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化治理范文

2024-05-10

网络化治理范文(精选12篇)

网络化治理 第1篇

在国内学术界, 网络化治理这个名词并不陌生。已近有众多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对其深意进行了研究和诠释。这些视角涵盖了网络化治理产生背景、概念、机制、权责、优势、风险, 以及网络化治理应用到公共部门不同行业和领域时所表现出的状况和特征的模拟假设。网络化治理已经成为继治理理论之后我国学者研究公共部门发展变革的重要方向。就当前而言, 国内对网络化治理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质的飞跃, 从单纯的理论引介逐渐向更具明确方向性的实践指导性研究转化。尤其是近几年的研究当中, 总体显现出以下特征:

(一) 网络化治理称谓的量变

就网络化治理的定义而言, 网络化治理并非合作共治, 信任协商, 信息共享机制的唯一代名词, 在国内, 这种核心机制也可被合作治理, 多中心共同治理以及参与式治理等诸多名称所表述。

(二) 网络化治理的理论内涵更为丰富

一方面:在针对网络化治理的理论扩充方面, 很多的理论被运用到了网络化治理的研究当中以验证网络化治理自身的有效性。如姚引良, 刘波运用博弈、仿真学的方法对网络化治理的形成过程、参与主体之间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研究。[1]王佃利从网络化治理的研究视角出发, 结合罗宾斯的组织发展理论, 提出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区域合作中的三个阶段 (初始—震荡—规范) 及其特点。[2]。另一方面:网络化治理也被直接运用到了一些新的理论当中充当新理论的成分或者基石。如尹文嘉认为, 网络化治理是协作性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3]类似的描述也可以在刘亚平的理论中找出。[4]再如浙江工商大学的陈胜勇教授认为网络化治理是支撑复合治理理论的基石。[5]

(三) 网络化治理理论的研究方向更加明确, 理论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网络化治理作为一种更为合理有效的治理手段被运用到公共管理的众多行业和领域。就现有的国内文献来看, 网络化治理理论已经被运用到科技宏观管理, 低碳经济发展研究, 省部产学研平台, 区域政府治理 (如南京市、杭州市、西安市, 长三角城市群,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 , 公共危机防范, 城市建设, 社区管理, 社会团体 (官办学会) 、社区体育公共服务, 社区志愿者服务, 劳资冲突化解, 当代大学管理以及农产品供给等众多领域。一方面, 网络化治理因为其特有的普适性被应运到了公共管理的众多行业和领域;另一方面, 由于这种用途的不同, 也使得网络化治理在被应运到某一具体的行业过程中表现出了明显的行业特色。网络化治理在这种运用的过程中不但促成了行业本身的发展, 也进一步的丰富了网络化治理自身的深化和完善。

二、我国网络化治理研究存在的困境

不可否认, 网络化治理理论的研究在我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但是, 由于我国特有政治环境的影响, 这种理论的研究却始终难以与实践进行直接触碰。虽然, 当前的网络化治理研究已经渗透到了我国公共管理的诸多行业和领域, 但这种理论研究的最高级别也不过是从模拟实践的角度去探讨如何更好的进行实践, 国内公共治理环境对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实践仅仅局限于点, 还没有形成面。可以说, 我国网络化治理的研究严重缺乏从实践到理论的反馈过程。基于对国内众多学者理论的梳理和研究, 结合当前我国的公共管理现状, 笔者提出在我国研究网络化治理存在的几方面困境:

(一) 我国网络化治理的理论研究缺乏现实可行的实践环境

在我国, 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发展可谓蒸蒸日上, 其理论被运用到越来越宽广的范围, 并植根于某一具体行业和特定问题, 变得越来越专业化, 实践化。但是, 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式普遍集中在:从理论的角度去探讨实践的运行、从模拟实践的角度去探讨如何更好的将网络化治理付诸于实践、从调整实践操作的基点出发探讨如何更好的适应网络化治理理论的要求。很少有文章从网络化治理的实际运用效果来探讨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功效。究其原因, 我国落后的公共治理实践还无法在短时间内满足合作共治理念的要求。这也造成了国内网络化治理研究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

(二) 从西方的网络化治理到中国特色的网络化治理

网络化是一种在西方国家治理实践当中被证明了的优势颇多的理论方法。可以说, 网络化治理的产生伴随着西方国家治理发展的实践过程, 符合西方治理发展的实践要求。从体质的层面来看, 相比西方国家, 我国拥有一套更为独特的国家机制和政党体质, 国内学术界需要应对中国特色的时代需求对网络化治理理论进行改造。从公共治理改革层面来看, 与西方国家成熟的治理体质不同, 我国现阶段的公共治理改革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还需要对网络化治理做出较为切合实际的调整。相比全盘西化的网络化治理, 我们更需要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化治理。对西方网络化治理的中国化改造是当前我国学术界不可回避的难题。

(三) 我国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和集权体制对网络化治理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的国家, 集权统治思想根深蒂固。就当前而言, 我国公共部门依旧保持着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舆论的较全面控制。网络化治理所要求的多部门合作共治恰和时宜的反应出了我国不断壮大的非公共部门对传统公共部门统治地位的挑战, 对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和强制权利的不满, 以及对其封闭的官僚体制和低效的运作模式的信心缺乏。当前, 我国已经开始迈入改革治理改革的新时代, 体态肥胖而又动作缓慢的公共部门很有可能被强制性拉入合作治理模式中, 就像是一个正在经历土改的财主, 被拿走了家产还要学习劳教。可以说, 如果网络化治理想要最终实现, 最大的动力来自于政府治理改革的主导, 最大的阻力也势必来自公共部门本身。

三、我国网络化治理研究未来的发展趋势

当前, 国内学者对网络化治理的理论研究较为全面。这些研究已经涵盖了网络化治理产生背景、概念、机制、权责、优势、风险, 以及网络化治理的模拟实践。通过对诸多学者理论的梳理, 笔者认为, 未来对我国网络化治理的研究趋势还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 对网络化治理模式下公共部门变革的研究

网络化治理的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在于:通过研究网络化治理中的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以及第三部门的合作模式来推进政府自身的变革, 这对于我国政府当前较为落后的管理体制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 如何构建一个耗费少、效率高、服务好、透明度高的政府不仅仅是网络化治理所追求的目标, 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进行治理变革的主要方向。网络化治理意味着对公共部门本身资源、权利的削弱, 但是关于如何在我国这种特殊的政治体制下进行这种削弱, 削弱到什么程度的研究在当前的网络化治理的理论成果中还很少见。

(二) 从资源依赖程度的视角对动态网络化治理管理细节的研究

如何应对资源的有限性是管理学科研究的重要方向, 也是网络化治理所要达成的终极目标。从静态的网络化治理来看, 网络化治理为各部门之间实现资源互补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静态框架, 反之, 也正是这种资源的相互依赖性反向维持着网络化治理主体间的联合。就动态的网络化治理而言, 网络化主体之间资源共享的种类、模式、程度都会造成网络化主体间的权利倾向、合作模式、管理细节的巨大偏差, 但是, 就当前文献来看, 很少有学者探究资源依赖程度对网络化治理管理细节的影响。

(三) 信息技术对网络化治理的优化

网络信息技术催生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并在这个时代扮演着组织前途仲裁者的角色。网络技术缩减了组织间距, 排除了沟通中不必要的信息阻碍, 在带来大量机遇的同时也使得组织所处的环境危机四起, 险象环生。网络化治理是一种对信息及其依赖的治理模式, 他要求网络各个主体之间实现随时随地的信息沟通与知识成果共享, 实现组织之间的零距离接触。在不久的将来, 如何更好的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疏通网络主体间的信息沟通, 规避网络信息对网络化治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势必会成为网络化治理研究的重要方向。

(四) 对网络化治理模式下公共部门管理层级扁平化的研究

长时间以来, 私营部门在适应信息时代方面一直走在公共部门的前列, 快速而又多变的社会环境使得众多新生代的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进化出了更富效率, 更加扁平的组织结构。相比冗杂官僚体制下的公共部门, 当代的私营部门拥有更高的决策效率, 更精简的组织结构, 更优化的管理理念, 更超前的变革精神。网络化治理环境下的公共部门要与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实现通力合作, 进行最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资源调配, 部门间势必会在组织层级方面做出相互的调整。这使得网络化治理背景下的公共部门如何对自身科层行政体系做出优化和压缩成为学术界研究的议题。

(五) 对网络化治理背景下可能出现的跨部门协作团队的研究

静态的网络化治理侧重宏观上的多部门合作, 但动态微观的网络化治理将更加注重维持这种合作所必须的管理协调和资源调配。从动态的网络化治理来看, 当某项社会工程或者社会目标得以确定的时候, 大规模的组织间融合是无法实现的, 所以部门间人力资源的共享和互补成为确保目标实现的必备因素, 针对共同目标的临时团队成为了微观网络化治理的集中表现。分属于不同性质部门的成员组成灵活高效的团队, 并在团队运作中实现信息共享, 资源共用, 权责共分, 收益共得, 风险共担。这无疑对公共目标的完成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是, 这种高效团队很可能存在诸多如机密信息泄露、权责划分不清、团队领导界定等问题。对于这种网络化治理团队的研究很可能成为未来网络化治理研究的重要议题。

摘要:近年来, 对网络化治理的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可谓炙手可热, 国内已有众多的学者着手网络化治理的理论研究工作, 并基于这些研究对我国当前公共治理的改革实践进行指导。本文基于国内学者对网络化治理的研究的现状, 梳理归纳出当前我国学者研究网络化治理所显现出的特征、面临的困境以及未来研究的走势, 为学术界对网络化治理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帮助。

关键词:网络化治理,实践,困境,趋势

参考文献

[1]斯蒂芬·戈德史密斯, 威廉·D·埃格斯.《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孙迎春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2]姚引良, 刘波.《地方政府网络治理形成与运行机制博弈仿真分析》[J].北京:中国软科学, 2012 (10) 第159页.

[3]王佃利, 梁帅.《网络化视角下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区域合作探析》[J].青岛: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1 (6) 第9页.

[4]尹文嘉.《协作型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分析》[J].南宁:广西师范学院学报, 2013 (1) 第129页.

[5]刘亚平.《协作型公共管理—现状与前景》[J].武汉:武汉大学学报, 2010 (4) 第577页.

[6]陈剩勇, 徐珣.《参与式治理: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可行性路径》[J].杭州:浙江社会科学, 2013 (2) 第62页.

网络生态治理 第2篇

2015年上半年联考申论热点:网络生态治理

【背景链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1月13日公布了近期被依法关闭的一批网站、栏目和微信公众账号。这是国家网信办今年首次集京佳布相关信息。据了解,共有50家网站、频道(栏目)以及微信公众账号被依法关闭,包括24家网站、9个网站频道(栏目)和17个微信公众号。2015年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4日发布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问题概述】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网民规模世界

让每一位学员成为社会精英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交流QQ群:427897535

这种依法处理正是推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具体表现。为依法维护网民权益,依法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国家网信办今年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网站“黑名单”。除此之外,即将实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从细处着手为如何惩治网络账号的不规范行为及其如何杜绝网络用户不负责任的发布虚假信息提供了依据。

2.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专业审核。

互联网企业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对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账号,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同时,企业还应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网民需积极参与,维护网络生态。

互联网是虚拟世界,但是消息本身、来源、发布者都必须是真实的。违背了真实性,就是违背了互联网为人们谋利益的初衷。作为网民,首先应当依法规范使用账号名称。遇到含有违法信息的账号,更应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善意,积极举报,参与监督。对于网络不规范行为需要网民朋友的及时监督,只有全民意识到网络规范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为广大民众提供完善的保护平台。

网络经济如何治理 第3篇

在没有多少实践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要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显得有些“羚羊挂角,无迹可寻”。不过,我们可以首先探索一些大的思路。我认为,我们可以首先研究技术革命带来哪些规则上的改变,这些规则上的改变又如何对制度创新提出要求。而不应像“制度高于技术”论者的那种方法,先假设“技术可以改变,规则不会改变”,然后在既有制度范围内选择对策。沿着这个大思路,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网络治理的微观基础:关于产权理论的新思维——虚拟产权与公共品市场

传统的“制度高于技术”论者思考新经济的制度问题时,在企业产权和政府作用方面,依据的是比较传统的理论,片面强调明晰产权,片面解释财政理论。但这种理论的实证基础,正在被技术革命的实践瓦解。

旧经济与新经济最大的区别,在于核心生产要素不同。前者以资本为核心,后者以知识为核心。从产权理论角度看,物质资本和知识的最大不同在于:前者外部性弱,内部化的成本低;后者外部性强,内部化的成本高。

传统产权理论认为,将外部性的对象内部化,是产权的实质。根据传统产权这样的理论,产权问题,在于进行这样一种比较,如果界定产权的收益高于界定产权的成本,明晰产权,使外部性资源内部化,就是一种合理选择。

根据福利经济学和财政经济学的解释,虽然明晰产权可以节省商品交易的交易费用,但如果产权界定的对象外部性过强,使产权界定(对于界定者来说)的成本高于这种界定对商品交易费用的节省(更确切地说,是这种交易费用的节省所带来的效益可以归属于界定者的部分),即使社会经济效益大于个人经济效益,企业也会因为缺乏激励而放弃界定产权的努力,而企业一但放弃这种努力,就会出现市场失灵。传统产权理论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只有政府通过税收,才能提供公共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政府就会替代企业。

传统产权理论共同的基础,是产权边际收益递减,即产权的边际收益,随产权界定对象外部性(或内部化成本)的加大而递减。

我们赞同通过产权界定效率和产权界定成本之间的比较,来建立产权理论的基础。但是,不赞同把产权界定的边际收益递减原则,作为产权界定的唯一原则,而认为它只是一个特例。除了产权界定的边际收益递减原则,还存在与之相反的产权界定的边际收益递增原则。

新兴制度经济学认为,存在产权界定上的边际收益递增原则,即在知识成为主要生产要素条件下,产权界定的边际收益,不随界定对象外部性的提高而降低,反而随界定对象外部性的提高而提高。举例来说,建立在网络效应基础上,以虚拟企业形式存在的各种知识生产要素共享、知识公共品的生产,对其进行虚拟资本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收益,并不随界定对象存在强烈外部性,而存在界定成本递增,相反,这种界定成本将随外部性效率的发挥而递减。

如果内部性外部化的边际收益大,市场取代企业。或表述为:如果产权效率高于产权界定成本,但边际收益递增(或边际成本递减),则市场替代企业。

对应的经验事实包括虚拟企业、无形资产、企业生态系统、价值链合作等领域的现象。对应的政策主张是,将以知识产权为界定产权的原则,改变为以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并重为原则,鼓励和促进知识共享。

如果产权界定成本高于产权效率,但边际收益递增(或边际成本递减),则企业替代政府。这一结论否定了“公共品应由政府提供”这一财政理论的基础,指出了用市场方式发展公共品的有效途径。

对应的经验事实包括安南和绪方贞子提出的“企业新概念”,以及互联网信息中介的实践。在政策上主张政府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简政放权,将公共资源部分转移给非盈利型企业。推进对于商业系统和企业的信息化改造,以达成对税收的替代方案,即,将个性化信息资源开发和一对一营销结合起来,通过信息资产的兑现,解决公共品的激励机制问题。

新兴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传统产权理论仅是产权界定在遵循边际收益递减条件下的特例,更普遍的结论,应能同时解释产权界定边际收益的递减和递增,同时解释ABCD四个空间的资源配置情况。尤其强调,在互联网新经济条件下,存在虚拟产权合作与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可能。

传统产权理论依据的生产力基础,以物质资本为生产要素核心;而新兴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以知识为生产要素的核心。传统产权理论主要是用来解释物质资本的,如果混淆物质资本与知识的特点,将它照搬来解释知识,就会造成误导。

是否要依据技术革命的实践修改规则,以此为依据进行制度创新,是我们与传统“制度高于技术”论的根本分歧所在。这种分歧关系到对于网络经济进行治理的不同的指导思想。

按照传统产权理论中的企业制度理论,对知识这种核心生产要素,在经济治理上会产生两个明显的政策盲点,一是片面强调明晰产权,用界定物质资源产权的方式,界定信息资源的产权。把知识产权政策,作为关于知识的产权政策的唯一基础。这种指导思想完全忽略了规则改变后,出现的知识资产共享基础上虚拟企业合作的新实践。二是用财政理论解释知识和信息生产,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发展信息经济会导致政府干预,它的盲点在于完全忽略了新经济中企业生产公共品的实践及相关政策问题。

按照新经济观点,我们认为对网络经济进行治理,有两条原则区别于传统:

一是主张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原则并重,鼓励企业在知识共享基础上形成虚拟组织合作,以取代单纯强调知识产权的思路。将组织信息化与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特别重视发挥以知识资产为基础进行虚拟合作带来的组织扁平化的制度创新效果,鼓励通过网络将企业直接建立在市场之中,以取代以往强调组织结构不变条件下单纯进行管理信息化的局限。

二是主张政府实行改革,简政放权,将部分公共资源给负责任的企业进行非盈利型经营,同时站在公众利益一边,对这些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电子商务结合起来。以此取代单纯依赖财政投入开发信息资源的传统政策。也就是说,新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治理,要从单纯依靠传统的税收调控杠杆,发展为一方面利用税收扛杆,但更重要的是利用“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息杠杆。

后者就是AT&T现在正面临的问题。像AT&T和微软这样的企业,他们所提供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实际上都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尽管在现有产权制度下,企业主观上是把信息当作私人物品经营的)。这些企业掌握了公共品的市场标准,也就是传统上由政府控制的资源。政府如何进行治理?传统思维是政府通过税收,直接参与公共资源的提供,直接掌握公共标准。但按照新思维,知识和信息产品和服务的资源,包括标准这种知识资产,无法由政府垄断;但不管谁掌握这部分资源,政府必须要求它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义务。这是政府治理的要点。在这里,公众相当于委托人,企业相当于代理人。他们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的作用,是代表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对代理人进行治理或者调控的目标,是实现信息对称。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税收调节将被以“信息对称”为目标的信息调节所逐步取代。传统思维陷入非此即彼的盲区,以为公共品只有财政一途,因为害怕政府干预,连公共品投入也一并视为畏途,加以反对。但另一方面,对企业开发公共品的实践又视而不见,无形中使政府放弃了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对掌握公共品市场标准的企业进行监督的责任和权力,也使政府放弃了为这些企业创造良好开发环境的机会。

宏观调节手段的创新:“泡沫中性论”基础上的信息深化

如果说,围绕产权进行的制度安排为网络治理提供了微观基础,那么,调控手段的创新,则为新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直接提供了有力的“新式武器”。使网络治理有了属于自己的调节手段。

首先必须解决一个认识问题: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在宏观调控手段上,要求以信息深化带动金融深化,以信息创新带动金融创新。

所谓信息深化,是指信息从财富,转变为财富调节手段。即信息从作为资源、作为产品,或者作为投入品、作为财富,到作为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的转变。信息深化的本质,是在信息不对称中实现信息对称。

回忆金融深化的历史过程,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点。在工业化带动农业化的历史进程中,货币最初从作为特殊商品,发展到作为金融资本,都只是以财富本身的面貌出现的。凯恩斯经济学从理论上指出了货币不仅可以作为财富本身,而且可以作为财富价值的调节手段而存在,通过利率进行调节,实现实物价值与货币价值之间的转换。

信息经济同样将重演这一幕。信息最初只是被作为一种资源,知识被理解为财富。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终将发现,信息还可以作为财富的调节手段,发挥在宏观经济中的调节作用,为网络治理提供全新的政策工具。

作为经济调节手段的信息,它可以调节什么呢?根本的一点,是调节国民经济在货币价值形态与信息价值形态之间的价值分配。信息,由于具有比货币更强的流动性,可以使货币价值发生相对化运动,也就是说,可以使货币价值整体膨胀,或整体紧缩。这种现象,很像央行发行货币,造成实体价值的整体膨胀或整体紧缩一样。我们从经验上,已经看到这种事实。由虚拟资本运动带来的泡沫现象,就是典型的代表。虚拟资本与货币资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信息为核心的价值运动,后者是以货币为核心的价值运动。所谓虚拟资本脱离实体资本而发展,是说资产价值运动,不是以央行发动的,而是由个人能动的信息作用发动的。

最近,成思危先生有一个观点,我认为非常有见地,他认为,泡沫的膨胀和收缩,是新经济的周期。在这里,我们接触到了问题的实质,即泡沫是中性的。是一种调节手段,是一种可以在作用的正负之间进行调节的工具。这对于网络经济的治理,是一个关键性的认识。吴敬链先生正是因为不能正确认识泡沫的中性作用,才把泡沫当作一种负面现象加以全盘否定。其实,我们所说的泡沫,与吴先生说的泡沫,是两种不同层次、不同语义上的东西。我们说的泡沫,是指虚拟资本运动,是一种存在于央行之外的经济调节手段。乌家培先生把当前世界潮流归纳为信息化、全球化和金融深化。把金融深化强调到这一高度,是有道理的。我认为,金融深化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背后有信息深化在带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深化,细查之下可以发现,早已不是货币流动性的变化这么单纯了。背后还有新的力量在推动,这个力量,就是流动性大于货币,而且不由央行确定其价值尺度的新尺度——信息。

几十年前,英国的拉德克利夫报告,其实已预言了金融深化与信息深化之间的共同点——流动性。信息之所以能成为价值调节手段的关键,就在于信息除了本身的使用价值外,从它身上,还可以剥离出另一种特殊价值,即信息可以作为流动性尺度。当这种尺度放大时,比如人们的心理预期趋向景气时,可以通过金融深化后的股市,将货币的流动性带快;当这种尺度缩小时,比如人们不看好网络股时,可以将货币的流动性带慢。表现为泡沫的货币总价值的膨胀和收缩,它正是信息与货币流动性差异造成的。这是网络经济治理的调节手段的理论基础。

但是,信息这种调节手段,让人感到有些看不见,摸不着。原因在于,它不是由央行直接调节的,因此不会像货币似的,可以有纸钞、利率等一目了然的表现形式。在网络治理中,我们也确实不能机械照搬工业时代央行货币政策的调节手段,去调节信息。但信息造就的虚拟资本运动,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发现这种规律,是我们进行网络经济治理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我认为,我们可以注意在实践中已显示出苗头的以下线索:

一是在实体市场上,观察信息商品与知识资产之间的相互转化关系。它类似于传统经济中实物市场上商品与资本的相互转化。实质是把握人们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平衡。以研发比重为例。我们可以把“研究”理解为将信息资源转化为知识资产;把“开发”理解为将知识资产转化为信息产品。因此,研发比重,就成为一种中性的调节手段。我们平常说的方正的“科工贸”与联想的“贸工技”,实际就是不同的研发比重调节。问题在于,谁是研发比重调节的主体?政府、院校,还是企业?我认为,最终的调节者,将是市场本身,也就是消费者。从美国新经济的实践看,当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的作用,一是维护创新(知识资产的尺度),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信息商品的尺度)。它的调节目标,已不再简单以垄断企业的分与合为调节的依据了。

二是在金融市场上,观察期权价格波动率和股票指数,这是一种可以调节货币的尺度。虚拟资本追逐投机,其客观目的,是使实体市场的非均衡波动趋于平缓。其中,放大证券交易,对应非均衡的扩大;紧缩证券交易,对应均衡的出现。它以信息价格水平为调节目标,以货币与信息关系,为调节对象。以景气预期,为调节手段。人们对目的的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是调节的内在动力。从网络治理角度看,需要明确两点,第一,泡沫本质上是在用信息追逐对波动的平息,但其手段是投机,实体经济的波幅是投机的正当空间。第二,泡沫作为一种可调节货币价值的手段,它自身是中性的,它的好坏,不是以膨胀还是紧缩衡量,而是以放大实体波动,还是平息实体波动来衡量,而结果如何,取决于信息,而不是取决于货币。我们当前的情况是,金融深化还没有完成,又提出了信息深化。政府十分担心泡沫化会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我是这样看,金融风险并不是泡沫化本身带来的,相反,泡沫化的初衷,正是为了化解金融风险。资本虚拟化以填平价差为投机空间,是双刃剑,既可能平息实体市场波动,也可能造成更大波动。但认真分析可以发现,其中规律在于,平息市场波动的投机,必是趋向信息对称;而放大市场波动的投机,必是趋向信息不对称。所以我说,正是由于信息的缺失导致风险,而不是信息的加入导致风险。所以,对全球化的新经济来说,回避金融深化是下策,因为国际经济新秩序不会逆流动性加强这一趋势而动;但没有信息对称机制保证的金融深化也是下策,政府的作用首先是完善金融市场的信息对称机制,增加股市上的信息透明度。只有以信息深化带动金融深化,才能有效规避风险。要以信息对称,作为指导金融深化的调节目标,而不是把货币的膨胀和收缩本身作为目标,去盲目托市。其次,可以考虑用“托宾税”的方式调节过度投机。但“托宾税”的度,应把握在虚拟资本平息实体波动与放大实体波动的交点上。

三是在信息市场上,观察风险指数。对风险的调节,是无形的调节。关键在于发展风险投资和保险行业,大力鼓励信息中介的发育,最终实现双向信息资源开发与实体商务一对一营销的无缝对接,这将是化解信息经济风险的治本之策。因为未来经济中的一切风险,从总的根子来说,只有靠个人信息来化解,思路是利用信息确定性化解风险不确定性。达到这一点,政府就可以真正做到“无为而治”,这应当是网络经济治理的最高境界。

如果我们把网络治理还原到价值论的基本问题上,当前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即信息和知识有没有实际价值。传统观点从骨子里认为,知识经济是鼓虚劲,因为知识不具有主流价值,不具有规则上的意义。与之相反,我们认为,信息和知识的价值,在于使社会化生产的边际成本递减,使企业增加活力和竞争力,使用户价值得到提升。

网络权力与创新网络的治理 第4篇

企业创新网络是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与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一种知识共享, 优势互补的协作网络组织。网络治理问题是创新网络研究的重点, 它关系到创新网络的成败和网络中每个成员的绩效。网络组织的治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正式和非正式机制实现网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组织成员的有效协同, 主要目标是激励和协调网络成员的行为, 防止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证网络组织的正常运作[1]。

网络治理依赖于治理机制的建立与有效运行。网络治理机制是协调交易各方利益、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一整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准则, 能够调节和约束合作伙伴的行为, 保证网络组织有序运作[2]。社会嵌入性理论对网络治理机制的研究有很大启示。Granovetter将行为主体的嵌入性分为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所谓关系性嵌入是指网络组织成员的行为会受到双方关系的影响。而结构性嵌入是众多参与者互动的函数, 是指企业的行为嵌入到更宏观的相互联系的总体性关系结构中, 这意味着组织间通过第三方间接地联结, 并形成以系统为特征的关联结构。Jones等探讨了四维环境对于结构性嵌入的影响, 即稳定供给下的需求不确定性、定制交易的高人力资本专用性、时间紧迫下的任务复杂性和网络成员之间的交易频繁性, 认为这四者会强化网络成员的结构嵌入性, 因此可以利用相应的社会机制, 包括宏观文化, 限制性进入、集体惩罚、声誉等来协调和保护网络成员的交易活动[3]。一般而言, 网络治理机制可分为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 前者又称为正式契约, 包括政府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合作协议等, 具有法律效应;后者称为隐性契约, 或社会机制, 包括信任、声誉、共同文化等[2]。两者共同作用于创新网络的运行与发展。通常认为信任是网络治理的核心机制。Ring等人提出, 网络合作所呈现的重复契约 (recurrentcontracts) 和关系契约特征是高度依赖于信任的[4]。信任连接合作的各方, 提供必要的弹性、降低交易成本和合作关系的复杂度, 是企业创新网络有效运行的基础, 又是提高创新网络绩效的前提条件。

综观现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 人们在探讨网络组织的治理时, 趋向于将网络中的成员看作是无差异的行为个体, 却忽略了成员在影响力和作用方面的差异性。现实中的创新网络往往存在对网络影响力较大的成员, 比如一些供应链核心企业或关键企业, 他们基于所拥有的独特竞争优势和稀缺资源, 享有较大权力, 对整个网络和网络中的其它成员具有很强的影响, 以至于能够领导和左右一个创新网络的运行, 并利用网络创造和摄取价值[5]。因此, 权力在这类不均衡的创新网络的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2 网络权力概述

2.1 网络权力的定义

孔茨认为, 权力是个人或团体劝导或影响别人或其余团体的信念或行动的能力。所谓网络权力是网络组织中一个成员对另一成员的影响力, 反映的是网络合作关系中的一方影响另一方附和自己的能力。

关于权力的来源, 人们普遍认可的是:权力关系的核心是依赖。Peffer通过探究供应链成员的权力关系认为, 供应链网络的权力产生于依赖, 资源依赖决定了网络权力的大小。因此, 不同品质资源的拥有者的权力大小是不同的。一般来说, 资源品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的稀缺程度, 二是资源的重要性, 这主要取决于需要方的主观评价;三是不可替代程度, 主要体现在市场上同类资源拥有者的数量及可获得性两方面[6]。在企业网络中, 参与者之间是通过对关键资源达成某种共享的合约而结成联盟的, 如关键技术、设备、人力资源等, 网络关系中对关键资源的重要性的确认就会形成对拥有这一关键资源的所有者的权威的认可[7]。就创新网络而言, 在下述情况下企业拥有优势网络权力地位:是产业的核心技术和知识的掌握者;是产业的关键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对资金有控制权;拥有较大的市场资源和品牌资源;有能力减少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 拥有创新所需要的资金、技术、知识、品牌、市场等关键资源的企业可成为创新网络中的权力较大的领导者。

因此, 创新网络中成员的权力来自于其它成员对其的依赖, 依赖性越强, 相应的权力也越大, 反之亦然。网络权力是相互的, 即企业之间相互对对方的行为产生影响。权力往往不是对称的, 即虽然双方都对对方的行动或计划有影响力, 但双方的权力往往是有差异的, 双方的关系在对称至不对称之间, 或者说在控制到服从之间不同程度地变化[8]。Maloni等人的研究发现, 在90%的供应链合作关系中, 双方的权力是不平等的[9]。

2.2 网络权力的分类

French和Raven将企业间的权力根据来源不同划分为五种:奖赏 (reward) 、惩罚 (coercion) 、法定 (legitimate) 、专家 (expert) 、参照 (referent) [10]。奖赏权是指给予权力施于对象 (target) 某种奖励的能力, 惩罚权是指使对象受到处罚 (如经济处罚) 的能力;专家权是指具有获取对象所需要的知识和技术的能力;参照权意味着权力施于对象愿意与权力拥有方达成联系, 从而获得某种身份的认可和资格 (比如希望成为克莱斯勒的外围企业或参与本田的BP计划) , 或对权力拥有方的成功进行模仿和追随;法定权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等规定的权力, 比如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的购销合同。有的学者为了便于研究, 将企业间权力划分为两种类型:奖励/非奖励, 调整性/非调整性, 经济性/非经济性等等。调整性的权力是指有意施加于对象来调整其行为及意图, 包括奖惩权和法定权, 非调整性权力是指并非特意地用于操纵对象的权力, 包括专家权和参照权。

3 网络权力与创新网络治理

3.1 网络权力的治理机理

网络权力的治理机理是使权力的被施予方产生适应性行为, 即一方在行动与理念等方面与另一方趋向一致或符合其意图, 小到为了对方进行一个管理细节的变化, 大到专用性投资、企业战略和价值观的适应和改变。对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独立组织而言, 适应性行为是在权力的影响下对利益权衡后的决策结果, 这种行为可能是自愿的, 也可能是强制性的, 均是出于对眼前或未来长远利益的考量。网络组织中的权力不对称, 是适应性行为产生的关键。当然, 两个组织之间的权力影响是相互的, 因此, 适应性行为并非只发生在权力较弱的一方。权力较强的一方为了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 也会为适应合作伙伴的需要而有所举措, 比如在创新网络中提供知识共享, 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投入资金, 修改利益分配制度等。

在创新网络中, 权力催生的适应性行为能保证具有较大权力的成员对创新网络运行的控制。拥有较大权力的企业能运用权力规制和协调其他企业的行为, 从而快速、有效地处理网络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提高决策和网络运行效率, 就如同管理一个企业一样。

不同类型权力的网络治理机理是不同的。

(1) 调整性权力 (奖惩权和法定权) 的网络治理机理。

调整性权力是一种强制和威慑性权力。奖惩权主要是通过调整对稀缺性资源的可获得性以达到使权力施于对象产生适应性行为的目的。法定权也是一种基于奖惩制度的权力安排, 与前者的作用机理相同。在创新网络形成的早期, 相应的制度没有完善, 各方缺乏合作经验, 共同认知和文化也没有形成, 无法培养起彼此的信任关系, 强有力的权力极的威慑作用能够减少合作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降低交易风险, 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ReinhardBachmann甚至认为, 权力和信任是合作关系治理中相互替代的两种机制, 在缺少信任时, 权力治理将发挥效应[11]。ValeriaSodano对意大利的番茄加工业区的合作网络进行分析时也发现, 在产区南部, 由于农场主之间、加工企业之间缺乏信任, 权力对合作关系的协调作用比较明显[12]。但是, 惩罚和强制权力的过多使用和滥用会引发权力被施于方的仇恨, 导致冲突, 降低真实承诺与守信的水平 (genuinecommitment) [9,13]。因此, 从长期合作而言, 通常应该减少对惩罚权的使用, 并尽量合理公平地使用权力。

(2) 非调整性权力 (专家权和参照权) 的网络治理机理。

非调整性权力能提高合作者的承诺和守信水平, 与合作的成功正相关[13]。企业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专家权力) 能使合作成员对其产生基于能力的信任, 增强成员对创新合作成功的信心。具有较高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利用技术优势, 通过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发布, 知识的传递等方式协调和引导成员的创新活动。同时, 企业的成功 (参照权) 会引发其他企业的追随, 比如对其企业文化、经营战略等的效仿, 从而促进共同认知的形成。以惠普为例, 惠普独特的管理文化模式顺应着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 使公司在技术创新的浪潮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它的成功经验被硅谷众多的新兴企业所仿效, 使整个硅谷形成了开放灵活的共同文化认知, 从而促进了企业之间的相互认同和信任关系, 减少了企业合作的冲突, 提高了协作效率。

3.2 网络权力的治理风险

(1) 机会主义行为。在权力不平衡的条件下, 权力优势方会对整个交易方式和机制进行主动安排, 而这种相对单方面的安排则不可避免地体现了权力优势方为已牟利的动机[14]。权力方利用权力为自己摄取过多的剩余价值会伤害合作者的利益, 导致不公平感的产生, 扼杀信任关系, 并最终伤及权力方自己, 这是导致一些创新网络失败的重要原因。这种机会主义行为需要依靠其他的治理机制, 比如第三方裁决———即法律和制度等来约束。

(2) 技术锁定。核心企业的权力影响使其他中小企业粘结在其编织的权力网上, 其他企业在知识和技术上因追随和顺应核心企业的要求而与之趋同, 并由于路径依赖性而最终导致技术锁定。锁定的风险在于, 如果核心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中有方向性错误或反应迟钝, 则有可能对成员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将整个创新网络带入困境。比如在北美OEM汽车供应链中, 汽车制造商的短期行为———对持续降低价格的要求改变了整个网络的创新策略, 供应商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投入到降低成本的技术革新, 而不是更具有知识增值性的创新, 这对整个供应链, 尤其是处于供应链最底端的汽车工具制造企业产生了极为负面的影响[15]。

4 结论

现实中的创新网络往往存在对网络影响力较大的成员, 他们所拥有的网络权力在创新网络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缺乏信任的环境中, 权力对创新网络的治理作用是明显和有效率的, 但权力的滥用也会损害信任关系的建立。拥有较强网络权力的企业对创新网络进行控制, 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网络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提高决策和网络运行效率, 但也存在着机会主义风险和技术锁定风险。

摘要:网络治理问题是创新网络研究的重要内容。现实中的创新网络往往存在对网络影响力较大的成员, 他们所拥有的网络权力在创新网络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缺乏信任的环境中, 权力对创新网络的治理作用是明显和有效率的, 但权力的滥用也会损害信任关系的建立。拥有较强网络权力的企业对创新网络进行控制, 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网络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提高决策和网络运行效率, 但也存在着机会主义风险和技术锁定风险。

网络经济与经济治理 第5篇

二十世纪最后十多年,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取得了重大进展,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正在促进“网络经济”的蓬勃兴起。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如何发展各国的经济和全球经济,如何对经济实行有效的治理,越来越引进各国政府和有识之士的关注。?

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进入新世纪,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是摆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前不久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我们分析了世界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趋势,把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作为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任务尚未完成,但是,面临当今世界信息化迅猛发展的形势,我们不能丧失机遇。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探索一条符合本国国情的信息化发展道路。?

正确处理发展信息产业、网络经济与改造传统产业的关系,是在经济发展中必须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信息技术、网络经济只有同传统产业相结合,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传统产业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广阔的市场,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则需要用信息技术来改造和带动。在中国,由于实现工业化的任务还很艰巨,处理好信息产业与传统产业的关系就更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快信息产业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信息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形成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程度,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效率。?

最近,国际上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信息产业增长缓慢,股价暴跌,使整个经济受到影响,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这说明信息产业也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进一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挤掉“新经济泡沫”,提高产业的竞争能力。人类社会几次重大技术发明和产业革命,虽历经波折,但始终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们深信,信息产业经过调整,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一定能够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 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始终重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是我们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最近几年,我们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成功地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使国民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在新的五年计划期间,我们还要继续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根据经济形势实施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等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的作用,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宏观经济的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制定政策、法律、规章、制度,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在进行宏观调控和经济治理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治理 第6篇

[关键词] 网络文学 非法转载 治理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6) 03-0069-04

Government of Illegal Transfer of Network Literature

Wang Ying Zang Xiaoyan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 Yulin University, Yulin, 719000)

[Abstract] Network literature illegally reproduced with paper pirated books. It is a kind of special copyright infringement, with high-efficient, hidden and extensive influence characteristics, against the author and its authorized published in the website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on the network literature industry health development caused serious damage. The prevalence of illegal reprint of network literature has a great relationship with the low cost of the law and the concept of free Internet consumption. Therefore, to create a healthy network literature communication enviro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ed to build the appropriate governance mechanisms, enhance author and website authorized rights awareness and ability to safeguard their rights,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accountability of illegally reproduced, establish a conducive to curb illegal reprint of accountability procedures.

[Key word] Network literature Illegal reprint Governance

目前,国内文学盗版网站超过50万家,该类网站未经权利人允许非法转载文学作品供网民下载或在线阅读已成当下网络文学的“常态”。“互联网+”时代的文学发展应鼓励原创合法转载,显然,互联网文学新常态的形成需要以完善的非法转载防惩机制为基石。

1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界定

1.1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定义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是指网络媒体未经作者及其授权主体的许可,刊载其网络文学作品的行为。网络文学和纸质文学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二者只是在公开发表的载体媒介上有所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站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著作权人在网络中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予以刊载,则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1.2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特征

网络文学作品非法转载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著作权侵权,不同于针对复制发表权的侵犯行为。第一,该行为侵犯的是“新型著作权”。网络非法转载不同于对作品的复印翻拍,私自转载侵犯了著作权人网络空间的传播权,而未经许可的复印翻拍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第二,该行为具有实施便捷的特点。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转载网络上已发表的文学作品不需付出太多的经济成本,技术上也十分容易,相对来说,通过其他媒介如纸质、电子存储等方式传播作品则更为复杂,成本也更高。第三,该行为实施的主体数量大且不易查明。理论上,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有可能基于多种原因私自转载网络文学作品,而网络开放性和低门槛的特点决定很难查明全部侵权者。

2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治理的意义

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秩序,非法转载剥夺了作者和出版人对其创造性劳动和投资的合理回报,减少国家税收和民众就业机会,还使网络用户丧失享受更好产品的机会。

2.1 作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

一方面,网站非法转载很可能侵害作者基于作品的人身权利。有为数不少的网站刊载网络作品时根本不进行署名,并且随意增删原创作品的内容,这种肆意转载行为侵犯了网络文学作者人身权利中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另一方面,网站非法转载还直接侵害作者的经济权利。网络文学作者经济权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网民对其作品的购买阅读,作品被众多其他网站非法转载会导致既有乃至潜在的读者不愿或放弃继续购买合法阅读作品,此举显然会使作者丧失获取足够报酬的机会。授权刊载网站一般按照每千字两分钱给知名作家分成,网络小说的每个章节一般是3000字,也就是6分钱,假设100万人在非法刊载网站看该书,作者写100个章节,计算下来的话,会损失600万元[1]。

2.2 授权网站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

网络文学作品非法转载还将侵害合法授权刊载网站的权益并将直接影响其生存发展。国内网络文学作品发表的通常方式是作者签约相关专业网站,借助网站平台发布作品供网民阅读,作者和网站通过协议形成共同体,双方根据阅读购买量分享收益。授权网站刊发的作品被其他网站转载必将使其受众减少,将直接导致授权网站不能获得应有回报。实践中,正版文学网站的作品一更新就马上有盗版网站进行转载,盗版链接更是几万甚至几十万个。盛大文学曾报道其利用版权追踪系统跟踪到近1.4万个盗版网站,盗版链接数量高达1475万条,文学网站排名前10位的作家作品,在搜索引擎上平均能搜到800万个以上的盗版链接[2]。盗版网站攫取的点击流量远远高于正版网站,“正版”没有利润可言,如此蔓延下去将直接导致正规授权网站的倒闭。

2.3 网络文学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高质量的作品广泛传播,这离不开高水平的作者,更离不开忠实的受众,非法转载则直接摧毁产业发展的环境。一方面,非法转载直接影响高质量网络文学的持续生产。盗版网站非法转载牺牲了创作者的辛勤劳动,打击了网络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这会导致有志于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作者越来越少,也很难再有好的网络文学作品产生。另一方面,非法转载还直接破坏网络文学的传播环境,挤走真正的文学爱好者。非法转载网站的免费阅读是建立在大量不当广告植入和吸取网民流量资费的基础上的,这种低质量的阅读服务会使文学爱好者产生对网络文学的排斥。

3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权利人的问题

第一,确定作者合法身份存在困难。权利主体的确定是治理非法转载的基础,即首先需要明确哪一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网络文学作者往往以笔名或网名同专业文学网站签约,当其作品被其他网站非法转载时,首先面临的就是需要其自证是被转载作品的作者。网络文学原创者的笔名或网名多是本人随性而定,又没有经过相关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的确认备案,被侵权时很难获得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

第二,权利人维权主动性不够。非法转载所侵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私权范畴,根据权利保护一般原则,私权利保护需要权利人的积极维护,公权力不能轻易介入。实践中,作为权利人的网络文学作者更喜欢把时间、精力放在创作方面,不愿为讼所累;被侵权网站也大多把精力放在开拓市场和技术维护上,不愿意付诸维权行动。

第三,权利人维权客观能力不强。非法转载的维权是个十分复杂的专业问题,既需要权利人了解相关著作权法、诉讼法等法律制度,还需要权利人具备较系统的网络技术知识。技术复杂、地域跨越、数量大、取证难、隐蔽性强是网络盗版侵权的显著特点,单靠权利人个人很难收集有效证据维权成功。

3.2 保护主体的问题

第一,众多保护主体在职责衔接上需要完善。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治理是个系统工程,尽管国家已经确立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网络版权双重保护机制,但多个职能主体间的职责还不能做到无缝隙衔接。以行政执法保护为例,全国整规办(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宣传部、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多个部门均与非法转载治理有关,不同部门有各自的监管范围,行使职能时既会出现权力真空地带也会出现重叠,若没有明确牵头协调机构、没有确定的兜底负责机构,则多部门对非法转载的治理难以产生预期效果。

第二,相关保护主体监管保护能力需要提高。网络非法转载属于高科技侵权,其方式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改变,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执法人员尤其是市县级基层执法部门办理网络案件时往往手段单一、查而无果、办而不彻,网络执法监管队伍专业化程度必须随之提升,需要执法监管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3.3 立法本身的问题

第一,“避风港”原则不利于非法转载的有效治理。“避风港”原则一直以来都被当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免责的“护身符”[3]。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因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络内容,被通告侵权时则有删除的义务,若不删除才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其不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当作品权利人向侵权网站主张权利时,网站管理者往往会选择使用“避风港”原则规避其责任[4]。 “避风港”原则已经异化演变为“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在事实上限制阻碍了非法转载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维权。

第二,举证制度不利于对非法转载的快速治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维权时,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3项。可以看出,权利人维权时除需自证身份外,还需证明对方明显侵权的初步事实,这显然超出一般权利人的举证能力。

第三,责任制度不利于对非法转载的根本治理。网络文学非法转载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3种责任,但当前的追责条件和力度尚不能起到预期作用。追究非法转载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该条件标准设置过高导致实践中很少有非法转载被追究刑责[5]。非法转载责任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相关设备和5倍以下罚款,法律尚没有规定给予吊销资质的最严厉处罚。民事责任则要求责任人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最为重要的赔偿责任属于补偿性,不能充分保障权利人经济利益。

4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治理路径

网络出版不仅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邻接权人的复制权密切相关,而且与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邻接权人的向公众传播权直接相关,处理得不好就会造成侵权[6]。网站非法转载即是网络非法出版行为,属于典型侵权,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手段加以综合治理。

4.1 营造网络文学规范传播的社会氛围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盛行是未授权网站肆意妄为的结果,但广大网民一直以来“网络服务免费”的消费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当全社会形成网络服务有偿使用、自觉抵制非法网站的消费观念时,网络文学非法转载将没有存在的环境。

第一,培育“网络消费等价有偿、线上线下并无区别”的网络生活新观念。网络发展前期,网络服务提供商大多免费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承认这是推动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网络产业发展不可能永远建立在免费的基础上。政府和全社会都应当树立有偿消费观念,应当认识到购买网络作品和纸质作品并无本质区别,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格。

第二,营造打击网络非法转载的良好社会舆论。在严厉查处网络非法转载案件的同时,应强化宣传意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公布年度典型案例、通报重点案件查办情况等契机,通过众多媒体资源对网络文学非法转载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积极宣传报道,震慑盗版侵权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营造举报制止网络非法转载人人有责的新氛围。非法转载对全社会有害无利,不仅告知网民自己不参与,同时还引导督促网民坚决抵制。在全社会树立打击非法转载、人人有责的氛围,使非法转载彻底失去存在的土壤。

4.2 增强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第一,增强网络文学创作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宣传使网络文学创作者知晓自己的权利内容,了解权利被侵害对本人、社会和整个网络文学产业带来的严重危害,使其深刻认识积极维权的重要性。要苦练内功, 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 了解互联网相关知识, 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要充分利用网站规则,“稳准狠” 地打击侵权人[7]。网络执法监管部门和正规网站应当共同肩负起培育提高作者维权能力的重任,通过宣传和培训,使作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信息技术,能够做到单独维权。

第二,增强正规网站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正规网站同样是网络非法转载的受害者,正规网站应当意识到自己和创作者是利益共同体,非法转载也直接侵害到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怠于维权危害极大。正规网站还应认识到打击非法转载比签约新文学作品、扩大市场更为重要,要不断提高维权能力,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维权事务部,积极学习维权知识,提高维权能力。

4.3 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增强监管能力

第一,行政执法部门应理清监管职责,增强监管能力。对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监管应当做到“全过程,无缝隙”,应明确网站成立的登记审核责任主体、明确网站内容的监管主体、明确违法刊载的执法主体,即要做到对文学相关网站成立过程、运行行为的全流程监管。在监管能力的提高上,要对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站、提供网盘服务的网站、提供App下载的网站等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要始终把基层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要科学设置培训课程,丰富培训方式,优化课题设计,通过更灵活、更直观的交叉检查、参与办案等创新形式,切实提高受训人员的业务素质,解决基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司法部门应强化释法功能,增强惩处能力。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释法”功能,明确非法转载惩治中的细节问题。非法转载属于新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传统盗版有着较大区别,既有的法律规定不能够很好地予以规制。在新法修订完善前,司法机关应发挥作为权威法律解释者的职能,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非法转载治理中那些急需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提高本部门对网络非法转载的惩处应对能力。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即成立专门的机构司责,对相关司法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4.4 构建适宜的网络非法转载保护机制

第一,构建网络文学创作实名登记机制。如前已述,以自行确定的“网名”“笔名”发表的作品被非法转载后,因难以确定权利主体会导致保护程序难以启动。网络文学在满足公众文化生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文学创作者以被法律确定的名字发表作品,让更多人知晓,是个人社会价值实现的体现。要构建制度,引导、要求创作者在发表作品时进行姓名登记,确定其为具体文学作品的权利人。当然,实名制不同于真名制,网络文学作者具有署名权,其有权以特定名称发表作品,制度上还应允许作者不以真实名称进行登记。

第二,构建网络文学非法转载举证责任倒置机制。非法转载治理的现有举证制度更有利于被指控人,维权时权利人需要对权利存在、权利被侵、损害程度等多个问题进行证明,证明责任过大。对便捷性和隐蔽性很高的网络侵权案件而言,权利人很难对全部事实予以查明。应当确定更加公平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结合证据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打击彻查非法转载,应当加大被指控人的举证责任。建议网络非法转载案件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权利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对网络文学具有著作权,被指控人则应当证明自己未对其权利构成侵犯、证明其行为所获取的利益数量。

第三,应重构“避风港”原则,避免非法转载侵权人对该原则的滥用。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权利人对涉嫌“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维权时需要发书面维权通知,若“服务提供者”立即删除或断开,则即使非法行为存在,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避风港”原则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个安全阀,可能使得非法服务提供者“有恃无恐”。尽管现行的“避风港”原则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应确立“避风港原则利用限额制”,即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避风港”原则对抗权利人应有次数限制,此举能防止不良网络服务者对该原则的“滥用”,避免对权利人的权利过度伤害。

第四,要加大对非法转载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应当降低承担刑事责任标准,目前认定非法转载责任人承担刑责的“营利为目的、非法传播情节严重”标准过高,应适度下调。应当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现行处罚中没有对非法转载责任人给予吊销执照、取消相关人员从业资质的规定,应给予部分情节恶劣者“禁业”处罚。应当确立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现行非法转载责任人在侵权认定后仅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没有考虑到权利人维权成本和期待利益,为充分保障权利人利益,应提高赔偿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5 结 语

非法转载已严重阻碍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构建健康的网络文学发展环境必须坚决打击日益盛行的非法转载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举证分担规则、“避风港”原则、违法责任制度对权利人维权和执法主体的监管造成不便。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民众应当自觉抵制,权利人和授权网站应积极维权,执法部门应坚决打击。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治理需要靠机制,应建立网络文学实名发表制和举证责任倒置制以便于主体维权,应确立“避风港”有限使用制和更严厉的惩处责任制以使得网站恐于侵权。

注 释

[1] 刘力.畅销网络小说遭100多个网站盗版[EB/OL].[2015-10-05].http://tech.163.com/13/1105/18/9CUH3S4D000915BF.html

[2] 廉同辉,袁勤俭,陶磊.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出版物的盗版形式及治理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4(12):115-118

[3] 姚洪军.中美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的比较[J].比较法研究,2011(5):89-99

[4] 康建辉,赵萌,宋柏慧.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4(14):214-217

[5]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13条,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以下6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6]李顺德.网络出版与信息网络传播权[J].科技与出版,2004(2):35-37

[7]吴健. 出版社如何运用“抢逼围”战术有效打击网络盗版[J].科技与出版,2014(6):105-107

网络化治理 第7篇

医患关系问题, 已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广州医生被殴案导致当事医生重伤、浙江温岭杀医案造成一死两伤、被广泛关注的南京护士被打案等, 这些医患之间的恶性冲突事件, 使原本紧张的医患关系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如此紧张的医患关系伤害到的不只是医务工作者, 还有患者本身。原本应和谐共处、共同战胜疾病的医患双方, 因为利益冲突而变得针锋相对。医患关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 已到了需要整个社会重新认知的阶段。医患关系中存在的诸多矛盾, 不仅仅是改变某一外在因素所能解决的, 而是需要政府部门、医疗卫生系统、社会组织、患者等多元化治理主体共同参与, 通过形成一个高度的公私合作网络予以化解。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及分析

1.医院方面

(1) 医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过强。患者在就医诊疗过程中, 很多医生都存在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我国实施了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之后, 医生们对就医诊疗的担忧加剧, 对安全的考虑增多。他们在诊治过程中, 首要考虑到的是, 将医疗风险降到最低, 而不是将医技水平发挥最好。所以, 医生不得不采取谨慎再谨慎医疗的态度, 从而导致过度医疗。

(2) 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缺失。在医疗卫生行业中, 虽然大部分医护人员具有高学历、高素质, 但是仍然有部分医护人员的素质偏低, 缺乏责任心和爱心。

2.患者方面

(1) 患者的维权意识过强。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 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清晰, 对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在就医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 不论医院方面是否有过错, 患者都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 患者的期望值过高。如今, 随着普遍存在的就医难、看病贵现象, 患者及其家属对就医诊疗的要求就越来越高。很多人认为, 我花了钱、做了检查、住了院, 就应该痊愈。一旦出现钱花了、病没治好的情况, 患者及其家属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认可。很多人在看病就诊过程中, 都出现过矛盾心里。钱花了, 没检查出问题, 认为钱白花了;钱花了, 检查出问题了, 同样也认为这钱白花了。所以, 当患者及其家属付出巨额医疗费而又达不到心里预期时, 很多患者及其家属会迁怒于医生。

3.医患之间方面

(1) 缺乏相互信任。紧张的医患关系, 导致了医患之间缺少最起码的信任。部分患者在就医诊疗时, 因为各种原因, 隐瞒病史、谎报病情。还有一些患者在就医时, 携带各种录音录像设备, 以防诊疗过程出现意外, 对医生采取过度防范。双方的紧张情绪, 导致互相缺乏信任。

(2) 缺少有效沟通。由于医学知识专业性强、涉及广泛, 所以有时候在医生对病情的解释和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的理解上会有偏差。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多是在病情信息的沟通上, 而很少在情感和生活上的沟通上。

4.医疗卫生行业方面

(1) 医疗卫生行业的利益化。医疗卫生事业对国家来说, 应是一项社会福利性事业。但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公立医院逐渐市场化、利益化。同时, 政府对医疗卫生行业投入减少, 第三方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都导致医疗卫生行业的利益化。

(2) 投入资源和需求资源配置不合理。虽然我国对医疗卫生行业越来越重视, 但是对比人口数量, 医疗卫生资源投入还是很少。另外, 资源配置在地区分布、城乡分布上差异也很大。总的来看, 城市优于农村、东部地区优于西部地区。

(3) 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是, 这些保障体系还不能覆盖到所有人群, 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另外, 这些保障体系不能满足现有的看病需求。

5.社会法制方面

虽然我国的法制在处理医患关系上不断改革, 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很多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上, 如果按照法律法规操作, 医院费时费力, 影响颇坏, 患者劳民伤财, 折腾不起。

6.舆论导向方面

很多新闻媒体为了保护弱者或吸引大众眼球, 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进行片面报道, 将社会舆论压力推向医疗卫生行业。

医患关系紧张的网络化治理体系构建

1.设立社会仲裁委员会, 建立医患信息沟通平台

设立社会仲裁委员会, 针对医患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纠纷问题进行仲裁, 高效公平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社会仲裁委员会应作为非营利部门, 以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身份出现, 对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解决中争议的问题和事件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定。在仲裁过程中, 医患双方可保持对等的信息性, 可对矛盾和问题进行有效的对话和协商。这种社会仲裁委员会, 有利于探讨和合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2.构建医患之间的风险共担体系

(1) 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是多个治理主体共担风险的具体体现, 同时也是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的综合体现, 具体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公务员津贴、商业医疗保险、非社会保障性福利、慈善事业等。当前, 我国仍面临城镇乡村差别大、居民收入差距大、农业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等问题。所以,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符合现阶段的国情需要, 并立足长远的民生工程。例如, 锦州市政府应在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的保障水平上下工夫。改革医疗保险的付费方式和医疗费用的结算制度, 减少居民个人负担比例, 尽快完成医保费用的异地结算和医保手续的异地转接, 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步伐, 尽早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2)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医疗责任保险, 也是第三者医疗责任保险, 是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患者主体, 因医疗责任发生法律费用或经济赔偿, 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是一种风险转嫁工具。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在没有医疗责任保险的前提下, 医院或医生个体不会从事医疗行为。而目前,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未广泛推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医疗纠纷的泛化性, 影响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务工作者的热情和主动性。因此, 我国应建立由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工作者等多个主体共同分担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将医疗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让保险公司在医疗过程中发挥更好的检查、支付等作用。如果发生了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 只需由保险公司介入调查、取证和支付即可。在这种保障体系下, 医生与患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 也就消除了彼此的戒备心理, 既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也有利于医疗技术的改革和创新。

(3) 建立公益性的补偿机制。政府应大力提倡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公益性。政府作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公益性责任主体, 应建立公益性补偿机制, 设立专项基金。对一些弱势群体或需要支付较高医疗费用的群体, 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一些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欠费的患者予以补偿, 不能让医疗机构承担患者所欠费用, 更不能让人们产生看病难、看病贵的顾虑。

3.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 建立医患关系治理的激励机制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是政府体现社会职能、实现社会责任的基本保障。医疗卫生事业是保障民生、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政府应承担起维护人民生命安全、保障人民健康生活的责任和义务, 转变将医院推向市场的观念, 重新认识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性。

各地政府要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 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 不光是在医疗保险上投入资金, 还要在医院的建设和医务人员的工薪待遇上增加资金投入。只有让医务工作者的负担减轻, 才能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 把更多的热情和更精湛的技术投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中, 才能在诊疗过程中, 充分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目前, 虽然医院职工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但是可借鉴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做法, 参照公务员的薪酬标准, 将医务人员的薪酬提高到与公务员同等水平。

4.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监管机制

(1) 完善政府的监管职能。政府部门是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提供者、付费者和监管者。各地政府应完善政府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监管职能, 通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解决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对准入监管、公共补贴监管、质量监管、价格监管和不分配利润政策监管, 营造和维护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2) 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当今网络时代, 新闻媒体的作用越来越不可忽视, 在一定程度上可调整社会群体对医患关系的认知。新闻媒体应正视舆论的无形力量, 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 实现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无形的约束和监管。要对医务工作者收“红包”、拿回扣的现象给予实时披露, 对医务工作者的救死扶伤行为进行宣传, 同时应多宣传和普及医学知识、医疗风险的不确定性。新闻媒体要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 对医患纠纷进行客观的报道和评论, 发挥媒体的作用, 承担媒体的职责, 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医风医德建设贡献力量。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是医疗卫生事业蓬勃发展的外在表现, 是保障公民健康、提高诊疗水平的前提条件。医患关系和谐与否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而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社会第三方组织、患者等多元化治理主体共同参与, 形成一个高度的合作网络共同实现的。

参考文献

[l] (美) 斯蒂芬·戈德史密斯, 威廉·D.埃格斯.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孙迎春, 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2]王才亮, 孙建.如何应对医疗事故争议[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4.

网络“黑洞”治理需要新手段 第8篇

今年3月份,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并对网络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指出“发展和规范网络空间,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将矛头直指信息安全“黑洞”。3月4日,经济参考报一篇题为《信息安全“黑洞门”触目惊心》的文章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随着IT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不断深入渗透,各种新的网络安全事件频频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治理也开始呈现出一些新趋势。

网络安全提案的“新旧”比较

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些提案看似眼熟,比如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早在2014年,互联网“大佬”集体 就网络安 全、手机 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话题进行了提案,力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今年这一提案由于和大数据结合有了 一些“新 意”。据 了解 , 全国人大 代表、中 国电信湖南公司总经理廖仁斌在今年的“两会”上呼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是一个战略问题。只有重视好信息安全问题,大数据才能成为国家强大的生产力和产业链。为此,他建议加快建设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廖仁斌建议,应该加快国家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统一立法 工作 , 规范政府 、企业、个人等大数据产业链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各个行业制定适合本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和规范;推动大数据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提升公民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水平和安全保护意识。

由于全球信息安全事件频发,IT设备国产化正逐步成为政策导向,浪潮集团董事长孙丕恕等在2014年“两会”提案中便涉及高端服务器联盟、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等方面。一年后,国内的信息安全国产化已经初步取得了进展。在今年的“两会”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就提出了“建立网络安全的国家队刻不容缓”的建言。提案指出,目前我国ICT(信息和通信 技术 ) 产业技术 能力和竞争力与国外同业差距较大,因此 , 有必要成 立互联网 安全“国家队”来引领发展。应支持优秀的互联网安全企业成为“国家队”成员,并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与国际接轨的、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能够动态调整的措施手段,支持“国家队”发展,从而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提案涉及到当前热门的网络安全话题。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严望佳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今年的三份提案均涉及网络安全,而重中之重正是目前的热点网络安全审查。严望佳认为,审查内容不能仅停留在技术层面,要进行全方位审查,才能保证国家重要部门和行业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安全自主可控。腾讯董事局主席马化腾也建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除了要重视物理空间的安全以外,还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关注,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

对付安全“黑洞”需要新办法

过去一年来,我国网络安全的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方面IT和信息化的发展已经逐渐和我们的工作生活紧密契合,信息化和政府部门、制造业的结合,诞生了智慧城市和智能制造这样全新的生态环境和生态产业链,必然会产 生新的需 求 ; 另一方面,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背景下,网络安全已经不再局限于过去那种一网一线一终端的要求,而是有了更多新的挑战,安全“黑洞”带来的形势严峻。

据业内专业的安全公司360估算,目前超过37%的国内网站存在漏洞,利用网站漏洞的攻击以近5倍速度增长,网站信息泄漏的风险越来越大。2014年前11个月,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共扫描各类网站164.2万个,较2013年的91.2万个增加了80.0%。其中,存在安全漏洞的网站为61.7万个,占扫描网站总数的37.6%。其中,存在高危安全漏洞的网站共有27.9万个,占扫描网站总数的17.0%。2014年全年,360网站卫士共拦截各类网站漏洞攻击7.0亿次,较2013年1.21亿次,增长了约4.8倍。

360公司董事长兼CEO周鸿建议,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以保护 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为前提,明确用户对信息数据的所有权,明确企业对信息数据的保障义务,并保障用户在信息交换和使用时的知情权,是互联时代保护信息安全的基础。

2014年以来,我国政府核心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变得十分棘手,IT产品的自主可控变得极为重要。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了《关于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39号文件),提出了到2019年,掌握银行业信息化的核心知识和关键技术,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在银行业总体达到75%左右的使用率,并且从2015年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安全可控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不低于15%的比例逐年增加。

在今年“两会”期间,针对政府核心部门的网络安全,启明星辰CEO严望佳建议在政府、电信、金融、能源、教育、大型企业、军队军工、交通、媒体、医疗卫生等关系到国防安全、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建立详细的透明供应链登记名录。依托政府采购,进一步完善供应商、产品市场准入和业绩评估体系,建立详细的透明供应链登记名录,同时在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部门、政府机构中规范采购行为。

中国工程 院院士倪 光南认为落实透明供应链登记工作,并推行首席信息安全官制度的建议很有意义,是可行的。“在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部门、政府机构中落实透明供应链登记工作,这对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范畴的单位,可以归结为落实国家的有关法规,因为如果能真正做到依法采购,也就基本上达到了供应链透明的要求”,倪光南如是说。

2015年,可以期待的变化

2014年,有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很多与 网络安全相关的措施和政策:从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到中央机关采购计算机禁止安装Win8系统、银监会印发关于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等。在过去一年我们能看到国家和重点行业的政策与行动,对信息安全及国产化推进尤为重视。早日实现核心信息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可控,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保护信息安全的重要目标。

纵观国内外的形势,尽快实现网络安全立法是一件迫在眉睫的大事。在3月3日下午召开的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副主席齐续春宣布,网络安全法已经列入相关立法计划。

2015年的网络安全形势有哪些可以期待的变化?IDC等机构针对2014年我国网络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后,预料在有关部门出台军队、政府、金融等部门的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划之后,今年针对制造业、服务行业等更多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及细则会陆续出台,我国的网络安全的整体战略规划有望在2015年初步形成。

同时,国家整体网络安全战略的出台将促进中国IT市场竞争格局的改变,有技术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本土厂商的市场份额将逐步攀升,竞争优势将越来越明显,国外厂商的市场份额将逐步降低,国产化替代机会凸显。在未来几年中,为应对这种状况,国外厂商与中国公司的合资和合作将日益普遍。这些合作将从过去几年的贴牌、分销等简单模式,走向更深入的层面。

一些有实力的国内厂商甚至可以借此机会逐渐扩大影响和规模。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全球化,一些本土云计算服务厂商也在走向全球。目前包括阿里云、百度等在内的云计算企业已经开始步入欧美市场,阿里云在今年3月份刚刚宣布在美国成立分支机构,正式宣布进军海外市场。

另一方面,业内关于信息安全的产品和技术方案的整合也必将成为趋势之一。随着各领域优势企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增强,,信息安全亟需形成整合式竞争优势以满足企业整体IT建设的需求。以自主技术为基础,以统一整合为主导,构建完整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才能适用目前快速发展的信息化需求,提升中国信息安全自主可控能力,未来传统分散的技术将趋于整合,行业集中度有望持续增大。

从斯诺登事件,12306“泄密门”到政府网站漏洞,以及不久前海康威视监视器被劫持,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事件已经围绕数据安全在展开。数据安全主要是解决数据级权限管理、数据防泄密的问题,也有利于解决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带来的系统边界模糊化导致的安全防护难题。2015年随着国家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预计金融机构、运营商和央企将迈入数据安全建设的高峰期,而政府行业用户由于便民服务需求的紧迫性将紧随其后、快速启动。

大数据与网络危机治理 第9篇

大数据时代的显著特征就是网络化、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当前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与获取变得更加的快速和便利。尤其是移动终端APP应用的普及,传统媒体主导社会舆论发展的时代即将面临终结,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在社会事件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依托网络媒介的传播可以使全世界各个地方在很短的时间内了解事件发展的动态。但是,由于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社会舆论容易被人恶意引导,致使网络危机事件的产生。

传统媒体消息的传播要经历以下过程:发现事件-论证报道可行性-撰写消息-消息审核-消息传播。在这种传统的消息传播模式过程中,媒体比较容易控制危机的信息源,为政府缓解危机、控制危机、解决危机赢得时间,掌握主动权。而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依托微信、微博、论坛以及即时通讯平台等技术的应用,消息的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快速,让政府很难把握危机事件的传播。

政府在面对海量泛滥的数据时无法再使用以前的方法对其进行管理,很难在事件发生的信息源处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控制。政府和民众同时获得消息,政府无法有效控制消息的传播,在技术上对实时控制消息传播也很难实现。一旦产生了危机事件,政府传统治理能力无法对在大数据时代蔓延的网络危机事件进行有效治理。

二、网络危机的表现形式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全球网民数量达到31.74亿,比2014年年底的29.37亿增长了8%左右,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在信息通讯技术发达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与现实交织融合,网络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基于网络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的特征,网络危机的影响是传统危机所不能比拟的。基于网络危机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方式分析,网络危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谣言传播、网络隐私泄露、网络暴力、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等。

网络谣言传播。谣言通常有两大要素:具有重要性的故事和模糊性。即故事对传播者和受众有某种重要性,而且故事具有模糊性,这样才具备讹传的基本特性。传统谣言传播的范围有限,影响作用小;“人人都可以发声”的自媒体时代,谣言的传播变得更加便利,更加难以治理。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爆发的时候没有转换传统维稳主导的思维,一味地遮掩事件的真相,这就让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大肆传播谣言,蒙蔽了众多真正关心事件发展的群众,从而影响政府公信力。

网络隐私泄露。全球有数十亿的网民每天依赖网络进行生活、学习、工作,不同于封闭现实生活,即使十年前的一条浏览记录都能在今天被人知道,网络使人变得“透明”。如今的我们已经被数字化了,不仅仅是个人的身份信息,甚至银行财产都可能被窃取。震惊世界的“棱镜门”事件中,下至普通民众,上至国家领导人都在美国情报部门的监听中。这不仅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慌,也影响着国家的政治方针走向。

网络暴力。网络虚拟世界成为法律制裁与道德约束照射不到的灰色地带,网络制裁力度小,即使被封号,换个身份照样能够实施暴力。现实中的法律规制、道德约束对身处虚拟世界的网民效力有限,现实生活中被压抑的情感通常会在网络世界进行释放,因此较容易被挑动引起网络暴力攻击。现实生活中风度翩翩的绅士在网络世界中可能成为暴徒伤害另一个无辜的人。

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由于利益驱使,网络上时常流传着色情、暴力等影响人们心理健康的信息。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使得健康的网络环境被污染,网民被不良信息所感染而引发犯罪活动,这也是网络危机的一种体现。

三、大数据进行网络危机事件治理的路径选择

自媒体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更加灵活,但是有些时候因其自身的特性让公共事件的发展变得更加复杂,给政府处理相关社会事件带来了困难。依托大数据平台进行相关数据分析能够为政府应对自媒体时代的网络危机事件带来帮助。

大数据分析与网络危机事件识别。网络公共危机事件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作用大的同时也伴随着谣言的产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网络平台上舆论发展的焦点进行监控,并通过对关键词识别等技术手段的运用,自动对焦点事件进行记录分析,能快速产生分析报告帮助政府对网络舆论进行了解,一旦事件有发展成为危机事件的可能的情况下,政府就能在充分了解事件经过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快速的反应。

大数据分析与社会舆论导向。政府对网络危机事件的管理中,对社会舆论的把握尤其重要。当政府的舆论引导作用较弱的时候,民众对事件的了解在没有政府引导的情况下容易被误导,社会的认知可能会被错误地引导向与事件本身相悖的情况中。被误导的社会舆论容易对事件本身的处理造成干扰,同时还有可能产生出新的社会问题。对政府而言,大数据平台的发展,无疑能够加强对网络舆论的了解与引导能力,能够快速分析出误导舆论发展的因素根源,从而为政府进行正确舆论的引导提供了相当有力的工具手段。

大数据分析与谣言规避。通过对最近几个比较热门的公共危机事件的比较得知,网络危机事件的发展通常伴随着网络谣言的产生。谣言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发展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首先,谣言的传播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其次,加深了社会民众的恐慌情绪,加剧了事件发展的严重程度。第三,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加大了政府解决危机事件的成本。同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网络危机事件进行识别一样,对于网络谣言也能在其传播的初期阶段进行识别,同时基于海量的数据信息分析,配合实际情况的调研结果,可以对谣言进行第一时间的破解规避,让社会民众知晓事件发展的真实情况。在智能化工业时代,大数据分析配合云计算平台以及互联网技术,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传递事件的真实信息,利用技术手段将谣言扼杀,为政府网络危机事件的管理提供了可行的发展道路。

大数据分析与网络公共危机预警分析系统。智能化工业发展时代,将先进技术手段和平台与政府网络危机管理相结合,打造一套完备的网络危机预警系统分析系统。基于大数据与云计算平台对网络中的有关公共危机的关键领域的数据流进行实时监控并智能识别,将识别结果依照性质进行分类,并从后台传输到系统操作界面,决策者随时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查阅和发布指令让系统进行分析。当某种突发事件产生时,系统将在第一时间收集所有的相关数据信息,帮助政府进行科学的决策。

四、结论

网络时代是一个释放个性的开放时代,民众的话语和诉求能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表达,从而缩短了政府与公众的距离。但利弊共存,网络同样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个实施不法行为的平台。因此,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政府进行网络危机事件治理提供了契机,同时也要求政府顺应时势,适应互联网时代社会发展的特征,及时转变政府职能,改良政府机制,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变被动为主动,变补救为防范。

摘要:日益发展的网络通信技术给社会危机事件的传播带来便利地同时,也给政府进行网络危机治理带来了难题。网络谣言传播、网络隐私泄露、网络暴力、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等现象层出不穷,网络危机治理迫在眉睫。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不仅给政府网络危机治理带来了给予,同时也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契机。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危机,危机治理

参考文献

[1]陈潭,等.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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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淑华.大数据时代网络抗争治理——基于江苏启东事件的个案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7):121-125.

网络化治理 第10篇

集群供应链作为产业集群和供应链相耦合的新型组织,因专业化分工的存在,集群中每个节点企业与周围企业形成横向和纵向联系,使整个供应链成为一张纵横交叉的网络组织。大量研究表明,网络组织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但我国大多数地方产业集群供应链协同效率普遍低下、资源共享度不到20%,与一些发达国家50%的平均水平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这不仅阻碍了集群企业竞争力的发挥,也严重制约了地方产业集群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研究显示,网络组织的协同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有效治理,良好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是网络组织发挥协同效应的必要条件(Duhaime,2002)。然而,由于集群供应链在我国发展实践较短,国内对集群供应链网络治理的系统探索非常有限,随着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集群的加速扩张以及集群升级要求的迫切性,研究如何有效地进行集群供应链治理对于提升集群供应链的协同效率和维护其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在对集群供应链网络组织结构及其治理逻辑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集群供应链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以期望对集群供应链的治理活动起到借鉴作用。

一、集群供应链网络组织结构与治理逻辑分析

集群供应链是以集群为平台的供应链网络系统,是依托于产业集群又突破集群地域限制的供应链网络的集合体,它是多个供应链组成的复杂网络组织,既具有集群的特征,同时也具有供应链组织的特征。与一般供应链相比,集群供应链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存在多个核心企业的网络结构;二是供应链纵横交织、相互关联,存在跨链合作;三是兼有垂直、水平一体化特征,且网络化、专业化更明显[1]。这些特点决定了集群供应链自身特有的网络组织结构及其治理逻辑。

(一)集群供应链网络组织结构

网络组织通常被认为是各种行为主体在交换资源、传递资源活动中所建立的各种关系总和,它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行为主体、活动的发生和资源[2]。本文从这三个网络基本要素出发构建集群供应链网络组织结构框架。

1.主体。

网络组织中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个人、单个企业或企业群,也在更广泛的范围上包括政府、中介机构、教育和培训组织等。本文根据集群供应链中的价值活动将它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价值行为而紧密联系并具有一定产业关联的企业群,称其为“价值主体”;另一类是对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的组织和机构,称其为“生态主体”。

“价值主体”既包括处于同一供应链中(单链)核心企业以及上、下游各个专业化供应商、分包商、销售代理商等众多的附属企业,也包括处于不同供应链之间(跨链)的同类竞争企业。“生态主体”可以被视为“价值主体”提供各种资源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组织机构系统,它们包括:(1)政府部门;(2)科研机构;(3)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区域内存在的社会中介(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和行业商会等) 和市场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机构等);(4)金融机构,包括创新基金、风险投资机构、本地商业银行, 以及证券市场等组织。

在集群供应链网络中,“价值主体”是集群实现价值增值的主要单元,它们构成了整个网络的价值系统;“生态主体”是“价值主体”正常生存和运行不可缺少的外部环境,它们构成了整个网络的生态系统。

2.行为。

行为是指网络中主体之间进行资源传递和交换的各种活动,互动是网络组织行为的基本方式。本文认为集群供应链存在两类互动行为:

一是“价值主体”之间的互动。竞争和合作是集群供应链中“价值主体”两种常见互动行为。因竞合对象的不同,它们又可分为单链式竞合和跨链式竞合。单链式竞合通常是同一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它是集群供应链中最基本层次竞合关系。这种竞合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合作”与“竞争”,它首先表现合作上,通过与上、下游附属企业的合作,核心企业不仅能在采购过程中得到协同;而且能对市场需求作出快速反映。其次,这种关系表现竞争上,核心企业在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在采购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供货渠道、供货价格等方面与上下游合作企业存在着利益博弈,它们都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当今的市场竞争不是单一的企业竞争,而是基于专业化分工和核心能力集成的供应链竞争,因此,在这种竞合关系中,合作是主流,竞争则是伴随物,是一种合作的竞争。跨链式竞合通常围绕不同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既表现在不同供应链核心企业之间、也表现在不同供应链的上下游附属企业之间。这种竞合关系是一种横向的“竞争”与“合作”,它首先表现竞争上,一方面,不同核心企业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它们在质量、价格、供货及时性等方面存在着竞争;另一方面,不同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围绕核心企业也存在着竞争。其次它表现在竞争上,由于不同核心企业供应链具有功能相似性和结构类同性,使得跨链之间在价格、产品互补、批量采购和销售环节等方面存在着联盟的基础,通过相互协议既可避免同质化恶性竞争的相互伤害,也可满足市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在跨链式竞合中,竞争是主流,是维护整个产业集群市场地位的基础;合作则是伴随物,是发挥集群网络协同效应和场势效应的必要条件。

二是“生态主体”与“价值主体”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不是竞争与合作,而是表现为主导与支持、规范与配合:一方面,“价值主体”所主导的价值活动中依赖于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科研机构的知识和技术支持、金融机构的资本支持以及中介机构的服务支持;另一方面,各“价值主体”的行动大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可能与集群发展目标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生态主体”尤其是政府部门的政策规范和金融机构的政策引导,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各“价值主体”的积极配合。在“生态主体”与“价值主体”互动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力量对比,这种力量对比与集群供应链特点和其发展阶段有关[1]。

在集群供应链中,互动促进了主体之间联系, 增强了彼此依赖程度, 使协作关系更加持久,同时也培育共同的商业伦理和问题解决办法,促进了相互之间的适应性。

3.资源。

在网络组织中,行为主体之间的活动总是伴随了各种资源的交换和流动,集群供应链为各种资源的扩散与共享提供了通道。Gadde, mattsson (1987) 将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纳入到网络资源的研究范围之内[3]。基于此,本文将集群供应链网络中的资源归结为五类:(1)物质资源,包括集群内主要生产产品所需要各种机械设备、原材料等;(2)信息资源,包括采购信息、市场供求信息、库存信息等;(3)知识资源,包括各种供应链结构性知识、功能性知识和创新性知识;(4)物流资源,包括配送、仓储等;(5)关系资源,包括网络内部关系资源、社会关系资源以及销售通路关系资源等。

基于主体、行为和资源这三个网络组织基本构成要素, 本文构建了集群供应链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二)集群供应链网络组织治理逻辑

网络组织治理通常被认为是针对网络主体以及网络活动的有关制度性安排。由于网络结构是自组织演化的结果,并随着内外环境与条件的变化还在不断变化,因此,网络治理是具有自组织特性的自我治理。网络治理的逻辑起点是由诸多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和协同是网络治理的基本逻辑[4]。

在集群供应链网络中,主体之间的互动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联结关系:一类是强联结关系。它主要是单链中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附属企业之间的联结,这种联结建立在合作与竞争的基础上;另一类是弱联结关系。它主要表现在跨链核心企业之间、跨链附属企业之间、以及价值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这种联结建立在竞争与合作、主导与支持的基础。黎继子(2006)认为,集群供应链中强联结关系容易产生异质性物质资源互补,有利于供应链结构性知识和功能性知识资源;弱联结关系容易造成同质资源(如物流资源、公共信息资源和部分关系资源)共享以及跨组织学习,有利于供应链创新知识资源转移[5]。

网络中节点互动也促进了集群供应链的能力协同、柔性协同和成本协同:马士华(2003)认为核心企业将非主营业务“外包”给附属企业,有利于集群网络核心能力的孕育和加强[6];黎继子(2006)认为通过建立供应链伙伴关系和战略联盟的组织模式使集群具有良好的柔性资源和生产能力,能积极适应外部需求环境的变化[5];Fleischmann(2003)认为依托于供应链整合,采用大规模定制获得外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从而获取就集群的成本优势[7]。

集群供应链主体的互动不仅推动了网络节点关系的形成和网络的协同效应,也形成了集群供应链网络的治理逻辑(如图2所示)。这一逻辑是构建集群供应链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的基础。

二、集群供应链网络治理模式

关系、互动和协同是网络治理的基本逻辑,共治是实现这一逻辑的基本模式[8](Duhaime,2002)。网络共治通常建立在行为主体自我履行合约的基础上,利益共享和抑制机会主义是网络共治的根本原则。基于行为主体之间互动的差异性,本文将集群供应链治理模式可以分为“价值主体”共治和“价值主体”与“生态主体”共治两种模式。

(一)价值系统内部共治模式

因参与的主体不同,本文将集群供应链中价值系统内部共治分为单链的契约治理和跨链的社会资本治理。

1.单链的契约治理。

在单一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附属企业之间是一种强联结关系。在这种强联结中,只有通过严格的规则才能规范和约束相互的行为,以此来发挥网络的协同效应。但这种规则不同于科层治理中的行政命令,而是依赖于契约治理。契约治理主要通过某种明确的契约条款对主体的行为进行治理,它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和组织规范对参与成员产生约束力。单链契约治理主要内容通常围绕核心企业在采购和销售过程中与上下游附属企业所签订的相关条款。尽管契约是不完备的、契约治理的效率也有限,但它是维系单链成员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并且是社会资本治理的前提。

网络组织中契约治理是抑制机会主义的重要手段,但它不同于市场交易契约,它是建立在网络成员相互信任的基层上。Grando(1995)认为网络组织契约治理存在一定的监督成本,网络越复杂,监督成本越高,过高的契约治理成本容易阻碍着网络组织运行的敏捷性和协同性,而信任是降低契约监督成本必要手段之一[9],因此,契约治理必须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此外,由于核心企业与附属企业的不对等地位,容易出现“以强凌弱”、“以大压小”的强权契约,这种契约是以牺牲附属企业的利益为代价的,尽管它在短期内可以存在,但它容易造成相互之间的信任危机,导致网络组织的不稳定性,因此,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充分保证契约的对等性。

2.跨链的社会资本治理。

跨链治理的参与主体是不同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他们之间是一种松散的利益共生体。在这种松散的利益共生体中,没必要形成严格契约治理,更多依赖于集群供应链内部社会资本治理即非正式契约。非正式契约是指组织成员之间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隐含关系契约,它没有成文的契约条款,或条款不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9]。其治理内容主要通过价格协议、产品差异性和互补性为核心内容,同时包括同质性资源共享、跨组织学习,避免同质化竞争所带来的两败俱伤的局面。当非正式契约成为某一区域内成员共同遵守的“潜规则”时,非正式契约就上升为区域社会资本。非正式治理规则主要是网络组织内部的组织文化,用组织文化这个无形的纽带把组织的各成员紧紧联系在一起。而且组织成员间形成的鼓励竞争、相互信任的文化氛围对于集群供应链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集群内部大量的多边非正式契约构成了集群社会资本,它作为集群组织内部的主要治理形式决定着集群组织的效率与稳定。

可以看出,价值系统内部的契约治理和社会资本治理在治理基础、利益关系、约束效力等方面表现很大的不同(见表1),其根本原因在于参与主体的差异。

(二)“价值主体”与“生态主体”共治模式

在集群供应链网络中,价值系统和生态系统对整个网络组织正常运行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两者在治理中的力量强弱,本文认为可以采用两种共治模式:

1.“价值主体”主导-“生态主体”助推型共治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价值主体”尤其核心企业承担了治理的主要角色和功能。核心企业依靠市场力量聚集、运作,在产品的生产、标准制定、利益分配、与外部市场关系的处理等方面,具有绝对的主导权,与其上下游企业共同形成集群产品供应链。当集群供应链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政府进行推动、引导, 中介组织和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逐渐发生作用, 形成企业、政府、中介组织、科研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治理的产业集群发展机制。

2.“生态主体”牵拉-“价值主体”跟进型共治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政府首先强力干预,通过科技园、工业园、免税区等载体聚集企业, 规范市场、引进市场机制,发展中介组织,为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积极响应政府的优惠政策及措施逐步完善自身的产品供应链, 形成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多元治理的机制。

不管是哪一种模式,每个参与者的力量和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集群供应链网络的治理是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共治的结果要实现价值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协调统一,实现产品供应链和服务供应链的最优配合,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集群供应链网络结构更加优化、成熟,维持好集群经济进一步的平衡发展。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三、集群供应链网络组织治理机制

在集群供应链中,共治是发挥网络协同的基本制度,如何解决共治过程中的效率问题则需要一系列治理机制。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 利益相关者所引起的激励问题将会扭曲合作行为并使治理模式失效。因而,治理机制是集群供应链治理的核心内容。有关网络组织治理机制存在着多种划分方法,本文将其分为宏观机制与微观机制两个层面。其中,宏观机制是网络组织有序运作和有效治理的环境条件,微观机制是合作成员在互动协作过程中调节行为的基本依据。

(一)宏观治理机制

从宏观方面来看, 集群供应链包括价值系统和生态系统两大子系统,解决各子系统内部交易问题以及系统之间的交易问题要靠社会机制,而不是权威、官僚规则、标准或法律力量。Jones(1997)等人认为,社会机制包括进入壁垒、联合制裁、宏观文化与声誉[10]。但孙国强(2006)认为进人壁垒主要回答与谁合作的问题,属于运作范畴,应归于微观机制。因此,本文将宏观机制归结为信任机制、声誉机制、文化机制和联合制裁机制。

1.信任机制。

网络组织是由信任关系所支撑的自组织结构,无论是价值系统内部,还是生态系统与价值系统之间,信任已经被看作是实现网络组织各子系统和整个系统目标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缺乏信任必然会导致合作关系的失败,从而导致网络组织的解体。大量的研究证实,信任水平与接受非正式合约的倾向正向相关,与网络组织治理的非经济绩效显著正相关。在集群供应链网络中,信任机制并不是自动形成的,它的建立主要依赖于完善的分配机制、注重程序公平、加强组织相互依赖等相关措施。其中分配机制的完善和合理与否是建立稳固信任关系的关键,主要包括利润分配机制、转移支付体系、收益补偿机制以及成本、风险共担机制等。同时,信任机制的建立应以共同愿景描述为基础,这种愿景包括集群协同的发展愿景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愿景。愿景的设立应选准某个“切入点”,并沿着一条共同的“价值主线”不断展开诉求,这种“价值主线”可以是降低成本、可以是提高核心能力、也可以优势互补。

2.声誉机制。

声誉是一种社会记忆,包括合作者的特征、技能、可靠性和其他与交易有关的属性。随着环境不确定性的增加,交易各方更关心自身的信息、与合作者的声誉。良好的记录与成功的表现是深入合作的基础,它通过阻止欺骗行为来强化合作保证交易。在集群供应链中,由于地域性和“根植性”的存在,违反合作精神的信息更容易在网络成员中广泛传播,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或市场知名度较高的主导企业更是如此。因为这些企业在集群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它们始终是大众传媒关注的重点,任何一次交易中的违规行为都可能给他们造成声誉损失。因此,在集群供应链中,建立良好的声誉机制不仅是降低行为主体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对提升网络协同效应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必要条件。

3.文化机制。

集群文化是集群范围内相关利益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与期望的系统,它具有一定地域性特征[10]。这种文化不仅在独立实体之间指导交易活动并创立典型的行为模式, 而且可以塑造角色、定位角色关系以及确定问题解决方式。它来自于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网以及制度资源和地域文化,并为所有成员所共享, 而不仅仅局限于高层管理人员。集群文化能从三个方面加强成员之间的协调:一是通过社会化形成集群中各行为主体的期望聚合;二是在集群供应链连接活动中用特质语言来传递综合复杂信息;三是为意外情况下的适当行为制定了集群共同规则。由于合作伙伴之间基本行为规则的存在, 使得它们不必为每一次交易再进行重复性工作, 从而简化了交易过程, 降低了交易费用, 提高了交易效率。总之,建立文化机制是提升集群供应链治理效率不可缺少的部分。

4.联合制裁机制。

联合制裁机制是对那些违背集群供应链网络中共同规范的成员予以集体处罚,包括私下议论、公开传言、短期驱除、有意破坏等。它通过呈现违规的后果来定义可接受的行为, 进而对交易起到保证作用。由于成本的原因,人们常常不去执行社会规范,而由变形规则所支持的联合制裁强迫人们必须执行。变形规则是一种对那些不惩罚违规者的人进行惩罚的规则。在集群网络中,由于地域性的限制和集群文化的存在,使得联合制裁机制比一般的网络组织更具有约束效力,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结构性嵌入合作者机会主义行为。

(二)微观治理机制

要实现集群供应链网络组织的治理目标,除宏观的治理机制之外, 还有赖于一系列微观层面的运作机制。运作机制是网络组织的调节器,在网络组织运行过程当中发挥调节作用。本文将集群供应链的包括进人壁垒、激励约束、决策协调、信息反馈机制等内容。

1.进入壁垒。

随着集群供应链规模的扩大,核心企业需要协调的关系也不断增加,合作质量与强度因此受到削弱。正如Mujdelen所说,“太多的联系降低了密切关系的可能性” [11]。通过设立进入壁垒是减少网络中交易伙伴数量和强化关系契约的一种措施,并保证了交易在地位相似或相近的伙伴之间进行。例如,国内正泰集团等企业的供应商通常限定在三个以内,由此限定了网络组织中交易伙伴的数量,增加了互动频率,为合作者之间建立强联结关系和共同的行为规范创造了条件。同时,由于交易伙伴数量的限定, 减少了合作各方在期望、技能、目标等方面的变异,也为重复博弈奠定了基础,进而降低了协调成本,抑制了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了节点之间的协同效率。

2.激励与约束机制。

集群供应链中的激励机制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激励。主要通过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来鼓励网络主体遵守相互间的正式法律契约和非正式社会契约,以此来维护集群供应链的协同效应;二是人文激励。主要通过声誉、口碑的传递来促进行为主体自我负责,进而形成一种凝聚力与向心力。约束机制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互赖关系约束。集群供应链成员的行为不是由企业内部的各种要素和价格所决定,而是由相互关系来支配和使役。企业一旦成为集群供应链的成员,其行为必然受到集群供应链总体目标要求、合作方式、任务分工、角色定位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上是法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责任约束;二是自我履约约束。自我履行合约是合作者对自己行为的自我约束。由于行为主体的各种行为最终通过可观察的信息在网络中广泛传播性。使各个参与者不敢冒险以损失自己声誉为代价去违背合作中达成的默契, 也有足够的激励促使合作者自行履行合约,类似于行为自我克制的“单边协议”, 这也是“道德经济”所产生的无为而治的效果;三是抵押品约束。合作者向集群供应链中投入了不可回收的专用性资产, 形成可信承诺或“负面选择激励”, 使结点锁定于网络,“随着交易终止而丧失准租金”的人质机制发挥作用, 从而制约了各方在共同资源(公共物品) 博弈中的搭便车行为。

3.决策协调机制。

集群供应链的决策协调是集中与分散的结合:一方面,集群供应链存在多个利益相关和相争的主体,首先应该建立一个集中协调统筹机构,这种公共机构基于信任网络、信息网络、物流网络和知识网络的运行平台的基础上,可以由政府服务的非赢利机构,也可以由不同环节代表企业组成的协调委员会。通过公共协调统筹机构,既可以解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问题,也可以解决单一专家所无法解决的决策问题,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维系网络组织的正常运行[12]。另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中,最优的经济效果可以通过将决策权配置给能对合作成功产生最大边际效果的代理人来实现。分散的所有权需要有分散的决策权来减轻源自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代理问题。集群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资源能力不同,信息优势各异,对协同效应的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又由于网络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分散到各个合作伙伴之间,而不像传统公司那样集中于一个企业之内。因此,客观上要求集群供应链决策权必须相应分散,是分散基础上的群体决策和分布式的决策协调。

4.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的根本目的有两点:一是减少信息传递时滞,提高治理效率;二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传统的企业信息反馈机制是一种链式反馈机制,组织与组织之间、过程和过程之间的信息沟通以递阶式的串行结构为主,彼此相互关系是顺序的输入一输出关系,信息的交流基本上在两两之间进行,无法实现高效的、全方位的信息共享和实时的管理控制。而以团队工作为特征的多层代理组织模式使集群供应链具有网络化结构特征。为了使集群供应链达到同步化运作,网络主体之间的信息交互频率应比传统企业信息传递的频率要大得多。因此,必须改变传统链式反馈机制下点对点的信息沟通方式,将信息沟通过程的串行结构转变为并行结构,建立网络式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实现全方位的网络化信息共享,为集群供应链治理提供一个高效的信息沟通和协同运作的环境。

四、总结

集群供应链是一个复杂网络系统,集群供应链治理也是一个复杂的网络治理问题。本文对这一复杂问题的研究不再停留在传统的网络组织治理研究方法上,而是依据网络结构——治理逻辑——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这一研究范式:首先从主体、行为和资源这三个网络组成要素视角构建了集群供应链的组织结构分析框架;然后根据结构分析框架构建了关系、互动和协同的集群供应链治理逻辑;最后,在治理逻辑基础上系统提出了集群供应链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的框架体系,从而使集群供应链治理落脚到治理逻辑之上,为集群供应链的有序运作提供了一个逻辑平台(如图3所示)。

集群供应链网络治理强调集群内各行为主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强调在不断离散化和分割化的集群政策、制度、执行和管理中,通过合理的治理模式和有效的治理机制来实现目标的协调,促进各种资源的有机整合。

摘要:作为产业集群和供应链相耦合的一种新型网络组织,集群供应链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对于提升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维护产业集群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本文在对集群供应链的网络组成要素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集群供应链网络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旨在对集群供应链网络的治理活动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集群供应链,网络组织,治理模式,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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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族网络”现象需专项治理 第11篇

由此可见,在我国吏治腐败现象是何等严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何等紧迫又何等艰巨!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带有一定普遍性的腐败现象:

首先是任人唯亲。冯军旗,这位挂职县长助理的在读博士生,在题为《中县干部》的博士论文中,反映了他挂职的那个县的“政治家族”现象。这个位于中原腹地的农业县只是中国2000多个县中普通的一个,人口80余万,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却有1000多人。他根据一个家族“出干部”的多少,统计出了21个副科级及以上超过5人的政治“大家族”和140个副科级及以上2~5人的政治“小家族”。让冯军旗震惊的并非金钱构筑的关系网,而是一张由血缘与姻缘构筑的政治家族网。在这个庞大的“政治家族网络”中,一些秘而不宣的潜规则变得清晰可见。比如,官位有“世袭”,凡是副处级及以上领导的子女,至少拥有一个副科级以上职务,正科级亦不鲜见;政治家族之间并不割裂,往往以联姻或者拜干亲的方式不断扩大。更普遍的规则是干部子弟的“不落空”现象。

其次是买官卖官。有些官员不惜花巨资去跑官、买官、保官、升官。官帽待价而沽,官员量“财”录用,如今此类新闻总给人“旧闻”之感。

作为治本之策,必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一整套民主化科学化的干部人事制度。

全国各地并不是只有一个“王茜”。因此,要以“王茜事件”的查处为突破口,举一反三,开展任人唯亲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

网络化治理 第12篇

关键词:网络问政,政府治理,政治参与,媒介管理

“网络问政”是指公众通过互联网平台了解国家事务, 了解和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 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在特殊的情况下公众还作为公民记者发布某些信息, 进行制度外参政议政。在2010年“两会”期间, 公众通过网络积极参与“两会”议案的讨论, 与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大众媒介进行密切互动, 成为新信息时代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变化, 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问政”现象产生的背景:一是网络媒介技术在社会各阶层的普及应用与渗透;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众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愿的觉醒和增强;再一个则是2008年以来政府推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影响。实践表明, “网络问政”正越来越显著地影响着国内的权力运作机制和政府治理方式, 被称为“一股清新的政治空气”。但同时, 它也引起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不安、警惕和反感, 为维护自己既有的权力和利益, 他们极力排斥网络公众对自己的监督和质询, 动辄对问政者加以苛斥、施以惩治, 并试图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互联网媒介严加管制。如此种种, 既反映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傲慢和腐化, 也反映了网络政治参与的新效能与政府对网络的合理管治之间存在诸多混乱认识和张力空间, 如何厘清媒介“自由与控制”的思想误区, 化解冲突, 达成共识并推进制度性建设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政治社会均衡发展与和谐进步的重要问题。

一、“网络问政”:新媒介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

“网络问政”的出现, 已不知不觉地改变了我国的政治社会生活, 它以渐进而隐微的方式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公共意识和政治生态, 造就和更新着社会舆论气候, 发挥着重要的民意表达渠道和社会公共空间的作用。

(一) 网络媒介自下而上地驱动社会议题的设置

中国目前的社会问题众多, 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 医疗、住房、社保、教育、惩治腐败等问题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这些问题又可以集中归纳为民生与社会公平问题。“两会”期间, 围绕这些议题, 网络与网民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这些讨论, 既推动着社会舆论, 又推动着两会中一些重大场合上代表们的议题。过去的“两会”议题设置基本上是政府主导一个题目, 然后大家讨论通过。但是这几年出现的新变化是, 两会当中的许多话题是社会公众设定的, 公众又通过网络向委员和代表呼吁, 政府官员也参与其中, 创造出一种新型的社会舆论环境和讨论机制。人民网在“两会”过程中开通了一个“有话问温总理”的平台, 网民们围绕许多敏感的社会民生问题向总理提问, 网络留言达10多万条。而这些问题在随后的温总理和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的网络会谈当中基本上都给予了回应和互动。[1]目前, 在涉及到重大民生问题和一些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上, 代表委员、政府和网民、公众、知识界的很多意见正在呈现一种高度合流和相互碰撞现象。因此, 在一定的意义上, 现在的“两会”也可以称之为网络时代新的两会。

(二) “网络问政”促使传统媒体积极接纳网络的话题并作出回应和互动, 共同扩展社会公共讨论空间

两会期间, 一个显著的现象是会议议题和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议题之间形成密切交合和互动。一些门户网站不仅广泛接纳和收集民意, 而且组织一些访谈, 邀请一些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发表言论和看法, 促进他们和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 在观点与思想的相互碰撞中, 新的社会公共空间得以拓展和生成。互联网以去中心、去地域的特性正在发挥着传统媒体难以发挥的作用。在目前的国情下, 传统的地方媒体在各个地方基本上很少能够发挥问政的作用, 互联网在逐步的发展中, 实际上取代了传统媒体在这方面发挥了一些作用, 尽管它的作用也还是有限。正因为网络的去行政化的民间社会性质, 使得它能脱离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 可以将一些地方媒体无法传播的地方性事件和区域性议题扩散到全国, 使之暴露于公共视野, 被公众所见所思所想。而后, 强大的网络舆论又推动了传统媒体的回应和互动, 二者合力推动着议题的进展和社会的改革步伐。在2009年, 几乎所有重要的网络性突发事件, 比如杭州的“飙车案”、长江大学的“救人风波”、上海的“钓鱼执法”, 《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等这些传统的官方媒体和主流媒体都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而传统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又往往是事态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拐点和环节。正是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相互呼应, 整合互动, 推动着政府和公权力部门不断纠正和调整着自身角色和功能, 放低姿态, 尊重和听从民意, 走向良政和善治。

(三) “网络问政”是政府修正决策、保护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路径

长期以来, 政府的决策形式以及政治治理方式的一个最大弊病是缺乏公开透明度以及缺失公众参与, 而常常被人所诟病。尽管我国已经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但实际上这种政务公开的步伐是相当缓慢和艰难的, 出于利益的考虑和其他复杂原因, 地方各级政府公开信息的动力不强, 反过来, 如无特殊情况, 不希望公开信息的动力反而很强。在一些社会冲突性事件发生时, 如果没有网络的介入, 政府不可避免地陷入被动和尴尬的境地, 有时甚至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比如“厦门PX”事件, 虽然最后这起社会冲突被圆满解决, 但是政府不得不为项目迁址承担巨额的成本和赔偿费用。而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披露就是从河南大河网发贴开始的, 400位父亲的泣血呼吁被转载到天涯论坛, 在论坛置顶之后举国震惊, 在四位政治局常委和一位政治局委员的批示下, 中央派出多个工作组, 在山西解救被奴役的劳工, 开展整顿非法用工的专项行动, 最后才落实到事发地山西洪洞县, 这个治理的路径太过迂回和漫长, 政府和社会均付出惨重的代价。在这些事例中, 网络都发挥了积极的政治参与功能, 为民意表达、修正政府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平台和渠道。所以, “网络问政”的出现, 一方面给政府的政治体制改革带来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有学者因而认为, “网络问政”可能成为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举措之一。[2]

另外, “网路问政”也极大地促进了国家法制建设和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网络问政”过程中, 网络变成了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重要连接。众所周知, 我国《宪法》当中有规定了许多的公民权利, 但在现实生活中, 这些公民权利往往只停留在纸面上, 要落实这种公民权利并不容易。恰恰是网络的出现, 才使我们的公民权利得到了行使的可能性。比如宪法35条规定, 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第11条规定, 公民有监督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的权利。在许多的社会议题和社会事件中, 广大网民就充分地使用了言论表达权、批评监督权, 并根据这些宪法条例为自己的行为寻求合法性, 实践公民的政治参与和议政权利。这些努力都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和落实。

二、由“管制”到“管理”:“网络问政”与政府治理

“网络问政”现象对于既有的政府工作模式提出了一个很大的挑战, 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官员对于来自网络上的这种政治参与方式相当不习惯, 甚至采取敌对的态度, 认为互联网上的言论和意见都是非理性的冒犯之举、违法之举, 有人说这是“中国社会正在扩散的毒瘤”, 甚至有人说这是政治“大字报”。因此, 一方面对于网络问政的言论进行简单的“封删堵”, 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上对政府工作提出挑战和质疑的网民, 动辄治罪, 有时还实施抓捕, (比如河南的“王帅”案) 甚至提出要关闭所有社会网吧, 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 还会对政府形象更加不利, 政府工作更加被动。实际上, 这是一种传统的社会管制思维的体现。目前, 我国中央领导层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温家宝总理多次到网络上回应网民的问题, 积极鼓励网民发表意见。胡锦涛总书记也多次和网友进行交流, 对网上提出的疑义做出过重要的批示。因此, 我国政府的主流态度还是认为互联网是一种社会进步的减压阀, 是一种社会舆论的放大器, 也是一种吸收民意, 矫正、调整我们决策的一个风向标。现在的问题是一些被问政的地方政府和官员, 需要改变心态, 去适应网络媒介的发展和网络公民社会的出现。在这方面, 河南洛阳市政府做出了表率, 洛阳市不仅推举活跃的网民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洛阳市委书记还多次和网民对话, 规定洛阳警方不得查找对市政府提出批评意见的IP地址, 不得抓捕网民, 体现出强烈的政治开明意识和法制意识。

“网络问政”的过程当中, 确实存在一些非理性的或偏激的、攻击性的言论, 但是这也是一种民意的表达, 只要不会造成社会动荡, 政府部门也不应当轻易采取管制措施, 因为对“网络问政”的管治一方面涉及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 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政治参与和批评监督权利等等一些深层次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还涉及到民主政治和中国国家形象的问题。更何况, 从整体上说, “网络问政”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进步作用, 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当然, 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对网络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治理, 使之有序、理性地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在于这个治理的度和界线的问题。

管制、管治和管理是国家治理的三个层次。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总体性社会, 政府对媒体的控制可用管制来描绘。管制是通过对媒体的绝对控制和压制来完成的。“管治”体现出从一味依赖强制向运用多种手段达到治理目的的变化。管理是用制度化的手段保证媒体有序的运作, 较前两种形式, 管理更建基于共同约定的基础之上, 媒体在此范围内有相当的自主权。西方自由民主政体下实行的新闻自由就是管理模式的代表。就互联网而言, 美国与之相关法律的系统和繁杂要远远超过中国。美国媒体在成熟的法律、行规、职业道德和社会舆论的约束下, 其运转已十分制度化和程式化, 种种控制手段已被整个社会所内化。相对于管制和管治, 管理是媒体控制最精致的一种形式。三种方式, 宗旨相通, 目的都是“管”, 手段却迥异, 分别是“制”、“治”、“理”。[3]这其中, 管制是最粗糙、最不符合理性原则的一种方式。管治和管理的特点是强调公共选择, 强调权威部门 (如有权力的公共机构) 和社会组织单元 (如公民社会) 应用权威力量和合作手段来使得组织状态有序和有效, 达到所谓良治。[4]因此, 我国政府对于网络的规范应更多地向管治和管理方向多做努力, 具体来说, 就是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努力。

三、权衡利弊, 以公共管理的思路引导网络政治参与

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 某政协委员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关闭全国社会网吧, 理由是社会网吧败坏社会风气, 影响社会稳定。此言一出, 举国愕然, 有网民和媒体称之为2010年最“雷人”议案。随之, 网络媒介的问题再一次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实际上这是国内长久以来继“网络实名制”等提议的延续。而这些主张的提出, 实质上脱胎于对网络媒介的强烈的怀疑情绪和防御性立场, 反映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精英意识和社会管制思维。有人推断说, 我国政府对于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新媒介发展的立场和规范可能会越来越紧, 甚至酝酿着一股由“管理”、“管治”走向“管制”的决策倾向。这种倾向强调了互联网媒介新技术对政府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危害性和挑战性, 却忽视互联网对我国具体国情下公共政治建设的意义以及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推动作用, 也遮蔽了网络媒介对均衡社会利益、保护公民权利、促进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作用, 值得社会予以警惕和反思。“网络问政”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政治体制微观变革的重要力量, 是我国国情下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因此, 应正确认识和权衡网络技术媒介对于政府工作带来的种种挑战和变化, 政府不应随便动用公共权力对网络媒介施以管制, 而应放平心态, 以民主和尊重民意的精神, 学会在社会质疑和公众参与中施政执政, 给予新旧媒介宽松的社会发展空间, 以一种权变的公共事务管理的思路来治理网络, 导引网络政治参与, 并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立法, 促使其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 实行“网络善治”。

参考文献

[1][2]曹景行“.不要轻易用刑法惩治网民”[N/OL].腾讯网“两会三人行”第3期, [2010-03-20].http://news.qq.com2010全国两会_新闻中心_腾讯网.htm.

[3]周永明.管治私有化与网络信息接收语境[J].香港:二十一世纪, 2006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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