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论文题目范文

2024-03-11

侦查学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要:从“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来看,法院地位不在公检之上,侦查环节依然重要,要保障证据符合程序和实体要求。在过往“侦查中心主义”影响下,侦查取证工作在现场勘查、物证送检、口供以及证据获取充分与否等方面存在问题。适应“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命案侦查应及时全面进行现场勘查,提高物证提取保管及送检的质量,做好口供的记录、固定及证据证明等工作,提升命案侦查取证质量,为案件侦破和顺利进入审判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命案;侦查取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以来,如何正确理解其含义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一大焦点问题。在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指案件办理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有罪与否、由法院在实质化庭审中依法行使权力、以侦查和起诉作为审判的准备阶段;在实务界,有观点指出,该制度的实质是“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改革趋势,对目前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何改进,以符合改革需求是一道“必答题”。本文以侦查取证为视角叙述其在“侦查中心主义”背景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改进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解读

近年来,类似“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出现凸显了以往庭审形式化的弊端,既影响着司法公正的权威,更警醒着司法工作者,因此我们应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现状进行反思。从公安工作落实的实际需要来看,“以审判为中心”既是宏观的诉讼关系改变,也是微观的证据裁判规则转型。

对于诉讼制度改革,将侧重点放到审判上,尽力保障每一桩刑事案件能达到法律对于审判的要求,围绕审判这一核心有助于司法活动从根本上杜绝“病态”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要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首先要对其内涵进行较为全面的理解。对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的内涵进行解读。

(一)法院地位不在公检之上

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而言,改革希望解决的是侦查、起诉、审判的职能构建问题。为了提高庭审实质化程度,法庭审理需要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以保障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环节充分举证、质证,以利于法官更了解案件事实。虽然这样强调审判职能的终局性,但其衡量的是诉讼关系,不会使公安、检察两机关完全依附于法院。

(二)侦查环节依然重要

“以审判为中心”是基于诉讼职能视角下提出的观点,在实践中,侦查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其核心是为审判服务。作为基础性的存在,侦查环节依然是刑事诉讼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没有侦查环节对证据的调查,审判阶段就缺乏根基,因此,该制度对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侦查这一基础工作收集到的证据会影响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三)以审判为中心要保障证据符合程序和实体要求

在客观来看,人对于未知事物的探知是一种渐进式的逻辑证明,即从最初的全然不明逐渐趋向于真相。刑事侦查以还原命案事实真相为目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取證程序和实体二者均符合法律要求才能推动案件顺利进入审理阶段。据此,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法院在审理命案过程中,对侦查取证过程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进行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监督,通过法院裁判达到保障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侦查中心下的命案侦查取证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要注重所获取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相关要求。从近年来被平反的冤假错案来看,证据问题是导致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通过对近年来部分刑事命案的材料进行梳理分析,笔者认为,“以侦查为中心”下的命案取证工作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场勘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场勘查不细致全面。现场勘查是获取命案基本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在此过程中所能得到的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提取到的相关物证,对于推动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正因如此,客观、细致且全面是勘查现场的基本要求,在此过程中既要依规对物证进行固定、提取,又要注重对现场特殊物证、隐蔽性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就目前实践而言,受惯性思维影响,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往往对命案外围现场和关联现场的关注不足,存在勘查简单粗略等问题;对于取证部分,侦查人员对客观存在的痕迹、物证比较重视,但对隐性证据的寻找和搜集重视程度不足,从而影响了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认识[1]。

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性不只在所获物证能给命案侦办提供证据和线索方面,更在于现场勘查的质量会对命案侦办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一个没有进行细致全面勘查的命案现场会增加侦破工作的不确定性。如陕西省旬阳县某起故意杀人案,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得到的29张现场概貌照片均无法反映出现场的全部情况,且现场部分物证缺乏细节,对于一起命案现场而言,这样的勘查工作显然不利于案件侦破,更不利于在庭审中接受质证。

二是现场勘查不及时。及时勘查命案现场对发现案件真相具有重要意义。受痕迹物证自身的特点和所处环境的影响,其状态会随着时间跨度的增大而增大,即时间越长,物证遭受破坏的风险越高。因此,及时进行现场勘查不仅是工作规范的要求,更是客观需要,如果一桩命案现场的痕迹物证原始状态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甚至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无疑加大了案件侦破工作的难度。

三是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现场勘查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客观、全面的记录,在经过庭审环节的质证后,能够作为重建犯罪现场的依据。实践中,命案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文书记录和程序两个方面。

在文书记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制式文书样式不统一;影响现场勘查结果的自然条件记载不详细;物证提取过程记录无法证明物证来源;勘查笔录内容与其他案件材料内容不相符,而在程序方面则存在侦查人员身份、签字等内容遗漏和缺少见证人及其签字的问题[2]。

作为证据使用时,一份勘查笔录若存在上述问题之一是极易被质疑的。如在湖北省孝感市昌县某起故意杀人案中,侦查人员对野外、室外现场分别进行勘查,但案件勘查笔录只有一份,记录时间长达45小时20分钟,且笔录中的光源为自然光,这些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记录必然会受到辩方质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因此产生困惑而难以进行判断。

(二)物证送检保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命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审三方越来越重视案件物证送检保管问题,物证或者其他送检程序上出现问题,往往直接导致该鉴定意见或结论无效。所以侦查活动要重视物证提取质量、物证污染、送检时间等问题,确保检验鉴定意见的质量。

1.物证提取质量有待提升。物证从提取到保存的过程是及时有效的才能让其在庭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务中,物证提取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物证提取操作机械,物证完整性容易被破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部分侦查人员对于可以无损提取的物证存在操作机械的现象。如果不对痕迹本身进行研究就机械地提取,就极易破坏物证的完整性,给案件侦破增加了人为因素的难度。

二是物证提取方法较单一,提取不够全面。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物证提取提供了多元的方法,但实践中多样化的方法适用度低、提取也不够全面。在贵阳发生的一起故命案中,侦查人员对一组连续手印的提取过程中,并没有完整记录其全貌和细节部分,导致该痕迹提取不全面,提取质量大打折扣。

2.物证存在污染情况。鉴定意见的采纳需要物证提取质量和保管质量的双重保障,如果一份待鉴定物证受到了污染,小到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大到影响案件的定性,甚至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或排除。

物证所处环境和收集方式与其是否受到污染以及污染程度息息相关,由于物证污染的方式较为多样,所以本文着眼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即物证因侦查人员操作不当而受到的污染。一起命案的现场勘查中,除了案件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外,参与侦查工作的人员也会在现场留下相关痕迹,从而增加了物证被污染的可能性。

不恰当的保管方式对于物证而言就是灾难,物证的保管方式对其所存在的证明价值具有重大影响。如在广东汕尾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件中,侦查人员收集到了不能确定归属的实物证据,但没有独立进行保存,导致该物证受到严重污染而无法进行鉴定,不能成为证据进入庭审质证阶段。

3.物证送检不及时。一份待鉴定材料是否能及时送检不仅对其证明价值产生影响,更影响着案件的诉讼和审判。深究物证送检不及时的原因有二:一是部分侦查人员认为被送检物证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不重视其他重要物证送检;二是物证自身条件因被送检的时间跨度长而发生变化,检验鉴定的必要性降低,从而影响了案件的侦办。

如青海西宁某起故意杀人案,据《DNA个体识别检验鉴定书》,主办机关在11月到12月间分三次将16份物证和样本送检进行DNA鉴定,经鉴定,16份送检物证只有4份样本检测出了人体DNA,且据相关证据获取记录记载,4份样本提取与送检时间均存在较大跨度,由此可见,不及时送检物证对证据价值会产生较大影响。

(三)口供的记录和固定存在问题

一是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供述的真实性是其被采纳的条件之一,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较易遭到质疑,质疑集中在兩方面:讯问笔录注重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无罪辩护部分较少甚至没有;讯问笔录内容与犯罪嫌疑人主观条件之间存在矛盾使其真实性存疑。

二是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我国诉讼制度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设置有利于规范讯问行为,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自愿性。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录音录像缺失、录音录像内容与笔录内容不相符、录音录像存在提前彩排的嫌疑等问题。

三是讯问笔录制作不规范。一份符合法律法规制作要求的讯问笔录有利于推动诉讼进程,但就目前而言,侦查讯问笔录的制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笔录制作的复制粘贴

诉讼活动中,每一次讯问得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于还原案件真相都至关重要,但近年来,部分案件中出现了讯问笔录复制粘贴的现象,极端情形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对作案过程的供述呈现一致和稳定的现象,即首次讯问与随后多次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一致,不同时间进行的讯问笔录居然出现了相同的错误,如此不真实的记录是无法让人相信其具备证明力的。

2.笔录制作的不严谨

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需要核对其真实身份,如果讯问笔录中对同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记录存在多种记载,必须认真进行核对以避免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环节上出错,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命案侦办过程中,细节更是重中之重。

3.讯问人员的“分身术”

对于一个案件侦办而言,同一时间段内侦查人员只能进行一项侦查活动,但实务中却存在部分侦查人员同一时间段内从事多种侦查活动的现象,对于讯问工作而言,如此“分身术”凸显的不仅仅是侦查人员对待案件的态度问题,更让公众对侦查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二人办案”的规定产生怀疑。

(四)证据不充分

侦查取证获取的证据,如果形成不了完整封闭的证据链条,就难以达到命案证据证明标准[3],使命案诉讼工作陷入僵局,甚至导致无罪判决或不起诉情况的发生。

1.证据间相互矛盾导致证据链断环。命案侦查取证工作是以获取证明犯罪的证据为核心开展的,从犯罪事实出发对证据进行核查比对,对于收集到的证据要证明证据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目前,证据之间可能存在三个矛盾:一是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为了逃避打击,命案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之间出现变化是正常的,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将获取的供述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对,以保障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避免证据被排除;二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的矛盾[4];三是实物证据之间的矛盾,命案侦查工作中获取的每一个实物证据所反映出的犯罪信息的指向性具有唯一性。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如果没有被调查核实清楚,就有可能为案件的诉讼活动造成阻碍。

2.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中,其所包含的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需要有较强的关联性,尤其是对案件事实具有极强证明力的关键证据(如作案工具)必须在侦查取证阶段及时收集和固定,否则将会给案件办理带来隐患。

三、审判中心视域下命案取证的完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安机关调整和完善侦查取证工作的方法、转变理念[5],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以保障人权为前提对犯罪进行有效打击,促进诉讼制度改革措施在侦查阶段得以落地生根[6]。

(一)现场勘查

一是充分重视现场勘查。对命案现场进行客观、细致、全面勘查是取证工作的出发点,无论是为了符合执法规范化的要求还是基于命案取证的现实需要,都要对现场勘查工作予以充分重视,任何参与现场勘查的人员都需要将现场勘查工作视为取证工作的基石。

二是及时全面勘查现场。之所以要及时全面勘查现场,追根究底是为了避免案件发生后因人为因素和时间因素对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造成破坏甚至毁损。在实际工作中,侦查机关要严格落实“一长双责制”①,做到“一长四必”②,对于每一起命案,都尽最大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对现场进行勘查。

三是规范制作現场勘查笔录。要确保现场勘查工作主体人员的资格,勘查过程要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要到位;客观全面记录现场勘查过程,杜绝主观的臆断分析;为了保持勘查笔录的真实客观性,即使记录人员对相关物证、痕迹进行了个人主观分析判断,也不要将主观意见记录于其中;现场勘查笔录要对各要素进行完整记录,即笔录要对命案现场勘查过程中各相关要素——现场拍照、现场图示及录音录像要保持一致,做到笔录与各要素相互之间能相对应。

(二)物证送检保管

一是提升物证提取质量。采取多种方法对物证进行全面提取。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个物证的提取能使用的方法永远不止一个,侦查人员要学会将多样化的方法用到提取过程中才能确保提取质量。如提取一个遗留在命案现场的工具痕迹时,可以先采取拍照法进行无损提取,然后看其是存在其他痕迹并进行提取,最后对该工具痕迹进行原物提取。通过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取证业务能力。目前,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先进设备与侦查人员实际使用操作能力不相匹配的情况。因此,通过对一线侦查人员进行培训,有利于提升物证取证质量。

二是妥善保管物证。建议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统一的物证保管中心,并制定健全物证保管细则,对物证进行规范化管理,在保管细节方面,可以借鉴管理图书、档案的经验。加强对基层侦查人员的培训与指导,以提高其业务能力,改进物证保管工作。

三是物证送检要及时。公安机关应制定工作细则,规定不同种类物证的提取和送检时间,并以此作为考核的标准,让物证送检及时有制度上的保障。将物证送检责任落实到个人,负责进行侦查的工作小组应指定一名成员负责物证送检,主动与检验鉴定技术部门进行沟通,确保送检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基层侦查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为做好物证送检工作提供人员保证。

(三)口供的记录和固定

一是依法依规进行讯问,确保供述真实。在证据标准门槛日益变高的今天,口供作为证据之一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仍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要做到系统、客观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在系统方面,因为讯问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较量,所以侦查人员在开展讯问工作之前,应以现有证据为基础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并仔细研究,不要毫无准备就开始讯问,让讯问陷入僵局状态。在客观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要客观真实地记录,遇到方言还应记录方言的真实意思,此外,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由不供到招供甚至是翻供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记录,以保持真实性。

二是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对口供的合法性审查要在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同时进行,静态审查讯问笔录,动态要对讯问过程进行审查,为口供发挥其作为证据的最大价值提供双重保证。因此,要规范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功夫应该要花在审查其完整程度上,由于经济水平差异而使同步录音录像受到影响时,侦查机关可以在规范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时需要附加必要的文字说明。同时,侦查人员应对讯问整个过程(开始到结束)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并与讯问笔录的记录内容保持一致,尤其是关于时间的记录。

三是规范制作讯问笔录。在笔录制作程序上要严格落实由侦查人员负责,做到谁记录谁负责;对笔录记录应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真实、详细、准确。对命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笔录中要注重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情况、供述态度及转变原因都应进行记录。在笔录制作完成后,侦查人员应核实是否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不相匹配的地方,以避免和其他笔录存在矛盾影响合法性。

(四)证明标准

一是构建关联性较强的证据链。证据链并不是单个证据的简单相加,而是证据相互之间存在与犯罪事实有关联才能形成,对于命案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应注重所获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为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提供基础。从现场勘查到锁定犯罪嫌疑人再到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取得其供述,整个过程在任何一个阶段都需要有相关证据进行印证且能排除合理怀疑。

二是注重排除合理怀疑。一个案件中的证据链所包含的证据,均不是孤立存在的,更不能是相互矛盾的,它必须是与犯罪事实相互印证的,即命案证据链条的构建以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能相互印证为基础,这样既能避免言辞证据的不稳定性,又有利于进一步固定实物证据。对于刑事命案而言,侦查取证获取的证据应与构建证据链的工作是同步的,侦查人员应以非法证据排除意识为指导,面对收集到的证据,通过不同的比对方法来审查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做到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问题的证据。此外,在案件侦查终结阶段对案卷进行审核时,侦查人员应以检察官、法官的视角对案件证据进行反思,看其中是否存在可能会被排除的证据,严格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检测已形成的证据链。

(五)提升命案侦查取证质量

一是谨慎审核隐蔽性证据。实务界对于隐蔽性证据有着高度信任,但隐蔽性证据可能与现有证据存在极大冲突,如鉴定意见或其他物证。然而,隐蔽性证据之所以具有验证其他证据甚至是揭露真相的功能需要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记忆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价值则会被大大削弱[7]。因此,如果隐蔽性证据无法与其他侦查人员已获取和掌握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或不具有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的可能性,则应慎重考虑对隐蔽性证据的使用。

基于隐蔽性证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局限性,侦查机关在使用前应对其进行谨慎的审核,为了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应注意收集可以与隐蔽性证据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避免让隐蔽性证据成为孤证,不利于案件侦办;对于隐蔽性证据,侦查人员要以刑事案件诉讼过程证据证明的严格标准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判断;注重保护隐蔽性证据的保密工作,避免隐蔽性证据被虚假补强。

二是注意技术侦查措施所获证据的运用。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的說法也适用于侦查工作,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取证中的运用大大提高了效率,可以打破传统调查方式的局限性,但从审判角度看,技术侦查手段的应用属于法律规定的秘密侦查方法,其秘密性特征在案件庭审中会遇到较多阻碍,所以在使用时,要对此类证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以降低其被排除的风险。对此,可以从实施技术侦查手段的环节入手,对审批手续制定严格要求,对于以直接取得证据为目的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若要在庭审中进行使用,则要严格控制其公开范围,依据证据材料本身情况对其进行转化后再进入庭审过程。

四、结语

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是完善现有诉讼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就公安侦查工作而言,“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对于侦查人员办理刑事命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取证方面,证据证明标准门槛的提高使侦查人员要改变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模式,才能适应新形势。侦查人员在侦办命案的过程中,为了让案件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让法律及时惩罚犯罪分子,取证工作就不得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主而展开,要逐步转变为通过收集到的证据而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将其与其他证据融合在一起形成具有较强关联性的证据链,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罚。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道门,侦查取证工作在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形势下,侦查模式的转型势必要走在最前面,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将“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产生的影响落实到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侦查模式,以推进侦查工作尤其是在取证环节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强化程序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与诉讼意识,让每一桩命案从侦查开始就得以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注 释:

①“一长双责制”是指在局长领导下的专案组长负责制和刑技部门负责人负责制,是公安部党委为确保在命案侦破工作中实现“两降一升”目标,通过落实责任制强化侦破命案关键环节的工作,提高命案侦破水平而提出的工作机制。

②“一长四必”: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现场勘查工作负总责,在“必勘、必采、必录、必比”上下功夫。

参考文献:

[1]李勇权.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9).

[2]李哲.现场勘查笔录中物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2).

[3]张书薄.论物证在证据链构建中的运用[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

[4]陈闻高.刑案侦办应如何“以审判为中心”[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3).

[5]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2).

[6]蔡佩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对公安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2).

[7]秦宗文.隐蔽性证据虚假补强问题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6(2).

作者简介:黎施(1998—),女,汉族,北京人,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

侦查学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要]递进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性教学方法,采用此种教学法,其教学过程顺应案件侦查工作逐层推进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并且注重和强调开放式思维训练,能够增强学生学习兴趣,以及系统全面地梳理理论知识。文章从选择案例、切割整理、设计问题、课堂教学、修正微调五个环节探讨了递进式案例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关键词]递进式  案例教学法  刑事案件侦查

[作者简介]芦佳(1979- ),女,江苏泰州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案件侦查。(江苏  南京  210046)

案例教学法是我国公安院校“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专业教学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基本教学方法,但是,在实践应用中,因为案例繁杂冗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或者侦查工作分布于案例陈述之中,学生思维过程受到“答案”影响而训练效果不好;以及案例教学法本身不适合理论知识传授,难以形成系统完整的知识体系的局限性等缺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经过多年案例教学改革实践,提出一种以案例教学法为基础,将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有机结合,并且适应“刑事案件侦查”课程特点的递进式案例教学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启发学生思考、巩固理论知识和提高技能训练的教学目的。

一、递进式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递进式案例教学法,将教学案例按照侦查过程,划分为受案、立案、侦查、重点、破案侦查终结等五个层次(部分),其中二至五部分在教学初始阶段进行屏蔽,只给予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及设计问题,当完成本阶段课堂讨论、点评、理论讲授、侦查工作评析等教学环节后,进入案例教学第二层次,给予此层次案情介绍及设计问题,逐层依次推进直至五部分案例全部讨论结束,完成案例整体教学。

使用递进式案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已掌握的理论知识在逐层推进的教学中深化巩固,其应用能力也能得以提高。学生可以进一步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理论,巩固侦查办案的程序意识,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逻辑思维习惯。教师采用此种教学方法,比以往更容易把握讨论进程,控制讨论节奏和方向。由浅入深的案件侦查模块,使得学生可以很快上手,自觉参与度高,且能保持探究热情,很少出现冷场、僵局,课堂气氛较为活跃。

二、递进式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1.教学过程顺应案件侦查工作逐层推进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当一篇从受案到侦查终结的完整案例,采用文字式长篇叙述方式展现在学生面前时,学生接受信息可能并不是顺应案件侦查过程的时间顺序,而是首先关注案件发生情况及最终侦查结果,乃至谁是凶手。在全面接受案件信息过程中,这种时间顺序的颠倒对后期分析判断案情,制订侦查方案都会产生错误影响。而首要关注如何认定案犯以及抓获案犯时,也不符合案例教学中的逻辑顺序。

递进式案例教学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当学生拿到只有受案阶段案件材料时,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被动接受,他们的关注点自然只能停留于侦查程序的初始阶段,随着侦查工作的逐层推进,进而逐一研究立案、对案情的分析判断、采用的侦查措施、收集固定证据等部分。这种方式不但可以提高情境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更为关键的是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收到最佳教学效果。

2.注重和强调开放式思维训练。递进式案例教学法最大的优势就是注重和强调对学生开放式思维的训练。每一阶段导入的案例都将后期工作内容进行了屏蔽,这不同于以往案例分析过程中全盘推出案例内容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势必将部分侦查工作提前公布,从而影响学生独立的逻辑判断。这种不可避免的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定向思维方式,与我们强调在对案件分析判断中的开放式思维训练相左。侦查工作不像数理化试题,它没有标准答案,每个案例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个人对案件都有自己的看法,教师不必过多拘泥于结果,而应鼓励学生创新思维,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开放式思维活动下,学生制订的侦查工作方案,有些还不够严谨、完善、规范,但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通过主动思维,自觉研究获得知识这个教师无法传授的法宝。同时,他们还能够学习他人的思维方式和思考结果,拓宽自己的视野。

3.递进式案例教学法能够增强学生学习兴趣。以往案例分析中,学生没有耐心读完繁杂冗长的案例,很多重要的细节性问题都被忽略,而往往一个案件的突破口可能就在某一细节问题上。侦查办案本身就是搜集案件信息的过程,有时全篇案例为了完整性和真实性,将案犯和作案过程的介绍涵盖其中,学生的探究精神没有得到鼓励,所以信息较大的陈述式案例介绍并不适合实践教学,也直接导致学生在案例分析初期就已经失去学习兴趣。

递进式案例教学法中,设计为第一程序模块的案例,通常都是报案材料或者发现案件情况介绍。这部分内容简洁明了,传递信息量少,学生可以在阅读之后快速进入真实情境,逼真的案件情境也已经激发起了学生学习兴趣和侦查破案的决心。此外,递进式案例教学采用分解目标,以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按照侦查不同阶段导入案例,将问题化整为零穿插于不同阶段,从而逐一攻克,减小分析的难度。案例随着程序推进由浅入深层层递进,学生始终积极参与其中,体验案件侦查不同阶段。这些都能够激发并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取得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4.递进式案例教学法能够系统全面地梳理理论知识。通常案例教学法并不适合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这也是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所在。递进式案例教学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一弊端,全面系统地帮助学生梳理理论知识,让学生在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中,直观地形成系统完整的刑事案件侦查知识体系。

同时,在以往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强调以个案侦查方法的研究为主线,而对学生系统、全面掌握刑事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上体现不足,使用递进式案例教学法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案例在前期已经按照刑事案件侦查的程序切割成几大模块,教学中按照程序顺序依次给定案例模块,只有完成本阶段的工作,才能进入下一程序。教学过程始终强调程序,这一思路不仅为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也是顺应现阶段实践部门侦查工作的重心。

三、递进式案例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1.选择案例。选择用于教学的案例,除了具备真实性、时效性、典型性等特点,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案件侦查过程中程序节点清楚,层次分明。案例能够体现案件侦查各阶段程序,即在简单整理后容易被切割分层次,采用逐层推进进行教学的案例。有些案件侦查程序交叉叠加,或者层次不清;还有的案例案情介绍与侦查工作结果掺杂在一起混淆不清,或者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导致侦查程序体现不明显,甚至存在诸多漏洞。如果选用这样的案例,教师需要在教学前期进行大量整理工作,费时费力,效率不高。

第二,侦查工作内容全面丰富,包含全部成功与失败以及无果的侦查工作内容信息。以往教师拿到手的案例,都已被成功侦破,文字材料也是被办案人员整理好的,这样的案例具有局限性,它往往展示的是从接受案件到侦查终结整个过程中成功之处,是一条阳光大道走到底,但事实上,侦查过程曲折迂回,甚至走过死胡同。学生分析案件时,因为采用开放式思维方式,他们也会像侦查员一样遇到曲折迂回甚至死胡同,此时教师就必须给学生反馈信息,然后让学生自己来修正方向。假如我们没有掌握这些成功与失败以及无果的侦查工作,就无法给学生反馈信息,那么开放式思维方式训练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选择有全部成功与失败以及无果的侦查工作内容的案例,才能在教学中给予相应反馈。

第三,案例最好有全面的文书材料或案件卷宗。文书材料包括有接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有条件的可以直接收集其案件卷宗,这些材料可以让学生直观认识案件,并对前期知识体系进行全面复习与查漏补缺。

2.切割整理。选择好的案例,使用前还需要教师进行切割整理。首先,按照以下模块对案例进行分割,即受案、前期处置程序,立案程序,分析案情、查找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破案侦查终结程序。其次,分割案例之后还要对其整理,先将每一阶段中侦查工作具体内容全部挑出,另外编辑。剩余有关案情介绍内容,教师还需要仔细推敲,斟酌修改,看是否有含糊不清的表述,是否有难以理解的内容,是否有无法表达的案件信息。另外编辑的侦查工作要分为实际开展的有效侦查工作、实际开展的无果侦查工作、实际开展的错误侦查工作以及没有实施的侦查工作四个部分,其中前三种要详细将侦查工作开展的结果附后。

3.设计问题。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需要,准备案例还需确定必要的讨论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有关刑事案件特点、侦查程序和侦查方法的基础理论知识点及拓展知识点。这部分内容比较固定,只需依照案件类型,将前期理论讲授的知识点结合本案例有重点地选取即可。第二,有关此案具体侦查程序和侦查方法的相关问题。这部分讨论题设计时,要具有启发性、诱导性和可讨论性,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学生创造性,给予最大空间让其见仁见智、百家争鸣,才能充分挖掘每一个案例的使用潜力。第三,对实践部门办理此案的成败得失之评析。第四,在本次讨论中学生个人总结。以上两部分内容,问题的设计都是让学生进行评析与自我评析,进而能够从大局出发,再次全面认识案件,从而克服学生自身经验或思维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看法单一、思路狭窄。

4.课堂教学。递进式案例教学法的课堂教学,与普通案例教学基本相同,即课前的理论知识复习回顾、熟悉案例(这里的案例仅指被切割后案例的第一部分),课堂讨论以及总结评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教师最好不要过多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更不能简单、随意评论学生的观点,以免学生先入为主而固定思维,得出千篇一律的结论。教师应该鼓励学生,提出自己不同的见解,并组织他们对这些方案进行探讨。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够起到训练学生发散式、开放式思维的作用,更能提高他们言谈、交流、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因为前期对案例的切割整理,且在课堂讨论中案例模块逐一抛出,层层递进,因此教师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更容易把握讨论进程,控制讨论节奏和方向,也能全面复习基础理论知识。而第一抛出的接报案模块难度较低,学生很快上手,自觉参与度高,也很少出现冷场、僵局,课堂气氛较为活跃。

5.修正微调。从案例的选择到切割整理案例、设计问题,是对案例的前期准备工作。但是能全部满足选择案例条件的案例不多,能进行简单切割整理和设计问题的更是少之又少,教师在经过教学实践后对案例进行修正和补充。教师可以返回当时收集案例的侦查实践部门,和办案人员多多沟通,重点就失败以及无果的侦查工作,所设计问题侦查员怎么看以及教学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等进行探讨,毕竟对案件最熟悉的莫过于他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最直观和中肯的。

[参考文献]

[1]戴蓬.侦查学专业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教学研究,2010(4).

[2]李波阳,李栋.“刑事案件侦查”实践教学模式思考[J].公安教育,2011(9).

[3]于成江.案例再现教学法探讨[J].教育与职业,2011(24).

[4]张颖.美国案例教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11).

侦查学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  要:通过对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方法的研究,了解中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征和原因,本文首先通过文献综述进行了大量研究,然后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对信用卡进行针对性研究。具有类似于货币支付方式的功能属性,信用卡业务的不合理和快速发展,信用卡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弱点,在使用信用卡方面缺乏公众警惕性,信用卡业务在时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空间,信用卡申请,用户和发卡机构持有的不正确信息等,并从加强调查和预防的角度提出对策。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侦查

引言

信用卡的发明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产物,信用卡诈骗罪是随着信用卡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已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物管理秩序。从中国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和趋势,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经验教训,中国必须高度重视信用卡诈骗犯罪。由于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领域的新型经济犯罪,因此其犯罪对象,工具和手段与传统犯罪形式有很大不同。其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智能化,并不断展现新特征,给侦查部门的侦查和打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主观目的为非法占有,并且不遵守信用卡的管理规定,借助信用卡对他人实施诈骗,从而获得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其一,对信用卡进行伪造。行为人即使明知该信用卡是伪造的,但仍然实行了提取现金以及消费购物的行为;其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不顾信用卡已经因挂失而无效或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仍继续使用;其三,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持卡人捡拾或盗窃获得持卡人的信用卡之后,冒充持卡人的身份,使用信用卡对财物进行诈骗;其四,恶意透支。持卡人主观上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想法,违反信用卡的限额或期限规定,通过透支骗取超过5000元的财物。银行对持卡人进行催收公告后,经过3个月仍然没有还款,或者不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的评判标准中,数额较大是指超过5000元,数额巨大是指超过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超过20万元。信用卡诈骗犯罪对特约商户、持卡人,甚至是发卡行都会造成不利影响,不仅会损害金融机构积攒的良好口碑,还会引起持卡人的不安情绪,对信用卡业务的持续长远发展产生阻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也会随着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的增多而遭到严重破坏。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途径选择

1.从获取分析监控资料入手

为了保障客户的安全,现在很多商场和银行ATM营业窗口装了监控设备。当犯罪分子到相关地方购物,办理业务时,监控摄像将其犯罪过程以及外貌形象特征记录下来。一旦发现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应利用这些数据将其细心保存,并深入研究。信用卡诈骗的调查过程中监控摄像材料有很重要的作用。公关机关要充分利用监控摄像宝贵资源,收集案件线索,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2.从搜查扣押控制赃款赃物入手

信用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巨额资金。犯罪人在信用卡诈骗成功得手后,对赃款赃物挥霍、销售并转移、藏匿和销毁,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因此,控制非法资金的流向,挽回经济损失是重点。明确控制赃款赃物的重点范围,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处置涉案资金、涉案信用卡的规律和特点,在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重点地区、金融机构和商贸交易场所进行控制。为了尽快销赃和挥霍,犯罪人常会选择大型商场、高级宾馆等场所进行消费,侦查机关应抓住这几个容易发现赃款赃物的环节,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有效地堵截涉案资金物品。

3.从串并案件拓宽案件线索入手

信用卡诈骗案件多为流窜作案且多为系列性案件。甚至还会形成以家族或地域为联系的专门化信用卡诈骗团伙。侦查机关要与相关地区公安保持密切,及时汇报相关情况,挖掘现有的信息来源,并积极进行串并案。一是来自本地,侦查机关从接到的报案中发现类似的情况;二是来自外地,尤其是和案件线索有类似情况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發生区域;

三是通过经济犯罪协查通报信息系统找到类似的案件。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的取证措施

1.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认定

经过司法实践,已经证实了侦察机关对口供的依赖性。但也要认识到,口供受犯罪嫌疑人主观能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有待考量。《刑事诉讼法》将口供作为一种补强证据,不承认其单独的证明能力。因此,对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机关要借助其他证据证明其是否真实可靠。此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认罪认罚制度,对于缓和侦查机关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关系有积极意义,降低侦查人员为了获取证据而采取刑讯逼供手段的可能性。认罪认罚使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愿意主动交代罪行,有利于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在对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前,侦查人员要详细明确地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和推翻供述的不利后果,同时将其在审讯过程中的供述在案卷中清楚记录,并载明在起诉意见书中。

2.非法证据排除

在刑事审判中,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会被法庭采纳,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在对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不能采取人格侮辱、殴打等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相违背的方式。更不能捏造不存在的事实诱导犯罪嫌疑人做虚假陈述,例如,某个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侵犯的财产数额本是5000元,但是侦查人员却为了破案率,引导嫌疑人承认其犯罪金额为10000元以上。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何人在被强迫的情况下承认自己有罪都是无效的。因而侦查人员在调查信用卡诈骗的证据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损害其某种权益相威胁,或利用近亲属和法律上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进行精神压迫。在询问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证人时,侦查人员要告知其必须对自己所做的证词负责,如果发生虚假证供,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侦查人员不能为了尽快破案,对证人采取暴力行为,逼取证言。

3.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

根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所犯罪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并且期限超过十年的案件,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因此,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如果侵犯财务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而其他犯罪情节,则是可以同步录音录像。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何种情况,在讯问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时都应同步录音录像,将整个过程记录下来,形成完整的视频资料,这样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产生保护作用,还能证明侦查人员取得的证据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进而减少冤假错案。

三、信用卡诈骗的预防与控制

预防犯罪是刑法的根本目的,司法机关对信用卡诈骗的表面上看查清犯罪,以便定罪量刑,但实,更重要的是借以警示社会其他人员不要重蹈覆辙。而营造稳定的和谐的社会氛围不能只靠惩罚犯罪,还要注重采取相关预防与控施。由此笔者对信用卡诈骗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进行研究。

(一)完善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

我国为了惩治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制定了相关的刑事立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对我国打击信用卡诈骗罪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就我国目前的金融刑事立法来讲,主要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打击力度不大等不足,造成一些人利用法律不健全钻改革的空子,进行不法的经济活动。为此:第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对刑法典规定不足的地方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补充,并对已经公布实施的金融法规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之能预防、控制并惩治金融犯罪的法律体系;第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进一步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新手段不断出现,这就要求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注意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新方式的研究和预防,并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进行适当的超前立法;第三,加大打击力度,真正实行罪行相适应,重典治罪,尤其是金融系统的内部人员,如果有金融犯罪前科的,应禁止其继续从事金融或与金融有关的业务,维护金融秩序的正常化和有序化。

(二)制定统一、权威、综合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统一、权威、综合、有效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有效防治的第一关卡。为了保障信用卡的安全使用,国家和有关金融主管机关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如中国人民银行19%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7年8月28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管理的通知》,1998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禁止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违规套取现金的通知》,1997年9月19日《支付结算办法》(第三章),2006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同各专业银行相应制定的规章,形成了我国初步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但是这些零散不统一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缺乏权威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信用卡这种新型的、综合型的电子化银行产品涉及的领域较其他的银行产品拓展面更广,并拥有越來越高的技术含量,这一方面给用户带来了快捷与方便,另一方面也给风险防范、法律约束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就需要国家和有关金融主管机关针对新课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适当的提前立法,才能有效地实现信用卡的管理,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公安司法机关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应借助网络即时监控,及时掌握犯罪信息,进一步完善自动取款系统,比如对被监控的账户,做到只要持卡人将磁卡插入,自动取款系统便自动提示方位、自动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警,此外发卡行与公安机关之间开设24小时服务热线,与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联网;利用特约商户建立的自动报警、图像监控等设置互通情报,及时获得信息。这种防控有利于抑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

(四)深入开展信用卡知识的宣传,加强持卡人的防范意识

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持卡消费或是在ATM上提款时缺乏防范意识被不法分子获悉自己的密码、签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资料后制卡诈骗,会给合法持卡人带来相当的损失。另外,在我国许多人为了使用信用卡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结果经常造成信用卡与身份证同时丢失的情况,这就给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创造了冒用的机会。尽管有的银行在信用卡的使用上规定有加密措施,但我国许多人的信用卡的密码往往与其出生年月,电话号码或汽车牌照等数字有关,这样就更增大了信用卡被冒用的危险。所以持卡人必须改变这样的习惯,加强防范,避免信用卡被别人冒用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四、结 论

随着我国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率越来越大,通过对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研究,了解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征和原因,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领域的新型经济犯罪。在犯罪对象,工具和手段方面,它与传统犯罪形式有很大不同。它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和智能,并且不断显示出新功能。只有加强对信用卡诈骗及其调查的研究,特别是深化对信用卡诈骗调查的系统研究,才能有效地调查信用卡诈骗罪以侦查罪犯。通过介绍信用卡犯罪的定义,分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以及对调查难度进行分析,总结了信用卡诈骗的侦查手段和预防策略,并提供了理论依据,调查人员支持平台开展调查工作。

参考文献

[1]  田宏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实证分析[J].法学杂志,2018,39(12):10-18.

[2]  李坦.伪卡类信用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集群战役初探[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29(04):54-60.

[3]  刘坤.“互联网+”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适用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05):64-70.

[4]  怯帅卫.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J].辽宁警专学报,2014,16(03):30-35.

侦查学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一、视频监控的重要性

视频监控系统一旦选址安装后即可监控较大的空间范围, 并实现少数操作人员对多数监控设备的控制和使用, 在应用上具有极高的便捷性。视频监控系统以数字化模拟的方式对其监控范围内的所有人、事、物进行全面摄录, 在摄录过程中人力因素难于介入其核心工作步骤, 因而在数据上具有极高的客观性。视频监控系统在事中和事后都能向使用者提供可观化的调阅服务, 基于其对所摄人事物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使得使用者得以直观的把握某特定事件的整体脉络和性质, 因而在信息传导上具有极高的直观性。排除特定外力因素的干扰, 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全天不间断的对监控范围内的人事物进行监视和摄录, 这是传统的人力监控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因而在对信息的采集上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撑下, 很多监控系统已经具备了自动报警和识别功能, 其效率和准确度都远远超越人脑, 因而具备极高的智能性。

二、视频侦查的含义

视频侦查是指在侦查工作中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及可疑人员, 利用视频回放寻找发现侦查破案所需线索与信息, 确定案件性质、侦查途径以及侦查重点, 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模式。

从技术角度来看视频侦查也可以指侦查主体在侦查破案中, 以计算机技术及、电子信息显示技术、视频监控与识别技术及其他数据库技术信息以及捕捉技术为依托, 依法调取视频图像, 综合运用其他侦查措施, 通过比对、碰撞、分析和关联并从中获取犯罪证据和侦查线索, 实现控制、揭露、预防和证实犯罪意图的一种侦查方式。

世界许多国家都倡导或以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在公共和特定的私人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 视频监控系统的网络化和智能化得以进一步发展, 警务人员可以更加便捷的查询视频信息以发现侦查线索。

三、视频侦查工作的重要性及应用

视频侦查作为一种新的侦查方法, 已经在侦查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对侦查破案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 一) 为侦查实验提供有效依据

根据视频监控提供的有效信息资料, 引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物证检验和现场勘查工作, 可以准确再现犯罪行为发生的相关情节, 判定与案件有关的人和物的关系, 视频监控信息具有准确形象、客观详实的特点, 运用视频监控所记录的各种相关犯罪信息, 可以客观地提供与犯罪有关的事实, 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确切的依据。

( 二) 快速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充分挖掘利用视频监控信息, 可以明晰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语音等身份特征, 可以直接发现案犯的逃窜方向、行动线路以及可能的落脚点区域, 可以提供手机通话、进入特定场所等可供深查的侦查渠道, 从而有助于快速确定侦查方向以及范围, 及早发现并锁定犯罪嫌疑人。

( 三) 为打击犯罪及时提供诉讼证据

视频监控其实作为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就是要发挥出其能将案件的原始面貌真实、客观地记录下来的作用, 并且可以准确无误、客观的提供一些至关重要的视频和声音, 将犯罪的具体过程可以真实的直观的再现于法庭之上, 有效的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还有利用视频监控所记录的案发现场相关信息, 可以及时发现案发当时的在场人员, 通过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调查, 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关键线索, 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视频监控系统在协助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方面将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研究和掌握实践中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技战法, 将大幅有效的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效率以及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造福一方百姓, 从而达到为人民服务的初衷。

摘要:本文介绍了视频监控已成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技术保障, 尤其在侦查破案过程中, 已成为发现、搜索、提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 并对视频侦查在刑事案件侦破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视频侦查,视频监控系统,侦查手段

参考文献

[1] 刘畅.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应用[EB/OL].http://www.xzbu.com/3/view-3905945.htm.

侦查学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一、侦查培训与教育的现状

侦查培训与教育的现状是侦查意识养成的外部保障。我们要充分了解侦查培训与教育的现状, 通过分析当前培训与教育的优劣势, 扬长避短, 准确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高效地达到提高侦查队伍整体素质, 健全侦查意识的目的。

(一) 在职侦查人员培训的现状

当前各地方有专门的警察培训学校, 培训内容方面主要以技能为主, 为在职侦查人员培训提供了专门的培训场地与师资力量。但是, 培训学校存在教育环境、条件不足的问题。一方面, 培训学生有教学方案具有临时性, 教学方案的制定往往是上级临时通知有培训任务, 学校才开始准备, 缺乏培训对象分析等前期准备, 难以科学规划教学内容, 结合侦查员实际情况, 有针对的完善侦查能力漏洞;另一方面, 在职侦查人员的学习时间缺乏, 刑侦工作本身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 随着形势犯罪形势逐步由静态犯罪为主向以动态犯罪为主的方向发展, 侦查破案的科技化、智能化含量逐步增加, 在“命案必破”和打黑除恶、打击“两抢”等专项斗争的高压下, 从个体情况看, 基层侦查员疲于奔命, 疲于应对, 且个人休息时间难以保证, 更不用说自己单独留出时间进行专门的学习。

从在职侦查人员培训的现状可知, 被培训者如果要提高、健全侦查意识, 不单是在职侦查人员的个人主观问题, 当局限于当前在职侦查人员培训的领域下, 培训环境的客观条件与侦查员提高、健全侦查意识, 以实现个人发展的要求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二) 在校侦查学专业学生教育的现状

公安院校侦查学教育主要以学历教育为主, 学制为四年。与在职侦查员相比, 在校侦查学专业学生缺少在侦查实践活动长时间的积累与历练, 但是, 侦查学专业学生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 通过在校四年对侦查专业案例的不断研究, 可能在侦查理论水平上比一些在职侦查员更胜一筹, 通过集大成的侦查培养方案中侦查知识体系的系统构建, 加以实训课程的提高升华, 在校侦查专业学生具有更大的学习潜力, 在丰富的理论知识引导下, 在校侦查专业学生能加速健全的侦查意识的形成, 适应复杂、繁重的侦查工作, 为成为一名卓远侦查员打好基础。一方面, 公安院校有科学系统长效的教育规划;另一方面, 在校侦查学专业学生的学习时间、学习精力充足。在校学生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专门课程和选修课程以补充全面的知识体系, 同时进行充分的复习巩固与实践应用学习。

从在职侦查人员与在校侦查专业学生比较而言, 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大学生具备有更完善的内外部条件, 是未来卓越侦查人才的“潜力股”, 因此, 在尽可能加强当前在职侦查人员培训的同时, 还要从长远效益出发, 重视侦查学专业学生侦查意识的养成。

二、侦查意识核心内容的定位

侦查实践是检验侦查意识健全与否的唯一标准, 在侦查活动中, 侦查的决意的产生以潜意识或显意识的过程最终构筑成侦查意识的全部内容。由上文对侦查意识的概念分析可知, 侦查意识属于意识, 是侦查活动的精神过程, 是侦查员对侦查活动存在的反应。如是, 我们可以通过对侦查意识的形成动力与形成特征进行剖析, 定位出侦查意识内容的核心。

(一) 侦查意识的形成动力

侦查意识的形成受责任意识与破案需求的双重推动。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作为一种因果关系的介质, 连接着犯罪结果与刑罚惩罚, 与躲避侦查的犯罪行为之间产生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侦查活动中, 侦查的决意的产生以潜意识或显意识的过程最终构筑成侦查意识的全部内容。从潜意识与显意识两种形态上, 侦查行为的潜意识形态与个人的生物本能和生活经验有关, 在侦查意识的形成动力中, 这种潜意识形态类似于人的本能形式, 处于一种基本的, 原始的水平, 而侦查活动中的显意识形态, 则更多要通过对侦查技能、侦查案例与侦查行为的学习才能形成。

(二) 侦查意识的形成特征

侦查培训与教育对侦查人员的培养即是指侦查意识在侦查人员脑海中健全加强的过程。明确侦查意识的形成特征, 一方面, 要有效区别与其他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侦查素质;另一方面, 在侦查人员培养中, 使培养方案应更符合侦查意识的形成的条件, 促使侦查意识的形成。

侦查意识的形成受众多因素的影响, 比如个体因素、法制环境因素、侦查关系因素等, 而且, 各种因素的影响是不断变化的, 或有推进作用、或有阻碍作用。在侦查决意的推动下, 侦查意识在的形成过程中, 就呈现出一种波浪式的前进与螺旋式的上升, 从而导致侦查意识形成的坎坷经历。这种坎坷经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侦查主体存在“意识障碍”和、“知行脱节”[1]两个方面的问题。

侦查意识形成的道路崎岖, 要求侦查意识的培养与教育在承认侦查意识形成的个体差别的基础上, 从个体出发, 尽可能地调整和引导受培养侦查学专业学生的心理状态和认识状态, 促使个体形成真正的侦查意识。

三、身份意识养成是侦查意识培养的途径

侦查人员的侦查身份意识是侦查意识的基础, 侦查人员的身份是指侦查人员在法律上所扮演的角色, 特指在侦查活动中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一种身份。判断一个侦查人员是否具有健全的侦查意识, 必须考虑他是否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侦查员身份以及在侦查活动与侦查主体关系模式中权力义务的主体, 而且所运用的侦查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不断发展延续的文化历史中, 人类显现或潜在的, 来源于本性的, 非侦查人员身份意识同时存在着, 如不正确的兄弟身份意识、犯罪人员意识等。这些非侦查人员身份的意识对主体产生的引导作用各不相同, 并直接影响着侦查人员身份意识的形成, 逐渐产生人格上的缺陷, 制约健全的侦查意识的形成。

对侦查人员身份意识的养成, 是提高侦查学专业大学生对侦查工作归属感的必然要求。当前, 公安院校侦查人才培养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教学内容与就业需求冲突, 学生重视公务员只是学习, 轻视专业知识学习[2];教学方法演戏传统, 教师中理论只是传授, 轻实践训练;教学模式封闭, 重视知识习得, 轻视能力开发。从侦查学专业大学生自身角度, 必须要确立并强化侦查身份意识, 增强对侦查专业的归属感。自我意识是意识的一种形式, 指的是主体对自身的审视和反思, 是指向审视者和反思者自身的意识。[3]

(一) 创新思想道德品质建设方式

优秀的品质是卓远侦查员的必备素质之一, 侦查意识的形成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在湖南警察学院2011年的人才培养计划中已明确指出要培养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警察职业道德, 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的优秀侦查人才。在此基础上, 我们要创新思想道德品质建设方式, 如开展侦查英雄专题介绍, 以榜样的力量激发学生对侦查职业的认同和热爱。

(二) 增设侦查身份意识相关专业课程

开设侦查史、侦查价值、侦查思想、侦查文化等课程, 学习我国我五千年文化中不断发展的侦查精神。学校牵头, 创立侦查小组, 定期进行侦查技能比赛, 通过对技能的不断练习, 提升自我的侦查意识水平。

(三) 严格日常管理制度

对侦查学专业学生要规范侦查学专业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制定相关规则和条例, 营造程序观念的养成环境, 要求学生从日常生活做起, 如休假制度, 学生可以离开, 但必须提前告知指导员或相关负责老师, 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对侦查专业学生进行严格管理, 如果违反就必须在接下来的考核中量化, 做出适度的反应。从一开始就要设立高标准教学, 等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适应、相互磨合, 这些程序观念就会成为学生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就想运动员通过大量刻苦的训练所练习形成的肌肉记忆一样

摘要:侦查意识是侦查素质构成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伴随着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法律环境日趋完善、科技水平日新月异, 新常态下, 侦查工作对侦查意识提出了全新要求。本论文从当前侦查培训与教育的现状出发, 比较分析了在职侦查员与在校侦查专业学生在侦查意识培养方面的优劣势情况, 提出了从长远看, 力抓侦查学专业学生侦查意识的培养, 是侦查队伍整体侦查意识提升的高效着力点。同时, 本文还对侦查意识的形成进行分析, 重点探讨侦查意识的核心、形成动力和形成特征, 明确侦查意识培养的重点内容应围绕侦查员的身份意识养成展开, 进而提出一些建议, 以期对卓越侦查员培养研究, 提供助益。

关键词: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侦查意识形成,侦查身份意识

参考文献

[2] 刘权.公安院校加强学生侦查隐性知识培养的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 (3) :60-65.

侦查学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经济犯罪是经济发展的安全隐患, 若不能及时拔除, 必定为社会发展带来恶劣影响。故此, 经济犯罪的侦查手段应时刻保证线索侦查的科学性, 方可协助社会稳定发展, 剔除经济犯罪毒瘤。然而, 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 逐步消除区域化的网络互连, 经济犯罪往往更加隐于无形, 从而很难于犯罪初期令人察觉, 大大增加了调查人员调查的困难性, 并令证据采集更难完成。由此, 更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创新迫在眉睫, 其不但是保证经济犯罪行为被有效揭露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是保证人民财产安全, 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 立足于网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线索侦查, 其创新发展拥有其必然性。其应顺应时代发展, 借由技术支持, 从而实现对经济犯罪的快速反应, 对经济犯罪证据的有效收集, 并客观、理性的筛选信息, 从而保证获取信息的科学性与法律效力。

二、线索侦查创新的可行性

信息时代背景下, 线索侦查创新拥有其发展必然性, 而其发展的可行性, 则要仰赖于信息技术的网络互联性。网络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 其对于经济行为与经济犯罪必然拥有其双面性。其一面是经济犯罪的温床与隐蔽所, 同时又会成为经济犯罪的揭发地与线索证据采集所。网络以其互联性保证了经济信息的正常传输, 然而犯罪行为的操作于网络上留下的痕迹同样不可抹去。这正是网络技术的双刃剑, 其作为客观存在于世界之上的社会体, 并非偏颇任何一种个人行为, 因此其不但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滋生场, 同时也必定为线索侦查创新提供协助力, 借由网络技术手段的线索侦查, 可保证经济犯罪行为的查出与证据收集, 正是线索侦查创新的可行性所在。故此, 依赖于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犯罪侦查线索探究, 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 从而实现线索侦查的科学与时效。

三、经济犯罪线索侦查创新手段

(一) 电子通讯手段侦查

网络技术环境下, 经济犯罪往往隐匿于网络信息之中。然而, 即便网络可作为线索采集的重要场所, 其每日数据传输信息的庞大也令侦查存在一定困难。不过, 考虑到经济犯罪行为的发起者本身存在于现实生活空间之中, 因此针对经济犯罪发起者的信息收集, 可采用侦查其日常通话记录, 收集分析其通讯网络分布, 并时刻注意其网络发布与传输信息等多种方法来侦查监控其经济犯罪行为。借由以上电子通信手段的侦查方式, 可有效掌握经济犯罪行为发起者其于犯罪行为中的具体责任地位, 不仅可对发觉并清剿经济犯罪网络各组织人员提供信息支持, 同时也可有效界定发起人其犯罪责任及应受处罚。由此可见, 电子通信手段作为信息技术发展中重要的通讯工具, 其对经济犯罪的证据收集与线索侦查具有显著的侦查效果, 是当前经济犯罪线索侦查创新的重要手段。

(二) 银行网络系统侦查

相较于电子信息侦查手段为其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要沟通内容, 银行网络系统中反馈出的金钱支出内容则是其不可争辩的数据证据支持。因此, 确定经济犯罪团伙或个人的经济犯罪嫌疑犯身份后, 对其银行户头, 相关责任人银行户头, 家属、朋友银行户头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调查与数据监控, 可有效保证犯罪行为证据的收集与获取。将户头资料变动时间与所获取的电子通信内容之间进行时间点上的契合对照, 不但可保证电子通信内容的真实性, 同时可进一步验证线索侦查手段收集线索的科学性, 并使其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直接证据, 并成为经济犯罪嫌疑人量刑依据。由此可见, 银行网络系统的操作侦查是侦查线索的又一重要途径, 需要办案人员与银行方面的通力合作, 方可有效制止经济犯罪行为, 并严惩经济犯罪者。

(三) 财务账簿内容侦查

每一个经济犯罪者其本身必定于原有公共账目之下设有私人帐目, 该账目必将记录其于公共账目中无法提及的经济犯罪行为内容, 找出犯罪嫌疑人该部分账目, 也在侦查范围之内。相较于通信记录、银行信息, 犯罪嫌疑人自身撰写的账目清单更可成为有效的承堂证据, 从而作为经济犯罪者量刑依据。因此, 加强电子信息内容收集、监查银行户头的同时, 保证对财务账目的搜查及分析是其侦查的又一重要手段。因此, 侦查人员可借由加大账目调查力度, 收集犯罪者隐藏账目内容, 来实现滤清真实账目, 凸显经济犯罪行为, 保障经济犯罪审判的科学与真实。

综上所述, 经济犯罪是动摇国之根本的重大案件, 其不仅威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同时将动社会和谐建设基础。因此, 借助网络环境的双面性, 打造全新线索侦查手段, 保证经济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我国经济发展而言, 至关重要, 具有足够的推行价值。

摘要: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 经济犯罪日渐猖獗, 然而, 针对经济犯罪, 并无统一明确的概念界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触犯经济法律条款, 违背经济管理规范的经济违法行为都可被定义为经济犯罪。当然, 经济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虽然就复杂程度上稍有不同, 但其所需证据支持予以定罪的审讯模式却与正常刑法案件相仿, 因此科学有效的犯罪线索收集尤为重要。目前,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 传统侦查手段已然落后于数字网络时代, 因此, 更为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 方可实现线索侦查的需求。故此, 本文立足于线索侦查手段创新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认真分析经济犯罪的线索侦查创新手段, 望就此为经济犯罪侦查线索手段提供指导, 从而保障经济犯罪线索侦查的科学性。

关键词:侦查线索,经济犯罪,侦查手段,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上一篇:管理沟通论文题目范文下一篇:消费者行为论文题目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