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模型范文

2024-05-07

关税模型范文(精选7篇)

关税模型 第1篇

2011年10月19日,美国7家光伏企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75家光伏企业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向中国出口美国的光伏产品征收“超过100%”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2012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初裁认定中国输美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补贴行为,并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征收2.9%至4.73%的反补贴税。同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光伏电池及组件的反倾销税初裁结果,裁定对中国涉案光伏企业的产品征收31.14%至249.96%不等的临时反倾销税率,并将征税措施向前追溯90天。这是美方首次针对中国清洁能源发起的双反调查,也是中美光伏产品贸易摩擦的集中体现。如果该双反调查终裁结果不变,这将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最高的一次,也意味着中国光伏产品在美国市场将不再存在价格优势。

除了美国之外,印度太阳能企业也曾于2011年12月向印度商务部提交了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电池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德国的主要光伏企业也拟在欧洲27个成员国内向中国光伏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请。由此可以看出,随着美国对本国光伏产业贸易保护的兴起,中国光伏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将面临更多的贸易保护壁垒,从而进一步影响中国太阳能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以及中美等国家在新能源领域的合作。

中国太阳能发电产业自2005年我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之后有较为迅速的发展,对对美国光伏市场的出口额增速明显加快。2005年之后,我国光伏产品对美国的出口总值逐年增长,2010年和2011年的出口额分别为12.972亿美元和28.865亿美元,较上一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91.74%和122.53%(图1-1)。中国光伏企业将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同时,也进口美国的光伏原材料和设备,在国内完成太阳能电池板和光伏电池组件的加工安装。因此,受原材料多晶硅价格剧烈波动的影响以及2008年初欧洲债务危机开始显现,国内太阳能生产厂商损失严重,对美光伏产品的出口额在2004年和2008年急剧下降。2008至2011年,随着中国光伏产业不断发展、光伏产品的加工技术不断提升,光伏产品的主要加工制造也由美国、德国等早期光伏产品贸易发达国家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光伏产业对美出口额比重逐年上升。中国出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多晶硅材料等能够与美国的光伏产业在产业链上形成较好的互补性,中国也逐渐成为美国最大的光伏产品进出口贸易伙伴和太阳能电池板进口来源地。

资料来源:数据均来自联合国贸易数据库(http://comtrade.un.org/)。

在中美光伏产品贸易中,中国光伏产业无论在原材料进口还是在最终产品出口方面都严重依赖于国外市场,受国外市场影响较大,缺乏自主性。在中国光伏产业的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同时,美国通过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建立起贸易保护壁垒,印度和德国或将采取同样的手段对中国光伏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都将导致我国光伏产品对外贸易出口额的下降。纵观国内的光伏产品市场,由于相关配套政策缺乏,政府示范作用发挥不够,消费者接受程度不高,致使国内光伏产品市场明显滞后,使得我国光伏企业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通过依赖国内市场而获得收益。在美国提出双反调查后,我国光伏产业的大量二线企业减产倒闭。如果反倾销初裁税率最终通过,则意味着中国的光伏企业在产能过剩、欧洲市场疲软、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的大背景下失去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太阳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推动力。

光伏产业作为新能源产业的代表,其所遭受的贸易保护抵制与贸易摩擦将对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新能源发展以及国际贸易带来何种影响,我国应建立何种新能源贸易政策等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因此,本文旨在以中美光伏产业的贸易摩擦为切入点,运用GTAP模型与分析方法重点分析该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光伏产业及宏观经济的影响,进而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中国光伏产业的应对策略与贸易政策建议。

二、贸易摩擦的多重效应

贸易摩擦是指国与国之间在进行国际贸易往来的过程中,由于一国的某种贸易行为导致一国的持续顺差和另一国的持续逆差,从而严重影响了一国的贸易平衡,并对其中一国的某产业造成了伤害或威胁的现象。尹翔硕等(2007)通过重点分析国内外有关贸易摩擦的文献,总结出贸易摩擦不利于出口国的经济福利,而对于进口国也不一定存在积极12%的福利效应。张忠寿(2011)从贸易摩擦出现的10%动机上解释了其经济动机在于改善国际收支、降低国内失业率、维护产业安全和提升战略产业竞争力等。技术进步、产业优化、出口市场多元化和对外投资等并非贸易摩擦出现的直接原因。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尤其是中美贸易摩擦这一问题上,赵晓(2003)提出应该从战略角度应对中美贸易摩擦,湛柏明(2004)指出在WTO原则下,应首先以调整产品结构入手点解决和应对中美的贸易摩擦问题。

目前,学术界针对贸易摩擦所产生的多重效应提出了许多分析方法,例如引力模型和计量经济方法、基于风险评估的成本-收益分析法、经济周期模型、微观局部均衡模型和一般均衡模型等。其中Baron(1997),Camara和Delacroix(2004)提出的一般均衡是相对最好的分析手段,该方法试图构建一个包括所有因素在内的框架体系,因此能够对贸易摩擦所产生的多重宏观经济效应进行较好的模拟。但由于一般均衡模型的数据搜集较为困难,进行经验测算的难度较大,因此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本文采用的GTAP模型,其构建基础为一般均衡模型,且数据库完整,因此通过GTAP模型能够较好地对贸易摩擦所产生的多重经济效应问题进行准确的模拟。

三、中国光伏产业贸易摩擦的多重效应分析

1. 分析模型的理论基础

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简称GTAP),是美国Purdue大学开发的用于在国际贸易中分析多国多部门的一般均衡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简称CGE)。由于GTAP模型考虑了世界各国之间和国内各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了外生变量的变动对各国各部门的生产、进出口、商品价格、要素供需、要素报酬、GDP和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能够为政策定量分析和决策提供具体的评价建议,因此在WTO、IMF和世界银行等主要经济组织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Hertel,1997)。目前,全球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利用其数据库进行各类有关世界贸易、环保、能源、气候变化、农业及经济增长等问题的研究。

由于GTAP属于多区域多部门、比较静态的CGE模型,CGE模型可用来描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各个核算账户之间的相互连锁关系,并且可以对政策和经济活动对这些关系的影响做描述、模拟和预测,因此本文根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针对中国光伏电池及组件的反倾销税初裁结果,通过GTAP分析模型就美方对华光伏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所产生的多重经济效应进行了模拟分析及预测。

2. 数据处理方法

GTAP模型在配合GTAP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求解,因此本文所使用的模拟数据均来自第七版的GTAP数据库。该数据库中的数据以2004年为基期,更新于2008年12月,共包含113个国家和地区,57个部门和5种生产投入要素。尽管GTAP数据库根据各个地区的投入产出表而编制,对产业部门的分类较为详细,但数据库中尚未有较为确切的光伏行业投入产出数据。中国的投入产出表中共包含122个部门,包括5个农业部门,81个制造业部门以及36个服务业部门。GTAP数据库中,中国的数据均是由这122个部门的数据合并或拆分而来,其中光伏产业包括在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中。为了找出中国投入产出表中各部门与GTAP数据库中部门划分的对应关系,本文参考了Li Shantong和He Janus提供给GTAP数据库的文献。该文献对将中国投入产出表数据如何编制成GTAP数据进行了细致说明,例如GTAP数据库中的机器及设备部门(Machinery and equipment n.e.c.)对应的是中国投入产出表中的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业、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机制造业、家用器具制造业、其他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文化和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根据2008年中国投入产出表,各部门对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的投入约占对机器及设备部门总投入的16.46%。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又分为拟,确保了模拟结果的准确性。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等,其中电池制造的投入产出约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的13.60%。因此,以太阳能电池制造为主的中国光伏产业数据约占GTAP数据库中机器及设备部门数据的2.24%,本文据此在对数据进行修正的基础上进行GTAP模

3. 外生变量(冲击值)的设定

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光伏电池及组件的反倾销税初裁结果中,裁定对中国涉案光伏企业的产品征收31.14%至249.96%不等的临时反倾销税率,具体到各家公司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尚德电力为31.22%,天合光能31.14%,英利等其他共59家应诉企业31.18%,其余未应诉企业为249.96%。根据《中国光伏产业数据快报》的中国光伏产品出口品牌统计,尚德电力的出口份额约占我国光伏产品总出口的15.8%,天合光能约占9.0%,英利等其他应诉的59家企业约占34.5%,其他未应诉企业约占40.7%。因此,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来计算美国对中国光伏电池及组件的反倾销税的平均值即为120.44%,即GTAP模拟中的冲击(shock)值。

为了研究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对中国各产业所造成的影响,并结合中国光伏产业的国际贸易现状,本文将原有GTAP数据中的113个国家和地区合并整理为4个国家或地区,分别为:中国(不含港台地区)、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产品分类遵循我国产业结构特点及与光伏产业的关联程度,共分为9大产业部门组,具体见表。

资料来源:GTAP软件GTAP Agg及作者整理。

为了使模拟分析的结果接近真实,本文选用GTAP中内设的Gragg多步骤外推法(Multiple-step Extrapolation),采用2-4-6步方法计算。价格及数量的变动百分比采用d V/V=d(PQ)=p+q的计算方法,p和q分别代表价格和数量和变动比率,V代表总值,即V=PQ。价格和数量的变动可以通过变动比率计算得出(Hertel&Tsigas,1997)。

四、实证模拟结果比较及分析

根据Run GTAP程序求解可以得到美国对华光伏产品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各部门产业产出、各部门产业进出口量、对外贸易环境、贸易条件及社会福利水平等宏观经济变量所产生的影响。

美国对华光伏产品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对中国制造商的财务状况和未来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直接体现在我国各部门产品的出口上。从表4-1的模拟结果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征收较高的惩罚性关税,对我国出口到美国、欧洲和其他国家的农牧业、食品加工业、资源和矿产、服装业、金属和矿产制造业、光伏产业、机械和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和服务业产生的影响均为较小的正值。而在这些部门中,很多是我国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产业,说明这些产业受到光伏产业贸易摩擦的影响较小,这些产业还将继续发挥出优势。

中国光伏产业的对美出口将会受到较大的负面冲击,负面冲击高达53.07%,而我国对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光伏产品出口都将受到较小的正面冲击,说明在光伏产品出口美国受到阻碍后,我国可能将光伏产品更多地出口到欧盟和其他国家。实际上,自从美国政府对中国光伏产业启动“双反”调查以来,德国等欧盟国家也计划对本国的光伏产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因此,减少中国光伏产业的对外贸易依赖度,开发国内市场潜力才能有效减少由于贸易保护壁垒而对我国光伏产业造成的负面冲击。

我国的光伏产业在原材料和终端产品上对外贸易依赖度较高,因此美国在光伏产业上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在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冲击的同时,也对我国的产出及贸易平衡产生了影响,本文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部门实际产出及贸易平衡的变动情况。从表2中具体的模拟数值可以看到,惩罚性关税给中美两国的产业部门均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中国在光伏部门的产出减少了4.66%,与光伏产业相关的金属和矿产制造业部门产出减少了0.94%,食品加工业、资源和矿产部门、其他制造业、服务业的产出也有小幅的减少,但部门间差距不大。

资料来源:根据Run GTAP运算结果整理。

从光伏部门全球产业链的角度来分析,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大量太阳能电池产品的同时,也是美国光伏原材料产品的主要购买者。中国的光伏部门需要从美国进口大量相关原材料和设备,因此在美国对华光伏产品提出贸易救济之时,美国的产业部门也受到了负面冲击。其中,光伏部门产出减少最大,为0.51%,资源和矿产业产出减少0.24%,金属和矿产制造业产出减少0.22%,机械和运输设备制造业产出减少0.26%,其他部门的产出变化相对不大。总体来说,中美光伏产业贸易摩擦对欧盟和其他国家各部门的产出影响较小。

资料来源:根据Run GTAP运算结果整理。

贸易平衡是指一国在特定年度内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基本上趋于平衡。贸易平衡变化额为正值表示出口的变动大于进口的变动程度,即贸易顺差扩大,贸易平衡变化额为负值则相反,说明贸易逆差扩大。通过GTAP对中国、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各部门贸易平衡变化情况的模拟结果可以看出,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在较大程度上加剧了我国光伏行业的国际贸易逆差趋势,贸易平衡额为-114.03亿美元。而资源和矿产部门、金属和矿产制造业、机械和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和服务业均有相对明显的贸易顺差趋势。相较于中国,以征收惩罚性关税为手段的贸易救济给美国光伏产业的贸易平衡带来了150.34亿美元的增加值,其他产业与部门的贸易平衡尽管有所减少,但变化值并不大,说明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征收较高的惩罚性关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美国整体的贸易环境。但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中国作为光伏产业生产和销售的主要国家之一,中国光伏产业产出的减少及贸易失衡并不利于光伏产业全球产业链的发展,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光伏产业以及其相关的产业或部门,如机械和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等的贸易平衡变化额也因进口增加幅度大于出口增加幅度而有所减少,说明美国对光伏业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在总体上给全球光伏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资料来源:根据Run GTAP运算结果整理。

从各国福利变动情况来看,世界总福利减少68.14亿美元,其中,中国总福利减少109.56亿美元,除中国、美国、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福利减少36.26亿美元,美国福利增加8.82亿美元,欧盟福利增加68.87亿美元。美国福利增加主要是贸易条件的改善带来的,然而由于美国在对本国光伏产业采取贸易保护的同时也遏制了美国光伏业的发展,使其无法在全球产业链中优化资源配置,导致资源分配效率较低,因此美国福利的增加相对并不显著。欧盟福利增加主要来源于资源分配效率和贸易条件的改善,实际上,中美光伏产业的贸易摩擦为欧盟在国际光伏市场上提供了较好的发展机遇。中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导致了国内福利出现大幅的下降,该贸易救济对全球光伏产业链产生的冲击,使得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无法进行合理配置,因此世界总福利也出现较为明显的下降,说明以光伏产业为代表的新能源的贸易摩擦对主要贸易国家的福利和世界总福利都有较强的作用力和影响力。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1. 结论

本文从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案例出发,采用GTAP模型分析了由此引发的对中国光伏业及宏观经济的影响。从模拟结果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在各部门产出上,惩罚性关税给中美两国的产业部门均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由于美中两国的光伏产业存在互补关系,因此在中国光伏业产出下降的同时,美国光伏部门的产出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这将不利于两国新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展和产品的往来贸易。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各部门产出基本保持在原有水平,和中美两国的光伏部门相比变化不大。

(2)在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贸易方面,美国征收的惩罚性关税对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冲击,使得我国这一新能源产业在内需不足、严重依赖出口的情况下面临严峻的考验;模拟结果显示,在光伏产品对美出口遭到阻碍后,我国可能将光伏产品更多地出口到欧盟和其他国家,即发生了贸易转移效应。此外,我国的其他产业部门在此次贸易摩擦中受到的影响较小,这些产业还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以弥补光伏产业对GDP造成的损失。

(3)惩罚性关税在很大程度上缩减了我国的福利效应,从而给我国正处在发展中的新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美国和欧盟由于贸易条件改善,福利效益也有相应的提高。但从光伏产业全球化的角度分析,中国作为主要的光伏产品原材料进口国和终端产品出口国,其对外贸易所遭受的冲击以及部门产出的缩减并不利于资源在全球间的合理配置。从模拟中也可以发现,中美光伏业的贸易摩擦也削减了世界总福利水平。

(4)WTO的宗旨在于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促进各成员国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并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从上文的模拟结果可以看出,惩罚性关税给美中两国的产出和对外贸易以及世界的总福利水平均带来了相对消极的影响,可见美国对中国光伏产业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是一个破坏性的关税政策,其多重效应违反了WTO的宗旨,不利于世界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对于此种破坏性的惩罚性关税,WTO应当予以取消和禁止。

2. 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的GTAP模拟与分析,本文在我国光伏产业未来发展与对外贸易政策上提出如下建议:

(1)中美光伏贸易摩擦给中国光伏业的产出造成较大冲击的原因在于我国光伏业原材料和终端产品对进出口的过度依赖,同时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使得产品销售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当受到国外贸易纠纷或其它外部因素影响时,在国内市场尚未启动的情况下,我国光伏产业将会受到巨大的影响。因此,应重点完善我国的光伏产业链结构,并把产业政策从侧重出口转移到扩大内需上来。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如德国、荷兰、日本等国在发展太阳能发电上所采取的电价补贴措施在国内普及太阳能电池板的使用率,以此带动国内的光伏消费市场。

(2)根据GTAP模拟,中国光伏业的对外贸易在遭到美国制裁后会向欧盟和世界其他国家发生一定程度的贸易转移。而事实上,在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提出贸易制裁后,德国等欧盟国家也或将采取同样的贸易保护措施。在防范和应对新能源贸易保护上,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信息的关注,防止产出过剩并建立新能源产品的环境成本核算机制,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方法,将生产清洁能源产品过程中所耗费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核算到产品的最终成本中,使产品的定价更为科学和合理,以便为贸易谈判和反倾销申诉提供更加合理和有力的证据。此外,我国光伏业应注重优化对外贸易结构,降低在美国、欧洲等传统市场的出口比重,积极开发非洲、拉美和南太平洋市场,形成多元化的出口贸易格局。

(3)在产品生产全球化的当今时代,中国光伏业的衰落并不利于资源在各国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并因此降低了世界的总福利效益。中美光伏贸易摩擦对各国以及世界总福利效益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细致的研究与探讨,其研究成果也有助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争端谈判中以资源的合理分配为出发点,就对我国光伏产业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申辩与审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利益,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的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所引起的贸易摩擦案件的研究,利用GTAP模型就美国该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光伏产业及宏观经济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结果表明:惩罚性关税具有多重经济效应,不仅对中美两国光伏业的生产、中国光伏业的对外出口和贸易平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冲击,对中国和世界的总福利效益也有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本文针对GTAP的模拟结果,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中国光伏产业的应对策略与贸易政策建议。

关键词:贸易摩擦,光伏产业,GTAP模型,多重效应

参考文献

[1]尹翔硕,李春顶,孙磊.国际贸易摩擦的类型、原因、效应及化解途径[J].世界经济,2007,(7).

[2]湛柏明.中美贸易的互补性与摩擦性[J].国际贸易问题,2004,(6).

[3]张忠寿,王世文.贸易摩擦的经济动机及应对策略[J].宏观经济研究,2011,(11).

[4]赵晓.从战略角度看中国的“国际经济摩擦”时期[J].国际经济评论,2003,(6).

[5]Baron,David P.1997.Integrated Strategy and InternationalTrade Dispute:The Kodark-Fujifilm Case[J].Journal of Eco-nomics&Management Strategy(6-2).

[6]Camera,Gabriele and Delacroix,Alain.2004.Trade Mecha-nism Selection in Markets with Frictions[J].Review of EconomicsDynamics(7).

[7]Hertel Thomas W,ed.1997.Global Trade Analysis:Model-ing and Application[M].Melbourne,Australi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8]Hertel Thomas W,Marinos E Tsigas.1997.Chapter 2:Struc-tureof GTAP[A].Hertel Thomas W,ed.Global Trade Analysis:Modeling and Application[C].Melbourne,Australia: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何不降低关税? 第2篇

在中美人民币汇率博弈中, 由于美国有印度、越南等国作为替代选择, 而中国不出口美国也不能转向他处, 因此中美处于不对等的谈判地位。在美国的压力下, 人民币想不升值也难。不愿升, 不就是担心出口减少、失业增加吗?你不升值, 他天天反倾销、反补贴, 并不指望赢, 打官司就行了, 产生的贸易摩擦就能对我们的出口造成大的阻力。那么是升好, 还是不升承受没完没了的司法调查好呢?两劣择其轻, 只好升值。

我的问题是, 为何宁肯承受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也不降低或取消关税呢?

或许有人担心, 我们单方面降低或取消关税, 他人不降低、不取消怎么办?但那又何妨?难道我们单方面降低或取消关税就损己利人了?我们做既对自己好, 又对他人好的事情, 难道有什么不好的吗?

又或许, 有人担心降低或取消关税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 产生就业压力。激进的、一步到位的降低或取消关税当然会如此, 但是只要宣布一个明确的时间表, 有计划、逐步地把关税降下来, 就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产生就业压力。加入WTO的事实证明, 不但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 反而给国内产业提供了巨大发展机遇;不但没有产生就业压力, 反而转移吸收了几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你要买的东西一定不是自己能够最有效率生产的产品。不必担心我们在所有领域都没有竞争力。每个国家总有自己的比较优势产业, 当然也总有自己的比较劣势产业。本来就没有竞争力的企业, 为什么要通过贸易保护来发展?当今世界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竞争的形式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只是企业与企业直接的竞争, 更主要的是生产链与生产链的竞争、生产环节与生产环节的竞争。在工业链经济下, 哪个环节我们可以做, 这才是最重要的。

交易会使资源流到最善于利用它的人的手中。资源不可能长期闲置, 失业不可能长期存在。就算一些企业短期会受到冲击, 最终资源和劳动一定会流向最能有效利用它的生产者那里。这会使社会的总财富增加, 所有人都得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毕竟贸易是双向的, 中国人要买外国人的商品和服务, 就必须向外国人提供他们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外国人不会免费送给我们商品来消费。那么降低或取消关税就不会导致国人失业, 因为如果你不能生产出外国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出来, 外国人根本就不会和你交易。没有出口就不会有进口;进口越多, 出口也会越多, 当然, 经济的总量也越大。

与交易扩大相伴随的, 是效率的提高与资源配置的改善。任何情况下, 交易都是互惠互利的, 而任何国家任何情况下, 关税越低, 人们交易获利的空间就越大。降低关税, 国内消费者可以用更低的价格购买商品;商人可以用更低的成本引进技术、设备和人才, 工业反而发展。今天我们外有人民币升值压力, 内有通货膨胀困扰, 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 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降低关税无疑是最好的一剂良方。

原则上, 一个相互交易的社会, 才是最为稳定和安全的社会。不是说交易中没有矛盾和问题产生, 而是说一个相互交易的社会, 利益交错,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损害别人也会损害自己, 因此大家都会保持一份理性, 不至于做出过激的行动来。当今主要国家, 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 但为什么没有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正是因为经贸往来密切, 利益攸关。是的, 天下没有什么比让别人赚钱更安全的了。

关税保护程度探究 第3篇

关键词:关税,名义关税率,有效保护率

一、引言

关税的基本职能是保证财政收入和进行产业保护, 因而传统贸易理论将关税政策划分为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 关税的财政职能逐渐弱化, 而保护职能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经过长达十几年的艰苦谈判, 我国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要求各成员国对具体进口产品的进口关税、其他税费或最高限制水平进行承诺是WTO的核心原则之一。在作为WTO成员享有权益的同时, 我国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 逐步降低进口关税, 削减贸易壁垒。因此, 如何在外部约束关税条件下优化关税结构以实现保护国内产业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关税保护程度的指标分析

(一) 名义关税率

在产品的生产过程完全发生在一个国家内的情况下, 即当被征收关税的进口商品都是最终产品时, 关税的保护效果很容易确定。如果征收的是从价税, 那么税率本身就是引导资源在各产业间进行配置的信号。只要对最终产品征收关税, 就会产生保护效果, 关税税率越高, 转移到该部门的资源就越多。因此, 海关对某一进口商品征收的名义关税率直接反映出对该产业的保护程度。

(二) 有效保护率

随着国际分工的逐步深化, 大规模生产由一种产品从始至终的纵向全过程生产, 发展到零部件及投入品的专业横向分工生产与合作, 从而形成了以中间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由于中间产品的存在, 名义关税率已经不能完全反映贸易保护的真实程度, 还要受到对加工活动保护程度的影响, 而不仅取决于最终产品本身的关税水平。针对这种情况, 经济学家开始采用有效保护率来度量关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有效保护率是指由自由贸易转向征收关税时产业附加值的变动率。如果用ERP代表有效保护率, 用V代表自由贸易条件下某一生产过程的增值, V’代表征收关税条件下该生产过程的增值, 则有效保护率就可以表示为:

ERP= (V’-V) /V (1)

但有效保护率通常用下面的公式来计算:

g= (t-aiti) / (1-ai) (2)

式 (2) 中:g为对最终产品生产者的有效保护率;t为最终商品消费者的名义关税率;ai为无关税时进口要素成本与最终商品价格比率;ti为进口要素的名义关税。

假定国内生产每单位服装含有80美元的进口羊毛, 服装的自由贸易价格为100美元, 对进口服装征收10%的名义关税, 则国内服装消费者面对的价格将是110美元, 其中80美元是进口羊毛, 20美元是国内增加值, 10美元是关税。对每单位进口服装征收的10美元关税代表10%的名义关税率, 因为名义关税率是按最终商品的价格计算 (即10美元/100美元=10%) 。相应的有效关税率是50%, 因为有效关税率是根据国内服装增加值来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如t=10% (即0.1) , ai=80美元/100美元=0.8, ti=0, 则g= (0.1-0.8*0) / (1-0.8) =0.5 (即50%) 。

如进口要素的名义关税率为5% (即0.05) , 则

g= (0.1-0.8*0.05) / (1-0.8) =0.3 (即30%) 。

如ti=10%, 则g= (0.1-0.8*0.1) / (1-0.8) =0.1 (即10%) 。

当ti=20%, 则g= (0.1-0.8*0.2) / (1-0.8) =-0.3 (即-30%) 。

从对式 (2) 的检验及结果可以得出有效保护率和最终商品的名义关税两者之间的关系:1.如ai=0, 则g=t;2.对于给定的ai和ti值, t值越大, 则g越大;3.对于给定的t和ti值, ai值越大则g越大;4.当ti小于、等于或大于t时, g值大于、等于或小于t;5.当ai和ti的值大于t, 则有效保护率是负值。

针对进口要素征收关税可使国内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增加, 对最终产品给定一个名义关税将减少有效保护率, 因此对国内生产起到抑制作用。在某些情况下, 即使这种商品的名义关税是正的, 国内生产的商品也要比自由贸易项下更少。很明显, 名义关税率具有欺骗性, 无法据其对与进口商品竞争的国内生产者所提供的实际保护程度作出粗略估计。而且许多工业化国家的关税结构呈“瀑布式” (见图1) , 对原材料制定非常低甚至为零的名义税率, 随着加工深度增加, 名义税率会越来越高。这使得用进口要素生产的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比名义关税率要大得多。

然而, 应谨慎使用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有效保护率理论假定商品和进口要素的国际价格不受关税影响, 并且假定投入与生产中的要素比例是固定不变的。这两个假设的正确性都值得怀疑。例如, 当进口关税使进口要素价格上涨时, 国内生产者有可能用价格较低廉的国内要素或进口要素来替代。尽管存在这些缺陷, 在评价与进口商品竞争的国内生产者所获得的保护程度上, 使用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无疑要比名义关税率的概念更趋合理, 而且有效保护率概念在乌拉圭回合的贸易谈判上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

当然, 式 (2) 可以很容易地扩展到具有不同关税率的多个进口要素的情况。这是通过在公式分子中使用每一进口要素的ai和ti值之和, 在公式分母中使用每一进口要素的ai值之和来实现的。

三、优化我国关税结构的政策建议

(一) 各产业部门要依托比较优势密切跟踪国际市场变化

在WTO的约束关税下, 适当降低原材料和技术含量较高的资本品的关税税率, 以保证机械、汽车、电子和石化等支柱性产业的关税税率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 原材料和资本品 (主要是钢材、有色金属和机电产品等) 关税税率可适当降低。目前我国机电产品在绝对量上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 一方面存在剩余的生产能力, 另一方面又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性需求缺口, 在商品大量积压的同时又有部分急需的技术装备长期依赖进口。适当降低关税税率有助于解决机电产品国内供需的结构性矛盾, 并使机电产业由劳动和资源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过渡。与机电产业类似, 钢材产业也存在总量过剩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我国钢铁产量多年来一直居世界第一位, 但与此同时, 不锈钢和特钢产品等又存在供不应求的状况, 走私现象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 降低关税水平一方面可以减少因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过关而必须大量进口产品的成本, 另一方面也可以打击走私, 避免不必要的关税收入损失。同时, 国内巨大的潜在市场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进口钢材制品的冲击。此外, 有色金属产业属于典型的资源密集型产业, 我国每年有色金属的产量和出口量都相当大, 但在生产上并不具备技术优势, 加工成本较高且缺乏深加工能力。此时进口国外价格低廉的要素可节约本国资源, 为经济的持续发展积蓄后势。

(二) 防止有效保护过度, 避免产业结构轻型化与趋同化

近年来, 在我国东部沿海一些地区先后出现了纺织、食品和耐用消费品等轻工业重复发展或过度集中的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从税制角度看,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梯形税率结构中, 最终产品的相对税率最高, 市场价格最高, 并享有最高的有效保护, 资源和原材料等中间投入品处于负保护或保护不足状态。在利益机制驱动下企业纷纷涌向最终产品生产部门。因为纺织和食品等轻工业投资少、见效快, 可吸引更多的要素投入, 导致低技术含量企业过度集中与膨胀。因此, 在我国关税有效保护结构的设计中, 并非所有制成品都要给予高税率保护, 而应结合产业政策适当降低轻工、纺织和耐用消费品等制成品的关税, 让相关产业在国际竞争的压力下, 主动联合、改组或兼并, 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发展。

(三) 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采掘业等资源基础产业的负有效保护问题

采掘业产品较低的关税率与我国国内能源及原材料价格过低相关。鉴于我国资源短缺, 应充分利用国外的能源和矿产资源, 对煤炭、石油和金属等采掘业以及能源和冶金等初级产品部门实行低关税率以利于这些产品的进口。然而, 过低的关税会使国内这些产品的生产部门处于负有效保护率的状态, 对其生产和长远发展不利, 因而降低这些部门生产所需的投资品和投入品的关税, 可以提高对其保护程度。

(四) 改变利用高关税抑制非生活必需消费品进口以减少对贸易机制造成的扭曲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

在制造业消费品部门中, 对烟草和饮料部门的产品实行高关税以限制这些非生活必需消费品进口。然而, 高关税在抑制消费的同时也对国内生产者提供了高保护, 使他们可以在低效率的基础上获得高利润。而且, 外商直接投资可绕开关税壁垒进入我国市场, 这样高关税所保护的就不仅是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国内消费者因关税造成的福利损失将有一部分成为外国生产者的利润。理论研究表明, 对于非生产必需消费品或奢侈品征收消费税以抑制消费是更为合适的办法, 不会引起贸易机制的扭曲和相应的在资源配置上的浪费。与上述商品的较高关税形成较大反差的是, 其消费税并不高, 因此有必要将关税改革同消费税改革相配合, 在加入WTO后降低关税税率的同时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

参考文献

[1]谷成.入世后优化我国关税保护结构的再思考[J].财贸经济, 2007 (6) .

[2]王胜, 邹恒甫.关税、汇率与福利[J].世界经济, 2004 (8) .

[3]张晓静, 冯星光.浅淡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J].国际贸易问题, 2003 (1) .

对关税效应的思考 第4篇

目前,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 贸易自由化趋势也日益加强, 但是整个世界并不能达到最终的完全自由化, 即保护贸易政策仍继续存在。经济全球化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的配置资源, 进行合理的分工, 从而提高全球的经济效率和福利水平, 但是也给那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带来冲击及负面影响。所以, 贸易保护政策仍然存在于各国的贸易政策体系中。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 新贸易保护主义还有所抬头, 而关税政策正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两种势力的核心点。所以, 首先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自由贸易关税理论和保护贸易关税理论。

(一) 自由贸易关税理论。

自由贸易关税政策历来是贸易政策中关注的重点。自由贸易税收理论在贸易上主张国际贸易自由发展, 反对国家运用关税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1976年, 亚当·斯密发表了经济学著作《国富论》, 标志着自由贸易学说的诞生。亚当·斯密先是批评了国家从重征收出口关税的危害, 这是因为高额关税必然阻滞劳动成果与国外的交流, 必然限制对这些货物的消费, 使得国内人们勤劳动机减弱, 妨碍国内产业。大卫·李嘉图也主张自由贸易和自由放任。俄林在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税理论和政策主张。他认为, 保护关税妨碍国际分工和生产要素有效运用。

(二) 保护贸易关税理论。

与自由贸易关税理论相反, 保护贸易税收理论主张运用国家税收等措施干预对外贸易, 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和实施各种限制, 以保护本国市场和本国企业, 防止外国商品竞争, 促进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威廉·配第在进口关税中认为, 对产成品征收高额关税, 而对原材料及初级产品从轻征税, 这不仅有益于进口国加工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 而且可以杜绝人们逃税避税的行为。20世纪八十年代以克鲁格曼和赫尔普曼为代表, 提出的“新贸易理论”主张运用适当的关税不仅可以将外国企业从本国消费者身上赚取的垄断利润转移到国内, 限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垄断高价, 而且可以鼓励国内企业提高产量, 使其边际成本下降, 增强国际竞争力。

所以, 关税是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进行激烈竞争的核心点, 要么不征收关税, 要么征收关税以及规定征收程度。

二、关税的效应分析

当一国征收进口关税时, 则国内商品的价格必然会做出反应, 但上涨的幅度究竟为多少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本文主要设置两种因素:一是进口国是大国还是小国, 因为大国与小国对国际市场的价格影响不同, 所以商品价格的变动也会不同;二是征税商品的供给弹性, 因为进口供给弹性和进口需求弹性的不同组合会对进口国内市场产生不同的影响。以下从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别对大国和小国的进口关税进行分析。

(一) 局部均衡分析

1、小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

如图1所示, SF表示世界市场X商品的供给曲线, S表示国内生产者供给曲线, D表示国内需求曲线。 (图1) 当不存在国际贸易的情况下, 供需平衡于E点, 即在OP价格上, 生产者愿意生产OQ数量的X产品, 消费者也愿意消费OQ数量的X产品。在自由贸易下, 面临SF世界供给曲线, 这时, 世界市场价格, 也就是国内市场价格OP1, 在这个价格下, 国内生产者只愿意生产OQ1数量的X产品, 而消费者愿意消费OQ5数量的X产品, 其中Q1Q5数量产品依靠进口补充, 来达到新的均衡。

如果该国对X商品进口征收税率为P1P2/OP1的进口关税, 由于该国为贸易小国, 关税负担全部转给国内消费者, 则国内价格上涨到OP2。在此价格水平上, 该国将消费OQ4数量的X商品, 其中国内只生产OQ2数量, 而Q2Q4将从国外进口, SF’代表了征税情况下世界市场X商品的供给曲线。由此, 我们可以就征税对A国国内经济效应进行分析。

(1) 消费效应:征收关税后, 由于国内价格提高到OP2而使国内消费者对X商品的需求量减少Q4Q5。

(2) 生产效应:由于X商品的国内价格提高, 而促使国内生产者愿意多提供Q1Q2数量的X商品。

(3) 贸易效应:由于进口关税而使X商品进口减少了Q1Q2+Q4Q5的数量。

(4) 收入效应:征税后, 该国政府从关税中得到P1P2×Q2Q4的收入。

(5) 再分配效应:借助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来说明。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剩余由于征收关税而损失了a+b+c+d的面积, 而生产者剩余增加了面积a。

(6) 社会福利效应:消费者剩余减少了a+b+c+d, 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 政府关税收入c, b+d部分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也就是贸易保护代价。其中, b是由于生产资源从更高效率的部门转移到效率低的部门引起的损失, d是由于消费者要负担关税前转而引起实际收入的损失。如果我们将出口国因进口国征收关税所造成的影响加进来, 可以看出进口国征收关税不利于出口国的出口品生产者, 但有利于出口国的消费者。我们知道, 进口国征税并刺激国内生产者增加产品的生产, 相应的会替代一部分进口。同时, 征收关税以后, 该产品的价格上升, 会导致进口国对进口品需求的减少, 从而迫使厂商降低商品的市场售价, 这种价格的降低显然对消费者有利, 而对生产者不利。所以, 征收进口关税, 有利于与进口品相竞争的进口国生产者和出口国出口品的消费者, 而不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和出口国出口品的生产者。此外, 征收进口关税也破坏了世界市场的统一性, 其标志是对同一种产品, 每个国家有一个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市场价格。

2、大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

如图2所示, SH表示大国商品X的国内供给曲线, SF是外国对该国商品X的出口供给曲线, SH+F表示对该国商品X的总供给曲线, 它是由SH和SF曲线相加所得。 (图2) 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 当自由贸易时, 国内商品X的需求曲线D与SH+F相交于点B, 商品X价格为P0, 国内消费为Q0。如果对商品征收进口关税, 则总供给曲线将上移到SH+F+T。由于进口国为大国, 所以征收关税会使X商品在世界市场的价格下跌至OP1, 在此价格下, 世界市场愿意提供Q1数量的X商品。

由于该国征收P1P2/OP1关税, 使X商品在该国国内价格为OP2, 在此价格下, 国内生产者提供Q2产量X商品而消费者需求为Q1产量, 此时不足部分Q1Q2由世界市场来供给, 该国达到新的均衡。征税后, 该国消费者剩余损失了a+b+c+d, 其中a为该国国内生产者获得的租金即生产者剩余, c+e为该国政府征收关税所得, 而b+d是贸易保护成本, 是社会福利净损失。由此可以得到, 该大国从关税中获得的净利益为 (a+c+e) - (a+b+c+d) =e- (b+d) 。因此, 大国征收关税对该国净福利的影响要把关税的保护成本与贸易条件改善获得的利益相比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 则意味着从关税中获得了净利益;如果两者相等, 则该国未从关税中遭受损失, 但保护了本国产业;如果前者大于后者, 则该国因为征收关税使得国民福利受到损失, 真正为保护产业付出成本。

(二) 一般均衡分析。

一般均衡分析借用的主要工具为提供曲线、生产可能性曲线等。假设是国内和世界两个市场, 且商品为X和Y两类, 分别是国内市场的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的代表。

1、小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

(1) 价格效应:征收关税前, 若国内市场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与国际市场上相同, 那么征收后, 假设是X商品变贵了, 其与Y的相对价格比也上升了, 相同数量的Y商品较之以前只能换取较少的X商品。

(2) 产业保护效应:征收进口关税对国内X商品的生产者具有促进和保护作用, 社会大量资源流向国内生产的X商品。

(3) 贸易效应:贸易规模减少。

(4) 关税收入效应:关税被政府征收作为收入了。

(5) 社会福利效应:征收虽然增加了关税收入和生产者利益, 但是损坏了消费者利益, 且超过了前两者的收益会使社会福利水平下降, 这是关税扭曲了生产和消费的结果。

2、大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

对大国征收关税会减少贸易效应, 促使福利水平下降, 但贸易条件效应又会提高福利水平, 这就需具体看两者的较量了。

三、我国的关税状态

财政部官方网站称, 中国目前的关税总水平由“入世”前的15.3%降至目前的9.8%。自2002年1月1日起, 中国开始履行承诺的“入世”关税减让义务, 进口关税总水平逐年降低, 截至2010年1月1日, 在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财政部关税司的数据, 目前中国进口关税税率由0~65%不等, 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格局。“入世”8年间, 税则税目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和细化。税目数量由2001年的7, 111个增至目前的7, 923个, 增长了11.4%。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也由2001年的5, 097亿美元增长至2008年的25, 633亿美元, 增长了5.03倍, 年均增长率为26.0%。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下降了13.9%。另外, 截至2010年5月30日, 中国共对600多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平均税率低于5%, 相对于最惠国税率, 优惠幅度达50%以上, 而且与相关国家 (地区) 正式签署了9项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优惠贸易安排。

我国目前在对外贸易上已经属于一个大国, 对有些进出口产品占有的比重相当大, 可是价格制定权仍然不在我们手里, 而这严重影响我国在进出口上的政策实施和获得的利润, 我国仍需在这个方面努力。

四、对策与建议

当前社会, 关税的征收与否已经不是最关键的问题了, 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关税的征收以及征收程度进行分类。自从加入WTO, 我国的关税就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 这不仅是行使WTO的承诺, 更重要的是我国为世界经济做出贡献。

(一) 继续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出口国家、

不同的进出口产品, 相应确定关税政策, 提高关税博弈能力。要通过这种分产业、分出口国家、分产品的关税政策调整来形成合理有效的关税结构, 同时在政策设计中要逐步追求一个跨期 (从选择政策或分工到政策或分工的作用结束为止的所有时期) 的动态福利最大化, 这个福利的变化既可能是直接的经济福利也可能是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谈判能力的变化。

(二) 继续积极推行“走出去、引进来”战略。

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相关产业的国际转移, 向一些近邻的发展中国家转移,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向一些与我们贸易争端发生较多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利用WTO框架下的新规则积极促成贸易结构的转向, 逐渐实现进出口贸易结构的升级, 利用后发优势, 高起点地培育和发展国内的相关市场尤其是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 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尤其是价格竞争行为, 真正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大国”角色, 并让相关竞争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能够达到更多地分享国际贸易利得和全球化红利。

摘要:关税一直是各国之间经济贸易交往的核心, 在世界贸易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管是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 都和关税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主要从关税的效应来思考我国的关税政策, 以及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关税,自由贸易,保护贸易

参考文献

[1]姚曾荫.国际贸易概论[J].北京的人民出版社, 1987.

[2]朱智强.关税理论的研究综述与评析[J].时代经贸, 2007.9.5.

碳关税与减缓气候变化 第5篇

(一)碳关税的来源、依据

碳关税源于有关文献[1]和政客(如法国总统萨科奇等)提出对美国征收碳关税的政策建议,美国随后也有议员提出《美国气候安全法案》建议美国征收碳关税。它们提出碳关税的依据是由于碳泄露的存在可能影响本国产业竞争力。美国在2008年澳大利亚批准之后,是唯一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的经合组织国家。基于此种原因,从短期看,美国可能由于诸如欧盟高碳产业向其转移等后果,可能成为碳泄漏目的国;从长期看,美国由于参与全球气候机制导致诸如高碳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等后果,可能成为碳泄漏的来源国。从短期看,欧盟和日本有要求采取短期贸易措施对付美国的呼声,他们认为美国拒绝《京都议定书》实际上构成对美国出口产品的一种隐性补贴,这种措施极有可能以向美国商品征收碳关税的形式出现。同样,从长期看,美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竞争力,碳关税的形式同样备受推崇。所谓 “碳关税”,是指承担强制减排限额的国家对从无强制减排限额的国家进口的碳密集产品征收特别的碳排放关税。碳密集产品多数由发展中国家生产并向发达国家出口,其中中国首当其冲,一旦碳关税被发达国家所采用,对中国对外出口的影响不可小觑。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和没有温室气体强制减排限额的发展中大国,对碳关税持明确的反对态度。

为更清楚的了解碳关税,我们可以在国际贸易与经济学原理中气候变化属于公共物品的内容进行解析。就目前的贸易与环境争论来看,气候变化无疑是其中最复杂的。一方面,国际贸易可通过碳泄漏和对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来削弱气候政策[2,3];另一方面,国际贸易与气候政策相结合可发挥其积极作用,比如提出贸易合作协定、技术转移甚至碳关税等解决方案。美国拒绝《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原因是担心承担减排义务会削弱其全球竞争力和借口缺少发展中国家的参与[4]。我们在相关研究[5]的基础上对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如下。

(二)气候变化、市场、贸易之间的关系

通常而言,贸易不是全球变暖的根本原因,全球变暖本身是气候问题, 其主要原因是近200年来工业革命消耗大量化石能源造成大量的CO2为主的温室气体人为排放引起的。气候变化是一种不好的环境资源公共物品,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旦发生,所有的人都必须面对,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的问题就显现出来。国际贸易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和低碳技术转移等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更多资金和动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帮助纠正市场和干预失灵。但是当市场和干预失灵时,国际贸易却加剧了温室气体问题。

1.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有缺陷,不能正确估价和分配环境资源,由于环境成本外部化和产权界定模糊,导致不能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于产品和服务价格当中。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成本的确认、计量和汇总非常困难,排放者经常不能考虑其活动的环境成本,这是就发生了市场失灵。换言之,环境成本外部化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环境成本外部化是指产品消费的温室气体排放成本由他人承担而又未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当各国不能内部化其环境成本时,就会产生气候变化问题。当大气资源不具有产权以致很难制定和实施监控其使用的制度时,就会发生市场失灵。大气资源产权界定模糊是气候变化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单个国家在做出大气资源使用决策时,会忽视它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效益和成本。目前还不存在一个全球范围的有效市场,将大气等资源按其应有的全部价值进行交易。

当产品的社会成本与企业生产成本存在差异的时候,市场失灵就发生了。这种差异主要是负的外部性导致的,其存在意味着市场定价存在缺陷[6]。当存在负的外部性的市场均衡情况下,社会成本大于企业生产成本。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均衡价格低于社会总成本,而不消费这种产品的消费者也承担了其外在的成本。这样,当某些人的行为和选择无意识的影响了第三方的福利,外部性就发生了。按照经济效率原则,这种外部性应内部化于市场价格之中。环境友好型产品的情况是存在正的外部性的情形,这时社会成本小于企业生产成本。这种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仅反映了社会价值的一部分。

2.干预失灵。

干预失灵是指政府的政策(气候政策、贸易政策及其它政策)不能纠正市场失灵,甚至造成或加剧市场失灵。生产和出口补贴以及贸易壁垒潜在地加剧了市场失灵和气候政策失灵,扭曲了大气资源价值和碳密集型产品及服务的市场价格和投入成本。这种效果在下列情况下尤为明显:一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和出口补贴等经济刺激,加剧了温室气体排放行为;二是政府设置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限制低碳技术等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高碳密集型产品征收关税的结果是发达国家消费而发展中国家承担碳排放的成本,影响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效果,它们加剧了已有的市场失灵和气候政策干预失灵。

(三)国际贸易怎样影响温室气体排放

1.产品效应。

国际贸易是通过产品和服务的跨国交换来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发生正产品效应时,贸易作为商品流通的手段对减缓气候变化有积极的影响,这是因为这些商品或服务有助于节能减排。贸易为减缓气候变化的低碳技术和服务在全球扩散提供了机会。贸易扩展了那些由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构成的市场,从而对减缓气候变化有益,同时也孕育了对减缓气候变化有益的投入品(如低碳能源、低碳技术等)的贸易,因而提高了生产国和消费国的低碳技术水平。贸易自由化主要是通过取消边界限制和修改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所引起的产品效应,来影响贸易产品构成。扩大的低碳技术与服务的交易和转让会带来正面的产品效应,它将抵消更为自由的贸易所带来的在规模和构成方面的负面效应。取消进出口管制、改进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及其他贸易自由化的步骤,将加快对减缓气候变化有益的技术、服务和产品在国际上的传播。由此而增长的贸易额会促进减缓气候变化,人们将会有更多选择,将使用对大气危害更少的原料进行生产,例如将更多使用可再生能源及可回收物质。与此同时,在缺少社会最优政策时,国际贸易会通过一些碳密集产品的国际运输和交换而产生负面的产品效应,如国际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与之相关的航空运输业碳排放急剧增加。

2.规模效应。

国际贸易提高了国际市场的效率,产品和服务能自由流动,资源被优化配置到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生产活动当中。在这种模式下,贸易具有正面的规模效应,它让具有不同资源和优势的国家,克服因其能力有限而对增长产生的约束。一般而言,经济的增长对减缓气候变化更为有利。贸易带来的经济增长,能为公司提供投资于清洁技术资金,能给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来进行低碳交通、低碳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然而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的情况下,贸易所推动的增长会带来负面的规模效应,导致经济不能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如果缺少手段去控制因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可能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全球性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膨胀,会加剧气候变化。所以,这时经济活动增长以及商品更大规模流动所伴随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会造成负面的规模效应。例如,即使减少了交通工具单位周转量的温室气体排放,但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的增长会使排放总量继续增加。

3.结构及布局效应。

国际贸易的结构及布局效应比规模和产品效应更为间接,它关系到贸易产品的生产和相关资源的布局。在某些情况下,国际贸易会把生产和消费分布到那些并不适于这些活动或活动强度的地区,形成贸易扭曲,由此产生负面的结构及布局效应。这时,贸易机会使得生产方式只是建立在大规模投入化工产品、能源和资本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自然资源条件和可持续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贸易自由化对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益处,是取消贸易扭曲,并会产生正面的结构及布局效益。贸易自由化可以减少和消除许多目前加剧了气候变化的政策干预失灵,这些干预失灵对生产和消费的分布和强度产生扭曲作用。更自由的贸易通过取消补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还可能重新安排全球生产的布局,让一些国家增加而另一些国家减少不同产品的产量。它允许国家更加侧重于各自享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包括能源禀赋所带来的优势)。贸易自由化也可能产生负结构及布局效应。在在缺少气候政策干预或者市场失灵发生时,贸易的增长会加剧不合理的经济活动的分布和强度,随贸易自由化而来的某种商品和劳务的产量增长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增加。

4.法规效应。

国际贸易政策具有正面和负面的法规效应,是指贸易政策的改变对现有气候政策和标准带来的影响。贸易自由化协议会影响气候政策,因为要协调国家政策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来促进国际贸易。与能源补贴有关的国家法律和措施,与能源有关的财政措施和进出口措施也会受贸易自由化的影响。贸易自由化协议在鼓励改变投资方向和工业布局的同时,也影响到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水平和实施。另外,贸易自由化可能弱化或强化国家在国际气候公约下所承担的减排义务,这些义务的实现最终会与国际贸易有关。总之,只要不削弱政府在制定和实施适度和有效的气候政策方面的能力,贸易自由化一般会确保产生正面的法规效应。

二、碳关税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碳关税尚未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当前国际减排机制尚不完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十分有限。目前的碳交易是一种私人部门的市场行为,缺少国家间的协作机制,也没有一个国家之间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制度性方案。发展中国家不做任何承诺,又构成发达国家不进行资金与技术转让的借口,形成恶性循环。碳关税在GATT及WTO的一些条款中已有所体现,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这些可以看做是各方已经达成的共识。但由于碳关税相关的排放贸易框架是一种新的管制措施,在世贸组织已达成的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的进一步阐述,广为接受的仍然是非歧视性原则。因此,碳关税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未达成国家间的协作机制之后,发达国家提出的单方面举措,以期按照其利益实现全球碳减排。

(二)碳关税并未有充足的理论支持

1.气候政策不是碳泄漏的根本原因。

里卡多理论 the theories of Ricardo 认为一些产业和国家之所以具有生产的比较优势,其根源在于环境法规的不同[7]。正是由于这种比较优势的存在,在自由贸易的作用下,碳排放的产业将被吸引到最低生产成本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展中国家),使这里成为“污染天堂”,在气候政策中称之为碳泄漏的一种体现。碳泄漏也包括由于气候政策的实施而改变了贸易条件和产品价格而产生的一般均衡效应。IPCC 的碳泄漏概念更为精确,即在采取碳减排措施的国家外产生的CO2排放增加。尽管“污染天堂”和碳泄漏不明显,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增长是不争的事实,这主要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但很大一部分增长是出口供发达国家消费引起的。这也显示出IPCC碳泄漏定义的两大缺陷[8]:(1)只考虑气候政策对产业转移的影响;(2)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产业规模扩张。首先,环境成本往往不是产业转移的主要驱动力。其次,已经位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可能开办新的工厂或扩大生产规模,并把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在这两种情况中,投资决策绝不是气候政策驱动,但它们都在不经意之间因为污染的分类而成为气候政策的问题。气候政策诱发的产业转移是很有问题的(如碳排放密集型产业),但这些影响与非气候政策驱动的产业扩张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如“弱”碳泄漏的制造业)[9]。

2.碳关税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性分析。

碳关税并不意味着能源成本相对较低的产业不受影响,实际上碳泄漏主要发生在制造业部门(“弱”碳泄漏),而不是能源密集的初级产品。碳关税是否构成贸易保护的新手段,要看碳关税设计的合理性(诸如是否考虑到《京都议定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实施国家的数量多少。因而碳关税理论需要进一步完善,既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也要寻求共同减排的解决方案。在短期内,通过环境产品技术分享、合作研究、全球产业协定和自由贸易可能比碳关税更有效。碳关税作为长期规划的内容,则是必不可少的。

三、碳关税意涵及中国选择

(一)发达国家企图甩掉历史包袱

碳关税可作为未来气候政策的一部分,但目前实行碳关税存在不合理性。第一,国际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减排的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而目前的碳关税理论还很难有效体现该原则。第二,碳关税对碳排放的影响尚不确定,但对贸易的影响会很大。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是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80%左右的全球温室气体是由工业化国家工业革命以来过度排放造成的,但他们目前基本度过了高消耗资源、高污染排放阶段。进入后工业化社会,“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成为高排放的角色。因此,西方国家以减排为借口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是不公平的。

从历史累计排放来看,从工业革命到2007年,发达国家排放量占全球的80%左右,中国仅占8.5%。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1850-2005年数据统计,英国和美国的人均历史排放量分别为1 121和1 110吨二氧化碳,而中国和世界的人均水平分别为71吨和175吨。发达国家早已实现工业化,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处工业化中期阶段,若碳关税的实施造成工业化过程的滞缓或中断对发展中国家也是极不公平的。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WTO框架下设计和实施碳关税则是行得通的。这有以下选择:一是需要相关国家通过谈判达成共识;二是采用与WTO相关规则一致或较为一致的替代措施;三是设计一套特殊的贸易制度安排,以碳减排换取产品出口等。因此,对于中国而言,碳关税既是挑战,也存在机遇。

(二)中国产业低碳化须知难而上

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成为拉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200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25 616亿美元,1978-200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7.4%,其中贸易从1978年的逆差11.4亿美元变为2008年的顺差2 954亿美元,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均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重化工、冶金、煤炭和电力等资本和能源密集型基础工业重点发展,能源消耗随之增长,导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比重越来越大。未来征收碳关税将不可避免,无论是发达国家征碳关税,还是中国应对碳关税,产业低碳化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目前,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0%以上,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已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中国能源结构从高碳向低碳转变任务艰巨。2007年,在世界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石油和天然气达到59.4%;在欧盟国家中达65.2%,在日本达59.9%,在美国达65.2%,而在中国仅为23.0%。当前,发达国家的能源消费正在经历着从化石能源向核电和可再生能源等低碳能源的转变。2007年,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占日本能源消费量的15.9%,欧盟的16.6%,而中国仅为6.6%,中国目前一次能源构成仍以煤炭为主,占70.4%[10]。特别进入21世纪以来,重化工业加速发展,能源消耗高速增长,能源消费量增长基本依靠传统化石能源。如果以煤为主的能源构成不能加快转变,中国很难做到温室气体减排,实现低碳发展。不含碳的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水能和核电)在中国的发展愈来愈受到国家的重视,但其比重的提高也需要一个过程。

碳关税对中国产业结构升级提出更高要求。据国家统计数据,中国现在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高投入、高消耗必然带来高污染和低效益,中国现在经济增长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5%。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契机,中国应在碳关税问题的利益博弈和权衡中有所作为主动采取相应措施。据2007 年的测算,中国万元GDP 能耗每降一个百分点,全年节能3.3亿吨标准煤[11],节能减排效益十分明显。中国如何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煤、核能、碳交易市场、环保技术市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加速培育低碳经济发展,意义深远。

(三)采用碳减排手段与利用国际合作平台

中国必须面对的是,只要温室气体排放处于不断增长的阶段,包括碳关税在内的国际碳减排措施的压力就会接踵而来。一方面,中国必须争取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权;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相关论坛,有效利用相关措施。中国需要积极在国内实施碳税,对于出口的碳密集型产品征收关税,一方面可以增加税收用于温室气体减排,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发达国家向这些中国产品征收碳关税。

未来的气候政策包括竞争力、参与和发展等议题,解决全球气候问题必不可少的是全球更多的、不同层次的合作。这种合作可呈现诸多方式,但国际贸易领域的合作注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实现气候政策目标,各国将采取何种国际贸易模式,是中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与日益关注技术转移和效率提升一样,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希望在气候政策上增加其参与的积极性,其中就包含在国际市场上发挥其低碳技术和效率的优势,寻求市场机会。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内市场巨大,对于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中国积极参与到国际合作中谋求双赢的潜力巨大。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应逐渐降低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出口的依赖,扩大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加快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并逐渐开始征收碳税。

摘要:通过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本文审视了碳关税作为贸易领域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尚存在的问题,认为即使碳关税为世贸组织所接受,在传统意义上也未必能成为一种有效的保护产业竞争力的手段,在亟需全球合作的时刻反而会适得其反。目前,全球的产业合作协定、技术共享等可能更为有效。从长期看,碳关税成为气候政策的一部分将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成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中国须未雨绸缪。

关键词:碳关税,气候变化,减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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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樊纲.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关税[J].资源再生,2009(9):40-41.

新一轮关税调整带来哪些利好 第6篇

鼓励进口先进设备

中国政府一直鼓励扩大进口,特别是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这种积极的进口促进战略既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优选产品,推动国内产业优化升级,也能为其他国家产品提供更广大的市场,实现贸易平衡。

此次新发布的关税调整公告表示,为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加强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增加有效供给,推进国内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16 年关税调整将继续鼓励国内亟须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

消费品降税范围扩大

目前国内进口日用品价格普遍高于境外,为了让老百姓买到物美价廉的消费品,继2015年6月1日财政部宣布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进口关税税率后,此次新政又一次对日用消费品进行了降税。

下调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既能刺激国内消费需求,也能提升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同时,这样一个关税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国家把相应税收让利于民的过程。

更多国外日用消费品进入中国,也逼迫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这样一个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供给侧的方面来进行改革,推动我们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扩大多边经贸合作

小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 第7篇

一、“337条款”的内涵

“337条款”旨在防止外国厂商以不公平竞争或不公平贸易的行为, 向美国出口或在美国销售外国产品。它将美国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两类。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构成非法, 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 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 是指“所有人、进口商和分销商向美国进口, 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 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这样一来, 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而言, 提起“337条款”就比较容易。实践中, 绝大多数“337条款”调查都是有关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2]。依据“337条款”规定, 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贸易做法, 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 进行立案调查。如果ITC最终认定进口行为违反了“337条款”, ITC可对侵权企业或产品进行处罚, 也就是对申请人和美国产业实施救济。处罚或救济措施包括颁布排除令——分为普遍排除令 (GEO:General Exclusion Order) 和有限排除令 (LEO:Limited Exclusion Order) 、禁止令 (CDO:Cease and Desist Order) 两种。

二、“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比较

尤其注意的是, “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都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利益的主要贸易工具, 对其他贸易伙伴都构成重要威胁, 尤其是近年来美国依“337条款”对中国进行的调查屡见不鲜。但它们也存在诸多差异, 笔者作如下探讨。

(一) 立法目标和保护对象不同

“特别301条款”的目的是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的保护, 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入外国市场。它主要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方面的外国境内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问题;“337条款”旨在防止外国厂商以不公平竞争或不公平贸易的行为, 向美国出口或在美国销售外国产品。相对而言, 它的保护对象较窄, 其主要针对在美国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侵犯美国厂商知识产权的问题。

(二) 作用方式和机制不同

“特别301条款”主要由政府授权USTR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 要求政府改变不利于美国的不公平做法, 一般USTR可以在他认为必要的情形下, 主动发起调查和磋商程序, 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合意, 便采取报复性制裁措施。其更多关注美国厂商在国外市场的利益, 是打开和扩大国外贸易市场的手段之一, 是一种“进攻性武器”;而“337条款”是直接作用于外国生产商的一种制裁措施, 以此阻止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它一般是应美国或外国的受害人的申请才启动, 可以说是一种“防守性武器”。

(三) 制裁的形式不同

在“特别301条款”规定中, 制裁措施包括终止贸易优惠条件、征收关税和施加进口限制等。如1995年中美第二次知识产权谈判中, USTR确认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方面, 中国的某些法律、政策和做法是不合理的和歧视性的, 已经对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和限制, 适当的回应措施是对来自中国的某些产品按价加收100%的关税。这一次所确定的报复性关税价值18000万美元, 是美国政府历年来采取的最大规模的贸易报复。而在“337条款”中规定, 如果一个企业被裁定违反“337条款”, ITC须按规定采取相关救济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专门针对被认定的侵权企业或个人发出的有限排除令;为防止规避有限排除令或在侵权产品来源难于确定时则发出的普遍排除令。此外, ITC还可视具体情形发布停止令和没收令。“337条款”是美国阻止外国产品进入市场的一种手段, 其杀伤力是非常人的。“特别301条款”的制裁措施只是取消优惠和增加关税, 而企业如果违反“337条款”被调查, 依据普遍排除令, 该产品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出美国市场[3]。2005年, ITC接受了荷兰Unilin公司以及其在爱尔兰和美国注册的两家子公司对在美所申请的“地板锁扣”专利技术遭侵权的指控, 于7月29日决定对向美出口强化木地板 (高密度复合地板) 的多个国家的几十家企业立案展开“337调查”[4]。其中, 中国的17家木地板企业登上“黑名单”。根据美国“337条款”调查程序,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 中国企业不予应诉或选择沉默, 那么就会被认定为侵权。倘若ITC裁定涉案产品侵权成立, ITC将颁发“永久排除令”———这意味着, 中国所有强化木地板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三、美国对中国依“337条款”发起调查的前景

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 特别在中国加入WTO后, 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不断增加, 并出现了新的变化, 即美国由20世纪90年代动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进行制裁, 转为现时更多地动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展开调查 (见附表) 。

注:根据ITC的数据, 2003年, 在其受理的13起有关美国专利的案件中, 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有9起;在2004年的前9个月里, 在23起337程序案件中, 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有10起。同时, ITC的资料显示, 近两年, 在被其认为构成非法贸易行为的众多案件中, 中国内地已经取代中国台湾地区, 成为亚洲败诉数量最多的地区, 我国内地企业胜诉案例至今只有寥寥数件。

就象前述2005年美国对中国强化复合木地板企业进行“337调查”案, 指控这些企业在生产中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这是继特别保障措施、反倾销调查等名目繁多的贸易、技术壁垒后, 美国再次对中国企业施出的“壁垒武器”。正如有中国企业家说:“美国咄咄逼人的337调查具有超强杀伤力。如果把反倾销比喻成‘常规武器’的话, 337调查等于是‘核武器’。”这些都并非偶然现象, 其中有它出现的必然性。因此, 我们应深入了解“337条款”的具体内容, 探询这种新变化的深刻原因, 为制定相应对策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韩立余.美国关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1.

[2]刘鹏, 赵丽敏“.中国制造”的最大隐患:“337条款”[J].经济论坛, 2004 (, 5) :140.

[3]卢立岩.从“特别301条款”到“337条款”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变化[J].经济师.2004 (, 7) :73-74.

[4]周京震.江苏地板遭美国发难[N].江苏商报.2005-8-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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