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2024-02-03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

我国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第一大国承受着巨大的国际减排压力。2020年12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郑重承诺“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全球即将步入碳中和时代,各国都要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国彰显大国担当,承担了艰巨的减排任务,为完成减排承诺,各行各业均需全力推进减排工作。

航运业承担着全球80%贸易的运输任务,航运碳减排已成为全球航运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欧盟推进的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法案及IMO推行的船舶燃油消耗數据收集系统(DCS)均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需通过海上运输完成,航运业碳减排的进程,不仅关乎国际公约的履约责任,且直接影响全国CO2减排目标的实现。相比国际航运碳排放已有国际公约、法案的约束,国内船舶运输(包括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碳排放监管相对空缺,现有的监管手段尚未形成体系。

1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现状

1.1国际航运碳排放监管履约情况

为协助船东和公司同时满足欧盟法规和IMO的相关要求,提高我国国际航运碳排放监管的履约能力,中国船级社(CCS)开展了我国水上运输碳排放核查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课题研究,发布了《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验证实施指南》。该指南为建议性指导性文件,可指导船东或公司按欧盟MRV法规以及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要求编制和实施船舶CO2排放监测和燃油消耗数据采集计划,统计年度CO2排放报告和燃油消耗报告,并为计划审批和报告验证提供指导。中国船级社作为船旗国授权组织,为适用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船舶提供《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审批和《船舶燃油消耗报告》验证服务。CCS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了《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该规范适用于CCS对水运企业船舶的碳排放进行的外部核查。CCS还研发了船舶CO2排放监测、评估和报告通用管理系统,便于船方采集单船航次数据,评估数据质量,统计和报送航次和年度报告,便于船公司对船队航次数据的采集、管理,提高报送数据质量和管理效率。为保证监测和报告的数据真实、合理,减少和避免不实陈述的发生,CCS对现有船舶能效管理系统进行整体升级,增加了MRV监控、报告和核查功能。

欧盟MRV法规及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和报告规定正式生效以来,我国航运公司履约的重要记事如下:

2017年7月18日,“中远葡萄牙”轮获得了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签发的MRV监测计划符合证明,这是中国船级社签发的首张MRV监测计划符合证明。

2017年10月,浙江省海运集团公司的“浙海1”“浙海2”两艘船舶获得了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同时符合欧盟航运二氧化碳监测报告和验证法规(EU-MRV)和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IMO SEEMPⅡ)的《监测计划》符合性确认书,这是中国船级社颁发的首张同时符合EU-MRV法规和IMO SEEMPⅡ的MRV证书。

2019年1月11日,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海运人马座”轮获得了中国船级社颁发的排放报告符合证明,这是中国船级社颁发的首张满足欧盟MRV法规的排放报告符合证明。

1.2国内航运碳排放监管情况

船舶碳排放清单方面。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未包括航运企业。CO2在我国并未认定为大气污染物,环保部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也不适用于船舶碳排放清单编制。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报告主体的水路运输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研究,但目前尚未发布实施。

船舶碳排放限额方面。我国发布了行业标准《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从船舶设计角度对营运船舶的CO2排放,提出了规定及验证程序,建立了拟投入营运船舶的市场准入机制,对提高营运船舶整体能效水平,促进水运行业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目前仅内河标准船型强制执行。

船舶碳排放等级评定方面。交通运输部已组织开展了营运船舶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级及评定方法研究,课题已完成验收,相关标准尚未公开发布。

船舶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方面。目前行业尚未有对内河船舶、沿海船舶碳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要求,但在船舶能耗统计监测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2018年11月,中国海事局印发了《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要求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填报能耗数据。船舶应当通过海事信息平台报告相关数据,海船按航次填报船舶能耗数据,内河船按年度填报能耗数据。另统计局系统要求航运企业依据《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填报能耗数据。水运行业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制定《交通运输能耗监测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重点监测水路货运企业按月度上报内河货运船舶、海洋货运船舶运输及能耗调查表。

1.3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二氧化碳未列入法定大气污染物,且无碳减排的专门法律。碳排放控制的相关立法多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发展清洁能源、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等方式间接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然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关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内容较为宽泛,且略显陈旧。

监管工作系统性不强。我国已在船舶碳排放清单,船舶碳排放限额,船舶碳排放等级评定,船舶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和研究基础,但尚未形成完善的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监管时间范围上未覆盖船舶入市、营运管理到退市的全生命周期,監管内容范围上未全面覆盖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监管手段也较为单一,监管工作总体上看系统性不强。

对在用船舶排放缺乏有效监管。我国对船舶碳排放及大气污染控制仅局限于新建造船舶,并未针对在用船舶提出降碳及大气污染控制的限额要求。目前船舶检验主要为安全检验,除远洋船舶需要满足国际公约的排放要求外,内河及沿海船舶尚未开展碳排放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

监管分工协作不明确。我国的政府监管通常是根据管理对象进行划分的。针对某一特定行业,一个监管部门往往集中了所有权力,对管理对象实现全面的管理。这就存在管理部门之间管辖权的重叠,形成一些管理空白。船舶碳排放既与装备制造水平相关,又与船舶运输管理相关。因而,船舶碳排放监管势必涉及到工信、交通、海事、船检等部门。目前,各部门在船舶碳排放监管方面的分工尚不明确,也未建立起协作管理机制。

标准规范不健全。为加强绿色交通标准化工作的统筹规划,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绿色交通标准体系》。其中,规划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船舶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技术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技术要求等船舶碳排放清单编制,船舶CO2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相关的标准规范。但目前尚未发布实施,行业自我管理及监管仍缺乏标准规范依据。

监管技术手段缺乏。对于监管工作,要将技术手段与行政监管并重,好的技术手段需要依托行政监管落地,行政制度也需要技术手段支撑。在如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监管的信息化是更经济、高效的方式。

2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构建研究

船舶碳排放的特征不同于工业、生活排放源等,需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船舶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船舶碳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本研究提出按照“组织保障体系+监管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的思路构建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监管体系以健全的组织保障体系为基础,落实监管责任,核心是覆盖船舶全生命周期、系统的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是支撑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落实的技术保障。

2.1组织保障体系

梳理国家、省级层面船舶碳排放监管的职权划分,研究建立以事权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航运企业为落实主体,相关咨询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的组织保障。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对船舶能耗及排放工作事权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营运船舶能耗及碳排放的监督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能耗及碳排放数据汇总和信息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能耗及碳排放数据收集、报告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航运企业是船舶碳排放管理,采取碳减排措施的具体落实主体。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的运行也离不开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的专业服务,如航运公司碳排放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的核查、船舶CO2排放等级评定、船舶CO2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

2.2监管制度体系

从船舶全生命周期考虑,研究提出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清单,见表1所示。

在船舶建造阶段,基于EEDI及我国行业标准《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提出船舶CO2排放准入制度。对船舶在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前所必备的条件和需要达到的要求进行规范,从而实现船舶源头进行CO2排放监管。主要对象为新建船舶、从国际市场购置的二手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国内市场其他用途转为营运的船舶等。

在船舶营运阶段,建立船舶CO2排放监测、报告、核查机制,提出监测计划要求、规定合规的监测方式、提出报告指南及程序要求、明确核查机构及方式。通过掌握船舶碳排放基础数据,促进航运碳减排措施有的放矢,为可能采取的市场减排措施奠定数据基础;考虑船舶碳排放MRV工作基础情况,适时推进航运业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研究制定航运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管理制度,明确航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点、碳排放总量分配方案、碳定价机制、交易方案、航运企业碳排放交易监督管理措施等;提出营运船舶CO2排放等级评定制度,规定等级评定机构、等级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应用等。交通运输部已组织开展了营运船舶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级及评定方法研究,课题已完成验收,虽相关标准暂未公开发布,但已具备开展国内营运船舶CO2排放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条件;建设船舶CO2排放监测平台建设,一方面对上报的船舶能效及碳排放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形成船舶碳排放清单数据库。另一方面,以重点区域、重点航段为主开展船舶CO2排放在线监测,监测数据可与排放达标情况检查工作相结合,加强船舶营运期的监管;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制度落实情况监管,提出船舶CO2排放达标情况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机关、检查依据、相关要求及检查方式。

在船舶退市阶段,基于我国行业标准《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及机动车排放市场推出机制经验,提出船舶CO2排放退出制度,明确管理机构、退市标准及程序等。

2.3技术支撑体系

为支撑船舶碳排放监管制度的落实,提出建议研究制定的标准规范及需突破的关键技术清单,见表2所示。

3建议

建立稳健的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可准确掌握船舶活动CO2排放数据,把好市场准入、运营管理、市场退出关,且可为实施排放标准、采取有针对性的减排技术措施及市场措施等提供坚实的基础。航运碳排放监管的国际形势已是步步紧逼,为兑现减排承诺,各行业减排压力大增,为加强对航运碳减排工作的监管,增强减排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需加快建立我国船舶碳排放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于巧婵,高惠君,骆义等.运用可监测、可汇报、可核查机制提升我国营运船舶能效管理水平[J].水运管理. 2015(11):26-28.

[2]丛岩,宋立国,潘新祥等.营运船舶主机能效和碳排放等级评定方法[J].中国舰船研究.2019,14(1):114-119.

[3]周振阳.船舶碳排放监测手段及限制方法研究[D].2015.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2篇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指出,2016年恰逢中国和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也是东盟共同体建成后的开局之年。我们期待与东盟各国在内的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加强交流与分享,携手共建体现新兴市场特点的保险监管体系。

他表示,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是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组织——“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AFIR)的轮值主席,未来中国保监会将一如既往地推动AFIR成为亚太地区信息交流、区域合作、能力建设的重要平台和枢纽,并邀请参会的保险监管机构代表派员参加中国保监会在北京举办的“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促进亚洲区域保险监管交流。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金融监管体系的健全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全面有效对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分业金融监管体系越来越难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需要。文章将先介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之后将从不同的方面指出金融监管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对策,其中会重点阐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失,并结合外国的监管模式对我国的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以分业经营为理念,以“一行三会”为金融监管格局。这样的体制为经济市场的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市场发展的速度极快,近年火热的新科技网络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都给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问题,而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也逐步暴露出弊端。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金融监管体制上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在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的问题。近年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明显不足,以金融监管对金控公司和管缺失或不足为例来阐述第二方面。

(一)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整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较为分散,一直都缺乏一部能够涵盖金融监管框架、明确“一行三会”职责的金融监管基本法。其次,在相关法律中,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对于细则的规定,法律的执行力低。最后,在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的制定出台滞后于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网络金融等领域一直没有相关法律约束。

2. 地方金融监管覆盖不全面且执行有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县级以下地区分支机构不足。这样设立分支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监管,但若“一行三会”均设健全监管体系,又会出现资源浪费问题,所以金融监管如何做到全面有效是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另外,地方监管部门的依据多是政府部门的文件规章,并非依据法律,存在为了地区经济发展而不规范监管的问题。

3. 监管部门缺乏沟通协调,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程度不够,缺少信息共享和交流沟通,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指标体系等差异很大,面对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止一家监管机构会对其进行监管,而不同的机构的监管结果也有差异。这样的交叉监管会形成监管重叠和缺位,造成监管效率低下。

(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失

1.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并且这一模式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业的主流选择。近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并且逐渐成为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形式,国家也提出推动金融综合经营试点。金控公司的模式是“集团控股混业,法人经营分业”,这不违背我国分业经营的原则,但很明显金控公司是对金融市场有着更大的影响力的,而现在对这样一种具有更大影响力的公司的监管几乎为空白。

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

金控公司内部关系复杂,交易的关联性较强,加之监管不足,存在的风险较大。第一,资本安全风险,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复杂的相互持股关系,这会导致资本的重复计算,使金控公司抗风险能力弱。第二,利益冲突风险,金控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间存在利益冲突,不当处理会对集团利益造成影响。第三,内部交易风险,各个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内部关联交易在减少经营成本的同时,也会使不同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而导致集团稳定性受挫。第四,监管套利风险,金控公司交叉性产品较多,它会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不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监管,谋取额外利益。

3. 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不足

首先,有监管真空地带。现行金融监管对银行、证券、保险都有专门性的监管,但是金控公司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其内部的资本重复计算、关联交易等若无监管,就会处于毫无约束的状态,“一行三会”各自为政或者只有浅合作就无法发现这样的隐蔽风险。另外,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一,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中的权责划分不能统筹考量,对金控公司旗下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本身也就存在真空地带。

其次,监管投入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分业监管就意味着各个监管部门都要对同一家公司拥有一套独立完整的监管体系,而不同机构的监管体系实际上是非常相似的,多个相同的监管体系同时存在,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行政变得庞大,效率变得低下。

三、解决金融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解决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的对策

1. 从法律上规范金融监管

研究出台金融监管的基本法,构建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将原则性条款尽可能细化,以增强法律的执行力。

2. 规范金融监管在地方的执行

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县及县以下行政区域建较为薄弱,所以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明确的职责范围,根据法律规定的细则进行监管,避免弹性监管或是监管的重复、缺失。

3. 加强监管机构的沟通并寻求更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形式

各个监管机构应该进行沟通协作,互通信息,现在复杂的交叉性金融产品越来越多,面对这样一种趋势,监管机构应当有一套成熟的联合监管模式,以避免监管的重叠或空白。实际上,我国严格的分业监管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有一个综合统一的监管机构是发展的必然方向。

(二)改進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

1. 几种典型的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按客体可划分为机构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功能监管模式等,按主体数量划分可以分为多头监管、统一监管和双峰式监管。我国采用的机构监管是最初类型。发达国家所选的则不尽相同,美国采用的是伞型的功能监管,英国、日本等国家采用统一监管,澳大利亚采用双峰式监管。这里就将介绍一下伞型监管模式和统一监管模式:

(1)伞型监管模式

在此模式中,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监管,是“雨伞监管人”,对银行、证券、保险实施监管的各类机构作为“功能监管人”。“雨伞监管人”和“功能监管人”共享信息、相互配合,并且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机构的美联储拥有在一定情况下对金控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督裁决的权利,对新业务的监管归属,也是由美联储来审定。

(2)统一监管模式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选择这种制度。统一监管都有一家对金融实施全面监管的机构,其下辖的部门也有按金融分类的不同进行分工,在此之外,还会有专门对金控公司进行监管的部门,如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下设有“综合集团部”专门对从事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團进行集中监管。

2. 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改革方向

从外国一些更为成熟的模式和金控公司的发展状态及其风险可以看出,金融监管一定需要一个总体指挥管理的机构,而在其下设有功能性的分支监管机构也是必要的。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从我国现有监管模式来看,缺少的主要就是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互通和一个统一机构的指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需要。长期来看设立一个在“一行三会”之上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而短期要进一步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作用,加强各个机构间的协作,设立一个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性监管的部门也很有必要。当然,法律是实施改革、加强监管的前提,首先制定出有执行力的法律,才能使对金融监管的改革更有成效。

四、小结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总体可以概括为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协调合作而造成的监管失效以及对新出现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监管滞后严重。对应这三点,本文也提出了相应的可能对策。我国金融市场要想真正保持健康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不可避免,随着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全球发展的潮流以及我国对金融综合经营的推进,金融的综合监管也应成为重要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朱泓宇.探析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现代企业文化,2015(11).

[2]郭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14(04).

[3]吴从法.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黑河学刊,2015(10).

[4]陈一稀, 魏博文.构建“云端”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研究[J].浙江金融,2015(05).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开始高度重视环境和资源问题,尤其是当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往往伴随着环境的破坏与资源的浪费,因此,发展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已成为一个必然趋势,在政府部门引导和支持下有利于银行为环保和产业升级提供贷款支持,从而使推动我国环境资源的保护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具体应用

前言

近年来,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国银行系统开始认识到绿色金融的重要性,随着新一轮政策的推进绿色金融已成为中国金融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国际上的“赤道原则”的提出使人们开始认识到绿色信贷,但是在绿色信贷发展较为滞后的中国银行系统来说,进一步加强绿色信贷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实践有着重要意义。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银行系统为其提供发展中所需要的各类资金,中国银行系统通过融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将环境保护、节能等理念融入银行主营业务中,对降低社会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政府要大力推动绿色信贷在中国银行系统中的应用。

一、中国银行系统的绿色信贷发展现状

1.政府大力支持。我国政府管理工作中已经深入认识到绿色信贷的重要性,只有通过这一途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产业升级和增长模式转变,因此,国家开始利用更多的经济手段来鼓励银行系统加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力度,确保我国经济在未来可以有效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199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政府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发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且在此之后多次联合国家环保总局等行政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将这些文件作为中国银行系统发展绿色信贷的指导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2月24日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这一系列的指导文件都可以作为中国银行系统发展绿色信贷的参考依据。

2.绿色信贷规模持续扩大。近年来,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的中国银行系统明确表明了节能和减排的企业责任,并借鉴国外绿色信贷体系的建设经验建立了绿色信贷制度,同时也为了防控相应风险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国内多家银行都开始为企业提供绿色环保项目的贷款,并且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根据2007—2012年《年度报告》发现其绿色信贷的年均增幅在50%左右,2009年、2010年的绿色信贷规模分别达到了1 751亿元、2 320亿元,这些数据都充分说明了中国银行系统的绿色信贷规模正在持续地扩大,其虽然在短期内难以满足一些高耗能行业对绿色信贷的需求,但是也证明了中国银行系统在绿色信贷领域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

3.绿色信贷政策差别较大。现阶段中国银行系统中的各商业银行均积极相应国家宏观政策号召,将开展绿色信贷作为其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绿色信贷持续发展而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和规范,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发布了关于绿色信贷规范的文件,并且中国银行系统中规模较大的13家金融机构发布了绿色信贷规范文件。但是中国银行系统中只有少数商业银行加入了国际“赤道原则”,以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为代表的几家商业银行加入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倡议组织,还有一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自我制定了绿色信贷政策,以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为代表,但是中国银行系统在发展绿色信贷过程中严重匮乏明晰的绿色信贷战略和机构。

二、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银行系统虽然已经深入认识到绿色信贷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绿色信贷发展中依旧受到较多问题的制约,导致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整体发展水平较差,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属法律法规体系缺失。我国政府为了推动银行系统可以进行绿色信贷的具体实践,只是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来指导银行系统开展绿色信贷,虽然可以从国家管理层面上实现对绿色信贷的规范,但是却没有将绿色信贷的约束、管理、保护上升至法律高度,这也是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发展中缺乏专属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原因。2007年以来,为了充分贯彻中央会议精神由部级以上行政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和意见,但是这些指导性文件很难对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的发展进行有效指导与规范,导致商业银行在实践绿色信贷过程中将其作为一种自觉性行为,并没有将其落实成中国银行系统的义务与责任,在长期发展中可能导致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缺乏发展动力。

2.多头管理现象严重。现阶段中国银行系统的绿色信贷主要由银监会、环保部门、中央银行等部门进行管理,由于绿色信贷管理工作中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导致关于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标准不一、信息混乱以及权责不明等问题,例如,银监会和环保部门在对企业绿色信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中,便存在职权交叉等问题。对于绿色信贷管理工作的多头管理现象来说不仅导致国家公共资源被浪费,同时也会受到管理主体不明确的因素影响,使其一旦出现问题无法准确向管理部门问责,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在该领域的横行,导致中国银行系统的绿色信贷最终目标在具体实践中很难实现。

3.信息管理系统效率偏低。中国银行系统管理部门为了确保绿色信贷实施成效,银监会与环保总局在2008年签订了“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通过在中国银行系统与环保部门之间建立一个信息共享机制,来确保相关信息的沟通与共享效率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绿色信贷,但是这一协议在具体实践中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其主要体现在中国银行系统与环保部门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部分地区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导致中国银行系统无法及时获取准确的信息,导致商业银行在为其提供绿色信贷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成本进行环保信息审核,这不仅意味着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决策的难度不断提升,同时也提高了中国银行系统在绿色信贷供给过程中的风险,而中国银行系统也没有向环保部门及时反馈绿色贷款的相关信息,导致环保部门无法及时对企业绿色贷款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

三、推动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1.建立完善的专属法律法规体系。本文认为完善的专属法律法规有利于推动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政府和立法部门将尽快将绿色信贷专属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上政府议程,通过法律法规来准确界定各方的社会责任、权利以及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商业银行勇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更好地扶持低碳经济和环保产业。再者,专属法律法规体系在建设中要进一步完善环保标准、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法律內容,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银行系统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确保行政部门可以严厉打击各地区违法行为,而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地区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进行监管,对于违法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予以必要的惩罚,这样才能推动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的健康发展。

2.构建系统的监管体系。现阶段我国政府尚未就中国银行系统的绿色信贷供给进行统一的监督与管理,导致绿色信贷供给过程中十分容易受到多头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建议政府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系统的监管体系,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对中国银行系统监督与管理的专业性、针对性以及系统性。再者,政府有必要建立一个多渠道的绿色信贷公众监督体系,让每一个社会居民都能准确了解绿色信贷的执行情况,同时也要有合法、高效的途径向监管部门反映其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在接受相关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供给的公开化、公平化。

3.建立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本文认为,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发展中,有必要解决与环保部门信息交流不畅这一问题,只有充分解决这一问题的约束才能提高环保部门对绿色信贷的监管力度,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中国银行系统在绿色贷款决策过程中的成本过高等问题,对降低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供给中的信贷风险有着重要意义。政府要引导银行系统与环保部门之间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要结合银行系统绿色信贷发展需求来完善信息共享与披露机制,明确双方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对绿色信贷的整体管理能力,从而使环保部门和银行系统在未来发展中可以形成长效机制。信息管理系统在建设过程中要具备自动识别风险的功能,并可以产生相关的风险预警信息,以便于银行系统和环保部门可以更好地对发现和控制信贷风险,这对推动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4.建立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中国银行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一般都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在缺乏必要激励、约束机制下并不会优先选择绿色信贷供给,因此,建议我国政府要建立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将其作为推动商业银行供给绿色信贷的内在发展动力,同时也可以帮助中国银行系统进一步提高绿色信贷的整体盈利能力。国家在激励机制建设过程中可以予以银行系统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于发放绿色信贷的税款可以予以最大程度的减免,而中国人民银行应为绿色信贷业务商业银行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并结合国家宏观政策要求给予其一定的优惠条件,对于商业银行在绿色信贷供给过程中的信贷风险予以适当补偿,这一系列激励措施都可以推动中国银行系统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虽然在发展中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绩,但是专属法律法规体系缺失、多头管理现象等问题,已成为限制中国银行系统绿色信贷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所以我国政府要通过相应措施和宏观政策来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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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吕逸楠.中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a贷问题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2).

[3] 王雅格.绿色信贷研究与发展综述[J].时代金融,2013,(7).

[责任编辑 吴明宇]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分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概况,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形成与风险分析,以及金融监管在防范区域性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的作用,进而提出金融审计通过有效监管金融部门来达到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目的,着重介绍了金融审计的理论基础、特点、现实问题及对策,最后在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大框架下,对我国金融审计的未来工作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金融审计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3.061

1 我国金融体系和区域性金融体系概述

我国金融体系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以银行为主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格局。可见,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发挥着三大作用:一是通过借贷活动和外部监督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二是对企业进行融资并合理分担企业风险;三是进行有效的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

现阶段我国区域性金融体系已经逐步适应了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及地方文化环境,通过资金支持有效的促进了区域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区域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主导的,相比发达国家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必然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成本较高;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不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只依赖于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自身的完善是不可能的,因为区域金融的产生必然伴随着系统性的风险。区域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是糅合了政治、经济及社会等复杂的环境因素,是不能通过分散投资来消除的,主要有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东部发展、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及东北振兴这四大区域经济带的形成。推动了我国金融的区域化发展,并伴随着由金融创新而来的更大更复杂的区域性风险。因此把握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的特点很有必要,有助于建立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谈谈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的突出特点。

1.1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双重性特征

在我国,因为区域金融监管部分同时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所以金融监管系统一方面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地方法规和地方政策的影响。可见,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双重性特征使得区域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

1.2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传导性特征

区域金融风险因为在一国内部不会受到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关系变动的影响,因此具有更强的外部传导效应。如果周边发生金融风险,本区域金融系统也会受到侵蚀,因此区域金融的稳定与周边乃至全国的金融稳定一脉相承。

1.3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突发性的特征

即使整体的经济形势比较好,局部的短期的、小幅的政治经济动荡都会引起突发性的区域风险,所以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非常重要。

1.4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可控性的特征

区域内的局部的经济单位的经营单位恶化都会引起区域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的作用不可忽视,需要监管部门实时观察、及时处理,使得个体经济主体的风险做到提前防范,因此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2 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

区域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有明显的传染性和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性。也正因为这一点,使得它对实体经济的杀伤力是难以估量的。比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及接下来的欧债危机等等,都对一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可见,区域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可以威胁到一国金融及经济的整体运行,引发完全自由的市场态势,而防范这一系统性风险,需要金融审计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

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监督部门提供监管,其目的是提高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进入那个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旨在消除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市场不稳定的负外部性等,从而在保证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减少区域金融市场的垄断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证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而在这些监督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重中之重。

金融监管是政府对区域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但是有效的金融监管离不开金融审计。放眼国际,金融审计已经融入了发达政府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政府审计在金融市场上充分发挥其监督的智能。

在我国,政府金融审计部门是一个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部门,目的是监督金融活动中的问题与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其具体的工作就是促使各层次的监管机构优化配置和效能发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并通过金融审计发现和揭露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此来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更加重要的是,金融审计机构与各方没有利益关系,很独立,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对金融机构的重大为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因此可以积极的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有效的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更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审计问责制度,提高了从发现问题到纠正问题环节上的效率,它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在审计职能上的创新。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对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审计等监督措施,发挥政府审计在区域金融风险系统方面的“免疫系统”的作用。

3 金融审计在区域性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特点

从1999年我国对政府审计和金融监管体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金融审计通过一系列监管手段在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的促进了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比如,在查处区域金融系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上,采取事前揭发、事中技术分析处理及事后通报扩大震慑力等有效方式,提高了监督处理的效果;积极建立金融审计数据平台,实现了随时监督,大大的提高了审计监督的效率。

金融审计在区域金融监督体系中表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

(1)延续了“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系统研究”的金融审计模式。使得监督工作既可以分散实施,又可以整合处理,解决了金融审计中不统一的瓶颈问题。

(2)金融审计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特征。因为金融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部分,所以它在地位上高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部门,俗称“一行三会”的金融审计监督框架。

(3)金融审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特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部门除了监督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工作外,在金融体系中还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而金融审计是独立的部门,不会受到地方政府干扰,所以金融审计在防范和处理区域金融问题中能够公正处理。

(4)金融审计具有很强的综合监管的特征。区域金融体系是一个由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组成的大网,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这些中介机构的金融产品往往交叉融合,因此,单一对某一类或某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都会有盲区,而金融审计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整合监督,极大地防范了区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4 金融审计在区域性金融体系监督中的不足之处及采取的相应对策

(1)《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金融审计要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积极服务于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从我国政府金融审计的发展角度,我国政府的金融审计工作具有以下问题:

①基于审计对象而言,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审计监管,主要侧重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因此,对金融系统中的其他职能部门,比如非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不力。另外,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还未纳入金融审计的监管范围中。

②基于审计内容而言,从传统角度上看,我国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对金融行业现有金融产品和传统的经营业务所产生的未来风险进行监督,这完全符合金融审计的目标——资产、管理和效益。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那么意味着新的金融创新理念和新的金融产品会源源不断的出现,来适应变化的新的经济环境。而在金融审计的监督工作中,发现对出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中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关注不足,审计监督不力,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比如就股票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的金融中介机构,时有发生内幕交易及操纵股票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极大的侵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提高金融审计在金融创新资产及管理上的监督力度,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环境中,有助于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规避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

(2)针对以上不足,政府审计部门对金融监督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基于审计对象而言,一方面要增强对非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其它非传统部门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把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都纳入金融审计的监管范围之中。

②基于金融审计内容而言。随着金融环境越来越国际化,金融系统面对比以前更复杂的风险,因此,从审计职能内容的角度,要加大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除了常规的银行信贷资产监督管理,还要积极关注金融系统体系的整体风险,包括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监督管理。

5 对金融审计未来的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面对区域金融领域里的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区域金融风险也会比以往更加复杂多样,因此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高。下面从几个方面对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1)要紧跟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金融

监管的理念。随着区域经济体和区域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审计的理念也要不断完善创新。相关审计部分要加大对金融审计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度分析,提高绩效审计适应新的金融环境,更好的防范未知的金融风险。

(2)要紧跟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更新金融审计的对象及监督的方式方法。虽然金融审计是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与金融风险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公正客观的行使审计监督权。现阶段伴随着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创新,新的金融风险也相继产生,这就要求金融审计在监督对象上要加大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比如,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务必要纳入金融审计监督的范畴。同时,金融审计在监督方式方法上要做到灵活。因为金融市场是多变的,金融产品也是多变的,因此为了应对新的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金融审计要有更加灵活的监督方法。

(3)要紧跟金融人才的崛起,不断加强对新时代金融审计人才的培养和教育。随着金融的国际化程度和区域金融的联动性效应日益提升,金融人才也越来越国际化,再加上金融人才的创新意识比较强,这就要求金融审计人员也要重视创新,这样才能开发新的金融审计软件,研究更加开放的信息化审计流程,不断更新金融审计数据库。为高效的金融审计保驾护航。

(4)紧跟金融产品和金融信息的国际化脚步,不断加强对涉外金融业务和金融衍生品的审计能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地方金融稳定,更好的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作用,要加大对涉外金融业务和更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石军,方瑞仁.学习邓小平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的思想[J].江西社会科学,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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