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2024-01-11

监管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政府监管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一种有效机制。尽管世界各国的政府监管模式各有不同,构建的背景和内容也有所区别,但都是基于以矫正和解决市场失灵为目的而建立的。当下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虽然设立了相应的政府监管机构,但不论是理念还是职能上都偏重于传统意义上的监管,与现代意义上的监管还相差甚远。加之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政府的管理理念与发展方式还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法制环境还不完善。因此,如何把我国传统的政府监管转变为现代意义的政府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能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建立独立、公开、透明的现代监管体系,同时还是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地方政府; 借贷监管; 事前控制; 事后监管; 经验启示

近年来,地方政府借贷不断增加主要是受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的驱动,尤其是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作保障,然而基础设施投资中很大一部分事权是由各地方政府来承担的,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来发展和维持基础设施建设。但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主要来自于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两方面,而这二者所得的资金不足以维持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步需求,所以地方政府只能利用从金融市场借贷的资金来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借贷使得地方政府可以灵活运用资金而不受财政赤字的影响,但这容易使地方政府对金融市场资金借贷产生过度的依赖性,与之相伴随的是债务投资是否收益以及债务能否按期偿还的风险。假如地方政府的借贷无法按期偿还,那么借贷产生的债务压力会使地方政府陷于财政困境,进而产生债务违约或是发生债务危机。从国际经验来看,地方政府发生债务危机不是个别国家的独有现象,而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经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先后都发生过债务危机,例如俄罗斯的89个地方政府中有57个发生过债务危机;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和门多萨地方政府债务失控是造成阿根廷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印度、匈牙利和南非也都因为财政赤字或债务违约产生过巨大的财政危机。地方债务危机的发生不仅会影响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还会阻碍地方信贷市场的发展,使基础设施融资的空间缩小,严重的还会威胁到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因此,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地方政府借贷监管体系,这样不仅有助于加强地方财政纪律,增强财政透明度,将债务风险控制在管理范围内,同时还能提高政府借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政府间的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的财政制度。

一、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的必要性及风险

(一)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借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益处和必要性,其主要表现在:

1. 地方政府的借贷资金可以扩大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融资空间,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使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这就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提高,但地方政府的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不能满足于这一需求,只有借贷才能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使地方政府能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供给。

2. 地方政府借贷能够加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建设。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要求地方财政具有能够独立审计的公开账目,这将增强地方财政的透明度,加强预算的合理性,提高政府财政的管理和监督能力。

3. 地方政府借贷还有助于促进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发展是否完善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竞争性和多样选择性并存的借贷市场,这样的金融市场有助于地方信贷选择的多样性,从而降低借贷的成本。地方政府将借贷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不仅会带动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还会促使金融市场更大的流动性和规范性。

(二)地方政府借贷存在的风险

尽管地方政府借贷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益处和必要性,但地方政府借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在:

1. 由于缺乏有效的地方借贷监管体系,地方政府会因为债务管理不善或盲目投资而引发债务危机,进而陷入地方财政困境。尤其是在缺乏监管的金融市场中,地方借贷市场会因为缺少监管约束而使地方借贷的准入门槛降低,致使借贷资金产生货币投机风险从而付出昂贵的代价。20世纪90年代的匈牙利和俄罗斯为发展地区经济曾进行了大量的地方借贷,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借贷监管体系作保障,致使匈牙利和俄罗斯的地方政府因财政管理不善和投资失误造成大量财政赤字,产生地方财政压力困境,致使地方政府陷入不可持续的债务危机,最终导致地方政府破产。

2. 地方借贷若缺乏监管容易造成预算外的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的形成。虽然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不会加大地方政府债务的名义规模,但会加大政府债务的实际规模。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往往是地方政府财政恶化的重要原因,它会使地方财政运行不稳定,对财政预算执行造成严重的威胁和冲击。另外还会影响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对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缺乏监管不仅会加深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还会因宏观经济影响或是金融变动引发为财政危机。

3. 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的缺失还会产生财政预算软约束的风险,为寻租和腐败提供空间。预算软约束不仅是财政分权体制下产生的一种弊端,也是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地方财政在预算软约束的问题上缺乏必要的监管约束,就会导致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自行其是,产生大量的机会主义从而倾向于过度借贷,造成大量的债务负担。同时由于借贷监管的缺失和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真正掌握和了解相关债务的具体信息,对于债务存在的真实风险也难以判断,因此往往将预期会发生的危机寄托于中央来解决,地方官员随意使用和分配财政资金,致使部分官员运用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从而引发系统内的腐败和滥用职权,这不仅产生道德风险还会造成地方政府的负面影响。

4. 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缺失还会影响政府间财政体制设计和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财政体制改革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解决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问题,假如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导致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都陷入危机的状况,轻则会造成大量赤字和债务危机的爆发,重则会威胁国家的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二、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的构建与原则

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的理念设计初衷是对地方政府借贷进行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借贷模式,使其对投资和收益风险负责。然而,地方政府借贷监管体系的构建必须与地方经济与财政制度改革相配套联系,地方政府监管是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变化而变化的,并不是静止不变的。不同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文化制定不同的监管机制,因此地方政府的监管体系并不存在可套用的模式。地方政府借贷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分为事前监控和事后监管两部分。

(一)事前监控

事前监控主要是对地方政府借贷进行预防性监管,提前对债务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包括对借贷的目的、种类、期限以及额度等作出规定和限制。

1. 事前监控首先要对事前借贷进行监管控制,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以及借贷资金进行监督。主要是对地方政府借贷的用途、类别以及债务借贷的程序制定指标。其中根据借贷的用途可以分为短期债务与中长期债务两类。短期债务主要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借贷,包括用于地方各种公共事业和民生类设施建设,这类借贷所产生的主要是社会效益,不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中长期债务主要是指地方经济发展借贷,是指能够为地方财政带来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其特点在于用特定的基础建设收益做担保对其借贷资金和利息进行偿还。

2. 事前监控还要求对用于公共基础投资建设的长期债务借贷要制定预算平衡要求以及债务偿还比率。对用于短期缓解财政压力的运营性借贷,事前监控也规定必须限定短期借贷的最高额度,并对此额度进行监控,以防止出现以短期借贷利率滚动支持当期财政赤字的长期借贷。根据国际借贷的经验,对于地方借贷的额度应该控制在三个范围内:一是地方债务的控制比率不能超过其财政总收入的10%;二是地方债务余额不能超过其GDP的20%~25%;三是地方债务与中央债务的控制比率应该保持在25%以内。

3. 事前监控还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建立中期财政规划和透明的财政预算程序。地方政府建立中期财政规划主要是为了确保财政债务处于可控范围内,并且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中期财政规划对于地方借贷具有监控和调节的作用,例如法国在对地方政府借贷的中期监控就规定借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借贷的初衷和要求进行投资,并且所有项目开支全部要进入财政预算。哥伦比亚对地方政府的中期监控是根据债务预警信号的红绿灯体系来进行的,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地方政府会对借贷的债务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专业的财政审计部门会把债务分成红绿两种信号进行标示:绿灯意味着借贷资金正常,债务处于地方财政可控范围内;红灯则意味着借贷资金超出可控范围,地方政府将严禁借贷并且对当期债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调整,防范债务危机的发生。

(二)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主要是处理当债务危机发生后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何对地方借贷的债务进行重组或是减免。事后监管可以弥补事前监管的漏洞,对逃避事前监管的债务借贷进行查补和惩戒,推动事前监管的预防性建设。事后监管的基本理念主要是由事后破产程序和事后重组机制两部分组成,如果说事前监控偏重于对债务借贷提供规程和保障并且对债务的风险进行监管。那么事后监管则偏重于处理债务危机后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事后破产机制的建立是和事前借贷监控相互补充的,假如没有事后破产机制,那么事前监控很容易变成过渡的行政控制,致使其职责和权力滥用。因此事后监管的设计原则主要基于四方面:

1. 规范事前借贷行为。事后监管机制有助于防范事前借贷的不规则行为,对事前借贷的责任和规定起到监督规范的作用。

2. 确保政府职责的履行。事后监管机制在地方政府发生债务违约需要债务重组时可以保障地方政府在重组状况下继续履行其政府职能,同时维持基本的公共服务供给。因为地方政府的职能要求地方政府破产或是重组不能像企业或公司那样被清算,必须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能,所以地方政府必须在具有保障性和完整性的制度框架下才能进行重组。

3. 强化地方财政的硬预算约束。事后监管机制可以对其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进行调整和重组,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的硬预算约束,帮助地方政府恢复其正常的经济秩序,为重新进入金融市场做准备。

4. 事后监管机制还在于其公正性,不仅对债权方的利益进行维护,同时还保护债务方的权力职责不受伤害,这对建立公正和多样化的地方信贷市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国外地方政府借贷监管体系构建的经验分析

(一)事前监控

事前监控主要是对借贷的行为和目的进行事前控制以及对财政状况进行监督。早在20世纪90年代,巴西、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因地方债务危机引起的财政压力,加强并建立了事前监管,以避免后期发生的系统性危机。巴西对于事前监管专门颁布了《财政责任法》来确保事前监管的法律保障。哥伦比亚于2003年颁布了《财政透明和责任法》,对事前监管专门做出了定义和解释。墨西哥在2000年建立了新的借贷框架来防止因借贷发生的地方债务危机,其中还包括建立财政规划和目标等建议。因此,构建事前监管有助于避免因借贷发生的债务危机,并能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到最小范围。根据各国的经验分析总结,对于地方政府借贷的事前监管经验可以总结如下。

1. 国外地方政府对借贷资金的用途规定只能用于投资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虽然对于一些较小的地区或是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来说,借贷有助于地方政府拥有足够的资金,能够立刻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或是用资本进行投资来发展地方经济,但假如缺乏相配套的财政监管体系,就容易使地方政府发生随意滥用公共财政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地方政府借贷监管要求长期借贷必须用于公共项目的投资,德国、英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在对于地方借贷监管上都颁布了明确的公共财政投资平衡预算制度,要求在公共投资被提出后,地方财政要能保持财政预算的平衡。

2. 事前监管体系明确了地方政府借贷在财政变量上的限制,例如财政赤字、偿债比率以及担保限制等。印度对地方政府的事前借贷监管规定,假如地方政府的债务偿债率超过20%,则该地方政府就被定义为处于债务压力状态,中央政府便要对地方政府再借贷进行监督,并且要求地方政府把财政赤字降低到生产总值的3%以内才能解除对地方政府财政的监督。哥伦比亚在监督地方借贷的事前监管上依据其《财政透明和责任法》建立了一套“红绿灯”借贷危机指示系统。当地方政府债务被评为红灯的时候则意味着利息与可流动资金的比率大于40%,并且债务总额与财政收入比率大于80%,那么地方政府被严禁借贷。而如果被评为绿灯则意味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还处于可控范围内,地方政府可以进行新的借贷。美国对地方政府事前借贷的管理取决于政府借贷债务的类型、形式、规模以及偿还债务的收入类型等。虽然不同国家对地方政府的事前借贷具有不同类型的监管方式和规则,但其都是为了对事前借贷采取事前防范,防止地方债务风险的累积。

3. 事前监管还需要地方政府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以及相配套的财政体系框架作保障,其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可持续发展。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已经成为财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对财务账目的独立审计、财政预算外债务以及隐形债务等财务信息的定期公布。巴西制定的《财政责任法》中要求巴西各级政府必须把公开透明作为财政制度的关键部分,所有财政借贷、提案、收支以及账目必须公开,并且专门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做出每季度的财务管理报告,并通过电子媒体向公众公开查阅,监督并且保证借贷与财政目标的一致性。为了提高财政的公开透明,墨西哥还采用了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来评估风险和规范地方政府的财政纪律。

(二)事后监管

国外政府对于事后监管主要表现为地方破产机制,针对无偿付能力的地方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借贷而言,尽管借贷的事前监管可以控制和约束发生债务违约的风险,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建立事前监控便不会发生债务违约的问题,债务违约也可能因为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不善或是受宏观经济政策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发生。所以对于地方政府的借贷监管还需要建立事后监管来作为地方政府借贷的保障机制,与事前监控相配合才能更好地对地方政府借贷监管起到制约作用。根据国际经验来看,对于地方政府的事后监管经验可以总结如下。

1. 事后监管的启动程序。事后监管的启动程序也可以认为是地方政府破产的启动程序,地方政府的破产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或公司破产。企业或公司破产后其资产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扣押或是被清算用于债务的偿还,而地方政府在债务破产后其资产不能被扣押或是对其进行清算,因为地方政府还具有维持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其扣押地方政府资产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限制。所以,地方政府破产总体上只能看作是进行重组而非资产清算。其次,地方政府的事后监管启动程序还需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促发。在美国,根据其《破产法》第9章第109款第2条规定,地方政府的破产申请只能在确定其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处于准备调整债务并且已经通过所在州的批准条件下,才能达到向市政机构申请破产的条件,并且只有市政机构才有资格申请破产。匈牙利的《市政债务调整法》规定,市政府如果在债务违约过期60天内无法对其债务偿还,那么债权人有权利向法庭提出申请,由法庭调查后确定地方政府无力偿债才能申请地方破产。南非的《市政财政管理法》规定,南非的地方破产申请必须根据政府的财政状况来判断。如果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困境或债务违约,先由其上一级的省级政府进行干涉,假如财政困境和债务违约并无改善则由中央政府介入调整,只有在债务问题达到两级政府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宣布地方政府破产。

2. 财政调整是事后监管的先决条件。地方政府破产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身财政管理不善引起的,所以不论是事前监控还是事后监管,财政调整才是治理地方政府财政和债务危机的先决条件。假如没有一个好的财政制度,就算拥有再完整的借贷监管体系也不会起太大的作用。但是地方政府财政调整不同于中央政府财政调整,由于中央相对于地方具有不同的政府职能和财政关系,地方政府既不能自主发债募集资金同时又依赖于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因此不能随意调整其基础的财政收支,这就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调整会相对复杂。同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无限救助原则、政府间的财政缺陷以及不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都会加深地方财政调整的困难。美国纽约市财政危机就是因为政府管理不善导致持续的财政赤字,在后期的财政调整中又缺乏明确的财政调整预案,并且过度依赖中央政府的无限救助,导致政府负债规模无限扩大,最终只能申请地方破产。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印度各邦同样也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财政调整计划而使财政状况恶化,借贷的成本上升导致偿债额的增加,致使印度发生大规模的财政风险和债务危机。

3. 债务重组和债务减免是事后监管的核心要素。债务重组是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所有破产框架的核心。从地方政府破产的国际经验上看,在破产程序的选择上,以行政方式为主的国家多选择债务重组,以司法方式为主的国家多偏向于债务减免,特殊情况下会采用司法和行政相混合的方式。对于债务重组,高一级的政府通常会把地方债务重组成期限更长债务。例如美国纽约市对于地方债务重组的方式是重新组建市政援助公司,通过发行较长期限的州债券来偿还政府到期的短期债券。巴西的联邦政府每年会定期对地方政府进行债务重组以防止财政危机的发生。但是,对于防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道德风险,还必须要具有与债务重组相配套的财政调整才行。债务减免则偏重于司法程序的选择,因为成熟的司法机制能够确保债务减免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而不会因为行政干预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债务减免也被局限于司法程序内,行政程序通常没有债务减免的权利。例如南非的市政府必须通过法庭的判决才能够实现债务减免,而不能由市政府直接对债务进行减免。总之,不论是债务重组还是债务减免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最终都是为了调节债权方权利和处于地方财政困境的债务方之间的关系。

4. 地方政府破产方式的选择。不同的国家对于地方政府破产方式的选择也有所不同,其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本国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但是国外地方政府的破产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司法方式、行政方式以及司法行政相混合方式。

(1)司法方式主要是以法院为主导,根据其法律规定做出决策判断来引导债务重组等过程。由于地方政府事后的清偿债务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司法方式的选择可以从一个相对公平的角度对地方政府事后处理做出合理判定,而不会因为行政关系的干预而受影响。包括地方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的程序如何进行以及地方破产的债务重组偿债先后次序排列等。匈牙利在对地方政府破产方式的选择上倾向于司法程序,其原因就在于匈牙利政府希望采用司法途径来避免和缓解在地方政府重组过程中的政治压力。

(2)行政方式主要是指以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的直接干预或介入来管理地方财政,以行政方式对地方经济和债务进行重组和调整。巴西是采用行政方式处理地方破产的国家之一。巴西在国内发生两次大的债务危机后对于第三次的债务危机选择了行政方式,即中央政府直接介入财政和债务管理,以行政手段来对地方经济采取结构性经济调整来解决地方破产。同时,中央政府还制定了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机制以及债务重组调整计划来协同治理。但行政方式的缺陷在于缺乏法律约束的保障,容易以行政方式代替法律规定来执行操作,一定意义上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3)司法行政相混合方式是指采用司法和行政相配套的方式来解决地方政府破产。美国在处理地方政府破产的方式上选择的是司法和行政相混合的方式。美国《美国破产法》是一部专门针对地方破产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其中第9章是专门为美国各州的政治分支而制定的债务重组机制。《美国破产法》对地方破产起到了法律保障的作用,其中联邦法庭提供了债务重组的法律方案,但同时美国也尊重各州的实际情况,允许各州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或制定解决地方财政困境的法律制度,联邦法庭不能干预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和预算级别的优先制定情况。《美国破产法》可以作为各州和地方政府法律选择的先决条件,但其最终还要根据各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制定来抉择。

四、国外地方政府借贷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的法治环境是构建地方政府监管和运行的基础保障

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而言,现代监管体制的构建和运行必须要具有健全的法治环境。法律制度是地方政府借贷监管体系建立的基本保障。只有拥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监管机构合法化,从而有效地履行监管的职能保障。虽然我国目前的监管机构多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实现的有效监管,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致使监管机构还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其监督的职权,这就容易造成人为运作的结果,随时会因为政府的改组或是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监管机构丧失其监管的职责。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政府的监管机构建立都拥有其相应的法律政策。因此,只有将监管机构纳入法治的框架,通过法律规则的制定来实现监管的合法性及其监管的职权,这样才能保障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所以,对于我国现有的监管机构要尽快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政策,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同时,加快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明确权力机关和监管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监管机构的可问责性保障。

(二)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监管模式

从国际经验上看,不论是巴西采用的行政化模式还是匈牙利采用的司法模式,各国在制定政府监管模式上都是基于本国基本国情来制定适合本国发展的政府监管模式,与本国的政治、文化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国在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借鉴上也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选择和制定。当下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政府监管机构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监管的独立性不足,政府起着主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在政府监管模式上还是倾向于行政化的监管模式,但一味的行政化模式还会带来诸如道德风险、贪污腐败等人治问题。所以,我国的政府监管模式还应该引入法治模式与行政模式相配套,一方面可以健全监管的法治环境,加强和完善政府的权力机关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另一方面以法律作保障避免了监管机构人治的风险问题,只有把法治环境和行政治理相融合才能更好地解决监管问题。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民参与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的政府监管制度尚在探索过程中,监管机构还缺乏系统的法律程序,以致监管的合法性和可问责性还难以有效得到落实,这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为监管带来设阻和为寻租带来巨大的空间。因此,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尽快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实现公正透明的法律程序有着重要的监管奠基作用,因为透明性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必须对所监管的信息公开,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随时受到公众的监督,减少腐败现象,而且还有利于维护公正的权力,促进公民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减少政府监管的成本。而公正参与也是监管透明性的必要延伸,公众参与要求监管机制在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能够体现公民的权力,这也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保障和民主原则的基本体现。我国目前虽然在公众参与机制上设立了诸如听证会、咨询会等参与制度,但相比国外的公众参与机制还是相差甚远。因此,还必须借鉴国际的经验来完善我国公众参与机制,以保障监管机构的公正、全面和客观。

(四)制定科学的监管评估机制

科学的监管评估机制能够使政府监管机构达到科学决策和理性控制的目的,从而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并且提高监管的绩效。因此,从国外监管机制的设计经验可以发现,要想建立科学的监管评估制度首先还是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监管的评估要求,认真考察监管机制的各项责任并且确定监管影响评估的使用范围。其次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培训专业的监管人员,在对监管评估的方法上要具有灵活性和可行性。对于监管数据的收集要仔细审查和检验,保证监管评估的质量。最后要对监管的相关信息和结果公开化,要真正实现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把监管机构与公众参与和政府监督真正有效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属于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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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监管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全面到来。鉴于虚拟货币的便捷性,虚拟货币已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同时虚拟货币在交易中的广泛使用也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在银行、证券、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保险等多个金融行业实现了全面覆盖,是我国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金融市場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制度起步较晚,目前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立法需求。本文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 行业自律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与分类

互联网金融作为近些年的新兴金融行业,目前学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并未达成共识。谢平和邹传伟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书中第一次提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的发展,出现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方式。”但仅仅概括为融资方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除融资之外还有支付结算、投资、电子商务等新业态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行业,二者的实质性区别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搭建平台完成服务。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鉴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和多样性,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更加便捷,客户仅需要在互联网个人终端实名认证即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的准入门槛降低,不再需要到专门的柜台由业务员操作,同时时间限制也减少了。所以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一种融资方式,也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而衍生出的新型金融模式。

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务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是指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作为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媒介,例如人们每天都在用的云闪付、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主要是借助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支付结算、预付式消费等业务。目前我国多数企业都具有移动支付业务的经营资格。

(二)P2P网络信贷

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这种借贷模式以网络借贷公司为中间机构,将资金在个人之间实现良好的供需匹配。这种个人之间直接借贷模式允许由多个贷款人分担贷款风险,大大降低了借贷风险,并且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便捷性有利于借款人掌握更多有利信息。

(三)众筹融资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众筹融资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第三方平台通过聚少成多的方式来完成初步的资金积累,并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回报,其中团购和预售是众筹融资的主要方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公益众筹等。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41家众筹机构处于运营状态 。

(四)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是信息技术行业术语,是指借助云计算将海量数据进行加工、分析、专业化处理后得到的有价值的数据。大数据金融是指将云计算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利用有价值的数据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市场需求,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进行金融风险防范。一些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分析大数据全面掌握信息来发现潜在客户并针对其需求进行专门营销和服务,从而深入挖掘市场潜力并提供多样化服务。大家所熟知的阿里属于平台运营模式,京东、苏宁属于供应链金融模式。

(五)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借助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互联网金融门户产生于垂直门户迅速发展的第二阶段,为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是其主要业务,借助垂直比价与其强大的搜索、查询功能掌握更多有利的金融产品信息,从而吸引大量客户。其借助渠道价值分流了部分传统金融行业的客户,不断实现自身价值并迅速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中,同时深刻影响着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发展快,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一)信息安全无法保障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互联网云计算等在各个行业和领域中的普及和应用,不仅为各个行业和领域存储企业重要信息提供了便利,而且其具有的保密功能,为企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互联网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漏洞,所以,很多不法分子抓住了这一漏洞,通过网络入侵、植入病毒等方式非法地盗取和利用企业的关键数据信息为自己谋取利益。此外,现阶段频繁发生的个人隐私信息泄漏问题也大多都是由互联网泄漏造成的,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当前我国的信息安全体制不管是在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相关部门必须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进行深度的优化和完善,才能为广大企业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技术应用环境。

(二)监管力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市场机制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了充足的动力。虽然互联网金融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求各个企业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下开展金融活动,以确保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有序发展,但就目前来说,怎样才能在保证法律监督力度科学合理的前提下,为互联网金融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如果法律监督力度不足的话,那么必然会无法发挥出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限制作用,导致互联网金融在自由发展的过程中失去稳定性与安全性,最终影响到社会秩序的运行。反之如果法律监管力度过度,将会阻碍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所以,监管部门必须切实把握好法律监管的力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三)监管漏洞多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模式多样且类型丰富的新兴金融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应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比如,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余额宝等正规的互联网金融手段,為人们的生活、生产提供了诸多的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手机软件形式、内容过于繁琐且丰富的特点,所以增加了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最终导致很多企业都因为发生了电子资金去向不明或平台不支持运营等情况,导致企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不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而且会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埋下隐患。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我国的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一)建立监督主体与监督行为相结合、以行为监管为主的全新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相关部门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时,应该严格地按照主体监管与行为监管有机结合,注重行为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虽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相关部门尚未就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定明确统一的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也只是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为主,主要是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基础经营设施、持续经营状况、业务参与者行为等进行相应的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则主要是从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债券托管、交易与清算系统运行等几方面进行相应的干预和规范,以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所以,相关部门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时,不但要加大交易市场各个主体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力度,同时还应充分重视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进行的监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持续、密切的监管,从而达到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发生几率的目的,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理清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边界,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力度

相关部门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时,应该积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运行成熟的双重多头监管模式,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的多头监管体系。严格地按照一行三会负责互联网金融指导性规则中的相关内容,做好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各个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制度的具体实施。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已经建立了中央层级监管为主,地方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由各个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地方政府相较于中央政府更加熟悉本地区金融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情况。所以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的中央层级监管主体,地方层级监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就目前来说,我国很多地区不仅省市级政府已经相继设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甚至于很多县级政府部门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了监管办公室,负责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秩序的全面监管。所以,各地区开展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全权负责的。虽然这种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推动了各地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然而大多数跨行业互联网金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监管主体无法确定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负责协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

(三)建立强制性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为P2P借贷、众筹融资业务以及证券发行等相关业务资金供需双方搭建信息化交流平台,确保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由于P2P借贷、众筹融资、证券发行等金融活动的开展,只是业务平台与业务规模等方面存在差异。虽然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针对P2P借贷与众筹融资活动,并未建立明确的监管规则与制度,但是针对证券发行业务却已经按照要求设置了极为严密的监管制度,而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里所说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地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以确保社会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相关的投资信息。

(四)安全保证力度的进一步加强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果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安全漏洞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业务就无法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目前,常见的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运行的技术手段主要涉及操作系统安全性与稳定性、虚拟专用网技术、金融信息、数据安全防范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入侵检测等相关技术。充分发挥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积极作用,增强计算机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另外,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应合理运用数据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协议等相关技术,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安全级别,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开展。

(五)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

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完全以及业务人员专业投资知识严重不足等问题,再加上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弱势群体,所以,立法机构应该站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制定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如,立法机关应该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定的步伐。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提出了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但是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界定消费者时,实际上仍然将金融消费者排除在受保护的范围之内,最终导致该法律法规无法有效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立法机关应该针对金融消费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用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次,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建立专职互联网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方式,全权负责和处理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投诉和纠纷,建立完善的赔偿和诉讼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再次,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该肩负起辅导和教育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普惠金融,针对其进行投资的也大多以专业投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普通大众为主。所以相关部门应该从立法上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必须肩负起教育和辅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责任,详细的向互联网金融投资者讲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服务内容,才能达到提高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防控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有效提升的目的。

四、结束语

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却非常的迅速。经过长期的发展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水平已经得到了国际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广泛认可,在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话语权也越来越重。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在牢牢抓住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契机的同时,正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化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理念,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刚,麻晓悦.探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现代经济信息,2017,15(13):263-264.

[2]吴元立,司光亚,付剑,等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模仿真研究进展[J]. 计算机仿真,2016,33(08):238-243.

[3]许宏伟.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的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8,93(8):59-63.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监管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概述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以农业银行为例介绍了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产品特点、未来发展趋势,指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行 理财业务 理财产品 问题 发展建议

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民间资本和个人收入明显增加,对于闲置资产的保值、增值催生了理财业务。一方面能够增加商业银行的经济利润,扩展收入来源,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能够满足客户对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农业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我国最早推出理财业务的银行之一。近年来其理财业务发展迅速,理财产品种类不断的完善,但是在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探讨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近年来理财业务发展情况,指出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规范理财业务发展。

1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概况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从萌芽期到发展期再到成熟期,数量从少到多,品种从单一到丰富。整体来说,随着相关监管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我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1 萌芽阶段

从2003年11月,中国银行发行了我国第一款外币理财产品——“汇聚宝”外汇理财产品;到2004年11月,光大银行推出了我国第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再到2005年底,我国约有26家银行开展了理财业务,理财产品余额约为2000亿元。这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了以外资银行产品、结构化产品、外币理财产品等为主,种类趋于多样化,设计创新有了明显突破的萌芽阶段。

1.2 发展阶段

从2006年起至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开始规范,发展速度也逐步加快,投资方式开始多元化,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也丰富起来,获得了大量的理财客户。但也出现了一些深层次矛盾,如市场稳定性不足,导致泡沫积聚以后引起的市场低迷;投资者忽视投资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助长了市场泡沫的膨胀;金融机构自身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不能合理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从而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1.3 调整阶段

2008年~2009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种产品更加保守,尤其是保本类产品数量增多,客户的风险意识也明显提高。

1.4 成熟阶段

从2009年至今,由于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多项规则制度规范的相继出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数量与种类上,均取得了很大突破。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占比较大,成为主流产品。

2 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

在商业银行中,理财产品种类较多,资金运作呈现多样化,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打新股产品,利用了大量资金形成的规模效应;二是信托类产品,是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募集到的资金,投资到指定的信托公司中,收益可固定、可浮动,且具有一定风险[1]。三是ODII类产品,指的是将客户的资金委托给经监管部门认证的银行,把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参与境外投资,到期后获得一定收益。该类理财产品的中间过程繁琐,而且收益会受到汇率的影响。四是结构型产品,主要是采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固定收益产品、金融衍生品相结合,属于一种新型的理财产品,主要在货币市场投资利率债、信用债、票据等。

3 农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

3.1 发展历程

农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如下:2004年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主要面对大型机构,同时推出个人理财产品——汇利丰,推广外汇理财业务。2005年,一方面大力推广汇利丰,另一方面提供人民币集合资金理财业务。2006年,以债券类理财产品为主,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专项理财服务,具有一对一的特点。2007年,接连推出多种信托类理财产品,包括股票、贷款、收益凭证连接等,同时尝试推出QDII类产品。2008年,推出人民币结构型存款业务,将侧重点放在中、短期理财产品上。2008年8月开始,一直到2009年全年,整顿理财业务,减轻金融危机对理财带来的影响,产品规模呈现出整体增加的趋势。2009年以后,理财业务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产品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本利丰、安心得利、安心快线、安心灵动、如意系列理财产品,形成短期、中期、长期的理财产品体系。

3.2 产品特点

第一,产品种类齐全。农行理财产品体系的特点,是种类丰富、体系完善,基本满足了客户的理财需求。一方面,理财业务产品线完整,包含基金、存款、自助理财等,能够适应不同客户、公司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客户和公司如果有大额理财业务,可以定制理财产品,满足个性化的理财需求。

第二,产品具有流动性。农业银行已经推出开放式理财产品和固定期限理财产品,客户购买农行开放式理财产品,产品期限较为灵活,客户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灵活赎回产品获得现金,产品的流动性较强。如天天利滚利产品,可以实现当天购买、第二天即可赎回,流动性较强,该类产品较好的满足客户对收益性和临时性流动性需求;对于客户购买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在产品封闭期间,客户如急需资金,农业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理财质押贷款,满足客户临时性流动性需求。

第三,产品投向明确。农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为每款理财产品出具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中会明确告知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从目前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运作主要集中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商业票据、银行存款、信托项目等,风险大小不同,资产配置不同,产品期限也不同。普通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相应的产品,高端用户则能够申请定制产品。

第四,风险管控良好。农业银行高度重视理财产品风险的防控,内部已经形成较为健全的理财产品开发、运作、风险防控运作体系,将风险控制贯穿在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等各个方面;同时在理财产品销售时,定期会对理财客户进行风险偏好进行测评,依据测评结果划分对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客户类型,依据客户类型进行销售不同风险状况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农业银行产品说明书中会对本理财产品面临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同时对于部分理财产品农业银行会定期的公布产品的收益率、资产配置结构以及后续对市场变化的看法和资产配置的计划,信息的充分公开更加有利于客户了解农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面临的风险,为其下一步的决策提供依据。

截止目前,农业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出现客户损失本金或未达预期收益的情况,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3.3 未来发展趋势

第一,投资方向多样化。信贷理财产品虽然流动性差,但是收益稳定,因此获得客户青睐,成为当前主要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类产品的收益影响因素较多,高收益的同时伴有高风险,因此在推广上有困难。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未来单一性的基础资产结构被打破,理财类产品的投资渠道明显拓宽,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第二,理财产品规模化。理财产品近些年的发展快速,可以用井喷式增长来形容,不仅产品数量多,而且收益良好。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先前产品基数低,随着基数的增加、银行业务的成熟,理财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规模得以扩大,从单纯追求数量转变为质量、数量兼顾的局面。

第三,风险控制规范化。经过经济危机的影响,银行不仅重新认识了理财业务风险,同时也更加关注非市场因素带来的风险。对于投资客户来说,会优先选择安全稳健的、收益相对固定的、风险更小的产品。

4 农行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4.1 产品同质化严重

理财产品的种类是否丰富,成为吸引客户的一个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到理财业务的发展前景。2016年农行理财产品余额16311万元,但是在产品设计和类型上与其他银行相比基本类似,产品的同质化、大众化特点突出[3]。具体来说,理财产品大多是基金、证券、外汇、保险产品的组合,技术含量不足,缺乏创新性,难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4.2 理财产品的收益较同业较低

与同业客户同期限同档次理财产品相比,农业银行的部分理财产品整体收益率偏低。农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偏好较低,在设计理财产品时,将风险防控放在首位,在理财产品资金运作上主要用于低风险的利率债、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债,并且杠杆较低,造成部分理财产品收益率较低。

4.3 理财产品客户结构不够合理

按照理财产品的销售对象划分,理财产品销售对象可以为个人客户和对公客户,2015年农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15733万元,其中个人理财产品余额10162万元,占比为64%;对公理财产品余额为 5610万元,占比为36%;2016年理财产品余额为16311万元,较上年增长3.4%;其中个人理财产品余额11515万元,占比为70.6%,占比同比增加5.4%;对公理财产品余额4796万元,占比29.4%,占比同比下降6.6%;从近两年农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对象看,农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以个人客户为主,对公客户理财产品销售占比较低,销售对象和结构需要进一步的优化。

4.4 缺少对公理财产品品牌和体系

农业银行目前推出的理财产品,品牌和种类主要以个人客户为主,已经推出的部分理财产品销售对象较为广泛,个人客户和对公客户都可以购买,尚未形成对公客户理财专属品牌和产品体系。由于对公客户自身资金运作的特点、需求与个人不同,现有的产品难以满足对公客户的需求。

4.5 对投资者风险教育不足

目前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方式,主要依靠一线人员对客户的营销介绍,部分一线人员由于受自身的文化素质限制、缺少现代的金融知识,会对自身销售的理财产品产品特点、资金运作、面临的风险了解较少。在向客户营销时,往往重点强调产品的收益率,忽视对产品风险的提示。另外,在目前的考核政策下,以销售量为产品计价为基础,更加刺激员工以完成销售数量为目标。

5 农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建议

5.1 加强产品创新力度,形成差异化的产品

农业银行应当在全面开展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精确识别不同类型的目标客户,推出一批创新型理财产品,通过差异化的理财产品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比如,可以有针对性的推出挂钩更多种类大宗商品价格的结构化理财产品,满足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追求較高收益的客户理财需求。

农业银行应当尽快推出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对公理财产品,形成自身的对公理财产品体系和专属品牌,通过产品提升对公理财产品的销售。比如,对于金融同业客户,该类客户资金量较大,且资金较为稳定,该类客户对客户资金的收益率和流动性有双重需求。农业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资金流动性,有针对性推出金融同业客户专属理财产品。对于追求较高收益的金融同业客户,可以推出部分资金用于高评级的信用债、有一定杠杆的产品,来满足客户对资金高收益率的需求。

5.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一线人员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让其充分了解我行理财产品的种类、资金运作特点和风险情况。二是通过合理的薪酬吸引高层次的人才。理财产品的设计和资金运作需要高层次的金融人才。要通过设计具有市场化的薪酬吸引高端人才,同时在内部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这类人才一定的倾斜。

5.3 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客户的教育;二是在产品销售时,要充分对客户介绍理财产品的种类、资金运作方向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让投资者对产品有充分的了解;三是要改革内部考核体系,改变过去单纯重视销售量作为产品计价的依据,要将规范销售纳入考核范畴中。对于误导客户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所在行、所在网点以及销售人员给予一定的处罚。

5.4 要加强风险防控

农业银行要进一步的健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形成合理的人员分工、风险防控体系。在理财产品在设计、研发、推广时,应该对收益、风险、价格等要素进行测试,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6 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推出理财产品,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趋势,能满足人们的投资理财需求。以农业银行为例,理财产品具有种类齐全、流动性强、投向明确、风险管控良好的特点,获得了客户的青睐。然而,针对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应该精准分析客户群体,加强金融机构合作,构建专业理财团队,并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以推动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德成.农业银行公司理财业务发展研究[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3(4).

[2] 张溪颍.创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策略探讨[J].时代金融(中旬),2014(6).

[3] 者贵昌.“余额宝”冲击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优化策略[J].学术探索,2015(10).

[4] 王翎艳.试析银行间市场理财产品运作模式及其风险监管[J].理财(经论),2016(12).

[5] 刘子博.浅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以农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为例[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7(8).

[6] 翟立宏,罗荣华,刘威仪,等.银行理财产品与开放式基金业绩比较分析[J].财经科学,2013(10).

[7] 周宇.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及发展的分析[J].时代金融, 2017.

监管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近年来, 网络视听节目的爆发增长当然离不开相关部门政策的肯定与支持。伴随着网络视听节目的市场探索与发展,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 从松散到稳定的成长阶段。

我国对影院播放的电影、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都有着严格的审查制度。电影的制作要遵循《电影管理条例》, 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制作要遵循《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和电视剧都要在剧本阶段提前备案, 通过剧本审核后方能拍摄, 电影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要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方能公开播出。传播影视内容的网络服务平台出现后, 为了加强对网络传播视听内容的管理, 广电总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8年制定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其对服务平台资质, 以及所传播内容做出了严格规定。

2012年, 随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进一步发展, 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通知肯定并鼓励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发展。确立了网络视听节目“谁办网谁负责”“先审后播”“备案播出”“在节目片头标注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序列号”等原则,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的发展开始走向有序合规。

2014年年初,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的有效管理, 使之前颁布的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网络视听节目“谁办网谁负责”“先审后播”“备案播出”“在节目片头标注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序列号”的监管原则稳定下来, 并沿用至今。

得益于政策的肯定与鼓励, 4G网络的普及与增速, 电脑、手机等网络视频播出固定终端及移动终端的大规模增加, 网生内容营收模式的确立, 以2014年为节点, 我国不同形式的网络视听节目均迎来了大爆发。

网络电影在2014年爱奇艺提出“网络大电影”之前, 由于没有稳定的回收模式, 主要以探索性的微电影存在。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2010年在优酷上映、由中影集团出品的《十一度青春系列电影》, 其中由肖央自导自演的《老男孩》在学生群体中有着较大的影响。2014年, 网络电影迎来了爆发式发展, 当年全网上线的网络电影达到了450部。2015年、2016年, 网络大电影的投资逐年增高, 制作内容愈发精良, 不专业的草根团队亦逐渐被市场淘汰。

网剧在2014年之前, 主要以搞笑段子组成的迷你短剧形式存在。如优酷自制的《万万没想到》系列、搜狐自制的《屌丝男士》系列等。2014年网剧蜕变脱新, 产生了《匆匆那年》《暗黑者》等无论在时长或内容上都可媲美传统电视剧的优质内容。2015、2016年, 网剧迎来了市场的爆发, 相继出现了《盗墓笔记》《最好的我们》《老九门》等爆款内容。

网络综艺于2014年亦得到了突破发展, 当年爱奇艺出品马东主持的《奇葩说》、爱奇艺出品高晓松主持的《晓松奇谈》、腾讯出品华少主持的《你正常吗》受到了年轻观众的热捧。而在此之前, 仅有高晓松2012年开始制作的网络脱口秀《晓说》取得了不错的反响。2014年之后, 网络综艺开始进入爆发阶段, 《奇葩说》《火星情报局》《明日之子》《中国有嘻哈》等爆款内容接连出现。爆款网络综艺逐渐成为视频平台吸引观众的制胜法宝。

网络视听节目的爆炸式增长, 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多娱乐享受, 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严峻考验。由于缺乏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的具体细则, 虽然监管政策得到了制定, 但很多打擦边球的低级内容仍然存在于网络。针对此现象, 广电总局在2016年重拳出击对《太子妃升职记》《余罪》《暗黑者2》等多部网剧做出了下架整改的处理, 对《大风水师》《催乳大师》《超能太监之黄金右手》等近百部网大做出下架处理。

2016年, 广电总局认识到网生内容具有数量庞大、内容庞杂影响力参差不齐的特点, 开始致力于对重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 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其要求对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节目; (2) 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 (客户端) 主页推广的节目; (3) 拟优先供网站会员观看的节目; (4) 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 (微电影) ; (5)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愿备案的其他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在创作规划阶段将原创节目的名称、制作机构、题材、时长以及不少于1500字的内容简介和不少于300字的思想内涵阐释等信息通过“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同时规定, 拍摄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节目, 应当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备案。重点网络视听节目在创作阶段即要进行规划备案, 影片通过广电规划备案审核并制作完成后, 方能上线备案播出。

2017年几乎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出台的同时,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的基础上修订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通则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尺度做出了详细规定。此通则成为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平台的内容审核参照准则。

2018年,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广电总局要求服务平台根据监管政策对在线的网络视听内容进行严格自审, 各大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平台对近千部网络大电影自觉做出了下架处理。

从以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制度根据网生内容的发展不断做出调整与优化, 经过一步步的摸索前行, 逐渐走向稳定。

同时, 可以看出,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层面政策的制定与监督, 而是联合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人民群众, 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上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接受政府指导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纽带, 对市场主体起着自律作用。

服务平台作为市场主体, 根据政策要求, 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完成对网络视听节目的自我监管。首先, 对重点节目在制作前进行规划备案审核。其次, 节目制作完成后, 对其在播出前依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进行上线审核。同时, 节目播出后, 服务平台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被举报的不合规内容给予及时下架处理。

网络视听节目发展至今, 已然成为新闻头条、舆论中心的常客。以《中国有嘻哈》《创造101》为例, 偶像爱豆们的一举一动都对青少年以及社会舆论产生着巨大影响, 党和政府应当更加重视网络视听节目的文化影响力, 加强监管, 使其成长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的中流砥柱。

总之, 没有完美的政策与不变的制度, 只有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 不断做出实事求是的调整与改变, 方能不落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需要。

摘要:自2014年以来,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迎来了爆发增长, 网络电影、网剧、网综等不同形式的网络视听节目不时引爆舆论、登上热点头条, 对数量庞大的网生内容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也成了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难题。时至今日, 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依旧任重道远,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制度有着怎样的发展历程, 又将走向何方, 依然值得关注与思考。

关键词:网络视听节目,网络电影,监管制度,服务平台

参考文献

[1] 常昕.互联网影视产品的自制与“自治”[J].声屏世界, 2012 (9) :57-59.

[2] 爱奇艺网络大电影《2017年网络大电影市场发展报告》

[3] 刘阳.广电总局加强网络视频管理境外剧未获许可将禁播[J].当代电视, 2009 (5) :93-93.

监管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节约资源,保障支持发展为目标,以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以强化基层执法监管为基础,以预防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依法严肃公开查处重点典型案件为手段,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构建预防、查处、监管、部门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长效机制,推动我县国土资源的依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整改,巩固成果。各乡(镇)和国土局要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对去年以来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及“违法违规清理专项行动”认真进行一次“回头看”,对遗留案件查处纠正和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符合条件尚未立案的,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已立案尚未处罚到位的,要抓紧处罚;对处理偏轻偏宽的,要及时纠正;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积极跟踪检查,确保案件查处执行到位,对整改方案确定的各项整改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坚持预防在先,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实施的要求,由国土局牵头负责建立完善预防、查处、监管和部门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一是搞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查限期整改,改变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二是加强执法巡查,采取动态巡查和重点检查两种方式,对交通沿线、城乡结合部和重点乡(镇),进行全面的拉网式的动态巡查。三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通过执法动态巡查,设立群众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等方式,及时梳理和掌握一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进行公开曝光。四是加大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

(四)完善体制,提升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基层土地监察网络,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各乡(镇)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乡(镇)、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全面配合和支持县国土资源所工作,发挥基层在动态巡查中的作用,健全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坚持动态巡查,预防并举,力争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保护资源,保障发展。要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建设用地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从快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全力支持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项目用地“三到现场”监察制度,防止新增建设项目出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组织领导干部和广大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长效机制有关文件精神,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创新执法理念,促进执法水平和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专栏等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大力宣传建立国土资源执法长效机制的意义和要求,为建立国土资源执法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确认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土地保护的积极性。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一些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三)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审计局、工商局、住建局、公安局、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及法院分管副院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为成员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局局长易兵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长陈衍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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