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准入范文

2024-05-10

生产准入范文(精选9篇)

生产准入 第1篇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对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

首先, 从短期看, 《准入规则》的实施对部分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生产纯电动汽车的中小企业影响最大。根据该法规对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企业只有建立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的研发机构、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并且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 才能获得新能源汽车的准生证, 如果没有发改委的准生证, 电动汽车就不能上牌照, 上路也是不合法的。因此, 一些中小型的电动轿车企业可能面临停产。这似乎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 传统能源汽车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提高而越来越大, 市场对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的需求欲望越来越强烈, 另一方面, 厂商开发新型能源汽车的门槛却抬高了。很显然, 新能源汽车在我国尚属起步期, 一汽、上汽、东风、吉利、比亚迪、长安、奇瑞等企业都在加紧研发, 有的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但和国外汽车巨头相比, 还存在较大差距, 即使我国发展相对较快的自主混合动力车型, 其普及也还有很多障碍。从这个角度讲, 《准入规则》的实施在短期内对我国大多数的自主品牌厂商和合资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准入规则》, 混合动力、乙醇、液态氢等新能源产品汽车被分为起步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不同阶段。其中, 处于起步期的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 在批准的区域内销售和使用;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 但也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和条件下销售和使用;成熟期产品则与常规汽车相同, 在销售、使用上也与常规汽车相同。这样一来, 我国大部分汽车厂商包括合资厂商都被困在了起步、发展期。而极少数企业如一汽丰田的混合动力车普锐斯在我国的先发优势则变得更加明显。早在两年前, 丰田就在全球注册了200多项有关混合动力的专利, 在有丰田引发的混合动力浪潮中, 跟随者越来越多, 《准入规则》中的混合动力规范正是以丰田普锐斯作为行业标准的, “一流的企业造标准”, 因此, 只有跑在最前面的丰田成为了漏网之鱼。

其次, 从长期看, 《准入规则》的实施能够规范国内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处长李万里认为, 由于新能源汽车在法规标准的要求方面与传统燃料汽车产品有较大的差异, 无法按先行的模式进行管理, 为了规范发展, 防止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可能引起的新能源汽车产能过剩, 发改委才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新发布的《准入规则》首次明确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范围 (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 (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准入规则》对新能源汽车的定义比征求意见稿中的范围变宽了。

第三, 《准入规则》的实施能够提高本土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 加快合资企业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在我国的引进和转移。《准入规则》对企业设计开发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要求企业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这一条款在征求意见稿阶段 (早在2007年3月份, 《准入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发到相关机构和企业) 遭遇到一些企业的强大压力, 对于那些在国内组装新能源汽车的跨国企业来说, 无疑是不能容忍的, 这意味着它们必须把一部分核心技术转让给国内的合资企业, 但正式出台的《准入规则》并没有对此修改。同时, 对于那些通过购买核心部件来组装成整车的企业也是一个考验, 这意味着它们不能再简单地一“买”了之, 而必须建立起产品研发机构, 并掌握核心技术。比如, 电动车, 国内很多企业只是买来电池在车上一装了事, 就是新能源汽车了, 这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并不是一件好事。如果新能源汽车只是简单地整车组装, 企业不参与技术开发、服务和监控管理方面的工作, 企业就会一哄而上, 这反而不利于在我国刚刚起步的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这也正是国家发改委对准入条件要求严格的原因。因此, 虽然从短期看, 《准入规则》的实施对部分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生产纯电动汽车的中小企业是不利的, 但另一方面, 《准入规则》从长远看, 则有利于提高本土企业的开发能力。《准入规则》中所强调的核心技术并不是指必须具有具有该系统核心技术的全部相应的知识产权, 而是要求企业必须了解系统的结构、功能、原理等, 关键是能够以此为基础建立起自主创新能力。

同时, 《准入规则》的实施也会逼迫合资企业加快引进它们的新能源技术。《准入规则》正式出台前, 合资企业对于新能源技术引进到国内的态度一直不是很积极, 即使是已经在国内生产, 也相当于整车进口。但是按照《准入规则》, 申报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必须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因此, 从这个角度看, 《准入规则》和“构成整车特征的管理办法”有异曲同工之妙。2005年4月, 国家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出台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规定只要符合用进口全散件、半散件组装汽车;用进口车身、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进口零部件价格总和达到或者超过整车总价格60%等几种情况的, 即被认定为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 将按进口整车的税率征收关税。表面上看, 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整车进口变相为零部件进口的偷税漏税行为, 但实际上是逼迫外资企业把更先进的技术带入我国。《准入规则》的实施也会在很大程度上迫使外资企业把它们相对较成熟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带入我国。

综上所述, 《准入规则》出台的最大意义在于对新能源汽车提出了准入条件和考核要求。对企业的生产资格提出要求, 既避免了这个行业的无序发展, 也使得企业更重视对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掌握, 有利于整个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这两方面对于国内处于起步时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 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应对措施

无庸质疑, 新能源汽车是今后汽车产业发展的主流方向, 发展新能源汽车既是解决能源环境制约的重要途径, 也是提升我国汽车产业竞争力的制高点。《准入规则》出台的目的除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条件外, 还会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 保护环境, 推进节约能源和可持续发展,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节能减排汽车。国内汽车企业可以此为契机,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投入和产业化进程, 尽快缩小与国外企业的差别。

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 首先必须准确把握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规律, 掌握能源转型期的技术选择。汽车能源逐渐由化石燃料向可再生、低排放的能源形式过渡是基本趋势, 生物燃料和氢能将是汽车能源的最终解决方案。但是在生物燃料和氢能最终替代化石燃料前, 汽车能源将呈现多元化局面, 如基于天然气和石油伴生品的燃气汽车和基于化石燃料化工的替代燃料汽车等。从动态变化看, 在2030年以前传统燃料将仍然是主要的汽车能源 (所占比重在60%以上) , 传统燃料的清洁化是基本发展方向。在产业化进程中, 不同技术大规模商业化运行时间有明显的差异。先进柴油车已经进入大规模商业化运行, 混合动力汽车初步进入商业化运行。目前, 东风混合动力客车已经实现批量生产, 混合动力轿车也在按计划进行;一汽集团承担的“解放牌混合动力城市客车研究开发”项目, 是国家“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资助项目, 经过4年艰苦攻关, 自主完成了解放牌混合动力客车的样车开发, 基本具备混合动力汽车的部件和整车开发能力。燃料电池汽车和第二代生物燃料技术的大规模商业化推广可能需要到2020年左右。

其次, 《准入规则》中对新能源界定的范围非常广 (比征求意见稿变宽了, 并去掉了对燃料的分类) , 目的是为了激励企业加大对各类新能源技术的尝试和开发, 那么, 企业在选择和开发新能源汽车技术过程中, 必须要科学评估各类技术的替代效果。新能源技术不能以是否替代石油作为各类技术发展前景的标准, 以牺牲大量不可再生资源为代价换取对石油的部分替代是不可取的。例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所用燃料是氢气, 而氢在自然界中总是以化合物形式存在。要想获得氢气, 工业上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重整煤或天然气, 其工艺过程复杂, 效率太低, 并且CO2排放太多;另一种方法是电解水, 而我国的电力近60%以上来自燃煤的火力发电, 所以用水电解获得氢气不仅成本过高, 而且将煤的化学能转化为电能时, CO2排放也太高, 所用燃料煤仍是传统化石燃料。因此, 新能源技术的选择和开发需要建立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各类技术的替代效果, 应覆盖替代能源的开发、加工、转化、储运和使用全过程, 评价能源的总体利用效率和污染物 (主要是CO2) 排放。欧盟对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实践表明, 混合动力汽车与传统汽油汽车相比, 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CO2排放, 生物燃料汽车的能源消耗高于传统汽油汽车, 但CO2排放明显低于传统汽油汽车, 基于生物质、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提取氢气的技术路线排放的CO2量显著低于传统汽油车。尽管我国的资源情况与欧盟有所不同, 但这些方法和结论对于我国汽车企业在选择和开发新能源技术方面仍然具有启发意义, 尤其是对煤基替代燃料的开发需要有更加科学和全面的评估。

考虑到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新能源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中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国汽车企业的科技对策可以遵循多种技术路线。比如, 开发和推广先进内燃机与混合动力汽车, 解决紧迫的节能与环保问题并促进自主品牌汽车发展, 推进动力系统技术转型;研发和应用气体燃料、煤基燃料和生物燃料等汽车代用燃料, 促进交通能源来源多元化, 同时有步骤地推动基础设施的扩展和转型 (建设冲气站等) , 等等。国内自主品牌企业在上述技术研发过程中也开始崭露头角, 华晨、长城和华泰等企业在2007年上海国际车展上推出了清洁柴油车技术, 奇瑞汽车推出了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灵活燃料车等。

结论和展望

总体看来, 实施《准入规则》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规范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防止一哄而上和重复建设;二是强制国内本土汽车企业进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 掌握其中的核心技术, 尤其是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等核心技术, 同时逼迫外资企业加快这些核心技术在我国的引进和转让。《准入规则》的出台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会限制和淘汰那些奉行“拿来主义”的所谓新能源汽车产品, 短期内可能会对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电动车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但另一方面, 从长期看, 《准入规则》的出台无疑会提高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新能源技术上的投入, 缩小同国外先进技术的差距, 实现我国交通能源系统变革的后方优势。由于我国汽车工业刚刚发展起来, 汽车普及率低, 因而在汽车动力系统发展上具有更大的自由度。我国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方面比传统燃料汽车更具有比较优势。汽车行业可以以《准入规则》等相关政策为契机, 在世界上率先实现转型。

另外, 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必须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 这种新能源汽车可以做到大规模批量生产, 从而降低成本, 为大众所用。《准入规则》只是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要推广新能源技术汽车, 还必须要有其他政策的配合。众所周知, 新能源汽车的一个特点是一次性购置成本高、使用成本低。因此,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些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产业政策, 例如在美国, 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享受非常优惠的折扣, 在日本, 政府对电动车产品给予10%的鼓励性补贴, 荷兰在这方面的补贴达到了30%。我国可以在营运牌证、养路费、购置税和进口税等环节实施优惠政策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消费, 从而早日实现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资料 第2篇

适用范围: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资质及低速货车生产企业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或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资质); 5 增加新能源汽车、专用校车 职责分工:

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现场审查通知、收费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现场审查结果和整改验收结果。准入管理与考核

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请准入考核 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工信部审批企业准入考核结果,发布公告 企业类型划分 制造类企业

企业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

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

指汽车整车企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包括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指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乘用车和改装类皮卡企业

专用车及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零部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具体体现: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示范运行报告等 《规则》适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企业资质要求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规则》第九条: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 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电子版资料,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详见后页)。审查方式

1、现场审查:初次申请企业准入时、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出现安全事故时;

2、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车,且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

3、在中机中心技术交流:现场审查前对研发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生变化时、增加生产地址时(必要时均可能进行现场审查)。

4、企业增加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生产地址时,一般需与中机中心召开技术说明会,主要是说明新地址在生产、检验、整车和零部件贮存、充电、人员操作安全培训、技术文件准备、生产一致性保证、安全防护方面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现场审查。

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及生产准备情况。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的要求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考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力、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审查依据

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政府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规模

公司组织形式及框架

建设周期及主要工艺、流程

产品品种及构成,产品产能、纲领

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

附件二共6大项22条,其中有8条为否决项,有14条一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企业变化均需要准入审查 新建企业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状况有变化时

指企业发生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变更注册地址等的变化,含道路规划造成变化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说明:根据企业变更的情况,可适当简化部分条款的要求

企业生产能力条件有变化时

指企业在生产规模、生产地址、生产过程及加工方式、生产组织和生产线等方面发生变化的情况。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企业增加品种

企业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其他产品品种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主 要 特 点

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在注册资金、生产和检验设备、研发(开发、试制、试验)设备提出投资要求;

明确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要求 ; 明确各类企业检验试验能力、设备要求 ;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 ;

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审查条件中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可适当简化。工产业[2012]344号公告将全挂车纳入到《公告》管理。6.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48号公告)

(一)48号公告简介

是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的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描述方式见前述45号公告产品品种划分介绍)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二)产品品种划分

综合考虑45号公告、48号公告,对于专用货车、通用货车挂车、罐式车辆,目前企业申请资料、审查报告中按下述描述:

如果资质为:专用货车(含自卸车)、通用货车挂车、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则允许企业可以生产专用货车(含3种罐式、自卸车)、通用货车挂车(含3种罐式)。

其余依此类推(比如资质中未注明含自卸车,则不能申报相关产品)。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48号公告中明确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45号公告、48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普通罐式车辆的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按45号公告,无新增要求。但在产品检测方面,有新增参数要求,应当提交罐体的结构及尺寸简图和安全装置的有关参数进行备案,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48号公告中新增了罐体设计、制造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1)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3)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解释:(包括45号公告、48号公告的要求,下面主要是关于制造能力和检验能力的内容)

1、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 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均可,但要有设计许可证)。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企业应具备罐体制造能力、机加设备、起重转运设备。对于罐式半挂车,还要有车架、副车架制造能力、纵梁焊接设备、结构件校正设备。(具体见45号公告要求)

4、封头制造能力: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允许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要有生产许可证,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需要A3类许可证;直径小于1800mm的需要D2类许可证,需要热模压设备、大型旋边设备、热处理设备、超声测厚、超声探伤、射线探线等设备);对于常压危险品和普通罐式车辆,应具备制造能力。解释:(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简介(2011-01-19 实施)

(也是强制性要求,审查时可关注,但不必逐项审查,与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相同的部分未列出):

1、对于车载玻璃钢罐体:要有罐体机械缠绕成型设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玻璃钢罐体须有钢制封头模具。

2、对于钢、铝罐体,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检测设备:(也应强制要求,同时考核45号公告要求)卷尺(精度0.5mm)、直尺(精度0.5mm)、游标卡尺(精度0.02mm)、塞尺(精度0.01mm)、容积测量装置(精度1L)、耐压试验装置(仪表精度1.5 级)(液压试验机、空压机或气源)、测厚仪(精度0.1mm)、焊缝尺(精度0.01mm)、无损检测设备(至少包括射线及渗透、磁粉、超声的其中一种)、工业观片灯、万用表或接地电阻测试仪、静电接地测试仪((精度0.1Ω)、装卸软管试验装置(仪表精度1.5 级)、呼吸阀试验台(仪表精度1.5 级)

3、对于玻璃钢罐体,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检测设备:(也应强制要求): 卷尺(精度0.5mm)、直尺(精度0.5mm)、游标卡尺(精度0.02mm)、容积测量装置(精度0.01m³)、测厚计(精度0.1mm)、巴氏硬度计(精度0.1HBa)、试压装置(精度1.5 级)、材料性能试验设备。(注:1.塑料罐体不考核巴氏硬度计。2.缺材料性能试验设备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45号公告要求自有)

注:对于生产许可证审查未明确要求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只要45号公告要求,也必须具备。如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允许封头外购;不要求无损探伤(要求有合作协议);且对于生产铝罐体的企业,不要求卷板机,但45号公告均要求。关于罐体设计要求:

常压危险品罐:(45号公告要求)企业具备自行设计常压危险品罐的能力(包括工艺设计); 承压罐:(48号公告和许可证要求)承压罐体可以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设计许可证的企业设计(均要核查设计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对于常压危险品罐和承压罐:如果自行设计,还要按45号公告、GB18564.1、GB18564.2、JB 478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企业内部设计流程和规范的要求,考核设计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更改等内容。

例如:自行设计承压罐体的,设计流程不仅要符合45号公告条款、企业内部设计流程和规范的要求,还要依据JB 478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的压力容器设计流程和规范,提供完整的设计条件(工作条件、运输方式、充装介质、罐体容积、预期使用年限、其他条件等)、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包括总图、罐体或气瓶图、管路系统图等)、制造技术条件(包括制造工艺要求、检验试验方法等)、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主要失效模式、风险控制方法等)、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自行设计常压危险品罐,要求与自行设计承压罐体的要求类似,但要注意关注是否符合GB18564.1、GB18564.2中的设计要求。

承压罐如果委托设计,只考核设计输入、输出的文件(不考核设计过程)、设计确认(只确认最终结果符合设计输入的基本要求,不确认技术内容)的内容。应注意关注罐体设计时,是否依据GB18564.1、GB18564.2、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完整的选材、计算、分析。查阅证据/考核方式:

1、查阅许可证及附件,核对发证单位、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产品明细、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信息。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

2、核查设备齐全性、完好性、检测设备精度、发票。

要按45号公告要求审查,同时还要关注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满足情况。

3、对于承压罐,适用时,核查罐体设计委托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设计许可证。

(二)产品追溯性要求(48号公告要求)

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当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解释:

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制定《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确定从整车出厂编号(或VIN)——整车装配路径——总成编号——总成装配记录——零部件制造记录的追溯路径,能满足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性要求。要按48号公告的要求,增加罐体和安全装置的相应内容,可以追溯到同一型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

要把追溯体系要求贯彻到供方评价环节,要求关键件和安全件的供应商建立相应的体系。要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以及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

当产量较低时,可以用EXCEL软件建立简单的数据库。查阅证据/考核方式

查阅《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和相关采购、制造、检验记录;

对于关键件和安全件,在采购部门考核采购管理体系时,也要关注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记录中是否包括追溯体系的要求。

现场抽车,调取VIN,追溯查询相关的信息。

查询电脑中有数据库,看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备份制度,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查询有关电子数据和纸质记录的保存期限,是否满足要求。其他要求

审查不应局限于罐体设计、制造要求和产品追溯性,应注意审查GB18564.1、GB18564.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2-001)、TSG R0005-2011《移 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标准和规定是否得到贯彻,在几乎所有条款上均有相应的附加要求。如: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设计、工艺开发、产品检验、人员资格、采购管理、产品符合性等方面。举例:

在审查罐体设计时,应注意是否依据GB18564.1、GB18564.2、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完整的计算、分析;

审查采购管理时,应重点关注关键件和安全装置供方的评价和样件验证工作,是否有完整的型式试验报告,是否利用了公司自有设备,对相关样件进行了性能检验;TSGR0005-2011中对钢板(带)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也有制造许可证的要求,对原材料有标识的要求。审查人员能力和资格时,要注意设计人员、检验人员、焊接人员的特殊资格要求。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2-001)、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均有详细要求。举例:产品符合性的审查

1、所有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2、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

3、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1)承压罐式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样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快装接头和装卸软管。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或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和胶管。

重点核查(包括试验报告、样车等)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

危险品专用货车(适当关注牵引车)的产品符合性,包括行驶记录仪、制动器结构型式、子午胎、排气管位置、限速器、ABS等。

总之,应把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不仅贯彻到48号公告新增条款中,也要贯彻到45号公告、GB18564.1、GB18564.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2-001)、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相关引用标准、规范的每个条款中。

审查时要合理分配时间,审核员在熟悉相关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把握重点,保证对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审查的深入完整,同时也应关注其他文件的符合性。必要时,对于罐体及管路、阀门的设计、制造、检验、采购管理等可以适当简化审查,而将重点放在罐体与二类底盘、半挂车本体的匹配,半挂车本体的设计、制造、检验方面。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企业、审查人员应关注相关规定、标准的符合性,至少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3月2日发布)

4、《关于电线电缆等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 年第16 号公告)

5、《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X)XK1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01-19 公布,2011-01-19 实施)

7、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TSG R100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9、TSG 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10、《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1、《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 第48号公告)

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13、五部委《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

1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

15、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注:许可证管理文件较多,未一一列出。

(五)专用标准

1、QC/T 653-2000《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

2、QC/T 932-2012 罐式危险品车辆紧急切断阀(运输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第2类第2项不燃气体的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压缩气体长管拖车可根据需要选装紧急切断装置。详见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3、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4、GB 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5、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7、GB 150《压力容器》

8、GB/T 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9、JB 478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10、JB/T 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11、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12、GB 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六)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

对生产企业准入、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管理做出了具体安排。

1、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梳理已登录《公告》的罐式车辆产品,填写《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 认表》,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中机中心提交,以确认企业的生产品种。

2、分类管理

生产普通罐式车辆(A类)产品的企业,按照45号公告管理。

自2015年7月1日起,生产承压罐式车辆(B类)产品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C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的规定,通过生产准入审查后,方可生产、销售B类和C类罐式车辆产品。

3、准入工作安排

2015年6月30日前为B类和C类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准入过渡期,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生产准入工作。否则,将暂停B类和C类罐式车辆新产品申报及已登录《公告》的该类罐式车辆产品,且暂停上传该类罐式车辆产品的合格证信息。

申请生产准入的企业应当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企业准入材料,其要求见45号公告第八条

(一)至

(四)项。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未按45号公告通过审查的B类和C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报送的材料和审查的内容应当覆盖企业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品种,申报材料还应当附上罐体有关制造、生产、设计许可证复印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第3篇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一) 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 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 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 抑制盲目扩张。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大中城市及其近郊, 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 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 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 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 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单系列生产能力, 下同) 。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 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 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二) 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 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中的有关要求, 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 严禁直接排放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企业应采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处置废铅蓄电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预处理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 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 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

(三) 再生铅企业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电池, 不得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 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新型节能环保熔炼炉等先进工艺及设备, 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 防止废气逸出。同时应具备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等装置。企业应严格执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19) , 确保废水、废气等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一) 利用原生矿合并处理含铅废料的企业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应参照《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2007年第13号公告) 有关要求执行。

(二) 单独处理含铅废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 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8%, 废水实现全部循环利用。

(三) 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85千克标准煤/吨铅, 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6%, 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 废水循环利用率应大于98%。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指标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新建项目标准。

四、环境保护

(一)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现有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并通过评估验收, 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两年, 位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再生铅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有熔炼设施的生产过程中, 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鼓励企业封闭化生产。

(二) 从事涉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废铅蓄电池的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并符合《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19) 的相关要求。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废铅蓄电池外壳应经过彻底清洗后, 满足环保标准《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T364) 的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

(三) 再生铅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具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 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生产废水、废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要求, 工人洗衣、洗浴、车间冲洗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再生铅企业生产的废渣、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要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 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再生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 要建立自行监测制度, 按照要求制定方案, 对所有排放的污染物定期开展监测, 特别是要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 每日向公众发布自行监测结果, 每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放二恶英的企业和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恶英排放监测, 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四) 废气中铅尘应采用自动清灰的布袋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湿法除尘技术等进行处理, 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排风系统, 应建有通风除尘系统对车间内含铅烟气进行收集处理, 鼓励企业将收尘灰返回熔炼系统处理。废水、废气等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要求。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废弃渣, 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 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 (灰) , 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企业将沉淀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没有处置能力的再生铅企业, 要求其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含铅量大于2%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 (灰) 必须要经过二次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

五、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一)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再生铅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 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 的要求。

(二) 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培训、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 企业应当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铅冶炼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四) 对再生铅企业关键生产环节推行岗位技能培训,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主要包括废酸水处理、含铅废弃物处理、废弃物清除、空气污染防治、职业灾害急救、铅作业技术等关键岗位。要求2013年底前, 再生铅企业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资质的比例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10%。

(五) 企业用工制度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六、监督与管理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 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的企业, 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 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 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三)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再生铅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协助做好本准入条件的实施工作, 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

七、附则

(一) 再生铅是指以含铅废料为原料, 主要是废铅蓄电池金属态铅废料等经过冶炼加工工艺而生产出再生铅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再生铅行业包括废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的回收利用。

(二)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再生铅企业和项目。

生产准入 第4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德通煤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14】1166号、晋煤培发【2014】1224号及德通煤业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资格准入 ⑴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题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题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13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

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 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6人。

2、专业技术职称:到2014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 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⑵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

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

2、专业技术职称:到2014底,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小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

1、专业学历:到2014年底,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

2、职业资格:2013年底,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山西天润煤化集团和德通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山西天润煤化集团和德通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对照各类人员呗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示,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工作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和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公司组织人事部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以达到准入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将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科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培训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可联系相关单位,按照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培训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劳资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追究劳资科长责任。

煤矿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我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

2、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

二、保证措施

1、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区煤炭培训中心和公司统一组织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示,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2、职业资格: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及时选送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初级到高级职业资格人员到技校参加培训学习、矿培训科、劳资科配合临汾市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职业资格考试、考评、考核工作,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证书。

3、对现有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的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科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按标准配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后,3年内不得调整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调整岗位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岗位调整计划”报职教中心审查,经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劳资部门方可办理岗位调整或调动手续。

2、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煤炭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公司管特殊工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到培训部门会签,没有培训部门的会签,劳资部门不得给予调动,本人所在单位不得开除调令,凡不按规定进行调动者,对基层行政单位正职、办事员各罚200元。

3、为了保证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定编点刚设置的相对稳定和有效管理,凡调动时未经培训部门会签的人员,调动后一律不准再进入特种作业、特殊工种岗位。

4、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一律强制性实行规范化的台帐式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是:培训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分别建立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管理体制台帐,两本台帐要相一致,基层单位私自增加减少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5、基层单位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台帐,由各单位技术员负责管理(没有技术员的单位由一名行政副职负责管理)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必须同培训部门进行核对,核对由培训主管进行签字,技术员签字,不按规定进行核对者和核对出现差错者对对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和技术员各处罚100元。

6、劳资科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学历和职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7、劳资科严格执行公司“变招工为招生”政策,力争“十二五”末全矿职工达到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随着我矿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设备的更新,各种工艺的改进,技术含量一直增加,无论是地面管理还是井下现场的操作,对矿工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操作能力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不断提高的机械化水平,必须对全矿职工进行人才培养和业务知识培训,来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特制定煤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一、人才培养方面的奖惩

1、首先是职业技能鉴定。各单位要在配合职教办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配合的方面,首先在职工中宣传到位,其次是为职工提供条件报名,再者是千方百计组织职工参加职教办在技能鉴定前的集中培训。

2、每个单位的领导宣传工作如做不到位,由职教办收集报安监科,每有一人次不到扣0.5分,有一个干部宣传通知不到扣2分,全单位工种的报名率必须达到100%,每个降1%,每增加1%加1分,人员报名不低于95%,每下降1%扣1分,增加1%加1分。

报名参加人数不低于90%,每下降1%哭单位领导1分,每增加1%加1分(以上扣分在当月安全绩效考核的总分中扣除)

3、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在考试期间,由培训科报工。

4、对年轻的生产骨干,要在力提参加与其实际工作相关的各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个单位每年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不少于3%,若每年降1%,处罚队长2000元、副队长1000元,若增加1%,奖以上人员每人1000元。

二、职工培训方面的奖惩

1、当职教办通知按要求提供学员,及时通知单位本人,让其准时参加,若因不准时按职教办要求确定人员及时通知本人延误外培计划的,有一人次处罚队组领导200元。

2、参加外培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举办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若因旷课和不认真学习,受到学校的批评时,将按旷工处理,若能遵守纪律认真学习,取得好的成绩时,给予一定奖励。在学习结束后考试不及格者,重新培训和补考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3、接到矿上培训职工的通知是,队组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人员,将确定的人员名单报培训科,有一次不及时报回名单,发队领导每人50元,若不按时派人员参加的,有一人次处罚队领导200元,由一人次迟到处罚队领导50元。

4、参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班主任老师制定的每一项规定,若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予以处罚,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吸烟、喧哗者,按“三违”论处,由培训科交安监科进行调查处罚。

5、每次培训结束后,以考试成绩优劣不同给予奖罚,具体办法如下:凡考试得到第一、二、三名者,分别给予300、200、100元的奖励,考试不及格的倒数一、二、三名,分别处以300、200、100元的罚款。集体均分第一名奖队领导100元,对于只学习,不考试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技能人才待遇

㈠、对于大中专院校分配来的学生,由劳资科根据需要、专业和本身能力分给有关科室或部门。工程技术类和政工类的由矿上归口统一管理,按从事的岗位给予对待。

㈡、对已取得的成人毕业、结业人员,各科室根据所设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使用,本人也可以像劳资科提出申请,请求到与自己专业相符的管理岗位,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从工人岗转调到管理岗位,按岗位标准给予待遇。

㈢、对于先与取得高级技师及技师的人员,必须从事与自己聘任时所定专业的工作,矿上即按原有的聘用文件为依据,给予高级技师及技师职务津贴,津贴标准如下:

1、高级技师每出勤一天给予12元;

2、技师每出勤一天给予8元;

㈣、对于已聘任的高级技师及技师,原则是不允许调动,但因特殊原因调离原岗位,新调入的单位与原聘任专业相符合时,可以申请另外聘用,仍享受技师待遇,新调入的单位与员聘任的专业不符时,履行解聘,取消其高级技师及技师待遇。

㈤、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拿到资格证书的人员(高级工、中级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享受矿统一规定的待遇。从享受待遇之时起,必须从事其资格相符的工作工种,若工种有变时,待遇自动取消。

1、高级工每出勤一天给予5元;

2、中级工每出勤一天给予3元。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每星期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并与工资挂钩,切实做到依法防火,防患于未然。

3、各区队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培训教育。

7、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主机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矿每月对区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4、区队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技师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敬相爱施工现场、行人通道必须畅通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㈠消防器材配备的地点和要求

1、进回风井上下安全出口、采掘面、煤仓、井下变电硐室、设备集中摆放点、重要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装设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悬挂位置醒目。

3、装设的器材有:灭火器、消防铲、消防桶、沙箱、沙和沙袋。

4、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应标识“消防器材、严禁破坏”字样,以示警示。

㈡安设要求及标准

1、安设要求

沙箱:1000mm×600mm×600mm(长×宽×高)干粉灭火器: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m,高不得超过1500mm 沙袋:10-20袋,要求牢固包沙的袋(2kg/袋)消防铲:1-2把

沙:粉末细沙,砂箱装沙量不得低于0.3m³ ㈢使用和维护

1、消防器材由消防器材设置点的管理负责单位负责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消防器材由救护队负责管理。

2、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清楚有效使用期,保证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使用,要过期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向供应科报送消防器材过期更换申请单,综治办核实后负责落实更换事宜,更换后的过期消防器材由元使用管理单位升井交供应科处理。

消防器材管理:

1、矿井在每年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材进行普查,实施灭火器上报换药工作。

2、矿派住专人管理,每旬定期巡查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井下消防材料在有效使用期内丢失、损坏的由供应科对使用单位按该消防器材价格的两倍数额进行处罚,并重新配备安设。

4、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人员定期检查了解消防设备、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予以及时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出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求做好隐患情况整改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却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4、对矿井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治并写出隐患整改汇报材料报回。

六、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工房办公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5、严禁带电检修、搬迁设备、开关,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制度。

七、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1、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用电焊、气焊或用 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沙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严禁使用不符合高瓦斯规定的炸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点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治其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预防火焰蔓延。井下使用绝缘阻燃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运输皮带机安装烟雾传感器,并灵敏可靠。

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3、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

4、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不水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米安装标准的接管,以便连接水龙带。

5、在工业场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

八、矿井采面火灾事故的预防 ㈠做好采空区注氮管理工作

1、工作面下端头采空区埋注氮管长度不小于12米,随着工作面推移而拖移,设专人管理,综放队当班值班干部负责本班次注氮管埋设拖移管理工作。

2、坚强注氮机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注氮机运行正常,且制氮浓度在97%以上。

3、注氮方式,根据取样分析结果,确定间歇注氮时间及注氮量。

4、注氮量及位置:跟着你架后10-25米为采空区注氮区域,每次注氮量不低于900m³/h,注氮浓度不低于97%。

5、注氮车间由机运队队长负责gu7anli,确保设备完好;注氮管路巡视由按通风科负责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注氮管埋设由综采队队长负责落实。

㈡减风降阻

工作面推进受到某种原因受限制时,为了减少采空区氧化带得而宽度,工作面考虑减风,以工作面及上端头瓦斯不超限为原则,进行适量减风,减风前要制定专项调风方案,报批后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工作面适量减风。

㈢做好堵漏工作,减少采空区漏风

1、坚强采面上下端头堵漏,堵漏采用煤袋墙。工作面10-15架以下至巷外帮吊挂挡风帘,挡风帘挂在立柱前,接顶接地,下隅角转载机尾以里构筑煤袋墙,在后机头以里第三架以下至下巷外帮再挂一道风帘,以减少采空区漏风。

2、对工作面上下巷所有钻孔,不能用或报废的钻孔,孔口必须封堵严实,封孔长度不读余两米,防治钻孔形成漏风通道。

3、综放面上下端头挂设风障,随工作面推移而移设。每班由综采队值班干部负责。

㈣、预防性灌浆

1、利用邻近层按设计要求打穿层孔灌浆,灌浆孔始终对应工作面架后30-50米区域注浆。

2、下端头或工作面见浆则停止注浆,注浆孔后移。注浆人员必须与综放工作面保持联系。

3、灌浆工作由通风队队长负责。通风科负责灌浆孔标识点的确定,通风队根据设立的标志点,确定注浆孔具体位置。

㈤工作面推进速度必须保证。要求工作面每月推进不低于50米。㈥、做好气体观测工作

1、气体检测点和检测方式:在采面对应架后10米、20米、30米、40米、60米作为采空区气体检测点,上端头设一个气体检测点,这些点意识有瓦检员每班人工检测一次汇报调度室,二是由救护队人工检测和取样,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三是采用束管连续监测,四是利用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2、取样检测:正常推进时,要求救护队每周取样一次;出现异常,要求救护队每天至少取样一次,具体情况根据公司要求确定。

杜绝能源浪费严格项目准入 第5篇

几年来, 该项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 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实际效果。

1 经验做法

1.1 创新思路依法“能评”

“十二五”期间, 随着长沙经济快速增长, 能源消费总量逐年增加, 能源供应保障和能耗指标的下降面临巨大的压力, 探索节能减排新举措成为当务之急。长沙市创新工作思路, 区别于传统的节能改造, 将节能工作前移至新建项目, 从源头上把好能源资源节约关。

针对“能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长沙市创新地将工作中的探索和研究总结成为较完善的政策法规。自2007年起, 该市先后出台了《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内容的深度要求》《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等政策法规, 建立了该市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2011年6月开始实施的《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能源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规范和要求, 使该市的“能评”工作步入正规化和常态化的轨道。从制度和手段上保证了建设项目在前期决策阶段就考虑了消除能源浪费、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 以达到缓解能源供需矛盾、遏制高能耗产业过快增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目的。

1.2 规范办事严格评估

“能评”工作是窗口工程, 必须规范办事程序。长沙市能源局制定了《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明确了审查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 按照“从严、从简、从快”的原则, 优化办事程序, 缩短了审批时限, 既保证了“能评”工作不走过场, 又保证了项目审查的时效性。

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一项重要的前置性审批环节。评估审查就是严格把好项目的节能关。按照国家发改委[2010]6号令和《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节能评估报告后, 需要对报告进行评审, 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5人专家评审组对“能评”报告进行全面审核。评估过程中, 专家组提出的节能建议与措施及时反馈到“能评”机构和用能单位, 修改完善后形成的专家组评审意见作为出具评估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严格的评估审查制度使用能单位收到了实实在在的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中介公司是开展“能评”工作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机构, 长沙市能源局十分重视中介机构的培育和管理, 出台了《长沙市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遵循“公开征集、机构自愿、严格要求”的原则, 备案登记了一批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节能服务公司, 严格了准入条件, 强化了中介机构管理, 规范了节能服务行业。

1.3 创新机制强化验收

“能评”是一项前置性的审批工作, 国家发改委[2010]6号令仅限于项目节能进行前期评估和审查, 而对如何组织跟踪评价没有明确要求。为了保证“能评”措施落实到位, 长沙市能源局创新工作思路, 开创性地建立了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全过程监管的工作机制, 认真开展项目节能检查, 加大监管力度。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 一律不允许建设和生产, 对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和生产的, 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将严格执法作为加强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重要手段, 有效地提升了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地位和执行力。项目建成后, 要求项目建设方及时申请开展节能验收, 核查项目的节能措施、能效指标和节能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长沙某纺织有限公司迁建工程等系列项目开展的节能验收情况表明, “能评”结果执行情况和提出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良好, 这项举措有力地保证了“能评”工作落到实处。

2 实际效果

通过严把项目节能设计关, 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最新的节能规范和标准, 修改了一些不合理的用能方案, 剔除了一批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停止选用了一批高耗能产品和设备。一批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被选用, 并以项目建设为载体, 逐步开展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

评估范围涉及建筑、市政、机械、化工医药、轻工、电子、建材、冶金、农业等大类。截至2014年5月, 共完成节能评估审查项目300多个, 节能备案登记项目800多个, “能评”过程中为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科学、经济、可行的节能措施和建议1400余条。这些措施和建议的实施, 可形成节能能力12万吨标准煤以上。例如:在长沙市首条过江隧道营盘路隧道项目“能评”审查过程中, 长沙市能源局和“能评”专家经过科学论证和计算, 发现原方案中的隧道照明还有较大的节能空间, 提出了整套照明节能整改方案。隧道基本段照明原设计灯具隧道专用荧光灯, 根据“能评”意见, 改用隧道专用LED灯。经过验收和“能评”后评价, 仅此一项每年可节电300多万千瓦时, 相当于节约450吨标准煤, 总运行维护费用每年至少可节约100多万元。

医院耗材准入条件的管理 第6篇

1 建立产品准入的管理体系

1.1 耗材分级

根据医院耗材数据库中使用耗材的全部资料, 以耗材单价进行分类, 分为高、中、低额耗材[1], 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为高额耗材, 单价在100元以下的为低额耗材, 其中低额耗材用量最大, 约占80%, 大部份为医院常用的耗材, 高额耗材用量最少, 主要为手术工具、介入和手术材料, 多为专科耗材, 对操作技术要求较高, 使用者对耗材的品质及个人的使用习惯性都有一定的要求, 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

1.2 耗材准入管理架构

建立产品准入分级管理体系[2], 明确职能, 由主管院长领导, 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定争议性的耗材问题或投诉, 参与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纪检督导, 财务审计, 质量检查, 保证耗材准入公平、公正、合理;职能部门负责产品准入的具体运作组织工作;使用科室成立核心管理小组, 负责论证产品使用的需要性和合理性。

1.3 耗材准入的流程

耗材使用者在域网上下载《申购表》, (见表1, 表2) 并按要求填写使用理由, 使用科室核心小组论证产品使用的需要性和合理性;职能部门对产品进行市场调查, 了解产品的品质和作用, 分析产品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性价比和差异性, 医疗市场的使用情况, 核定收费和医院的成本比例等, 进行综合评价, 报请院领导审批;准入审批通过后, 根据耗材的具体情况, 以招标、议价、比价和跟标等形式采购耗材。在耗材使用一段时间后, 肯定了耗材的质量没问题, 有一定的临床价值, 即可纳入科室常规使用的耗材管理[3]。耗材准入原则是以医院的利益为根, 以病人的利益为本, 与供应商互助共赢。

1.4 耗材准入的支持条件

产品准入是产品流通的大门, 是控制成本, 提高效益的重要环节。由于耗材具有专业性、技术性, 人为性、习惯性、不稳定性等特点, 因而准入和使用耗材都有一定的风险性。要求职能部门尽忠职守, 事实求是调查和分析准入耗材的具体情况, 为领导提供可靠的审批依据, 保证医院流通产品的可靠性。职能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耗材按流程准入, 对没通过审批的耗材不予准入, 并把结果反馈给申购科室, 最终解释权归属领导。

1.5 耗材准入的管理

1.5.1 医用耗材准入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准入产品必须有厂家 (供应商) 营业执照, 生产 (经营) 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 并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1.5.2 医用耗材准入的原则

一次性使用的耗材满足质量要求的, 价低优先准入。重复使用的治疗工具, 以耐用、实用和易用优先准入。

1.5.3 医用耗材准入的论证条件

(1) 对技术难度较高, 为保证治疗的顺利进行, 或新开展项目必须要用的耗材。 (2) 自费项目, 病人有经济能力承担并要求使用的耗材, 如进口的人工髋关节、心脏起搏器。 (3) 医疗保险的项目, 国产耗材病人偿付10%, 进口耗材病人偿付40%, 要求是在保证病人基本医疗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医疗保险的病人使用高额耗材。 (4) 国家新的规范要求必需使用的产品, 按要求使用, 这类产品基本为质控产品, 是防范医疗风险和提高医疗质量所需要的, 如2009年6月开始要求消毒产品使用的批量指示卡。 (5) 同等档次的产品, 价格优惠, 科室认可产品质量的, 可以更换使用。 (6) 产品的性能较好, 但进货价比原用产品的价格稍微高, 性价比高, 可根据具体的治疗需要和收费情况适当考虑使用。 (7) 能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耗材, 如同一检验项目而不同检测方法的定量和定性对比, 定量检测收费较高, 定性检测收费较低, 定量检测更能反映病情, 避免了多用药或不当的治疗, 且医疗保险不超标, 病人有能力承担, 合适的病人可以使用。 (8) 医院全成本的项目, 直接成本比例30%以下, 申购科室有充分的使用理由, 病人负担不重, 可以考虑使用。 (9) 流动性大的耗材, 因容易出现管理漏洞, 对科室不善管理的不予准入, 如:一凉贴、治疗贴等。 (10) 由于医学学科的发展, 有的耗材已更新换代停止生产, 新生代的产品质量提高, 价格也高, 部分可停用或代用。

职能部门以产品准入论证条件为依据, 对使用科室申购的产品进行审核, 填写《耗材准入调查分析表》 (见表3) , 提请领导审批, 并与各部门和使用科室沟通, 协调解决问题。

2 耗材准入管理的效果

科室在使用耗材过程中出现问题, 要求填写《耗材质量投诉表》, 详细描述耗材使用的过程和结果, 提出意见反馈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求供货商提出处理意见, 客观地综合使用者和供货商的意见, 并提交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讨论, 讨论结果报院领导审查。出现群体事件立即停止使用, 并按规定上报食品药品监测管理局, 协助调查事件。

管理部门跟踪产品的使用情况, 测算产品终端使用率, 调查产品使用中的质量。对管理不善, 使用有漏洞, 质量存在问题的耗材进行处理或停止使用, 防范风险。我院09年准入医用耗材新品种96个, 其中医疗器械45个, 体外诊断试剂51个。准入的新产品都是专科产品, 体外诊断试剂和眼科镜片、镜架是专机专用或是招标选取的产品, 其它审批准入医疗器械的品牌都是使用科室选定的, 通过招标、跟标或货比三家引进产品。回访这些产品的使用, 主要问题是包装袋封口粘性不好, 多酶清洗效果欠佳, 并已更换这些品牌的产品。2009年院内和区内感控监测的耗材结果都合格。

使用科室对申购产品的使用负责, 先适量试用, 按需采购, 按需供应, 少补防多, 耗材购进后即全部发给使用科室, 物流中心不存货。盘点科室二级库储存的耗材, 存量适当, 周转慢的是抢救车备用的耗材 (气管插管、气管套管和吸痰包等) 。2009年1-10月份物流中心耗材平均库存品种约500个, 其中体外诊断试剂库存16个品种, 医疗器械库存48个品种, 卫材库存56个品种, 后勤物资库存380个品种。10个月以平均17万元/月的库存资金周转了106次, 没有损耗产品, 充分减少了库存管理费用, 提高资金周转率。

3 体会

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和以耗材准入条件为依据确定耗材的准入, 以制度规范耗材准入, 使管理部门进货有据可依, 使用部门有理可说, 改变原来谁说得有理便准入的情况, 避免耗材准入不规范, 买多用少, 积压产品, 过期报废的情况。

评估耗材准入的条件, 控制耗材的准入, 因人施治, 因病用材, 真诚为病人服务。这对保护患者权益, 控制医疗保健费用的过快上涨, 保障全民卫生保健计划的落实, 维护公认的伦理价值准则有积极的作用, 虽然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获得了很多成功经验, 但也存着评估本身的不确定性[4]。

耗材准入条件受较多因素的影响[5], 不同级别的医院, 不同层次要求的病人, 不同的阶段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没有标准的准入条件, 只有适合实际需求的准入条件。准入条件在不断的变化中, 在实践改进中, 渐成新的准入条件, 但一定时间内定下的准入条件必须严格执行, 否则将失去准入条件管理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汤志卫.做好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工作[J].医疗设备信息, 2006, 21 (4) :29-30.

[2]彭平冀, 陈广斌, 魏佳.医院植入性医疗器的准入管理[J].医疗设备信息, 2006, 21 (9) :71-72.

[3]刘广东, 郑部, 石青龙, 等.实施外科手术分级准入管理的实践[J].中国医院, 2008, 12 (12) :68-70.

[4]郑玉宝, 李大平.国外医疗技术准入制度比较[J].中国医院管理, 2006, 26 (4) :15-17.

物流园区项目准入评价研究 第7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社会物流需求显著增加,物流行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物流总额从2004年的不到40万亿增长到2010年125万亿。作为新型业态形式的物流园区同样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据2008年数据,我国物流园区的总量由2006年的207个增加到475个[1]。综合、货运、生产、商贸等不同服务类型的物流园区已成为满足不同物流需求与实现多种物流服务方式的有效平台,在提高物流集约化程度,转变物流运作模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物流园区在发展中,存在着诸如园区运营效益不高、项目质量参差不齐、企业转型升级乏力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园区竞争力的提高。为此,研究当前物流园区在项目运营方面的问题,科学构建物流园区项目准入评价的工作机制和指标体系,对于规范市场准入环境,提高物流园区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物流园区在运营发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3]。(1)项目与周边产业配套不够紧密。部分园区的规划由于缺乏科学充分的调研,其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思路不明确,引进的项目与周边产业配套不紧密,并没有有效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2)变更经营业务内容。企业借助物流产业扶持政策,以物流项目的名义进行土地审批。另外,部分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超前于经济与市场需要,在招商方面存在困难,空置率较高,最后土地转为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业项目等用途。(3)企业能力良莠不齐。由于目前物流行业的准入标准低,加上园区对项目质量缺乏科学合理评价,导致入园企业的资质水平参差不齐。(4)企业转型升级乏力。很多企业面临着如服务功能单一、业务创新能力不高、信息化水平低、融资困难等问题的困扰,转型升级的动力不足。(5)缺少后评估机制。政府部门对入驻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导致部分项目在资源消耗、产出效益、环境影响、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监管漏洞。

1.2 新的要求

物流业作为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国家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虽然我国物流业在整体规模实现了较快的增长,全国社会物流总额显著增加,详见图1。但相较发达国家的物流水平,我国物流业发展总体上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现代物流服务体系还很不完善,部分问题依旧突出,如全社会物流运行效率偏低,相较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10℅的比例,我国这一比例一直居高不下[4],详见图2。

200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将物流业列入“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十大产业”,重点规划了包括物流园区工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在内的九大物流工程。2010年又进一步提出了作为对《规划》具体细化和延伸的推动物流业发展的8项政策措施。在物流园区建设方面,《规划》明确指出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从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经营集约的思路出发[5]。

2 物流项目准入评价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流园区规划建设的热潮,与物流业发展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但目前更多的是关注于物流企业水平、企业物流能力、物流园区效益评价和物流项目的投资决策评价等方面。洪怡恬[6]应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物流企业综合实力评价的层次结构体系。何旭明[7]分析构建了企业物流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钟静[8]研究构建了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的经济运行评价指标体系。郭姗姗等[9]提出了我国物流园区建设需要加强后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张晶蓉[10]利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建立了物流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后评价的指标体系及综合评价方法。另外有学者对工业开发园区招商项目的评价展开了研究。左小德等[11]运用层次分析法,提出了一套对开发区招商项目的优劣进行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王立英[12]等进行了国家级开发区招商项目准入评价工作机制的构建研究,提出了建立动态的项目准入评价工作机制。

对申请入驻物流园区项目的准入评价还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谌海霞[13]对物流园区建立入园企业准入制度的必要性与经济博弈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准入制度应考虑的因素、条件及实施建议。白景涛[14]对物流项目的前期评价和运营评价进行了全面论述,提出了评价指标结构,但对于具体的指标没有进一步标准细划。

3 物流园区项目准入评价工作机制构建

对物流项目进行科学评价,有必要分析评价过程的参与主体,明确主体权责,构建高效的评价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配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从而为物流企业营造一种公平、规范的市场准入环境[9]。

3.1 评价工作参与主体

(1)项目投资方。物流项目的决策投资主体向园区主管部门提出入驻园区申请,提供资质证明、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并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2)物流专家。对于一些业务特殊、专业性强或评价难度大的物流项目,物流园区主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有必要邀集一批与园区产业定位相关、专业水平高、熟悉行业发展动向的知名专家学者,参与物流项目的评审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3)园区主管部门。物流园区成立的园区管委会或者基层政府部门,负责物流园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审核评估过程中的事务。

(4)政府相关部门。发改委、招商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投入产出、资源消耗、财税贡献、安全生产等方面审核评估。

3.2 评价工作机制构建

为了使项目评价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结合项目实际评审过程的操作特点和评价工作参与主体的职责要求,构建了以下四项工作机制[12,15]。具体的工作机制流程,详见图3。

(1)预评估机制。物流园区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主体递交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投资计划书等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核实投资主体基本信息等。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初步评价计分。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

(2)专家评审机制。对于通过预评估的项目,由物流园区主管部门委托物流专家进行评价,重点考察项目的技术性、可行性、成长性和收益水平,结合准入评价指标,做出各自独立客观的评价,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园区主管部门对不同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

(3)联席会议评审机制。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物流园区主管部门牵头召开由发改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从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投入产出、资源消耗、财税贡献、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最终审核评估,并确定是否批准落户。

(4)后评估机制。项目批准落户后,物流园区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实行全程动态管理,提供多方位服务。对建筑密度、容积率、产出效益、卫生评价、安全保障等方面做出评估意见,定期汇总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后评估机制可以有效强化对项目的督查力度,以便及时出台整改措施或优惠扶持政策。

4 物流园区项目准入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4.1 评价指标体系的影响因素

遵循评价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定性与定量结合等[10,11]。不同类型的物流项目的影响因素各有不同,但主要考虑5个方面的影响因素[13,14]。

(1)项目业务性质。除钢铁、化工、汽车、医药、食品等专业物流园区对入驻项目有特定要求外,物流园区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园区的产业功能定位,优先引进增值能力强、附加值高的物流项目,或者为国家或地区重点支持的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物流项目。

(2)投资主体资质。投资一个项目,是投资主体综合自身实力、发展规划、经营业务、盈利预期等众多因素,做出的最佳经济决策。企业投资主体的资质好,专业化水平高,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方案、风险控制、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论证相对更加谨慎和科学,其决策项目的成长性越好。

(3)运营能力。项目运营能力的优劣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投资的成败,它是保证物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现代物流企业凭借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理念,延伸并扩大了传统物流企业的运营能力,其运营能力主要表现在资金保障、人力资源、技术创新等方面。

(4)成长收益水平。成长收益水平高意味着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项目盈利能力强。不仅有利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收入快速增加,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并且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周边产业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政府财税收入。

(5)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水平是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其应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物流运作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主要包括先进信息技术、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化仓储技术、装卸搬运技术等内容。

4.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通过对物流园区项目准入评价影响因素的分析研究,结合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提出了物流园区项目准入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目标层下分为4个一级指标,分别是投资主体资质A、项目运营能力B、成长收益水平C、信息化水平D。一级指标下共设11个二级指标,具体如图4所示。

4.3 指标权重的设置

权重是指标对评价目标贡献程度的反映,权重确定的合理与否对评价结果和评价质量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目前,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较多,主要分为主观赋权和客观赋权两类[16,17]。结合主观赋权类方法的应用特点,考虑到本体系的评价指标数量不多,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小,所以选用层次分析法(AHP)来确定指标权重较为合理,该方法目前已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众多领域研究中的权重决策分析。由于篇幅所限,该方法应用基本原理和过程在此不再详述。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共邀请十多位物流行业专家和政府招商人员对每一个指标进行比较判断,得到各个评价指标之间的判断矩阵,通过计算和权衡取舍,最终得到指标体系一级评价指标权重值Wj,如表1所示。

依照相同方法得到二级指标的局部权重Wij,Wi1=0.6,0.4,Wi2=0.35,0.25,0.25,0.15,Wi3=0.3,0.5,0.2,Wi4

4.4 二级指标量化评价标准

确定指标的具体量化标准,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对评价标准的对应级别进行定义,级别的种类数量可根据物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具体确定,再详细明确各级别指标应达到的标准,最后将评价结论与级别相对应;二是选定标杆指标值作为评价标准[6]。此外,由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国内不同地区的物流园区招商引资的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并且不同类型的物流项目,其运营能力和成长收益水平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故本文以长三角地区某大型物流园区商贸类物流项目为例,综合运用上述两种方法,确定了具体的二级指标量化评价标准,如表2所示。

二级指标先进信息技术D1主要是指应用条形码、射频识别、GPS、GIS、收集定位、货物跟踪、自动分拣等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D2主要是指信息化管理系统或模块,如ERP、MIS、EDI、AGS、WMS等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订单系统、仓储管理、采购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销售管理等信息化管理模块。

4.5 评价计算与结果

指标体系中各指标均采用百分制打分,满分100分。将二级指标得分以及一二级指标权重,逐层加权计算评价项目的综合

得分。计算公式如下:项目综合得分=4j=Σ1i=nΣ1wijyij Wj。其中yij表示第j个一级指标下第i个二级指标的得分分值,wij表示第个一级指标下第i个二级指标在该二级指标层所占的权重,Wj表示第j个一级指标在第一指标层所占的权重,n表示第j个一级指标具有二级指标的数量。

依据评价得分大小,将项目准入评价结果划分为3类,分别是优先准入项目、允许准入项目和不予准入项目,相应的分值标准为分值≥80、60≤分值<80和分值<60。

5 结论

科学构建物流园区项目准入评价工作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把项目准入关,是提高园区的运行质量与竞争实力的有力措施和重要保障。

(1)构建了项目评价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为项目审核评估工作的高效规范开展提供了一种思路。

(2)研究了项目评价的影响因素,提出了准入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筛选成长性好的物流项目入驻园区。(3)以商贸类物流项目为例,确定了二级指标具体量化标准,使得评价体系具有较好的现实参考价值。

摘要:总结国内物流园区在项目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家对物流业发展的新要求,分析了物流项目准入评价工作的参与主体,提出了四项工作机制。并研究了评价指标体系的影响因素,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指标权重进行赋值。最后以长三角地区某大型物流园区商贸类物流项目招商要求作为参考,提出了评级指标体系二级指标的具体量化标准。

生产准入 第8篇

唐山隆昊实业集团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4家已公告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因合并等原因,企业名称予以变更;中再生洛阳投资有限公司1家已公告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因资产业务重组的原因,撤销其准入公告。一并予以公示。

附件: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

2. 变更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名称的企业名单

3.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

4.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第9篇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 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

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 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 在一定期限内, 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 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

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 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

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 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二)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

不小于3万平米, 土地使用手续合法 (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 , 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 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三) 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

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 土地使用手续合法 (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 , 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 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四) 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

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 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

(一) 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国家废钢铁标准, 杜绝任何夹带和掺假。

(二)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

理人员,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要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 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

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 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二) 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

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 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 避免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

(一) 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

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

(二)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

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

1. 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

2. 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 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设备。

4.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应满足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

5.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6.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

7. 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

(三)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

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 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 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 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 取得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证书,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 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

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 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 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配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 新、改、扩建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

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 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

产组织管理体系, 应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

求。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

护等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之间建立配送机制进行指导。

(三)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

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 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规范各项管理, 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

关部门意见后, 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 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 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

(一)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 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 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工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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