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核算的辨析

2024-05-13

责任核算的辨析(精选7篇)

责任核算的辨析 第1篇

在教学中,笔者参阅了崔国萍教授主编、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河北省精品课程教材”《成本管理会计》一书。本人认为教材有不少优点,但差错、肤浅之处也很显然,其中责任会计核算就是一例。因是精品课程教材,代表着我省高校教材质量,关系到河北的声誉和形象,就更有必要进行讨论和纠正,以提高教学水平,活跃学术氛围,对企业管理实务也定有裨益。

1 一个差错

《成本管理会计》第十四章责任会计共分三节,第一节分权管理与责任会计,第二节责任中心与业绩考核,第三节内部转移价格,分别解释了责任核算概述、责任单位的划分以及内部转移价格制度,并没有涉及责任核算。界内人士都清楚,会计的职业特征或业务循环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书中对会计循环的前三个环节实无涉及,对第四个环节即责任会计报告虽有涉及但是个错误。比如书中列举的某机械厂的责任报告见表1。(P277)

这张责任成本报告差错有三点:

1.1 成本责任中心考核指标如何计算?书中强调成本责任中心主要考核责任成本降低,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降低额=

目标(或预算)成本(费用)-实际成本(或费用)

(单位:元)

显然这是个错误的公式,减掉的不应是实际成本,而应是责任成本。

1.2 责任成本降低额是什么?书中强调责任中心成本降低额是目标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差,这与财务会计有何区别?若无区别为何是责任核算?

1.3 量差何在?书中责任核算内容没有涉及量差,而在第八章目标成本控制的第二节,比较详细地阐述了量差计算,即(P146)

数量差异=(实际用量-标准用量)×标准价格

遗憾的是,这一正确的计算公式,在责任核算计量中没有派上用场。

2 一种倾向

因为疑惑,笔者翻阅了崔教授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成本管理会计》,书中第十章责任会计的第二节责任中心和业绩考核(P162-163),与上述差错使用同一实例,同样有三点差错。

带着疑惑,笔者查阅了几部管理会计教材,发现内容大同小异。它说明,在管理会计教科书中,确实存在着一个责任核算应如何阐述,内容如何安排的问题。

书中崔教授定义的责任会计是一种要求对“责任中心进行业绩考核的会计”(P268),强调责任会计的实质是“企业为加强内部管理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P269),认为责任会计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建立和健全信息跟踪报告系统”(P271),即完整的日常记录、计算和积累有关责任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系统。这是个正确的观点。但是当笔者拜读了责任会计全章各节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成本中心后发现书中自始至终找不到能体现责任会计定义,反映责任会计实质,实现责任会计目的,贯彻责任会计原则,进行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对此缺陷进行分析、纠正,对责任核算制度进行一番探索。

3 一点探索

笔者认为,责任核算的实质是单位内控制度,需要有扎实的标准化基础工作,在明责、放权、激励之后才能推广。下面从责任核算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环节进行粗浅分析。

3.1 责任核算的确认

责任核算确认一般是指对责任单位发生的需要纳入责任考核范围的经济业务,根据职业判断所做出的认定。下述实例的数据已被纳入责任核算(见表2)。

3.2 责任核算的计量

责任核算的计量是根据有关计算程序、方法和要求,对确认的经济业务进行计算和量度。

该厂责任核算制度规定,车间只负责量差,按产品品种、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动费用和制造费用分别计算量差差异额和差异率,偏差范围允许值为±4%,并根据计算将偏差的例外情况及时向厂部报告。

3.2.1 直接材料责任成本及其差异的计算

根据确认的经济业务,车间直接材料的责任成本及其差异如表3。

计算可见,一车间这次购料、投料,两种材料节约7000元,节约率3.5%,综合量差在偏差允许值以内。但乙材料节约率-5%,超过允许值是个例外,应分析原因。若是用量标准宽松,不经努力就使材料耗用下降5%应修改标准;若因操作人员改进下料方法或革新加工工艺,这种节约应予肯定和奖励。

3.2.2 直接人工责任成本及其差异的计算

根据确认的经济业务,计算直接人工责任成本及其差异如表4。

计算可知,一车间产品制造中因为少用5000个工时,节约直接人工费用3000元,节约率11%大大超过偏差允许范围值,因此要认真分析大幅度降低工时的原因。是改进操作方法、改进工艺流程、提高设备利用率,还是定额工时不准过于宽松,从而采取适当措施。

3.2.3 燃动费用责任成本及其差异的计算

根据确认的经济业务,车间耗用燃动力的责任成本及其差异计算如表5。

计算可知,一车间产品加工制造中,因为节约用电2000度降低燃动费用1000元,降低率10%,大大超过偏差允许范围,应分析节约用电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3.2.4 制造费用责任成本及其差异的计算

根据确认的经济业务,车间发生的制造费用,有价差、量差、产能差异和预算差异等多种复杂情况。一般说只有量差由车间负责,价差、能差、预差因发生原因各种各样由厂部负责。在此所以全部计算出来,是为了全面反映差异情况,以便较细地分析差异原因,并不要求车间全部记账。

根据确认的经济业务,车间制造费用的责任成本及其差异计算如表6。

制造费用差异分析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车间制造费用差异较大,比如综合差异率为-6%,且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差异率都属例外,应分析原因。而预算标准与实际耗费的预差、生产能力利用不足造成的能差都较大。固定和变动制造费用都节约较大,特别是量差超差较大。而量差差异率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工时降低过大,像对直接人工费用分析那样,应认真分析大幅度降低工时的原因。这个问题解决了,制造费用差异过大的原因也就解决了大半。

3.3 责任核算的记录责任核算记录,是指对发生的责任核算业务,依据计量结果,编制会计分录,登记有关账户。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按照“单轨制”设计账户体系。在责任单位,核算的主体账户(“基本生产成本”)登记标准成本,与主体账户相对应的账户(“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登记责任成本,两者的差异即量差登记在“责任成本差异”账户中。

3.3.1 会计分录

3.3.1. 1 内购直接材料投入生产

(1)材料内购

(2)材料投产

3.3.1. 2 计算并支付直接人工工资

(1)提现(按实际工资0.66×40000=26400元)

(2)结转应发工资(按责任成本0.6×40000=24000元)

(3)支付工资(按实际应发工资0.66×40000=26400元)

3.3.1. 3 结转燃动费用

(1)结算燃动费用

(2)结转燃动费用

3.3.1. 4 结转制造费用

(1)支付制造费用

(2)结转制造费用

3.3.1. 5 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3.3.2 登记账户

下面登记的是责任单位一车间的主要账户,其它账户从略,如图1所示。

3.4 责任核算的报告

如果责任核算计量、记录的是责任成本,那末责任核算报告披露的也肯定是责任成本。

下面是根据责任核算记录编制的一车间责任报告,见表7、表8。

(产量1000件,金额单位:元)

(单位:元)

3.5 责任核算小结

3.5.1 责任核算的实质

责任核算的实质是一种企业内控制度。显然根据论文中责任核算实例,可以看出责任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都有标准,都可做到随时将责任完成情况与标准相比较,从而及时发现差异,分析解决,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时时、处处控制。

3.5.2 责任核算的原则

责任核算的五项原则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可控性、及时性、反馈性原则,关键是责任成本的可控性,而各种耗费中的数量方面恰恰是能控的,价格则是不可控的。因此,考核责任单位主要考其核耗费的数量方面,计算量差,反映量差。而量差正是标准成本与责任成本的差额。

3.5.3 责任核算的特点

责任核算,特别是责任成本的一个显明特征是成本的可控性,即把成本中的不可控因素一定剔除,剔除后的可控成本是计算责任成本的基础。

3.5.4 责任核算的账户

在“单轨制”下,实际上把制造成本中的相关账户下放到了责任单位,公司的财会部门不再进行一般制造费用核算,而是在责任单位编报责任报告的基础上,用价差等费用调整责任成本,计算实际成本,在此基础上再计算税前利润。

4 几点建议

上述分析可见,《成本管理会计》一书的第十四章责任会计只是一般地阐述了责任核算与分权管理的关系,责任核算的意义,责任中心的划分和内部转移价格制订等等,没有阐述最重要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果说也阐述到责任核算的计量和报告的话,因为考核指标计算的差错,使其计量、报告与财务会计完全一样,根本不能反映责任核算的原则、内容和特征,没有实践意义。据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4.1 深入管理实际

高校会计教师应深入企业,总结我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丰富经验,修正、充实和深化教材内容。

4.2 总结实践经验

上世纪90年代初,财政部曾大力推行责任会计,涌现出邯钢、涿化等一批典型经验,以后又有很大发展。我们应总结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上升为理论,在全国推广。

4.3 理论联系实际

浅谈醉驾助力车的刑事责任辨析 第2篇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胡华寅编辑:studa121

1论文摘要 在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助力车的现象较为突出,该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差异,亟须颁布指导性案例或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标准,保证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

论文关键词 危险驾驶 醉酒驾驶 助力车 刑事责任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修正案

(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对此,公安机关开展整治酒驾专项行动,司法机关对酒驾者依法定罪量刑,依法惩治了一批醉酒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人。在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助力车的现象较为突出,但由于当前对于燃油助力车和电动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还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造成醉酒驾驶助力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既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也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明确。

一、醉酒驾驶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理论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电动车类型浮动于机动与非机动车标准之间。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划入机动车范畴。因此,醉酒驾驶该类助力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而且现实中部分助力车速度与摩托车不相上下,一旦发生事故,冲击力较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如果该行为不入刑,会导致部分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肇事者免于受到法律制裁,不利于预防交通肇事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从这一立法看,我国法律对机动车的界定主要注重其功能性和目的性。所谓功能性,是指机动车必须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所谓目的性,是指其必须用于人员乘用、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因此,较为常见的电动自行车,并不能认定为机动车。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

还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可以将超标助力车参照机动车管理,但机动车辆和参照机动车辆管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特别是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刑法罪名解释,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无权扩大这方面的解释。因此,在不能认定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前提下,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酒驾驶助力车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差异

从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来看,醉酒驾驶助力车案件在很多地方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有的地方,完全依据机动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司法鉴定意见,对醉酒驾驶助力车经鉴定属轻便摩托车,均认为属于在机动车的范围内的,适用危险驾驶罪予以定罪处罚。如某

城区检察院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间,共受理审查起诉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59起,其中醉酒驾驶燃油助力车和电动助力车案件31起,占19.5%,均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而且该31起醉酒驾驶助力车案件中,全部为无牌号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占67.7%,均被以危险驾驶罪以及具有无牌号驾驶、无证驾驶等酌定从重情节,判处拘役刑罚。

而另一些地方,则对醉酒驾驶助力车行为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例如,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宣判的一起电动车醉驾案中,法院考虑到“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将此案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最后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

三、醉酒驾驶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建议

对于醉酒驾驶助力车行为,笔者建议区分购买途径、是否私自改装等情形,区分认定应否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对于从正规渠道获取合法生产的助力车,其醉酒驾驶行为不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犯罪;对醉酒驾驶私自改装的超标助力车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醉驾合法生产助力车缺乏危险驾驶主观故意。醉驾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一,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不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二,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醉酒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驾驶的系机动车。对于现实中的电力自行车、燃油助动车等助力车辆,国家标准较为严格。如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按非机动车管理: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助力车的气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二是助力车的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三是助力车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的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四是30分钟内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五是助力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对不符合此标准的“燃油助力车”,应为轻便摩托车,按机动车管理。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意味着超出重量超过40公斤、时速超过20公里等标准的助力车,都应纳入机动车管理,只有过了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几道大关后,才能合法上路。但这些标准首先约束的应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行为。作为消费者,助力车的驾驶人员尽管也可能意识到其车速等标准过高,然而只要其是在政府允许销售的场所、购买政府允许生产的助力车,其就有理由相信自己购买与使用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其也有理由认为其酒后甚至醉酒时所驾驶的系非机动车。因此,在行为人醉酒驾驶合法生产的助力车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醉酒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也就不应当追究其危险驾驶刑事责任。

其次,醉驾合法生产助力车定罪过于加重车主责任。一是仅依据行业内部技术性规定界定和决定刑事责任有失公允。从司法实践看,对助力车的车检司法鉴定,主要是参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均属于行业内部技术性标准,而且对助力车的标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确定因素,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和争议。例如一些电动车销售商认为,城市规模不断扩大,20公里的时速,市场很难接受,“超标”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交警、法院等都按照现在的国标,把超标车视为机动车处理,对电动车行业的打击将是巨大的。因此,以此判定助力车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并决定是否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对醉驾助力车行为人存在不公平之处。二是因助力车行政管理不到位而刑事惩罚使用人有失公允。助力车作为一种经济实用、方便快捷、操作简易的新型交通工具,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青睐,已经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

工具。但目前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失之于宽,造成源头管理失控,很多销售车速严重超标助力车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致使不合格助力车大量上路;同时,很多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未对助力车实行有效的管理,以至于大部分助力车车主认为,助力车可以不用上牌,偶尔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还不用担心记分和罚款,方便省事,属于交了钱就可以上路。在这样的行政管理尚不规范、还不到位的情况下,车主驾驶自认为不属于机动车管理范围的助力车发生醉驾行为,却直接上升到运用刑事法律予以调整,存在将行政管理不到位责任转嫁给助力车使用人之嫌。

再次,醉驾私自改装的超标助力车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建议谨慎认定醉驾合法生产助力车行为的危险驾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看到,对醉酒驾驶私自改装的超标助力车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助力车经过私自改装后,其使用性能已经超越生产者、销售者的设计、制造范围,造成助力车超标的原因已经排除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生产监督部门的责任,即使有些使用者是在销售者的指示提醒下进行改装,但其最终也是出于自身意愿进行改装,理应对该改装车辆产生的各类后果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醉酒驾驶经过改装的助力车,一方面说明行为人具有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明知性,即明知驾驶的助力车已经超越时速20公里以下等国家标准,具有机动车的功能性和目的性,应当划入机动车范畴,却仍然醉酒在道路上驾驶。当然,如果能够证实该车辆属于使用人临时借用等无法知道其经过改装的事实,应当予以除外。另一方面,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即经过改装的助力车,车速大幅提升,其性能接近甚至等同摩托车,具有较强冲击力,一旦行为人醉酒驾驶该类助力车,势必产生与驾驶摩托车相近的危害公共安全性,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予以追诉处罚

参考文献:

企业社会责任辨析 第3篇

本文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从发展的角度

如果一个人食不裹腹,还应该谈论道德吗?这曾成为一时的话题。古典经济观给个人的"自私自利"行为应有的尊重,指出这是人类发展的发动机,财富的增长在于对私利的不懈的、创造性的追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容的。弗里德曼将其表述为企业的唯一责任就在于利润最大化。是的,在物质匮乏的时代,生产更多的产品本身成为最大的道德行为。而当我们不再为生存而担忧,人们开始不断思考生存本来的意义,尤其在许多企业造成巨大的负的外部性,引起环境的恶化、物质资源的浪费、有害于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政府和中间组织资源有限时,更是如此。股东的资金并非生产的唯一稀缺资源,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越来越大,利润最大化成为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人力资本对剩余收益权的要求与日俱增。实践中,到90年代《幸福》杂志企业排名中前500名的大企业80%以上都有伦理规范。美国有29个州对《公司法》给予修改,将经营者的关注点转向利益相关者。现在,人们致力于这一观点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实现,将更多相关者的利益融入决策中,建立起一个制度的保障,让社会责任成为影响所有公司决策的一个前提,加大非股东利益者的投票权,还是另建一个相制衡的权利机构,相关问题还在探索中。我们认为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说,我们也应审慎的看待这一问题,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工具就是边际分析,只有这种利益的转移边际上增进了社会福利时,我们才能称其为某种优化,不能由于美好的想法而简单的定性。我们也不要期望太鬲,问题只能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而逐步解决。

从利益统一性

信任,因安然事件而关注倍增,被认为是节约交易成本的有效方式,是达到无摩擦世界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随着竞争的加剧,消费者主权意识的增强,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体现在哪儿?顾客究竟在购买什么?人们将注意力转出实体之外。前几天,我们同学买手机,通讯市场的价格比专卖店便宜100多元,但他最终选择了后者,我想这100元就是信任的的价值、品牌的价值。一般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在顾客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增进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企业文化的建立,吸引优秀人才,这些都会有益于企业的长期价值。

社会系统的角度

企业是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不仅仅是企业,社会成员都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科尔曼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中,对于人与入之间的关系从家庭到社会的扩展作了阐述。在工业化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各个家庭对本户事务承担义务,个人主要求助于家庭;而在现代社会中,工作成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的社会交往方式成为生活的主流,法人成为社会责任的主要承载体。有了社会的根基,企业和个人才能有更广阔的发展。

那么,如何来保证企业有内在的激励承担社会责任呢?

1.从企业自身方面讲:要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感,体现在宗旨的设计中,体现在战略上,落实到具体的准则中。另外在企业文化的建设上,使它成为企业一种自觉的行为。

责任核算的辨析 第4篇

一、成本、费用与支出的含义

(一) 成本的含义。

成本是会计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概念, 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成本泛指取得资本和财产的代价。狭义的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特定产品 (或提供劳务) 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的总和, 这种耗费必须与特定的产品 (或提供劳务) 一一对应。不论何种解释, 作为一个价值范畴, 成本在市场经济中是客观存在的。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们必然要计算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耗费, 这就促使成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处于不断地变化发展之中。在现代成本会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成本概念, 如: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目标成本、标准成本、变动成本、固定成本、责任成本等, 从而组成了多元化的成本概念体系。从成本核算的角度, 可将商品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已经消耗的生产资料所转移的价值和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之和看作是产品的理论成本。传统的成本概念仅指狭义的成本, 即产品成本。

(二) 费用的含义。

费用也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加以解释,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广义的费用概念作出如下定义:“费用是指会计核算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减少, 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 但不包括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经济活动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 由此可见, 广义的费用概念涵盖了损失在内。狭义的费用概念主要倾向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支出, 包括: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于费用所做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 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 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由此可见, 费用包括了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消耗的材料、支付的职工薪酬、机器运转发生的磨损费用和维修费用等;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耗费主要有销售费用;企业为筹资发生的利息费用;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公司经费、办公费等。

(三) 支出的含义。

支出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 在一定时期内由经济主体的支付行为所导致的资源减少。概括地说, 支出泛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各项活动, 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和非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及耗费。

二、成本、费用与支出的分类

(一) 成本的分类

1.为了科学地进行成本管理, 准确核算产品成本, 必须按照一定标准对成本进行分类。

其中最主要的是按照经济内容和经济用途进行分类。按经济内容分类, 通常可将成本划分为外购材料、外购动力、职工薪酬 (工资、福利利等) 、折旧费、修理费、其他支出等, 这种分类可以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生了哪些生产经营费用, 数额是多少, 据以分析各个时期各种生产经营费用的结构和水平, 并为制订有关计划和定额提供资料。但它不能说明各种费用的用途, 因而在产品核算过程中还可将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划分为若干个项目, 也称为产品成本项目, 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以上三个成本项目就是“成本三要素”。

(二) 费用的分类

产品生产企业的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已销售产品的成本和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确认的费用, 也称作生产费用, 企业为生产产品 (或提供劳务) 等所发生的产品成本和劳务成本是由生产费用构成的。另一类是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 称之为期间费用 (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可见, 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是不相互交集的两个概念, 生产费用的概念中不包括期间费用。但二者在实际核算过程中也有联系, 都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耗费可将之合称为生产经营费用。它们的区别在于:生产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和劳务成本;期间费用不计入产品成本和劳务成本, 而是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 支出的分类

支出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各项活动所发生的开支和耗费 (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和非生产经营活动) 。从核算范围看, 泛指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按其性质划分, 可分为收益性支出、所得税费用支出、资本性支出、利润分配性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资本性支出是指取得的财产或劳务的效益可以及于多个会计期间所发生的那些支出。如:企业购买固定资产 (房地产、机器设备等) 、无形资产 (商标、专利等) 的支出等, 这种支出在以后资产使用中按收益情况分期将其价值计入各期费用。

收益性支出又称收益支出, 是资本性支出的对称。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因而由本年收益补偿的各项支出。如: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所耗用的材料费用、工人工资等, 这种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并与当期的收入相配比。

所得税费用支出是指对从事工商经营的企业和应纳税的个人, 就其经营所得或高于计税收入所得而缴纳的税额, 这种支出以费用形式体现在企业财务核算中。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 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 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的支出, 如: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性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这种支出不作为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利润分配性支出是指在利润分配环节发生的支出, 如:股利分配支出等, 同营业外支出一样, 这种支出也不列为企业当期费用核算而直接参与税后利润分配。

三、成本、费用与支出的相互关系

支出泛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开支与耗费, 涉及范围最广泛, 包括费用和成本, 也可理解为形成费用与成本的前提和基础是支出, 支出中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的部分 (也是支出的基本组成部分) 是费用, 生产费用的对象化对某种具体的产品上即形成该种产品的成本。由此可见, 生产费用是计算产品成本的基础, 产品成本是生产费用的最后归宿。

工业企业的支出、费用和产品成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为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有关成本、费用与支出的相互关系, 可以通过一道经济业务题来详细解析。

××公司20××年6月份有关费用资料如下:生产耗用原材料60000元, 辅助材料2 000元, 燃料3 000元, 电费2 000元, 生产工人工资10000元, 车间管理人员工资5 000元, 车间办公费400元, 生产用机器修理费l 000元, 企业管理人员工资30 000元, 电话费1 000元, 支付购买原材料所借款项150 000元的利息8 000元, 支付购买车间用设备所借款项500 000元的利息10 000元,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损失1 000元。

如何根据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正确归集核算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费用、生产费用、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这就需要对成本、费用与支出的概念有较为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由上述成本、费用与支出的含义及分类可知, 支出泛指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 本题中支出就是各项经济业务数据相加的合计数;而生产经营费用从核算范围上看, 包括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 是支出中的一部分, 即收益性支出, 从数值上看, 包括除了清理固定资产损失之外的全部支出, 将这些支出相加合计132 400元, 即为生产经营费用;

对于生产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由上文所述可知, 生产经营费用包含生产费用, 生产费用更强调费用发生的目的性 (是在企业产品生产的过程中, 为产品生产所消耗) , 发生的能用货币计量的生产耗费, 是与特定的产品相关联的支出, 包括除利息和固定资产清理损失之外的支出, 将这些支出相加合计82 400元为生产费用;

除生产费用之外, 期间费用是构成生产经营费用的另一部分, 从数值上看等于生产经营费用减掉生产费用, 132 400-82 400=50 000元;

产品成本是对象化的生产费用, 也就是说产品成本是由生产费用转化而来的, 按照计入方式划分包手直接计入费用和间接计入费用, 本题中直接计入费用合计77 000元;间接计入费用合计5 400元;

综上所述, 成本、费用与支出是一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只有遵循成本核算的原则和要求, 严格区分成本、费用与支出的界限和范围, 才能真实、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 为企业管理者制订价格和进行生产经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摘要: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发生多种类型的经济业务, 涉及若干种经济利益的流出, 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业务, 在产品成本核算过程中要想正确核算产品成本, 正确理解成本、费用与支出的含义、核算范围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对成本、费用与支出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支出,费用,成本

参考文献

[1] .《支出、费用与成本的区别与联系》, 尤敏,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10

[2] .《支出、费用、成本的界定及其相互关系》, 仇俊林, 株州工学院学报, 2001.7

[3] .《会计学中支出费用成本与损失的涵义及其关系》, 姜明, 中国成人教育, 2003.2

挂车司机工资核算及责任 第5篇

甲方:杨雷

乙方:

身份证号:

一、工资核算:

1、工资提成比例:挂车运费中提成7.5 %

2、保底工资:4000元/月,一月工作满勤26天提成总额低于4000元,按4000发放。

3、工资中含餐补、住宿补贴、通讯费及社保。

4、招待费统一安排。

5、挂车运输费用按吨位核算,周边为4.8元/吨,泉塘(三一)为17元/吨,混泥土为24元/吨。

6、车辆未足25T,以25T进行核算。

7、因公司需要的过路过桥费用实报实销,其他由自己负责。

8、车辆维修保养先报告车辆主管,然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二、司机义务

1、挂车司机属承包性质,无节假日,须随叫随到。不服从调配,延误工作进度,罚款100元/次。

2、挂车司机负责单据的签收,须及时返还客户签收的单据。如有丢失或遗漏,友司机负责及时补回。如未及时返还单据,以100元/张处罚,如丢失单据,200元/张处罚。

3、车辆因维修保养不力而导致误工、配送不及时等现象,根据情节严重处理罚款200-500元/次。

4、公司对货物超载负责,出现拦车第一时间通知车辆主管处理,其他违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赔付,然后司机承担差额的30%。如交通事故损失1000元,保险公司理赔600元,则司机所需赔付为:(1000-600)*30%=120元。

5、挂车司机应保证公司运输需要,如需请假,则扣除请假天数相应工资,计算公司为:(当月工资÷当月天数)×请假天数。

6、车辆载重不得超过70T。

7、挂车司机须向公司支付风险抵押金5000元,在工资中扣除。

8、挂车司机必须保证车辆的车容车貌,每天必须检查车辆保养及车辆的正常行驶范围内的各项检查事项,如果发现因此事项的原因而造成车辆故障耽误正常运输,每次视情节严重性给予200元—500元罚款。

9、如果司机要求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车辆主管以保证车辆正常运输,如违约则扣除司机本人风险抵押金5000元。

三.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时间:

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辨析 第6篇

(一) 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按照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高低 (1) 可以分成3类, 分别是控制 (持股比例大于50%)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持股比例在20%到50%之间) 以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持股比例低于20%) 。这3类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计量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事实上被分为了两种情况:投资方取得被投资方的股权后, 持股比例大于50%的属于以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持股比例低于50%的属于以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于通过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不需要再区分同一控制下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两种情况,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 (4)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以上5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示, 但经过分析就可以看出, 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无商业实质的情况外, 其他几种情况事实上均要求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成本。这样处理实质上是遵循了市场理念, 也就是认为双方的资产交换是建立在充分讨价还价的公允条件下的, 因此交易发生后, 资产的价值应当调整为公允价值。而事实上, 假如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家企业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则真实情况可能远非如此, 简单地使用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 很可能只会扭曲会计信息。例如, 假设甲企业集团下有两家子公司A和B, A为上市公司, 当A公司的利润水平不能满足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时, 甲企业集团可以先将B公司的股权低价转让给A公司, 再以公允价格收购, 从而使A公司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 改善A公司的盈余状况。

(二) 以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持股比例大于50%) ,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方支付的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 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不得确认损益。从会计理论角度来讲,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使用的是权益结合法。《企业会计准则》之所以采用权益结合法, 是因为准则制定者考虑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利益在集团内部的转移, 合并条件很可能有失公允, 而且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看, 也并不可能因为合并而产生新的资产或损益, 所以一律要求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三) 两种规定的矛盾之处

在同一控制下, 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显然存在矛盾之处。合并双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允, 并不可能完全因为合并比例不同而有实质上的变化。当股权交易比例低于50%时, 双方照样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反之, 股权交易比例高于50%时, 也很可能是公允交易, 而交易被认定为公允交易还是非公允交易会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合并方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因此, 对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计量是不应当按照合并和非合并来作为不同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标准, 而应当按照其经济实质来区分。否则, 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双方很可能人为地对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股权数量进行调节, 从而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

二、后续计量相关问题分析

(一) 后续计量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当企业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达到控制标准, 属于对子公司的投资;或者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后, 应当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也就是说, 持股比例在两端的长期股权投资, 不论是同一控制下取得的, 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 都要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反之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因此, 按照准则的规定, 无论是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在处理个别业务时, 确认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都要以被投资企业实际发放的现金股利为标准。而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是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 一般来讲要低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这样会导致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净资产利润率偏高。但是, 从实际情况来看, 即使在母公司最初取得子公司控股权时, 双方处于非同一控制, 而母公司一旦取得子公司的控股权后, 双方也就演变成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集团, 母公司照样可以干涉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及股利政策, 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另外一个重要的会计问题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问题, 企业在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确定其可回收金额及予以计提的减值准备。这样当母公司认为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偏高时, 也很可能通过计提减值准备的办法将其冲回。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很可能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 甚至助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不正常干涉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滥用。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既可能发生在集团内, 也可能发生在集团外。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结转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将出售所得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而企业在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既可能以公允价值计量 (以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 , 也可能以账面价值计量 (以合并方式取得的) , 既可能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给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企业 (获得不公允的对价) , 也可能转让给集团外的非同一控制企业 (获得公允的对价) 。这样企业事实上可以有4种方式来选择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收益:账面价值对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对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对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对公允价值, 众多的选择只会造成会计处理的混乱以及会计信息的失真。

企业的经济业务千差万别, 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面如果侧重于从形式上进行规范, 反而会给企业留下较大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空间, 使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表达脱离经济实质。长期股权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矛盾之处就在于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以账面价值计量为基础的权益结合法。如果准则可以取消权益结合法, 对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不再区分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形式, 而统一规定如果以不公允的对价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要调整为公允价值, 则可以使相关问题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新准则“所得税费用”核算变化辨析 第7篇

1. 会计科目的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所采用的会计科目是“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所采用的会计科目是“所得税费用”, 突出了所得税是“费用”要素, 纠正了将“所得税”作为利润的传统观念。

2. 核算内容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得税是按税法计算的当期应缴所得税十当期发生或转回的收入、费用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得税费用是当期所得税费用 (按税法计算的当期应缴所得税) 十递延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收益 (资产、负债暂时性差异变化导致的) 。

(1) 当期所得税费用, 是以税法为基础计算的当期应缴所得税, 即从“会计收益”调整为“计税收益”再乘以当期税率。

(2)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递延所得税费用, 是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及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产生的。

递延所得税收益, 是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及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产生的。“新准则”将上述两方面都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 (“收益”为贷方) 。

(3)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4)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3. 所得税费用核算程序变化

(1) 《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得税的核算程序是:

(1) 由“会计收益”调整为“应税收益”, 包括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

(2) 将“应税收益”×当期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

(3) 计算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4) 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 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原债务法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十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十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十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 《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得税费用核算程序是

(1) 由“会计收益”调整为“应税收益”, 包括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2) 将“应税收益”×当期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

(3) 期末, 确认“暂时性差异”, 剔除不能确认数额;

(4) 将期末能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适用税率=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调整额, 根据调整额, 作上述“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十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变化示例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 其中:

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 (一减少) 一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十减少)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1) 一般情况下计入利润表; (2) 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调整商誉; (3) 确认时计入权益的交易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计入权益。

示例1, 任我行公司20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金额及计税基础如下表:

该公司2007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万元,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0万元,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2007年该企业应交所得税为5.28万元。则该公司2007年所得税费用为:

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十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50×33%=16.5 (万元)

确认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10×33%=3.3 (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16.5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10) 一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3一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 =4.2 (万元)

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5.28十递延所得税费用4.2=9.48 (万元)

示例2, 假设康熙公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每年应交所得税均为3万元,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2006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 2007年资产减值准备转回3万元, 2008年资产减值准备转回2万元, 无其他会计与税法差异, 假设2006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0, 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则该公司各年的所得税费用计算如下表:

注意:在采用资产负债表核算递延所得税时, 如果预计转回期的税率能够合理确定, 发生时按预计转回期的税率核算。另外, 不论发生或是转销期间, 如果税率变动, 均应按变化后的税率进行调整。

另外,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 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 如果不能, 企业不应确认。

三、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企业在所得税费用核算时必须注意, 不是所有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都计入递延所得税费用。

1.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 8号——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 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 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计入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

2. 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 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收益) , 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与原来《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核算理念完全不同。本文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所得税》主要变化和所得税费用的简便核算作简要分析, 明确其差异, 为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提供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所得税费用,会计准则,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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