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工作影响论文

2024-05-07

侦查工作影响论文(精选12篇)

侦查工作影响论文 第1篇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

虽然同是对于犯罪行为的侦查, 但是基于犯罪主体、手段等因素的不同,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着不同于公安机关普通犯罪侦查的一些特点:

(一) 侦查对象不同

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一般是在一定组织中任职的人员, (1) 整体文化程度高于普通犯罪人员, 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社会关系网络, 法律意识、反侦查意识较强, 拿下口供难度较大。

(二) 案件特点不同

职务犯罪行为往往隐藏于大量合法行为之中, 不容易被发现, 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在犯罪时, 多采用秘密手段, 具体行为知情人较少, 具有秘密性。行为人犯罪前经过精心策划, 犯罪后会采取手段掩饰其犯罪行为, 具有智能性。此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还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

(三) 案件线索来源不同

普通刑事案件多数来源于被害人报案, 少数来源于群众举报或现场发现, 一般都有较为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而职务犯罪线索多来源于群众举报, 举报的内容多是听说或者猜测, 没有实质内容, 且往往是多头举报, 保密性差, (2) 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

(四) 初查工作重要程度不同

普通刑事犯罪, 只要有报案, 一般都能够被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符合立案条件。因此,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要集中在立案之后。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 由于线索多是举报, 需要进一步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一般证据充分之后才立案。因此, 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即初查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五) 侦查策略不同

由于普通刑事案件多具有较为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 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围绕犯罪事实调查取证。而职务犯罪侦查由于线索的不明确性, 加之职务犯罪本身的复杂性, 在不清楚犯罪基本事实时, 一般难以从纷繁复杂的材料中找到相应证据。因此, 侦查重点在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让其交代犯罪的基本过程, 再根据口供调取其他证据。

此外,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活动的程序、措施、手段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并没有区分普通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侦查, 但从司法实践看, 由于检察机关不具有公安机关较为广泛的职能, (3) 而且在一些侦查措施的运用上, 也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因此,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手段、措施也弱于普通犯罪侦查工作。

以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突破口供, 掌握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基本事实, 围绕基本事实开展取证工作,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总体认识, 是当前侦查工作“口供至上”的一个重要成因。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及其局限

2012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总体而言, 挑战大于机遇, 且并没有改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

(一) 对于人权保障的强化提高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

1.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赋予了

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机关讯问内容的抗辩权, 对当前侦查讯问阶段侦查人员所具有的相对心理优势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4) 提高了讯问难度。

2.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

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并提出意见。除部分案件外,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有关机关批准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时不被监听。以上规定打破了侦查过程的封闭性, 不利于侦查机关获取口供, 且口供更具有易变性。

4.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后, 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全部材料,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再结合辩护人具有的调查取证权, 意味着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 一方面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另一方面对案件中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这对以往粗放型的侦查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 因为一些证据一旦当时未收集, 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再无法收集, 影响案件认定。

5.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 辩护人

对于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 关键证人往往是与被告人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 有的还是对象犯的行为人, 以上人员出庭作证变数较大, 对于侦查阶段固定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6.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同步录

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对于侦查机关讯问技巧和笔录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增强及其局限

1. 新《刑事诉讼法》将将拘留、传唤的时限在特定情况下延

长至24小时, 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时间, 在14日基础上, 在特殊情况下, 延长了1日至3日, 客观上增加了检察机关办案时间, 但是, 鉴于辩护权的相应扩大, 多出的期限对侦查工作益处有限。

2.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监视居

住的权力, 但是从司法实践看, 由于监视居住措施对于侦查工作中人力资源的浪费, 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 都较少适用。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式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但无论是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还是有能力对通信进行监控的机关, 都不是检察机关, 实际上监视居住的执行效果, 在一定程度是脱离检察机关掌控的, 增加了办案风险。

3.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可以使

用技术侦查措施, 增加了检察机关侦查措施, 但是, 有利的程度也不是太大, 因为第一, 刑诉法修改前, 技术侦查措施就一直在用, 第二, 能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只是少数案件。 (5) 此外, 一方面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使用, 对于检察机关非常重要的初查工作没有帮助, 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通过有关部门进行, 这与侦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获取相应证据的要求存在距离, 对侦查工作没有特别大帮助。

此外,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电子证据及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效力的确认、财产查封等措施的完善, 也只是对实践中做法的吸收。

综合上述, 刑诉法修改的相关内容, 一方面扩大了辩护权, 并且这种修改容易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 另一方面有限度的强化了侦查工作, 但在具体实施中又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总体而言,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 对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挑战大于机遇。因此, 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继续发展, 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法律修改, 还应当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 突破制约点、薄弱点, 增强侦查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措施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变, 但是, 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发展, 不仅是人民的期待、社会的需要, 而且也是检察机关的使命。因此, 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 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 树立正确侦查意识

第一, 树立程序正义意识, 在侦查过程中合法使用侦查措施, 避免因程序、证据瑕疵对案件认定造成影响。第二, 树立全面取证意识, 注意核实犯罪嫌疑人辩解意见。第三, 树立线索发现意识, 善于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发现犯罪线索。

(二) 调整侦查策略

第一, 加强初查阶段对于外围证据的调查取证, 争取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掌握一定事实、证据。第二, 转变侦查决策方式, 改变以往证据充足才立案、拘留的做法, 提倡一定程度的风险决策。 (6) 第三, 强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优势, 在较大范围统筹侦查资源, 集中优势力量查处犯罪, 特别是窝案、串案。

(三) 改进侦查措施

第一, 提升讯问工作的技术含量, 综合运用心理学、逻辑学等方面知识, 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第二, 创新情报收集和分析方式、方法, 充分发挥情报引领侦查工作的作用。第三, 加强人员培训, 帮助侦查人员掌握先进的侦查手段和方法, 提升素质和能力。

(四) 加强单位、部门配合

第一, 加强与纪检等部门的联系交往, 畅通渠道, 拓宽发现犯罪线索途径。第二, 加强与公安、电信、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进一步拓展侦查手段。第三, 加强侦查部门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配合, 完善证据, 强化内部监督, 共同打击职务犯罪。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 检察机关应当从侦查工作特点入手, 多方面拓展侦查工作方式、手段, 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①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一般都在一定组织中工作, 如村基层组织人员, 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组织中的人员。

②参见吴广泽:浅析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困境的应对措施, 法制与社会, 2012 (9) 。

③公安机关不仅具有户籍管理、旅馆等特种行业管理的职能, 而且有着庞大的基层组织和人员, 从而有利于犯罪侦查。

④成晋:刑诉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 中国检察官, 2012 (10) 。

侦查工作影响论文 第2篇

时间:2012-07-16作者:姜涛 王伟

来源:正义网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对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大意义。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既有助于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力度,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惩治贪污腐败的职能,同时还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新刑诉法有利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

(一)进一步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新刑诉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有利于降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办案风险。刑诉法着重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其主要内容为: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是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补强。

(二)明确赋予了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新刑诉法赋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和侦查水平大大提升。技术侦查权是目前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巨大瓶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亦不断呈现出智能化、复杂性和隐蔽化特点,在现阶段缺乏有效技术侦查手段的境况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将受到一定阻碍。如当前社会网上银行的普遍运用,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或者手机就可以把涉案款转移或者隐藏,甚至通过网上银行的转账和支付就可完成贪污贿赂犯罪的全部过程。而检察机关通过查询银行传票的老办法去查询涉案款项,就很难获取案件线索并取得相应证据。在被赋予技术侦查权的情况下,办案部门自然可以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相关调查取证难题迎刃而解。因此技术侦查权的赋予,既进一步丰富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又提升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效率。

(三)明确了讯问全过程录音录像相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既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情况的出现,又有利于保证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还有利于降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办案风险。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甚至有时会出现被讯问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往往会使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工作及侦查人员陷入极大的被动,而讯问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真实记录并还原审讯全过程,进而降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办案风险。同步录音录像,同时也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合法办案过程的有效监督,对防止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情况,具有直接而有效的预防作用。同时,讯问全过程的录音录像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言辞证据的固定,有利于确定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情况的出现和非法证据的排出。

二、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而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新问题。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犯罪嫌疑人不再是与世隔绝的孤立的面对反贪审讯人员,而是也可以面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律师,这样很可能会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工作的难度。当然,笔者相信绝大多数律师能够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极少数律师为了追求代理利益的最大化,1会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给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讯问,甚至不惜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犯罪证据,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如何正确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怎样使律师介入后对案件的办理趋利避害,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临的崭新问题。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程序更加严格复杂。当前有许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习惯于先掌握少量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在获取口供上下足功夫,在获取大量的犯罪供述后,再去取证落实。这种传统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自侦办案工作要求,必将遭到淘汰。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在侦查阶段侦查部门具有调查取证权,律师也有调查取证权,双方所调查获取的证据很可能存在差别,并影响案件的定性和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嫌疑人也有翻供的可能,言词证据存在太多的变数和不确定性。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都做了详细的补充规定,对有关程序性的违反,不仅会造成侦查工作的失败,还有可能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三)技术侦查权的赋予以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工作技能有了更高要求。技术侦查手段的准确合理运用和对案件审讯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的实施,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具备先进的科技侦查技能和录音录像设备的运用能力。这无疑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工作内容,这要求侦查人员不仅具备固有的侦查能力和素质,还要掌握先进的科技装备知识,与日新月异的科技相接轨。这也必然大大增加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技技术含量,同时也增加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难度和强度,传统侦查模式在此遭遇了新刑诉法的重大考验。

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有效措施

(一)要转变执法观念,树立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本次刑诉法的修改迈出了新的步伐,理念进一步更新,有许多新的程序、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法律日益与国际接轨,不断的重视保护人权。作为一部关涉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法律,其立法、修法的基本方向是通过程序正义限制公权,强化人权保障,凸显修改的立法目的,修改中的证据制度、刑事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都指向了这一明确的立法目的。刑诉法既有秩序维持的功能,也有人权保障的功能,虽然,我国现阶段正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但应看到绝大多数犯罪是非暴力的较轻的普通刑事犯罪,大部分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因为少数的严重的暴力犯罪等重视了刑诉法的秩序维持的功能,而偏离了正确的修改目的与方向,因此,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职位犯罪侦查人员,尤其要转变执法观念,树立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理念。

(二)要坚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办案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日益明显,程序的合法也是充分保障人权和案件顺利办理的重要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一是要严格遵守提审讯问制度,规范办案工作区及看守所录音录像硬件配备及人员配置,对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遵守看审分离和审录分离等规定;二是要大胆、灵活、合法的运用强制措施,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隐匿、灭失的犯罪证据要及时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固定证据。三是要敢于、善于运用新刑诉法赋予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手段,对于发现侦查对象有可能逃逸的案件,要大胆的及时的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防止逃逸。

(三)要高度重视初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于侦查程序的严格及侦查期限的限制,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一是要改变过去在初查过程中只注重对线索本身的分析和评估的传统模式,要以线索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全面、系统的初查活动;二是要改变过去在常规调查结束后,就草率立案,将案件突破的希望寄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的侦查观念,确保在初查阶段就开始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全力突破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性,逐步形成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侦查模式;三是要注重对相关案件线索的策略性处置。要避免对线索的过于急躁的处置,避免急于求成心态,避免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注重策略性经营,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四)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技术侦查权是新刑诉法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以确保侦查机关能够有效应对日益高科技化和高智能化的职位犯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是要认真用心学习先进科技侦查手段,不断更新必要的侦查技术设备,要积极加强与相关技术领域技术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加强技术侦查技能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侦查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技术侦查技能,使技术侦查权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并逐步将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今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普遍运用的有效途径;二是要严格遵守技术侦查权运用的法定的程序和规范。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使用要求,全力确保依靠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在使用先进的电子设备收集证据上,要确保电子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调取的电子数据程序合法,确保数据内容的真实性,确保相关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全力确保通过技术侦查权获取的证据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三是要在侦查过程中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电子证据,做到对电子证据等新证据形式全面掌握、准确运用,进而服务自侦办案工作。

(五)要正确对待并积极应对律师介入。律师辩护制度是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针对新刑诉法的规定,自侦部门必须以正确的态度,积极应对律师对案件的介入,确保侦查工作质量:一是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与律师关系的处理。要将律师的介入向有利于案件的办理方向去引导。在律师介入后,尽可能的积极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办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提交的相关案件证据要认真对待、全面分析,试图从中找出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与不足;二是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对于律师有意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行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于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对抗检察机关的讯问等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要坚决向律师主管部门反应;三是要切实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善于借助律师的作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有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无论侦查人员如何做说服教育工作,都无济于事,但是律师与侦查人员不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基于委托人即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考虑,犯罪嫌疑人自身亦明了这一点,犯罪嫌疑人与侦查部门的对抗或者认罪态度差,不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利影响,但却会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对量刑有一定影响,因此可以借助律师会见,通过律师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服教育工作和利益诉求的正面引导,以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好转,并对案件的侦查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效果。

侦查工作影响论文 第3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侦查方式;侦查能力;经验主义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總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对讯问时限提出具体严格的要求,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职务犯罪案件牵涉面广,作案手段和犯罪方法日趋现代化、专业化和智能化,传统、单一的侦查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部门,如何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能力是继续深入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必由之路。

一、传统侦查方式的表现形式及不足

传统的侦查方式是习惯于“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取证”制作笔录的侦查方式。其表现方式及不足主要在以下方面:

(一)口供至上

长期以来,侦查总是无法摆脱这样一种模式:对犯罪嫌疑人由口供到证据,由证据到口供,只要不突破口供就没有证据,或把犯罪嫌疑人口供突破后再去找证据和其他能够证明犯罪的旁证,再搜集整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二)观念陈旧

传统的侦查方式是以人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科技含量低,侦查员起着主导作用的粗放型侦查方式,不讲侦查谋略、对策、技巧,缺乏手段,线索成案率低;只重视突破案件,忽视用证据证明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分析、判断、运用能力存在欠缺,使得犯罪隐蔽性、复杂性和专业化与侦查骨干、专门人才严重匮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相对于立法的滞后性

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等相关法律的通过,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入法引人注目。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诸多方面,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侦查方式的转变

面对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能力已经迫在眉睫。

(一)转变侦查方式,实现由传统的供证式侦查模式向证供式侦查模式转变

一是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前要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罪轻和罪重的证据,由证据到口供,用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再由口供到证据,用口供巩固确认证据。二是要从依赖人证的侦查模式转变到重视物证、书证收集的侦查模式。三是从依赖口供定案转变到不需要口供就能侦查破案,运用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破案能力。四是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秘密初查的能力和预审突破的能力。

(二)由凭经验办案,重实体、轻程序向科学制定侦查策略,合理利用侦查资源,实体程序并重转变

从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向讲究谋略、利用科技转变。强攻硬取、善于打疲劳战在过去是可行的,但当犯罪隐蔽性更高、专业化程度更强的情势下,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就变得不合时宜。如果依旧我行我素,侦查工作陷入被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以讲究谋略、使用现代先进科技手段取代过去的做法。只有利用科技、使用谋略才能提高侦查工作的能力,只有能力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立法越来越表现为对人权的保护和对侦查活动的制约,传统的供证式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侦查破案的需要,必须转变侦查思路,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以科技为依托,不断提高侦查能力。

(三)实现由分散侦查方式向侦查一体化侦查方式的转变

近年来,职务犯罪群发性、跨地域性、高智能性与分散侦查、各自为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必须改变过去由一个院、一个部门、各自为营、分片包案、分散作战、各自为战为主的方式向区域联合、部门联合、集团作战的侦查一体化模式的转变。实现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从制度上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效途径,更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实践需要,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整合侦查资源配置,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解决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开展突出问题的关键之举。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将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突破重大特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主要工作方式。

三、侦查能力的提高

(一)提高侦查队伍业务素质,夯实专业理论基础

当今社会知识更新速度明显加快,构建干警合理的知识结构,已成为新形势下开展教育培训科技强侦的重要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干警从多方获取各种新知识,开展培训、研讨、培养人才,积极优化反贪队伍的文化和知识结构。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金融、科技、管理方面的知识,培养对案件的的判断、推理、分析能力,并能灵活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侦查策略、审讯谋策、秘密侦查措施,使侦查人员运用静态的知识、智慧、技能和动态思考、运筹、应变的有机统一,依照法定侦查措施、手段、方法、与科技知识、个案信息、类案侦破相结合,把从书本上学习与从实践中学习相结合,把组织培训与自觉学习相结合,把集中学习与在岗自学相结合,通过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促使干警不断汲取专业理论营养,丰富专业理论知识,提高专业理论素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重点培养实战技能,全面提高侦查能力。切实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必须把着力点放到提高办案能力上,积极推行素质教育,立足办案实践,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以提高实战技能为重点,进一步突出培训的实用性,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实战中练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学理论,侦查業务,科技手段以及心理学、证据学、侦查技能和侦查方法等方面的学习,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二)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含量,加强装备现代化建设,为提高侦查能力提供保障

主要是进一步加大投入,由一般的技术装备向现代化技术装备转变,要确保办案中的联络及时畅通、反应灵敏快捷;要实现侦查器材现代化,增添先进的侦查技术设备,为侦查部门配备办案所需的科技装备,不断加大侦查中的科技含量,运用视听技术收集和固定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要实现侦查指挥中心现代化,依托全国检察数字专线网,建成安全高效,覆盖全国的侦查信息网络系统等,对侦查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同时,新刑诉法明确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力,虽有诸多限制,如强调了行使技侦措施要有严格审批程序,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行使等,相关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并未完善,但合理、高效地使用技侦手段对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难问题的解决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强化应用,切实把先进的科技装备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基本上都是职务型、隐蔽型、智能化的犯罪。其中,越来越多的案件是利用现代化的高新科技手段进行作案。因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别无选择地要走科技强侦的发展道路。科技强侦涉及基础建设、人才调配、理论研究、技术应用等各个方面,但最为集中的体现是掌握高新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学习和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与管理,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

经济社会在不断的进步,职务犯罪侦查的方式、手段需要不断地提高。我们必须加强侦查理论研究,积极推进侦查理论建设,强化侦查工作的理性思维,及时了解和把握经济犯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新特点、新规律、新动态、新趋势,认真研究职务犯罪侦查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教训,调查、分析、归纳,从中总结、挖掘、提炼出规律性的东西和有针对性、实效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具体侦查模式,上升到理论高度。逐步将实战经验系统化、规范化,为职务犯罪侦查侦查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再用这些来自侦查实践的理论来引导、指导侦查实践向前发展,争取能够更深入、更高层次研究好职务犯罪侦查规律和侦查谋略、侦查技能和侦查办法。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注重发挥实战效能,从而不断提高发现犯罪、突破案件、证实犯罪的能力,从总体上提高侦查队伍的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

[参考文献]

[1]左德起.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王建明.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反贪工作.人民检察,2007.

[3]刘建国,黄林生,倪集华.职务犯罪侦查实务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4]宁建新,李华伟.职务犯罪案件应允许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2007.

[5]何家弘.新编犯罪侦查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2007.

[6]卞建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检察日报,2012.3.16.

[7]李忠诚,反渎职侵权工作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日报,2012.3.30.

侦查工作影响论文 第4篇

辩诉交易是发端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一方与公诉人进行协商, 通过做出有罪答辩换取公诉人的让步, 通常是获取较轻的判决或者被撤销部分指控。在实施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得到多数检察官的拥护, 支持者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简化案件处理程序, 提高诉讼效率。辩诉交易较之正常的刑事审判程序要便捷得多, 由于得到辩方的支持, 最艰难费时的法庭调查环节由此变得十分顺利。 (2) 节约诉讼资源。当今无论在哪个国家, 诉讼资源普遍匮乏, 通过辩诉交易了结一般案件, 使得检察官有足够精力应对更为严重疑难的案件。 (3) 检察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 虽然目前在立法上没有肯认辩诉交易制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检方都在或明或暗地与辩方积极进行着各种形式的辩诉交易。特别是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所判决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称为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后, 辩诉交易得到广泛关注。

二、辩诉交易制度对公安侦查工作的影响

2012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 当前审判模式亦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 公安侦查工作步履维艰。一方面, 新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做出大量细致而严谨的操作规范, 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对公安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 我国警力有限, 法律素养普遍不高, 执法理念相对落后, 无法满足现行法律对侦查工作的高要求。其结果就是, 大量案件不能达到诉讼标准, 警察的侦查工作沦为无用功, 被害人的正义无法得到伸张。鉴于此, 笔者通过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公安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 以期对公安侦查工作形成借鉴。

(一) 辩诉交易制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在中国现行刑事司法实践中, “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理念仍然盛行, 由此催生的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屡禁不止的违法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将刑讯逼供视为非法取证方法, 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三项程序规则: (1) 拘留、逮捕后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立即送交看守所, 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 在送交看守所后, 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3) 对于讯问过程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是, 在司法体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下, 这些程序规则究竟能否起到遏制刑讯逼供的效果仍然令人怀疑。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 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案, 李怀亮奸杀幼女案等一大批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仍然频发, 而吸收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却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痼疾。

现行法律框架下,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而在侦查实践中, 由于案件的侦破难度以及办案民警业务能力有限, 公安机关很难使每起案件都能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 加之任务指标的压迫等因素, 这些恰恰是公安机关使用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诱因。通过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可以发现, 由于被告一方可以获得定罪量刑方面的优待, 从而换来被告一方的有罪答辩, 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 纵然证据链条尚不完整, 抑或犯罪事实未能彻底查清, 但是案件仍然可以进入审判程序。辩诉交易提高了检察机关的诉讼效率, 因此更容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处理。而这样反倒促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 不再考虑案件“诉出难”, 因而也无刑讯逼供的必要了。

(二) 辩诉交易有助于公安机关案件分流, 缓解办案压力

在中国社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深度转型期, 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频发, 与此同时,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 “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 公安侦查工作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 办案民警业务能力水平普遍不高以及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 这种现状无法保证每起案件的侦查取证都能够达到法定标准, 与此同时,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倒逼公安机关将案件侦办的水准必须达到相当高度;另一方面, 在基数庞大的案件面前, 办案人员又不得不硬着头皮做, 而案件一旦进入不了审判程序又会对被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上访、群体性事件凸显, 使公安机关倍感压力。显然, 辩诉交易制度为这些困境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面对手中的案件, 办案民警经过细致地侦查, 将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明确, 但证据尚未达到足够充分的一般案件分流出来, 这些案件并不是搜集不到全部证据, 而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以公安机关现有的人力、物力无法全部查明, 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则完全可以查明的案件。公安机关将这些案件流转到检察机关, 利用辩诉交易制度, 检方对这些案件快速处理。这无疑节约大量警力资源, 提升办案效率, 缓解办案压力, 使有限的警力可以投入到更为复杂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去。

综上, 辩诉交易制度使公安侦查工作更加规范化, 减少公安侦查工作中暴露的问题, 对我国公安侦查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不但可以节省诉讼时间, 提高诉讼效率, 而且对公安侦查工作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既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情况的发生, 又有助于缓解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压力。

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公安侦查工作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侦查工作影响论文 第5篇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根本目的在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侧重于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权利,因为毕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他们属于弱势群体,无力对抗公权力,所以需要法律重点保护。

论文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 职务犯罪 侦查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将于1月1日起实施。时隔后,终于迎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立法以来,修改范围最大的一次。

一、刑诉法修改是大势所趋,是保障人权的迫切需要

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根本目的在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侧重于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权利,因为毕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他们属于弱势群体,无力对抗公权力,所以需要法律重点保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目标除力求将刑事诉讼法修改成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形式完备的法典外,另一方面也兼顾到如何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尽可能地统一起来的问题。近年来,佘祥林、李庄等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人权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就会遭到质疑的严肃问题。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宗旨。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影响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计9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33条,修改涉及的内容包括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及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程序,还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其中侦查程序中涉及的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内容的修改对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影响:

(一)辩护制度的修改,明确了辩护律师开始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点和权利,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修正案解决了原刑事诉讼法条文与新律师法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上的矛盾,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受委托律师亦即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修正案亦明确了,此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是作为辩护人的角色来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而不只是单纯地提供法律咨询。而且,理论上而言,只要律师接受了委托,即可随时要求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并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包括搜集证据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意见。长期以来,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侦查机关往往掌握着案件的主动权。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因为律师作为辩护人而参与到刑事诉讼的时间前移,而且执业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将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在效率上和策略上提出新的要求。如何提高证据搜集的效率和质量、如何对职务犯罪案件扩线线索进行保密,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实施所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二)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秘密拘捕”;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侦查机关更丰富的侦查手段,有利于适应当前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分别对拘留后、逮捕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被执行人家属作了具体规定,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加重了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亦为防止“秘密拘捕”情况的泛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严格遵守程序法是既有的义务,履行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通知义务,既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亦有利于减少检察机关办案、犯罪嫌疑人家属到公安机关报案失踪的情况发生。《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七十三条,是最具争议的一条。表面上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了新创设的一种强制措施。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如此修改,实质上是对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灰色做法”进行规范,而且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而言,只有是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而且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还要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地点和期限也有规定:即除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以外的指定居处,以及监视居住适用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限期。尽管如此,“第七十三条”的增加,在当前要求大力打击贪腐贿赂犯罪的大形势下,对于检察机关拓展办案模式、转变办案思路还是较为有利的。

(三)证据制度的修改,对转变侦查机关侦查思路和侦查方式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转变工作思路提高侦查手段 第6篇

一、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积极转变工作思路,提高侦查手段,切实做好初查工作

初查对案件成立与否起着决定作用,反贪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扎实的初查。今年以来,我院反贪局侦查办案人员不断强化初查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案件查办过程中不急于立案或者接触犯罪嫌疑人,而是制定周密计划,进行全面的初查,获取外围全面证据,在信息、资料掌握上占据主动,全面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财产状况、工作情况、家庭关系、社会活动等个人背景资料及社会关系网等,同时掌握大量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在第一时间对关键证据等进行搜集,并加以固定,尽可能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物化为犯罪证据。待其他外围证据基本到位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有效利用掌握的信息选取口供突破点,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及日常活动情况确定正面突破时机,从而提高“12小时”的突破成功率。该院还探索建立了完备的初查程序,从案件来源、举报人等初查内容进行把关,规范初查的主体、对象和措施、审批程序,使初查有法可依,规范进行。

二、以证据为侦查核心,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持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改变了以往将传唤、审讯作为办案突破点,以口供作为取证依据的落后观念,建立以证促供,以证定罪的执法观念,实现了“三个转变”,即在证据的标准上由客观证据标准向法定证据标准转变,在证据证明的要求上从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在侦查理念上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

三、改进讯问策略和讯问方式,注重口供的采集工作,强化口供的证明效果

办案人员在实践中探索优化了讯问方式,将常规的“硬审讯”方式向“软审讯”方式转化,在讯问中善用心理暗示技巧,从法理情多方位出发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利害得失。作为言辞证据,口供始终紧扣犯罪构成,做到表述准确全面,对涉及案件关键事实的口供,讯问清楚切实记录,对存在疑问的内容及时查证。笔录中还通过适当保留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特点,尽可能使用其供述的原话,再现每个犯罪行为特有的细节来确保口供的真实、准确。另外,进一步规范并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每次讯问都全程录音录像,堵死嫌疑人任意翻供的路子。

四、侦查工作外围初查取证工作大幅增加,反贪工作强度、难度明显加大

今年以来我院反贪局干警配合市纪委办案累计达5个多月,平均加班时间4个月以上,外出调查取证50余人次,询问相关人员达160余次。侦查过程中,外围初查取证工作大幅增加,反贪工作强度、难度明显加大。经过反贪干警的努力工作,立案侦查的行受贿案件大幅增加。以往反貪局侦办的行受贿案件人数能占到全年立案侦查人数的50%左右,今年行受贿案件占全年立案侦查案件人数的95%,且口供等相关证据稳定、有效,办案质量大幅提升。

今年上半年,我们与市纪委配合在侦查西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窝案中,采用全局侦查一体化的策略,提高侦查效率和方式,查处了一批行受贿案件。特别是查处原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驾管科科长、车管处副处长倪小昌受贿案中,倪小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1300 余万元,为他人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案的取证量大,前后询问了130余人次;时间跨度长,案件的初查和办理经历了近6各月之久。在反贪局两个侦查科的密切配合下,成功突破案件。该案件的侦办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着重提高运用侦查装备获取分析信息,侦查信息平台整合梳理信息的能力,侦查科技含量明显提高

反贪局以侦查信息化作为创品牌主体内容,加强现代化侦查装备运用,自行建立侦查信息平台,整合线索、人员、车辆、房屋、银行等信息,通过交叉链接、模糊查询等技术大大提高了案件信息的查询分析速度。今年5月份,本院反贪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陕西省老年学学会出纳谭某采用假冒省老年学会秘书长张某签名的方法,侵吞公款51万余元,其行为涉嫌贪污罪。接到线索后,反贪局迅速组织力量,由侦查一科进行查办。在全科干警们不分昼夜,连续工作。充分运用侦查装备获取分析信息,进而与案件的侦查紧密结合,经过4个昼夜紧张、缜密的调查取证,案件的各项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该案上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市院侦监处依法批准对谭某进行逮捕。该案成功的快速侦办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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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工作影响论文 第7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 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 使“权利”博弈于“权力”, 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 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 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

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不难看出, 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 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 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 或者交代问题后, 会见了律师, 口供出现反复。此外, 律师会见后, 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 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换言之, 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 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 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因此, 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 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 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 根据第5 0条和1 1 8条之规定, 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 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对于后者来讲,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仅具有宣示作用, 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随时都会被犯罪嫌疑人“滥用”。因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 他们文化素质较高,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遇有情况他们会基于不能自证其罪, 可以充分运用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 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贪污犯罪的影响还不是很大, 但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却十分重大。因为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 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三)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大大强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要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外, 还对侦查活动监督新规定了六方面的监督制约内容, 即第47条规定的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第55条规定的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第73条规定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第93条规定的迹象羁押必要性审查;第115条规定的对强制措施等的监督;第171条和第57条规定的要求侦查部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或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些监督无疑是对侦查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有利条件只适用少数案件, 而带来的挑战却适用于大多数案件, 不难看出挑战明显大于有利条件, 将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的转变

笔者认为,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必须积极转变执法观, 采取更为有效的侦查模式及破案策略, 才能从容应对职务犯罪反侦查、反控诉, 获得查办案件的主动权。

(一) 转变侦查模式, 实现由证到供

无法否认, 口供在侦查工作中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时至今日, 出于对保障人权的要求, 证明犯罪越来越依靠其他类型的刑事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都存在着非常大的变动几率, 只有从观念上彻底摒弃“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 彻底建立“由证到供”的新思路, 以能保障案件的顺利诉讼。

“由证到供”首先是在初查方面下功夫。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 加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 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务必要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工作, 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 最大限度地获取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多的信息, 包括存款、房产、家庭收入支出、交往人群、活动轨迹、涉嫌的犯罪情况等信息, 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其次, 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 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 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要善于先收集其他证据, 待其他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以后, 再接触犯罪嫌疑人, 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 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 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 从而大大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二) 丰富侦查手段, 推行信息强检

第一, 建立案件信息平台。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 曾多次遇到通过长时间的初查, 当掌握充分的证据准备实施抓捕时, 方才发现对象已被别的检查机关抓获, 这是信息不畅所导致的。因此, 有必要构建一个市级、省乃至全国的案件信息平台, 将各类案件的侦查信息、涉案人信息等收集于一体, 实现对涉案信息和涉案线索及时准确查询、收集捕获、科学分类管理及综合分析研判, 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第二, 构建信息查询机制。当前, 检察机关可直接利用的信息资源非常有限, 笔者有感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初查一个案件, 往往需多日辗转于房管、车管、工商、电信等多个部门进行查询, 而公安机关通常只需坐在电脑前点点鼠标, 一个小时就详尽地把相关信息查清。有必要通过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建机制,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关联信息查询。包括全国人口信息资料;人口信息关联的房产、电话、车辆、旅客航班记录、旅客住宿登记记录、公司资料和家庭关系等。这些信息有助于我们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性、活动轨迹, 从而分析判断案件的突破口。第三, 利用网络媒介信息。网络上存在大量的信息资料, 而网络反腐的案例屡见不鲜, 可以充分地利用网络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职务便利、公司经营情况、尤其是微博、博客等内容进行搜索, 尽可能多了解犯罪嫌疑人资料, 这也是一种既简便又有效的方式。第四, 强化信息取证技术。手机和电脑作为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工具, 包含大量的有用信息, 甚至有直接的犯罪记录。而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年轻化和手段高科技化, 为了避免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被查到, 很多犯罪嫌疑人使用网络聊天和通讯软件进行沟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技术部门建设, 科技强检, 提高检察机关的手机取证技术、电脑取证技术、网络信息取证技术。

(三) 提升综合素质, 服务攻坚破案

侦查工作影响论文 第8篇

法学理论通说认为有效的证据应同时兼具“三性”, 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三性缺一不可。修改后的刑诉法针对证据的合法性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突出强调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程序要合法, 否则将予以排除。这就使得转变观念, 全面推进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改革, 破除对口供过度依赖的局面变得尤为重要。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要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 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对案件的查处, 要长期经营, 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这就要求要加大初查力度, 放宽初查时间, 为立案和侦查做好充分准备。

这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强化证据意识, 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发生, 同时也对反贪部门干警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修改后的侦查工作中, 反贪干警应当兼顾好实体与程序, 将重心转向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搜集和整理上, 全方位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在初查时, 应收集好下列材料: (1)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背景; (2) 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情况, 单位的性质, 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涉及的工作范围和工程项目等; (3) 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社交圈、朋友圈, 个人的私生活等; (4) 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看法和评价, 有关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反映等; (5) 与犯罪嫌疑人职务密切相联的一些工作、工程项目, 涉案其他当事人的情况等; (6) 犯罪嫌疑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日常消费等, 家庭财产状况和投资情况等。这些材料的收集应尽量秘密进行, 防止犯罪嫌疑人知道办案意图, 毁证灭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在侦查阶段, 应摒弃原来由口供主导整个侦查的老侦查方式, 形成由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其罪行, 或是取证审讯同时进行的方式, 让证据引导整个侦查过程的侦查方式。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与监督

监视居住作为介于取保候审和拘留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 过去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通常能取保候审就不会监视居住, 符合拘留条件的也不会选择监视居住。此次修正案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分别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场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今后与侦查手段相互配合的过程中将会形成全新的一种侦查办案格局。

由于基层院办案环境的局限性, 如何能把监视居住更好的运用到侦查中成为当前的一大课题。在过去的工作中, 基层院较常用到的是取保候审和拘留等强制措施, 而由于监视居住缺乏确实可行的操作性以及客观条件的限制, 我院对于该强制措施的适用基本为空白, 这次修正案对其适用条件等的规定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涉及到监视居住如何实行, 在哪里执行, 由谁执行, 是采取全方位同步录音录像还是不定期去检查的方式进行等问题, 与此同时还涉及在监视居住的同时如何保证侦查工作的秘密性。修正案规定检察机关为监视居住的执行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而作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视居住由谁来监督还有待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来予以规范。

三、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挑战与应对

随着科技的发展, 贪污贿赂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职务犯罪的发生多为一对一形式, 侦查工作很难直接通过其他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直接证明其违法性, 从这个层面上说, 技术侦查扩宽了自侦案件的侦查手段。这次刑诉法首次把技术侦查措施写入了条文, 但由于该条文并未明确由谁执行技术侦查措施, 对反贪侦查工作来说仍需要具体细则的出台来增强技侦手段的可操作性。因此, 一方面应当简化检察机关应用技侦手段的程序, 解除对实际工作的限制, 避免程序繁琐空设法条制约技侦手段的正常运用;另一方面, 要有完整的程序规定, 对应用中的各个阶段和情况应详细说明, 严格规范基层院在运用技侦手段上的审批制度, 避免程序失当引起的操作失范。

四、律师提前介入的影响与解决方法

此次修改之后, 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这样一来,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 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应对侦查, 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出现将在所难免, 新刑诉法实施后, 如果没有坚实的初查材料作为基础, 案件将难以突破。特别是受贿案件, 在受贿犯罪嫌疑人翻供后, 行贿人的直接证词便成为孤证;即使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 而行贿人不予承认或翻供的话, 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单方供述也将成为孤证。言词证据的不确定性对侦查人员的初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五、考核目标与实际工作的平衡

2010年以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对检察工作考核的规定,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全面考核机制, 而现有的考核制度对案件的质量考核主要有立案数、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和大要案比例等, 立案后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就要扣分。这就要求案件要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 否则就是错案。修改后的刑诉法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保护, 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加大、证据变化的可能性加大, 势必导致一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能会存在因证据问题而撤案或不诉的风险。如何将今后的考核目标更合理地与反贪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势必将成为推动新刑诉法修正案得到有效实施的又一重要因素。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立法目的, 还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 对于行使追究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来说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反贪污贿赂职能面临着哪些挑战, 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 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此, 探讨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基层院反贪工作的影响以及应对方式。

侦查工作影响论文 第9篇

当前, 英国的警务实践主要面临三大挑战:一是如何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恐怖主义和高科技犯罪。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国际性、形势比较严峻的课题, 需要各地警察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协调合作, 寻求有效的警务工作模式。二是如何与海关、移民局等其他机构和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随着当前犯罪的复杂化、职业化、有组织化, 单凭警察部门一家已经难以有效应对, 需要与其他部门之间通力合作。三是如何赢得公众对警察的信任。随着都市的国际化, 国内、国外人员流动加大, 社区成员结构复杂, 不同阶层的人员对警务服务有不同的要求。这就需要加强与社区的紧密合作, 增加执法的透明度, 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 与公众重新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这三个挑战相互联系, 没有与社区公众和政府其他部门的良好合作, 就不可能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 因此必须综合平衡地去解决它们。而传统的警务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必须进行改革。2010年11月30日, 英国内政部 (Homeoffice) 向英国议会提交了《警务改革与社会责任法案》 (Police Reform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Bill) 。

一、新一轮警务改革简介

英国此次警务改革的目标是提升警务效率、密切警民关系, 关键是国家与地方各司其职, 核心是在地方警务方面给广大民众更多自主权。具体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从2012年5月起由地方民众直接选举产生当地警察局长, 以进一步改革警民关系;二是成立新的国家打击犯罪局, 负责打击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 加强英国边境安全;三是从保护公众和节约成本的角度加强地方警察部门之间的合作;四是逐步取消以制定全国性警务规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警务促进局;五是简化行政体系, 取消一些限制性条条框框, 给基层警察更多自由支配时间;六是明确包括公众在内的各方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责任, 通过召开社区会议、邻里守望、志愿者组织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更多参与机会。

二、国家打击犯罪局成立的背景

此次警务改革六个方面对刑事侦查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但是通过本轮警务改革成立的国家打击犯罪局对刑事刑查影响更集中、更深远。2011年10月10日, 基思·布里斯托被任命为国家打击犯罪局局长, 这标志着国家打击犯罪局正式成立。国家打击犯罪局预计2013年能够在在范围、职能、结构等方面得到完善。毒品犯罪、非法移民、走私、虐待儿童、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欺诈犯罪等犯罪非常猖獗。尽管政府前几年针对恐怖犯罪活动建立了打击此类有组织犯罪的机构, 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从整体上来说, 对其它的有组织犯罪、严重犯罪, 不管在基础机构建设上还是在打击的机制建设方面都缺乏完整系统的相应对策。各部门对此类犯罪都试图发挥它们的作用, 但是在处理这些问题时, 缺乏政府统一的、强有力的调度和协调。所以建立国家打击犯罪局是必然要求。

减少犯罪是英国政府为英国警察设立的唯一的目标。严重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是对国家的威胁。打击此类犯罪必须要有一个国家多部门联动。但是英国当前打击此类犯罪的对策仍然是肢离破碎的。鉴于有组织犯罪日趋严重的态势, 英国一直把打击有组织犯罪作为维护治安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于2004年颁布了21世纪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家战略, 整合执法资源, 强化打击措施, 赋予警察更大的侦查权力;于2005年颁布了《严重犯罪、有组织犯罪和警察法》 (Serious Organised Crime and Police Act 2005) , 对国家刑事情报总局 (NCIS) 、国家刑事警察总队 (NCS) 以及海关、移民部的打击有组织犯罪部门进行整合重组, 于2006年4月1日建立了严重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侦查局 (SO-CA) 。但是自该组织的建立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并不能让英国政府及民众满意, 于是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新的国家打击犯罪局。

国家打击犯罪局的职责范围:首要职责是打击有组织犯罪、加强边界安全、打击严重犯罪 (包括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剥削儿童犯罪。其次是率先对其它的一些恶性犯罪发生后作出反映, 并且提供资金上充分的保障。再次, 要扛起反恐的大旗, 担当起打击针对英国的恐怖犯罪的责任。

三、国家打击犯罪局资源构成

国家打击犯罪局的人力资源接收了原来打击有组织犯罪局的大多数人力资源, 这部分人员按照新的章程和工作要求完成国家打击犯罪局布置的任务。国家打击犯罪局通过布置任务和协调的两项职能, 借助布置在全国各地的侦查力量, 为打击有组织和严重犯罪制定详尽的日程。这些侦查力量包括人力资源和其他保障 (如英国边境管理局的船只, 飞行器监监控和药品以及侦察技术等) 。国家打击犯罪局集中了各方面的人才, 他们具有的不同的特长充分反映在不同的工作性质上。国家打击犯罪局的全体警力作为一个坚强打击犯罪的战斗团体, 必须达到充分利用不同的司法资源和侦查力量的要求。经过培训, 国家打击犯罪局的警官们同时拥有普通警官和海关及移民局官员的权利。

四、国家打击犯罪局核心任务

国家打击犯罪局的核心任务主要是:情报收集分析研判、合理本配置侦查资源确定任务、侦查和取证;犯罪预防。具体来说, 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国家打击犯罪局将成为英国境内地方警力、国家警务、国际警务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打击犯罪局要继承过去打击有组织犯罪局取得成果。二是国家打击犯罪局将代表英国的利益, 在国际上与其它机构国际法执法合作伙伴进行协作, 打击有组织犯罪、严重犯罪、网络犯罪、跨境贩卖人口等犯罪。三是国家打击犯罪局在行动过程中将协调与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和苏格兰议会关系, 将有权和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主要业务机构联合展开行动。在实践中, 这此机构包括苏格兰犯罪和毒品执法机构, 苏格兰警察部队和北爱尔兰警署。

五、国家打击犯罪局的组成部分

国家打击犯罪局内部分为四个中心, 分别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指挥中心、边境警务指挥中心、经济犯罪指挥中心和儿童剥削及在线保护中心。这四个中心本着快速反应和灵活机动的原则展开行动。在国家打击犯罪局局长的统一领导下, 四大中心密切配合, 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等的强大合力。

六、本轮警务改革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此次警备改革尤其是国家打击犯罪局的成立对英国国内的刑事侦查有巨大的影响, 并且对我国目前的刑事侦查实务起了一定的启示。本轮警务改革主对于刑事侦查方面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侦查专业化力量。

有组织犯罪、严重犯罪、跨境贩卖人口、网络犯罪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团伙犯罪, 犯罪过程隐蔽, 犯罪手段往往具有高科技因素, 犯罪工具高智能化, 所以打击这些犯罪必须要有专门的打击力量。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的成立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对我国刑事侦查事业来说, 也有相当大的启发作用, 像当前国内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 这些犯罪同样存在缺少专业打击力量。

(二) 情报主导侦查。

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在前国家情报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情报库, 整合了情报资源, 建立了情报研判分析中心, 对国内有组织犯罪、严重犯罪、网络犯罪、跨境犯罪等犯罪, 从总体到具体的大案要案进行了各个角度研判, 包括数据采集, 情报分析, 分配任务, 协作安排等。国内目前对信息引导侦查, 建设公安内网各方面的数据库方面的工作也是取得了一定成果, 并且国家也对此加大了投入, 这方面的建设往更完善的方面深化。

(三) 侦查协作。

缘于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跨境犯罪等犯罪的犯罪过程流动性大, 时空跨度都比较大, 所以警方展开侦查协作是打击此类犯罪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的公安体制是“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这种体制对于展开侦查协作非常不利, 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的成立对我国的侦查协作是一个启示, 我国是否可以针对有组织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犯罪也成立类似的机构呢?

参考文献

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方面的影响 第10篇

(一) 侦查难度加大

辩护制度的修订, 造成侦查工作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 同时还增加了律师。有些律师在这个时候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 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 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不得的强迫自证其罪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 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 取证阻力加大

侦查阶段, 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 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 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 使言词证据存在着不确定性, 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 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三) 犯罪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大部分犯罪的根源, 这在对反贪侦查工作中的影响极大。因为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 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四) 技术侦查的规定和电子数据被正式确定为法定证据

其形式为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助推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两化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 抓住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机遇, 推动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两化建设”势在必行。

二、新刑诉法对反贪侦查工作方面的机遇

(一) 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将要全面转变

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 正确对待上级机关的考核。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 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对案件的查处, 不能急于求成, 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 要长期经营, 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也就是要加大初查力度, 放宽初查时间, 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防止犯罪嫌疑人知道办案意图, 毁证灭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

(二) 技术侦查手段将被充分运用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 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 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 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 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 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 在理论上已经无法侦破。修改后的刑诉法将这一措施纳入其中, 对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将借助这一手段, 克服侦查取证难, 瓦解犯罪嫌疑人订立的攻守同盟, 发现和获取新的案件线索及证据。

(三) 职务犯罪侦查权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增加了强制采样作为人身检查的一个子类、扩充了“查冻扣”的对象范围;特别是授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 (但无执行权) , 这些都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技术侦查权的进一步完善, 必将提高反腐力度和惩处效果。

三、加强反贪侦查规范化的主要措施

(一) 证据制度力度提升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在职务犯罪侦办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贿赂犯罪中, 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无法定案。虽然刑诉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宽处理。但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如实供述的情况少之又少, 更多的情形是拒不回答, 有了这个新规定, 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凭借此规定, 拒绝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诉法对侦查部门的规范执法, 取证能力、程序意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部门不仅要负责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还要收集证据证实自己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所取证据的合法性, 保卫侦查活动成果。

(二) 侦查措施加强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 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并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所收集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贪污贿赂案件, 具有不留案发现场, 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 一些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利用各种关系串供、毁灭证据、阻碍侦查工作, 甚至进行反侦查活动, 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 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 在理论上已经无法侦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包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监听、邮件检查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先进的技术侦查措施和手段的应用, 将有效增加侦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四、结束语

我国新《诉讼法》在实施以来对我国反贪侦查方面的影响较大, 但从检查机构在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基础之上, 可以国际上更为普遍且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来维护我国法律乃至宪法的根本效用, 这样更能促进我国反贪污侦查工作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邬振刚, 虞国忠.关于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的调查与思考[J].公安研究, 1996 (6) .

[2]赵恒惟.刑诉法修改前后辩护与代理的比较[J].律师世界, 1996 (8) .

推动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科学发展 第11篇

充分肯定侦查预防工作取得的成绩,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去年七月侦防工作“上海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按照“十三检”会议要求,坚持“一个方针,两条主线,三大战略,四项突破”的总体思路,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侦查预防工作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

第一,全面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保障投资安全”专项预防工作,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和南水北调工程预防;认真开展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食品安全专题预防;推行十条措施,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推进预防教育进党校和行政学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大型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廉政短片及公益广告评比,在中央电视台和各地电视台播放;深化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实现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进一步提高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水平和实效。

第二,深入推进侦查预防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办案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改革和转变侦查预防工作发展方式和执法模式,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健全侦查一体化和侦防一体化机制;扎实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机制和措施,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有了新的明显提升。

去年以来的侦查预防工作呈现出了不少新的气象和新的特点:一是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侦查预防工作,进一步打牢与“六观”、“六个统一”和“四个必须”相适应的思想基础,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追求办案规模、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的有机统一;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始终把侦查预防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中谋划和推进,适时开展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和预防影响和危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职务犯罪,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深化侦查预防机制体制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和执法模式,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侦查预防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力度大、质量高、效果好的侦查预防工作新路子;四是规范执法行为,努力解决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坚持从严治检,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侦查预防工作的执法公信力。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创新的经验弥足珍贵,工作的势头向上看好,这是我们在新形势和新要求下,继续推动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基础。

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侦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新挑战

曹建明检察长在重要讲话中,对我们面临的形势做了全面深刻的分析和判断,明确了工作总体目标和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积极的态度和高昂的斗志迎接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新挑战。

第一,深刻理解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对侦查预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高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自觉性。当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转型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由此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信访总量都在高位运行,社会潜藏着诸多风险隐患。境内外敌对势力加紧对我进行渗透颠覆分裂破坏活动,打着所谓“人权”、“民主”等旗号极力插手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煽动并企图制造事端,挑起社会动乱。意识形态领域的噪音杂音明显增多,近期围绕一些敏感事件和敏感话题,各种恶性政治谣言通过网络论坛、微博、短信等传播扩散,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侦查预防工作,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深刻理解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对侦查预防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提高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的自觉性。从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看,职务犯罪易发多发,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趋势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犯罪的多发部位随着资源配置的需求、经济产业政策的导向和国家投资重点的变化而移动变化,且向新的领域滲透蔓延;犯罪手段、方式日趋复杂多样,而且不断翻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职务犯罪在隐蔽化、智能化、群体化的基础上,日趋高端化、关联化、信息化、国际化甚至期权化,侦查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非公经济组织为追逐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从业人员居中斡旋,介绍贿赂增多;一些职务犯罪直接损害民生民利,与多种社会问题相互伴生、相互纠缠、相互发酵,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使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与解决社会问题混搭在一起,任务愈加复杂艰巨繁重。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谆谆教导我们要防止“四个危险”,经受“四大考验”,增强“四个意识”。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加大工作力度,努力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三,深刻理解愈加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环境对侦查预防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提高维护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自觉性。我国社会环境日益开放、高度透明,反腐败和司法公正的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关注点日益扩大,一些案件经媒体和互联网曝光后,迅速形成社会热点,有的还酿成群体性事件。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侦查预防工作的敏感度更加凸显。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深切期盼,充分认识自身执法水平和形象对整个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乃至党和国家形象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能力水平。

扎实做好今年下半年的工作,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今年我们党将隆重召开十八大,扎实做好当前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曹建明检察长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我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工作方针,继续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创新发展。在不放松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部署,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要开阔视野,从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促进深化改革为根本目标去思考预防工作,立足检察职能,发挥办案优势,深刻剖析和认真分析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和条件,查找带有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等深层系问题,研究提出从机制体制、法律制度上的根本性防治对策。二是要根据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和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变化趋势,抓住重点,积极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用专项工作促进整体工作,用大的动作扩大社会影响。三是要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化、社会化和法治化建设,深入开展预防咨询、预防调查、年度报告、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和法治文化宣传、行贿档案查询和涉检法律服务等工作,探索建立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不断拓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领域和方法,健全和规范各级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下的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大格局的形成。要加强调查研究和顶层设计,认真总结地方人大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贯彻落实的情况和经验,积极推动防治职务犯罪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

第二,加强侦查预防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使我们面临着新的挑战,越是如此越是要重视加强队伍建设。要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从事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的荣誉感,打牢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着力推进侦查和预防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完善骨干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增加了不少机构和编制,但是反贪队伍却在不断萎缩,反渎和预防部门也存在基层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各级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健全机构,稳定侦查骨干队伍,充实加强侦查和预防部门的力量,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做好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我们要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锐意进取,奋力拼搏,為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编辑:简雨轩 fyzwfzzk@163.com

侦查工作影响论文 第12篇

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概述

此次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计111条,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近一半的条文都作出了重要改动, 法条总数由225条增至290条, 修改幅度较大。

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侦查措施、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其中, 细化逮捕条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禁刑讯逼供、保障律师辩护地位等内容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应引起公安侦查部门的重视与研究。

二、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公安侦查权的内容及影响

(一) 侦查措施的修改及其影响

1. 侦查措施更加健全。

根据司法实践和侦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与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的程序, 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传唤、拘传的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新增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 技术侦查使用更加规范。

技术侦查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侦查手段。技术侦查对公民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存在很大的影响, 为强化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 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3.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增强。

为进一步增强对侦查活动的规范与监督,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预防侦查权的过度使用, 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侦查权的进一步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 证据制度的修改及其影响

1. 不能强迫自证己罪原则得以确立。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款的增加预示着不强迫自证己罪原则受到了立法者的认可, 被法学界称为此次修改最大的进步之一。然而, 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不等同于沉默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上述两个法条貌似冲突, 实则统一, 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治理念。因此, 该原则的确立, 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侦查人员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侦查办案, 不倚重口供, 重调查研究, 不断提高自身侦查取证的能力与水平。

2. 证据标准更加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此次修改新增的一个证据标准, 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 必然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并对所认定的证据的合理怀疑进行慎密地排除, 这无疑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设立。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 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和调查程序, 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

(三) 辩护制度的修改及其影响

1. 与新《律师法》接轨, 保证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律师凭借两证一书 (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上述规定解决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与2008年新《律师法》的诸多冲突和差异, 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为办案一线的侦查部门必须通过增强取证工作、把握侦查时机、提高办案水平来适应这种变化。

2. 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的有关规定, 确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3. 进一步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律师行使阅卷权, 可以获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全部证据, 而不仅仅限于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案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等基本案件材料。因此, 律师行使阅卷权的范围比现行《刑事诉讼法》有所扩大。

(四) 强制措施的修改及其影响

1. 强制措施结构更加合理。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5种强制措施, 从理论上来讲, 拘留和拘传属于强制性到案措施, 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性候审措施。三种候审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限制程度有所不同, 其适用条件应当也有所区别。然而,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完全相同, 无法体现两种措施在人身限制必要性的差别。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此问题做了较大的改进, 对监视居住规定了更为严格、更为具体的使用条件, 将监视居住定位为虽符合逮捕条件但不宜逮捕时的替代措施, 明确了监视居住的羁押属性, 从而将取保候审定位为无需羁押时的候审措施, 使强制候审措施呈现出更加清晰的层次, 形成了“羁押候审——取保候审”的多元模式, 对于提高羁押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减少羁押人数具有积极的作用。

2. 强制措施执行更加完善。

包括: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的时限由“立即”改为“24小时内”;对讯问地点和记录方式作出严格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 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 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先行拘留;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方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应当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 逮捕执行标准更加规范。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逮捕规定“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有逮捕必要”表述笼统含糊, 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执行逮捕, 充分发挥逮捕措施在打击犯罪中的威慑力, 同时防止错捕、滥捕, 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则将逮捕的条件进一步细化为“5+2”模式, “5”即“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5种情形: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2”即另外2种应当逮捕情形: (一) 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有故意犯罪前科的, 或者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二)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条件严重的。

三、公安侦查部门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施行的对策

(一) 审时度势, 加强监督, 规范使用侦查措施

公安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 要及时掌握侦查措施的变化, 审时度势, 综合考量涉案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与认罪悔过情况和实际办案的需求, 准确适用和规范使用侦查措施;与此同时, 公安侦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自身侦查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避免因侦查措施不当而导致的证据效力缺失、当事人申诉控告频发的被动局面。

(二) 排除疑证, 客观中立, 提高办案取证能力

公安侦查部门在取证过程中, 要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实事求是地对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 不偏不倚, 客观中立, 不带有罪推论的“有色眼镜”, 不轻信口供, 重调查研究, 不但要收集证实涉案单位与当事人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的证据, 而且也要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对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公安办案部门应以此次刑诉法修改为动力, 提高取证能力, 保证办案质量, 把每一个刑事犯罪案件都办成“铁案”, 使其经得起法律的监督和历史的考验。

(三) 区别对待, 准确执行, 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首先, 公安侦查人员应掌握最新的刑诉法规定, 针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 区别对待, 合理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 在运用强制措施达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的同时, 应充分保障公民合法的人身权益;其次, 在采取逮捕措施时, 应根据最新的执行标准, 准确执行逮捕, 充分发挥逮捕措施在打击犯罪中的威慑力, 同时防止错捕、滥捕, 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后, 公安侦查部门应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举的法治理念, 严格依法办案, 坚决避免滥用强制措施和采用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行为。

(四) 沟通检法, 增强联系, 妥善解决最新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十分深远, 在新法施行以后必将出现许多新问题, 新情况。公安侦查部门应及时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 增强联系, 针对新法施行后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展开研讨, 及时召开相关会议, 协商解决, 积极推动和促进刑事犯罪案件的顺利起诉和审判。

摘要: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行,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提出全新的挑战。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权,影响,对策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真案 (草案) 》的说明,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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