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机制范文

2024-05-08

救助机制范文(精选8篇)

救助机制 第1篇

一、欧洲金融救助机制演变

1. 银行救助理念的转变

最初银行救助的理念就是各国所奉行的“大则不倒” (Too Big To Fail) , 主要原因是允许大银行倒闭对一国乃至国际的金融体系有不可接受的后果和震荡, 对银行体系健康有着更大的冲击。英国对伦敦黄金市场五大成员之一的约翰曼特立银行家公司 (JMB) 的拯救, 就是这种理念的直接反映。但是很多人认为:“大则不倒”会使大银行产生道德风险和过分承受风险的可能, 导致其不关心储户的利益, 而且也是对小银行的严重不公和歧视;由于挽救大银行通常是通过另一家大银行来收购合并, 这势必加剧银行的集中和垄断的趋势, 对银行业的竞争和效率是不利的。所以近年来“大则不倒”的政策开始逐步受到限制, 一些国家开始放弃对大银行的拯救。1995年英国放弃了对在银行业排名第十六名的巴林银行的拯救就是很显然的例子。

2. 救助措施的转变

(1) 被动最后贷款人到主动贴现政策

在1847年4月的银行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减少发行银行券, 仅对短期票据贴现。10月的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首次打破《1844年皮尔条例》 (1844, Peel Act) 对英格兰银行券发行的限制。英格兰银行在危机中提供了2 1 5万英镑资金。

1890年11月巴林银行陷入困境, 引起英国整理公债价格的下跌。英格兰银行一面在俄国收购黄金, 一面从法国借入黄金, 并且组织了伦敦的主要商人银行对其提供为期3年的保证金以担保其债务。这些都是早期英国由被动最后贷款人向主动贴现转变的案例。

(2) 政府政策支持

政府政策支持是解决银行危机的重要方式之一, 主要是政府先通过行政政策缓解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 然后再通过货币或财政政策影响经济的发展, 进而为危机的解决提供条件。

1931年7月13日德国最重要的银行之一达姆银行宣布无力支付现款, 政府的不得不宣布银行休假两天, 以后只能一家一家复业, 各种交易所也停止营业。7月15日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此后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这些银行, 使德国政府成为大部分银行的大股东。

(3) 救生艇政策

所谓救生艇政策即通过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行动来支持那些可能最终会破产的金融机构。1973年的次级银行危机时, 英格兰银行组织了被称为救生艇 (Lifeboat) 的援助行动。

(4) 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即国家根据公司法或银行法的规定, 让出现危机的银行破产, 然后进行重组等。1995年巴林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投机中出现巨额亏损, 最后由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收购。英国1992年~1994年间99家授权银行市场退出全部属于自动退出, 其中有38家是因重组或合并所致。

二、欧洲金融救助主体

由于各国金融制度的特点, 在金融救助过程当中各国金融救助也有不同的主体实施, 并且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 英国:以英格兰银行为主

虽然英国于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从英格兰银行中分离出来, 独立承担监管职能, 但是英格兰银行在金融救助当中还是充当主要角色。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金融服务管理局 (FSA) 签署了一个理解备忘录在金融稳定领域内建立起一个合作框架。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财政部对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英格兰银行的市场操作不负任何责任, 并且将不参与他们的操作活动。

2. 德国:以银行业协会为主

德国各类银行机构都成立了行业性协会, 以便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协调各金融机构内部和金融集团之间的竞争。同时, 很多行业协会内部都设有审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 对于行业监督和风险预警起到了重要作用。联邦银行监督厅在批准银行执照时, 必须与德国银行联邦协会进行商议, 另一方面, 德国银行联邦协会和银行监查协会必须将所有的监查报告提交给联邦银行监督厅和中央银行查阅。

3. 瑞典:资产管理公司

在瑞典银行危机处理过程中, 注重通过不同的机构实现不同的功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 (AMC) 解决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 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 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 该公司有一个明显的任务, 即先把所有的贷款转成资产, 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 最后卖掉。

4. 法国:银行业委员会

1984年, 法国根据《信用机构活动与管理相关法律》, 对银行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设置了银行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银行委员会与中央银行关系密切。

银行委员会发现银行的问题时, 只要不是资不抵债或者陷入深刻的流动性危机中, 银行委员会都应该积极介入试图扭转问题银行的状况。法国银行的总裁是银行委员会的议长, 在必要的场合可以要求银行股东和联盟银行对问题银行予以支援。

三、欧洲金融救助主要特点

1. 金融救助的主要方法

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特点的差异, 在危机发生之时, 各国的救助方式也有所差异, 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1) 政府援救

政府的政治优势对有问题银行机构的信誉援助非常重要, 可以起到很好的安定人心, 稳定信用, 避免恐慌性挤兑发生的作用。在外国政府通常采取对有问题银行的债务清偿提供担保方式进行救助, 或者由中央银行对其接管, 以稳定民心, 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 存款保险体系支持

对于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 存款保险公司也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问题负责, 因此在银行发生危机时, 就可以对那些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援助和同业救助会有一些反对的声音, 导致不良的影响。因此各国存款保险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会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救助。

(3) 进行重组

改善其资产负债表, 扩充资本, 允许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持股, 或将部分单位的债权转换为对有问题机构的股权, 增加其资本金, 缩减负债。直接减免有问题机构对政府的债务, 或者将有问题机构的负债转给好的金融机构或国有银行, 且由政府对接收银行提供补偿;盘活资产。由政府建立债权管理机构, 对有问题机构的不良债权或不良债权的抵押物进行收购, 然后在市场上出售, 差额部分由政府弥补。

2. 金融救助的主要模式

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处置有问题银行, 先后采取了多种不同的模式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 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1) 救生艇基金模式

英国在1973年到1976年出现第二次银行危机时, 由于中央银行和大的清算银行联合提供流动性成立“救生船基金”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或合并至其他公司, 或者被清理收购。有问题银行倒闭后先由中央银行接管, 然后将其私有化。破产机构的主要损失由股东承担, 但也得到救生船基金的一些流动性支持, 在银行收购和其后的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由中央银行消化。

(2) 好坏银行

建立一个具有特殊职能的清理资机构及坏银行, 从而将原有问题银行资产一分为二, 坏资产集中于坏银行, 有专门人员解决问题, 其他资产进入由充足资本支持的新机构, 即好银行, 使之复活并最终出售给私人部门。

(3) 银行医院和剥离法相结合

西班牙于1980年成立银行存款保险基金, 并进行明显的政府干预, 使用公认的剥离法。存款保险基金的融资由更大的商业银行和西班牙银行承担, 通过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购买, 或通过银行保险再出售, 该基金像银行医院一样运作, 由西班牙银行负责监督并将有问题的银行指派给银行医院。其使用的技术主要有:第一, 使用手风琴原则, 即根据资本损失的程度降低资本, 由股东负责损失的主要部分, 第二, 以债券换购银行坏资产, 有时向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和长期性软贷款, 通过这些手段银行医院取得有问题机构的所有权后, 其对其进行清理, 清理干净后再将其出售非私人部门。

3. 市场退出的方式

(1) 自动退出

主要是指银行因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 致使银行丧失了经营能力, 经批准注销后, 其发生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通过指银行自愿重组、合并或自动解散。英国1992年~1994年间99家授权银行市场退出全部属于自动退出, 其中有38家是因重组或合并所致, 一家自动解散, 一家收到英格兰银行限制性授权的通知而退出。

(2) 撤销与关闭

主要是指监管当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问题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终止其经营活动, 对其债务进行清算, 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1988年~1994年间英国先后有36家银行被限制授权, 10家银行被英格兰银行取消授权。

(3) 宣告破产

英国1978年银行法第92条规定, 英格兰银行可以作为申请人认为授权银行资不抵债时可以法院申请该银行清盘, 银行董事或信贷管理人员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破产过程中银行可以向法院提出接管申请, 且必须通知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有权出席法院听证会和有关会议。

四、欧洲金融救助机制的启示

由于各国的经济金融法律制度和发展水平不同, 银行危机的形成原因各异, 因此各国对银行危机的处理也各具特色。但是尽管如此, 比较各国银行危机处理的实践, 还是有很多共同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汲取。

1. 果断处理危机

危机的加速扩散性决定危机处理必须迅速果断, 拖得越久, 付出的代价就越大, 讳疾忌医或一味希望顽症不治而愈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是十分危险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 要做到果断的处理危机。

2. 加强协调配合

为了有效的处理陷入危机的银行, 特别是当陷入危机的银行面积较大时, 加强配合十分重要。在危机处理中, 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有机协调, 包括监管当局、政府、金融同业、贷款企业之间在拯救资金、债权债务处理、损失承担方面的配合。其次要加强当局政策的协调配合,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监管政策协调。

3. 多购并少破产

银行危机处理的各种方式都有其利弊, 并且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但总体来看, 由于单纯的拯救涉及到资金的来源, 并且银行有较大的道德风险, 而破产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很大, 并且付出的成本很高, 因此从各国的实践来看, 更多采用购并的方式, 而较少破产是各国一条普遍的原则。

4. 健全处理中介

银行危机的处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政府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而必须创设专门的中介机构。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银行危机处理的机构主要包括存款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桥银行以及社会性中介, 存款保险机构的危机监管职能在不断的扩大, 越来越多的国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广泛的危机处理权。

5. 完善法律支撑

银行危机处理要求多个部门、多种政策的配合, 牵扯到多方面的直接利益, 这些利益关系一旦处理不当, 不仅影响危机处理的效率, 还可能导致社会的剧烈动荡,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银行的危机处理就显得相当重要。就各国的经验看银行危机处理一般受到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普通的经济法、普通的金融法。为了确保危机处理的顺利进行各国在以上两方面的基础上都制定和完善了专门性的法律, 这种专门性的法律一般都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

摘要:欧洲金融体系在20世纪经历了几次大的危机的洗礼, 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各国金融体系在救助主体和救助方式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各国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要给其他国家进行金融救助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金融救助,救助主体,救助方式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03,

[2]张之骧严衡元:《最新英国金融体系剖析》.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7年版

[3]Andrew Large:A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tability, 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June2005

救助机制 第2篇

完善救助制度

--榆社县低收入人群“一站式”服务情况汇报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根据民政部、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参加新农合的贫困农民在住院治疗并履行新农合报销手续之后,由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患病农民进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一、实施背景

榆社县位于太行山西麓,全县总人口13.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1.5万人,农村五保户1508人,农村低保8994人,属省级贫困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后,由于新农合报销程序与民政救助程序之间的衔接过于繁琐,审批环节多,患病农民在办理过程中不仅耗时费力,而且增加了办理救助的经济负担。从2010年开始榆社县卫生局借助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中国农村卫生发展十一项目的支持,对此专门进行了调查研究,并经过与民政局协商,由榆社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民政救助“一站式”服务制度。

二、实施办法

“新农合报销+民政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补偿模式就是指符合民政救助救助对象条件(主要包括农村低保、五保和住院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超过6千元的边缘人群)的,在全县各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在得到新农合补偿的同时即可获得医疗救助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对贫困人群实行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补助金

额,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新农合报销和民政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这样简化医疗申报手续,并能及时给予救助,极大的方便了群众。

在这种模式下,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将报销基金和民政救助基金汇总后分别报县合医中心和县民政局,经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结算,再由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转到医疗机构账户。

三、实施效果

通过“一站式”服务,整合两个体系,构建一个平台,理顺一个程序。

“整合两个体系”,通过“一站式”服务,整合新农合报销与民政救助审批两个工作体系,推动部门信任合作,由新农合报销窗口代理承办农村医疗民政救助申办事宜,两项申办审批合并进行,合并办理流程,减少办理环节。

“构建一个平台”,是指通过“一站式”服务,构建起了统一的农村医疗报销救助承办平台,实行平台共享、资源共享、流程合并,一个窗口全流程办理新农合报销与民政医疗救助手续,完成新农合报销与民政救助的申报、受理、审核和结算。

“理顺一个程序”,是指通过“一站式”服务推行之后,改变了以往卫生、民政、医疗机构各自承办、各自审核、各自结算、各自给付和多个环节审批的工作模式,变为一个窗口承办、审核、结算全流程办理,变以往由“农民跑着办”为“部门合作办”,将以往由患病农民承担的繁琐的办理成本转移到相关部门之间,不仅办理变得简便快捷,让患病农民免受奔波之苦、少花来回之费,而且实现了“先看病、后掏钱”,大大减轻了贫困农民的看病负担,受到了广大农村贫困农民的真心欢迎和拥护。

榆社县从2010年开始实施“一站式”服务以来,截至2012年年底,三年时间共救助农村贫困患者2328人次,发放救助金额499万余元。粗略估算三年来仅“一站式”服务就为贫困农民节约办理成本六余万元。

救助机制 第3篇

吉林省长春市民政局日前决定,联合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启动冬季百日救助行动,确保实现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全覆盖,将针对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半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主动性救助。民政部门将以城区为重点,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增强劝导力度和救助效能,坚决杜绝出现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冻伤、冻死事件,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辽宁省沈阳市针对流浪儿童开展冬季“应急性救助”。沈阳市救助管理站站长甄海军介绍,“应急性救助”活动将形成常态化,从每年11月开始,到第二年3月结束。他表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未成年的流浪儿童不管是否为自愿,多数采取强制保护性救助措施,救助站在发现流浪儿童后,要起到临时监护人的作用。

据悉,在沈阳对流浪儿童开展“应急性救助”活期期间,救助站会为他们提供食宿,通常情况下流浪儿童最长能在救助站待2个月时间。救助站通过公安机关先核实儿童的身份,然后由救助站负责联系儿童监护人或当地政府领其回家。如果公安机关无法查明身份的黑户儿童,则由救助站直接送至安置点或福利院。

湖北省武汉市近日紧急出台加强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和乞讨人员的相关通知,明确救助机构要确保专人、专车实行全天候不间断地在街头提供主动救助,对因救助保障措施不到位、主动救助工作落实不力造成流浪人员受到恶劣天气伤害和非正常死亡的,将严肃追责。

为确保流浪者温暖过冬,山东济南市救助站采取延长巡回救助时间、救助电话24小时值守以及倡导热心市民及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共同伸出援助之手等三项措施,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在贵州毕节,当地有关部门近日已启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同时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辍学排查,确保适龄儿童该入学的一个不能少,已入学的一个不能走。

在河南郑州,“类家庭”式救助受到关注和推广。“类家庭”是2003年8月,郑州市救助站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建立的养育流浪儿童的一种模式。

在街头流浪的孩子被郑州市救助站收留后,如果不愿意回家,孩子就会被安排在一个“类家庭”中。这个家庭里有一对夫妇自愿当孩子的“爸爸”和“妈妈”,让孩子感受家庭的温暖,学会合作、协作,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打好基础。

从成立“类家庭”以来,先后有500多名流浪未成年人在“类家庭”中生活,他们有的经过技术培训走上了工作岗位,有的改变了自己的坏习惯,重新回归家庭。

救助机制 第4篇

1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夯实帮扶救助基础

集团工会每年初下发送温暖活动文件,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送温暖活动领导小组,制定详细救助计划,开展贯穿全年的“春送关爱、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温暖大传送活动。一方面,集团公司从行政、工会同时下拨元旦春节送温暖专项经费,每年提取救助经费,从资金上确保帮扶救助的实施。另一方面,各基层单位通过开展“五必访”、“五知道”、与困难职工签订《帮困救助责任书》、结成“一帮一”、“手拉手”帮扶对子等措施,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力度,为送温暖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建立帮扶长效机制,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1)制定帮扶救助管理办法。企业本着关爱职工、服务职工的宗旨,2013年出台了《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办法》,帮助解决困难职工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管理办法中对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标准、审批程序、档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说明,规定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意外灾害救助、意外身亡救助由企业福利费列支,子女入学救助、“五一”前对困难劳模救助、“六一”前对单亲困难职工救助及劳模健康查体等费用由工会经费列支。自2013年9月出台此办法至今,已有3996人次受益得到救助,发放救助金130.5万元。

(2)建立帮扶管理网络。为确保帮扶工作的实效性,集团公司三级组织分别成立了以党、政、工领导挂帅、各级人员负责的“帮困扶贫网络管理体系”,把集团工会做为帮扶工作站、基层工会做为帮扶工作点、路队工会做为帮扶工作组,设立了三级“温暖热线”绿色通道,形成了纵到站、横到组的帮扶网络体系。对虽未列入全总帮扶网络,但较困难的职工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使困难职工救助工作不漏一人。

(3)参加互助保障为职工织造“安全网”。集团公司自2007年开始为职工办理参加了职工互助保险,减轻患病职工经济困难。从开始的职工自费参保,到2013年12月开始企业承担全部费用为全体会员参保,连续两年集团公司工会共出资182.7万元为全体会员参保,2014年共有1602人次获得理赔104.51万元。据统计自2007年至今公交已有18150名职工受益,获得理赔761.98万元。

(4)坚持“五必访”制度。集团公司三级党、工组织坚持“五必访”制度,即:职工生病住院必访;职工红白喜事必访;职工天灾人祸必访;职工无故缺勤必访;职工情绪不稳定必访。努力为职工排忧解难,做到帮职工之需、排职工之忧、解职工之难。

(5)提供个性化救助服务。对列入全总帮扶网络和集团《困难职工档案》的困难职工,三级工会定期进行走访慰问,并根据不同困难情况确定不同的慰问形式和慰问标准,提供个性化帮扶,做到因人施助、因难施帮、全面覆盖。例如:六路队一名驾驶员丈夫过早去世,孩子上大学,最近,她不幸又检查出得了肺癌。得知情况,路队职工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捐款16000余元,六路队的“巾帼志愿团队”定期走访慰问,帮其解决实际困难。

3 特殊日子关怀呵护,节日帮扶温暖到家

(1)两节期间送温暖。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集团三级党、工组织都开展“心系职工情,温暖进万家”送温暖活动,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录带领班子成员分别到困难职工家中走访。巴士六队职工李永新不幸患肾癌,儿子正读高中,妻子收入低,家庭情况非常困难。走访中领导们询问了李永新病情,鼓励他战胜疾病,并送上了3000元救济金及慰问品。三年来,集团筹集资金365万余元,救助职工5320人次。

(2)妇女节里送温馨。女职委在“三八节”期间,开展了“和谐公交,温暖你我”毛线编织大赛,编织毛衣、帽子等300余件,赠送给198名困难和单亲女职工。集团35个“巾帼文明岗”、“女职工明星岗”与单亲困难女职工缔结“手拉手”、“一帮一”帮困对子。维修公司女职工谢迎春离异,独自带着三胞胎儿女,生活异常艰辛,集团董事长、工会主席带领工会人员每月为其捐款,每年三八节带上慰问金和慰问品进行走访,六一儿童节与其三胞胎儿女一起过节。

(3)母亲节里送快乐。每年“母亲节”前夕,集团女工委都开展以“关爱困难母亲,共建和谐公交”的送温暖活动,通过走访谈心、发放慰问品、救助金、组织娱乐活动等形式,使困难女职工和单亲母亲度过愉快的节日。三年来,母亲节期间累计发放慰问品、救助金达10万余元。

(4)“五一”节送关爱。每年五一节,集团公司不忘劳模的辛勤付出,2014年组织400集团劳模进行了健康查体、发放订报卡、组织参观啤酒博物馆,为生病特困劳模、70岁以上劳模发放慰问金3.7万元,充分体现了公交企业对困难劳模群体的关心和重视。

(5)“六一”节送礼物。每年“六一”儿童节,开展为单亲困难职工子女送节日礼物活动,去年“六一”,集团支出资金14150元,对27名单亲困难职工分别给予500元至300元的救助,并为孩子们赠送了书包。

(6)金秋助学送救助。2008年以来,集团公司本着不让一个困难子女因生活困难放弃求学的原则,每年高考之后,迅速摸底,按职工的困难程度,对其子女进行救助,同时对考入大学的职工子女每人发放行李箱一个。据统计,集团自2008年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以来,连续8年共为1548名考入大学的职工子女发放了行李箱,有107名困难职工子女受到资助,累计发放助学金22.98万元。

(7)突遇困难送帮扶。宏达公司职工刘杰家中突发大火,各级领导和职工为他捐款14300元,购买了1000余元的日常生活用品送到家中,并帮助刘杰粉刷房屋、更换门窗,使刘杰一家深受感动,重新鼓起了生活勇气。三年来,各级党委、工会共组织为17名因大病、遭受意外灾难的职工捐款23万余元,在职工突遇困难时第一时间将企业的关怀送到家中。

4 落实福利待遇制度,提高职工幸福指数

在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的同时,我们坚持把提高全体职工福利待遇放在突出位置,让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以2014年为例:一是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职工提高了工资,人均工资同比增长16.5%。二是为全体职工配发系列工装、皮鞋等,展示了公交职工良好的精神风貌。三是对全体职工实施就餐补贴,提供“快乐早、中、晚餐”。四是投入资金44.3万元,为职工查体12306人次。五是为全体工会会员缴纳医疗互助保险金102万元。六是生产一线班组长岗位补贴由80元/月提高至200元/月。七是为市内营运路队建成更衣室92处,新装空调、热水器206台。

救助机制 第5篇

重视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也是各级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帮扶救助工作,打造了“春风行动”、“送温暖工程”和“金秋助学”等一批帮扶工作品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做好困难职工的救助工作,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生活和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工会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是工会推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参与社会管理和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工会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不断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困难职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群众工作会议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困难职工救助工作。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职责,结合“千企大走访”活动,工会干部要经常深入到企业(车间、班组)、镇街(村居)和职工中,逐人逐户地做好摸底排查工作,重点对困难职工的吃、穿、住、医、养老、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全面真实地掌握每名职工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户进行登记,建立详细的困难职工档案。除了市总送温暖活动建立的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外,各企业工会还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因病和突然遭遇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情况,及时建立档案,随时将本人详细信息、致困原因上报市总工会,确保困难职工一户不漏地纳入救助范围。排查摸底工作要深入细致,对确需救助的困难职工要及早做出安排,及时给予救助,对因工作不细、作风不实、弄虚作假等造成困难职工得不到生活救助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救助机制 第6篇

1 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管理机制概况

医疗救助, 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给予资金、政策和技术上的支持, 使其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从而改善其健康状况的一种救助机制, 是整个社会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1]分。一般认为医疗救助管理的内容包括救助对象的识别和动态管理、救助基金和救助服务的监督及管理等[2,3]。

医疗救助的首要难点就在于如何准确地识别或界定救助对象[2,4]。我国近年来较多采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来界定贫困者,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的居民视为贫困人口, 主要包括下面5类: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 ( 即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和其他特殊救济对象中的患病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 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患病者, 或虽有社会医疗保险, 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很困难的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 因自然灾害而致伤病的灾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患病者;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患病者;因患大病、重病, 经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 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 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特困人员或未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员[6]。

目前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筹资渠道主要有政府财政提供启动资金, 发动社会各方支持, 接受企业、慈善福利机构、医院、国际组织的捐赠, 从福利彩票中提取部分资金以及设立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等[7]。在卫生服务的提供上, 主要是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提供医疗救助, 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服务。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项目 (Urban Health and Poverty Project, UHPP) 主要致力于以社区为基础平台, 为城市贫弱群体搭建医疗救助运行及管理的机制。目的是在项目市建立可持续发展和可推广的社区卫生体系, 改善城市贫困人口对卫生服务的利用。无论是从理论上或是调研就诊流向的结果, 均表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问题上起到关键作用[8], 并取得一定成效。

2 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医疗救助缺乏科学标准

现行医疗救助识别机制大都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而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和财产评估还缺乏标准, 并不规范, 可能会存在道德风险;另一方面, 贫困概念主要局限于收入或财产状况, 最低生活保障或类似的收入维持, 涉及的是经济风险, 防范的是收入贫困, 而医疗救助考虑的是疾病风险。所以仅包含贫困人口是不全面的, 医疗救助要体现公平性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 那就是如何识别非救助人群中需要和可能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在非贫困人群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时, 也应该给予医疗救助, 防止其发生因病致贫;再者, 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中, 贫困也不例外。尽管从理论上提出, 在确定医疗救助对象时要遵循“动态性”原则, 应每隔一定的时间重新界定。但实际工作中做到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不多, 福州市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调查研究发现, 在调查的4个区中, 仅1个区定期重新审核医疗救助对象[9]。

2.2 救助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目前我国城市人口医疗救助资金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小, 多数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渠道缺乏固定性, 造成救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 加上资金管理分散、管理职责划分不清等因素, 加剧了供需矛盾和紧张状况;医疗救助供给内容和程度不够完善导致贫困人口医疗服务利用障碍:如住院救助, 由于起付线高, 报销比例低, 报销手续繁琐, 导致该住院而没有住院, 结果住院利用不高, 造成沉淀资金较多, 没有达到预期救助目标;门诊救助额度低, 对一些家庭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仍达不到有效的救助目的。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能力十分有限。福州市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调查研究结果中统计有10. 4%的受调查对象认为医疗救助没什么实际作用;50%的受调查对象认为医疗救助有一定效果, 但还需进一步改善;只有39. 6%的救助对象认为医疗救助很有必要, 真正可以帮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石福艳等[10] 对6个试点城市共1116名贫困人口进行问卷调查, 发现获得门诊救助中的人中近70%的认为获得医疗救助不能满足家庭需要;获得医疗救助的人中66%的认为医疗救助不能满足家庭的需要。

2.3 救助模式不规范

我国城市贫困医疗救助的实证研究多数是以UHPP为依托, 而该项目主要致力于以社区为基础平台, 目的是建立可持续发展和可推广的社区卫生体系, 项目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也有一些问题:不少机构开展了医疗救助服务, 但往往是临时性的一次或几次活动, 时有时无;服务包不够系统, 不同机构差别较大, 同一机构, 减免服务内容的弹性也较大;管理不够规范, 除了少数机构有合同、卡的制约, 一般没有严格的组织管理办法界定医疗救助的服务对象, 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提供减免费服务, 似乎灵活性很大, 但漏洞也较大。

3 对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管理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3.1 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对医疗救助对象的科学管理

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的识别机制正在经历由客观经济指标评估向参与性评估的转变, 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个人申报的方法有可能排除部分真正需要救助的家庭, 收入和财产评估缺乏标准等[11]。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是一项促进卫生公平的制度, 不完善的医疗救助对象的纳入制度必然会影响到卫生公平性的发挥。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重视和加强对医疗救助对象的科学管理, 包括救助对象的识别和动态管理。在柬埔寨, 是由社会工作者来审定病人是否属于贫困对象[12]。社会工作者在救助对象的识别和动态管理中具有独特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与社区居民, 尤其是贫困人口的密切互动可以促成其主动表达医疗需求并尽可能争取帮助;另一方面可运用访谈等方法与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组织等一同参与到救助对象的识别工作中, 准确高效地识别出医疗救助对象[13]。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对象识别和管理机制中还没有普遍纳入专业社会工作的力量, 但它是救助对象管理的一个研究方向。

3.2 加快医疗救助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美国对医疗救助有专门的立法, 规定医疗救助是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筹资, 向特定的低收入人群和有特殊卫生保健需要的人提供医疗救助的规划项目。其医疗救助制度主要由联邦政府的卫生和人类服务部门的下属机构——卫生保健财政局 (HCFA) 管理。

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仍停留在政府行政管理层面, 主要依据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办法”等, 处于一种无法可依、无程序可循的无序状态, 具有很大随意性, 在救助调查、申请、救助实施、政府或社会监督等方面缺乏一套规范的程序, 导致了社会救助的透明度不高, 严重影响医疗救助实施的效果。医疗救助需要法律保证, 以明确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和救助对象的权责, 使对城市贫困人口的保障落到实处, 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

3.3 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评估体系

一般而言, 评估是指计划周期中处理和解释常规收集的资料, 以确定在特定时期一系列特定的服务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我国关于城市医疗救助评估机制的研究主要是对UHPP监测和评价过程的说明, 项目评估是否提高了救助对象对适当保健服务的使用;是否降低了使用卫生保健服务的经济负担;是否增加了救助对象对卫生保健服务的满意度;是否改善了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14]。医疗救助的效果评估是衡量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效率和效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和依据, 在整个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中十分重要。刘成凤等[15]对6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模式的评价分析研究中, 从确定救助对象程序公正性、医疗救助方便与否、医疗救助公平性、医疗救助范围能否满足需要、医疗救助额度、医疗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贫困居民对门诊、住院救助效果7个方面实施评价, 相对来说比较全面。但如何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评估体系, 是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3.4 开展和加强医疗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 不仅有助于完善和规范医疗救助的功能, 减少目前繁琐的报批程序, 缩短报批时间, 解决困难群众受助难、受助不及时和受助程序复杂等问题, 而且在各地因地制宜基础上形成的医疗救助模式之间还可以进行比较研究, 促进经验的共享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整体进展。

摘要:城市贫困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 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而科学的管理机制是医疗救助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 也是医疗救助效果得到巩固的前提条件。文章就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管理机制的现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并提出建议。

救助机制 第7篇

1 重特大疾病保障建立背景

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90元, 其中个人缴费50元, 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一级至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400元、800元, 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90%、70%、50%, 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等按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只有48.76%。同时从基金中按每人每年提取35元标准建立城镇居民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 在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时, 统筹基金补助60%, 每次最高补助30元, 年度最高补助400元。

但是, 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保基本”, 对于发生重特大疾病的居民, 因其医疗费用超过了基本医保的制度设计功能, 由此产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2012年城镇居民住院人数17526人, 住院率5.6%, 人均住院费0.98万元。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大病患者达126人 (其中困难群体6人) , 人均医疗费用支出8.2万元, 个人负担4.2万元, 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1.6万元的2.6倍。而困难群体收入水平更低, 仅靠基本医保难以化解其重特大疾病风险,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势在必行。

2 重特大疾病保障的实践

2.1 基本原则

在确定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时, 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 在基本医保架构内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同时覆盖城镇全部参保居民, 确保医保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二是坚持保障水平与家庭收入挂钩,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 以全市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为依据, 设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60%为起付点。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为2.5万元, 对个人自付超过1.5万元以上的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不含自费项目) ,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按50%给予补偿, 最高补偿15万元。三是坚持保障政策的统一性与差异性, 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 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 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部分分别按60%和50%给予救助, 年度救助金最高1万元。

2.2 筹资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当年筹资标准的5%提取, 个人不负担, 2012年每人每年290元, 2013年增至330元, 筹集的基金随着基本医保标准的提高而增加, 保证了基金来源的正常、稳定和可持续。同时根据上年度医疗救助金额安排当年财政预算, 确保困难群体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救助。

2.3 经办服务

重特大疾病医保由政府统一组织招标交由商保公司经办, 合规的医疗费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有关政策及“三个目录”执行, 在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基础上, 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部分建立弹性调整机制, 设立年度结余和政策性亏损部分达到年度保费总额的8%为上限, 政策性亏损上限以上部分, 由医保基金补助50%, 结余上限的50%结转归入医保基金。

3 重特大疾病保障运行成效

3.1 减轻困难人群的医疗费用负担。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实施两年来, 共补助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居民1126人, 占住院人数15.68%;累计支付重特大疾病医保费831.74万元, 占保费收入的92.4%, 其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等46人, 补偿金额76.2万元;救助3327人次, 救助金额625.37万元。

3.2 充分发挥“托底”功能。

低保对象林某某, 2012年医疗总费用为14.39万元, 政策范围内费用为13.2万元, 统筹基金支付6.56万元, 基本医保补偿比例为49.7%, 重特大疾病补助2.57万元, 补偿比例提高至69.17%, 社会救助补偿1万元, 使医疗费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达76.74%, 该患者对此比较满意。

3.3 合署办公, 确保基金安全。

本着“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无缝衔接, 统一领导、集中办公, 简化程序, 方便群众”的原则, 要求商保公司在各县 (市、区) 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 受理大病保险理赔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保公司的审核、理赔工作人员合署办公, 同时将救助政策集成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 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凭社会保障卡进行刷卡支付结算, 方便参保患者。在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下, 对需补偿的医疗费用共同审理, 组成稽核小组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核。运用商保公司服务网面广、服务精细化优势, 提高基金的安全使用效率。2012年, 市医保经办机构在为参保对象张某某办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偿时, 对其在广东发生的高额医疗费发票产生疑异。商保公司当地分公司协助调查, 发现张某某利用假发票涉嫌诈骗医保基金, 成功避免了14.98万元的基金损失。

4 需完善的问题

4.1 设立阶梯补偿比例。

目前重特大疾病保障和医疗救助按统一标准补偿, 建议采取分段累计按比例补偿形式, 实施差别化补偿政策, 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

4.2 整合资源, 建立多方联动救助机制。

健全民政与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慈善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 建立医疗救助慈善资源数据库, 实现医疗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共享, 引导慈善组织优先向医疗费用高、诊疗路径明确的重特大疾病领域拓展延伸, 最大限度发挥综合救助的社会效益, 为困难群体提供最有效的医疗救助。

参考文献

[1]王东进.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大课题[J].中国医疗保险, 2013, 55 (4) :5-8.

[2]乌日图.关于大病保险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 2013, 52 (1) :13-16.

救助机制 第8篇

健康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 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 在一定意义上说, 首先要以人的健康为本;保障民生, 首先要保障人的健康;改善民生, 首先要改善人的健康状况。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部分专门讲到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并鲜明地提出了“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作如此深刻系统明晰的阐述, 倍感亲切, 深受启迪, 更感到使命光荣, 责任重大。我初步学习的心得与思考是: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大课题, 必须高度重视, 深入研究, 积极探索, 选准路径, 审慎推进, 使之真正成为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特殊“板块”, 成为纾解民困、提高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机制。

(二)

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既是全民医保体系的组成部分, 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是否完备、保障水平是否适当的重要标志。所以,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重解决重特大疾病的保障问题。如德国通过设置个人自付费用的最高限额以减轻参保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英国将重特大疾病纳入整个健康保障体系进行管理;美国政府对老人、穷人等弱势群体, 提供医疗保障;新加坡通过建立“分层制度”给予保障, 等等。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 全民医保制度初步形成, 大多数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有了保障。但还有少数居民因罹患重特大疾病而给家庭造成“灾难性支出”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罹患这种疾病的人数虽少, 但对其家庭造成的困难却是灾难性的, 对社会造成的心理冲击也是很大的。所以, 无论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 还是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医保质量和水平的角度, 都要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的保障, 下决心将其纳入全民医保体系的范围, 统筹谋划, 合理安排, 健全机制, 切实解决。

(三)

要把惠泽民生的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办好, 不惟有满腔热情, 而且还要有科学精神, 进行深入研究, 把重特大疾病保障的内涵、实质、路径、机制及相关问题研究清楚、研究透彻。把什么是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机制、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机制和怎样才能建立一个既符合医保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 又符合我国国情和“保基本”方针;既能消弥极少数特困群体“灾难性医疗支出”困难, 又不伤及基本医保制度基本面, 确保中国特色公正和谐医保制度能够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与机制, 真正弄清楚, 讲明白, 才能使决策更理性, 推进更有序, 保障更合理, 更有效。

首先, 要把“重特大疾病”的概念弄清楚。

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 (WHO) 提出“家庭卫生筹资贡献率”的概念, 认为一个家庭总卫生支出占其稳定收入 (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 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时, 该家庭就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由此可见, 所谓“重特大疾病”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 并非疾病谱意义上医学范畴的概念, 重特大疾病保障解决的是一定数额的经济负担, 而非具体的某个病种。

其次, 要把“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的内涵和属性弄清楚。

毋庸讳言, 笔者主张用“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而不赞成用“大病保险”的提法。不仅因为后者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而且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功能相悖。众所周知,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针是“广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 其核心要义是“保基本”。所谓“保基本”, 本质上就是“保大病”, 也就是因病需住院治疗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门诊小病的费用则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就是保住院大病, 不建个人账户。随着形势的发展, 后来便开展了“门诊统筹”。大家不可能不记得在开展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中说, “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 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即将基本医保保大病功能“向保小病延伸”。再后来, 针对有的困难群体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问题, 又提出了“大病保险”。有意思的是, 在开展“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中又说, 这是基本医保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是一项“制度性安排”, 前后“一小一大两个延伸”, 实在令人费解, 感到迷茫。“两个延伸”既反映主事者对基本医保制度的保障功能、保障范围等基本问题没有弄清楚, 也折射出对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的内涵、属性并未真正搞透彻。

再次, 要把“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与基本医保制度的关系弄清楚。

我们既然选择了以基本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模式, 其他各种方式、层级的保障都只能是补充。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机制也不例外, 只能是在坚持“保基本”的前提下, 对极少数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患者 (家庭) 的救助方式, 而这种救助方式又具有保障的性质。换句话说, 它属于全民医保体系的范畴, 是基本医保制度的补充, 但决非是所谓“大病保险制度”。当然, 也不是一般商业健康保险介入就能解决的问题。至于所谓“政府保基本, 商业保大病”之论, 不仅是对基本医保的误读, 也是对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的误导, 必须予以廓清。

(四)

将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纳入基本医保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我国亦当如此。解决我国目前重特大疾病保障不足的问题, 首要的是在坚持“保基本”的前提下, 做好、做足基本医疗保险, 把绝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解决好、保障好。诸如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 由广覆盖到全覆盖, 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不留死角”;适时适度调整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三个目录”, 扩大“保基本”的范围;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前提下, 适当提高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和最高限额, 适当降低个人自负费用的比例, 减轻患者及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着力推进医疗总费用预算管理下的多种付费方式改革, 既保证广大参保者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疗, 又遏制因过度治疗、过度服务造成的医疗卫生总费用不合理的过快增长, 等等。广东省东莞市等许多地方的经验表明, 把基本医保做好做足, 譬如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等等, 绝大多数参保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就会大大减轻, 极少数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灾难性支出”就比较好解决了。据调查, 东莞市全市医保参保人员超过600万人, 去年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20万元) 的只有4人。再给这4人以更多的保障性救助就较容易了。

(五)

做好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 关键是要选对路径, 建好机制。“路径决定成败, 机制关乎好坏。”否则, “走错了路, 一步迈前一步远;找不着窍, 几分用力几分差。”要么形成泛福利性“普遍提待”, 不仅给医保基金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 而且产生新的社会不公;要么, 有限的基金没有用到“刀刃”上, 真正需要保障和救助的弱势群体的困难并没有得到解决, 把好事办砸了。因此, 做好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 必须坚持和把握好如下几个要点:

一是必须坚持“保基本”的方针不动摇。

要在基本医保的架构内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保障和救助问题, 确保全民医保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是必须坚持保障政策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

要根据参保者家庭收入, 或疾病风险分门别类地制定可量化、有差别、易操作、好监督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的具体政策和保障措施,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民医保的政策体系。

三是必须坚持保障救助与家庭收入挂钩

要建立动态调查评估机制, 使保障责任合理分担。因为家庭卫生费用的灾难性支出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 同样数额的费用, 对低收入家庭是灾难性的, 而对高收入家庭就不一定是;在此一节点上是灾难性的 (随着家庭收入的变化) 在彼一节点上就不一定是了。因此, 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切不可简单化, 切不可“一刀切”地规定超过某个自付限额后就再报销多少, 而是要对迫切需要救助的对象施以援手。要更加注重对低收入、无收入家庭、老人、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特困群体的保障和救助, 避免曾经发生过的“开着宝马车去领低保费”的怪现象, 再来对我们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进行捉弄与嘲讽。

四是必须坚持救助申报与家计评估相结合。

要依据家庭经济风险调查评估和社区居民公议等方式, 使真正需要救助的家庭得到实惠。同时, 要加强监管, 使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和多层次保障机制相匹配。

政府与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成功人士等要同向发力, 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 政府要加大对医疗保险和公共卫生的投入, 特别是建立与重特大疾病风险挂钩的财政补贴调节机制 (包括适时建立国家重特大疾病保障救助基金、重特大疾病防控和应急处理机制等) ;另一方面, 要改革社会管理体制, 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整合社会资源, 鼓励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成功人士等乐于承担社会责任, 为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作出贡献。

(六)

做好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 要处理好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要坚持政府主导、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主办、商业保险等多层次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这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也是真正的优势所在。浙江省杭州市等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 由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重特大疾病保障事务, 不失为一种绩优选择。因为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熟悉医保业务, 掌握相关信息, 经办流程规范有序, 电子传输畅达便捷, 且少有管理成本, 更无盈利所图, 因而保障绩效好, 社会满意度也高。但是, “主办”并不是“包办”。在确保成本效益的前提下, 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 引入具有资质、信誉好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一部分业务。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 甚至将经办业务让渡给商保, 务必要审慎。国际上, “社保”与“商保”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 不允许混淆, 更不允许错位。即使有的国家将部分社保业务 (包括重特大疾病保障业务) 委托商保经办, 也要求商保必须“分账运行”, 不得从中牟利, 并且政府要进行严格监管。

在我国,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甫一出台, 个别地方刚刚起步, 大多数地方尚未起步, 就大肆宣传商保经办大病保险“解决了因病致贫的困局”, 且“净赔付率高于发达国家”, 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众所周知, 商业保险的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不然就不姓“商”, 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其“利”来自基本医保基金, 这就值得析疑了。有一种说法叫“保本微利”, 但保多大的“本”, 多少是“微利”?至今并无说法。据南方某省反映, 商保机构提出“本+利”要占基金的15%。天啦!这还叫“保本微利”?!试问, 目前中国有多少企业 (无论是制造业, 还是服务业) 的市场平均利润率有如此丰厚?前述东莞市还有一笔账:由社保机构在“保基本”架构内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保障问题, 即使每人再救助100万元, 一共才400万元, 如果按“大病保险”交由商保则需划拨6000多万元, 这不是对基本医保基金的侵蚀又是什么?!

这里, 丝毫没有揶揄商保之意, 确有规劝诸位摒弃“商保崇拜”之诚。商保自有商保的功能和优势, 但不是经办社保, 更不是与社保争“份额”、比高下, 而是根据市场变化, 不断推出社会有需求、社保不能做或者不宜做、公众又喜欢且有竞争力的保障产品。其实, 这个空间是很大的, 机遇也是空前的。如果罔顾这个客观规律与现实, 越俎代庖, 不适当地介入社保, 则很可能丧失机遇和市场, 造成社保与商保“两保俱伤”。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某些商业保险公司经办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最终因无利可图而撤走, 给社保留下沉重的包袱, 给社会留下难言的伤痛。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如果因一时一地的好处 (如暂时缓解了经办机构人手不足、经费短缺的压力) , 便推及全局与长远, 便断言商保经办比社保更有优势, 至少失之懵懂与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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