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规则

2024-05-12

优惠原产地规则(精选6篇)

优惠原产地规则 第1篇

一、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优势及推广中的问题

对于不断衰弱的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来说,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方兴未艾。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主要是根据区域性关税优惠制度签订的 (一般是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协定) , 在区域内部实行关税优惠, 而区域外国家则不能享受。成员国之间对清单内产品相互给予的关税优惠幅度普遍较大, 彼此货物通关时可享受自由贸易区关税税率, 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优惠, 进而在国际贸易中大幅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作为互惠的优惠政策, 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长远的影响, 将在未来的一段时期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成为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优惠政策。

相较于普惠制原产地证而言,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优势更为明显。欧盟等主要普惠制给予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 在环保、检疫等方面设置贸易壁垒, 欧盟和日本还相继调整其普惠制方案, 对部分产品不断减少优惠幅度直至实施毕业, 我国出口企业利用普惠制享受优惠关税的机会已经越来越少, 对我国出口产品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而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关税优惠是对等互惠的, 受到的贸易壁垒非常少, 这为我国低廉的劳动力和原料成本的产品出口带来了极大的优势,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大幅关税优惠就更具有诱惑力, 促使企业开发新的贸易市场。

对于不断加快步伐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及新诞生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我国的出口企业和部分签证人员反应则较为迟缓,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出口企业缺乏主动性, 使用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意识淡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可作为一项企业在对外出口贸易谈判中的有利筹码, 使我国企业占据更大的竞争优势, 然而许多出口企业对此没有足够认识。现阶段许多出口企业对新的区域性贸易合作保持漠然的态度, 对检验检疫机构能签发新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也关心甚少, 即使自己的企业有清单内的产品出口至协议国也不申请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致使企业错失了获取经济实惠, 提高产品竞争力的良机。

另外, 部分出口企业缺乏使用优惠政策的主动性, 企业在客户的要求下才不得不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而且在申请后也不能充分利用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实惠。甚至一些出口企业会出现抱怨国外客户为何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的情况, 认为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需要缴纳一定的证书费和签证费, 申请手续也比较复杂。还有一些出口企业虽然知道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相关政策, 但是对操作规则、申领程序不了解, 以致一份证书多次修改重发, 不仅影响出口产品清关, 也影响到签证效率和严肃性。

二是部分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对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认识不足。

检验检疫部门现阶段比较重视签证量较大的普惠制原产地证的宣传、签证和统计情况, 对签证量较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签证人员来讲, 由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近几年来产生的新事物, 而且在不断地增加新的成员, 对于不同区域的原产地证书有不同的签证规则, 每种原产地证书又有不同的格式和要求。导致部分签证人员对新的区域性原产地证书了解不够透彻, 对于企业咨询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疑问, 不能给予完整、准确的回答, 影响到签发的区域性原产地证书的签证质量。因此, 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人员尽快熟悉签证规则, 深入研究相关优惠政策, 及时解答出口企业提出的疑问, 签发准确无误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二、做好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签证推广的几点建议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 检验检疫机构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帮助出口企业享受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带来的实惠。那么, 检验检疫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进一步加大区域性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和推广?下面就如何做好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签证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准确掌握签证国家及相关清单产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基于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协定, 每一个贸易协定的成员国之间享受相互的优惠政策, 并只是对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实施优惠税率, 并不是针对所有的产品。如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就由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向与我国签订协议的成员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就各国降税清单内的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因此, 在检验检疫签证过程中, 不仅要熟知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成员国, 而且要熟悉进口国家的优惠产品范围, 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区域性原产地证带来的实惠。

第二、密切关注关税优惠动态。对于降税清单内的不同货物, 成员国是给予不同的关税优惠的, 就像欧盟不断调整普惠制方案一样, 各成员国之间通过谈判, 给予关税减让的货物范围和优惠幅度也不断的增加, 因此, 及时掌握关税优惠动态, 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抓住贸易主动权, 创造更大的利益空间。

第三、完善原产地证业务系统。可设想原产地证业务系统与报检系统对接口, 企业出口产品根据HS编码自动对应到原产地证业务系统, 自动识别可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种类, 在企业申请端和签证端都能够清楚的了解企业出口产品的签证情况, 也可给企业适当的提醒, 促进出口企业选择申请更加优惠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

第四、提高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签证质量。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签证规则较其他原产地证更加严格, 政策性和技术性更强, 其准确性、真实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关税减免, 更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 因此, 检验检疫签证人员应加强对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学习, 熟练掌握新产生的各种签证规则, 深入研究优惠政策, 保证给企业提供快速有效的咨询, 提供高效准确的签证服务。

第五、提高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检验检疫机构应充分发挥政策优势, 有针对性的召开宣贯会, 将新的政策传达给出口企业, 将新产生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推荐给相关出口企业, 向企业分析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益, 引导企业了解、接受、利用政策争取合法的经济效益, 充分调动企业申请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主动性。及时举办申领员培训班, 将新的区域性原产地证书的签证要求、操作规范等传达给企业的申领员, 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为企业能够享受到新的优惠政策做好基础工作。

第六、建立有效的检企沟通平台。检验检疫机构与出口企业之间可以建立联络机制, 一方面检验检疫签证人员与签证企业管理层建立长期的服务机制, 及时向企业传达优惠政策, 听取企业之所需;另一方面通过网络搭建联络平台, 将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最新动态、相关的原产地规则、证书的填制、申请程序以及有关签证要求等内容及时通过互联网发布, 开设交流专区, 摘录相关专业性文章, 还可以通过网络与检验检疫进行沟通和交流。建立有效的检企沟通平台, 有利于检验检疫机构了解企业所需, 不断提高签证的质量和水平。

优惠原产地证申办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2篇

申办流程:

一、先确认要出口的国别和地区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FORM A(目的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奥地利、卢森堡、丹麦、比利时、芬兰、荷兰、法国、德国、爱尔兰、希腊、意大利、瑞典、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挪威、日本、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瑞士、土耳其、列支敦士登。

2、《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 :(目的国: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柬埔寨、老挝、越南、文莱、缅甸)

3、《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4、《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新加坡)

5、《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新西兰)

6、《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秘鲁)

7、《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巴基斯坦)

8、《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F):(目的国:智利)

二、按照产品HS编码对照“关税减让表”确认所出口产品是否享受优惠关税

自动查询网站:网上商务认证中心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域性优惠关税查询 http://59.40.185.205/dpq/web/index.jsp

(注:新加坡取消所有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所有产品均可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不用查询关税减让表。)

三、申领证书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网上下载或向窗口索要。

2、出口商业发票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

3、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网上下载或向窗口索要。

4、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四、申请签发“后发证书”、“更改证书”、“重发证书”

1、申请签发“后发证书”

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五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货物出运前却有实际原因未能及时申请,事后申请办理“后发证书”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方予办理。办理后发证书时,申请人应提交提单或运单,由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第四栏

加盖“后发”(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后发证书的申请、签证日期按申请办理证书时的实际日期填写。

2、申请签发“更改证书”

如果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必须书面说明合理的原因和提供真实的依据,同时退回原正本。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签发更改证书。更改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和原发证书相同。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更改说明;

(2)重新提交出口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各一份;

(3)退回原已签发的证书;

3、申请签发“重发证书”

如果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申请人重新申请签发证书时,必须在《国门时报》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填好重发原产地证说明,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发证书,重发证书的第四栏加打下列批注: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打上原证书号)dated...(打上原签证日期)which is cancelled.并在证书的第四栏加盖“复本”(DUPLICATE)印章。重发证书的编号为原证书编号后加英文大写字母D。《国门时报》的联系电话为:010-64194020,64194016。重发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实际申办日期。重复证书提交如下资料:

(1)先在《国门时报》上作遗失声明;

(2)重发原产地证说明;

(3)重发新证书的签证日期和申请日期应为实际申报的日期;

(4)重新提交出口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优惠原产地规则 第3篇

摘 要:随着我国对外自贸区建设向更深层次进一步发展,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际应用效果日益受到关注。实际上,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运行具有双向性,即促进机制与抑制机制并存,其最终效应取决于双向运行机制的实力对比。以江苏—东盟出口为对象,构建了贸易引力模型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双向运行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优惠原产地规则;促进机制;抑制机制;贸易引力模型

1 问题的引出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对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建立后的贸易效应进行分析时,并没有把优惠原产地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考虑进去。自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建立之后,对原产地规则的研究日趋增多。研究发现,合理利用优惠原产地规则可以保护区内产业发展、促进区内贸易、增加投资,如Kim et al.(2013)以151个国家16年的面板数据为基础,对原产地规则的贸易创造效应做了定量分析;还有研究发现,优惠的实施会产生成本,如Cadot ( 2005)估算NAFTA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平均成本约为交易额的6.8%,执行成本约为1.9%。可见,作为自贸区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其福利效应已开始出现二元分化,即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运行具有双向性,即促进机制与抑制机制并存,其最终效应取决于双向运行机制的实力对比。以往研究对优惠原产规则的促进机制关注较多,尚缺乏对优惠原产规则的抑制机制的具体分析,更缺乏优惠原产地规则对特定自贸区实施后的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论文研究因而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2 理论框架

作为判断商品和服务由哪国生产的判断依据——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受到政界及学界的一致高度关注。如前所述,优惠原产地规则既可以提升成员国福利并刺激区域经济发展,即所谓“促进机制”;也可以因其核算复杂、增加交易成本与时间成本等原因而被用作隐蔽的非关税壁垒,即所谓“抑制机制”。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这种双向作用机制的发挥,与全球范围内保护贸易与自由贸易“你进我退”的相互争夺相呼应,成为贸易政策领域的一个最新进展。具体而言,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双向运行机制可细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促进机制,或称之为“正回馈模块”,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途径发挥其作用:

第一,自贸区内优惠原产地规则与海关税则的配套实施,保证了区内成员国的利益,能有效防止“搭便车”式的贸易欺骗行为,即防止了贸易偏转;

第二,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灵活运用还可以对流向特定产业的投资进行引导,从而达到引进先进技术和吸引外资的目标;

第三,实施优惠原产地规则能使区外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这种改变可以帮助区内企业扩大规模经济,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第四,优惠原产地规则在政治、军事、外交等非经济领域也有广阔的应用空间,而这些领域特殊的敏感性,其影响往往超过经济功能。

另一方面,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抑制机制,或称之为“负回馈模块”,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途径发挥其作用:

第一,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引入导致了产品价格扭曲,对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及出口中间投入品的产业形成了过度保护;

第二,若厂商将生产和组装工序由自贸区外转移至区内(如螺丝刀装配),且这种转移是以放弃低成本的区外生产为代价的,则违背了比较优势原则,从而降低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效率;

第三,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严格限制会对下游企业的发展构成阻碍,并促使企业产生大量的外部寻租活动;

第四,那些受到高度保护的部门,政府若通过设定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对其进行保护,则会削弱了自贸区整体创新发展的动力,最终降低贸易自由化的程度。

综上,优惠原产地规则既可以通过其促进机制刺激自贸区的经济发展,也可以通过其抑制机制削弱甚至逆转前者的福利增进,整体的福利效应见图1。

[优惠原产地规则][利益博弈][寻租活动][贸易转移][要素扭曲][扩大适用][贸易创造][引导投资][身份鉴定][防止贸易偏转][提高产业效率][实现利益互补][满足政治需要][产业结构失衡][资源配置失效][腐败和不公平][创新抑制僵化][抑制机制(负回馈)][促进机制(正回馈)][最终的福利效应]

图1 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双向运行机制

3 发展现状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主动适应及参与国际分工的变化、应对国际竞争压力并争夺全球化的话语权,我国正以若干对外自贸区的不断突破为推手,形成全方位的开放新格局。从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情况来看,非优惠原产地政与优惠原产地正呈现出迥异的发展格局,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类别讨论。

3.1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情况

2004年我国共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116.25万份,签证金额381.89亿美元,签证单价为3.29万美元。而2013年我国签发的非优惠原产地证为144.01万份,签证金额达686.80亿美元,签证单价为4.77万美元。换而言之,2004—2013年10年间签发的非优惠原产地证份数年均增长2.17%,签证金额年均增长6.04%,签证单价年均增长3.78%。

3.2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情况

2004年我国共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354.90万份,签证金额达949.64亿美元,签证单价为2.68万美元。而2013年我国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为254.19万份,签证金额981.60亿美元,签证单价为3.86万美元。换而言之,2004-2013年10年间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份数年均增长-3.28%,签证金额年均增长0.33%,签证单价年均增长3.72%。

3.3 区域性原产地证书签证情况

2006年我国共签发区域性原产地证14.25万份,签证金额33.20亿美元,签证单价为2.33万美元。而2013年我国签发的区域性原产地证为148万份,签证金额681.21亿美元,签证单价为4.60万美元。换而言之,2006-2013年8年间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份数年均增长33.99%,签证金额年均增长45.88%,签证单价年均增长8.87%。

综上,相比较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证书而言,优惠性原产地证书无论是签证份数、签证金额还是签证单价增长速度更快,其中尤以区域性原产地证更为突出。考虑到在众多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之中,中国—东盟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具有较高的代表性,2013年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签证数为861734份,占全部区域性原产地证签证数的58.22%,签证金额为416.87亿美元,占全部区域性原产地证签证金额的61.20%,因此下文就以优惠原产地证对江苏—东盟出口的实际影响为例,探讨优惠原产地证对自贸区的双向影响。

4 实证分析

4.1 建立模型

自20世纪70年代Tinbergen和Poyhonen将引力模型引入到国际贸易领域,它已广泛应用于分析贸易模式、贸易潜力及边界成本等领域之中。经典的引力模型认为,贸易流量应与经济总量成正比,与地理距离成反比,即

Xij=A(YiYj)/Mij (1)

为论证本文的基本观点,尚需对以上模型进行必要的拓展。考虑到中国—自贸区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区域性原产地证书签证数据2006年开始统计,因此最终选择2006年为时间拐点,并对应引入虚拟变量T构造实证模型如下:

LnIMit=β0+β1ln(YjYi)+β2lnDit+β3T+it (2)

LnEXit=γ0+γ1ln(YjYi)+γ2lnDit+γ3T+it (3)

式(2)、式(3)中, IMit与EXit为第i国的进口额与江苏省的进口额,Yj与Yi分别为江苏省及第i国的国内生产总值,Dij为江苏省与第i国的绝对距离。

4.2 数据来源

进口额及江苏省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自于历年的《江苏统计年鉴》,其他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来自于UNCTAD数据库,江苏省与其他国家的地理距离以南京市到各国首都的球面距离表示,数据来自于www.timeanddate.com网站上的城市距离测算工具。最终选取的数据起讫时间为1999-2013年,实证模型选取了除文莱和老挝之外的其他8个东盟国家及美国、日本及韩国等其他16个主要贸易伙伴作为探究对象。若时间为1999-2005年,T=0,若时间为2006-2013年,T=1。

4.3 实证检验

运用Eviews软件对以上面板数据进行分析,通过检验,存在的个体效应较小,所以可以选用混合横截面模型进行回归,回归的结果见表1。从回归结果来看,回归方程的所有系数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经济规模对双边贸易起到了正的促进作用,地理距离对双边贸易起到了负的阻碍作用,这符合引力模型的基本原理。从促进机制来看,区域性原产地证书的运用能提高双边出口额的0.45%;从抑制机制来看,区域性原产地证书的运用降低了双边进口额的0.42%。带入江苏对东盟国家的进出口数据进行验证,结果发现在2012年以前抑制机制的作用略强于促进机制,整体福利效应最终为负值;2012年以后促进机制的作用略强于抑制机制,整体福利效应最终为正值。

表1 江苏—东盟自贸区贸易效应拓展引力模型回归结果

[变量\&方程式(2)\&方程式(3)\&ln(YjYi)

lnDit

T

调整后R2

观测值\&0.92***

-1.42***

-0.42***

0.66

360\&0.69***

-0.70***

0.45***

0.80

360\&]

注:***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

5 政策建议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运用具有双面效果,它既可以通过促进机制有效地提高一国的福利,也可以通过抑制机制抵消甚至反转福利的提高。

从江苏省对东盟双边贸易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优惠原产地规则运用的初期,由于资源配置效率的丧失及核算复杂难以适用等原因,抑制机制的作用会略强于促进机制。

但随着2010年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全面深入,促进机制能有效防止贸易偏转并刺激区内企业迅速成长,从而抵消前期抑制机制的负面影响,并最终推动国民福利的稳步提高。

相关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继续建立健全发挥优惠原产地规则促进机制的长效机制。从长期来看,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运用能有效服务于国家自贸区战略,能促进我国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和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

第二,不断遏制优惠原产地规则抑制机制的负面影响。由于可能被运用隐形的原产地规则壁垒,及实际运用中增加成本而造成企业利用率偏低等问题,当下应加大优惠原产地证书,尤其是区域性原产地证书的宣传,并切实做好相关的便利化服务;

第三,应注意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时调整,避免片面的一刀切模式。针对不同产品、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应适时调整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与标准,引导甚至创造促进机制灵活主动地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

参考文献:

[1]杨光,熊锋.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抑制机制研究[J].检验检疫学刊,2015(2):71-72.

[2]杨光,熊锋.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促进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实践意义[J].江苏商论,2015(5):42-43.

[3]成新轩.论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J].当代亚太,2012(6):112-128.

基金项目: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计划项目(2014KJ53);河海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基金(XZX/10B007-06);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项目(2011B11814)。

作者简介:

优惠原产地规则 第4篇

为了享受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各国均执行同一个原产地证书。对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分为三个标准1)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2)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3)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或产品的FOB价格X100%(60%”的原则,其中的原产成分包括区域内原产累计成分>。优惠原产地证书是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经济集团内的国家享受互惠的、减免关税的凭证。各进出口企业可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申办流程

◆申请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发货人申领原产地证书前,应预先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贸易经营活动及相关业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申请人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1、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原产地证申报员授权书;

6、原产地证申报员资格证;

7、签证机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费用

申请:40元(一批货,一个证书)

注册:500元

年审:一年一次(免费)

签发机构: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海关通关操作流程

正常情况下,出运前办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进口(出口)申报,申请人需提交如下资料:◆原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

◆完整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书(FORME)一套

◆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和提单各一份

优惠原产地规则 第5篇

【关键词】自贸协定;原产地证;福建地区

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是由签订区域贸易协定和建立自贸区的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成员国关税互惠减免待遇的官方凭证。由于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关税减免幅度较大,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受到外贸企业的青睐,被亲切地称为“纸黄金”。随着中韩、中澳两个自贸协定落地实施,我国的自贸区战略规划越来越清晰,而自贸协定的核心是关税减免,主要实施手段就是原产地签证。因此,指导外贸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政策,对促进外贸发展,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福建地区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使用现状

2016年前三季度,福建检验检疫局签发各类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4.27万份、货值16.49亿美元,同比增长64.48%、37.52%,为企业获进口方关税减免约1.6亿美元,企业应用原产地证书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水平有大幅提升。今年前三季度,福建地区自贸区原产地证签证数量增长明显,具体呈现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各行业对自贸区原产地证使用情况不均衡,传统劳动密集型、装备制造业受益较多。在所有产品中,签证金额前5名是水产品、水果、鞋类、机床、监视器等。体现出福建省推动重点出口行业转型升级的趋势,装备制造等新的出口主导产业不断壮大,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保持良好竞争力,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比重有所提高。

二是新开签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对产业带动效应明显。中韩、中澳自贸协定于2015年12月24日正式生效,并开启两轮降税。据统计,前三季度福建检验检疫局共签发中韩原产地证书3567份、1.56亿美元,中澳原产地证书9850份、2.56亿美元。全国最大的出口水产品加工基地东山因自贸协定降税利好,前三季度输韩水产品达2280万美元,同比增长86.05%。全球最大的汽车玻璃供应商福耀集团前三季度共申请签发中澳自贸区原产地证529份,占该企业签证总量的32.3%。目前相关产品在澳关税已由5%降至1.7%,明年降至零,有利促进了福耀产品对澳出口。

二、闽企运用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存在的问题

1.企业运用意识不足,推广存在困难

调查显示,部分出口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证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片面地认为受益的只有外商,未能在签订合约时把提供优惠原产地证作为谈判的筹码,习惯于客户有要求才申请,缺乏积极性。大部分出口产品未列入法检目录,检验检疫部门缺乏与相关生产企业的沟通联系渠道,虽采取主动送政策上门等方式弥补,但覆盖程度有限,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推动力度不一,个别地区尚未形成合力。

2.企业不熟悉贸易规则,运用水平不高

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越来越多,可使用的原产地证书也不断在增长。部分出口企业不熟悉各自由贸易区下的相关贸易协议,不明确适用国家、原产地规则、HS编码归类方法以及适用商品范围等,导致无法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另外,随着我国自贸协议种类增多,重叠国家不断增多,企业面临着难以判定该申请哪种原产地证的困惑。

3.部分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部分东盟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滥用退证查询手段。据统计,越南密集对我国近7000万美元出口钢铁产品所涉第三方发票进行质疑,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特征。印尼发起的退证核查证书中近9成已被标注“该证书不能享受关税减免”字样,明显违反签证操作程序。韩国将部分水产品品种实施实行限额竞标制度,在中标限额内享受零关税待遇,并要求竞标企业缴纳保证金。

三、关于利用好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的建议

1.加强拓宽优惠原产地证推广渠道

各级政府要将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推广工作列为帮扶外贸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外贸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口岸、商务等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形成推动合力,不断丰富推广渠道和形式。将推广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与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利用示范区行业集中优势提高推广效果。

2.引导企业用好优惠原产地证

各原产地证签发部门共享福建省企业出口产品数据和原产地证签证数据,筛选重点企业,实施一对一指导帮扶。帮助企业了解和利用好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政策,为企业提供相关培训,使其在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可以与客户互相分享关税减免,加强出口企业应对贸易保护的主动性,积极开拓市场。

3.建立健全自贸协定实施体系

构建集政策推进、实施评估、问题反馈于一体的自贸协定实施体系,复制、推广自贸区原产地证管理改革创新经验——借鉴山东省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区经验,与贸易关系紧密的地区建立升级版合作平台,从地方层面试点创新自贸协定实施程序,提高协定实施便利化水平。

参考文献:

[1]於杰.对外贸易中提高自贸区原产地证利用率的对策研究——以台州地区为例[D].厦门:厦门大学,2015(4).

[2]吴丽芳,林丽.浅谈我国出口商品应用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分析及政策建议——以福州市出口商品为例[J].福建质量管理,2015(11):62-64.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6篇

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PSR)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和“增值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根据一两项宽泛标准界定原产地,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例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了526个六位数子目产品。二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外的含有非成员国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使用特定原产地标准。此外,还有把所有产品都列入使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以《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特定原产地标准,涵括了所有的5052个六位数子目。

一、中国自贸区的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

(一)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采用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如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的自贸协定中都有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二)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在中国新签订的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在产品特定规则中详细列明每种商品发生税则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集中于4位和6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作为辅助标准,不同产品的区域含量要求为30~60%,有的还有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有的采取选择性标准。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非常复杂,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一般不再作为并列标准,而是归并在特定原产地规则之下。因此这类原产地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

(三)中国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

中国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有的是单一标准,有的是组合标准,有的是选择性标准,而且有主规则和从属规则。中国自贸协定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包含有几种具体标准(仍可再分小类):

一是单一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又可分为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等标准。

二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品目、子目)。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根据具体产品有 30%、35%、40%、45%、50%不等。

三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品目、子目)。辅之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

四是混合标准,既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品目、子目)。又要求达到一定的区域价值成分。

五是选择性(替代)标准。允许出口商(厂生产者)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之间进行选择;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加工工序标准之间进行选择。

六是单一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规定:“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产品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附件二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了充分的加工。”

该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规定,如果产品经过本附件规定的加工或工序制得,则为原产产品,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最后实质性改变发生的成员国。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则产品的原产国为发生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成员国。该附件规定了2个判定标准:唯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

1.唯一标准。规定6个产品,应为“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饲养的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

2.选择性标准。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基本标准)的选择性标准适用,即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其中,可选择税则归类改变的有42种产品;选择加工工序标准的有424种产品。而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要求非原产材料需经过规定的加工工序才能赋予产品原产资格,具体又分为:(1)纤维和纱线,要求从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造,有49种产品;(2)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要求从规定的材料,要求经过上述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制造,有375种产品。

三、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税则改变规则,第二类为提高区域价值成分到50%。

税则改变规则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要求HS编码章改变,包括第 1、2、3、4、5、6、7、8、9、10、11、12、13、14、15、16章和第 20章,共 17章;第二部分,要求HS编码四位税目改变,包括第 17、18、19章,共 3章。

提高区域成分标准也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HS编码整章产品都要求区域成分达到50%,包括第 20、21、23、24、25、26章,第 32章、第 34、35章,第 44章,第 48、49章,第 51章,第 54、55、56、57、58、59、60、61、62、63、64章,第 93、94章,共26章;第二部分是第28、29、30、31、33、36、39、40、52、53、69、70、72、73、74、76、83、84、85、87、89、92、95章,共23章中共有200个HS编码税目产品,要求区域成分达到50%。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目前中国自由贸易区最为复杂的,有十几种判定标准,因而企业在填制申领原产地证书时要对产品逐一核对。归纳起来,主要有:

1.完全区域内原产。在成员方(双方)获得的货物;本品目货物应以其自然或未经加工状态在成员方获得;原产国应为获得本品目货物的国家。

2.税则改变标准。这种改变包括:(1)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品目;(2)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子目;(3)从特定章原产货物改变至特定品目;(4)从特定章子目之外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5)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从特定子目或品目之外的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子目。

3.税则改变与加工工序混合标准。主要包括:(1)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章(第 61、62、63章)特定品目,但产品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需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2)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子目或特定产品及其制品: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如果是废碎料,原产国应为获得本品目货物的国家;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则该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须在成员方生产,如果需要干燥、涂层、剪切及包装工序,则上述工序也应在成员方内完成。在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中,只有特定品目、子目的粉末改变的除外。

4.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30%、50%。

5.税则改变与区域价值成分混合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加区域价值成分,税则改变有的要求品目(4位数),有的要求子目(6位数);区域价值成分,要求 30%、35%、40%、45%、50%不等,例如,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且区域价值成分不能低于40%。

6.特定章的标准。特定章的特定原产地规则要求主要包括:

其一,化学反应原产地规则。如经化学反应得到HS编码第28至38章的产品(品目3823除外),且该化学反应发生在双方境内,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除各税号对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外,“化学反应”规则也适用于归入上述章节的所有产品。

其二,提纯原产地规则。对于HS编码第28章至35章及第38章的产品,如提纯工序满足规定的标准之一,则该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地。

其三,混合加工工序原产地规则。对于HS编码第30、31章、品目3302、子目 3502.20、品目 3506至3507及品目3707的产品,根据预定的要求,将数种材料有目的地按比例控制进行混合(包括分散),使产品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用途,且不同于初始投料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混合加工工序可赋予产品原产地。

其四,改变颗粒尺寸原产地规则。对于HS编码第30、31章的产品:①有目的地控制性减小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或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地;②有目的地控制性改变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或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地。

其五,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对于HS编码第28至32章、第35章及第38章的产品,标准物质的生产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本标准物质(包括标准溶液)规则是指适用于分析、校准或参照的配制品,并具有制造商认定的精确的纯度或配比。

其六,异构体分离原产地规则。对于HS编码第28至第32章及第35章的产品,从异构体的混合物中离析或分离异构体,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

其七,分离限制。仅仅由于从人造混合物中分离出单独的材料(或成分),导致非原产材料(或成分)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这样的非原产材料(或成分)不能视为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但如果分离出的材料或者成分自身发生了化学反应,则可视为符合原产地标准。

其八,例外限制。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提纯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品目、子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子目化学章注不赋予本品目产品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改变颗粒尺寸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化学章注不赋予特定子目货物原产地。

其九,从特定品目(4位数)之外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

其十,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50%,化学章注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

五、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特定产品规定了2个判定标准:唯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共有527个产品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1.唯一标准。有6个产品只能采用产品特定标准。

2.选择性标准。出口商既可采用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也可采用下列选择性规则,包括:税则归类改变,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其中,可选择税则归类改变的有123种产品;选择加工工序标准的有404种产品。而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要求非原产材料需经过规定的加工工序才能赋予产品原产资格。具体又分为:(1)纤维及纱线,要求从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它们是HS编码第52章的58种产品;(2)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要求从规定的材料经过规定的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制得,它们是HS编码第52章和第60章的77个商品;(3)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要求用规定的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它们是HS编码第61~63章的269个6位数的商品。

六、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原产地规则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分成4类,有8种规定方式,

1.完全区域内原产。要求完全区域内原产:如果动物在中国或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可赋予原产地;或“本子目下的货物应在中国或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

2.税则改变标准。主要包括:(1)要求改变章,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2)要求改变品目、子目,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此;(3)要求改变章,但特定章或品目改变除外,即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由XX章改变至此除外,或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由品目XX改变至此除外。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只要达到区域成分标准即可,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 40%、45%、50%。

4.税则改变与区域价值混合标准。具体包括:(1)在本章内实质改变,但必须达到区域成分标准: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或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5%,或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2)选择品目、子目改变或达到区域成分标准: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或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或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5%;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3)选择章改变或达到区域成分标准: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或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七、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分成7类,有10多种规定方式:

1.税则改变标准。主要包括:(1)要求改变章: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2)要求改变章,特定章或品目改变除外: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由XX章改变至此除外;或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由品目XX改变至此除外。(3)要求改变品目、子目: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此。

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只要达到区域成分标准即可: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 35%、40%、50%、60%。

3.税则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选择性标准。要求章改变,或达到规定的区域成分标准: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品目;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 40%、50%、60%。

4.税则改变与加工工序混合标准。有些章要求货物达到税则改变与加工工序在成员国内完成的双重标准,例如第37章,要求: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则该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须在缔约方生产;如果需要干燥、涂层、剪切及包装工序,则上述工序也应在缔约方完成。

5.税则改变与区域价值成分混合标准。在本章内实质改变,且必须达到区域成分标准: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 40%、45%、50%。

6.主规则与选择性规则。对第27~40章的产品,确定原产地的主规则为“税则归类改变”,不能适用“税则归类改变”的,应当依次适用下列选择性规则:(1)化学反应;(2)混合;(3)提纯;(4)改变颗粒尺寸;(5)标准物质;(6)异构体分离。

此外,对于各类非原产材料产生的废弃物应来自:(1)在中国或哥斯达黎加境内的制造过程,且该货物仅适用于原材料的回收;或者(2)在中国或哥斯达黎加境内收集的旧货,且该货物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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