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系统论文范文

2024-01-21

监管系统论文范文第1篇

1.获取有效信息,接受贷款企业申请获金融机构委托。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水平、产品购销渠道、市场等相关信息,初步评价企业的系统风险。

2.现场考察,收集资料,设计监管方案。由客户经理对企业现场生产经营状况、质押物是否满足易清点、易保管、易变现的要求,认定该动产是否可作为符合条件的质物;向企业收集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完整企业相关资料,提交公司风险评审小组开会讨论,设计适合企业经营管理、有效防控质物风险的监管方案,提交金融机构审核。

3.由金融机构认定质物价值后,金融机构、贷款企业、公司签订《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根据提交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监管方案执行,现场安排监管人员驻点监管,同时,在企业质物堆场和进出货通道多方位安装24小时远程监控设备。

5.在监管期间,公司对质物的数量、品质、市场价值进行动态跟踪,以及企业在贷款期间的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定期向金融机构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一份《企业监管报告》,在市场价值下浮超过5%时,进行风险提示。报告金融机构是否会对企业追加质物或回收相应贷款金额,以保证质物实际价值不低于质物保底值。

6.贷款到期,贷款企业还款,金融机构确认,公司移交质物。若贷款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按照监管协议上对质物的规定和要求,将质物完整、足值移交给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委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质物处置,收回银行贷款。

公司采取现场监管企业行业主要包括:粮食加工企业、调味品加工企业、珠宝首饰连锁店、矿产品贸易公司等。

从公司仓储监管业务来讲,流程为以下几个步骤:

1.租赁仓储监管仓库,安装红外对射、监控摄像头等安防设备,做好防偷防盗准备工作。

2.公司接受贷款企业申请,根据易清点、易保管、易变现原则,选择入库的货物,制定对货物的监管方案。

3.公司负责查验入库货物的数量、质量,办理入库手续,向存货人开具说明存货情况仓单,公司对入库的货物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4.公司与金融机构、贷款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同时,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做质押背书。

5.金融机构对仓单质押查询无误后,金融机构放款。公司负责进行货物的管理,保证仓单与货物单一致,货物完好无损。

6.贷款到期,本息全额归还后,根据金融机构解除质押通知和企业偿还贷款的会计凭证,公司办理解除质押手续,金融机构向客户返还仓单。

监管系统论文范文第2篇

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家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农村食品安全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需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与现实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层工作站工作实施,现就落实“四级网络、五级监管”监管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监管工作的总体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基层工作站监管长效机制,健全监管责任制,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监管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工作效能,不断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努力促进农村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总要求,对辖区内餐饮企业实施普遍监管与规范,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自律意识,坚持群防群控,营造放心、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氛围。

(三)工作目标。通过不懈努力,建立机构完整、体制健全、职责明晰、责任到位的食品药品监管基层工作站,实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切实解决城乡监管不均衡的实际问题,在已经完善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将监管重心下移,在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建立基层工作站和协管站,配备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明确事权划分和监管责任,聘请协管员和信息员,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分工协调、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分工,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四级网络、五级监管”的监管模式为主体和依托的网格式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无缝隙衔接、全覆盖监管。

(五)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为有效解决困扰和制约农村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食以安为先”的迫切需求,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一是逐步建立全省区域间、跨部门食品安全信

- 2善企业信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许可证管理信息、量化分级评定、日常监管、案件处罚信息等。同时,要发挥媒体优势,进行正面宣传引导,打造食品安全信用文化,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街(店)的辐射作用,引导和推进企业实现食品安全的自我规范,营造“人人讲信用、人人守信用”,以“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诚信意识。六是落实投诉举报制度。为了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的落实,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投诉举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和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工业明胶等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七是搞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时刻做好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对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风险警示。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力求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在萌芽状态。开展应急培训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水平。通过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有效提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八是实施全方位宣传培训教育工程。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大力普及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常识。组织监管工作人员分期分批培训教育,邀请专家教授讲课,继续深化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地“五

- 456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四、大力开展食品诚信体系建设

(九)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和食品质量保障达标竞赛活动,逐步实现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战略步骤。要全面、准确地建立各种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设食品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经营企业要严格坚持并落实“企业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管理理念,根据企业业态和规模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 8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四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确保预警渠道畅通,努力提高预警能力,科学开展风险交流和预警。

(十三)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化、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

(十五)严格责任追究。要把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

监管系统论文范文第3篇

2014.01.16 08:00 来源: 《求是》

期号: 2014/02 作者: 李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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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其中,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部署和要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意义

30多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由于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利用强度不断加大,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受挤占、破坏的情况日趋严重,呈现出由结构性破坏向功能性紊乱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草地生态系统退化趋势明显;湿地仍在萎缩,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持续下降。比如,过去20年间,甘南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能力下降了30%左右;黑河下游防风固沙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能力下降了近40%。只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才能构建结构完整、功能稳定的生态安全格局,从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和期待不断提升。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雾霾天气,影响了近6亿人口。水环境质量也不容乐观。2012年,长江、黄河、珠江、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达10.2%。土壤污染特别是重金属问题日益显现,威胁到食品安全。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成为农村的最大污染源。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环境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有机衔接起来,才能确保环境质量不降级、并逐步得到改善,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助于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人均耕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9%、23%和46%,大多数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城镇化是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到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资源环境的压力还将进一步加大。据研究,建设用地增加率是城镇化水平提高率的1.56倍,城镇人口人均能耗是农村人口的1.54倍。有研究表明,我国土地资源合理承载力仅为11.5亿人,现已超载约两亿,我国已有600多个县突破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面积0.8亩的警戒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于增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系统完整性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遵守与监管需要在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有序实施;强制约束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与环境准入制度,增强约束力;协同增效性要求红线划定与重大区划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与生态保护现状以及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增强保护效果;动态平衡性是指在保证空间数量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更好地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统一;操作可达性要求设定的红线目标具备可实现性,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范围可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规定的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等5类共50个重要生态功能区。通过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将重要性等级高、人为干扰小的核心区域划定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范围内。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的划定,既可保护生态系统中供给生态服务的关键区域,也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范围可主要包括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对环境变化反应相对敏感、容易受到外界干扰而发生退化、自然灾害多发的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通过对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进行等级划分,将敏感性等级高、人为干扰强烈的核心区域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后,将为人居环境安全提供生态保障,为协调区域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环境质量达标红线要求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要求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到“十二五”末期,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8%、10%、8%、10%。环境风险管理红线要求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健全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预警体系建设,确保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

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与现阶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能源利用红线是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的能源利用水平,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结构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等。水资源利用红线是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等。土地资源利用红线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土地资源有序利用与保护的用地配置要求,使耕地、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三、生态保护红线的制度保障

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不被逾越,确保红线落地,必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入手,建立严格遵行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性和根本性保障。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在明晰的产权框架下,科学界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各项功能。通过建立用途管制制度,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合理用途,确保准确执行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环境功能区的定位,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统计、衡量与核算指标体系,摸清国家自然资源底数,包括规模、结构、分布以及变化趋势等,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的存量、增量和减量等,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未来绩效评估提供基础性依据。

建立生态、资源和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体系,基于国土生态安全现状及动态分析评估,预测未来国土生态安全要素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空分布,逐渐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测与预警、决策与技术支持一体化的,具有充分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的,兼有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国土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完善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产业环境准入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目标与管理要求,制定差别化产业准入环境标准。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引导自然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

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标准、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并依此推动补偿区域的生态保护。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对生态产品生产方和受益方明确的区域,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不同地区间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

健全排污权有偿交易机制。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快制定符合市场规律和体现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体现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并提高配置效率。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建立差异化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体系,逐步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

监管系统论文范文第4篇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

2、“C类进口单位”。

(二)登记业务审核材料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A、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

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B、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C、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D、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按照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企业付汇申请书、《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有关单证外,先

支后收项下还需提交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提交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

2、“C类进口单位”

货到付款业务:企业付汇申请书、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需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进口付汇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相关材料。

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进口付汇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办理“登记业务”期限

监管系统论文范文第5篇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四、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9〕230号 二○○九年九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为加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较快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为协调配合部门。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市(州)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县(市、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管理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一)资本金及法人资格要求。在市(州)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机构法人代表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程序。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融资性担保机构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担保需求分析,主要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非自然人应有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

6.章程草案(应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等证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审批程序。由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无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下列重大变更事项,须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1.增减注册资本(金)、变更股东;2.变更机构名称、所在地及经营范围;3.修改机构章程;4.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管;5.设立分支机构;6.需审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强化业务监管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兼营非融资性担保等其他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必须由银行机构进行全额托管,其托管的资本金除用于委托银行机构开展风险可控的资金运作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科学的业务决策程序、持续的风险监控机制和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要求和资金需求的性质,设计产品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和保证金,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并依法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协调配合部门。各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融资性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以担保机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诈骗企业钱财等危害金融稳定的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规范业务发展

(一)建立健全银企保合作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地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放大倍数。要继续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二)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各类互助式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我省重点发展产业设立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应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地方政府指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从事一般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规范政府出资行为,构筑防火墙防范政府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核工作,研究制定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政策和风险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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