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制准入邮政市场论文

2022-04-15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监管机制准入邮政市场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但仍然存在准入限制、行政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监管机制准入邮政市场论文 篇1:

网络食品经营的准入与监管研究

摘要: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加lO年7月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从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和监管上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大计,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为准确了解和掌握网络食品经营的现状,贯彻总局《暂行办法》,杭州市工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组建了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调研组,从2010年4月开始,展开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从网络购物市场的现状这个大背景出发,对大型平台式购物网站上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研究,深入挖掘当前网络食品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分析原因,结合工商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对准入和监管两个环节中如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初步探讨,最后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切入点,探讨工商部门结合新型监管手段全面履职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网络经济食品安全工商监管

一、网络食品经营现状分析

(一) 网络购物市场现状

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展迅猛。据艾瑞咨询集团啵布的《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年度数据》,2010年网络购物市场的交易规模达4980亿元,较2009年增长89.4%,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2009年的2.1%增至2010年的3.2%,预计2012年这一比重将超过5%(见图1)。与2009年相比,食品行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中淘宝网食品类的零售额达到了138.4亿元。

当前,网络购物领域的经营模式有两种:

1.自主销售式购物网站。也称为垂直式购物网站(垂直式B2C),帮助供货商、品牌商提供网上零售业务。2010年,自主销售式购物网站的交易额占网络购物交易额的6.7%。从TCL、格兰仕、国美商城、苏宁易购上线,到物美、银泰百货网上商城开业;从中国邮政与TOM集团合作推出邮乐购,到申通、圆通等物流公司也推出自家B2C网站。传统企业加速触网,整个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主体呈现多样化态势。自主销售式购物网站中,市场份额方面,京东商城继续领跑,市场份额达到32.5%;当当网、卓越亚马逊紧随其后;VAN-CL、易迅商城等交易规模亦有所提升。

2.平台式购物网站。平台式购物网站包括C2C和平台式B2C,其中C2C提供个人到个人的交易平台服务,占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的87.3%;平台式B2C主要为企业级卖家提供网上零售服务平台,占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的6%。据艾瑞咨询集团统计数据,2010年度平台式购物网站的交易额占整个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的93.3%,其中淘宝网一家独大,占平台式购物网站交易额的86%;从近年来B2C与C2C交易额的发展趋势来看,B2C的市场份额逐年提升,代表了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部分B2C网站为满足用户的多方面需求,迅速扩展商品种类,提升网站交易规模,购物网站平台化的趋势也日渐显现。

自主销售式购物网站自主采购、营销、销售以及售后,主体单一,监管难度较平台式购物网站小。由于在价格、技术、信息集聚等方面的优势,平台式购物网站以占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93.3%的绝对优势成为当前网络购物市场的最主要模式,加之其经营主体多且复杂,故本文侧重于讨论平台式购物网站的食品经营行为。

(二)平台式购物网站上的食品经营现状

据本次调研,截至2011年5月,淘宝网上的食品店铺已达28.8万家,同比增长近2倍,2010年的食品类交易额达138.4亿元,同比增长29.35%。网络食品经营市场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可以预见,高速增长的态势在未来几年仍将持续。目前平台式购物网站上的经营主体主要有以下四种:

1.传统制造商或品牌商。制造商又称生产厂商,品牌商只销售不生产,这两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在从事实体经营的同时,借助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其自产或委托第三方生产的食品,包括各类食品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商和品牌商在生产环节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中间环节相对较少,食品安全和人员管理也较为规范,食品信息的追根溯源有保障。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生产商或品牌商通过各种方式拓展其网上销售渠道。

2.传统渠道商或零售商。渠道商是指连接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商,在网络购物领域主要指代理商:零售商是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这两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在线下也有经营实体,货物来源有保障,主体资格较齐全。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发展,传统渠道商和零售商已意识到不能再忽视网络市场的重要性及发展潜力,因此应建立一个包括传统零售和网上零售在内的多渠道商业模式,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3.个人卖家。个人卖家一般规模小、类型杂、信用低。在线下大多没有经营实体,一般采取兼职经营的方式,进货渠道复杂多样,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主要有以下几类群体:农民、上班族、学生等。据不完全统计,淘宝网上消费者对于该类型经营主体的投诉率一直高居首位。由于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贮存条件简陋等原因,食品安全难以保证,其中交叉污染、标签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等问题比较突出。

4.纯网络零售商。纯网络零售商仅在网上从事零售活动,而不涉及实体经营,一般经营场所较简陋,基础设施少,经营较灵活,甚至只需要三五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就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建立品牌非常困难,信用度不高,在处理商品实体分配上也存在问题,包括运送和退换货。部分纯网络零售商为了专注于销售,直接将商品配送外包给第三方甚至是供货商,以至于商品短缺、送货延迟、货物和数量不对等问题时常发生。

二、网络食品经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网络食品经营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传统市场所没有的新生问题,调研中发现,消费者对于当前网络食品安全普遍表示担忧(见图2)。

(一) 前置许可缺失

目前网络食品经营的准入现状不容乐观。调研显示,淘宝网上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比例不到四成。造成食品流通许可比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食品经营者自身的因素,如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也有监管部门的因素,如对网络市场的准人程序简单参照有形市场,不具针对性,宣传力度不够等,但焦点问题在于对经营场所的限制。根据对部分经营者的调研,淘宝网上已经取得及正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店铺合计达51%,有实体店的店铺比例是51.6%(见图3),由此可见,是否取得许可和是否具有实体店呈正相关关系。

调研中发现,75%的经营者对准入较为关注,主观上希望证照齐全从而合法经营。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特别规定。对这部分经营者仍然是参照有形市场的规定执行的。由于在有形市场中,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是取得

许可的要件之一,而工商部门对于经营场所的要求,须为经营性用房,即非住宅。由于网店规模小、成本低等普遍特点(见图4),一般都在自家或者租赁他人住宅开展经营活动,数据显示因经营场所不合法而无法取得许可的占40.1%(见图5)。

(二) 食品安全水平低由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等普遍特点,食品安全程度较低。所销售的食品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店铺仅占一半左右(见图6),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尤其是散装食品。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的索证索票工作执行程度较低,以至于相当部分食品无法做到追根溯源(见图7)。

二是消费者的关注点比较分散。主要在于食品本身和店铺信用等级或规模,对于经营者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以及对于货物的来源和索证索票情况等关注度不高(图8)。

三是消费者的维权方式较单一,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出现纠纷后大部分消费者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去维护自身权益,但维权仍然以与经营者协商为主,在发现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的比例较低(见图9)。

(三) 消费者权益难保障

由于买卖双方地域跨度大、消费习惯千差万别等,很少有经营者主动出具购货凭证,消费者也没有向经营者索要的习惯,再加之第三方物流等因素,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另据统计,淘宝网上有近1/3的经营者仍然未参加网站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计划(如先行赔付),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仍然存在隐忧(见图10)。

(四) 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网络市场主体具有虚拟性,商品信息透明度不够,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等商品,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等现象也屡见不鲜,消费者的投诉率仍然居高不下。尤其在食品消费高峰期,如春节期间,消费者的投诉率较平日上升两至三倍。

据调查。淘宝网上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中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即实体店的占48.4%,无证无照以及经营场所的频繁变动使得监管难度非常之大。由于网络市场食品经营没有明确的准人标准,各个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准人标准也不统一,门槛普遍较低,食品店铺数量大,规模小,品种杂,经营秩序较混乱,食品退市制度尚未形成,网络市场的经营者办理工商、卫生、税务等登记手续的比例相对不高,即使违法行为被发现,也容易改头换面继续违法经营,使得违法行为难以查处。

加之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多达十余个,监管方式也有分段监管和种类监管两种,各监管部门之间争抢推诿的现象屡见不鲜,协作配合程度较低,存在部分监管空白。监管部门自身水平不高,专业人才不够,技术手段也较为欠缺。此外,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当前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依据有形市场制定的,而网络市场的日新月异,对传统的立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部分法律法规尚不能适应网络市场的发展现状,明显滞后。

三、网络食品经营准入制度初探

如前所述,由于网络食品经营准入制度尚未形成,导致监管难度较大,食品安全水平较低,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加强准入制度建设是完善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一) 完善网络食品经营准入机制

1.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一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经营业态应有所区分。如纯网络零售商取得订单后联系其供货商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对于这一类经营主体来说,是否一定需要非住宅性质的经营场所值得探讨,因为法律对经营场所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因此,是否需要经营场所、需要什么样的经营场所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经营业态有所区分。不应一概而论。二是应适当扩大经营场所认定范围。工商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扩大对经营场所的认定范围。对于仅在网站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符合食品安全经营条件的前提下,经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允许其将自有住宅或租赁住宅作为其经营场所。三是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为网上创业提供条件。如上海市出台的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新政策明确规定,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立创意产业集聚区,为网络市场的经营者创业提供政策空间。因此,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网上创业扶持政策,为网络经营者提供政策支持。

2.规范准人程序。便民、高效是行政许可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调研发现,淘宝网一半以上的经营者认为当前的许可程序不够便民。不适合网络经营的特点,希望工商部门能出台专门针对网络市场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办法。对工商部门而言,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建立统一的网络食品电子信息平台,简化申办程序,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开发统一的准入系统,以便网络食品经营者申请准入。当前,可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专门的食品销售区域。加强宣传引导,逐步引导食品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与此同时,应尽快研究出台专门针对网络食品经营准入的具体操作办法。

3.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完备的行业准入制度,仅靠一个部门难以完成,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络交易平台等协同配合,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同时,也亟须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良好的退出机制应非常明确地告知经营者,在何种条件下可能被清退出市场,这是经营者不能触碰的底线,否则将失去市场主体资格。同时,在工商注册登记环节,如何规范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登记程序,如何核准其经营范围,以及对于申请材料的要求等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事前环节”,要严格依法对将要发生的许可事项及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形成制度。

4.加强宣传引导。调研数据显示(见图5),有20.4%的经营者担心税费问题、10.9%的经营者因不了解办理流程而未能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这些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宣传工作未做到位有一定关系。合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经营者的义务,是否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不是纳税的必然前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调取的交易记录完全可以作为纳税凭证。上述例子也反映出我们在宣传上还存在不足,今后不仅要加大力度,而且要丰富形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借助各种现代技术手段使办事流程一目了然。通过宣传和引导,让经营者充分了解规范的制度对于整个市场长远发展的好处,协同网络交易平台,利用舆论正确引导其积极准入并合法经营。根据杭州市工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的行政建议,淘宝网已于5月1日发布了《上传<食品流通许可证>与签署<食品卖家承诺书>的通知》,并于6月1日正式开通《食品流通许可证》上传通道,开展《食品卖家承诺书》的签署工作,鼓励食品经营者加强准人,引导其合法经营。

(二) 对不同类型经营者的准入

对于自主销售式的购物网站,必须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且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食品经

营。但对于平台式购物网站上四种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准入制度的设定上应有所区分:

1.传统制造商或品牌商。对于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商,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自产食品无需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对于品牌商而言,则需提供其委托加工的制造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2.传统渠道商或零售商。这两种类型的经营者在实体经营中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因此,可以凭借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直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3.个人卖家。对于在线下没有实体经营的个人卖家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线下有实体经营的,凭借其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4.纯网络零售商。纯网络零售商必须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当然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和核准范围上可以有所不同,需进一步探讨。

四、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制度初探

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了工商部门对于网络经济监管的职权。《暂行办法》指出工商部门既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更要促进其健康发展,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络市场具有其自身规律,加强网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必须研究和遵循其规律,作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一) 日常监管

1.进一步强化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强化索证索票制度,实现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依法对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上游进行追究,从而在源头上杜绝问题食品流人市场。“追根溯源”包括源头、流程、终端三个环节,根本在于源头。只有堵住源头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也才能有效降低工商部门在食品流通领域监管的履职风险。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应进一步严格依法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相关审查制度,与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协作,监督网络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对于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

2.进一步加强食品的标签标识管理。近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显示,随意改换生产日期,将已经过期的食品重新上架销售的现象已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有形市场如此,网络市场同样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对于食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应当作更加严格的监管,在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无法看到实物,只能通过店铺页面上的图片和说明性的文字作出判断的情况下,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3.逐步推进网络食品抽检制度。由于网络市场上的经营者遍布各地,经营主体具有虚拟性,数量庞大,工商部门开展各项常规性的抽检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工作。首先需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充分掌握市场主体信息和食品种类信息的基础上确定抽检样本,根据不同地域合理选取样本,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通过购买等形式取样,对于自有物流仓储中心的网络交易平台,可直接在其物流仓储中心取样,取样后送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将样本信息移送其属地工商部门作协助抽检。

4.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处理机制。一是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指导,进一步规范交易规则,完善交易纠纷的举证责任和分配制度,协同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二是探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举措,如促成网络交易平台设立消保专项基金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建立“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设立“食品经营保证金制度”等。三是加强与异地工商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消费申诉举报平台,并嫁接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咨询和申诉举报的渠道。四是通过消费申诉举报平台对网上违法行为及时发现、通报、处置。加强与公安、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及时移送有关投诉举报案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切实保障网络维权工作运转快捷有序。五是建立网络消费警示机制。对网络维权的典型案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和工商网上消费申诉举报平台等载体。及时向消费者公示,发布相关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 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应着重以信用监管为抓手,通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其交易规则,完善其信用评价体系,逐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最终实现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网络经济长效监管机制。

1.建立主体资格档案。网络交易平台应开通网上亮证亮照系统,督促经营者通过该系统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页面上登载并更新《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据此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并报送属地工商部门备案。

2.建立主体信用档案。工商部门应以工商准入系统和网络经济监管系统为基础,依据网络交易平台报送的经营主体档案,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经营者的信用评价资料以及其违法违规情况。为网络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并作出信用评定,根据信用评级最终实现信用分类监管。

3.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工商部门应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为经营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在准人制度建立的基础上,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监管评价模型,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4.完善信用反馈制度。通过建立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信用反馈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将经营者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详细信息公示在其经营页面上,根据平台交易规则作出相应信用评级,同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予以公告和警示,营造诚信经营氛围,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5.完善信用奖惩制度。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的信用奖惩制度,对于违法违规的经营者,采取短期屏蔽商品等多种类多级别的措施予以惩罚,对于遵纪守法的经营者,采取如重点推介等多类别多层次的方式予以奖励,定期开展“诚信经营商户”的评定等活动。推进信用奖惩制度建设。

(三) 信息化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有其特殊性,买家和卖家往往不在同一地,甚至可能是不同国别,这为监管带来难度。因此。除了对准入环节做严格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食品安全的事中监管环节,这取决于监管的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即信息化水平。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应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建立全国一体、上下联动的网络经济监管平台。对大型的购物网站及网络交易平台实施重点监管,针对网上商品审查把关、交易证据收集、货款支付安全保障等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购物实行诚信抽查,并通过地区监管网络互联互通等方法,统一协调,实现网络信息化监管。

具体到食品经营的监管,工商部门可尝试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搭建“网络食品经营电子监管平台”(见图11)。这是一个依托互联网,运用现代编码技术、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连接工商部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四者之间的工商网络服务监管平台。是工商部门监管网络食品经营的电子化平台,共设置四个端口,分别是工商部门内部端口,对网络交易平台端口,对经营者端口,对消费者端口。

1.经营者端口。一是对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网上办证功能。通过该平台向属地工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初审后现场提交书面材料,进入现场勘查等后续程序。二是提供电子记账平台。食品经营者通过该平台从事进销货台账的录入和管理,实现对食品信息的“追根溯源”,工商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全程跟踪监管,真正实现“远距离巡查,零距离监管”。三是公示公告功能。工商部门发现问题食品或者违法行为后,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予以公示、预警,敦促相关经营者采取商品下架等措施,彻底改变以往问题食品发生后,挨个跑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杂店排查的局面。四是法规宣传功能。在平台上发布关于食品监管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引导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

2.工商部门内部端口。利用原有的技术资源,实现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建档、认领、智能搜索、网络巡查以及异地工商部门之间的移送协查等功能。一是主体建档功能。工商部门监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的网络交易平台及其报送的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信息进行备案归档。二是智能搜索功能。工商部门通过此平台对已建档户口进行网络搜索和智能分析,也可以通过IP地址段、违法关键字等设定对所需监管的对象和禁售商品信息进行控制,监测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三是网络巡查功能。基层工商所通过此平台对辖区内网络食品经营户口进行认领,并开展日常巡查。四是移送协查功能。全国各地工商部门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案件移送函》办理涉嫌违法案件,根据《案件协查函》予以协助调查取证,并将处理结果通过该平台进行反馈。

3.网络交易平台端口。一是数据报送功能。网络交易平台应向属地工商部门定期报送相关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供工商部门主体建档及分析评估。二是协助调查功能。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三是政企互动功能。主要用于加强工商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的日常工作联系,以及遇到突发事件或者疑难问题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告或咨询的,也可通过该平台向工商部门提交。

4.消费者端口。一是投诉举报功能。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纠纷,发现违法行为等可以直接通过该平台向工商部门投诉或举报。二是消费警示功能。工商部门定期通过该平台发布食品消费警示、消费纠纷典型案例、食品检测结果等信息,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三是法规宣传功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供各项法律咨询服务等。

五、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作用。工商部门惟有转换思维方式。走一条不同于传统监管模式的新路子,通过加强网络交易平台自律,建立有效的政企互动机制,才能真正将网络监管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职责履行到位。

(一) 行政指导加强平台自律

工商部门应通过诸如行政建议、行政约谈、政企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完善其内部交易规则,达到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自律的目的。

一是要完善对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指导经营者在其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食品相关信息,建立专门通道供经营者上传《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二是要完善商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要对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优势,24小时不间断对商品进行核查,设立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对商品进行抽查。及时查出异常商品,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三是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交易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纠纷调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进一步完善诸如“先行赔付”、“七天无理由退货”、“透明消费”、“消保基金”等现有制度,继续探索更为有效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各种制度措施。四是要建立完善网上公告和宣传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综合利用搜索排名、信用等级等措施来完善奖惩制度,引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食品检测结果,公布问题食品和经营者信息,及时作出消费警示,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五是要探索网络食品的召回制度。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召回产品的,网络交易平台应积极配合生产商,及时告知并协助经营者停止销售并下架,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二) 完善机制加强政企互动

随着网络交易额的急剧增长,监管难度也不断加大。面对这种情况,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技术水平上。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因此,工商部门应主动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规律,与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建立各项有效的日常监管互动机制。

一是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包括经营者信息、商品数量、交易数额、投诉处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等。工商部门应建立专门网络监管档案,并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适时调整监管思路,加强同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流,以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二是要建立协查配合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工商部门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维护者,是网络经济的引导者,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秩序是工商人责任所系、使命使然。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我们要有勇于担当的积极心态,在互联网经济的大背景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构建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要求的网络食品监管科学体系。

责任编辑:吴凡

作者:杭州市工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课题组

监管机制准入邮政市场论文 篇2: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改革的思路和对策

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但仍然存在准入限制、行政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在新阶段,应以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导向,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按照“除保护、宽准入、破垄断、强执法、立规范”的思路,促进市场竞争主体更具活力,市场竞争规则更加完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更加优良,市场竞争政策更加规范有效,使市场竞争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竞争机制发展历程及成效

1978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逐渐建立并不断完善。

第一个阶段:竞争机制引入阶段(1978-1991)。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我国正式开始启动市场化改革。在改革初期,放开价格成为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并首先从小商品和农副产品领域开始。相应地,在这些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1980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对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必要性、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竞争等做出原则性规定。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商品价格改革进一步加快,放开价格的领域由小商品和农副产品逐渐向工业产品领域拓展。相应地,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范围扩大到工业品领域。特别是,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之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范围和领域进一步扩大。

第二个阶段:竞争机制基本建立阶段(1992-2002)。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基本内容。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在此之后,市场化改革开始提速,基本全面放开了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全国统一的商品市场基本形成。取消了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要素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竞争机制在绝大多数商品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用强度显著提高,竞争机制在主要要素市场初步建立。《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开始颁布实施,市场竞争规则进一步完善。

第三个阶段:竞争机制完善阶段(2003-2011)。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全面部署。这一阶段,通过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大幅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领域;进一步放开要素市场,重要资源、要素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形成。与此相适应,市场竞争机制扩大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制止价格垄斷行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重要的市场竞争法规开始颁布实施,市场竞争规则基本完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优化。

第四个阶段:竞争机制优化阶段(2012至今)。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加快推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不合理的规定和做法,特别是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竞争环境不断优化。同时,出台涉及反垄断执法的部门规章、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和指南,相关市场竞争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特别是一些法律法规的修订,使市场竞争规则更加适应新阶段发展需要。

总之,经过40年的发展,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基本具备,市场竞争主体大幅增加,市场竞争程度越来越激烈,市场竞争规则基本完备,竞争机制的作用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市场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市场竞争机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领域仍然存在不当准入限制。目前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和管制仍然较多,部分行业和领域的显性和隐性准入限制仍然未完全消除。二是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依然比较突出。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前置审批、核准、认证项目较多,以及执行层面变相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现象也比较普遍,有些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甚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部分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国有企业,存在垄断高价、捆绑销售、串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在一些地区领域和行业仍然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限制和市场壁垒,招标、采购、项目审批等方面向本地区企业倾斜,为本地企业提供各类政府补贴、隐性担保。四是不正当竞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相关企业发展。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侵犯专利和版权、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部分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或附条件交易。五是新经济领域竞争行为规制缺乏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地规制平台对内部经营商户以及生产制造企业实施限制性措施或排他性交易、平台对消费者实施掠夺性定价或价格歧视等行为。

竞争机制面临的挑战。一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九大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上述要求,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面临的难度和阻力非常大。二是全面开放后与世界规则全面接轨。未来我国将全面扩大开放,不断放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这将会涉及深层次的政府管理体制根本性变革,以及竞争规则和法律体系与国际全面接轨,实现这一要求面临巨大挑战。三是新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不断涌现,颠覆了许多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和消费模式,需要更高的规制能力和更多样的规制手段,以及全新的法律法规来适应新经济发展。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对策建议

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双重要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按照“除保护、宽准入、破垄断、强执法、立规范”的思路,以市场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目标,推动市场竞争机制更加健全。

(一)消除地方保护,加快建立统一市场

一是消除地方政府的市场保护行为。严格落实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在地区层面推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除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的歧视性市场准入限制和市场壁垒。

二是遏制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退出的不当干预。清除针对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显性和隐性补贴政策。减少或消除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输血、不当补贴、拖延式救助等行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辖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

(二)放宽准入限制,不断促进市场开放

一是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在积极稳妥的前提下,继续放开对外资和民营企业在石油、天然气、电信、军工等基础性领域和服务业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特别是加大消除对研发、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体育等社会服务业的开放和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二是减少市场准入的审批环节和流程。减少涉及经营资质、许可及评级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核准、认证项目。继续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加快建设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提高市场准入审批效率。编制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目录清单,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不断缩短审批时限。

三是扩大对外资的开放范围和力度。继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确需保留的准入限制,应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准入规范。重点加大对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等行为的审查。

(三)破除垄断行为,强化市场竞争

一是加大反行政垄断力度。清除已有的不合理行政性垄断文件,对相关行政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加以限制。修改相关立法,使法院对行政性垄断案件享有实质的审查权以及对企业垄断地位的处分权。完善现行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重点推进机构和职能整合,建立對行政性垄断的公诉制度。

二是深化自然垄断领域改革。进一步放松或取消国有控股的自然垄断部门中的竞争性业务进入管制。在垄断行业进一步推广特许经营方式,不断完善社会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烟草、邮政等行业的监管和规制,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三是规制平台组织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平台组织对商家限制交易、排他性交易或选边站队等行为。加强规制平台组织利用数据信息优势对消费者采取的掠夺性定价、歧视性定价等行为。依照国际经验和惯例,加强对平台组织跨界进入金融、媒体等领域的规制,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

(四)强化市场执法与监管,促进有序竞争

一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将常态化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查处联动机制。按照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互联网领域的条款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领域、共享经济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恶性竞争行为的执法。

二是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能力。加快反不正当竞争和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中的运用。大力推进不同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的开放共享,加强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三是提高市场监管的公平透明和对称监管。全面推动市场监管由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管理转变,进一步减少市场监管机构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制度。适应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发展特点,加快推动监管理念、监管规则、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的调整和变革。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竞争环境

一是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及时修订与市场竞争相关的法律条款。针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和新问题,抓紧进行法律法规的废、改、立、释。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鼓励地方政府探索数字经济立法或制定地方条例。

二是加快完善相关行政性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已有的政策法规,同时结合新现象新特征,进一步出台针对新兴领域的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或暂行管理办法等。

作者:赵勇 王业强

监管机制准入邮政市场论文 篇3: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畅通市场循环,疏通政策堵点,打通流通大动脉,推进市场提质增效,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

(一)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1.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等相关犯罪的规定,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出台实施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各项制度。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法规。

2.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启动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总结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成功经验,研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公检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体系。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实施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侵權、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药品专利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优化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查时间。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

4.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完善集体产权资产评估、流转交易、担保等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5.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制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开展综合评估。

6.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

7.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实施对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三)全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

8.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指南,建立例外规定动态调整和重大事项实时调整机制。研究制定行业性审查规则,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

9.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出台实施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10.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完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制度。鼓励各地区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统一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统一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构建跨区域的市场监管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三、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

(四)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11.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和跟踪评估,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增存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推进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建立健全省级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试点省份。

12.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积极探索實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13.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改进完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

(五)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

14.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保转移接续。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促进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

15.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流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开展社会化职称评审。

(六)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16.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坚守科创板定位,突出“硬科技”特色,评估完善注册制试点安排,深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与市场板块、产品风险特点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增强监管的全面性、一致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监管不到位的金融改革举措不能贸然推出。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金融改革行稳致远。

17.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对恶意规避退市标准的予以严厉打击。

18.培育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稳步推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鼓励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依法依规与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研究完善保险机构投资私募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债转股的相关政策。提高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开展长周期考核。

19.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促进银行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运用,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合理定价,发挥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发展普惠金融,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信易贷”模式推广力度,支持开展信用融资,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

(七)发展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

20.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制定出台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修订发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培育发展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技术评价与筛选、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咨询等专业服务能力。

21.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22.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加强地区间、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研究制定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意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23.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加快推进技术交易服务发展。

四、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

(八)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24.完善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长效机制。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与预防干预体系,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

25.优化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引导更多企业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修订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

26.进一步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加强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组织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健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品牌。开展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双品网购节”活动。

27.推动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立重点市场联系机制,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培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市场示范基地。

(九)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28.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

29.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尽快明确小额消费纠纷的数额,完善小额消费纠纷司法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快速处理。完善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

(十)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30.推动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持续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综合运行效能。支持公共性快递分拣处理中心、智能投递设施等建设。打造一批物联网产业基地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城市。持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城乡结合部、县域和农村商贸基础设施建设和协同共享,畅通区域间、城乡间流通网络。

31.实施智能市场发展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社区”,建设一批智能消费综合体验馆。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市场发展需求,针对跨境电商、跨境寄递物流、跨境支付和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场景,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和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

32.引导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实施教育、医疗、快递物流等网络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第三方物流、即时递送、在线办公、网上办事等新型服务平台发展,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畅通市场数据信息流,整合线上线下支付交易数据,推动实现跨部门共享。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强化对平台企业监管。

33.培育发展能源商品交易平台。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油气、电力、煤炭等领域积极培育形成运营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交易平台。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全国电力交易机构、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健全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则、严格监管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地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探索建设区域性能源资源交易中心。

五、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

(十一)有序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

34.有序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允许在境内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资银行、证券公司及外商独资或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统筹规划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准入标准、发行管理,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框架,研究制定交易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金融机构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资格,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35.有序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以医疗、教育、体育、托幼、环保、市政等领域为重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教育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

36.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支持外资加大创新投入力度,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公正市场环境。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破除各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37.完善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政策。鼓励重点城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开展“即买即退”业务。增加海南离岛免税城市和门店。

(十二)推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

38.深化竞争规则领域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等议题谈判,加强竞争领域多双边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改革,提升合作水平。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强国际合格评定人才培养,主动参与认证认可有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

39.推动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在醫用电器、消毒用品、智能照明电器、家用电器、学生用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领域制定修订一批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大国际标准采用力度。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在消费品领域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

六、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

(十三)推进综合协同监管

40.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并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完善“互联网+监管”,实现重要监管业务在线办理、信息及时上传、问题及时处置。

41.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十四)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42.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与价格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规则,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监测。整合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重点市场的调查监测资源,建立价格监管智慧支撑平台。

43.强化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逐步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规范各类交易平台规则,完善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制定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交易准则,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规范交易行为。

(十五)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

44.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记录为其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依法实施限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45.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十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46.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

47.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

48.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政策宣传,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修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打假”行为的认定细则和处罚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

(十七)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

49.健全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监管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实现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

(十八)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

50.完善维护市场安全的体制机制。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度重视市场运行的风险挑战和市场体系安全问题,密切跟踪国内外重要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要素市场形势变化,完善政策储备并动态更新政策工具箱。完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强化对重点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安全审查机制,重视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家安全。

51.积极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提高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終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破除本位主义,增强合作意识,认真抓好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市场体系示范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任务落实,及时对行动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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