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制范文

2023-09-20

监管体制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4]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财经科学,2002(1).

(作者单位: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

监管体制范文第2篇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等国的金融业逐渐由分业经营体制转向混业经营体制,监管制度的选择成了一个关键问题。本文通过观察当前的金融混业情况,探讨功能监管体制安排问题,并从我国金融体系现状出发来分析运用功能监管的必要性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金融混业;机构监管;功能监管

一、金融经营模式及其趋势分析

金融业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其功能是以金融工具为载体实现的。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业内的各子行业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正由于金融本身的这种行业分类的特点,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即金融机构)可以在一个小行业内经营,也可以在这个大行业内跨各小行业经营,所以在金融业就形成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

在20世纪,世界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由于早期证券业不发达,银行业承担主要金融业务,世界各国金融业大多实行混业经营。而在1929年,美国爆发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经济危机,混业经营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严格分离。混业经营一统天地下的格局被打破,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

20世纪80年代,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随着新的竞争者崛起,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许多国家又逐步放弃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旨在推进日本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过渡。东欧转型国家中的绝大部分也都在转型之时就实行了混业经营。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这标志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已基本完成从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向较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转变。

目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大发展趋势。从理论上讲,当前分业经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由于金融创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失去了分业经营的前提。第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业的渗透,资本市场对传统银行业的替代,使商业银行的生存发展日益艰难,为了拓展业务,开发新收入,需要多元化经营。第三,国际竞争力的加剧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推进了银行全能化,分业经营束缚了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第四,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分业经营已经不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办法,甚至还会带来新的更大的风险。

二、金融混业经营下监管体制的选择

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前文所说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这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面而言,即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问题,它涉及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从目前全世界金融业来看,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发展趋势。然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给仍实行多元化分业金融监管机构带来很大的冲击。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前提下,监管体制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统一监管指由一个监管当局对所有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监管的制度安排。功能监管指由多个监管当局按照监管对象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分别就某方面的业务活动及由其引起的风险进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前者的好处是有利于控制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后者的好处是有利于监管的专业化。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经营的产品具有跨产品的复杂特性,其风险来源比较复杂,单纯的功能监管可能忽略了由产品的复杂特性引发的风险,不利于对金融机构风险的总体水平的控制。但是简单的统一监管也越来越不适合金融产品复杂化的形式,因而理想的监管体制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体制,具体地,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以在功能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以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

所谓功能性统一监管或统一性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关注总体金融风险的监管理念。较之传统金融监管,其优点主要是:(1)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2)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3)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法》即是依据功能性监管的思想对其监管体制进行全新的设计。巴塞尔委员会1995年在为银行设置全球性的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时也采纳了功能观点。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问题的研究进展

1. 我国金融业的运行态势。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经营格局,但事实上,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金融业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地冲击着分业经营模式。早在1995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就与美国摩根斯坦利集团等五家金融机构合并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并拥有42.5%的控股权;中国工商银行则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集团以及平安保险等公司,目前都在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而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光大集团目前已经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并已组建合资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是一家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公司。在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国家赋予其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任,并指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除股票二级市场外,可以从事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其中包括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务。针对逐渐出现的混业经营局面,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金融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从1999年以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从政策上已打破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业之间的资金壁垒。分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混业经营内在冲动的不断撞击。

2. 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

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轨迹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来看,金融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现阶段实行分业监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相距甚远,各项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运用分散金融风险工具的经验,监管的综合型技术人才缺乏。因此,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可以在各自特定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但是,在我国由分业向混业发展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混业渗透现象不容忽视,而且随着混业程度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现行体制下以机构监管为主的方式会不断降低效率。

以国际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我国的金融监管,其基本情况是:(1)不良资产比例(高);(2)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情况(多);(3)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普遍程度(高);(4)金融案件发生比例(高);(5)支付系统的稳定性(稳);(6)资本充足率(低);(7)经营信息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实性(低);(8)国际评级(中等)。由此可见,以国际标准来衡量我国的金融监管,其效能是较低的。

3. 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现代金融业务刚刚起步,金融市场仅初具规模,许多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市场中已是很平常的金融工具在我国还没有推出,现有的股票交易还很不规范,短时间内还难以突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我们的许多金融问题还局限在机构内部苦苦寻求解决的方案,譬如,银行的坏帐问题还只看作是企业体制不对、银行审核不严的问题,没有从银行存贷业务的风险收益的对称性上找问题,没有深入分析为什么除了中国、韩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也都有大量的银行坏帐,没有深入研究银行现有的存贷业务结构可以抵御非系统风险,是否可以抵御系统风险。因此,基于功能观点的理论对我国金融理论的研究、金融领域问题的解决、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都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

另外,现阶段对功能性监管理论的研究还只限于借鉴国外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探讨,大部分的论点还缺乏理论模型和实证的检验。而作为我国现实问题,这方面更是缺乏实践研究,就难以发现这一理论应用在我国是否具有实际绩效,以及对功能性金融监管在我国面临的各种可能障碍,所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提升功能性监管对我国金融稳健运行产生的作用,都还限于泛泛之谈。因此,我们的工作可以从中国的现实性出发,建立提供金融功能的机制与设计出可行的步骤,并用实证分析得出其作用发挥的绩效,指出改进其作用的思路。

四、总结

金融监管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功能性金融监管取代传统的机构性金融监管的趋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给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思路,它兴起的必然性和模式方法的选择成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热点。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才刚刚开始,需要对国外的研究成果吸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才能真正给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带来新的可用思路。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国言.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及金融监管模式的结构性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黄毅,杜要忠.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译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徐加,浙江大学金融学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王丽,浙江大学金融学硕士生。

收稿日期:2004-04-09。

监管体制范文第3篇

摘要: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设立或认可的对该国证券行业进行制度化管理,控制与协调的整个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将对我国的证券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证券监管;证券法;体制

引言

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设立或认可的对该国证券行业进行制度化管理,控制与协调的整个体系。

证券市场本身的特征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各国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国民经济的一切变化都会反映到这里。因此,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国都是根据各自的国情采用不同的证券监管体制,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

一、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1.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

世界各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证券业的立法类型不同,其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也呈现出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立法管制型;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管理型;三是以法德为代表的中间型。

2.各类型之间的联系及优缺点

集中立法管理管理体制与自律管理体制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1)高度发达的证券法体系都是建立在完备成熟的市场经济之上。(2)高度重视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即使是美国亦注重在政府干预与证券市场自律之间留下足够的自治空间,不直接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使自律管理成为政府的必要补充。(3)充分尊重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秩序的和谐统一,突出体现在两国证券法体系详尽规范了投资决策,从而促进资本流向高效益,高回报公司,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4)从发展趋势上看,两国证券法体系有相互靠近的趋势。(5)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显著,而且对国际证券业的“自由化’’做出了积极的反应。(6)注重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与素质的培训。

当然,英美证券法体系并非完美无缺。自律管理型体制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常因证交所与其成员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致使证交所执行仲裁和惩戒职能时出现偏袒与其亲近的证券商的倾向,对投资者保障不充分,且易造成行业垄断与利益禁锢,与证券市场一体化相悖;管理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由于没有立法作后盾,管理手段较弱;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难以协调全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易造成混乱状态,甚至给不法证券商和营业商有机可乘。

相应集中立法型体制也有一些缺陷,由于证券市场的广泛性、复杂性、法律滞后性,加上证券管理机关又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导致信息不相称,若没有证交所及证券协会的配合要单靠法律及政府机关的管理,难以实现有效管理又不过多干预的目标,常导致干预过度抑制市场活力或监控不力出现市场秩序的混乱。

因此,两种体制出现了互相融合的趋势。实质上,世界证券体系的这一变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证券法》确立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新框架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管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管。从而确立了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隶属国务院,是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的机构,其具体职权是负责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依法对证券发行、交易、托管登记、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等。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各地原地有证券监管机构由国务院监管机构直接领导,这就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能够超脱于地方政府之眩,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还必须协调好地方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两者形成合力,相互配合,才能对证券市场发挥最为有效的监督作用。

自律组织的监管。充分的自律意识和自律监管是证券监管的充分条件,而政府只存在此基础加强监管,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两者各有优缺点,只有相互补充才能做到优势互补。我国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自律监管。《证券法》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职能。

三、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997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主体、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为补充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实践证明,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在监管实践中也感到,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现行证券监管体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1.监管职责不清晰

(1)与中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不合理:按照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由此可见,对构成证券市场\"半壁江山\"的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既不适用《证券法》,也未纳入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从实际监管分工看,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计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这种多头管理格局,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凭证式国债市场相互分割,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债券市场。

(2)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不清晰:实行垂直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以后,由于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不清晰,加上双方协调配合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监管部门管不了、地方政府不愿管\"的现象。

2.现有监管人员与承担的繁多职责相比尚嫌不足

从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看,配备充足的监管人员是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的必要条件。而衡量监管力量是否充足,除了要考虑市场规模的大小和监管对象的多寡外,还要充分考虑监管职能的复杂程度和监管地域的宽广程度。

3.监管权限配置不尽合理

(1) 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重事后处理、轻事先预防,不能补救或补偿违法行为给市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害和损失。同时,由于这些措施都是事后处理,对那些监管机关发现的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尚未造成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关缺少权限来采取适当措施及时予以制止或预防。 (2) 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如证券监管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没有强制传唤权,没有银行帐户的查询、冻结权,也没有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等。这种情况,说明我国证券监管权限仍然是一种\"重在控制\"的权力配置结构。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这种权限配置不利于监管部门提高执法效率,不能适应维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4.监管方式有待改进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仍残留着一些计划经济痕迹。

(1)是重审批,轻监管;

(2)是重合规性监管,轻持续风险监控;

(3)是重实体合法,轻程序公正。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若干建议

1.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职责

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体制对我国债券市场的消极影响,有必要修改《证券法》,将债券市场和场外市场明确纳入《证券法》规范的范围和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在配合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与证监会共同促进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化解和处置当地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其管理的透明度,防范经营风险。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主要围绕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开展。要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资格审查,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进行投资决策,有效运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特别是要按照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情况的分析,尤其是对重大事件的案例分析。另外,还要研究实施上市公司摘牌制度,对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要采取措施退市,真正体现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

4.加强证券执法,打击一切违法违规活动

逐步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它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执法和稽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市场违规者形成威慑力量,促使市场参与者形成守法规范经营的理念。

5.发挥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的作用

应该进一步研究在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方面的配套措施,确立专业机构和人员的道德规范。自律组织本身也要提高素质,加强自律制度建设,切实承担起责任,发挥好作用。

6.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引导他们树立合理的投资理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达到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强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19.

监管体制范文第4篇

摘 要:建国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经历了从探索阶段到中央集权阶段再到中央和地方双层监管阶段的过程。地方金融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中央防止地方干预到鼓励地方监管的过程。十九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并提出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课题,各地方纷纷设立金融监管部门以配合中央同步进入严监管时代。但由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善的规范体系,导致地方金融监管存在许多问题。针对现今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几点建议,目的在于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高质量发展

一、金融监管相关理论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指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的某种限定,本质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金融监管指的是央行或其他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业整体实行监督管理。广义金融监管在狭义内容的基础上还包括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1]。市场经济体制一旦在某一国家施行,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就会随之而来。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内容

金融监管的目的有六方面内容。一是维持金融业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竭力减小银行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存款和投资对象的利益。二是保证贷款发放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谨防乱拨乱划资金、欺诈、转嫁风险等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三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贷款在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发放过分集中,使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四是促使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五是确保银行货币政策由上到下传导的顺利实现。六是通过掌握交易账户信息及时为金融市场发送违约风险信号。

金融监管秉持着六大原则,即依法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独立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对传统的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新型的、与银行业务性质相似的准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和其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等的监管;对外汇外债、黄金产业链的监管;对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监管等等。

二、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历程和现状

建国初期的金融体系是在统一解放区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立银行及钱庄等方式的基础上建立的“大一统”金融体制。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成立,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项检查处,主要负责督查国家资金运用。这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雏形。1949—1952年是一段整顿期,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任务是治理通货膨胀、打击金融投机,以恢复基本金融秩序。计划经济期间,金融体系趋于高度集中和高度垄断。“一五”计划时期到6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几乎集央行和商业银行全部业务职能于一身,在后来的十年里又全部归政府财政部管辖,金融监管也属于自己管自己,不是真正意义的金融监管。

1979年,改革开放大幕拉开,之后近十年里,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轨,是央行统一集中监管时期。这一阶段中国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逐步打破国有专业银行的金融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等相继恢复或建立。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1984年,一些地方国营企业开始发行企业债券。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独立履行中央银行职能,作为金融业主要监管者和信用资金主要调控者,通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控制社会信用规模,开始依靠行政手段实施对其他各金融机构的监管。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依法行使對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这也是我国开始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系的重要标志。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集中监督管理保险业,并在隔年确立了财险与寿险的分业经营,监管对象更加细化。2003年,中国银监会正是成立。自此,我国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的中央垂直监管格局正式形成。其中,一行指人民银行,负责制定政策宏观调控和管理金融市场的任务;三会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担负着对三大领域的分业监管重担。在这种单一监管模式下,地方金融监管并没有受重视[2]。

2004年至今,随着金融业务交叉化、多元化,影子银行体系日益庞大,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金融环境日趋复杂。在国内经济金融领域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民间金融活动越来越活跃,大批地方性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纷纷出现。即使这些金融活动有利于满足地方经济主体的投资、融资需求并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其带来的隐形的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中央将难以直接监管到位的地方金融活动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政府纷纷设立金融办或金融局对地方金融进行监管,并逐步赋予其更多职权。这些意味着地方金融管理雏形初现,但仍处于探索状态,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体系。

三、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和地方监管目标不协调统一

中央监管部门将防范风险视为重要目标,地方政府则以拉动当地GDP为首要目标,用招商引资等方式拉动经济以获得短期经济利益,但在追求融资规模和成绩绩效的过程中往往忽略其带来的金融风险。这种目标上的不协调统一使方针政策制定存在差异,也为地方性金融风险的发生设置了不定时炸弹。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监管界限不清晰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正从中央单一监管向双层监管模式过过渡,但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没有形成统一规划下的指导意见和官方约束,也没有明晰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界限。监管界限不清晰会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二者并存。如农信社的改革,一边由国务院交给地方政府管理,一边其自身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身份又受银监会监管,这就造成了管理重叠,影响了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3]。

(三)地方监管意识的缺乏和能力的不足

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发展迅速固然是好事,但如果不及时建设配套的监管系统,就不能及时识别和处置金融风险,就会阻碍未来的高质量发展。现今的地方监管能力不足多体现在监管理念的落后、专业知识的匮乏、人员配置的不合理、责任主体的分散、监管权力和手段的缺失等。比如,省级监管部门通常人员配备较为充裕,而市级及以下的监管单位难以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且其工作人员也多缺乏金融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再如,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不重视监管对象的日常经营,只看重事前的行政审批、日常的公文处理等。

(四)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一方面,现今资本市场与其他金融领域的交叉越来越多,不同市场间联动越来越紧密,同时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业态发展迅速,这些无疑对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也验证着混业经营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5]。另一方面,地方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目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广泛应用于新金融业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平台却并没有建立,而且目前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和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这些都体现出当前金融监管从理念到手段的落后,很难形成对新金融业的高效监管。

四、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构建中央和地方协调统一监管体制

一方面,要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划入中央金融委框架之下,实现地方金融统一归口管理,并且要求地方定期向上级汇报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工作状况,及时传递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这有利于加强监管的统筹协调,保障中央得到充分的、多维度的信息数据,甚至可以消除中央和地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协作机制,促进双方的信息沟通和经验共享。这样,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及时发现问题,中央监管部门也能根据地方金融发展的实际状况更精准地实施较为合理的方针政策[4]。

(二)建设权责和界限分明金融监管制度

要推动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确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分工,避免两头都管的资源浪费和两头都不管的监管缺失问题。同时,明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法律地位、权责范围,整合分散于多个职能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责,保证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明。中央应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等明文法律法规,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制监管体系,增强监管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监管问责机制和奖励机制建设

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监管工作者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并且制定出惩奖机制,用以提升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要建立层层传递的地方金融管理单位的问责机制,由省政府定期对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展开考核评估,由省级监管部门对市级金融监管单位进行考核评估。依此类推,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要进行严格问责,以此进一步强化地方监管部门成员的责任意识[5]。

(四)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应是相辅相成的,金融创新探索新的领域,金融监管应随之拓宽边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应用于金融发展,金融创新愈加活跃,并不断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监管应创新理念和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新金融规范发展。一要通过学习和调研深入了解新金融业态,提升捕捉未來金融市场发展方向的敏锐度,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等方式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提高效率。二要合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时、系统、全方位筛查、甄别、预警可疑金融数据和金融行为,及时高效地防控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  黄达.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47-254.

[2]  牛广轩.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权架构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6.

[3]  李瑶.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中国金融,2018,(3).

[4]  曾刚,贾晓雯.重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J].中国金融,2018,(3).

监管体制范文第5篇

1.1 促进金融行业发展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金融机构的业绩及经营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生产。并且, 金融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调节机构。同时, 金融行业属于高负债行业, 面临着较大的发展风险, 而且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其风险具有较强的感染性, 严重威胁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甚至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而健全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够有效整顿金融领域, 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了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1.2 加快我国货币政策的实现

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 是以经营货币商品为主的企业。因此, 银行能够创造货币, 然而过量的货币供应会引发通货膨胀, 货币量过少会导致通过紧缩。而我国市场流通货币量的多少有国家的货币政策决定, 并通过中央银行体系执行。金融监管能够使银行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执行货币政策。同时, 银行需要为我国货币政策的而制定提供信息数据, 并保证货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 进而增强我国货币政策的科学性。

1.3 促进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依靠市场调节, 也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实现。在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中, 银行是我国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主体, 银行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 我国宏观调控政策与商业银行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矛盾, 很多商业银行不会完全按照我国的经济政策开展业务管理。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必须不断加强金融监管, 要求商业银行按照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开展经营管理。

2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对金融监管的重视

现阶段, 有些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监管人员缺乏对金融监管职能的正确认识, 不了解金融监管的对象及目的, 忽视了金融监管的作用, 对金融监管的范围认识比较片面, 甚至对金融监管指导作用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具体来讲, 有些金融监管人员将管理与监督混淆, 只重视金融管理而忽视了金融监督, 弱化了金融监管的监督职责, 一味采用严厉的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高层次发展。并且, 有些金融监管人员认为要对金融机构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过于死板。

2.2 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全球化发展

现阶段, 我国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缺乏协调性, 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仅仅只关注本机构和本行业的金融风险管理工作, 忽视了其他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金融风险, 没有与其他机构和部门进行协调与合作, 难以全面防范金融风险。并且, 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存在着交叉现象, 很容易导致不同监管部门在交叉职能方面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另外,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分业经营基础上形成的, 难以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难以防范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3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策略

3.1 建设符合我国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

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应积极根据金融发展现状建设符合金融发展实际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讲, 我国应积极重视分业监管存在的不足,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统一管理, 全面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 我国应确保金融监管过程的系统性与连续性,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系统、连续监管, 对金融机构进行客观评价。并且, 我国应确保金融监管的超前性, 在金融风险发生之前及时发现金融问题, 并寻找金融问题的根源, 及时根治金融问题。另外, 我国应确保金融监管的市场性和灵活性, 灵活对待金融监管缺乏明确界限的地方, 使金融监管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积极完善金融市场, 构建规范、安全、公平的金融市场体系。

3.2 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实需要充足的法律保障, 因此我国应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此, 我国应积极改善金融行业的法律环境, 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健全金融监管法律规范、金融犯罪刑事法律及民商法律规范等, 增强金融法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积极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 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快金融创新理发。并且, 我国应积极强化法律关于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利, 及时发现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案件, 并进行严厉处罚, 保护银行客户的资金安全, 防范银行经营风险, 进而实现对银行的监管目标。另外, 我国应积极调整并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机制, 颁布新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 运用法律形式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并制定金融监管的统一标准, 进而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

4 结语

对金融监管重要性进行阐述, 了解了金融监管在我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并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找出了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而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的重视, 积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机制, 为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与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监管作用, 直接影响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及我国经济政策的落实。因此, 我国十分重视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工作, 尤其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仍存在着缺乏对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视、分业监管、法制建设不完善等问题, 严重制约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作用的发挥。针对这种情况, 我国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策略。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入手, 着重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并探索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策略, 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优化

参考文献

[1] 李宸.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探索[J].当代经济, 2017 (23) .

监管体制范文第6篇

在现代社会, 享受社会救助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重要基本权利, 政府提供社会救助确实是国家和社会应该尽到的责任。

(一) 政府成为监管主体的必然性

1. 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需要

社会救助权是一项积极的人民权利, 国家应该积极主动的采取有效措施, 用以保障公民社会救助这项权利的实现。[1]立法中社会救助成为政府的一项责任并加以明确。

2. 政府监管合法性

确立社会救助的政府责任, 是政府监管合法性的前提。所有社会组织想要行使管理这个社会的权力, 其先决条件是必具有合法性, 政府也不能例外。

(二) 建立新型的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模式

1. 政府对于社会救助的主导作用

“这个时代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责任为主体的现代制度性救助, 强调社会救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公民获得社会的救助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 公民依法应当获得社会救助却不能得到满足时都可以诉诸法律。”[2]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承担其主要责任是政府职责的必然要求, 是保障我国公民社会救助权的应有之义。

2. 民间团体的参与为必要补充

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应重视以及保障民间团体的参与, 运用多种方式进行社会服务, 鼓励民间团体开展慈善事业, 调动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力量, 进行好社会救助的基本工作。

二、美国的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监管

美国社会救助主要内容包括, 对育有子女的困难家庭进行资助、养老以及生活困难的补贴、免费进行社会医疗、食品券发放补助、教育基金救助、安定居住计划、就业岗前培训援助等等。为防止重复救助, 增大救助覆盖面, 美国对各项救助范围加强界定, 设定严格的救助标准。在救助主体、救助手段、客体、救助资金来源上均有明确规定, 且很多规定都是通过独立立法的形式进行确认。同时更针对贫困人群不同特点及不同的需求, 美国政府的社会救助采取不同救助形式。

三、我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措施

若要社会救助对象脱低保并通过就业实现独立要具备甚多条件:被社会救助的对象不应有依赖救助的思想, 且应具有积极求职的主观愿望;以及合适的就业岗位机会;[3]具备岗位需要的必备市场条件, 比如文化及技能。

(一) 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就业的就辅导

提供及时、适当及免费的就业指导服务, 帮助救助对象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规划适切的职业生涯。提供符合社会救助对象需求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相对于长期失业的人员, 可采用强制参与就业培训项目或提供安置方法取代其求职要求。

(二) 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对象标准体系

在构建城市社会救助对象标准的体系时, 综合考虑家庭规模因素, 降低规模相对较大家庭的替代率, 促进的制度公平。灵活运用低保附带福利, 使其成为促进就业和公平的积极因素。把附带福利的申请资格由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或者有某种特殊困难家庭, 弱化附带福利对社会救助对象退出救助的影响。

(三) 深化分类救助机制

建立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对各类救助对象进行统一的动态管理, 完善“动态管理台账制”。积极探索统筹设计低保标准与项目, 努力改变低保标准“一刀切”, 合理设定和调整低保的标准, 特别是改变低保补助与医疗、就业、住房、子女的教育等福利待遇进行简单捆绑式供给的做法, 适当区分低保和低收入临界的人群, 向临界人群提供适当福利优惠。

(四) 完善社会救助对象求职制度

明确的界定免求职以及失业登记人员。目前我国各地低保条例对于劳动力能力的判别, 主要采用年龄阶段的指标, 但实际上劳动能力与处于劳动年龄并不全一致, 仍有一部分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人可能因为各种因素不能就业。条例中要明确指出哪些是可豁免求职、失业登记的人员。详细记录社会救助对象求职与培训的意向, 要及时明确的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五)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公示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确保准确及时、公正高效的认定社会救助对象, 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及时妥善处理。规范审批程序, 凡是认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乡村居民, 均有权向乡镇政府提申请。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以及民主评议工作。县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严格审批、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公示制度。[4]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鼓励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评估监督。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投诉举报渠道。充实救助的基层力量, 强化相关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水平。

摘要:本文总结了国际社会所采取的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实务经验, 从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主体、对象、手段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主要特点及其不足之处, 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公示制度

参考文献

[1] 邱平荣.经济法[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 2001.03.

[2] 郭成伟, 王广彬.公平良善之法律规制中国社会保障法制探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05.

[3] 刘喜堂.建国60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发展历程与制度变迁[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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