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下的财务报表论文

2022-05-02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合并下的财务报表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合并财务报表一直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财务会计四大难题之一,其难点在于中外会计学者对合并报表中有些问题的认识始终存有争议,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合并财务报表理论、合并范围、少数股权的处理等,其焦点问题是对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认识。本文在对现有合并报表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颁布新准则的背景,提出对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观点。

合并下的财务报表论文 篇1:

新准则下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现实选择

摘要:文章阐述了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概括和归纳了新会计准则下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现实选择,以期为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准则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閱读原文”

作者:李凌寒 凤 艳

合并下的财务报表论文 篇2:

新准则视角下的合并财务报表理论探讨

【摘 要】 合并财务报表一直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财务会计四大难题之一,其难点在于中外会计学者对合并报表中有些问题的认识始终存有争议,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合并财务报表理论、合并范围、少数股权的处理等,其焦点问题是对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认识。本文在对现有合并报表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颁布新准则的背景,提出对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观点。

【关键词】 合并理论; 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

一、引言

合并财务报表最早出现于美国。早在1888年,美国的新泽西州公司法就对合并报表的编制有所规定。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在税法中强制规定母子公司合并纳税,使得大部分控股公司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规定证券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和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使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成为证券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我国在1995年2月,由财政部颁发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它明确了我国企业集团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并规定了不重要的子公司和特殊行业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直至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的一整套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对于我国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才进行了规范,相对于1995年的《暂行规定》,新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思想,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合并理论

(一)母公司理论

母公司理论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合并报表理论。该理论认为合并报表只不过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延伸和扩展,其所侧重反映的是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东在合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所占的份额,并不注重少数股东的利益和权益。鉴于此,合并资产负债表实质上是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修正,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来调整子公司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损益表则是母公司股东净损益形成情况的报告,即按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费用项目替代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因而,它把合并报表的重点放在占统治地位的股权上,而把少数股权作为合并报表的次要目标。采用母公司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特点是:1.母公司在用收买法取得控制股权时,对子公司的净资产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按公平市价(即母公司取得股权日的历史成本)合并,对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则按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计列。该观点认为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并没有被购买,应该保持购买前的账面价值。2.将合并净收益视为母公司股东的净收益,不把少数股权列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部分,将少数股权应享有的净收益份额列为一项费用。3.对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若为顺向交易(下销)则100%消除,冲销合并净收益;若为逆向交易(上销),则按母公司应享有的份额比例抵销。4.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属于母公司。即母公司的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子公司净资产公平价值的比例份额,作为母公司的商誉处理,少数股权不受商誉的影响。

(二)实体理论

实体理论突出强调的观点是:合并财务报表应该为合并主体的全体股东服务,而不应该单为母公司的股东提供信息。所以,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揭示的是合并主体的净资产,包括少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合并损益表中的净收益揭示的是合并主体的净收益,包括属于少数股东的净收益。可见,经济实体理论将合并主体中的少数股东和多数股东同等看待了,其合并财务报表正确揭示了合并主体全部的净资产和净收益,比较符合会计理论对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这种理论不论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还是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都是适用的,它对多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处理是比较合理和公正的,该理论具有以下特点:`1.凡是该合并实体所能控制的资源,其计价方法都必须相同。2.子公司净资产的列示,应以母公司购买股权的代价作为基础。也就是说,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账面金额的部分,在分摊给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合并商誉时,分摊的金额必须是各该资产负债账面值与公平市价之间的总差额。3.少数股权净利被认为是合并实体总净利的分配,而少数股权也就是合并实体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子公司的净利和股东权益都应以全体股东的观点来衡量,以便将子公司的净利和股东权益以相同的方法分配给所有股东。

三、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购买法

购买法是基于这样的假设,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并企业的净资产的一项交易。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并无区别。在购买法下,企业合并看作是一桩买卖关系,因此,对购入企业净资产的计价是用传统会计处理方法按一般购买业务进行处理,对所收受的资产和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计量。具体地说,实施合并的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把取得被并企业的合并成本,分配到所承担的可辨认资产和债务,合并成本超过所取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记为商誉,在规定的年限内摊销。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只有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才能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的收益当中。

购买法的优点是:1.购买法易于反映并购业务作为产权交易的经济性质,且符合传统的历史成本原则,即购买资产按购买价格记账;2.在大多数并购业务中,一个企业以支付现金、资产等方式获得了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且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的认定通常是明显的;3.以股票为代价取得被并企业,只是改变了所支付代价的性质,不能成为改变会计方法的理由,因为发出股票也是合并的一种代价,而且是以公允价值衡量的。

购买法的缺点是:1.将购买法运用于主要以发行股票的企业并购,计量被收购公司的成本较为困难,因为股票市价不总是可靠地反映所收购公司的价值;2.在购买法下,企业的商誉仅通过直接计价方法确定的价值进行反映,这样做的不足不仅在于计量的困难,而且它将商誉的产生基于股票的交易,这使商誉的计价不符合资产计价的定义;3.购买法很难客观地确定企业并购发出股票、收到资产和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这增加了购买法运用的难度,也给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进一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二)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基于不同的假设,即视企业合并为参与合并的双方,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联合,而非资产的交易,并且合并后,股东在新企业中的股权相对不变。换言之,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贡献,即经济资源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中,原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以前会计基础保持不变。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入,合并后企业的利润包括合并日之前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利润。权益结合法仅适用于以股权相交换的合并业务,而且账面上不确认商誉。

权益结合法的优点是:1.权益结合法仅仅适用于交换股份或股权的企业合并。通过股权联合,参与合并企业的所有者联合并交换他们的风险和利益,而且对其以前的投资承担风险。既然新企业是原有各企业的继续、股东权益的联合,保持原有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后企业净资产的计价属性也就顺理成章。2.权益结合法符合持续经营会计假设,同时也保证了并购前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3.由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困难,故权益结合法比购买法更易于操作。

权益结合法的缺点是:1.提供有用的信息较少。因为权益结合法提供的仅仅是历史信息,不能反映被并企业的真实信息。因此,它既不能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合并中有关投资额的信息,也不能为他们提供评价合并后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其他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比较的信息。2.适用权益结合法的有效标准是难以建立的,权益结合法是基于股票交换进行的,这说明它有广泛的应用基础。然而,若没有有效确定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标准而如此广泛地应用它,会导致权益结合法的滥用。3.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利影响。实证研究表明,那些能够使用权益结合法的企业与那些只能使用购买法的企业相比,常常愿意为目标企业支付更高的价格,从而使只能使用购买法的企业在企业兼并与收购市场中居于不利地位,并进而影响它们参与企业合并交易的积极性。而且,由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对价形式是股票,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即企业合并是以主并企业股东权益的巨大稀释完成的。这样,主并企业就把较多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了目标企业,从而损害了主并企业原有股东的权益。这不仅对其他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四、新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变化

(一)合并财务报表概念的变化

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在《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新准则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同时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信托基金等)也视同子公司。”可以看出,新准则中是基于“控制”概念对子公司进行定义的,当母公司能够统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时,该母公司就具有控制权。

(二)合并范围的变化

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新准则中进一步强调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如新准则明确规定母公司应该合并其所有的子公司,除非存在例外情况,如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联合控制主体以及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无论是对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规定,还是对例外情形的规定,新准则所强调的是,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的控股权,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却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编制合并报表。

(三)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我国《暂行规定》中指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在合并利润表中作净利润之前的扣减项目。而按照新准则第13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非控制权益。非控制权益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项目单独列示。此外,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非控制权益的份额,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损益”项目列示。

(四)取消了比例合并法

对比例合并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有关合并报表的相关规定中。《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在新准则中,考虑到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而在联合控制主体中,难找按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以上对控制的定义,因为母公司方面实际上是控制不了的,如果合并到母公司报表中的话并不具有实际上的意义,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合并比例法的运用,而是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参考文献】

[1] 王治安.企业合并会计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 杨绮.对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思考[J].财会月刊,2004(11).

[3] 梁爽,付波.对我国企业合并方法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1(12).

[4] 陈信元,陈冬华.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一项案例研究[J].会计研究,2000(2).

[5] 项有志.企业并购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6] 裘宗舜,艾健明.企业合并中的权益结合法利弊谈[J].上海会计,2001(2).

作者:谭明军 谭旭红

合并下的财务报表论文 篇3:

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

摘要:在社会经济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地区、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变得更为密切。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而财务报表能够直接的反映出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与会计主体的财务情况。基于此,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进行深入分析,望能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一、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概述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合并财务报表的本质上指的是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整体财务状况以及资金流动的财务报表,为此,财会工作人员必须从基础上确保这类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进而有效的避免一些不良财务问题的出现,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合并财务报表的实际合并范围是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内容,其将会对企业结构优化工作的开展造成较为直接的影响。

现阶段,新会计准则中重新制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实际合并范围,如,母公司作为投资性主体,且无子公司为其投资活动的开展提供帮助,那么便不可开展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而是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投资开展必要的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出现的变化归入当期损益中去。合并财务报表在实际填制时,母公司可采用间接或直接的方式将投资机构认定的子公司归入合并财务报表核算工作开展的范围内。与传统财务报表合并工作的开展相比较来看,这类合并方式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1]。

二、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对比分析

(一)旧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不足

现阶段,旧会计准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足最明显的体现为其在控制权判定方面难以满足当前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以旧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规定来看,其往往是以控制作为基础然后再确定控制权的。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合并财务报表的实际范围控制是某一会计主体对另一主体的经营政策进行决定,并获取相应利益的。其次,旧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实际控制依据有三个主要方面,其分别为潜在表决权、表决权以及投资者协议。但是,这类判断控制依据的方式并不能有效的满足结构化主体的实际需求。且旧会计准则只是将结构化主体特殊目的载体化如财务报表中,这样一来将会对其目的的实现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使得特殊目的具有的载体作用那一有效的发挥出来。其次,旧会计准则并未明确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这使得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的过程中极易受到人为操控。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旧会计准则在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时,常以控制作为基础,这时母公司可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获取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在这类情况下,母公司就可被认定为可控制投资单位[2]。

在一般情况下,虽然合并范围的判定在一定程度上考量了表决权的标准和其实质性的控制标准,但在会计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其往往会在法律规定的允许下,更多的考虑自身的利益,从而出现随意改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等负面现象,进而使得合并財务报表丧失其应有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

(二)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改进

相对于旧会计准则来说,新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虽然其在合并范围的表述方面是一致的,但是其对控制的阐述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就新会计准则在控制方面的变动来看,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主要界定为投资方真正拥有的被投资方的权利,并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便可获取相应的收益,且对被投资方各项活动的开展都能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由此可见,新旧会计准则都重点阐述了控制的权益,但是新会计准则在被投资方汇报金额工作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其次,与旧会计准则对权利的阐述相对比来看,新会计准则对权利的阐述增添了参与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等内容,并且在涉及特殊目的时,例如在面对新政策下的新目标时,需由发起人设立实体,并在相关章程的制定或相关合同的签订时,明确规划出其经营范围以及决策活动开展的方法。这样一来,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政策便能够有效的进行区分,但是,在这类背景下投资方应承担的责任就难以进行有效的明确。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投资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外,新会计准则还将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的利益表述内容转化为可变回报,这使得在出现利益获取关系时,其获取定义变得更为广泛且清晰。

再次,从相关权利的角度来看,在判断投资方权利应用的实际水平时,需对其权利应用与其他一些方面存在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如若难以判断投资方是否拥有被投资方的相关权利时,投资方就需对自身现实应用能力的有效性进行深入分析,在确保自身具有对被投资方主导以及控制的相关证据后,便可直接从被投资方获取相关权利。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各企业若想获得进一步发展就必须以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为基础对自身的运营活动做出科学的调整。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若想使企业能够更好的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国家相关部门就必须不断的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并以旧会计准则为基础开展更为科学的修改工作,从而在提升新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适用性以及广泛性的同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肖冰[1],.关于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问题及相关案例探讨[J].中国商论,2019,0(6)

[2]王瑾,.合并报表准则的变化及其影响探析[J].会计师,2017,0(13)

作者:罗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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