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下的财务管理

2024-05-04

代建制下的财务管理(精选11篇)

代建制下的财务管理 第1篇

一、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研究与探索, 我国政府开始逐步采取“代建制”模式, 实现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适度分离, 从而有效控制使用单位无限制的扩大项目建设规模, 提高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力度, 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目前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是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 兼顾与会计相关的其它控制,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内部控制执行缺乏强制性措施

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一个新出现的且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代建制”政府工程管理企业, 得到了政府及建筑业的关注, 许多企业也抓住这一契机, 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代建制还属于新型项目管理模式, 我国相应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 只能参照建筑施工企业。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 只有上市公司在发生融资行为时, 才被强制性披露其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 只要不进行融资, 则可以不披露或少披露。这样, 就难以达到内部控制报告应有的效果, 尤其是在强调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义务和责任、在向投资者或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等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 为加强企业风险管理, 应当强制性要求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1]。

(二) 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个完整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应该有内部审计来监督执行,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修改并最终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完善其内部控制组织设置, 关键是要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科学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应直接受董事会或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以保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目前很多政府工程管理企业对于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重视不够, 对于审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积极整改;或者虽然上报整改方案, 但是没有真正执行, 等到再审计检查时类似的问题还依然存在;而且审计人员也没有处罚权, 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处罚, 这样影响了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执行效果。

(三) 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政府工程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是没有制定, 而是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用来应付上级检查.装订成册或张贴在墙上, 但执行中却很随意。有的企业不相容职务混岗, 合同的签订、执行、付款手续办理等全部由一人完成, 对项目工程款结算的随意性较大;有的结算原始单据没有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的签字或签字手续不齐全;有的项目在没有签订供料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 就开始开工生产;有的项目工程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没有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这些环节出现的缺陷都反映出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内部控制的薄弱、监管力度不够。

二、强化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目前, 不少地方正在建立各自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如陕西、吉林等省份。各界人士面对代建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的问题, 一致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力量, 重点加强立法调研, 尽快研究制订统一、全面、完善的代建制法规规章。相信在不远的将来, 我国将会颁发国家级的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制合同示范文本、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 将会对代建制市场的开放、监管主体、代建制单位的设立条件和资质审查、代建制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代建制管理项目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代建制项目的业绩评价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代建制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2]。随着我国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制合同示范文本、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建立, 代建制政府项目工程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将逐步完善。

(二) 构建内部控制体系

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 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及控制措施, 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1. 注重风险控制, 加强职能管理

(1) 加强会计核算和资金统一管理

集中会计核算和统一资金管理, 加强企业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 建立有效的内部结算支付制度, 对各施工项目部的资金由企业对资金统一进行结算, 按预算下拨, 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强化企业的资金调控力度, 以便实现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有效使用, 形成规模效应。

(2) 加强大型设备和材料采购管理

企业建立统一的材料采购与管理、租赁使用和更新改造制度, 统一调配, 加强管理, 避免重复购买, 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 加快更新改造资金的回笼, 统一大宗材料采购, 加强公司内部的统筹安排, 降低经营成本[3]。

(3) 加强市场经营和招标投标管理

从符合企业总体利益的角度来统一调配资源, 优化选择, 因此企业必须强化市场经营和招投标管理职能, 统一经营决策, 集中人力物力,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4)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应与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技术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内部有序流动, 对暂时无岗人员按待岗制度处理, 保持其相对稳定性, 其他人员可由施工项目部按工程需要临时聘用;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 配合项目经营责任制的实施, 真正做到绩效挂钩, 吸引员工到一线项目部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 稳定员工队伍。

2. 建立良好的监督检查机制

企业应建立对施工项目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4) 。

(1) 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施工项目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 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 业务流程的遵循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跨越流程办理施工项目相关业务的现象。

(4) 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相关责任是否真正落实到个人。

(5) 各类款项的支付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等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加以纠正和完善。

3.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对内部控制定期进行独立、有效和全面的评审, 并将结果向管理层直接报告, 这是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控制风险的一道防火线。在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 内审部门应该参与评审和制度制定的全过程, 这样有利于内审人员全面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成体系, 发现关键控制点, 准确理解各项内控目的、控制环境、控制方法、控制程序等。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包括内审工作任务、权限、人员分工、人员岗位、审计程序、审计档案管理等, 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 制定审计标准, 例如审计实施程序的标准、审计报告的标准等。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通过完善的内审制度的建立,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内控系统的全面有效审计再监督, 及时纠正控制的缺陷将显得十分必要[4]。

2010年4月26日, 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发布会, 隆重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发布, 就像盛夏里的一场及时雨, 指引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方向,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属于新时期的新型企业, 应该参照《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摆正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严格管理, 强化控制, 对各项管理工作要形成多层次多视角全方位的风险控制体系, 只有这样, 才能做好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才能有实力应对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连华.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链接与互动[J].会计研究, 2005, (2) .

[2]刘笑峰.代建制模式下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对策[D].天津大学, 2008.

[3]凌家明.内部控制理论的演进轨迹分析[J].经济与管理, 2005 (19) .

代建制下的财务管理 第2篇

为了有效解决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中,政府对项目单位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缺乏约束等问题,市政府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代建制”试点,取得了明显效果。进入2004年,市政府将加大政府投资管理改革力度,“代建制”将在更大范围实行。我们就此采访了市发改委投资处副处长李三忠。李三忠处长就目前北京市实施“代建制”的必要性、“代建制”管理的优势、北京市实施“代建制”管理的试点情况,以及下一步的打算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请问什么是代建制?为什么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代建制?代建制要解决目前政府投资中的哪些矛盾?

李: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在当前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中,政府缺乏约束项目单位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等行为的有效手段,致使“三超”现象极为严重,目前几乎百分之百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存在着“三超”问题,有的建设项目超投资达一倍以上。

造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的原因,表面上是由于部分项目单位专业管理经验不足,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缺乏政府投资约束机制。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项目使用单位、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都是超投资、超标准的受益者,政府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法律地位上实际上没有过程控制和追究责任的权力,政府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这一问题突出地反映了我市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公益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记:实行“代建制”的关键是什么?

李: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用公开竞争制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经济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执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任务。通过对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三超” 问题。

记:实行代建制能够给政府带来什么效益?目前北京市是否已具备了实施代建制管理的条件?

李:与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相比,对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

1、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从机制上确保防止“三超”行为的发生,(1)代建单位通过招标产生,能够降低政府投资项目总体成本,体现了市场竞争意识。(2)代建单位具有丰富的项目专业管理经验,有助于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3)代建单位与政府、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通过合同约束三方的行为,有利于排除项目实施中的各种干扰(主要是项目单位提出的“三超”要求),符合法制理念。(4)代建单位须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10%-30%)的履约银行保函,为从经济上制约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提供了保障。(5)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投资低于批准投资的,可按财政相关规定,从节余资金中给予代建单位进行提成奖励,从机制上鼓励代建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2、能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行为,增强了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在“代建制”项目中,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项目功能需求和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1)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功能需求、建设标准,使得建设项目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要求。(2)项目使用单位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有助于减少建设实施过程中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变动的随意性。(3)能够使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力量加强对建设工期、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把项目使用单位从决策角色转变为监督执行角色,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3、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对“代建制”项目,政府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具体执行实施依靠市场机制管理,有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减少“三超”现象。

目前,北京市实施“代建制”管理的条件已经成熟。

首先,政府投资项目“三超” 问题已经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的面之广、规模之大,已经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严重的时候,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专家来信,提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也多次批示,要求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尽快实施“代建制”管理,从机制上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选择。第二,实施“代建制”管理符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向。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经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我市试行“代建制”的思路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

第三,试点效果非常明显。

第四,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北京市发改委已向社会公开政府实施代建制的信息,并正在筹建代建单位库。

记:北京市从2002年就开始进行代建制试点,效果如何?

李:从2002年起,市发改委已经在回龙观医院、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和体育训练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项目中实行了“代建制”试点,截止目前,回龙观医院已经竣工交

付使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完成代建单位招标、签订《代建合同》,市残疾人职业培训和体育训练中心已经完成征地和编制完可行性研究报告。从结果上看,效果非常明显:项目专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明显深入,初步设计方案按照可研报告要求反复修改,代建单位管理行为极为慎重,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建设实施中的临时改动基本杜绝。

记:当前在国外或国内其他地区(如香港、深圳)是由工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这种做法与代建制相比利弊各是什么?

李:与设立工务局进行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管理的设想相比,“代建制”的优势非常突出:

(1)更符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向。(2)体现了市场竞争意识,避免搞垄断。(3)不需要增设新的机构,避免了机构、职能重叠。(4)能够从机制上防止超概算行为的发生。而工务局模式最大的弱点在于缺乏超概算行为的责任追究经济承担能力。

记:请您介绍一下市政府在实施“代建制”管理上下一步的打算。

高校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可行性研究 第3篇

关键词:高校;建设项目;代建制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33-004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在国家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和高校扩招以后,高校出现了基本建设投资热潮,基建投入不断加大,但高校建设项目管理一直都是沿用业主自主管理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在取得一定成功的同时,也存在着项目管理机构过于庞大、管理成本偏高、工作效率偏低、投资风险偏大以及腐败现象难以彻底根治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效益的提高,只有提高管理效能,才能有效地实现基建投资成本与效率的和谐统一。而代建制管理模式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它通过专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可以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目的,从已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工程项目来看,凡采用代建制的工程项目,均取得了较为令人满意的效果。

1实施代建制的必要性

1.1专业化的需求

对高校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实现了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是由项目管理与工程技术各方专家组成的,有效地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一方面为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将原来由高校管理部门亲历亲为的项目管理方式转变为由专业化项目管理企业实施,大大降低了由专门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自己投资的项目实施管理所付出的人员及资金的成本,也为精简机构、人员和提高投资质量提供了治本之策。

1.2代理机制的需求

将内部委托代理关系转化为外部委托代理关系,从机制上确保防止发生“三超”行为,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之下,高校(业主)将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委托给承担代建任务的项目管理公司,并通过代建合同建立起市场化的外部委托代理关系,业主与代建单位的职责明确。代建单位的实质是把过去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职责在建设期间划分出来,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建设期的项目管理职责,拥有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全权负责投资管理和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并承担责任。

1.3市场的需求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实行,打破了部门垄断,压缩了高校职能管理部门权力寻租的空间,有助于加快实现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代建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是管理部门从直接的工程建设管理向依照市场规划进行宏观的、间接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转变的一种制度形式,项目业主部门采用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有能力的可以由代建单位自己)进行招标,选定设计单位、建筑公司、设备供应商,它的引入必将打破政企部分、部门垄断的格局,压缩管理部门权力寻租空间,进一步推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并在竞争中不断增强代建制公司的综合能力,鼓励其降低代理费用、加强投资控制,从而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2实施代建制的可行性

代建制在国外发达国家应用较早,目前应用已较为普遍,其成功的管理模式主要有PMC(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PMT(项目管理组织Project Management Team)、CM(施工管理Costruction Management)等。在我国,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应用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从1993年开始,厦门市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就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专业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了现在的代建制。2001年7月,厦门市开始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项目代建制。2002年3月,开始在土建投资总额1 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中实施项目代建制。1999年初,上海浦东咨询公司受原上海市计委委托,全过程代理建设上海市收教收治综合基地项目,开始了上海市财政投资项目以“代建制”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的试点。北京市从2002年10月开始,对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代建制”试点。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开始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项目管理试点受到人们的推崇。

由于代建制自身固有的优越性,从已实施代建制管理的工程项目来看,均取得了较为令人满意的效果。如由北京高校房地产公司代建制的,投资2 600万元的北京回龙观医院1号病房楼工程,由于代建方严格按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不但取得了速度快、质量好的良好效果,而且更明显的是体现在项目的投资控制上,由于代建单位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一次消化掉由于工程地质原因和使用方的原因而导致的超概算投资400万元,这在自建制管理模式下,是很难做到的;青岛市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太原路垃圾场排水暗渠改造项目,批准投资1 900万元,代建单位提报财务决算值1 689万元,经项目预算节约211万元,节支11.1 %;北京某合作建房,采用代建制,使房价降低20 %。由中铁十八局代建管理承建的津滨轻轨工程,只用了1000天的时间就建成通车。工程验收分项合格率达到100 %,优良率达到95 %,项目概算为73亿,实际投资58亿,平均造价每公里1.268亿元,远远低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同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这些实例,都充分显示采用代建制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巨大优越性。

试点项目的建设实践说明“代建制”与过去的“自建制”相比,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能够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优势十分明显,这说明这种管理方法具有较大的优越性,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政府投资项目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目前,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已经出现了很多具有承担代建业务的专业单位,这些单位的人员,都经过了专业学习和业务锻炼,具备了承担代建业务的水平和能力,同时也积累了不少比较成熟的实际代建经验。在代建形式上也出现了上海模式、深圳模式等适应各自实际情况的代建类型。在政策方面,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北京市、宁波市等全国多个地方政府都颁布了实行代建制的条例。

这些都有力说明,在我国实行代建制的条件基本具备,实行代建制已是势在必行。尽管高校做为一个特殊的投资项目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着诸多的类似和差异,但汲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模式的优点,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新型的工程管理模式,是非常必要与合适的。实行“代建制”后,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再抽调人员成立基建班子,减轻了工作压力;同时建立了投资方(政府或高校)、代建方及使用方(高校)三者之间的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在施工單位、监理单位、主要设备、材料的选择上均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等制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方说了算的现象,是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治理高校基建领域腐败问题的有力措施和手段。

3高校實施代建制的优越性

(1)代建单位是通过招标产生的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能够有效地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综合控制,通过招投标确定代建单位,能够节约许多费用,有效地降低高校建设项目特别是新校区的总成本。

(2)代建单位能够更好地配合高校进行宏观调控实行“代建制”,可以使高校从某些微观管理(具体项目)上转到宏观(决策)调控,让代建单位组织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务,解决了分散管理、重复设置机构等一系列的问题,充分发挥代建单位的专业化优势。

(3)减少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代建单位在自己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要求,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验独立完成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本着经济、使用、节约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实施方进行监督,消除了施工方、材料供应商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最大利益的现象。

(4)代建制的成功试点有利于提高整个高校建设水平有利于节约资源,符合中央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更好地完善代建制体制。

参考文献

1 郝建新、尹贻林.美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研究.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

2 张华平.代建制: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城市管理.2004(1):48

The University’s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of

the Project and Manages Feasibility Research

Ling Min

Abstract: Since and the university expand and employ after the socialized reform of university’s logistics, most universities are seeking to develop, Xu Many universities have all taken over a large amount of land for use to build the new school area, this has provided the chance for implementation of university’s project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because the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itself has incomparable superiority, has provided the precondition for popularization of the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代建制工程管理浅析 第4篇

代建制是近年来在建设领域推行的一种较为新型的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建设方只承担工程费用,而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调试及验收等工作由代建单位完成。该模式改变了传统业主方的行为及责权划分,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有益尝试。目前多数代建项目是公益性政府项目,即业主方为政府等事业单位。代建制发展至今历程虽然短暂,但已经显露出一定的优势,并在实践中逐步丰富和完善。

2 代建制的优势及不足

2.1 代建制的优势

1)各方责任明确。以往工程建设模式多存在投资主体与建设单位分离、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合一,甚至投资、建设、监管多位一体的状况。代建制的出现改变了这一权责不明的局面。代建实施后的各方责任可概括为:政府部门监督;业主负责融资、投资、重大决策的制定;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共同担当项目建设工作。各方责任明确后,将政府从具体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有利于提高其监管效率,各建设参与单位得到有效的约束。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由专业化的代建单位完成,可有效减少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

2)项目运作效率高。代建制的实施充分发挥了代建单位的专业管理能力。以往由政府部门抽调各相关科室人员临时组建基建项目部,其管理人员多为行政人员出身。行政出身的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不甚了解,且多不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因此,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协调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不当或滞后等问题。代建单位则具有各专业相关技术人员,同时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在处理协调及变更等问题上较为专业和迅速。代建单位通过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计划,协调各方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可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

3)降低腐败发生率。代建实施后委托单位、使用单位均不直接介入到项目管理中,对于建筑施工、设备采购等活动由代建单位主持。在代建单位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腐败情况的出现。这对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起到极大作用。

2.2 代建制的不足

1)项目前期推进难度大。代建单位不具有委托方同等的法律地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难以对代建单位的地位认同。这就造成了代建单位代为行使委托方权利过程中遇到困境,各项手续办理过程需要委托方出面。另外,在项目前期的征地、拆迁,项目后期的验收签字等方面代建单位均受到一定制约。

2)代建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项目代建是对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挑战。代建单位是一个新生事物,是由建筑公司、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等转型过来的,或者是其业务范围之一。上述各类型企业对工程管理均有某方面特长,但在工程项目的全盘把握上都存在一定不足。典型例子是建筑公司对于具体施工作业熟悉,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及验收较为熟悉。而对于跨越本专业的工程管理内容,难免表现出乏力的一面。更大的弊端则体现在代建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上。代建行业目前尚未明确提出资质的概念,无法对代建单位的实力从工程代建角度进行客观评判。项目管理人员存在知识面窄,特别是经济、财务、法律方面知识的欠缺。全面、综合人才的不足是代建制推广的一个障碍。

3)代建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代建制的实施中对代建单位资质要求高,同时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对高资质的要求是建设工程代建实施质量的保证,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垄断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参与代建竞争的单位数量很少,这对降低业主的委托费用以及提高代建单位的危机意识有一定负面作用。同时代建制实施过程中还要避免可能出现的代建单位与各建筑承包商之间相互勾结现象的发生。

4)责任认定困难。目前对于代建项目责任认定尚无具体规定,委托方和代建单位之间的项目责任难以区分。学术界现有两种较为流行但却相反的理论:a.认为代建单位已经承担起经济责任,还应通过法律规定,将刑事责任也由委托人转移至代建人[1];b.认为代建人承担经济责任是合理的,但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不能转移给代建人[2]。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费用,不愿意承担过多的代建责任;委托单位也因代建单位不能完全承担起风险而对代建单位持有疑虑态度,双方的这种背离的期望目标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影响[3]。

3 代建制的实施

1)质量控制。代建单位参与到工程建设中,应积极参与经济分析、市场调研、施工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为保证建筑质量,代建单位还需在如下各方面落实到位:首先,组建优秀的管理团队。代建项目部选择具有丰富施工及管理经验,并且有一定专业背景,熟悉建筑经济及法律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各个专业配备相应的技术工程师,避免一人兼任多职。明确划分各专业职责和任务。建立起代建单位内部施工记录,日汇报,周汇总等管理流程。其次,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对其资产、管理团队、施工机械等条件进行细致考察。尽量选择业内声誉较好,项目荣誉较多,及曾经有过成功合作的建筑单位。一方面保证了施工硬件条件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双方的沟通,避免工程延期的出现。再次,合理选择监理单位。除资质及监理业绩的考察外,代建单位应多方面考察监理公司的人员配备情况。目前监理行业存在投标书中配备人员与实际现场工作人员不符的现象。因此,需要对监理公司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约束,杜绝中途转场另派替代人员的情况出现。施工过程中,做好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坚决不允许监理单位与建筑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串通发生。

2)进度控制。工程进度受到诸如人为因素、资金因素、环境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中,最主要的、最可控的、最能影响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的是人的因素。因此,工程管理的进度控制主要工作应该是在人的控制方面。首先需要坚持例会制度,包含代建方组织的周例会、施工单位日常例会、分项或分部工程例会等。积极准备及组织例会,完善会议纪要,对于会议上能决定的问题当场解决,对于会议上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跟踪解决。其次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代建单位每日安排值班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同时,代建单位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值班情况,确保任何一个单位责任范围内出现情况均有专人到场负责。各分包单位之间,也相应建立起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施工交叉、碰撞等问题,确保工程进度。

3)安全控制。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重大,涉及到责任方较多。代建单位如何界定自身在安全控制中的位置,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每个代建在签订代建合同时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业主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以合同形式约定其职责,即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来自于合同,并非法律。代建单位是安全管理的具体组织单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到位与越位的边界。代建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安全管理,对于非合同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不可介入过深。代建单位在开工初期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责任网络,明细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建设过程中,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对于重大安全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方案并予以落实。建立安全管理动态报告制度,将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常态化。

4)资金控制。代建单位非工程款支付单位,但其工作却与工程款密不可分。代建单位本着对委托方负责的原则,应确保各参建方的工程款足额、及时到位。同时,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合理工程处理,认真做好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的核对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应记录。

4 结论及展望

本文对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形式进行了简要介绍,着重分析了代建制的优势和不足。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代建制项目管理对于质量、进度、安全及资金等方面控制的特点。代建制的发展有赖于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完善,给予代建单位明确的法律地位[4]。逐步建立起代建行业的资质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资金充裕、管理经验丰富的代建骨干单位。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让代建企业感到压力,产生动力,提高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意识。加快代建人才的培养步伐,这不仅仅是代建单位的任务,更是整个行业的迫切需求。加大对代建单位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其行为,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出现。代建制是大型政府项目的一个发展趋势,需要各单位、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培育。

参考文献

[1]彭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监管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9):9-10.

[2]张伟.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下的责任追究机制[J].土木工程学报,2008,41(12):104-107.

[3]谢来富.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若干思考[A].2009年全国项目管理教育论文集[C].2009:589-591.

代建制下的财务管理 第5篇

暂 行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项目实施管理的新办法,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的行为和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土地整治项目。本办法所指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建制,是指项目的承担单位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商,把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自验等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 采用项目委托代建制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代建项目”),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代建的工作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委托代建合同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定后备案。

第七条 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投资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委托的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 委托代建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委托代建单位的履行委托代建工作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省厅对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审批和管理的程序不变。

二、立项申报与规划设计

第十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辖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拟定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项目的选址,以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建项目的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承担项目测绘单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由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相关规定,逐级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应全程参与委托代建项目的前期踏勘和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按照省厅相关规定确定。承担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三、项目实施准备

第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准备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委托代建项目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工作;并派驻一名技术全面、责任心强的人员在委托代建项目施工现场,具体负责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委托代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专班,并落实专人负责,负责委托代建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对委托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程负责制。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专班及项目管理负责人名单须报省厅国土整治办备案。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竣工前,委托代建项目的负责人及专班成员原则上不能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须更换的,应在更换前一个月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上报省厅国土整治办批准。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更换必须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准备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委托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工作,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报批。《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须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须按照省厅规定的遴选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建单位要及时成立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代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委托代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建单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行使项目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跨乡(镇)的委托代建项目在划分标段时,应充分考虑以乡(镇)辖区界限为标段边界。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由省厅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统一组织、异地监理、双向选择、持证上岗”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应签订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委托代建单位整改;委托代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实施管理信息系统,按时、准确上报委托代建项目的进展情况、质量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健全项目建设质量保证机制。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村民代表五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工序关、质量报验关。积极鼓励项目区农民群众主动参与施工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建单位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涉及到土地权属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托代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集中支付、确保安全”的管理方法,项目工程款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程施工费经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委托代建单位签署拨付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费实行报账制管理,费用来源于项目预算的业主管理费,最高按照5:5的比例分成列支使用。项目管理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费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控制经费开支,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六、中间验收和自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委托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及时对完工后的单元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委托代建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提交省厅组织终验。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移交建设成果,明确管护责任。项目工程移交后的管护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暂行办法》要求。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委托代建项目竣工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工作,并组织申报验收。项目委托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参与工程造价审核、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代建单位要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委托代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登记造册工作。项目竣工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施工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承担单位移交。

七、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如有此行为发生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代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 委托代建单位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瑕疵,或未能恪尽职守导致有关人员或单位损失的,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投资金额一律由委托代建单位补偿。

第四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稽查、审计、监督检查实施委托代建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代理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其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代建单位全额赔偿。

第四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因组织不当、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严重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委托代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八、附则

本办法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代建制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第6篇

【关键词】代建制;建中工程;项目管理;应用分析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我国的建筑企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相关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在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上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代建制这种管理模式被使用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其管理模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相关的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代建制的定义与范围

代建制,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通过政府招标进行建设,而在建设过程中政府会委托相关具有合格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该项目工程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对于相关事物拥有全权的处理权和决定权。在相关的建设制度完成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在代建期限范围内,代建单位应该按照相关的合同条款履行建设主体的职责。但是相关工程管理的审批部门对于工程是审批程序不会发生变化。

(一)代建制的项目管理范围

在建筑工程管理的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单位在建设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而同时也是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业主,对于项目建设拥有全权的处理权和决定权。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作为工程主体单位负责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组织和计划,负责建设工程中具体建设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对于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二)代建制管理的特殊性

代建制管理项目与其他的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主要的区别在于,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代建制以外的建筑项目管理模式并不能担任项目建设的法人身份,而代建制不同,代建制在项目建设中具有法人地位,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务也拥有全权的处理权。也因此代建制中的项目工程建设要比其他建中工程的管理模式承担更大的风险。

二、代建制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分析

(一)合同的签订

对于代建合同的签订,无论是代建单位还是招建单位都必须认真考虑,因为合同的签订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对于合同条款中应该涉及的主要内容双方应该仔细协商和讨论,对于代建工程具体的工作内容以及范围、工程的总投资规模、工期安排、建设时间以及质量标准、在施工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内容的事宜等,都需要进行仔细的协商讨论。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监理人员、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以及工程材料的供货商也需要进行双方的协定。这样权限分明对于工程的建设会很有帮助,如果在建设过程中投资方过多的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来,那么必然将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所以在合同签订阶段必须要考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仔细的协商和探讨。

(二)工程方案设计阶段

在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阶段过程中,代建单位应该根据投资方的要求进行设计方案或者使用投资方提供的方案进行设计。在这一过程中,代建单位应该和施工单位就方案设计工作进行仔细的协商,对于相关的设计细节应该添加到合同内容中。在设计过程中,代建单位也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施工设计,对于某些特殊内容,代建方应该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全程的跟踪,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合同要求,表面建设完成后需要重新返工见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图纸设计阶段,代建方应该对于投资方的相关建筑要求进行明确的确认并都体现在设计图纸上,图纸设计完成后也需要和投资方确认,看对方是否还有修改意见提出。施工图纸的设计是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关键环节,一旦设计出错会给工程项目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一定要重视图纸设计阶段,与投资方仔细的协商讨论,确定好图纸的设计事宜。

(三)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代建制单位最主要的责任就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的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能够如期保质量完成。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人员和管理人员需要对施工中的各个环节,比如工程材料的采购、设备的安装维护以及施工中的土木工程建设等进行严格的监管[。由于某些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过于专业的知识,可以在工程建设允许的条件下在一些施工中安排工程师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施工质量的监理单位选择中,要对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公司的运行状况、团队管理以及施工设备状况等都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理单位的选择对于整个工程质量的保证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一定要严格进行选择。

总之,在建筑工程的管理中采用代建制模式油漆独特的优势,尤其是投资方可以将工程项目的建设全权委托给代建方,不必自己进行监督。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代建制目前在我国的存在时间并不是很长,相关的体制建设也并不很完善,所以双方在进行代建制谈判时应该认真的就工程建设的相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和探讨,并落实到合同的条款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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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平.从水利工程代建制的实践谈建设管理中“两手发力”方法论的运用[J].江苏水利, 2015(2):11-13.

代建制下的财务管理 第7篇

在“十五”及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上海市级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普遍实行传统的自建制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因缺乏专业管理经验,在项目财务管理以及投资控制等方面难以达到专业化标准。上海市卫生系统对“十五”、“十一五”上海市级医院基本建设项目采取了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改变了以往项目建设中的管理缺位、程序不规范、非专业化管理的情况,从组织、制度及流程等方面给出保障,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作为代建制模式的实施单位,为代建制项目管理体系中很少甚至不涉及的项目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1.1 管理体系

1.1.1 组织构架(见图1)。

1.1.2 内容。基建项目财务是一项专业性强的职业,需要从业者不仅有财务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建设领域以及有关法务方面的相关知识,作为项目财务首先明确岗位职责,我们制定了《工程财务部工作职责及岗位要求和聘评办法》、《工程财务部项目出纳工作职责》;在工作定位明晰的前提下,需要制度的保障执行,我们制定的工作制度有《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细则》、《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用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管理费申报要求》、《审计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阶段支付管理办法》、《财务资料会计档案移交及账面资产交付要求》、《工程财务廉洁自律工作条例》;操作流程的制定,是对具体工作环节的指导和规范,主要有《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报流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流程》、《政府采购合同集中支付流程》、《财务资料会计档案移交及账面资产交付流程》;由此形成了系统的管理体系。

1.2 制度建设

以往市级医院基本建设在财务制度方面缺乏针对性,项目财务一般由行政财务兼职,管理意识淡薄、缺少经验,仅作为付款和记账的工具;“十五”项目采用代建制管理后,重视制度的建设,以严格执行财政、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前提,建立了上述一系列制度、流程,使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具体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2.1财务管理交底制。为改变传统自建模式中财务管理的被动性、盲目性,代建制项目的财务管理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逐步推行财务管理工作交底制度,旨在统一各关联方对项目财务管理的认识,为即将开始的工作先行铺垫,使之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1.2.2预警报告制。代建制项目的财务管理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诸如完工项目工程月报或结算审价报告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预警报告制,弥补了传统自建模式中财务管理专业水平低下的缺陷,减少差错率。

1.2.3审计前准备工作制。及时总结、未雨绸缪是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区别于传统自建模式中财务管理的又一个方面。总结以往被审计项目的要求及经验,整理出审前调查资料清单及可能面临的问题,落实并分解到参与项目建设相关责任方,在审计进场前预先召开专题协调会;项目审计前准备工作制,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1.2.4移交制度。对项目建设最后形成的账面资产、会计档案,就移交程序、资料、参与方等要求按《财务资料会计档案移交及账面资产交付流程》规定操作,规范反映代建制项目工作的圆满完成。通过制度建设,形成良性的项目财务管理体系,为项目后期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财政批复、资产交付使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3 资金管理

上海市“十五”及“十一五”以及郊区5+3+1市级医院基本建设期间共代建项目43个,扩初批准建筑面积约168万平方米、批准概算投资近111亿元。以规范的监管程序管理巨额资金的使用,这是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与传统自建制模式的最大区别。具体管理环节如下。

1.3.1专户管理。首先在资金的源头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要求医院按《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报流程》开设项目基建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同时加强基建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要求银行做好印鉴的分户管理,资金的分户核算。其次将项目资金使用分别请款、付款二大环节进行管理。

1.3.2请款管理。申请环节先按项目内部控制流程及《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用款申请要求及程序》进行资金的请领,该环节着重审核项目进度申报的真实性及其对应的合同付款条件的相符性。具体流程为:当月12日筹建办按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完成节点报出月度用款计划,项目会计按“建设资金用款申请要求及程序”予以初核后编制月度用款申请表,返回筹建办确认盖章、使用方代表签字(一般为使用方分管基建领导担任的筹建办主任),报财务监理审核出具书面意见,报卫建中心工程财务部、分管领导流转审核,返回项目会计加盖代建方分管领导担任的筹建办主任印鉴,当月21日上报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投资部审核,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投资部上报市财政审批后下拨财政资金、使用方自筹资金同时到位。

1.3.3付款管理。支付环节财务付款依据:政府相关批文、月度用款申请、相关合同条款、齐全的资料、完备的审批手续。每项业务分别现金报销、票据申领操作,具体流程如下:(1)现金报销:报销人填写银行票据申领单(须附写明背书的原始发票及相关凭证),财务监理对照相关概算内容、概算价审核签字,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签署审核意见,筹建办主任核准签字(筹建办用管理费由使用方筹建办主任核签),使用方法人代表核准签字(视各使用方需要设置),项目出纳予以报销。(2)支票申领:经办人填写银行票据申领单(须附写明背书的原始发票、合同等相关凭证),财务监理对照合同及概算内容、概算价审核签字,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签署审核意见,筹建办主任核准签字(筹建办用管理费由使用方筹建办主任核签),使用方法人代表核准签字(视各使用方需要设置),项目出纳开具支票,使用方印鉴保管人加盖相关预留银行财务专用章、相关领导担任的筹建办主任私章,项目会计复核票据申领单内容填写完整性、相关数据正确性、签字手续齐全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中代建方领导担任筹建办主任私章,出票。

1.4 合同管理

主要通过对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以及对合同变更的控制来实施合同管理。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主要体现在:对重大合同如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签署前的经济利益、财务结算等条款的审查;签订后请款时对合同审批流转程序完整性的审核;付款环节对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方式、申请资料、审批意见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对节点付款、票据入账、合同进展情况,在合同台账上及时记录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对合同变更的控制管理,首先确定是否是原合同允许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而后核查变更费用是否在概算范围内,最后检查变更的依据、资料、手续是否充分和必要、齐全和完备。

2 项目财务对投资控制的管理

项目财务对投资控制的管理,是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立足本职、不局限于专业”理念的具体化,是传统自建模式下从未涉足的领域;我们的管理主要通过项目的不同阶段,在请款、付款、合同管理、超概程序性管理环节上予以控制。

比如项目前期阶段要求财务监理对市政道路、水、电、气、通讯配套、场地平整、围墙等前期费用估算及概算拆分细化后设定投资控制目标值,在合同签定、请款环节预先控制。

又比如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的源头环节,我们的控制措施是:扩初报批前督促财务监理根据扩初图纸和设计概算,研判满足设计功能前提下的投资经济性;概算评审过程中要求财务监理对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要据理力争;概算批复后作为投资的最高限额,要求财务监理在规定时效内对概算进行切块细分,及时出具概算评审后的分析审核意见;在设计合同条款中加入限额设计和优化设计方案的制约。

“十一五”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重视用款申请的事先控制,还反映在对用款申请明细表和票据申领单的修改,分别在请款及付款环节突出对应概算及合同执行的控制情况,重点突出财务监理在二大环节中的审核作用,可较为及时地在付款或请款环节中避免概算外费用的支出;使每项请款、付款都能确切地反映出概算控制情况、合同履行即时状况,改变了投资控制到项目审价结束后才见分晓的局面,使投资控制随着项目建设的推进落实到各个环节,让领导在业务的审批签核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从项目财务管理角度加强了投资控制的监管力度。

超概内容程序化管理是“十一五”项目管理的重点,也是项目财务管理控制的延伸,用程序化管理方法对每一项超概内容要求使用方进行相关情况说明,要求财务监理单位对超概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对相关资金的落实、核算处理出具书面报告,再行申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通过这些程序的设置,参建各方投资控制意识明显提高。

3 项目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理的结合

自“十一五”项目开始,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我们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市级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理单位进行业务质量考评,如何使此项工作与项目财务管理有机地结合,我们将此视为又一次的探索和实践机会。

首先,对原考核内容、程序进行细化、深化,建立考核标准刚性量化指标,将财务监理的平时工作效率、业绩与建设过程中透过项目财务管理反映的综合业务质量相结合,使之更具客观性、操作性;为充分发挥考评的杠杆作用,一方面针对考评结果设立了考评结果反馈、整改情况回复制,另一方面注意总结考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考核办法进行再完善;

其次,重视项目财务与财务监理日常工作契合的互动效果。财务监理单位的实施细则是其工作开展的操作指南,为使双方对未来工作认识统一、步调一致,也为使财务监理单位较快地熟悉医院建设的程序和特点、帮助其尽快进入角色,要求财务监理单位紧密结合我们代建项目管理纲要制定实施细则;过程中就投资控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竣工结算方面出现的问题,建立财务监理报告流转、反馈制度,及时沟通、反馈、总结;

再次,强化投资控制目标、财务管理意识,使其在项目的初始阶段就了解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要求,便于其后续工作的有效开展。

另外,对财务监理的投资控制业务质量考评,结合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将投资控制的目标分解到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不同时段,突出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调整相应内容和分值,更注重财务监理单位在不同阶段的投资动态控制的措施及落实效果。

这些工作举措使财务监理在接受考评或考评其他单位的同时,学习到了同行业的宝贵经验,不仅为各财务监理单位提供了交流、学习、提高的平台,而且加强了项目参建各关联方之间的沟通。

考评财务监理业务质量的过程,也是项目财务自我总结、提高的过程。从最初接受委托到现在,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的不断替换,培养了我们换位思考、逆向思维的工作方法,促进了双方对相关问题认识的统一;促使我们的专业更精细、业务更全面;考评专家们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建议,无疑成为项目财务学习提高的又一途径。

4 审计反映问题

根据上海市审计局对“十五”期间部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结果来看,超概算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在这一领域始终未出台统一的法规文件,致投资、代建、使用三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职权划分不清晰。代建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多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主,无法真正发挥代建的主导作用,对项目的投资控制处于有力使不出的无奈境地。比如,项目前期的设计方案几乎全部由医院确定,而设计方案的确定对投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恰恰医院在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和专业知识方面的经验是缺失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还会因种种原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设计变更,因此项目投资控制的难度不言而喻。二是涉及到医院的利益。医院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的比例由40%~85%不等,导致项目建设标准、规模及功能的控制较易受到医院影响。三是扩初设计深度不够致概算漏项、漏量,对投资控制有先天不足的影响。四是概算评审结论对投资控制的影响不容忽视。评审缺少实事求是的科学标准,由此造成批准概算不足,导致某些项目未开始建设就注定了最终必将突破概算的结果。

5 取得的成绩

目前,“十五”、“十一五”以及郊区5+3+1市级医院基本建设代建项目已完成建筑面积约110万平方米、完成项目投资近75亿元。

从“十五”到“十一五”,无论是财务监理单位,还是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对我们代建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严谨性、完整性均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在加强项目财务对投资控制的管理方面,“十一五”代建项目超概现象较“十五”期间明显减少;财务监理考核体系的完善,加强了财务监理单位对投资的控制责任,强化了他们的管理意识,对提升本系统财务监理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得到了财政、上级委托单位、使用方和各财务监理单位、考评专家的一致肯定。

审计部门对“十五”期间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和评价表明,采用代建制管理模式,促进了项目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规范,项目建设相关内控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会计核算遵循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真实地反映了项目的投资情况。

6 思考

从“十五”到“十一五”,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实现了“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转变,项目财务管理正逐步融入整个项目管理。

通过“十五”项目审计,我们体会到政府能在政策层面给予代建单位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将有利于投资、代建、使用三方职权的划分,有利于代建单位专业优势、工作积极性及代建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将更有利于项目的投资控制;市级医院基本建设是民生工程,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同时针对各专业系统配置有行业建设标准或指导意见;留出充分的时间做足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如:功能定位、设计方案、项目配套的论证,将有助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标准、规模及功能的有效控制,使投资控制工作在项目的起始阶段就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摘要:随着“十五”、“十一五”以及上海市郊区5+3+1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加大投入,项目财务管理已成为我们代建制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文主要从建立项目财务管理体系、项目财务对投资控制的管理、项目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理的结合、审计反映的问题与取得的成绩方面,对上海市级医院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模式作一探索、实践、思考。

项目代建制管理问题与对策探索 第8篇

一、我国代建制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各地都加了项目代建制的推广力度, 在具体实施代建项目的过程中, 由于缺乏经验进而暴露出一些问题, 进而制约了代建制模式的发展。目前,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 代建单位实施过程中的责权利不明确。

1.代建单位授权不够。在对代建制进行试点时, 受自身经验的影响, 在代建单位授权方面, 确保必要的认识, 同时过多干预代建单位工作, 进而出现“大业主, 小代建”的现象。因为授权不够, 导致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使管理工作很被动。

2.代建单位的责权利不明确。一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干预过多, 导致代建单位的身份得不到认可,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与使用单位共同出面才能解决问题;二是在项目法人地位方面, 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缺乏明确性, 仅仅依靠代建合同来明确两者之间的责、权、利, 同时容易引发责、权、利交叉重叠的现象,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项目管理的难度;三是对于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来说, 由于缺乏使用资金的决定权, 在拨付审批中, 影响建设资金衔接的通畅性, 无形中增加了审批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四是对于代建单位来说, 由于介入工程管理的时间相对比较晚, 在这种情况下, 失去了对项目进行前期评价的管理, 导致项目投资超概算的责任无人承担[1]。

(二) 有关代建管理费计取和风险转移问题。

1.代建管理费计取不合理。代理服务收费直接影响了正常发展的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参与建设活动的热情。但在实际执行中, 代建服务计费多表现为“低、重、虚”三种特性。“低”, 是指取费标准偏低。“重”, 指的是违约责任。“虚”, 指的是节余奖励实际上难于兑现。

2.实施代建项目未解决风险转移问题。代建单位良莠不齐、履约诚信程度难以把握, 造成代建工程和合同风险仍然较大。由于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不完善, 导致政府提高代建人履约保函比例, 这样不利于代建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三) 代建制相关指导法规不健全。国家尚未颁布有关代建制改革指导法规, 各地、各部门对代建制的认识不是十分准确, 有关代建项目市场准入、代建主体资格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 按照对代建单位的要求, 需要具备现场监理的资格和能力。但是, 在《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实施过程中, 工程建设中仍委托有监理公司。造成管理环节过多, 效率低下, 也会对工程建设产生负面影响。二是通过研究分析代建制的实施案例可知, 对于代建单位来说, 自己的法律地位依然比较模糊, 在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时, 容易面临政策壁垒。三是在目前条件下, 对于建设单位的类型、资质类别等, 依然处于选择时期, 缺乏统一的认识和参考依据。

(四) 政府监管代建项目及代建单位不到位。

1.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缺乏监督。在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的方式方面缺乏统一性, 通常情况下, 对于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拨付, 按照这种拨付方式, 建设单位需要将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代建单位的专项资金账户中, 然后由代建单位向承包单位支付。对于这种拨付方式, 需要建设单位对项目资金账户加强管理, 避免出现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另一种是建设单位按照已完工程的数量, 按合同约定比例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这种做法也是对代建单位依赖比较大, 最好是代建项目有封顶价来控制项目总造价。

2.缺乏全寿命周期的代建制的监管机制。在监管机制方面, 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来说, 由于代建涉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 以及建设阶段, 同时在项目建成后, 需要交付使用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代建单位来说, 其目标一般局限于如何交付一个合格的项目, 根本没有对运营费用、环境成本、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代建单位没有对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进行全面的考虑。

3.代建市场发育不完善。在我国, 对于项目管理市场发育来说, 有待进一步完善, 许多代建机构从最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咨询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工程采购公司转变而来, 它们的经济实力, 员工素质, 内部管理等不能达到市场要求;另外, 代建机构数量不多, 尤其是优秀的代建机构数量少, 无法满足市场竞争的需求。

4.代建市场管理不严。代建行业的准入门槛低, 往往代建单位没有明确的资质, 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筛选确定, 对代建单位的选择具有随意性。这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如注册资本很难适应建设规模的要求, 项目管理队伍不能满足施工技术要求, 管理人员的综合协调能力以及经济, 管理, 法律知识和能力等方面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 培训机制不完善等。

二、完善代建制的对策

(一) 完善代建制法律法规。

1.建立规范的行业制度。

(1) 建立规范化的工程造价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通过实施代建制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在正常情况下, 对于工程造价, 在代建合同中都有明确的价格上限。与价格上限相比, 如果竣工结算价格相差太大, 在这种情况下, 代建与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之间容易出现串通的嫌疑。为了防止串谋, 应降低工程节余。另外, 约定代建单位可以获得工程节余的一部分, 用作奖励。要制定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 最大限度地缩小工程的节余,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代建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不法行为。

(2) 制定专业人士管理制度。在建筑市场上, 由于建筑业信息不对称现象, 并且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一般是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弥补投资者的劣势, 需要建立专业人士管理制度, 例如设计师、造价师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进一步培养他们的敬业精神, 帮助其树立严谨、诚实、公正的职业意识, 对此, 可以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

(3) 规范代建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建设部早在2004年11月6日就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在市场准入方面, 该办法为代建单位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 借助现有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序列, 结合代建项目的实际情况, 适当附加相应的条件, 例如注册资金、综台业务管理素质等, 借助这些附加条件, 进而最大限度满足全过程代建的资质要求。

2.完善行业配套制度。

(1) 建立和完善担保和保险的系统工程。在代建制实施后, 如果缺乏工程担保和保险等配套措施, 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 容易增加代建单位的风险。通常情况下, 通过工程担保可以实现无条件支付的要求, 在一定程度上最大限度地规避承包商、代建单位的道德风险。工程保险有助于避免由于设计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 以及材料错误使用所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保险可以有效地限制代建单位与承包商。

(2) 健全和完善政府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 需要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质管理系统 (对代建单位、承包商、供应商等实施管理) 。同时, 针对代建项目,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管理。

(二) 合理确定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 是影响代建企业参与建设活动和代建项目正常开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合理确定代建服务费是代建制激励方面一项重要内容。

1.协调代建管理费与建设单位管理费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方面, 很多建设单位甚至包括使用单位都没有将其单独列支, 而是将该费用列为代建单位的开支项目。在工作内容和费用开支方面, 由于代建管理费低, 合同条款缺乏详细描述, 进而增加了合同双方的矛盾, 进一步影响项目的施工进度。在这种情况下, 代建单位为了降低自身的施工成本, 并没有委派高素质的工程管理人员参与管理, 进而降低了投资的效率, 进一步削弱了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对此, 需要将建设单位管理费与项目代建管理费区别对待, 分别列入总概算。

2.科学设定代建管理费控制标准。代建管理费结构一般包括员工的工资 (各类保险等) , 办公费, 旅行和交通费, 劳动保护费, 工具用具的使用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 业务招待费, 鉴定费, 财务费用, 其他管理性质费用, 税收, 利润等。根据各分项费用的具体内容, 结合当前中国各地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对代建管理费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了初步估算, 这还需要进行科学论证。

3.代建管理费市场化。在选择代建单位的过程中, 一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选择, 这是市场竞争的基础所在, 通过市场选择合理的代建单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对于政府来说, 通过设定代建管理费控制标准, 进而最大限度地遏制代建单位之间的恶性竞争。在政府事先规定的竞争范围内, 代建单位之间参与竞争, 实施自主报价。在综合考虑代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后, 同时结合自身的实力, 代建单位进行投标报价。另外, 借助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时, 不要过分关注代建管理费, 而以重点关注其业绩和信誉、管理团队、企业财务能力以及代建方案等各种综合因素进行评分[2]。

(三) 培育项目管理公司。

1.加强工程管理主体的优势培育。

(1) 把专业优势培育成项目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专业工程公司来说, 在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变时, 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现有资源, 不断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为了强化竞争优势, 一方面需要招收专业人才, 另一方面扩大服务范围,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项目管理实力。

(2) 引入项目管理培训机制。项目管理培训机制的引入, 可以使现场管理人员学习项目管理知识, 例如项目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等。另外, 借助项目管理顾问、智囊团 (项目管理领域专家组) 对复杂的项目实施管理, 或建立一个项目管理办公室, 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3) 培养人才。人才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 对于项目管理公司来说更是如此, 对此, 项目管理公司需要通过培养人才的方式将自己打造成高科技服务公司。对于项目管理人员来说, 一方面需要具备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知识, 另一方面需要具备某一领域的专长, 同时要具有丰富的组织协调能力, 并且具有分析风险的能力, 以及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可以通过承包国际工程, 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实践中学习, 在实践中培养人才。

2.因地制宜发挥优势, 扩大市场。

(1) 专业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合作模式。对于专业工程进行项目管理, 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是一种集成, 在面对大型复杂的项目时, 项目管理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 以联合体形式或其它合作方式进行承揽业务。通过优势互补,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可以进一步拓宽自身的业务范围。

(2) 建立资料信息库, 积累工程经验。要安排专人负责采集数据信息并建立信息库, 这样可以使我们在获得不同类型的工程时, 有相应的数据可供参考。

(3) 扩大市场。目前的市场范围很窄, 但国家正在加大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投资力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随着多元化投资方式的不断发展, 委托代建逐步向基础设施领域覆盖。随着经济的发展, 生活水平的提高, 燃煤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 在这种情况下, 高层次、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公司受到业主的普遍关注, 无形中拓宽了代建市场范围, 同时项目管理公司也要积极拓展业务。

(四) 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管。

1.实施代建制的全寿命周期监管。对于实施主体、参与各方的利益, 政府投资人需要给予综合分析, 同时采用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对其进行全面衡量, 建立评估机制对项目投资进行合理的评估, 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投资成本, 同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在市场环境下, 需要根据代建制委托管理的实际情况, 建立完善的利益相关者责任权重分配系数, 使利益相关者按照投资节约额和权重系数参与剩余分配, 最大限度提高代建制项目的投资效益[3]。

2.强化审计在各种管理费拨付中的监督职能。由于代建单位和政府投资者签订固定价格合同, 实际投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一部分由代建单位承担, 因此政府审计是不必要的。但是, 弱化工程造价的审计, 并不意味着政府弱化了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按照代建模式, 需要加强监督项目前期工作, 同时科学评价工程实际效果, 进一步提高审计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向投资决策审计、项目质量审计等方面转变和延伸, 切实做到从实际出发保证建设项目健康、高效、有序地实施。

3.遏制新生腐败现象。代建制并非是灵丹妙药可以遏制腐败, 施行代建制也并不等于腐败现象消失。如果代建制在实践过程中没有有效监督, 就会滋生腐败。因此, 一是政府应转变职能, 由代建人来实现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不干预招投标, 为避免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 政府的行政权力应退出招投标过程;二是投资方和用户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监督到位, 合同条款的签订要严谨细致, 尽可能避免代建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结语

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模式, 改变了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下“投、建、管、用”四位一体的诸多弊端, 提高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通过对项目代建制现状的研究, 指出代建制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培育代建制主体项目管理公司等建议, 希望为进一步完善代建制度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制暂行办法[R].2005

[2]徐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 2004, 6:15~18

代建制下的财务管理 第9篇

关键词:代建制,模式,改进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长期存在“建设、投资、管理和使用”四位一体,“三超”(即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或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严重,权力寻租层出不穷等问题。政府投资项目一直是以临时性、分散性、自营性为特征的小生产方式进行建设管理,不利于积累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代建制管理模式的提出,有利于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因此,代建制管理模式自上世纪90年代末提出以来,福建、安徽、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贵州、河南、湖南等省市及深圳、珠海、厦门市陆续进行了试点,各地结合当地经济形式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状况,提出了相关代建制管理制度(见表1)。2004年7月2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更是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由此,代建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1 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的主要形式

1.1 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

该模式以北京、厦门为代表,具体做法是由政府设立市场准入的条件,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符合一定资质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专业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社会化专业机构通过建设单位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获取利润,其组织结构模式如图1所示。北京市先后选择了回龙观医院项目、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若干公路项目实施代建制。厦门市于2001年开始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施代建制[1]。

该模式的优点是: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效益,有效避免权力部门寻租现象。通过与代建单位的合约关系以及信用和担保机制,转移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部分风险,有利于控制政府投资规模。缺点是: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经济、技术、法律人员,负责与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谈判并制定代建过程中的关键合同条款,以规避潜在的索赔和追加投资的风险;由于代建单位的利润与投资节余有着密切的关系,代建机构可能过分追求投资节余而忽视工程质量和使用单位的正当要求。

1.2 常设性代建机构集中代建模式

该模式以深圳、珠海、安徽为代表,具体做法是由政府组建非盈利性质的常设性代建管理机构,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管理,对全部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中代建。如:深圳市按照“相对集中,区别对待”的原则组建了建筑工务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为300人,负责除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公安、教育五部门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其组织结构模式如图2所示。同时,还对南坪快速路一期、横坪一级公路、东部沿海高速公路莲塘至盐田段、358省道深圳市惠庙线公路至黄江段公路二期扩建工程等多个交通项目实施了项目管理公司代建制试点。珠海市组建了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隶属于市建设局,事业单位性质,编制20人。安徽省则组建了“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隶属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事业单位性质,编制15人。

该模式的优点是:高度集中的管理,能够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人才、技术和经验优势,便于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方便政府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整体效率高,能够按照政府的指令迅速完成应急工程等时间紧迫的代建项目。缺点是:要真正发挥常设性代建机构的作用,必须配备庞大机构和人员,而常设机构的人员无法根据政府投资规模的变化而适时调整,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常设性代建机构的属于政府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权威的激励和约束,没有形成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无法承担质量、工期、超概算等问题引起的经济责任,权责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不明确。

1.3 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

该模式以上海、武汉、重庆为代表。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实行企业化经营,其组织结构模式如图3所示。如上海市在市政、水务、环卫、交通等系统实施代建制,选定了11家单位作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重庆市组建了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专门主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该模式的优点是:政府意志可以较好地通过指定的代建单位实现,管理更直接、有效。缺点是:缺乏竞争机制,代建单位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不利于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培育;代建单位之间、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容易形成利益关系的合谋,无法形成政府投资控制的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建设成本。

2 代建制的核心内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代建制的表述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因此,代建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1)运用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代建机构;(2)专业化机构专业化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率;(3)通过代建合同等法律要件明确投资主体、管理主体、使用主体之间的合约关系,割断建设单位与项目使用之间的利益关系;(4)赋予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地位,通过代建单位对个体利益的追求,达到提高整个政府投资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目的,从而化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管理者缺位现象。

3 当前代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代建制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对代建机构的职能定位、代建机构的选择、代建成果的评判、代建行为的监督管理等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如何赋予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地位,使代建单位能够在项目前期工作中独立发挥作用,是目前法律法规的一个盲点。由于代建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独立承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仍需要由使用单位出面办理,这就造成了部分代建内容无法落实、代建责任无法明确。

3.2 出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缺乏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

出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的责任划分、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是代建制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是关系到代建制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概算等前期准备工作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出资人、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的切身利益。代建过程中代建单位将直接面对拆迁无法推进、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因外力引起重大设计变更或调整、与业主等相关政府部门和项目周边环境的关系处理不当等风险因素,如果代建单位在代建投标过程中对项目情况缺乏充分的了解和准备,上述风险将成倍增加。如深圳市南坪快速路一期项目代建过程中,代建单位在进场进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时,由于丰泽湖山庄业主获悉南坪快速路一期工程将从丰泽湖山庄二期红线内穿过,部分业主组织了向市政府请愿和拦截交通要道等过激行动,社会影响很大。后经有关部门4次提出优化设计方案,并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听证后才得以采纳。采用修改后的优化设计方案,南坪快速路一期工程丰泽湖山庄路段线路南移138m,并在小区附近采用480m长的下沉式通道,造成工程费用增加1.7亿元。

由于对项目潜在风险的担忧,代建单位往往不愿意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项目使用单位也因风险没有完全转移而不愿意充分授权代建单位实施建设管理,并在代建单位建设管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招标、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环节过多干预,使得代建单位无法独立行使其建设管理职能,造成代建单位责任与权利的失衡。

3.3 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培育

根据附表一,代建机构的代建内容主要分为两种:(1)全过程代建,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的报批、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和合同谈判、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和优化、组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项目试运行及移交、编制工程档案等内容。(2)分阶段代建,即分为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和项目建设实施代建。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代建市场准入标准,各地地方政府基于当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代建市场准入标准,不利于代建市场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发展。

3.4 与现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出现职能错位

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广泛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先后引进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投资咨询、招标代理等制度,这对于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的发展是有好处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制度条块分割、责任与权利交叉重叠的现象,一直无法得以解决。由于代建制制度的内容涵盖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投资咨询和招标代理的部分内容,将使得这种现象更加突出。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但自从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实施以来,大多数监理单位已经将投资控制的职责弱化为对工程量的确认,而对变更单价的确认、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则不予办理;现在代建单位的职责也是“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如果在代建合同中不能合理划分各方的职责和权利,将不利于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3.5 专业技术力量全面、综合实力强的项目代建机构少,代建单位及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不充分,地区和行业壁垒多,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难以跨行业、跨地区发展,不利于大型工程承包商和咨询顾问机构的形成和发展。而代建制度的基础是开放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性招标机制,因此代建制的广泛推行,必然面临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的阻碍。为有效打破条块分割的地区和行业壁垒,项目代建机构必须具备相当的技术和经济实力。

目前代建机构主要来自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投资咨询等相关专业机构。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往往都非常注重各自专业领域内核心能力的提高,而忽视业务能力的横向发展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因此专业技术力量全面、综合实力强的项目代建机构数量少,不利于代建市场的良性发展。

3.6 代建项目收费标准低,代建成果评价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以次作为代建管理费标底,再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实际签订的代建管理费往往更低。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代建市场的繁荣和专业化代建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北京等地的做法是采用代建管理费+投资节余奖励的收费模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代建单位开展投资控制的积极性,但从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来看,单纯以投资节余作为激励手段,可能出现代建单位过分追求减少投资节余,而忽视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控制的趋势。而且,由于我国工程定额和信息价格编制体系的原因,依据造价站发布的工程定额和信息价编制的概算或标底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下浮,该部分下浮无论是否实施代建制都会产生,将该部分下浮引起的投资节余作为代建单位的工作成绩并按一定比例提成,是否是一种国有资产的流失?

4 代建制管理模式的改进建议

4.1 建立基于常设代建管理机构的双层代建模式

根据上述分析,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是充分市场化环境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可行模式,但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全,技术力量全面、综合实力强的代建企业不多的情况下,建立基于常设性代建管理机构的双层代建模式(见图4)不失为现实的选择。

即:第一级代建是由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和常设性代建管理机构组成;第二级代建是由常设性代建管理机构与施工企业和投资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咨询企业组成。在“基于常设性代建管理机构的双层代建管理模式”中,常设性代建管理机构可以是由政府组建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化运作的实体,其工作职责是与投资主体和使用主体签订总体代建合约,拥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控制权和实施权,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协调代建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但不介入具体的管理事务,而是将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能细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分包给相应的咨询服务企业,各咨询服务企业对各自专业内的服务内容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该模式通过建立常设性代建管理机构,有效地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阻断了原有体制的中存在的行政干涉和寻租偏好;化解了因社会化代建单位机构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造成的长期追索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有利于解决代建制推广过程中存在的代建标准不统一、分散配置专业人才引起的效率低下和损失浪费,避免代建管理机构陷入事务性管理工作而产生机构膨胀的欲望。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级代建机构应当有意识地培育综合性的二级代建机构,等到代建市场成熟以后,可以考虑由综合性的二级代建机构直接与投资主体和使用主体签订代建合约。因此,可以说“基于常设代建管理机构的双层代建模式”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模式。

4.2 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

4.2.1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代建制是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目前还没有一套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由于代建制本身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服务采购与代建人提供服务的行为,需要在《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基本框架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避免于现有规章制度的冲突。

4.2.2 大力培育、发展代建市场和代建企业

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行业中大力培育技术全面、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咨询服务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向精通技术、经济、法律、商务的复合型人才转变;建立和完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担保和职业保险体系,增强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抗风险能力,范咨询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4.2.3 建立明晰的责权机制、风险和利益分配机制

为真正实现代建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目标,应当在代建过程中充分授权,赋予代建机构对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和咨询服务的采购权,落实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变更的核定权;严格区分代建风险和项目风险,对于代建过程中因为资金供给不足、公共关系激化、行政干预等非代建机构原因引起的变化,不应当由代建机构承担直接责任;对代建机构的利益分配不应当局限于投资节余的金额,而应当综合反映代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

4.2.4 确保对代建机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和高度的公开透明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廉洁公正的必要保障。代建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不应当成为规避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理由。政府主管部门、财政、纪检、监察、审计仍然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程序,确保公共投资的安全有效。

4.2.5 建立科学的代建成果评价体系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招标中不宜将代建费用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而应当建立基于资质评审基础的综合评价体系。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1)对工程质量的评价;(2)对工程建设过程的评价;(3)对投资控制目标实现的评价;(4)对代建合同履行、工程验收、档案整理情况的评价。

5 结语

代建制是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采用基于常设性代建管理机构的双层代建管理模式是现实可行的选择。随着我国建筑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型工程承包商和工程咨询顾问公司不断增多,代建制将向更加市场化的模式迈进。

参考文献

[1]京发改[2004]298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Z].北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

[2]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Z].上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001.

[3]渝发改标[2006]543号.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制工作的通知[Z].重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

[4]张中华.中国市场化过程中的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

[5]何万钟.再谈业主工程项目管理,刍议代建制度设计[J].建设监理,2006(2).

[6]尹贻林,阎孝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

[7]范成方,贾宏俊,罗建强.非盈利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探析[M].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3).

代建制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问题分析 第10篇

关键词: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总承包企业

1 前言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完成, 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 使项目的投资, 进度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智力资源的总集成者和实施过程的总组织者, 因此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决定项目目标实现与否的关键, 是管理的核心。作为受业主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代建单位, 实质是承担了业主方的主要管理工作, 因此, 明确项目管理的性质和任务, 预先规划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组织体系, 制定项目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是决定项目管理能否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能否预期实现的前提。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性质和定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 (简称项目管理企业) , 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 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代建项目管理从其实质理解, 是作为项目发起人的业主通过订立合同或协议, 聘请有能力、有资格的专业公司为其服务, 代表业主负责管理项目的实施, 其性质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 其任务重在管理和服务, 故项目管理组织又称为代甲方。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通常, 代建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为:在业主领导和支持下, 负责整体项目前期策划、建设准备、设计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 进行合同内造价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竣工和移交管理等。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如下几项: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 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办理土地、规划、建设以及消防、安全、环保、人防、卫生等有关手续;根据项目前期策划的成果, 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协助业主选择、委托规划设计单位, 进行设计阶段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负责收集、提供设计基础资料, 组织规划设计方案评审, 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协助业主洽谈并组织工程监理、勘察、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管理、监督项目施工建设和材料、设备供应的实施, 进行施工阶段的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协助或代表业主处理、协调与当地的关系;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处理工程索赔;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 组织项目后评估;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4 代建项目管理的关键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实施过程中受影响的因素很多, 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不可逆性、单一性, 必须对项目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全面预测、策划, 并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措施。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项目管理企业在承接项目之前应当力求多了解、掌握、分析项目的背景、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资金状况、项目建设的总目标、业主管理组织特点、工程建设环境状况、管理企业自身能力等。

项目管理组织的建立, 包括项目组织的规划设计、组织结构模式及选择、项目管理班子和项目经理的要求与选择等。在对承接项目特点、规模、目标、任务分析的基础上, 首先应当编制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体系, 根据职责、专业需要, 设置合理的职能部门或岗位, 建立权责清晰、科学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一个完整的项目部通常需要策划管理、技术管理、工程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采购管理、手续办理和后勤保障等岗位配置, 一般根据职能、专业特点设3~5个职能部门为宜。部门细化设置有利于明确职责, 但影响整体项目管理的内部沟通运作;职能部门设置相对集中, 则可提高项目内部协调效率, 但由于职能化程度降低, 势必对项目管理的内在质量产生影响。实践中可根据管理运行情况适当调整。

项目经理负责制是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的基本做法。通常情况是, 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业主对管理的要求, 派出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管理的总负责人 (对外则是项目公司的代表) , 领导一个专业齐全人员配套的群体, 依照合同、标准、规范、工程技术和其他文件资料, 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项目。项目经理既要熟悉建设项目行政报批的全部程序, 又要掌握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内容, 其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如何, 技术业务是否熟练, 是项目管理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项目经理必须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 既敢于高度负责、又勇于吃苦耐劳的高素质复合型管理人才。

做好项目管理规划是有效实施项目管理的必要前提, 目的是明确管什么、何时管、怎样管。应当将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引入项目管理, 明确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目标, 制定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的管理流程和控制措施, 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机制。

准确把握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位置, 有效地发挥项目管理机构的作用, 顺利实施和完成项目管理与服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始终站在业主的角度, 代表业主的利益, 对参与项目的各部门、各系统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一个工程项目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组织机构的有效管理和协调。

5 完善代建制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试行代建制情况, 以及总结推行代建制的经验与教训, 笔者认为, 解决代建制实施过程中面临上述的问题, 当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完善法制建设, 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积极加强政投资项目建设代建制的立法工作, 早日出台比较完善的代建制管理办法。实际操作上可以让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先进行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代建制的立法工作, 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 再逐步进行全国性的代建制立法工作。

大力培育代建市场。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制定明确的规定, 同时, 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制定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使得代建市场尽快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只有做到有效竞争, 市场机制才能真正通过优胜劣汰, 迫使代建单位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管理、积极创新, 从而达到提高效率, 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结果。

改进和完善代建制的组织实施方式, 建立公正、科学、择优的代建单位选择机制。首先, 要打破行业垄断, 扫除一切人为设置的代建进入壁垒。其次,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面市场化的代建单位选择机制, 具备条件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机制来选择代建单位, 让真正合格的代建主体来代建政府投资项目。

建立合理的代建费用标准, 慎重研究和实施投资节余奖励办法。如何确定代建取费的标准, 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代建项目的建设难度、工期长短、质量要求高低以及代建单位的介入时点和承担的具体责任等, 根据现有规定以及代建制的实践情况, 考虑到代建单位一般是在项目完成初步设计之后开始介入, 主要负责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等因素。笔者认为, 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计算代建管理费较为合理, 计提比例可在1%~3%浮动, 具体比例可根据招标确定。

加大项目管理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代建主体属于智力服务型企业, 加上政府投资项目往往规模较大, 专业化较强。因此, 代建制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和培训计划, 充分重视和加强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造就既掌握国家经济法规、又精通专业技术、并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 加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结束语

代建单位可以根据业主的需求, 按各自的实力和能力, 采用管理承包和项目管理咨询方式提供服务。代建单位应找准市场定位, 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国务院明确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中, 求得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乌云娜, 牛东晓,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7.

代建制下的财务管理 第11篇

长期以来, 我国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单一, 即国家是基本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 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的实施者又是项目的最终使用方。由于法律、规章制度尚不够完善, 投资主体与建设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导致基本建设中的投资、管理失控现象比较普遍, 严重影响了国家基建投资的整体安排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快推进政府投资体制的改革, 是新形势下保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也是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焦点问题。作为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一种项目法人运作方式——“代建制”, 也就顺理成章地被引进国内基本建设领域。实行“代建制”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代建制”, 顾名思义就是代理建设制度。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 (CM制) , CM制是业主委托建设经理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但不承包工程费用。从严格意义上说, 国际上并没有“代建制”的说法, 唯中国独有。“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 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严格控制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功能和成本, 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制度。常见的“代建制”流程如图1所示。

2 代建制项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风险分析

施工阶段是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工程质量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阶段的风险控制。施工阶段代建质量风险控制, 实际上是代建风险管理人员按照合同建设标准, 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设, 并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预测、控制、检查, 对差异提出调整、纠正措施的监督管理过程。本工程代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质量控制风险。

2.1 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由于“代建制”在我国还是试行阶段, 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配套制度的支持, 没有类似《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之类的可执行性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的具体要求。代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责任模糊, 对质量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甚至错误地认为质量由监理负责就可以了。而事实上代建单位对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能完全依靠监理的质量检查与验收, 应从代建单位的视点出发, 认真研究本工程的特点, 督促参建各方建立现场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质量管理目标的要求, 制定关键部位及薄弱环节的风险控制点的检查计划, 结合技术交底进行风险交底, 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控措施和应急方案。目前一些代建单位对质量控制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没有切实可行的质量风险控制措施, 只是在代建管理规划中罗列了几条相关的内容。

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测滞后的风险

大运工程不仅要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还要达到《大运工程环保指南》规定的建筑材料环保指标, 确保绿色环保。例如《关于大运场馆建设装修材料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中要求“负责采购的参建单位必须对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并对油漆、人造板及其制品、胶粘剂三类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影响较大的材料进行复检。”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还要对其进行抽测。因此, 做为代建人必须准确理解文件精神, 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检测, 对于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如本工程场地灯具由于未能提前进行检测, 为了赶进度, 没等检测结果出来就进行安装, 造成由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等待处理而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2.3 施工过程检查监督不力的风险

根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 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质量风险控制点进行检查, 对整个施工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监督。通过对目前所代建的三个工程项目的调查表明, 代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是依靠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与验收, 疏于对作业技术活动运行过程及结果的控制, 不是主动地组织而是被动地参与, 一旦由于监理工程师监理不到位留下质量隐患, 代建单位将承担对施工过程检查监督不力的风险。

2.4 不重视成品保护的风险

本工程为改造项目, 由于资金紧张不能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 而是进行局部的改造。施工单位一方面不重视原有成品的保护, 没有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交底, 造成一些人为的破坏。如未列入改造范围的地面砖, 由于吊顶和墙面装修施工不注意, 使地面砖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现象。另一方面, 施工方为了增加工程量故意弄坏 (坏了就要更换) 。虽然代建单位已经意识到了成品保护的重要性, 但因没有明确的保护措施和惩治手段, 使得成品保护存在很大的风险 (如表1) 。

3 质量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内涵, 就是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 在满足安全、投资和进度的前提下, 实现工程预期的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安全、使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是工程建设的永恒主题, 是决定“代建制”工程成败的关键。项目代建单位作为建设期的项目法人, 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在实际的工作中, 必须合理地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 采用全面的风险源辨识、正确的风险评价、有效的风险控制, 系统地、动态地、深刻地认识和控制各种风险隐患, 降低或消除风险, 真正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保证代建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本文对前面已识别出的项目代建质量控制风险, 应用风险的应对策略, 结合项目代建的实际, 提出了表1所示相应的防范质量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清单。

4 结语

综上所述, 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着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各种各样的风险, 在确保安全目标的前提下, 对项目可能存在的质量控制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合理的分析, 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是实现项目代建目标的关键所在。本文根据参加多个项目代建的经验结合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系统地分析了代建制项目施工阶段所存在的质量控制方面的风险, 探讨并总结风险防范的应对措施, 为更好地开展代建工作积累经验, 对进一步完善代建制项目管理理论,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政府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 以本单位承接的西安市政府代建制项目工程为背景, 研究探讨了该类项目在施工阶段的质量风险控制管理方法, 论文共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给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 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府工程,“代建制”项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孙鸿炜.新投资体制下完善“代建制”理论与实务的若干问题探讨[J].管理工程学报, 2005 (S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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