以规定税收优惠没有冲突。

【谈《慈善法》上大会】

让全国人大代表有更多机会直接参加立法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0月和12月两次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为什么这部草案还要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

阚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因此要有更多机会让代表来参加立法,代表大会审议法律草案就是这个精神的体现。从法理上来说,凡是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代表大会都可以制定,而《慈善法》老百姓都比较关心,通过代表审议,体现民主立法,也有利于处理、协调好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记者:代表大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阚珂: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每一部上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事先都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向大会作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各代表团通过全团会议和分组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分散在35个代表团的大会秘书处法案组的工作人员会将代表意见一条不落全部搜集上 来 ,再 按 照 草 案 的 条文,一条条归纳出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这些审议意见修改草案交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给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看常务主席认不认可,还要不要修改,再由常务主席提给大会主席团,经主席团审议后,将修改后的草案印发代表再次审议,再听取意见,再作一次修改,形成表决稿,最后提交大会表决。

【谈大会审法】

将连夜根据代表审议意见,修改草案

记者:《慈善法》草案这次提请大会审议前,法工委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阚珂:工作实在太紧凑,把我们累得不行,草案10月份一审、12月份二审,其实这两次审议之间只有一个月工作时间,因为10月份那次常委会会议11月4日结束,12月1日我们就要汇报草案改成什么样,紧接着就二审,工作量特别大。

记者:代表是什么时候拿到《慈善法》草案的?

阚珂:法律规定,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应该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发给代表,让他们提前了解并发表意见。去年12月份的常委会进行二审后,法律委员会对《慈善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今年1月11日发给所有代表,每个代表人手一份。一方面通过邮寄,同时当天在中国人大网上也公布了草案,代表没有及时收到纸质版草案的时候,可以进入中国人大网站的代表服务专区看电子版的法律草案。

记者:大会审议法律草案只有短短几天,参加大会的代表又有近3000名,如何充分听取每一位代表的审议意见?

阚珂:代表提的意见都非常重要,每一条都要认真、慎重考虑研究。常委会法工委没有提案权,也没有审议权,但我们是常委会的参谋助手,对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改稿,交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这个过程时间是非常紧张的,因为会议时间有限,我们的工作时间有限,一般我们在代表审议后的当天晚上就要连夜归纳整理意见,到第二天天亮之前就要拿出法律草案修改稿提交给法律委员会审议。

慈善组织人力资源 第4篇

关键词:慈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已经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 得到民众的认可和关注。在政府的推动和民众的支持下, 各类慈善组织相继成立, 慈善从业人员迅速增加, 慈善事业的发展瓶颈也随之出现, 为了能使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慈善组织稳定成长、慈善工作有序进行, 研究和探讨慈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就成为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慈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一) 全职员工少, 一人兼多职

慈善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 需要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需要有与组织机构相匹配的工作人员。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公益慈善组织都存在全职员工较少、一人身兼多职的现象。仅以北京市和黑龙江省为例, 北京市现有基金会近200家, 全职工作人员不足1 000人;黑龙江省现有省、市级慈善会16家, 而全职员工却不足50人。

(二) 工作挑战大, 劳动强度高

全职工作人员少就意味着劳动强度高, 每个人不仅要承担两三个人的工作量, 还要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更重要的是, 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 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是个多面手, 是个一专多能的人才, 如果从业人员不能及时地进行充电学习, 就难以应对工作所带来的挑战。

(三) 工资待遇低, 晋升空间小

2010年《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中显示, 从业者薪资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仅占10%, 中华慈善总会工作人员2010年的人均年收入也仅为4.08万元, 部分草根慈善从业者的薪资更低, 甚至低于所在城市的平均水平。同时, 由于体制和制度的原因, 许多从业人员看不到晋升的希望, 工作动力严重不足。

(四) 缺乏专业人才, 人才流失率高

目前, 慈善组织缺乏专业人才和职业化队伍。据调查, 当前中国各基金会公益人才的“专业从业经验非常不足”, 基金会员工中工作经验在3年以下的占了近70%的比例, 工作经验在10年以上的仅占比例的3.7%[1]。而工资福利待遇低又直接导致了专业人才的流失, 致使很多公益慈善组织面临生存的挑战。

二、慈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分析

(一) 缺乏对现代慈善的认识和了解

扶弱助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以来, 我们推崇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雷锋精神, 弘扬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道德风尚。在这样宏观的思想环境下, 传统的慈善理念认为, 慈善是一种信念抑或信仰, 慈善的动机应该是纯粹的、无偿的。施恩不能图报, 做慈善不能拿工资或只能拿很少的工资已成为很多人的共识。

然而, 慈善工作不是在做好人好事。随着时代的发展, 慈善工作已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职业, 它与其他职业一样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 也只有合理的报酬才能招揽到人才、留得住人才, 才能利用人才管理好慈善组织的日常工作, 才能推动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 受行业环境和法律制度的约束

目前, 我国公募基金会大都具有官方背景, 有公开募集的体制优势;而非公募基金会多是民间组织, 捐款主要来自于企业和特殊机构。同时, 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这就意味着越是不具有公募资质的基金会规模越小, 日常管理经费越少, 人力资源越容易出现困局。

此外, 由于公益慈善行业的特殊性, 慈善组织常常会受到外界舆论压力的束缚。慈善组织管理者惧怕做改革的试水者, 只能对提高员工薪金待遇、吸引高端人才入职、建立员工激励机制等管理方法望而却步。

(三) 缺少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机制

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需要与之相匹配的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然而, 我国高校目前尚未设立慈善方面的专业学科教育, 在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教育体系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慈善专业研究人员和师资教学力量的匮乏, 慈善专业的学术杂志和会议更是难得一见。同时, 慈善行业自身也缺少适合在职员工进修、培训的在职教育、专业研讨会议等, 这使得慈善人才队伍建设缺少了必要的支撑点。

三、慈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

(一) 转变思想观念, 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

如今, 我国的慈善事业正处于由传统慈善理念向现代慈善理念过渡的阶段。若想社会大众理解、接受现代慈善理念, 慈善从业人员首先要解放思想, 不能因为各种外因和困难而犹豫徘徊, 要有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时代精神;要善于借事造势, 利用有影响力的慈善项目来带动慈善宣传, 让公众了解慈善工作、了解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差距, 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其次, 媒体的力量不可小觑。作为传播信息的载体, 媒体在宣传报道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要对慈善理念、慈善文化、慈善活动等进行有深度、有广度的宣传, 同时, 在报道慈善新闻和事件时也需注重内容的向度和尺度, 要引导大众从不同的视角理性、客观的看待我国的慈善事业。

(二) 开展高校专业教育, 强化行业组织内的系统培训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基础的支持。2012年,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设立专门机构定向培养慈善专业人才;同年, 南京大学设立慈善研究博士点, 并为本科生开设相关课程。两所学校均开创了慈善教育的先河。可是, 若想解决中国慈善事业理论不足的缺陷, 若想让更多的大专院校开设慈善专业学科教育, 各级政府就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 政府要提高对教育科研的重视, 要出台政策鼓励、支持高校设立慈善专业;其次, 政府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研究的关注度, 要构建慈善教育研究的组织机构;最后, 政府要加大对慈善教育的经费投入, 要保障并促进慈善教育事业的发展。

2013年5月, “中国公益慈善人才培养计划”首期培训在北京启动, 900多名的报名者中仅有50人可以参加此次培训, 这充分说明慈善业务培训的供需已经严重失衡。因此, 慈善行业组织要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建立起行业系统内的培训机制。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沟通与交流, 要寻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支持与帮助, 要将项目策划与业务培训有机结合, 要建立慈善信息和学术研究的交流平台, 要通过论坛、研讨等方式实现政府部门、慈善组织、专家学者间的对话。

(三) 理论联系实际, 提高慈善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1. 制定薪酬福利政策, 构建激励机制

薪酬是一个人地位和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 它直接影响着个人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方式, 所以, 做好薪酬水平和薪酬体系决策是慈善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任务。在国外, 慈善工作者的工资与政府部门相仿甚至高于政府部门, 我国慈善组织的薪酬水平不仅要参考组织所在城市的平均工资水平, 还要参照所在城市政府公务人员、企业及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同时, 慈善组织在确定薪酬体系时要权衡各种要素, 并对整个工作做全面、综合的分析与评价, 在设计工资制度时, 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激励工资和福利待遇。另外, 慈善组织还要在了解需要层次理论、双因素理论、期望理论等激励理论的基础上依据组织需求和组织期望来制定激励机制, 在保障员工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可将假期、交通以及与职位相关的服务等纳入到激励机制之中, 除物质激励外, 可同时运用精神激励、培训激励、晋升激励等多种激励方法。

2. 建立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估体系

绩效评估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和行为做出评价。慈善组织与其他营利性组织一样需要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估体系。首先, 慈善组织的评估指标要具有导向性, 要与慈善组织战略目标相匹配, 要以薪酬管理为目的。其次, 要依据评估内容选择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要尽量减少评估误差, 提高评估的精准度。最后, 评估要以工作实绩为主, 注重考核内容的可评价性和必要性。

3. 注重员工的职业生涯管理与规划

慈善组织有其特殊性, 慈善组织从业人员除了把工作当成谋生手段外还希望能从工作中获得帮助他人的满足感和成就感。慈善组织进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将更有利于挖掘个人最大潜力, 更能促进员工职业发展, 实现职业目标。慈善组织员工职业生涯管理需注重组织发展和员工个人职业发展相协调的问题, 在建立职业生涯管理支持系统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员工进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不仅要与组织愿景相匹配, 更要与国家以及组织所在地区的慈善事业相适应。注重员工的职业生涯管理与规划将使员工在实现理想抱负的同时能够进一步促进慈善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慈善事业需要职业化发展, 慈善组织需要职业化人才。若想实现职业化, 就必须加强慈善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 因为人力资源是慈善组织运营的基本前提, 是慈善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 也只有重视慈善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 我们才有条件改变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现状, 才有能力踏上现代慈善事业的征程。

参考文献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5篇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2016-08-31 1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9号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七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慈善组织如何参与儿童大病救助 第6篇

2010年,政府在提高对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保障力度后,2012年又将保障范围扩大到20个病种。

虽然政府在逐步提高对儿童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但政策的落实和推广还有待时日,而且,国家的医疗救助采取广覆盖、低水平,不能针对各类重大疾病实施有针对性的灵活救助。

由此,慈善组织对于解决大病儿童及其家庭的困难,有着不可估量的空间。

2012年,70多家慈善组织开展了130多个儿童大病救助项目,覆盖了10多种儿童重大疾病,对数万名患儿实施了救助。只是,更加强调细致专业服务的儿童大病救助,对于成长中的中国式慈善组织,并不是轻而易举能够进入的领域,其间充满了困惑和挑战。

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长刘选国。

缺口相当大

《瞭望东方周刊》:体制性的支持网络对儿童大病的作用仍显不足,慈善组织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有多大?

高华俊:国家出台大病救助这个政策,开始是2个病种,后来8个病种,现在已经是20个病种。此外提出报销率达到80%,但报销率达80%是有封顶线的。假设大病100%的报销费用是20万,20万是一个封顶线,但很多儿童大病病种实际治疗费用,特别关系到器官移植、大的手术,一般都是五六十万、上百万。

实际费用和医保政策之间的缺口相当大。一般白血病的干细胞移植不是一次性的,而是连续的。器官移植也是这样,本身手术费只要几万,但要抗排异性、要恢复,最起码有5年治疗期,每年都是五六万、上十万。所有的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特别是大病的医疗救助政策主要是对贫困群体,这是国家政策的特征。但上述医疗费不要说贫困群体,就是对一般家庭也是很大压力。

不管制度的力度多大,覆盖多全面,儿童大病救助领域还是有参与的空间,这就是救助的充分性。与国家医疗救助仅针对低保户等贫困人群不同的是,慈善组织除了对绝对贫困家庭实施救治外,还对一些因病致困的普通家庭实施包括医疗费用、药品发放、器械捐助、心理辅导等多样化的救助,并在患儿进行治疗时提供及时救助。这种救助上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使其在儿童大病救助中必不可少。

刘选国:首先要界定一下“儿童医疗救助体系”的构成,这个体系应当由政府、企业、公益慈善机构及公民个人构成。

2005年,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开始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针对白血病、先心病等贫困重症儿童提供救助。其中针对白血病儿童救助的小天使基金项目,从2009年开始,得到国家彩票公益金的定向资助。至2012年底,财政部共投入彩票公益金1. 99亿元,累计救助白血病患儿6297名。

这一救助规模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2010年下半年以来,全国申报“小天使基金”的贫困白血病患儿平均每月约达300人,现有的年度资金规模仅能救助不足1000名患儿。截至2012年底,还有近3000名白血病患儿在排队等待救助。大病救助的供需矛盾仍然突出。

《瞭望东方周刊》:除了常规的医疗费用救助和药品救助外,疾病心理健康干预以及对疾病研究的支持也是慈善救助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否会在多样化上有所尝试?

刘选国:我们曾经资助过一些课题的研究,比如跟海军总医院做白血病儿童治疗方法的一些研究。嫣然天使基金在做唇腭裂手术的同时,把国际上先进的后期康复的一些技术引进过来,每年会举办一次唇腭裂康复的论坛。我们也做一些影响公共政策的事情,发布调研报告的目的就是希望推动公共政策的进一步改良,希望公共财政对于医疗救助的覆盖能够跟我们公益组织并肩,让公众、社会、政府了解到目前的白血病儿童康复生存的状况,能不能把报销的范围再扩大一些、报销频率再提高一些,能不能给做这方面工作的公益组织更多的资金帮助,我们希望成就一些政策的推动。

有望搭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

《瞭望东方周刊》:公益慈善机构儿童大病救助的发展,当下仍落后于其他儿童救助领域,特别是现有救助资源分配不平衡严重,怎么看待?

高华俊:简单先心病、唇腭裂和马蹄足容易得到慈善组织的救助。对于唇腭裂的慈善救助资金非常多,能够解决当年甚至以往累计的救助需求。对于先心病的救助,不缺少救助资源,目前的状况是医院手术资源不够,许多病人可以救治但排不上号。

另外一些病种由于治疗费用高而可得的救助资源少,慢性病(如恶性肿瘤类、脑瘫、血友病、1型糖尿病、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救助需求旺盛,在中华儿慈会9958接到的求助电话中,白血病和恶性肿瘤类的求助占到50%。

可见,针对唇腭裂和先天性心脏病的救助都已非常充足。而针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等的慈善救助,无论是从救助人数还是救助额度上,都存在较大差距。

造成这种局面,某种程度上也是救助信息无共享的结果。

《瞭望东方周刊》:各慈善组织目前多为独立开展救助工作,没有形成一个信息互通和共享的平台。儿童大病救助信息平台如何搭建?

高华俊:救助组织的分割,容易造成救助信息的不对称。由于各个慈善组织的救助宗旨、对象千差万别,他们实际救助范围和方式也有较大区别,导致具有某些特征的个体可能符合多个组织的救助条件,而另一些个体可能一个慈善组织的救助条件都不符合。

有个别慈善组织凭着自己的影响力,经常把同行聚集在一起交流,着力解决求助信息、救助信息、医疗资源等儿童大病救助链条中所存在的断层,但不是组织化系统化的推进。

值得庆幸的是,现在政府已开始有此意图,最近这个平台正在努力搭建,如果各方面达成最终共识,一个儿童大病救助信息平台的合作机制有望完成。

慈善组织不仅是满足表面需求

《瞭望东方周刊》:与其他救助领域相比较,慈善组织针对儿童大病医疗的救助项目和规模仍然很小,是否受到资金压力的影响?

刘选国:中国红基会自2005年6月起,针对14周岁以下的贫困白血病儿童开展“小天使基金”贫困白血病儿童救助项目。刚开始时(2005年),全部来自社会募捐,每年能募捐到四五百万。救助标准两到三万元救助一个人,一年只能救助200人左右,大量需求得不到满足。求助最多的时候有3000多人,大概有四分之三得不到救助。2009年,我们发动了几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时候做提案,得到中央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给了我们5000万的资助,后来又接连几年给了我们每年5000万。截至今年5月底,共获得彩票公益金2. 59亿元(含2013年批复预算6000万元),加上每年募集500万元左右的社会捐款,扩大了救助人数,资助标准提高至3万~5万元。

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使小天使基金的救助实力大大加强,但随着项目影响的扩大,求助人数也不断增加(目前每月新增250人左右),救助资金无法及时满足患儿的救助需求,导致患儿需排队等待资助。今年的6000万元项目资金只能解决其中不到2000名患儿的资助问题。预计到今年末,如无新的资金支持,将有4000名左右的患儿等待资助,资金缺口达1. 2亿元。为此我们已向财政部提出追加项目资金的申请,以解决患儿长时间排队等待救助的问题。

高华俊:针对儿童大病的救助项目,募资通常非常困难,如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在开展青少年白血病项目时,计划募资2000万,而实际仅筹集200万。儿童大病投入高。通常而言,捐款人所捐款项对一个受益群体的作用面越大,捐款积极性越高。而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通常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对于捐款人来说,同样的资金用于大病救助的受益面积更小。

儿童大病救助缺乏资金,这个钱谁来给?是政府还是大的基金会?接下来,到底需要哪些组织,儿童大病救助除了专业的机构,只能做服务。真正能给钱做救助的,应该是像神华这些有实力的机构才行,大企业的基金会等每年能募款几个亿,小的机构不行。

十八大之后,财政部印发《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指出要积极开展社会事业等民生项目政府采购,这意味着政府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不能进行标准化救助、需要灵活操作的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类项目向慈善组织进行委托。

《瞭望东方周刊》:这些救助项目具体指什么?

高华俊:主要是指不成规模的儿童大病救助项目。自闭症就是最典型的,群体不算大,100多万人。涉及大类人群的救助标准很容易统一,而这类人的救助,很多是零星化的内容。还有脑瘫儿童以及各种细分大病儿童群体,这种救助包括康复、照料、特殊教育。难点在于,儿童医疗救助需要一定的专业医疗知识背景,而且通常是紧急救助,要求项目能够有较高的执行效率。而中国现在的慈善组织缺乏从事儿童大病救助的专业化人才。

慈善组织会计监管体系完善措施 第7篇

(一) 确保信息公开

在西方国家, 为保障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有效实行, 都以法律形式对其信息披露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 在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个人都有权要求慈善组织提供原始申请文件及三年以前至今的财务报表。同时, 本国公民还可以通过美国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任何一个慈善组织具体的财务情况;而英国的《慈善法》规定:只要交付了“合理的费用”, 公众中的任何成员都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加拿大则将全国性的慈善组织都纳入政府所得税法案的监督管制之下, 由政府税务局监管, 同时规定每年末慈善组织必须填写年度财务报表对自身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二) 建立独立外部审计机构

西方国家都针对自己国情, 建立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并发布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募捐或者开展全国或者全球服务的慈善组织相关财务信息, 并在此基础上对慈善组织公布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及披露, 最后出具各种审计意见以供社会公众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保证公开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揭露虚假信息, 有效遏制行业腐败。

(三) 行业自律

西方国家为加强本国慈善组织的规范运作, 促进其健康发展, 都建立了相应的行业协会, 并通过制定慈善组织行为准则, 颁发慈善组织自律证书或协会公约及由慈善组织共同制定的道德原则和行为标准等形式约束慈善组织的正常运作, 进行自律性的信息公开, 从而提高慈善组织的运营允许外部社会主体参与的程度。如法国、瑞典、新加坡等。

二、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监管现状

(一) 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政府对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约束力不足, 使得我国公民几乎没有获得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的渠道, 加之我国并未建立针对慈善组织统一的行业监督管理协会对其进行监管, 最终造成了我国慈善组织缺乏有力的监管, 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约束力较弱。由于我国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而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权限不清。又由于现在的慈善组织大多靠社会募集资金进行日常运作, 对政府预算拨款的依赖较小, 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约束力较弱。二是社会监管缺乏。慈善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 其运作的资金大多来源于民间自发的不收取任何回报的捐款, 资金来源几乎可以说是没有成本的, 因而慈善组织财务状况并不涉及任何商业机密理应公开。但是,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慈善组织并不向社会公众提供任何渠道查询其资金的来龙去脉, 实行暗箱操作, 社会监管严重缺乏。三是缺乏行业自律。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 当初小规模、分散式的管理方式已不再适合当前慈善组织发展的现状, 慈善组织缺乏统一的机构制定符合慈善组织自身情况的行业准则及自律标准, 急需建立一个为慈善行业所公认的自律组织。

(二) 缺乏统一的会计规范指引

由于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具有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 因而形成了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管理的格局, 采用公办公营、公办民营、民办公营、民办民营和混合模式等五种运行模式。由于缺乏统一的慈善组织会计规范指引, 导致不同的慈善组织分别依照各自所属所有制及行业性质适用不同的会计规范, 给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慈善组织的会计计量基础及会计目标可能的不一致, 最终导致不同慈善组织财务会计信息的不可比, 从而增加了会计监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难度。

(三) 缺乏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发布平台, 对财务信息的披露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慈善组织应定期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但由于这些都是对慈善组织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括反映, 缺乏详细披露。同时, 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公开慈善资金的具体流向, 因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慈善组织的运作是不公开、不规范的, 捐赠人无法通过合适渠道得到慈善组织的各种相关信息, 了解自己所捐款项的使用情况。

(四) 会计信息审计不规范, 致使会计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得不到保证

由于一些慈善组织自身规模较小, 会计组织制度不完善, 同时为了节约成本, 因而并不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所公布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致使慈善组织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得不到认同, 降低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三、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监管完善措施

(一) 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监管体系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慈善事业发展, 为全国各地开展慈善工作提供指导, 应尽快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律, 加快《慈善事业法》等慈善立法进程, 不断调整和完善涉及慈善事业的各类法规。必须按照民政部起草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2011—2015年) 》的要求, 尽快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 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 完善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平台, 及时发布慈善数据, 定期发布慈善事业发展报告;建立和完善以慈善业务年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制度, 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鼓励开展慈善公开日 (周) 、利用互联网动态披露捐赠信息、捐赠人参与项目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重大慈善项目巡视员等监督方式, 提高监督的及时性与效率, 更好地落实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监督管理机制, 努力营造慈善事业监督有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 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蓝本, 建立统一的慈善组织会计规范体系

针对我国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复杂多样的现状, 应尽快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并以此为蓝本, 规范慈善组织会计制度, 统一慈善组织会计核算及披露口径, 增强会计信息可比性, 建立适用于五种不同运作模式的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考虑我国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复杂多样的状况, 慈善组织与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 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蓝本, 结合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建立以会计法律法规为指导、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核心、以慈善组织内部会计制度为基础、以会计职业道德为保证的会计规范体系。

(三) 加速慈善组织官网建设, 完善慈善公益信息披露平台

慈善组织应加大引进人才力度, 加大自身官网建设的人力、物力投入。尽早建立属于自己的信息披露平台, 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慈善数据, 让捐助者捐得放心。完善捐赠款及捐赠物的使用、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 提高慈善组织业务、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消除公众对于慈善组织的信用危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将慈善组织运营状况的主要信息, 及时、完整地向出资人、政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开。尽量详尽的披露重要会计信息, 对重要会计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有效说明。在期末会计报表事项中增加分月财务信息。同时定期对外披露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财务会计报告。同时, 应在附注中注明当月、当季或当年对慈善组织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收入及支出项目, 以及投入所见的具体成效。政府应通过立法扩宽公众获取慈善组织财务信息的渠道, 如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慈善组织内部人员监督下查看慈善组织的税表及财务报表信息以及慈善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等信息, 让公众能够全方位、多角度的看到慈善组织获得资金的来龙去脉, 以及慈善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薪资状况, 建立一个全方位透明的慈善组织形象, 重塑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

(四) 规范慈善组织会计信息审计

保证公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允性, 由政府审计负责每年对主要慈善组织的年度审计。政府应明文规定, 所有慈善组织不论规模大小, 都应提交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明确权责, 保证慈善组织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允性。鉴于我国主要慈善组织官办、半官办的管理模式, 通过立法规定我国主要慈善组织, 如中国红十字协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必须每年接受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监察, 以便及时发现慈善组织内部贪污腐败的现象, 并及早进行处理, 同时有效的遏制更多、更大腐败的现象的产生。

(五) 建立慈善组织监督管理协会, 加强慈善组织自律

我国慈善组织财务管理探讨 第8篇

关键词:慈善,慈善组织,财务管理

慈善组织泛指为公益事业发展工作的社会组织。他们是为了某个领域、某个行业或者社会公益问题而从事各种活动、提供服务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他们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因此也有一些国家称他们为“非政府组织(NGO)”。也有一些国家称之为“非营利组织(NPO)”由此可见,慈善组织最基本的特性:非政府、非营利。

慈善组织具有如下财务特征:

(1)不存在利润指标。对慈善组织而言,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也就不存在利润指标。

(2)所有权形式特殊。慈善组织必须按捐赠者的要求来运作和管理资财。资财的捐赠者不能收回或通过捐赠资财获取利润。

(3)顾客不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慈善组织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接受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它为实现其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提供服务,收费是低水平或免费的,不能按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收费。

因此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最有效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社会使命。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慈善组织在世界范围内空前的发展,因此美国研究NGO的专家、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Lester M.Salamon)教授称之为全球性的革命:“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萨拉蒙对41个国家的进行分析后发现NGO的平均规模大约是:经济贡献占各国GDP的4.6%,就业人口占非农就业人口的5%、占服务就业人口的10%,相当于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而在一些发达国家,NGO经济贡献占到其GDP的10%以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使慈善组织获得了募集资金的途径;我国加入WTO后,国外慈善组织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与丰富的公益资源促进了国内慈善组织加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推动着慈善组织进一步变革和快速发展。

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腾飞,我国慈善组织已逐步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慈善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

以基金会、慈善会和红十字会为主体的慈善组织迅速壮大。

国内慈善组织开展了大量慈善活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慈善捐助款物数额显著增长。据民政部发布的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08年,汶川大地震引发了慈善捐赠的“井喷”,全国慈善捐赠款物规模从过去每年不足80亿元,攀升至近1000亿元。2009年,在世界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全国接收国内外各类社会捐赠款物仍超过300亿元。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慈善事业仍处于落后状态,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以善款规模来说,发达国家善款一般占到GDP的7%甚至更高,而我国即使以善款额最高的2008年计算,也远不到1%。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慈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例如慈善机构的筹资及运作费用上限标准问题。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中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该规定仅针对基金会,对于其他慈善组织能否参照该规定执行政府部门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表示。而当前很多捐赠人都忽略慈善组织的运作成本,因此多数慈善组织面临成本困境。

第二,财税激励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公益慈善捐赠的财税政策无法全面发挥激励作用,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途径非常有限,退税程序复杂。获取税收减免的程序繁琐,耗时长,增加捐赠者的交易成本。

第三,慈善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在人力、财力上的支持相对薄弱。大部分慈善组织完全依附于政府部门,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启动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四,多数慈善组织募资能力,项目管理能力较弱。多数慈善组织缺乏系统的项目资源和成熟的项目计划,救助范围较窄,救助善款金额较小,救助方式单一,

第五,缺乏科学的财务监督评估机制。没有明确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的标准,没有专业的监督评估部门,没有建立起监督评估的机制。

第六,慈善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慈善组织聘请一、二个兼职财务人员;有的由组织中的非财会人员临时担任;有的会计出纳一人兼,严重违反《会计法》。大部分慈善组织只做年度工作计划,而不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度。没有资金管理制度,没有成本控制制度,没有规范的财务信息公示制度。

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慈善事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和功能,必须作出改革,与时俱进,来满足新的需求和发展。

纵观欧美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完善的财务监督管理体制对慈善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例如美、英、德、日等国家以健全的法律制度框架为基础,给予慈善组织大力的资金、政策支持以及严格的财务监管,促使慈善组织必须具备现代财务管理的理念,切实健全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同时也促进了公众和媒体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和监督。

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以当前慈善事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为切入点和侧重点,本文提出完善我国慈善组织财务管理体系的策略如下:

第一,进一步加强慈善法制建设。应制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慈善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使慈善组织的各项财务活动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切实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财税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和个人捐赠积极性,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和成长。如改进捐赠免税制度,税务机关将免税申请程序简化,提高免税退税的工作效率,降低捐赠交易成本;或税务部门授权可以接受税前扣除捐赠的公益组织,直接开具可以冲抵应纳税额的票据,以简化税收减免程序,发挥免税促进捐赠的作用。

第三,政府指导完善慈善组织财务监督评估机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如建立起第三方评估监管制度,可采用多方参与机制,政府指导监管、民间机构负责评估考核,媒体公示模式。

第四,慈善组织进行科学的筹资管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全球慈善体系的构建。对募捐的资源、募捐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运用市场机制科学的配置资源,有计划的开发和培育慈善资源,建立科学的、长效募资管理机制:(1)确立了募资目标和方式;(2)评估募资资源;(3)建立具备募资技巧和经验的团队;(4)预测募资周期;(5)进行募资成本预算;(6)评估募资项目品牌影响度;(7)募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8)建立捐赠人信息库。

第五,加强慈善组织内部财务制度的建设,增强公信力和影响力。

学习国外慈善组织建立完善的财务预算,财务风险预警分析系统,避免财务风险;高效管理资金,将资本的寻利性与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协调统一,最有效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使命;建立规范透明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情况,定期审计,公布审计结果;还应专门聘用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分析力的高级财务人员,以适应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2]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

[3][美]詹姆斯.P.盖拉特著, 邓国胜等译.21世纪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研究 第9篇

所以我国慈善组织只有通过分析并改善组织的运营问题,提高组织工作效率,改善组织营运效果,才能增加组织的公众信任度,得到民众的认可,最终引导更多的民众参与慈善事业。

一、国内慈善组织内部控制问题

本文也将从这几个要素出发对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现状进行分析。

(一)内部环境较差

在人力资源方面,慈善组织也有着明显的不足,目前我国参与慈善项目的志愿者人数众多,但是慈善组织内部的专职从业人员较少,平均到每个慈善组织之后更是少之又少。在机构设置方面,许多慈善组织在构建组织架构时,缺少必要的监事会,导致慈善组织在日常运营时控制失衡。慈善组织结构的不完整也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岗位分配问题,结构不完整的慈善组织很容易出现一人多岗、身兼数职的情况,这样的慈善组织是难以建设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的。

(二)风险评估缺乏

目前我国许多慈善组织没有意识到风险评估的重要性,既缺乏风险评估,更不能对组织存在的风险加以防范。可以从内外部的角度划分其风险,外部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环境变化的风险、法律法规的风险等等;内部风险包括资金筹集风险、财务风险、职业道德风险等等。慈善组织应当提前进行风险评估,这样当政策发生变化时,慈善组织原有的正在进行或计划中的项目就可以及时做出调整,假使该慈善组织在此之前未能进行风险评估,那么该项目就有可能受阻,甚至损失惨重或流产。慈善组织面临更多的是源于内部的风险,以较为著名的郭美美事件为例,使中国红十字遇到了影响力极大且持续时间较长的资金筹集危机。当面对因负面新闻所带来的公众信任危机、捐赠收入减少等风险时,中国红十字会因为缺少了相应的应对策略,致使问题出现时应对不及时、不到位,未能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使自身损失严重。

(三)控制措施不力

我国慈善组织在实际运营中的控制活动不力体现为:会计系统不完整,不能保证不相容职务分离;没有认真执行职责分工制度,一些款项的批准和实际发放都由一人负责,增加了舞弊和出错的风险;经费控制不严,出现将捐赠收入作为回扣以吸取捐赠的情况的出现;资产管理混乱,一些慈善组织的情况是在开出收款发票后未能获得捐赠的资产,还有的慈善组织在接受和发放物资时缺少相应的记录,还有一些慈善组织出现了没有将所获得的慈善资产用到慈善项目中的问题。

(四)信息与沟通不足

信息与沟通贯穿于内部控制的整个过程之中,慈善组织通过沟通,得到反馈信息并进行自我调整。目前我国许多的慈善组织在实际运营中,都存在着信息披露不足、不及时的情况,有的慈善组织不披露财务报告,不公开项目资金流向,有的项目在简单披露后没有后续跟进,致使民众产生质疑。在面对负面新闻时,不能做到及时迅速回应、解决问题,使自身公信力下降,这些都与缺乏对外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沟通有关。除此之外,慈善组织内部的信息与沟通与慈善组织建立反舞弊机制有着重要关联。慈善组织内部上下级与同级之间信息与沟通的不足,使组织内部人员不了解组织现状,既降低了工作的效率,也会增加组织内部舞弊现象出现的可能性,使反舞弊机制的有效性降低。

(五)监督不足

慈善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分为内、外两个部分。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双重监管制度在实际中造成了不便于明确责任和管理混乱的问题,使慈善组织的外部监督、检查、处罚难以产生效果。从内部监督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政府在参与慈善活动的同时又负责管理和监督,使大部分慈善组织都难以脱离与政府机关的密切联系,慈善组织的发展因此受到了政府的束缚,缺乏独立性,从而对内部监督检查不重视。许多慈善组织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不健全,没有配备专业的审计人员,而有些虽有较好的内部监督体制的慈善机构,由于人员水平不足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

二、完善国内慈善组织内部控制措施

(一)强化内部控制环境

首先,慈善组织要提高内部控制意识。慈善组织内部人员首先应当了解内部控制的作用,上至领导层、管理层,下至慈善组织基层工作人员,都应当提高内部控制意识。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可以从慈善组织的管理理念、组织文化、规章制度入手,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及意义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并渗入到慈善组织的管理运营当中。

其次改善人力资源问题。针对慈善组织人力资源缺乏的问题,可以从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招聘方式入手,面向社会招聘员工,以公开透明、择优录取为原则,广纳贤才。慈善组织还应当注重专业人才的后续培养,慈善组织可以对招聘的工作人员组织专业知识学习及技能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

最后加强法制法规建设。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合理保证组织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相关法规的颁布有利于慈善组织内部控制框架的建立和环境的改善,有助于对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的建设并提高其有效性。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且报告中应当包含慈善组织运营的详细信息,例如公众较为关注的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外风险评估

慈善组织对于外部风险虽然不能做到完全规避,但是可以通过评估风险的重要程度及其发生的可能性,经过规划拿出解决方案,尽力降低风险发生时带来的损失。针对外部风险,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构,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的风险评估人员,在随时了解最新的信息基础上,例如通过媒体了解最新发布的信息、与项目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与本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历史项目进行对比,或者选择实地考察等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及时获得与慈善项目实施、慈善资产投资等组织运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政策、经济环境等信息,对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和等级划分,预测外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判断其影响程度,以确定正在实施项目和资产投资能够不触犯所涉及领域法律法规,此外还要保证项目的实施能够有适合的经济、文化、自然环境,在后续的发展中能够达到最初的慈善目的。

对于慈善组织内部风险的评估,同样涉及慈善项目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在项目初始阶段,慈善组织应当考虑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筹集到的资金和资产能否完全入账。在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后,还应当考虑业务流程是否合规完善,评估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能力与素质是否足够,财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存在资产资金被挪用或贪污的风险,在对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评估时采取与评估外部风险同样的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

(三)加强慈善组织运行活动的控制

在慈善组织加强控制活动的这一环节,与上一层的风险评估所确定的控制点有关,慈善组织控制活动的设计,应按照预防性控制、侦查性控制、纠正性控制的程序来设计,即首先做到阻止不期望发生事情的出现,如果未能阻止,就要在其出现前识别,当不期望发生的事情出现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进行纠正和调整。

对于慈善组织,常见的控制活动的类型一般有以下几种:(1)不相容职务分离。慈善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应当保证会计记录与资产保管岗位相分离。(2)授权审批控制。在资金的支出批准前,应该对善款按照金额进行等级划分,规定分配人员权限,进行授权审批,将批准权与执行权分离,以减少资金被随意使用的情况。(3)资产保护控制。慈善组织在完成筹集任务后,要做到在支出善款和物质时要注意对资产的保护和控制,对剩余的资产也要做到合理运用。引进金融、财务等专业的人才,对慈善组织拥有的财产适当进行投资,保证资产不贬值。(4)预算控制。在日常的运营和管理中,慈善组织可以编制年度筹款计划和发放善款预算,将实际发生额与预算进行比较,以保证筹款任务的完成和善款的有效使用。(5)绩效考评控制。虽然慈善组织与一般企业的管理理念不同,但是慈善组织的管理可以借用一些企业的管理方法,在进行内部控制的时候可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选用平衡积分卡,从财务维度、客户维度、内部流程维度和学习成长维度评价慈善组织的运营情况。

(四)增强信息与沟通管理

增强慈善组织信息与沟通的途径通常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外部信息与沟通,一部分是内部信息与沟通。对于外部信息沟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平台,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例如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对于内部信息沟通,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建立内部沟通网页等手段达成。

参考文献

[1]刘秋平.我国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探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6(5).

[2]朱宇.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机制浅析[J].会计之友,2009(10).

[3]王海关,李文君.企业人本控制机制:构建基础及对物本内部控制的改进[J].财务月报,2010(7).

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 第10篇

近年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慈善组织也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 慈善组织的数量大幅增加, 规模也越来越大, 慈善活动日益频繁, 慈善事业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构建现代价值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行业在发展的同时, 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而慈善透明度问题, 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然而, 接二连三发生的“中华儿慈会事件”、“嫣然天使基金事件”等使慈善组织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 导致善款捐赠额急剧下降, 慈善组织的形象也大受损害。

导致这一系列后果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不透明, 公众不了解善款的来源与去向, 不清楚慈善组织的运作效率, 当问题出现时, 公众第一反应则是不信任慈善组织。一旦出现信任危机, 再想获得公众的信任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社会公信力是慈善组织发展的不竭动力, 为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是一重要举措, 而信息的披露是重中之重, 信息披露质量越好, 其获得的收益越大。

二、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

经济后果按照泽夫的理解, 是指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政府、工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 受影响的决策行为反过来又会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在慈善市场上, 经济后果指信息披露将影响捐赠者及潜在捐赠者的决策, 进而影响慈善组织自身及受益人的利益。信息披露之所以具有经济后果, 是因为信息是一种权力, 而信息披露能产生信息租金。信息是权力的来源, 具有信息优势的个人掌握着实际有效的权力, 并且这种权力的范围和空间受到正式控制权的约束。国内外关于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经济后果的研究较多, 鉴于慈善市场与资本市场有一定的相似性, 因此本文将做一个对比研究。

(一) 信息披露与筹资费用。

在资本市场上, 信息披露与资本成本显著相关。江炜和蒋高峰 (2004) 运用上交所大样本实证研究了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 结果表明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能降低权益资本成本。曾颖和陆正飞 (2006) 运用深交所大样本实证研究了信息披露与股权资本成本的关系, 结果发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对股权资本成本有积极影响。李志军和王善平 (2011) 以深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信息披露与债务融资成本的关系, 结果表明信息披露较好的公司可以筹得更多借款, 而且利率较低。普华永道关于“不透明指数”的调查报告表明, 一个国家的透明度越高, 其资本成本就越低。在慈善市场上, “资本成本”表现为筹资费用。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愈充分、可靠、及时, 慈善组织担负的不确定性因素就愈少, 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愈低, 慈善组织筹集善款、获取公信资源也就愈容易, 即筹资费用越低。Weisbrod and Dominguez (1986) 认为, 同营利企业一样, 非营利组织的广告也是一种将信息传递给投资者的方法。信息披露的越多、质量越高, 越能获得捐赠者的认可, 从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广告宣传费用, 节约筹资支出。同时, 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完善慈善组织的形象, 使其深入人心, 吸引更多的潜在捐赠者, 进而减少筹资费用。

(二) 信息披露与捐赠收入。

在资本市场上, 信息披露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周中胜和陈汉文 (2008) 以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为样本, 实证检验了信息披露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 结果发现信息披露越好的公司, 资源配置效率越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意味着投资者会继续追加对该行业的投资, 否则会削减投资。张纯和吕伟 (2007) 通过大样本实证检验了信息披露与融资约束的关系, 结果表明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能降低公司的约束, 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慈善市场上, “资源配置”则意味着后期捐赠收入。刘亚莉、王新和魏倩 (2013) 选取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中排名前100的基金会实证检验了信息披露质量与后期捐赠显著正相关。Hansmann (1980) 指出捐赠者需要获得财务信息来确保善款得到合理使用, 进而做出是否继续捐赠的决策。Linda M.Parsons (2007) 通过场地实验 (a field-based experiment) 和后续实验室实验 (a followup laboratory experiment) 进行回归分析, 发现当组织自愿给捐赠者提供信息时, 他们更愿意进行捐赠。信息是广大社会捐赠者做出捐赠决策的重要依据。慈善市场上的“投资者”并不从投资中获得收益, 他们寻求的是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因而需要了解慈善运作相关信息。如果一家慈善组织披露的信息较少, 捐赠者可能会选择另一家信息披露较好的组织。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会减少信息的不对称, 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捐赠者, 提高慈善组织的捐赠额。

另外, 在资本市场上, 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能增加公司价值。根据信号传递理论, 业绩好的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向市场传递好的消息, 从而引起公司股价上涨, 公司价值也随之增加。同样地, 慈善信息披露也会引起更多利益相关者的关注, 进而继续追加捐赠, 使得慈善组织的声誉扩大, 慈善组织的价值也会增加。

三、完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举措

既然慈善信息披露是有经济后果的, 那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显得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屡屡让公众失望, 因而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

(一) 统一慈善信息披露标准。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有关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 但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等不明确, 而且强制力度不够, 使得信息披露过度自由化, 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因此, 需对慈善信息公开作出原则性规定, 对信息公开透明的刚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统一慈善信息披露标准, 增强程序的可操作性, 改变慈善信息披露混乱、无序的现状。同时, 要加强立法的进程, 建立奖惩机制。如若没有强制力的约束, 即使统一了信息披露标准, 执行起来亦是困难重重。

(二) 建立慈善信息披露平台。

在2010年对基金会的调查中, 多达三分之二的基金会没有自己的网站, 严重阻碍了公众想要了解慈善信息的意愿。因而, 建立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平台具有重大的现实需求。慈善信息披露平台不仅方便公众了解慈善组织运作效率, 清楚善款的来源和去向, 而且公众可以及时发现慈善组织的需求, 使捐赠更有效率。例如, 河南省慈善总会在2010年1月6日开通的真爱网上分期分批公布困难孤儿信息, 动员全社会的爱心人士施以援手, 为海内外的慈善机构提供了一个公共信息交流平台。同时, 信息披露平台的建设应该统一、规范, 加强监管, 避免不利言论随意传播。

(三) 加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能力的培训。

慈善组织需要通过培训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完善的内部治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 而信息披露又是一个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 无论信息的采集、处理, 还是信息的传播, 都需要专业的培训。因此, 应要求慈善组织建立程序规范、运作透明的工作机制,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同时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捐赠款物使用追踪、反馈机制。通过培训, 不仅可以提高内部员工的专业素质, 而且慈善组织对专业的信息加以处理, 增加了信息的可理解性, 从而使社会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四) 完善慈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当前我国慈善组织监管主体的角色定位不清, 权责模糊, “多头监管”最后导致“无人监管”的混乱局面, 因而, 亟需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来缓解当前的情况。从英国的经验来看, 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发挥重大作用。第三方监管机构每年对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其排名, 及时将每家慈善组织的状况披露给社会公众, 公众完全有权利查询有疑问的慈善组织。第三方监管机构能够减少慈善组织的机会主义行为, 并且可以起到宣传慈善组织的作用。这种做法使得慈善组织更加重视信息披露的质量, 从而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 提升组织的公信力, 进而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摘要:大量资本市场的研究表明信息披露是有经济后果的。与此类似, 慈善市场的信息披露也有经济后果, 信息披露与后期收到的捐赠额、筹资费用及慈善组织自身价值等显著相关。本文拟在研究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经济后果的基础上提出改善信息披露的措施, 以期信息披露带来良好的经济后果。

关键词: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经济后果

参考文献

[1]曾颖, 陆正飞.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经济研究, 2006 (02) .

[2]江炜, 蒋高峰.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资本成本.经济研究, 2004 (07) .

[3]刘亚莉, 王新, 魏倩.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与经济后果.会计研究, 2006 (01) .

慈善组织培育与发展的政策思考 第11篇

[关键词] 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培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6)05—0119—05

一般认为,慈善事业有助于缓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融合与稳定。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贫富分化的日趋严重和社会道德文明的滑坡,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日益突出。在这一背景下,党和政府认识到发展慈善事业在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性与必要性。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写了“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因此,各地政府下一步的任务之一就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切实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慈善事业与慈善组织

中国传统社会的慈善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受中国熟人社会文化的影响,慈善更多的是救助邻里、熟人,而不是陌生人;二是慈善更多是个体行为,是一对一的直接救助。而现代意义的慈善主要是通过慈善组织间接救助陌生的有需要的弱势人群。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和救助的好处在于:第一,提高效率与效果。个体慈善行为往往具有分散、专业化程度不高的特点,因此个体捐助常常会缺乏必要的捐助信息与识别最需要帮助人群的专业技能。而慈善组织具有专业化、组织化的特点,可以有效动员资源,提高救助的效率与效果。也正因为此,个体捐赠往往属于输血型的救助,而慈善组织则可以提供配套的措施,达到造血的目的。第二,救助的经常化。个体捐助具有随意化的特征,而慈善组织的最大益处之一就是使得救助成为经常化的工作。第三,扩大规模与社会影响。慈善组织的功能在于为个人、企业奉献爱心提供制度化的平台,因此,慈善组织能够集中资源,甚至通过投资行为达到保值、增值和扩大规模的目的。所以,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行为往往能够形成倍增效益,提高社会影响。第四,规范管理。个体的劝募行为往往很难监督管理,而慈善组织相对更容易提高其劝募行为的规范性、透明性,能够依法管理与监督。最近,西南大学学生陈易通过互联网“卖身救母”获取社会捐赠的纷争就凸显了慈善组织的价值与存在的必要性。

所以,在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只有慈善组织发达,慈善事业才可能发展。而政府发展慈善事业的着眼点之一也应当是立足于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二、培育什么样的慈善组织

慈善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慈善是指对人关爱而有同情心,更多是指扶贫济困、帮助穷人。而广义的慈善不仅包括扶贫济困,也包括增加人类福祉的行为。例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的文体设施,不仅惠及贫困老年人,也惠及富有的老年人,虽然它不是传统意义的扶贫济困,但有助于增进老年人的福祉,因此也属于广义的慈善。

这意味着慈善组织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常,从事扶贫济困的慈善组织就属于狭义的慈善组织,而从事扶贫济困或其他提高人类福祉的慈善组织则属于广义的慈善组织。

而要培育与发展慈善组织,首先遇到的概念性问题便是慈善是狭义还是广义的慈善?我们需要培育狭义还是广义的慈善组织?这也是当前中国正在讨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过程中,最具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客观地说,转型期中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很多、压力很大。一方面一些传统的社会问题,如贫困问题、妇女儿童问题、残疾人教养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失学问题等仍然存在,个别问题甚至更为严重或者更显性化;另一方面一些新的社会矛盾或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例如,环保问题、流动人口问题、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问题、拆迁问题等。而自1978年以来,随着中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绝对贫困人口数量急剧下降,因此,传统的扶贫济困压力大大缓解,而其他一些社会问题的压力却不断增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慈善组织的需求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多元。而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与功能,可以更好地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需求。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不仅应当将扶贫济困类的慈善组织作为培育与发展的对象,更应当将其他类型的公益性慈善组织作为培育与发展的对象。而且,从国际趋势看,西方国家有关慈善方面的立法也经历了一个从狭义慈善到广义慈善的过程。可以说,广义慈善是世界的潮流与发展趋势。所以,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中,从全局的角度、从长远的角度,采用广义的慈善概念,而不是狭义的慈善概念。

广义的慈善组织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从层级看,有全国性、省级的慈善组织,也有社区层面的基层慈善组织。从现实情况看,当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社区,社区的关键又在于基层慈善组织。因此,政府的优先选择或战略重点应当是培育和发展社区层面的基层慈善组织。至于全国性、省级的慈善组织也应当培育和发展,但侧重点不同。客观地说,这类组织的资源相对较多、能力较强,但问题在于这类慈善机构,特别是基金会组织,往往一手筹钱,一手做项目,与社区基层慈善组织的联系有限,对社区基层慈善组织的资金支持、培训和信息服务不够。因此,政府的政策应当是将重点放在引导和鼓励部分高层级慈善组织逐步转为社区基层慈善组织的支持性组织方面。

三、培育的内容

当前,中国的慈善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政府大力培育与发展。通过问卷调查与个案访谈,我们了解了慈善组织的需求,并根据需求,构建了一个政府培育与发展慈善组织的四维政策模型(见图1)。

第一,发展空间的政策。慈善组织的发展首先需要有合法生存的空间。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慈善团体,应该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于那些还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小型的慈善团体,可以在社区备案。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取得合法身份的慈善团体,政府可以让渡更多的公共空间。例如,减少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预,将更

多的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转移给慈善团体。

第二,资金支持政策。任何国家慈善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特别是政府资金的支持。在美国,非营利部门30.5%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德国64.3%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而根据我们的抽样调查,2002年,中国非营利部门只有9.8%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加大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资金支持是慈善组织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特别是在慈善组织发育的初期阶段。根据国外的经验,通常政府的资金支持包括直接的货币政策和间接的货币政策。直接的货币政策包括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财政经费支持等;间接的货币政策包括减免税政策、慈善组织募款的资格与接受捐赠的政策等等。

第三,人才支持政策。慈善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源。当前,很多地方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仅无法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无法纳入企业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被排除在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户口问题的解决更是望尘莫及。而为了帮助慈善组织能够招募到优秀人才,并且留住优秀人才,政府需要制定一揽子慈善组织员工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政策、人员编制制度、户籍制度、人才培训制度和志愿者的激励制度等。

第四,网络与信息平台政策。慈善组织的发展还离不开信息交流的平台。政府需要给慈善组织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为慈善组织建立信息沟通、交流与学习的平台,这一点也是慈善组织发展壮大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四、培育的模式

中国是一个从总体性社会向后总体性社会过渡的国家。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当前政府掌握的公权力较大、公共资源较多,这决定了中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模式。由于政府的支配地位与决定性作用,因此,政府在慈善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方面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政府又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层级的政府又有不同的职能部门,而不同层级的政府、不同职能的政府在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方面又有不同的作用。因此,谁有动力、谁有资源、谁有能力来培育与发展慈善组织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各地的地方创新实践中,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培育模式:民政部门主导的培育模式、基层政府主导的培育模式、业务主管或专门机构主导的培育模式。

1.民政部门主导的培育模式

从调研情况看,通常,民政部门最有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的动力,但往往缺乏培育的资源与能力。不过,不同地方民政部门在培育慈善组织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地方做得很好,有很大创新,而有的地方做得相对较差。这里以青岛市民政部门培育慈善组织为案例,通过青岛市的做法,剖析这一模式的利弊、经验与教训。

2003年,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在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发起成立了全国首家公益协会。公益协会成立之初,市南区民政局从社会上公开招募了一位有奉献精神、有爱心的人担任协会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协会的工作。在资金方面,市南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协会提供资金支持,并协助公益协会从企业筹集资金;在人力资源方面,市南区民政局为协会提供了多名公益岗位的名额①,帮助协会建立志愿者队伍;在网络方面,帮助公益协会建立了社区公益服务站,使得公益协会成为社区基层慈善组织的支持性组织。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南区民政局的支持下,公益协会很快得到发展壮大,并为群众提供了大量公益服务。随着协会的发展,民政局又开始考虑逐步淡出,给协会更大的自主性。

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南区民政局之所以能够创新性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其实有几个关键的特殊条件。一是它有创新的动力。青岛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严格的目标管理与考核,市督察室每年都要对各部门的政绩,特别是创新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压力下,各部门都希望有所创新,再加上市民管局和市南区民政局领导本身的理念与创新意识,共同构成了创新的动力。二是它有创新的资源。青岛市民管局有21个行政编,是全国同类城市人员编制最多、行政级别最高的,而市南区又是整个青岛市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三是它有创新的可能性与制度化渠道。2000年,青岛市专门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共同组建了议事机构,建立了协调机制。这使得民政部门,特别是有关民间组织培育与发展的创意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顺利传递到上级部门,相对更容易争取上级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正因为如此,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南区民政局才既具有创新的动力,又具有创新的能力,同时又能够得到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但是,这一模式最大的局限在于,通常,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资源与能力非常有限。而有关慈善组织资金、人力等方面的培育,单靠民政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它需要协调很多强势部门才可能落实。而根据现有的体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行政级别较低,它是属于地方民政局之下的一个二级局,很难协调相关部门。而且,很多地方的民间组织管理局人手、资金有限,也难以为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网络与信息交流、培训的平台。

2.基层政府主导的培育模式

除民政主导模式外,基层政府也是培育和发展社区慈善组织的主要力量之一。这里以广州市文昌地区慈善会为例①。

文昌地区慈善会完全是由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街道办事处发起成立的基层慈善组织。慈善会的领导由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兼任;慈善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募集,但街道办的领导个人关系在募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会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就是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不过慈善会还拥有一支超过2700人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其中,60%以上的志愿者是直接由居委会和街道发动的;慈善会没有建立自己的网络,但与社区其他小社团共同提供社区的慈善服务。

街道办创办文昌慈善会的主要动力来源是社会需求。逢源街道是广州市的老城区、居民收入水平偏低,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高达17%,弱势群体的需求巨大,而街道办直接面对这些弱势群体,在街道办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动员民间资源解决社会问题。而另一个动力来源在于逢源街道办领导干部年轻化、见识广、有知识和事业心;逢源街道办创新的能力主要在于广州离香港近,能够较快地吸收香港通过民间慈善组织解决社区问题的经验,而广州市经济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较高,这也为慈善会的资金与志愿者资源提供了基础;创新的可能性则在于逢源街道办领导与上级部门和民政部门关系密切,创新的想法容易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不过,这一模式最大的局限在于,基层政府的创新知识与能力有限,特别是知识的扩散与传播能力有限。

3.业务主管或专门机构主导的培育模式

广义慈善组织的培育,除民政主导模式、基层政府主导模式外,还可以有另外一种模式,即

业务主管或专门机构的主导模式。

其实在政府各职能部门中,民政部门的资源相对有限、培育的能力也略显不足。特别是对扶贫济困以外的广义慈善组织的培育,民政部门既缺乏权力,又缺乏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业务主管部门是一个理想的培育主体,它既有权力,又有资源。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在培育财团法人方面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在现实中,业务主管部门主动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的案例还不多见,它们往往既不愿意转移职能,也不愿意加大扶持力度,培育的动力明显缺失。其原因可能在于业务主管部门有自己的专业职能,而很少将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当成自己的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通过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培育慈善组织的主体。在这方面,上海与深圳培育行业协会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2002年,上海市为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专门成立了行业协会发展署。由于有专门的机构致力于行业协会的培育与发展工作,上海的行业协会无论在登记注册、信息服务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善。在上海市的示范下,2004年深圳市也成立了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着力培育和发展深圳市的行业协会。由于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直接在副市长的领导下工作,行业协会服务署在行业协会的培育方面力度很大,远远超过单个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力度。例如,在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的努力下,市政府正规划建设“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中心”,届时服务大厦落成后可以为很多行业协会解决办公场所问题;在资金方面,行业协会服务署还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发展基金,由市财政拨款;与此同时,行业协会服务署还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立产品质量鉴定、行业研发、技术推广和信息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可见,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于深圳市行业协会的培育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不过,这一模式最大的局限在于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由以往的双重管理变为三重管理,不仅背离了简化慈善组织管理的原则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反而将慈善组织的管理复杂化,而且导致了业务主管、登记主管与专门机构之间的摩擦,使得慈善组织无所适从。

五、总结与讨论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载体,因此,要发展慈善事业,首先应当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从中国转型时期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当前中国更需要广义的慈善组织,而不仅仅是狭义的慈善组织,因此,正在讨论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应当将慈善定位为广义的慈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社区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慈善组织的培育应当立足于社区层面的基层慈善组织。而全国性、全省性等高层级的慈善组织应当更多向基层慈善组织的支持性组织过渡。

中国的慈善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政府可以从发展空间、资金、人才和平台四个维度人手,培育和发展中国的慈善组织。从各地的创新实践看,目前有四种培育模式。民政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培育的动力较强,但培育的资源有限。而且,各地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行政级别低,协调能力弱,而慈善组织的资金、人才政策恰恰需要很多强势部门的配合。总的来说,这一模式的培育力度远远不够,特别是对于广义的慈善组织而言;基层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直接面对群众的现实需求,有压力也有动力,而且最了解群众的需求,但基层政府创新的知识等资源相对有限,特别是模式难以扩散。因此,从全国慈善组织培育的角度看,这一模式也有较大局限性;业务主管部门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源相对较多,但缺点在于各业务主管部门往往不会将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当成主流业务,缺乏培育的动力;专门机构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培育的动力与一定的资源,但缺点在于背离了新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使得慈善组织的管理更加复杂化,甚至导致新的摩擦。

从国外的经验看,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通常有两种模式。一是分门别类的目的事业模式,一是统一培育模式。不过从发展趋势看,统一培育模式是发展的方向与趋势。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统一培育模式。例如,韩国在总理办公厅下设立了公民社会发展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慈善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规划,然后由总理民政事务助理进行沟通与协调,由行政自治部的市民协力课负责每年的项目发放;英国也是成立了专门的慈善委员会负责慈善组织的培育与监管;印度已经将慈善组织的培育与发展纳入了五年规划,政府每年通过项目采购的方式向慈善组织提供50亿美元的资助,而印度计划委员会负责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合作计划。统一模式最大的优势就在于有专门、单一的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的培育,而且级别高、培育力度大。

慈善组织运营费用支出控制问题研究 第12篇

一、我国慈善组织发展现状

(一)我国慈善组织的规模现状

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慈善组织总量达54.1万个,比2012年的49.9万个增长了8.4%。 社会团体28.6万个, 比2012年的27.1万个增长了5.5%。 基金会3496个 ,比2012年的3029个增长了15.4%。 民办非企业单位25.1万个,比2012年的22.5万个增长了11.56%。 慈善捐款总额达5000多亿元。 从捐赠金额上看,2008年由于汶川地震的发生, 激发了国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捐赠金额激增至1070亿元, 而2013年及2014年分别为124和145亿元。

(二)我国慈善组织费用支出的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我国于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规定:“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 ”

二、我国慈善组织运营费用支出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授权审批控制制度落空

据报道,2009年底中国红十字总会将所属干细胞管理中心项目资金累计结余25.32万元未纳入2009年度部门决算和2010年部门预算 ,也未报经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 可见中国红十字会的授权审批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授权审批是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控制方式,尽管中国红十字会采用了授权审批的控制手段, 也规定了不同额度资金使用的分级授权标准,但由于授权控制方式会增加实际操作程序,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管理的运作效率。 因此,为提高管理效率,在实际操作中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充分运用分解经济事项的方法,一方面降低审批级别,同时也达到了绕过控制程序的目的,从而使授权审批制度失去效力,以致滋生出贪污和舞弊等不和谐的现象。

(二)慈善组织的费用支出较高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支出的预算主要花费在“红十字事业”上,红十字事业项目包括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其他红十字事业支出。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数据显示其一般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较大,2013年及2014年的数据中均反映出已经超过3000万元,占预算支出的46%左右, 且在预算计划中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通过2013年中国红十字会基金会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中国红十字会基金会2013年的管理费用达到1075万元, 占募集总额11275万元的10%左右 ,已经远远超过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可以从募捐款中提取3%-5% 的管理费用”,其中,46名职工支出了近500万元的工资费用, 另外还发生500多万元的公用支出, 以及住房改革支出70万元左右,而慈善组织业务活动内容简单,相对而言较高的管理费用支出可能会掩盖背后的腐败。 中国红十字会基金会2014年的管理费用达到1128万元 , 占募集总额16439万元的6.87%,虽整体数额降低但筹资费用达190多万元 (较上一年增加近90%),其主要用于办公费、审计费用、邮寄费用、机构服务费等。

(三)慈善组织的费用核算项目较少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表中反映的费用只有四项内容,即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建费用及其他费用。 可见,我国慈善组织财务报表中关于费用的项目较少。 随着时代的进步及科技的发展,我国慈善组织业务活动范围日益扩大、业务活动形式趋于多样化,现有的对费用支出的管理已不能满足慈善组织实际计量、管理的需要。 如慈善组织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销售商品(将接受企业捐赠的物资对外销售、运用活动资金采购商品以增值)等发生的支出,应该单独设置“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来核算,而不应混淆在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中,这样才能反映我国慈善组织进行此项慈善活动的效益。

三、加强我国慈善组织运营费用支出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 )强化资金支付授权审批控制

1. 慈善组织执行预算支出的授权审批控制 。 为了更好地反映和控制慈善组织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提前准备出必要的慈善组织活动经费, 各慈善组织应该每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主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计划实施。 发生慈善活动时,若属于预算计划范围内的支出,可以直接由分管部门审批,这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又能使慈善活动按计划进行;若属于预算计划范围外的支出,则需经主管领导审核,分级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2. 慈善组织其他活动费用支出的授权审批控制 。 现进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官方网站,我们会看到其在首页上有产品销售活动。 目前, 慈善组织将因销售商品发生的收入、支付,在业务活动收入、业务活动支出中列示,没有将其与单纯的捐赠活动进行区分。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这种线上销售的行为会逐渐普及,慈善组织应将其单独核算,以反映新形势的收益状况。 当慈善组织收到企业或其他组织、社会公众等捐赠的产品时,接受物资的部门应将其妥善保管并填制“接收物资表”(见表1),经上级直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仓库保管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签字。 将收到的物资对外捐赠时,业务人员应填制“分配物资表”(见表2),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单据相应位置签章,仓库保管员根据完整的凭证确认、签字并发出物资。

(二)加强慈善组织人力资源成本控制

1. 建立良好的人员选拔和聘用机制降低人员成本 。 慈善组织招聘及选拔员工时, 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原则。 由于慈善组织性质的特殊性,其是一个服务社会的组织, 并且其宗旨是造福社会、提升人民福祉,故其在选拔和聘用员工时要充分考核员工的道德修养、测试员工的专业胜任能力。 因此,可以采取新颖的面试形式,通过设定一些生活中的小细节等来考核员工的道德修养。 然后再按照相关考核内容的权重对员工进行排名,择优录取。

2. 建立合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 慈善组织与企业类似 , 适当的约束和激励制度会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对2013年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对比,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收入为3.98亿元, 支付员工工资435万元;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为1.13亿元,支付员工工资571万元。 通过两个慈善组织的数据对比发现,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收入超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收入的2.5倍,而对员工工资的支出比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少32%。可见,与中国慈善总会相比,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并未激发出员工的潜在价值,对员工实行适当的激励政策会为红十字会基金会带来更好的效益,进而创造更高的价值。

3. 规范职工薪酬的核算处理 , 明确人力资源成本支出 。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在对员工发生的费用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其作为期间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这样处理不利于将人力资源成本从总运营费用中分离。 对此,可通过增设“人力资源成本”一级科目,及“开发成本”、“人力资产使用成本”两个二级科目,其中,开发成本核算为使员工能够满足企业要求而发生的支出,人力资产使用成本核算员工在慈善组织中工作的劳务成本。 这样,“人力资源成本”科目便归集了人力资源成本从招聘开始,再到正常的使用及期间员工参加会议和培训的费用。 既可以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统一化处理又简化了分析捐赠收入与人力资源成本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慈善组织中对于人员费用支付不合理的方面,以寻求慈善组织的最大效益。

(三)合理控制慈善组织运营费用

1. 明确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范围 。 合理归集办公范围内的费用支出,有利于分析慈善组织的运营效率,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慈善组织管理成本中存在的问题。 慈善组织管理成本应包括:慈善组织理事会经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费用。 慈善组织发生这类费用时, 应计入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科目。 当慈善组织发生相关的管理费用时,借记“管理成本”,贷记对应科目,期末将发生的金额列示在财务报表的“管理成本”项目中。 这样可以通过财务报告中管理成本的数据与捐赠收入等数据比较,综合反映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支出的合理性。

2. 增置 “ 商品销售成本 ” 科目 , 完善销售环节的费用核算。 应设置“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来核算混淆在慈善组织管理成本中因销售产品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商品销售费用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销售人员的劳务费用,网络维护费用,推广销售活动所支出的广告费用、展览费用,对外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等。 慈善组织发生商品销售费用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相关科目,期末将发生的金额列示在财务报表的“商品销售成本”项目中。 通过对商品销售成本与其他成本支出及捐赠收入等相关指标的对比分析, 可以反映慈善组织因商品销售而产生的支出是否合理, 以提升慈善组织运营效益。

(四)加大对慈善组织的审计力度

1. 完善慈善组织内部审计制度 。 如果慈善组织没有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贪污、浪费等事实。 因此, 慈善组织应建立由专业审计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部门,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与慈善组织中的财务部门、管理部门等相分离,并赋予其较高的权威,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工作不应局限于审计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还要扩大到慈善组织业务的效益等方面,逐渐深入到内部控制系统的监督和经济责任的评价。 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基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基本思想,推广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方法;采用与外部审计一致的审计标准,使内部审计结果与外部审计结果更加接近,有利于慈善组织的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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