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的认识

2024-05-07

对于法律的认识(精选12篇)

对于法律的认识 第1篇

近几年, 我国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发展迅速, 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领域试行的“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得到了广泛地运用。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后, 明确提出了“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代建制”在整顿建筑市场,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明确“代建制”面临的问题并思考应对措施对提高我国项目管理水平和培育项目管理服务市场有深远意义。

一、“代建制”的基本概念

“代建制”是指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 由项目出资人按照建设 (使用) 单位提出的使用与功能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 ,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负责建设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 控制项目投资、保证质量和工期等建设全过程, 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制”的主要作用

“代建制”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 将内部委托代理关系转化为外部委托代理关系, 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 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大量减少了由政府专门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投资的项目实施进行管理所付出的成本, 并且实现了项目管理机构的专业化, 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整体的管理水平, 更好地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保证了工程的质量。“代建制”在透明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招投标, 使项目的投资者和建设者相分离, 能够从机制上隔离行政权力与市场资本, 增加了腐败的成本和风险, 有助于遏制腐败。

三、当前政府项目“代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 对“代建制”认识不够深入。一些部门和单位对“代建制”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 导致在建设活动中, 没有实际的对工程的管理决策权, 预期的“建、用”分开的局面无法实现, 使项目管理出现混乱;另外, “代建制”应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整体化和系统化的代建管理。

第二, 代建主体不能适应“代建制”的要求。大部分代建单位都隶属于政府部门, 使“代建制”出现了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及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现象, 使得市场化运作不能正常进行;目前代建机构普遍规模较小, 核心竞争力不足,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一些代建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 片面压低投资, 降低施工标准, 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三, “代建制”相关法律政策和管理体系不完善。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人, 用经济合同以及法律手段来约束代建单位执行合同约定的代建任务。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中, 存在诸多法律和政策的缺陷。同时, 关于“代建制”相关管理体系还不健全。欠缺代建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代建单位的利润机制缺乏激励性, 降低了代建单位的能动性。

四、对“代建制”发展的几点建议

第一, 加大宣传教育, 深入了解“代建制”。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使项目参与各方了解“代建制”的各种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各方应真正了解“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 认识到推行“代建制”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趋势, 纠正不规范的代建行为, 推动“代建制”的健康发展。

第二, 深化体制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代建制”需要代建企业引入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管理科学、自主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 采用合伙人或股份制的形式对企业体制改革, 深化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 加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 才能够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 加强人员素质,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应有完整的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和培训计划, 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专门培训机构,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拓宽代建服务的范围。

第四, 制定有效制度, 培育发展代建主体。应不断培育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代建单位并对综合实力较强的单位重点加以扶持, 建立代建单位的业绩档案, 完善对代建单位绩效的考核办法, 加强政府对代建单位的动态管理。应从政策和资质管理上, 鼓励阶段性工程承包企业和中介咨询机构组建适应工程项目管理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咨询机构。同时, 要下决心裁撤政府所属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 并限制组建基建办类似机构, 切实使代建制单位企业化。

第五, 健全法律法规, 创造良好制度环境。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统一、完善的代建制法规, 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代建项目范围、代建单位资质和选择方式、相关单位权利、责任等, 规范各方行为和相互关系, 制定完善与代建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为代建制的规范运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还应制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指导性标准和对应的取费以及代建合同的标准范本, 以此规范代建行业, 明确规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提高代建单位从事代建制项目的积极性, 提高代建管理整体水平。

五、结束语

当前, 项目管理“代建制”还处于初级阶段, 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还有很多不适应的问题和矛盾, 从理论到实践都需要不断充实不断完善, “代建制”如何深入开展和有效运作是需要重视并认真深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伟.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施[M].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2]、徐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 2004 (2) .

对于舞蹈的认识 第2篇

科目:舞蹈鉴赏

教师: 姓名:

学号: 院系:

2013年12月18日

关于舞蹈,仅仅是小时候和老师接触过一些简单的知识。可能连舞蹈的基础知识都算不上,后来自己也不是很喜欢这个东西,也没有去接触这方面的知识,所以了解的很少。

舞蹈是一种表演艺术,是美的一种表现形式。它通过肢体的动作来展现身体的协调美、灵动美,如果表演者在演出的过程中能够把自己的感情融入,还能够展现情感美。在我的记忆中舞蹈表演者通常都是很辛苦的。身体的协调性、柔韧度都是要通过不断的练习才能达到一定的标准的。在学习舞蹈之前,要练习一些基本功,大概就是这些了吧。比如芭蕾转圈那个动作,要脚尖点地,想想都知道练习有多辛苦。我从来都没有正规的学习过舞蹈,所以那些练习的辛苦也只有听朋友说一说,自己想一想了。

我最早接触舞蹈是在小学的文艺表演上,不知道这个能不能算作是。就是练习一些简单的儿童舞蹈大家一起跳,看别人跳起来总感觉非常的简单,就是手动一动,脚抬一抬嘛。后来又一次我也参加的学校的文艺晚会,原因是什么已经不记得了。但是当时的练习真的是很恼火的一件事,几个简单的动作,看别人做起来挺好看的,结果换了自己就变了样了。或许是人太笨的原因吧,反正别人很快就学会的动作,我要被老师指点几次才能够勉强做出个样子来。这时我就知道跳舞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果真不假啊,所以我一直都很佩服那些跳舞很出色的表演者们。

以前对舞蹈一直没有一个概念,反正身体发出的一些美的动作都叫做舞蹈吧。后来才知道舞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很多类别。上初中的时候很喜欢一种叫做街舞的。我也不知道具体是哪一种,就感觉快节奏,然后身体能够做出各种美丽的动作,比如叫鬼步舞的,看起来很飘逸,感觉很舒服。还有机械舞,肌肉迅速的收缩与放松好像能够带动自己一样,总想跟着动一下。这种舞蹈好像能够带动人一样,能够带动观众的感觉,让他们有一种想要跳的欲望。那段时间经常看一些视频,非常崇拜那些街舞表演者。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最后还是没有去学习这个。在之后的生活中除了身边有几个学习舞蹈的朋友和我聊一聊舞蹈方面的事情,在就是看一些视频和表演。其它基本也就和舞蹈没有什么交集了。

浅谈对于设计美学的认识 第3篇

[关键词] 设计 设计美学要义 工业设计 现代设计美学研究

设计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学科,它的研究内容和服务对象有别于传统的艺术门类,设计艺术是一种智力型、整合性的系统创造活动。因此,设计美学也有别于传统的绘画和装饰,设计美学是一门应用美学,其产生与设计学科的确立有着密切关系,其研究内容自然也不能完全照搬生吞传统的美学理论。

众所周知,设计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它涉及到社会、文化、经济、市尝科技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其审美标准也随着这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设计是把某种计划、规划、设想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视觉语言传达出来的过程。设计对重组知识、资源和产业结构,技术转化与开发、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和价值,制造先进的社会文化,创造更合理和更健康的生存方式,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都会产生积极作用。

从广义上讲,只要能给人以美感、具有使用功能的造型活动,都可以称之为“设计”。与艺术不同的是,设计中所谓美感与使用功能,不只是由设计师来感受与判断,还要由生产者、消费者来判断。因此,设计美的研究还要在对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上,综合社会的、人类的、经济的、技术的、心理的、艺术的各个方面的研究作为依据。

狭义上的设计,是以大批量地生产满足人的全面需求的产品为目的所进行的创造性的生产实践活动,这样就可以把设计定义为一种准备行为。

设计的核心是一种创造行为,一种解决问题的过程,其区别于艺术门类的主要特征之一便是独创性,因此可以这样认为:

设计之美的第一要义就是“创新”。

设计要求新、求异、求变、求不同,否则设计将不能称之为设计。而“新”有着不同的层次,它不仅仅可以是改良性的,也可以是创造性的。只有新颖的设计才会闪现与众不同的光芒,迈出走向成功的第一步。艺术创新和创造不但是审美的要求,更是现代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就是创新。如果缺少发明,设计将失去价值;如果缺少创造,产品将失去生命。因人们的审美心理蕴含着求新、求异、求美的特征,所以就决定了设计必须做到求新、求异、求变。所谓设计的创新,包含着不同的层次,它可以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改良,也可以是完全的创新。因此,设计的核心是一种创造行为,设计美学研究的就是一种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方法。独创性是设计美学区别于其它学科门类的主要特征。

设计之美的第二要义是“合理”。

设计不可能独立于社会和市场而存在,符合价值规律是设计存在的直接原因。如果设计师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设计将没有存在的理由。设计美学研究的依托是市场规律,市场竞争的法则造就了设计的审美趣味。早期设计美学,功能主义的审美风格就是工业时代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现代主义风格就是市场作用的显著结果。市场的核心是消费者的基本需求,正是这种消费需求影响着消费者对设计风格的要求不断发生变化。所以,市场需求法则和市场规律是设计师创造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准确把握市场需求,紧跟时代潮流,是对每一个设计师最起码的要求。

而设计之美的第三要义是“人性”。

归根揭底,设计是为人而设计的,服务于人们的生活需要是设计的最终目的。自然,设计之美也遵循人类基本的审美意趣。对称、韵律、均衡、节奏、形体、色彩、材质、工艺,凡是我们能够想到的审美法则,似乎都能够在设计中找到相应的应用。传统美学非常重视审美活动中人的主体地位,在产品设计中强调“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而现代设计不能把这种主体性绝对化,设计美学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人与物、人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完美结合和统一。

设计这种特有的审美规则并不是空穴来风,它背后有着客观的依据和需求。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逐渐由物质的追求、文化性的追求。而在精神性、文化性的追求中,审美无疑占有特殊的地位。所有这一切,将美学从传统的艺术哲学领域扩展至物质生产与消费的领域,就是一件必然的事,于是就有了设计美学这门新学科。

可以说,设计之美的依托是市场规律,正是残酷的市场竞争和适者生存的法则造就了这一审美趣味。自大工业时代拔地而起时,传统的手工艺美学一夜之间在机器的隆隆声中被涤荡得体无完肤。工业时代要求大批量、程序化、符合成本利润法则的新型产品。一时间,功能主义似乎成为万古不变的审美法则。其简洁、科学的设计原则风靡整个文明大陆,造就了前工业时代的历史奇迹——市场充斥着一色的功能主义的产品,这一时期的设计之美为现代主义风格所主宰。

工业设计是以大工业生产为背景的技术设计和艺术设计两者的自觉结合,它可以包括工业设计这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设计出来的工业产品和为实施这种设计而创造出来的新型设施、环境,一级整体上的这一设计活动的组织。严格说来,相对于这种广义的工业设计,还可以有一种狭义范畴的工业设计,它主要指工业产品或工业制品从材料、结构、功能、造型、色彩到包装、展示、市场销售等多方面的综合而系统的设计,它是工业设计的核心部分。而工业产品则是从机床到打火机,从桌椅到玻璃器皿,从剃须刀到喷气式飞机、人造卫星,范畴仍然非常广泛,可见工业设计与人们日常生活、与时代的发展密切相关。工业设计所要解决的是人与物和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它不同于解决物与物之间关系问题的工程技术设计。工业设计在提高工业产品的造型质量,这是一个综合指标,设计到产品功能、艺术、经济、价格、环境和使用者的印象、观感等一系列方面。

现代设计美学研究的范围大体上包括四个方面:一、现代设计或工业设计的内涵、外延、存在形态、审美规律和发展趋势等,现代设计的形态体系。这是技术美学首先要关注的主要对象,“工业设计”按对象的范围大体上可以分为产品设计和视觉设计两类,前者为狭义的工业设计,包括三个类别:(1)厨房用具、收音机、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2)汽车、打字机、计算器等具有功能的产品。(3)家庭用玻璃器皿、陶瓷器、染织品、壁纸等装饰性浓厚的产品。关于视觉设计,主要是应用印刷美术的商业设计,是以广告、招贴画、宣传印刷品、展示、包装等为对象的设计。二、生产劳动环境和过程的美化及其与现代化生产的关系,与劳动者审美教育和全面健康发展的关系。三、现代设计师或工业设计师应当具备的素质、修养和知识技能结构,设计群体的组织、分工合作和功能作用等。四、技术美学本身的界定,技术美学的诞生、发展及其前景,技术美学在美学系统中的地位,技术美学与审美教育的关系、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技术美学流派以及相互影响,还有技术美学的普及和应用等。

现代设计在考虑技术和艺术相结合的同时,还需要综合分析大量社会的、文化的、经济的、心理的、生理的和卫生的诸因素。现代设计美学属于现代交叉学科的第三代横向科学,与许多传统的或新兴的学科有关,例如人体工程学、材料工程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心理学、系统工程学、劳动保护学、机构学、信息学、传播学、经济学、市场学、行为科学、社会学、管理学、解剖学、伦理学、文化人类学、地理学、教育学等。我们应该把艺术设计与技术科学的各门类联系起来,全面系统地走入现代设计的国际化的趋势之中。

参考文献:

[1] 王受之 《世界现代设计史》 新世界出版社,1995

[2] 章利国 《现代设计美学》 河南美术出版社,1999

对于作文教学的几点认识 第4篇

一、教师课堂作文教学设计的思路要清晰、明确

让学生完成一篇作文可以分四步进行。第一步, 构思。教师给出作文题目或范围后, 要让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去思考, 引导其产生表达欲。比如写《我印象深刻的一件事》, 我在给出题目后, 向学生说明这件事可以是伤心的事、后悔的事、高兴的事、成功的事、失败的事, 等等。先让学生回想在自己的成长经历中, 留给自己印象深刻的一件事, 在班上和同学交流, 谈感想, 说体会, 同学之间互相讨论。这样, 既锻炼了学生的说话、倾听能力, 又充实了作文内容。第二步, 起草。让学生在讨论完成后, 在最好的状态下将自己的情感表达出来, 一气呵成。教师最好中途不要打断其思路, 要留有足够的时间给学生打草稿。第三步, 修改。在学生打完草稿后, 教师要指导学生从文章的布局、谋篇上去考虑, 调整段落结构, 使文章条理清楚, 叙事说理明白透彻。第四步, 订正。让学生反复阅读, 将不确切的词语、字、标点符号修改过来, 这种订正可以通过学生之间相互交流来完成, 鼓励学生将自己的作文与多个同学交换订正, 既能使自己的作文不断充实完善, 同学之间又能相互取长补短。如果每次作文教学中, 教师都能坚持这种教学方法, 学生慢慢会在作文上养成一丝不苟的写作习惯。

二、激发创造欲望, 培养学生的写作兴趣

有句话说, 兴趣就是最好的老师。这句话一点儿也不假。那么, 教师该怎么样激起他们想说和想写的兴趣, 让学生全力投入到写作当中去呢?

首先, 要让学生感到写作是一件容易的事。老师可以不指定写作的题目或一次作文多出几个题目, 让学生选择自己熟悉的、感兴趣的事写。

其次, 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如写一篇作文不规定怎样开头、过渡、结尾、取材立意等, 只要学生写的是自己的真情实感, 哪怕只是一点可取, 也要及时地给予鼓励和赞扬。

再次, 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写作训练, 如:口头作文比赛, 办手抄报, 鼓励学生向报社投稿的方法, 激发学生的创造欲望, 提高写作兴趣。

三、让学生的作文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

离开生活, 作文就变成了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在作文教学实践中, 要注重作文与生活的紧密联系。我们教师往往把作文看成是课堂的事, 布置一个题目, 让学生在课堂里冥思苦想几个小时, 写出的作文多缺乏生气, 枯燥无味。事实上, 学生的作文就应该写实实在在的生活, 写他们看到的、感受到的、听到的东西, 写他们的真情实感。在学习了一篇很美的写景散文《夕照》后, 我布置了这样一篇日记:“今天, 咱们学习了这篇精美的描写落日情景的文章, 放学后, 希望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落日, 看谁能写出自己的真实的感受, 写出落日的不同味道来。”结果, 第二天的日记收上来, 学生们有的在田野里, 有的站在房顶上, 有的爬到树上观察落日, 写出了不同特色的落日, 写出了内心的真实感受。有时, 学生对于生活不能有深切的体会和感受, 这就需要教师去引导学生深入生活。今年, 村里第一次组织了秧歌队, 我就鼓励学生参加秧歌队, 看谁学会扭秧歌, 并谈谈自己的感受。之后, 我就布置了一篇作文让同学们去写一写。结果, 不少同学都写得很好, 赞扬了农村的新气象, 发现了社会的进步性和闪光点。这种做法既陶冶了学生的情操, 又培养了学生的写作兴趣。在这即将到来的阳春三月, 带学生郊游, 让学生观察大自然的变化, 说说自己的感受, 相信这又是一次不错的作文课, 再一次激起学生的写作兴趣。

四、注重课外阅读, 积累写作素材

作文只有“读万卷书”才能“行万里路”, 有了材料才能“下笔如有神”。因此, “读万卷书”是写作积累素材必不可少的。只有大量的阅读书籍, 才能增长见识, 积累丰富的写作素材。所以, 老师要创造性地指导学生阅读, 如指导学生制定阅读计划, 选择阅读的书籍, 指导学生做好读书笔记并及时地写出心得体会, 以达到丰富写作知识的目的。

五、改进批改方法, 重视作文讲评

在作文批改中, 要讲究方法多样:

1.老师批改, 即老师有选择性地选取某几次或者每一次作文中抽取一部分进行批改, 但不是逐字逐句, 见错就改, 而是把该改的地方画出来, 让学生自己去改。自己改了才知道哪儿有问题, 认识才会得到提高。老师对学生作文的批语要恰当, 带有鼓励性, 好的作文可以让全班同学欣赏学习。

2.由同学互相批改。在一个学期中, 可以选几篇作文让学生交换改, 如同桌交换批改, 组与组交换批改,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批改别人的作文, 学习别人写得好的地方, 并促使自己认真对待每次作文。

3.自己的作文自己改。在一学期中可以选一篇或两篇作文让学生自己修改, 改后还要下批语, 肯定好的地方, 指出不足。这样的训练, 既锻炼了学生, 提高了他们的鉴赏能力和写作能力, 又减轻了老师的劳动强度。

在作文教学中, 讲评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而我们的老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 所以在每次作文后老师都要进行认真的讲评。老师的讲评应是赞赏性的, 鼓励性的, 以表扬为主。从每次作文中抽取写得好的读给学生听, 让学生体会, 揣摩好在什么地方, 哪些地方值得自己借鉴学习。对于较差的作文, 老师应该委婉地指出其不足, 以免挫伤他们写作的积极性。

总之, 作文教学是一个艰巨的、循序渐进的过程, 老师要充分调动学生写作的积极性, 不断地改进教学方法, 有目的、有计划地训练学生的写作, 让学生的写作水平逐步得到提高。

摘要:学生的作文是衡量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尺度, 学生的作文能力是学生语文水平的综合体现, 所以, 作文教学也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作文教学的设计和训练, 努力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 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目标。本文简单介绍了作文教学应该做到:教师课堂作文教学设计的思路要清晰、明确;激发创造欲望, 培养学生的写作兴趣;让学生的作文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注重课外阅读, 积累写作素材;改进批改方法, 重视作文讲评。充分调动学生写作的积极性, 不断地改进教学方法, 有目的、有计划地训练学生的写作, 让学生的写作水平逐步提高。

对于公司转型的认识 第5篇

对于转型的认识

关于客户审计管理不转入审计稽查部这个转变,首先,我是认同的,并且也是期盼已久的,对于未知的挑战我总是充满激情的,同时对于未来工作中的困难我也做好了应对的准备。我有信心,也有决心做好新的工作。其次,我认为想要进一步的提高自身的素质,让自己能在更优秀的团队里生存,转变是必须的。这次的转变我们从服务经销商转变为了稽查,随着部门的转变工作方向也随着发生转变,我相信不管从工作的态度,工作能力还是工作的内容上我都会有不一样的收获。14年是我大学毕业的第二年,还是希望能在公司里向前辈多多学习,不断的丰富自己,积累“财富”,能够有更好的发展。我们的团队是很优秀的,我也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自己努力的成长为与团队一样优秀的审计人。

对于法律的认识 第6篇

关键词: 退休年龄 退休制度 法律思考

2015年2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一般情况下,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由原来的五十五周岁退休改为年满六十周岁退休。这引发了作为律师的我对于我国退休制度的一系列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可见,享受退休待遇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其中,退休年龄的规定是退休制度中的首要内容。法律应当对于退休年龄、待遇等退休制度加以规定,并提供实施上的法律保障。

一、我国退休年龄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退休年龄制度情况复杂,并不完备。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规定,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退休。

目前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的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一般情况下,男子年满六十岁退休,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岁退休,女工人年满五十岁退休。

2015年2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通知》,修改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

二、对于《通知》的法律思考

1.对于《通知》制定主体的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我国《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其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但对于退休年龄等退休制度并没有法律规定。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了退休年龄,在中国立法体系中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目前,修改退休年龄规定的权力主体应当是国务院。但《通知》却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和发布的。中共中央组织部是党的组织机构,不是立法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只有制定和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门规章的权利,没有修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权力。

当前,制定或修改退休年龄规定的权力主体应当是国务院,而不应当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即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无权做出修改退休年龄的决定或通知。

2.对于《通知》内容的质疑

《通知》的内容主要是修改了对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的规定,实质是修改了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对于上述女性退休年龄的规定。为维护行政法规修改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于退休年龄规定的修改至少应当针对所有女性统一进行。否则,为了实现形式上的男女平等的修改又造成了立法的不统一和新的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女性间的不平等。这是严重违反《宪法》确立的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基本原则的。

3.对于《通知》程序的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通知》的性质是部门规章,是“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后发出的,没有经过国务院行政法规修改的法定程序,不能修改国务院行政法规,应属无效。

4.对于《通知》形式的质疑

《通知》实质是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修改,但是以党和政府的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的,不符合法定形式,它应当以行政法规的法定形式发布。

三、建议

1.主体方面。当务之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立即发布停止执行《通知》的决定,国务院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撤销《通知》。以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如果认为【1978】104号文件同宪法相抵触,就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救济: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对其加以撤销。

第二,国务院根据修改行政法规的法定程序对其加以修改。

鉴于我国退休制度的复杂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退休制度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建议国务院法律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而由国务院修改【1978】104号文件或制定关于退休年龄等退休制度的行政法规。

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退休制度的法律或增加《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等退休制度的规定。

2.内容方面。目前,应当对于全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做出统一规定,以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和公平公正,力求退休制度的形式上的平等;再根据性别、职业、身体、精神状况等个性差异做出渐进式的弹性退休时间的规定,力求退休制度事实上的平等。

3.程序方面。《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应当改变以行政命令制定、修改和发布法律的做法,严格依照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由国务院修改【1978】104号文件。

4.形式方面。规范所有法律文件的发布形式,行政法规要严格按照《立法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四、启示

1.《宪法》序言强调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党和政府必须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宪法、法律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党要依法执政,党的任何活动都要纳入法治轨道;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建立健全党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养成涉法事务必须向法律顾问咨询论证的习惯,逐渐杜绝行政立法中违法事件的发生。

3.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党政职能分开。加强党的政治、组织、思想领导,把党从繁杂的立法和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党政机关各司其职,把党的文件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区分开来,党和政府不应当再联合发布任何法律文件。

综上所述,《通知》在发布主体、内容、程序和形式等方面都不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仍然应当按照【1978】104号文件的原有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

[6]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对于学习型公寓建设的认识和思考 第7篇

一、对于建设学习型公寓的理解和建设学习型公寓的必要性

要做好公寓管理工作, 首先应该从态度上重视, 认识到学生公寓建设的积极意义。为此, 我们提出建设学习型公寓的设想, 并试图探索出一套适应中国国情的可行方案。我认为, 建设学习型公寓的理念、初衷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建设学习型公寓有助于学生树立、养成良好的学习理念和正确的生活习惯。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 我们不但要培养学生在教学园区认真学习知识, 提高技能, 还要培养他们在生活园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态度。因为, 高等教育不像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那样以基础知识的传授为主要任务。纵观国内外, 大学教育除了教授技能外, 还承担着提高学生各方面素质、完善学生人格和促进学生适应未来社会化竞争的任务。而公寓不仅是学生生活和休息的最重要场所, 而且是学生最能展现真我的场所。很多思政工作者可能会有这样的感受, 即学生在公寓的表现可能会与在教学区的表现出现很大的反差, 有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工作积极的学生可能会有一些负面的表现, 而那些老师眼中表现平平的学生, 可能在公寓有良好的口碑、优秀的表现。我们还会发现, 在公寓楼里学生和老师进行的交流与在教学区相比要更加真实地反映他们的想法。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公寓理解为学生生活的场所, 只要解决了他们的吃住问题就可以了。

2. 建设学习型公寓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通过组织学生公寓园区活动, 我们发现学生通过这些活动所获得的不仅是知识和技能, 更重要的是在参与和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学会如何协调和处理各种问题, 如何与人沟通交流, 如何融入集体, 如何感恩。在竞争激烈的社会, 人才的标准不仅是要有高的IQ, EQ也同样重要, 这些活动给了广大学生一个锻炼和展示自己的机会, 而这是与教学区以知识学习和学术交流为目的的活动最大的不同。

3. 建设学习型公寓有助于维护高校生活园区的和谐、安定, 培养学生达到自我管理的最终目标。

目前我国高校的公寓管理分为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以后勤社会化的形式委托给社会上的教育投资集团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 另外一种是高校后勤集团自主管理。两种形式都存在不足, 如第一种形式, 教育投资公司管理理念和高校不免会发生冲突, 公司和学校在对待相同问题上的态度与根本出发点也是有区别的, 这样的形式很难保证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第二种形式, 虽然由高校后勤自主管理可以保证学校政策的贯彻执行, 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寓的安全稳定, 但是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公寓一般以校聘宿舍管理员为主要管理力量, 因此日常公寓楼活动的开展就显得比较被动。

二、建设学习型公寓的一些构想

学习型公寓建设的探索艰难而又曲折, 我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学习型公寓体系的构筑。

1. 在学生思想领域下功夫, 使学习型公寓理念深入人心。

当前大学生的公寓生活可以用“三上”来概括, 即“网上、床上、街上”, 可见, 大学生的公寓生活不够健康积极, 所以我们可以首先在思想上对学生进行引导。例如, 学生喜欢上网, 我们可以通过建设园区网站、博客、即时聊天群等方式来吸引大学生, 这样既避免他们登陆那些不健康网站, 又有利于学校正确的舆论导向的宣传。这些网上信息的语言, 我认为切忌大话、空话和生搬硬套的言辞和理论, 现在大学生更易于接受朋友式建议的方式, 在内容上, 教育工作者也需要把握学生的心理特点, 以活泼、幽默而有意义的内容为主。因为学生群体有一定的盲从心理, 如果有部分学生被高校开展活动的内容吸引, 那么他们会将这个消息很快传播给其他同学, 这样高校思政教育工作者就可以达到在思想上引导好学生的目的, 使学习型公寓的建设迈出第一步。

2. 对学生分类, 按照不同要求和特点开展活动。

活动内容上, 分层次以实践动手活动为主。比如, 有些同学有考研、进修和科研的要求, 那么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学习的场所、资料和指导老师;有些同学有创业或者兼职的需求, 我们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创业培训、创业体验、创业项目和更多的兼职信息, 方便这些学生接触社会;对刚进校的学生可以通过素质拓展活动、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日常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使他们健康地成长。另外, 按照大家不同的兴趣爱好, 我们可以把学生分组, 指导他们加入不同的兴趣社团和俱乐部, 表现突出的可以适当推荐给用人单位。

3. 建立完善的公寓学生自主管理组织机构和奖惩体系。

学习型公寓的建设单纯依靠思政工作者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也很难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的目的。想达到学生自我管理的最终目标, 我们还必须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公寓学生自主管理机构的力量。另外还要依靠年轻专业老师的指导和社会专业人士的协助。因此要建立一个立体的思政工作者、专业老师、社会专业人士、学生自主管理机构多方合作机构, 学校设立专门公寓管理部门, 监督和指导学生自主管理机构, 来践行学生型公寓建设。学生在自主管理机构时应健全机构建设, 分清权责, 以便机构之下的各兴趣组、俱乐部、创业兼职中心的学生活动能正常运转。每年对各学生自主管理机构成员考评, 表现优秀者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并在评奖、评优和入党推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日常给予学生自主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类似勤工助学形式的工资报酬。对表现失职或不尽责者进行相应工资削减, 在评奖评优、入党推优时进行限制。

三、建设学习型公寓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 对建设学习型公寓认识不到位、不深刻导致工作不到位。

建设学习型公寓不仅需要学生主动, 或者思政工作者主动, 而且需要多方合作、多方协调才能达成目标。

2. 过分依赖学生自主管理机构或者过分依赖学校老师。

我们虽然希望能达到学生自主管理的管理最佳目标, 但这种想法在现实中还是过于理想化, 因此我们学校的监督、指导机构也需要发挥职责, 各思政工作者的能动性和集体智慧也应充分体现。

3. 学生自主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兴趣组、俱乐部、活动中心的资金问题。

虽然个别部门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创收或者拉赞助, 但大部分部门不具备盈利性质, 因此个别部门的运转资金成为一个困难。

以上问题需要各高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互相交流。

参考文献

[1]郑义臣.E-Learning之虚拟社区与高校学习型公寓的创建.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6, (4) .

[2]李劲松, 李莉.试论大学生公寓园区网络文化的辐射.大学教育科学, 2004, (4) .

[3]周明宝.和谐视角下的高校学生公寓社区党建研究.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7, (4) .

[4]丁连生.大学生公寓学习型党组织构建的策略选择.文教资料, 2007.5, (中旬刊) .

对于法律的认识 第8篇

一、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 没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体系。

我国的财务资料包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报表、财务计划及附表等等, 财务会计要求的数据非常精确, 允许范围内的误差很低, 并且对于财务费用的支出原因必须标明, 会计对于费用的支出分成很多类。虽然如此, 但是对于财务的虚假还是避免不了的。

我国制定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等,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企业领导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会计的行为必须依据会计准则。现在我国对财务会计理论较为重视, 曾经我国对于这类问题不曾重视。现在, 不仅仅是专家学者对于这个问题很感兴趣, 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学习、讨论、研究。对于之前实施的一些准则发现很多问题, 产生异同, 不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约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科技不断创新, 我国经济形势不断发展, 比如中国的金融领域, 因为财务会计的准则不健全、完善。于是对于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不利的。

2. 没有明确的会计目标。

每个单位一般在年初都会制定今年的财务计划, 预计财务支出状况、收入状况等。在实际运营过程中, 单位领导要关注单位的财务状况, 年底的时候财务会计人员, 要将一年的财务状况进行总结, 汇成财务报告可以添加附表给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

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 西方国家一些专家、学者开始研究财务会计目标, 这也是财务会计理论的雏形。相对于国外研究财务会计理论的重视, 我国的财务会计目标的研究相对较晚。临近21世纪的时候, 我国才开始出现会计目标, 以前连会计方面的专业术语都很少。后期虽然会计目标增加, 不过只是浅显存在, 没有被重视。国家依据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的宏观调控, 促进社会经济的合理发展, 完善市场化管理, 财务管理对于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事业单位主管人员依据财务会计信息了解单位的财务状况, 掌握自己的经济实力, 对于市场竞争、做出决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计准备在我国越来越被重视。

二、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构建

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与虚假与财务会计人员有很大关系, 有的财务会计虚假有多方面的机会造成, 财务会计人员主动或由上级主管领导授以指使, 制作虚假财务信息, 还有一个原因是财务人员不是主观制作虚假信息, 财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 看错数字、相关法规制度理解错误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财务信息虚假。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严谨、仔细、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避免虚假财务信息的产生。财务信息首先要真实, 里面涉及的数字等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并且财务信息要真实的反映财务状况, 不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促进商场上公平、公正的理念, 营造一个和谐的商场环境。作为财务会计公司, 应该遵守职业道德, 真实的反映财务信息, 不徇私枉法, 违法国家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

在中国, 会计信息使用者有时候会怀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这是很正常的, 在我国会计信息有时候确实缺乏真实性, 由此带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是紧密关联的。会计信息的来源不能完全真实, 因而导致会计信息不真实。会计信息的真假对于使用者来说非常重要, 会计信息的真假完全影响着使用者的决策。一个使用者的决策对于一个单位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决策的失误不仅仅使单位造成巨大损失, 影响单位的发展, 还有可能使单位倒闭、破产。一个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跟一个单位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 经济是一个单位的命脉。合理的运用单位资金才能促使单位发展。

个体差异不同,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非常广泛, 有可能是投资人, 或债权人或其他人员等等, 涉及人群广泛, 接收教育程度不同, 领悟能力不停, 层次不同等等, 所以对于所使用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理解能力就不同, 要求也不一样。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就要根据不同的使用者作出不同的详细程度, 当然真实性是不可改变的。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更能详细了解财务状况, 分析单位的经济实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对于不一样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的会计信息可以进行比较, 寻找差异处。一个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着使用者的了解程度, 会计信息的质量与使用者的理解能力是互相的。一个会计信息的质量要详细、明确、清楚, 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更能清楚的了解财务状况。

按照我国当前经济模式及社会体制, 对于加强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认证是刻不容缓的。我国现在的会计质量体系特征不够完善, 有很多问题。改革开放30年, 中国也加入WTO多年, 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 现在的会计信息系统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相当对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 会计信息系统要受到更加的关注和研究。根据我国的发展模式进行调控、研究、讨论, 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体系不断完善, 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使用准确、真实、可靠地财务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依据会计信息做出正确决策, 促进单位经济水平, 提高单位的行业地位。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完善我国财务行业制度。

摘要:各种财务凭证、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及附件等财务资料都属于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在会计行业内, 财务信息的提供对于财务人员的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在中国会计信息质量得到很大重视。我国制定很多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由此可见, 根据我国现有状况, 建立、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是很重要的。

关键词:会计信息,会计目标,质量特征

参考文献

[1]魏明海, 龚凯颂.会计理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2]迟旭升, 侯海平.我国会计目标的定位[N].中国财经报, 2001-08-09.

对于试养期法律问题的探究 第9篇

关键词:收养,试养期,儿童利益

一、试养期概述

试养期是指收养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 而且应给收养当事人留出适当的磨合期, 将此磨合期称为试养期。[1]据此可以将试养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由法院决定儿童是否适合被收养;第二阶段便是试养期, 由儿童和预期的养父母进行一段时间的生活, 如果在此时间内儿童和预期养父母的相处融洽且没有损害儿童的利益, 收养关系才能成立。现今很多国家已经将试养期规定在其国家的法律规范里, 但是我国并未将试养期规定入《收养法》, 这对保护儿童利益来说无疑是一个漏洞。因此我认为将试养期问题写入我国的《收养法》中是非常必要的。

二、试养期与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一) 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提出和发展

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首次提出是在195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颁布的《儿童权利宣言》中[2], 虽然这个宣言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该宣言号召了各类政府、组织采取逐步立法的方式来保障儿童的权利。这也堪称是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在《儿童权利宣言》通过30年后, 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将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规定为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 与此同时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 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 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二十一条“凡承认和 (或) 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公约》以法律效力的文件将儿童的权利确定下来, 使之具有确定力, 为各国保护儿童利益提供了参考。

(二) 试养期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关系

虽然在各个不同的立法中并未对“最大利益”的理解做出统一的界定, 但是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保护个体儿童的最大权利。[1]是立法、司法过程中的指导以及解决原则性问题的准则。在此意义上, 我们可以将试养期的规定看作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及延伸。因此作为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试养期”规定, 将其纳入我国《收养法》的内容中是非常必要的。

三、国外立法中关于试养期的规定

现今实行试养期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瑞士、加拿大以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其中多数国家对试养期的时间规定为六个月到一年。下面将对瑞士《民法典》中的试养期规定以及加拿大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 瑞士

在瑞士的《民法典》中第264条规定“收养人对收养子女最少已抚育两年, 并且可推定建立子女关系有利于养子女, 又不至于因此影响养父母的其他子女的地底位, 始得收养子女。”[3]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两年为试养期, 但是规定收养子女至少经过两年的抚育。因此我们应当将这两年理解为法定的试养期。法律明文规定为养子女留出了融入收养家庭的时间, 在此期间内养子女可以与养父母培养感情。若为跨国收养, 则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融入或接受另一种文化。这就为收养时多种问题的产生提供了解决的途径。

(二) 加拿大

加拿大对收养儿童的试养期间规定为至少六个月。

加拿大政府通过对收养其严格的规定, 对作出领养变得更加规范和明确。在加拿大的收养过程中,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称为“儿童救助协会”, 这是一个由政府授权受理收养行为的公共机构。通过这个机构申请收养的收养人并不需要缴付额外的费用, 相反在符合某些特别条件下能得到机构的津贴补助。[4]

在加拿大收养的程序为首先通过儿童救助协会领养儿童的第一步是接受培训, 培训结束后再决定是否提出申请。随后, 该机构将对收养人的家庭背景、收养原因等各方面条件进行审查, 并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期27小时的家长培训课程。只有完成了以上的一系列严格审查, 收养人才能具备收养的资格。在具备收养资格之后, 待收养儿童也会对收养家庭进行多次的访问, 以逐渐适应新的家庭环境。

被收养的儿童进入收养家庭的半年到一年多的时间里, 是法律规定的试收养期, 具体试收养期的时间由特派的社工决定。只有试收养期顺利结束, 由法庭宣布收养成立,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关系才能最终确立。

在这种政府授权、公共代理机构严格审查跟进以及完善的试养期规定下, 减少了相当程度的买卖儿童以及利用未成年人进行非法活动事件的发生。这对保护被收养儿童有着极大的保护作用。

四、我国建立试养期制度的必要性

(一) 贯彻保护儿童利益原则的体现

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重点都是传宗接代。因此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 立法很少注重对个人的保护, 而是侧重于维护封建家庭以及家长制度的稳定。但是随着现今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们逐渐将“个人”, 特别是弱者, 作为关注的重点。因此这种立法精神的指导下, 我们应当在《收养法》中明确以保护儿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试养期的规定可以对保护儿童利益起到极大的补充作用, 因此将试养期纳入我国《收养法》之中是很有必要的。

(二) 儿童进入新家庭、新环境的适应性我国《收养法》中第四条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我国收养法中除了第七条、第十四条的特殊规定外, 主要的被收养儿童年龄集中在不满十四周岁。虽然不满十四周岁是未成年人, 但是也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 并且未成年人在被收养之前生活的环境也会对其产生影响。这就决定了儿童有可能难以融入新的生活。

规定履行手续后收养关系直接成立, 这些问题就有难以解决的可能。被收养人难以融入新家庭可能导致被收养人被抛弃, 这是与收养的目的相悖的。因此建立试养期之后,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能在这段时间内相互适应和调整。如果难以适应, 那么收养关系就不会成立, 这样对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是大有裨益的。

(三) 有时间对收养家庭的情况进行考察

根据我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收养的手续为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在手续完成之后收养即成立, 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一系列的手续完成时间较短, 不利于收养机关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考察, 容易造成某些不法人员为牟利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做假证明进行收养登记。这种情况的出现会损害对被收养人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

因此我认为不仅在试养期内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进行磨合, 收养登记机关也应当对收养人的状况进行实地考察, 如收养人的家庭环境、收养目的、收养人家庭内部的感情是否融洽、是否有法律禁止收养的情形等。这样不仅有利于使得被收养人有一个家庭, 更能使被收养人在这个家庭中过得更好。

为贯彻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及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变化, 我国《收养法》应当在立法时对收养期问题进行规定, 以求得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儿童权利进行保护。因此我建议在立法时对试养期问题进行规定, 完善法律。

参考文献

[1]蒋新苗.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45.

[2]刘淑萍.儿童权利宣言[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9-11/05/content_12390794.htm.2009-11-05.

[3]殷生根译艾棠校.瑞士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7:124-127.

对于智慧档案馆建设的几点认识 第10篇

一、为什么要发展智慧档案馆

城市从数字到智慧, 是富有智慧的人们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不断创新的信息技术, 开展各类业务活动所呈现出的典型特征, 其目标是构建物与物、人与人、人与物、城市与城市之间互联互通、和谐共处的新型城市生态环境。在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 档案部门的贡献既包括智慧档案馆建设, 又包括数字档案馆更加智慧化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档案作为记录人类历史活动的信息载体, 不仅在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启迪新智慧的重要作用, 而且还将持续承担记录城市活动与变化轨迹的独特使命, 这使得智慧城市背景下的档案馆不能不具有与时俱进的新特征。

我们要发展智慧档案馆是因为不管是实体档案馆、智能档案馆、还是数字档案馆, 都受到大数据时代的冲击, 显得格格不入。档案界以及其他行业, 甚至整个社会都面临档案的利用与服务等方面的难题, 智慧档案馆是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新型档案馆。智慧档案馆现在依然处于初步阶段, 主要还是围绕先进的新兴技术和服务方式等加以推进, 但有一点必须指出, 智慧档案馆是传统档案馆发展的延续, 代表着档案馆发展的未来。随着智慧城市的飞速发展, 档案部门应该抓住机遇, 发展与智慧城市相匹配的智慧档案馆, 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二、什么是智慧档案馆

智慧档案馆是采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对多元化的档案资源进行整合、感知、挖掘, 并提供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档案共享利用服务的一种档案馆模式, 是综合档案数据、信息、情报、知识来解决档案收集、管理、保存、利用等问题的智慧化系统和平台。智慧档案馆是智慧城市的组成部分, 其应用集成方法将系统与建筑优化融合, 通过对设施设备的自动监控, 对各类服务性资源的整合和综合管理, 将各职能系统和资源有机地结合, 并提供给用户使用, 营造安全的档案保管环境、舒适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利用环境。智慧档案馆是基于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构建的智能管理多元化档案资源、具有感知与处置档案信息能力并提供档案信息泛在服务的新型虚拟档案馆。

智慧档案馆的管理对象为多元化的档案资源。多元化的档案资源包括馆藏传统档案和新型档案的内容信息与载体信息, 如原生的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成果、档案目录数据库、档案载体信息库等;包括档案馆采取各类技术手段管理档案资源的档案管理信息, 如档案馆楼宇智慧管理信息等。其中, 仅涉及第一类信息的智慧档案馆, 可以称之为狭义智慧档案馆, 涉及全部信息的档案馆则可称为广义智慧档案馆。

三、怎样建设智慧档案馆

建设智慧档案馆是一个新生事物, 还面临着信息资源整合、信息安全等诸多技术与非技术问题。当前, 档案部门建设智慧档案馆虽然有一定的基础, 但还存在很多不足, 面临新的挑战。应跟进技术发展的新趋势, 研究智慧档案馆的发展理念、工作目标和实现路径, 积极开展智慧档案馆建设。智慧档案馆不管怎样发展, 都需建立在实体档案馆与数字档案馆的基础上, 更加突出智能化、系统化、自动化、人性化。

要多做争取工作, 尽可能将智慧档案馆建设列入由政府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中, 搞好顶层设计, 尽可能使其成为智慧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 争取从智慧城市的财政经费中获得资金支持, 争取由政府信息产业部门对智慧档案馆进行专家论证和评估, 争取通过公开招投标, 发挥市场中专业运营机构在项目实施中的主导作用。

档案部门应积极采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 主动跟进和融入智慧城市、智慧中国建设的大趋势, 瞄准智慧档案馆的新目标, 将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向新的阶段。通过云计算技术, 使一定区域内的各家档案馆联动, 形成智慧档案馆群, 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同时, 通过大数据技术解决区域联动所造成的数据量快速膨胀问题, 使智慧档案馆群的实现变成可能。运用新的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知、分析、整合档案资源和档案馆运行的信息, 从而对于包括档案收集、管理、利用、存储、监督等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和智慧支持, 为档案馆中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的全面互联、互通、互动提供基础条件。

在服务利用中, 要以市民和社会组织需求为导向, 发挥多元化档案信息资源的服务作用, 建立广覆盖、多途径、多样化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系, 让广大利用者享受到智慧服务带来的便利。对电子政务而言, 可以以方便公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为出发点, 为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提供智慧化的档案信息共享支撑平台, 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便捷性。

对于法律的认识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事故;民事法律关系

一、前言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跟随着发展了起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工程事故,近几年來频繁的工程事故严重的危害了人民,国家的利益,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所以说,建筑工程事故的民事法律问题是不可忽视的。

二、建筑工程事故概念

建筑工程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工程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给建设单位(或业主)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为工程质量事故,即建筑工程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不同,建筑工程事故可分为一般建筑事故、重大建筑事故和特大建筑事故。一般建筑事故是指无死亡人数且重伤人数在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建筑事故是指死亡在2人以上或重伤在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事故。

特别重大建筑事故指人员有特别重大伤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的建筑工程事故。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建筑工程事故主要有:房屋建筑事故,道路建筑事故,桥梁建筑事故,铁路建筑事故,防护工程建筑事故和附属设施建筑事故。近些年来曾多次发生房屋、道路、桥梁重大和特大建筑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国目前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等,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与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其中调整建筑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是《建筑法》。建筑工程的法律责任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当事人应对其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事故的构成

构成建筑工程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建筑活动的主体是指在参与建筑活动过程中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然人和法人。建筑活动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自然人主体,又包括法人主体。自然人主体主要有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业主、质监人员、建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等。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活动的法人主体主要有以下五类:建设单位(业主)、建筑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建筑事故的客体是指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保障的安全生产活动。这种安全生产活动常常因当事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受到侵害。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建筑事故发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构成建筑工程事故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那么建筑活动中出现事故就应属于意外事故而不构成建筑工程事故。

四、建筑工程事故的归责原则

建筑工程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建筑工程事故中确定责任归谁承担的标准和依据,是处理建筑工程事故责任归属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建筑工程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同时还规定了两类特殊的建筑工程事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一般说来,建筑工程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民法通用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建筑工程事故民事责任的确定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中要求同时具备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等四个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条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无过错,无责任。

五、建筑工程事故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建筑工程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合同法》278——286条对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勘察人员、设计人员违反建筑合同规定造成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这是从违约的角度对建筑工程事故进行规范。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情形下,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的27、29、66、67、69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事故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单独侵权责任

除了以上共同侵权外,《建筑法》还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了规范。《建筑法》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75条的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建筑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规定为十种,分别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建筑工程事故中可采取的责任形式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论是选择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适用的最多的、最主要的方式都是请求赔偿损失。

七、结束语

建筑行业的发展一直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所以说,对于建筑工程事故的民事法律问题必须重视,这样才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为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丹宇.建筑工程事故的民事法律关系浅析 [J].湖南社会科学.2012(21):90-92

[2]武虎虎.关于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素的分析与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2(11):44-45

对于法律的认识 第12篇

通用设计(Universal Design)的概念由美国学者Ron Mace首先提出,他认为设计师的考虑对象不应仅局限于特定族群,即不应仅考虑行动不便的身体障碍者,而应在产品设计之初即以“全体大众”为出发点,考虑到所有的人,让设计的环境、空间与设备产品能适合所有人使用,这就是通用化设计的基础精神。

通用设计的演进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人们开始注意残障问题。在日本、美国和欧洲,无障碍空间为身体障碍者除去了环境中的各种障碍。到了70年代,欧洲和美国开始采用“广泛设计”(accessible design),它针对在身体障碍者在生活环境上的需求,而不是针对产品。70年代,美国建筑师Miclae Bednar首次提出:撤除了环境中的障碍后,每个人的官能都可获得提升。他认为建立一个超越“广泛设计”且更广泛、全面的新观念是必要的。1987年,美国学者Ron Mace开始使用“通用设计”一词,并设法将它与“广泛设计”的关系作定义。他表示,通用设计不是一项新的学科或风格,或是有何独到之处。它需要的只是对需求及市场的认知,以及以清楚易懂的方法,让我们设计和生产的每一件物品都能在最大的限度上被每个人使用。他认为“通用”(universal)一词并不理想,并指出,“全民设计”是一种设计方向,设计师应努力在每项设计中加入各种特点,让它们能被更多人使用。

我们见证了过去20年来对于什么是通用设计这一思想的演变。我们的设计会随着我们对于设计面向的人群越来越了解而改变与提高。在设计过程中用户的输入和参与能够提供最好的设计。这让我们有了一个必然的结论———通用设计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改变,模仿随着不同时间和地点变化的用户的需求而变化,正如1990年芝加哥的通用设计与2008年奈罗比的通用设计不同。

二、对通用设计的再认识与反向思考

尽管目前通用设计已在工业设计及建筑设计等学术领域受到极大的重视,但是目前的状况看来,“一个设计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正如需求的愿望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被无条件和无限度地满足一样,人总是首先选择满足最迫切的需要。既然如此,又为什么要刻意地去要求每一件产品都可以针对多种人群、满足许多功能,在一个设计中将所有问题都一一解决呢?这种人为拔高的期望值就是“泛设计”的典型代表,它让人在设计中找不到切入点和突破口,从而面对一大堆问题理不清头绪。我们对设计中的问题不能回避,也不能一概而论,只要将问题作归纳和简化,我们才会有明确的设计方向。“目标问题”的确立是以市场和需求调研、信息和资讯分析为背景的,“目标问题”的定位应该是以解决相对单一的问题来设定的。

一位教授曾经用“食”的比喻去向他的学生讲授确定单一目标问题的重要性,他说:一个人饿了就需要进食,这就相当于市场的需求;进食地点有家庭、食堂或饭馆,而你只能选择一个进食地点,这就相当于让你确定设计方向;用餐前点主食和菜品时,你不可能点菜单上的所有主食和菜品,这就需要选择主食和菜品,相当于确定你的设计的“目标问题”。这都是你在“食”之前必须确定的事,那么在你动手设计之前将面对的问题简化到“目标问题”也就成为了必然。菜品越少时你吃得就越快(就像快餐一样),你的选择就越容易完成。这个例子很恰当地说明了确立“单一目标问题”的好处。同“食”一样,适可而止才不会造成浪费,设计目标单纯才更易于找出问题,也更利于解决问题。当“目标问题”明确之时,我们在设计方向上就有了一个正确的开端,而不会像在确立通用设计目标当中那样,需要解决多种消费者不同的目标问题。

工业设计博大精深,通用设计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也不用故作深奥和神秘。我认为工业设计之道就在于Sim鄄ple&True———简单而真实。所谓“简单”,是指设计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解决相对单一的问题;让设计语言清晰明了,让造型形态单纯。所谓“真实”,是指理性的设计观和设计态度,以及设计本身的可操作性。设计不是“泛设计”,需要有针对性地确立“目标问题”。设计中罗列出的问题就是我们将要捕捉的设计目标,在众多的问题中需要区分主要和次要问题,其中最符合设计要求和最能体现设计思想,又可以旁及其它问题的某一个或几个对象,就是“目标问题”。针对明确的“目标问题”去分析和研究解决的办法,我们的设计才有方向,针对性才强,指向的受众才明确,设计和需求才能达成平衡。

通用设计的初衷是要考虑到更多数的使用者,包括一些弱势或少数使用族群的需求。然而,我们在专注于如何满足多数使用族群的需要时却往往没有发现其实某些多数的使用者也有可能成为少数,占多数的使用者也有可能变成少数使用族群的其中一个。一些好的通用设计无不是在设计之初对少数消费族群进行更加明确的设计定位,来同时达到更好的“通用”目的。

因此,我们在做一些对于通用设计考量的时候,或是事务的流程规划与服务时,应更多地关注少数使用受众的需求,如此或许可以在同时满足更多数使用受众的要求,从而更符合通用设计的要求。

为了达到“通用”而出现过度设计,势必会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造成浪费。所谓“通用”,其实是“盛名之下,其实难副”。通用设计的初衷只是要最大限度地封装变化,最大限度地预测某些未来可能的变化,提供某些系统扩展和变化的可能性,从而减低未来变化的成本,为客户创造价值。正所谓“大巧若拙,大道至简”,有时候目标越明确反而越容易实现,而且越接近设计真理,越最终体会到简单的精妙设计之美。这应该才是设计的最高境界。

三、结语

当我们限制自己仅仅使用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方式的时候,我们的解决方案对于部分用户来说通常并不是很适用,或者比较昂贵。通过打破常规思维,混合以上几种不同的方法,我们可以提供既划算又满足广泛用户群的通用设计。在我看来,通用设计更应该是一个进化的方法,一种设计观念,它的提出只是希望人们可以考虑到更多的使用者。所以,我们在刚开始从事通用设计的时候,或许应该只注重某两三个使用族群,之后再进行使用族群的扩大,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以迎合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而使设计具有更好的包容力。所以通用设计更应是一个过程,而不是最终的产品。

因此,真正的通用设计其实是一种观念,它应随着社会与文化的变化而变化。这是通用设计惊人的潜能。

参考文献

[1]杨为渝.大艺术.哈尔滨:黑龙江美术出版社, 2000.

[2]王受之.世界现代设计史.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1.

[3]范劲松, 安军.包装工程.2006, 27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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