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

2024-05-08

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精选6篇)

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 第1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由被申请人作为发包方的工程,工程承包造价为15万元(人民币,下同)。工程定于2006年2月15日开工,2006年4月15日竣工。合同对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进行约定,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工程价款及结算:合同签订后1日内,被申请人支付5万元,施工后30天,被申请人再支付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5天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除质保金以外的剩余工程款4万元;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质保金1万元则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后再向申请人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陆续施工,并于2006年5月20日完成施工,双方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包括该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于2006年12月正式交付最终业主使用,业主确认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工程交付最终业主之后,申请人未接到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或维修的通知。被申请人在2006年5月前陆续向申请人支付了10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2007年12月,申请人就工程款向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涉案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且质量不合格,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违规、违约行为,特别是工程中的钢筋及标杆垂直度严重不合格;申请人至今未提交使用材料的合格证、竣工图纸、竣工文件,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及时向他方履行相关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2004]14号)第3条,被申请人有权拒付,因此要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 审理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合同虽对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进行了明确约定,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程序,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程已经交付最终用户使用并包括本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获得最终用户验收通过,且工程的最终用户迄今为止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提出过异议,被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在提起仲裁前曾与申请人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交涉或向申请人主张过工程质量不合格。故仲裁庭对于被申请人有关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主张不予支持。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故被申请人在工程交付使用之后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仲裁庭无法支持。同时,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请求的工程款中包括了1万元的质保金,因为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故其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因此予以支持。

3 点评意见

结合上述仲裁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可以抗辩工程款主张?围绕焦点问题,笔者试图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工程结算、支付等问题予以粗浅的解读和分析。

(1)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本案申请人完成的工程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由双方进行验收,仲裁庭没有得到任何验收方面的证据。但工程在未经过验收程序情况下,交付给了最终业主方进行使用,且业主方在其后对整体工程予以确认合格。这就面临一个问题,双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必要的验收手续情况下,将导致工程是否能认定为合格?工程款是否应该支付?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控制方面,质量、进度、费用是三个关键因素,而建设工程的最终目的是投入使用并发挥功能,因此工程的质量是重中之重,无论从国家政策还是从法律层面,都首先强调工程质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6章对工程质量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另外还有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文件中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予以充分关注。而在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中,竣工验收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另《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这些法律规定构建了我国对建设工程实施强制竣工验收的法律制度。所谓竣工验收制度,就是建设工程完成后,在交付使用前,应该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形成完备的竣工验收文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因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人身的安全、健康等基本权益,而建设工程本身无论是普通房屋建筑还是工厂、道路、桥梁或者其他专业性质的工程,都具有复杂、专业、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如果不经过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难免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所以,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将受到有关机关的惩处。在本案双方合同中亦约定了相关的义务,甚至合同中还对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实际上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要求,从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如本案情况一样,双方未进行验收即开始使用的却也常见。这种未经验收就使用的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使用方基于自身的原因急于使用工程,但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业主或者使用方强行进驻,不与施工方进行验收;另一种是业主和施工方达成某种合意,在没有经过验收程序的情况下,就进行工程的交接使用。但无论哪种情形,都是违反了法律有关未经验收不得使用的规定,只不过前一种情况施工方可能没有过错,因为是业主方强行使用,而后一种情况施工方也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相应的处罚方面有所不同。尽管行政法规会对这种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工程实际上还是不可避免的投入使用了,不可能恢复到之前的状态,再进行所谓的竣工验收。这就需要面临一个问题,法律上如何去认定工程质量?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又应该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其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其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的情形,符合该条司法解释的第三项。仲裁庭并未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处理的思路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仲裁庭通过分析被申请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了该工程,并且结合被申请人付款的情况推定被申请人接收工程的日期,确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也是基于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思路。实际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和仲裁庭的法律推理,都是将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擅自使用的责任交由被申请人即建设方来承担,建设方作为工程的实际使用人,其有权对工程进行验收,更有义务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把关,法律设定工程验收的环节本来是保障建设方的利益,但是如果建设方自己破坏法律规定,根据自食法律后果的原则,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建设方来承担。在这里,工程并非真正的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而是可能工程还存在着某些的问题,但是鉴于工程移交之后,因为被申请人的占有和使用,事实上不再存在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申请人在法律上免去了再次接受被申请人验收的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从此条规定看,似乎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被申请人随之也将失去质量抗辩,笔者认为,对于该条司法解释,仍应该理解为申请人可免去验收义务,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被申请人不能就此再主张权利,至于工程保修期间,施工方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被申请人仍有权利要求申请人在保修期内进行保修,这也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后半段体现的法律原则相符。另外,本案工程属于分包工程,该工程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但是最终整体工程经过了业主的验收合格,因此,从法律推定的角度分析,也应该可以认定工程质量是合格的。

(2)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具备及利息能否支持

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 第2篇

一般情况下,主体结构验收,对于框架部分,是在钢筋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填充墙砌完才可以进行验收的,现在大部分都是如此操作的,因为这样可以抓紧时间,减少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但真正按要求来说,必须要待主体结构所有施工任务完成,施工技术资料中混凝土、砂浆等试块试验合格、统计评定合格,基础土方回填、土方密实度试验合格后方可真正进行主体中间结构验收,并且此时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等级才可以真正意义上被评定为合格。

一、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

1、完成主体结构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对工程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自评报告,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监理单位在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供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由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对工程主体实体是否与设计图纸及变更一致,进行认可。

5、有完整的主体结构工程档案资料,见证试验档案,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

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主体工程验收通知书

2、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结构实体砼强度验收记录

6、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

三、主体结构验收的基本程序: 1.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内容,并自验合格的基础上,施工单位对将验收的施工的内容进行自评。

2.由施工单位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主体结构分部的实体检测报告。3.监理单位对验收部分检查工程资料和验收,并出评估报告。

4.由业主向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结构验收申请表,申请进行主体结构工程的中间验收。

5.在当地质安站的监督下,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共同进行验收。

附录:基础(主体验收程序及准备事项

一、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参加单位

1.1 该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质量科负责人;1.2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1.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4质量监督站项目负责人

1.5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组人员

二、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程序: 2.1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由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2.2施工单位代表汇报基础(主体分部施工过程中组织、自控等方面施工情况及基础(主体质量自评结果;2.3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总监、总监代表汇报基础(主体分部施工过程中监理所做的监理工作及基础(主体分部质量监理评估意见;2.4与会各方代表到施工现场实地察看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2.5检查完毕后回会议室,由设计及各单位专家对所验收的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议;2.6由建设单位项目代表队对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议;2.7由项目总监结合各方意见,形成基础(主体综合验收意见;2.8最后请质量监督部门对所验收的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核定。

三、基础分部验收需要准备的事项: 3.1承包方: 3.1.1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报监审批(申请验收时一并将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汇总报监理审核;3.1.2验收申请经监理批准后确定验收时间,并提前一天将基础分部验收汇报材料报监理审核(基础分部验收汇报材料应加盖施工单位行政章;3.1.3清理施工现场及基础内垃圾杂物;

3.1.4拆除所有基础内模板;3.1.5堵好基础墙脚手洞;3.1.6弹好基础地圈梁上表面轴线及-0.10m标高线和竖向轴线。3.2监理方: 3.2.1根据施工承包方申报的验收申请,首先核查基础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效(重点检查砼试压报告和砂浆试压报告数量、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3.2.2复核基础地圈梁轴线和截面尺寸偏差及表面平整偏差;3.2.3抽测基础地圈梁(框架工程砼回弹强度,有地下室工程抽测板墙、柱砼强度;3.2.4现浇板面厚度、室内净高、开间尺寸;3.2.5编写基础分部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加盖代公司行政章(评估报告份数一般按到会验收单位每单位1-2份;3.2.6上面工作经检查、复核评定合格后用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形式及时联系业主方商洽验收时间。

3.3业主方: 3.3.1根据监理方报告确定基础分部验收时间,及时提前通知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监站项目负责人,告知基础分部验收时间。

四、主体分部验收程序及准备事项 4.1承包方:

4.1.1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报监理审批(申请验收时一并将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汇总报监是审查;4.1.2验收申请经监理批准后,确定验收时间,并提前一天将主体分部验收汇报材料报监理审核(汇报材料应加盖施工单位行政章

4.1.3拆除主体工程所有梁、柱、板模板并清理出建筑物内垃圾;4.1.4堵好内外脚手洞及框架填充墙体斜塞墙体;4.1.5弹好楼层0.50m的水平线;4.1.6配合监理进行楼层现浇板厚度、楼层净高、开间等几何尺寸、梁、柱砼回弹检测工作。

4.2监理方: 4.2.1根据施工方申报的验收申请,首先核查主体分部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效(重点检查砼及砂浆试压报告和砂浆试压报告、数量、强度是否达到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砼评定强度是否满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4.2.2复核楼层现浇板厚度,楼层净高、开间几何尺寸、梁、柱、板砼回弹等工作;4.2.3编写主体分部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加盖公司行政章。(评估报告份数一般按到会单位每单位1-2份

4.2.4上面的工作经检查,复核、评定合格后,用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及时联系业主方商洽验收时间。

4.3业主方:

4.3.1根据监理方报告确定主体分部验收时间,及时提前通知本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监站项目负责人,告知主体分部验收时间。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当由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并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的标准。

6、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后,有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等认可的整改结果资料。

10、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验收通知书

2、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筑工程面积汇签表

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汇总表

8、图书馆、商贸楼等公共建筑及六层以上建筑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浅谈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第3篇

关键词:验收;总结;市政工程

中图分类号:TU71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11-0087-02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阶段,公路工程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市政工程交工与竣工不分阶段,统称竣工验收。近年来施工的市政工程几乎没有一个顺利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施工过程中没有引起重视,施工结束后没有具体部门去交验;设施养护单位由于养护资金不到位不愿接手新建工程,验收条件比较苛刻。为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经济效益,更好地完成今后竣工验收任务,根据今年竣工验收中的经验教训对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做个总结。

1 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征地、拆迁等影响,部分支管、规划路口等不能做到位,要形成书面文件。未做到位的要在竣工图中如实反映。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文件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已按要求编制完成。

(4)经过自检已将各种缺陷进行修整。

2 竣工验收初验程序

2.1 初步检查

当施工单位认真检查现场和竣工资料,认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通知监理工程师,表示申请竣工验收意向;监理工程师认为条件基本具备后,同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初步检查,逐项检查拟申请交工的工程是否已全部完成,是否存在缺陷,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如检查完后监理工程师认为交工验收条件尚不具备,则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暂不申报交工,而应抓紧完成有关工作,为申请交工验收继续创造条件。

2.2 申请验收

当监理工程师经过初步检查,认为基本符合交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就可按合同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3 成立验收小组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交工驗收申请报告后,如经核实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市政设施所、质量监督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2.4 质量检验

抽查数量:道路不少于道路总长(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 m(或3 000 m2);桥梁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排水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不足5个井室者全查。

等级评定:对工程外观、实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达到85分以上为优良。

提出对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关于修复、补救、竣工文件等事项的决定。

3 竣工终验

施工单位对初验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竣工文件存在问题已处理完毕,应再次向建设单位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4 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在上述各步工作全部完成后,验收小组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办理交接手续,正式转给市政管理处接收。

5 竣工验收备案

参建各方共同完成以下文件并备案: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表;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④施工许可证;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⑦工程检测功能性实验报告;⑧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单位的认可文件;⑨工程质量保修书;⑩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1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12}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设施量检查工程验收证明;{1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

6 施工注意事项

6.1 排水

由于施工后除检查井外露以外,其他工序已都隐蔽,故检查井应作为排水的重点来抓。检查井高或低于路面、井周围开裂或下沉、井内有淤泥、未按要求勾缝或抹面、爬梯位置不对或丢失、与图纸位置不符、井内连接管口未处理、井被埋、井盖丢失、现状雨污水未接入、旧井被覆盖、井渗漏、倒流水是交工时常出现的问题,应在施工中或施工后避免以上现象发生。

6.2 道路

道路沉陷、污染,侧平石被挤,路面有积水、裂缝是交工时常出现的问题,应在施工中或施工后避免以上现象发生。

市政工程除雨、污水管线是由道路施工单位来施工,其他管线一般都由产权单位自己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如见其他管线单位不按规范要求回填,应拍摄施工照片并向业主作书面报告,防止日后路面塌陷影响竣工验收。

6.3 桥涵

非结构性的表面小裂缝、几何尺寸超标、桥下障碍物未清理、对拉杆或对拉孔未处理、台背沉陷是交工时常出现的问题,应在施工中或施工后避免以上现象发生。

6.4 竣工

竣工资料应在工程结束1个月内完善,避免因资料不全影响交工,同时监理及业主都在,便于资料的完善。交工应在施工过程中来抓,在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

部分工程由于未及时竣工验收,由于非工程质量引起的交通事故对工程造成的损坏,如侧石被挤,由于人为引起的盗窃、损坏如井盖、爬梯丢失等修复费用都由施工单位来承担,并对全部工程进行维护,加大了企业的施工成本;部分工程由于一些小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交工,过若干年后由于在行车和自然因素等种种原因不断作用下,出现各类型的损坏现象,加大了竣工验收难度。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效益,也要重视竣工验收的过程管理。

作者简介:王增先,男,1978年7月出生,1999年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工程师。

Discusses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mpletion Approval

Wang Zengxian

Abstract: The approval i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 last stage,in the article basis completion approval experience makes the summary to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mpletion approval.

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 第4篇

在项目建设档案管理中, 对照项目建设工程进度, 把竣工档案划分为3个阶段:第1阶段是项目立项阶段所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 申报、审批文件, 合同、招投标等, 也称前期文件;第2阶段是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设计图纸、设备制造厂家出厂文件资料, 也称竣工验收资料;第3阶段为正式竣工验收档案, 包括监理档案、单位工程验收报告、验收签证等。第1、第3阶段以建设单位为主, 使设计、施工、设备安装与建设单位不同的专业档案管理特色, 向建设单位统一的档案管理相一致。第2阶段是项目文件资料积累的高峰阶段, 也是项目竣工档案初步形成的关键阶段。如何使参建单位尽快渡过项目文件资料管理适应期, 需要做好以下各方面:

1.1 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文件资料是竣工档案的前身, 作为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自身建设的特点, 规范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有施工设计图纸发放登记制度》、《设备开箱资料验收管理制度》、《施工文件管理制度》、《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等。引导各参建单位确立项目档案管理目标。

1.2 按照项目工程管理进度, 实行单位工程文件包管理

项目文件资料是伴随工程进展而不断增加, 做为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实际进度, 以单位工程为立卷基本单位, 实行单位工程文件包管理。文件包的作用是:在工程管理中, 它把项目工程中将要产生的项目文件资料进行预分类, 把每个文件包按照单位工程编制要求进行排列, 并按单位工程分类规则, 编上相应的流水号。按照各参建单位的专业分工、分发到各施工专业组, 把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做为第一线项目资料管理中骨干力量:它将竣工档案, 从项目资料的形成时入手, 实现零距离的接触, 确立了由项目文件资料向竣工档案转变的目标, 以及如何转变的过程。

1.3 履行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实现项目文件资料向竣工档案的链接。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是分项工程、全部工程、单位工程为等级进行划分, 单位工程是工程管理的最基本点。每一个单位工程结束, 就要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进行认真的验收。其作用是:确保工程质量验收竣工图是否与设计变更单相符, 设计变更单是否齐全, 设计变更单的纳入是否闭环, 验收开工、交工、竣工记录是否齐全。确保竣工档案合格。验收所有资料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验收所有表格填写的格式是否正确, 同一案卷内的文件工程名称是否一致, 会签、盖章是否符合档案书写要求;综合组卷和专业组卷是否合理;竣工图是否实行档案标准管理;照片档案是否符合转载体管理要求等等。通过单位工程验收, 实现项目文件资料向竣工档案的过渡。

2 对照《国家重大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规范》摸索有效的创新途径

2.1 培训参建单位项目资料管理人员, 熟悉项目档案管理新环境

在项目建设中, 每个人员有着准确的分工, 项目档案工作如果真正纳入项目建设管理后, 就会出现档案管理的两个层面: (1) 档案人员从竣工档案角度, 抓项目档案管理; (2) 项目资料管理向竣工档案过渡的纽带, 从竣工档案实体管理上说, 资料管理承担着比档案人员更大的责任。因此培训参建单位项目档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对于竣工档案管理来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对资料管理工作经验来讲, 有一套项目资料管理的基础方法。进入新的建设环境后, 帮助熟悉项目档案管理新环境需要做的工作有: (1) 项目工程的现行文件管理程序, 熟悉现行施工管理中形成的管理表格模板, 管理事项, 规范填写标准; (2) 项目文件资料的原流程, 熟悉项目资料接收、登记、发放、保管、收集、整理、统计等基本要求; (3) 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和定期归档、分步归档的基本操作步骤。

2.2 熟悉工程管理阶段专业要求, 掌握正确的项目资料收集范围

在工程完工后顺着工程竣工时间编制审核每个文件包, 进行竣工前的档案整理工作。资料管理人员清楚项目资料内容, 熟悉工程管理每个阶段, 熟悉图纸施工安装的技术人员。建设单位应从工程管理专业特征出发, 指导参建单位资料管理人员, 学会建立项目资料文件包。 (1) 明确文件包的专业特征。按单位工程建立施工安装文件包;设计, 调试专业文件包。 (2) 明确文件包的基本要求。如:文件包名称与单位工程名称统一, 与设计、调试专业相统一。 (3) 明确竣工档案质量要求。在文件包内统一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目录模板, 规范项目资料输入条目。统一文件包内排列秩序, 四是明确项目资料收集范围和管理责任。

2.3 加强各参建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

由于项目工程庞大, 复杂, 常常多个专业交叉施工, 几个单位工程同时施工, 出现大量的设计变更和多套设备同时到货等等情况。给项目档案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如施工图管理、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更改期的变动, 同一份设计更改通知会涉及到几张图纸或不同专业, 一个单位工程会有多方面的设计更改等等, 建设单位针对项目文件资料形成的不同阶段, 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信息交流, (1) 根据工程进展定期组织参建人员对参建项目文件资料检查, 总结前阶段的监理情况, 明确下阶段的管理要求。 (2) 按单位工程交工时期进行检查, 结合项目各参建单位档案管理办法, 以点带面, 总结推广项目资料管理新的方法。 (3) 对竣工项目资料检查, 对项目资料是否符合工程实际的最终情况进行沟通, 对较为严重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 不断完善项目资料质量及监督运作制度

针对完善项目资料质量监督运作制度纳入主要有3个方面, (1) 施工图集设计变更文件资料; (2) 设备出厂资料; (3) 施工安装资料。

3.1 施工图集设计变更文件资料质量控制检查

(1) 图实相符, 核查目录与内容是否一致; (2) 图纸的工程名称、设备名称、图号是否与工程规定相一致; (3) 本次图纸是不是最新版, 旧版图纸是否实行回收处理; (4) 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是否规范, 是否实现了闭环管理所有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在交工前全部解决, 并在项目资料上得到反映。

3.2 设备出厂资料质量控制检查

(1) 对照劳务合同和技术协议, 核查物资移交清单需要注明的项目名称、设备名称、资料名称等是否与实物对应。 (2) 核实已到货设备的资料目录是否进行汇总, 设备合格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是否齐全。 (3) 检查厂家现场安装调试资料是否及时收集。

3.3 施工安装资料的质量控制检查

(1) 对照图纸发放情况, 检查竣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齐全。 (2) 核查开工、交工、竣工记录是否齐全。 (3) 核查设计变更是否已在施工图上体现。 (4) 所有项目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4 按照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管理规定, 实现竣工档案验收程序化管理

4.1 按竣工档案验收程序, 实施竣工档案的检验工作

各参建单位在竣工档案移交前, 必须经过竣工档案验收程序。 (1) 参建单位自检。参建单位对编制的竣工档案以案卷为单位进行综合性检查。查竣工档案是否按国家, 行业的有关规定, 对档案进行整编, 是否完成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内容, 符合规定要求后, 填写“单位工程竣工档案案卷审查会签单”, 提交建设单位相关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会签。 (2) 建设单位审查施工过程中技术文件, 调试文件, 监理文件, 记录是否真实, 整改意见是否全部落实;查施工过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质量管理资料是否齐全, 整改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审核施工记录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全部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图实是否相符;移交文件的完整性、系统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落实上述条件后, 建设单位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在会签单上确认签字, 转交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进行案卷审查。

4.2 严格执行竣工档案管理标准, 做好竣工资料预验收复核工作

主要核查内容:查归档案卷是否齐全、完整, 查档案材料的规范性、耐久性;查竣工文件是否实行闭环管理;查文件的签字、盖章、确认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不合格的案卷退回原编制单位。

4.3 建立竣工档案交接制度, 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经验收合格的档案, 参建单位将“竣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表”向建设单位正式办理竣工档案的移交手续。参建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表”的要求, 填写项目档案资料情况。主要内容:项目概况、竣工档案的编制原则、分类原则, 是否同时提交归档电子文件、机读目录和相关软件情况, 竣工档案整理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并附移交目录清册。竣工档案移交手续一式三份, 各方项目责任人签字后存档, 以备查考。

摘要:本文作者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竣工档案管理与管理的实践工作经验, 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措施。主要体现在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摸索有效的创新途径、完善项目档案质量及监督运作制度、实施竣工档案验收程序化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与验收管理办法文档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xx基建和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明确验收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工程验收范围:使用xx资金、合同(或任务书)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xx基建办自行验收。

3、工程验收目的:对工程是否按合同(或任务书)完成、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是否进入审核结算程序等作出确认。

4、工程验收依据:施工合同(或任务书)以及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

5、工程验收类别:报建工程(需办理施工报建的工程)、以和其它工程(除报建和任务书外的工程)。

第二章验收需具备的条件(视不同工程类别而定)

1、施工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施工内容已按施工图和要求完成,并完成试验和调试、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初检等工作;

2、完成政府职能部门、xx基建办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各阶段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3、通过政府各专项验收(工程竣工、档案、消防、防雷、环保、人防、市政、绿化、管线和规划等),取得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或已向xx档案室或xx基建办移交必要的完整的竣工资料;

5、通过xx基建办(或联合监理单位)组织的初验。第三章验收需提供的资料(视不同工程类别而定)

1、工程施工相关资料:

(1)施工合同(或任务书),必要时提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施工图和竣工图,必要时提供工程变更的文件;(3)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文件: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初检、隐蔽工程和工程阶段验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等;

(4)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

(5)施工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如厂家供货证明、合格证书等);

2、施工完成后,政府职能部门、xx基建办和监理单位 2 提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书或联系函,以及完成整改的确认文件;

3、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各专项验收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xx档案室或xx基建办接收竣工资料的移交清单或证明文件;

5、xx基建办组织初验的《初验报告》;

6、xx基建办提交的《工程验收申报表》。

第四章验收内容

1、工程是否按施工合同(或任务书)和施工图要求全面完成:

(1)工程建设地点、规模、功能、内容、标准等是否按合同、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完成。

(2)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是否有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3)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合格证等是否按合同提供,安装调试是否正常运转,生产性设备是否经过试运行。

(4)是否有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是否已通过政府各专项验收并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 3 许使用文件;

3、非政府专项验收的施工内容是否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

4、竣工资料是否已移交或满足归档要求;

5、工程观感、效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五章验收程序

1、xx基建办向验收组提交《工程验收申报表》及完整的验收资料。因工程类别不同,验收组与xx基建办可就资料作事先沟通。

2、验收组检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若存在问题,xx基建办需做出整改或补充。

3、验收组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通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管理或使用部门共同参与。

4、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工程项目施工、初验等情况介绍;

5、审阅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6、验收组合议,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名。

第六章验收结论

1、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工程已按施工合同(或任务书)完成、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具备交付使用和进入审核结算条件。

4(2)验收基本合格。工程已基本按施工合同(或任务书)完成,但存在不影响使用可修复的整改,开具《工程验收整改通知单》,工程可交付使用和进入审核结算。整改问题由xx基建办负责跟进,整改完成后视同验收合格,xx基建办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单》上填写整改反馈,验收小组可随机抽查,不再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3)验收不合格。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或任务书)完成,存在较大或较多问题需整改,开具《工程验收整改通知单》,工程不可交付使用和进入审核结算。整改问题由xx基建办负责跟进,复验时提供填写了整改反馈的《工程验收整改通知单》,验收小组复验直至合格或基本合格。

2、验收组形成《工程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验收组要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要对工程质量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作出决定。

3、《工程验收报告》由验收组组长签署,加盖验收组印章后生效。

第七章其它

1、验收中发现的整改、遗留问题以及使用中发现的新问题均由xx基建办督促并跟踪处理,必要时验收组跟踪验证。

2、完成各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后,xx基建办应及 5 时向贵阳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 第6篇

【关键词】工程竣工;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备案内容;注意事项

不可否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施行,对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化改革意义重大!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要求,对提高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指政府在工程建设后期,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宏观的、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对工程建设结果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进行书面的、程序性的审查。比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其次是对公安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部门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注意事项

2.1务必认真对待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

相关工作人员必需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

竣工验收时间一般是指召开竣工验收会通过验收的时间,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致认可的,必须是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具备验收条件,按验收程序进行的有明确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时间。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不得将初验时间当作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是指出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由备案机关收讫后同意备案的时间,该时间直接关系到法规规定的行政时效问题。

2.2 务必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关系

这两者都属于行政行为。工程质量监督主要是强调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是一种法定程序。质量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是按法定程序办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工程质量监督到位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合法、质量合格,而且是参建单位共同认可的、真实的,最后的竣工验收备案才有实际价值。监督报告是备案的重要文件和依据,备案是对质量监督的直接促进和监督。

质量监督和备案两者结合的基本点就是共同行使否决权,把整改工作完成在生产过程,把质量隐患消除在投入使用环节前。只有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2.3 务必处理好竣工验收条件和备案条件的统一协调问题

严格地说,两者条件应是统一的,但客观上也存在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条件差异只体现在时间的先后上。

竣工验收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因此验收的条件应由竣工验收会议共同认定,达成一致结论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则不同,是由建设单位申请、监督机构提出监督报告、备案机关把关,主要是程序性的,要求的备案文件要综合一些,代表了更强的行政意志。

此外,从目的上看,竣工验收主要是建设单位和参建各责任单位要对工程有一个结论:工程是否完工,质量是否合格;而备案则相当干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要有一个共同的负责的说法:是否可以合法地放心地投入使用。

2.4 务必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

除了对直接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以外,政府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还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公共卫生等。这些方面都涉及到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条例》和《备案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综合行政职能。继续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共识,加强配合,将最终实现政府管理的合力和综合效力。

2.5 必须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

实现信息化将根本改变政府管理模式和普通老百姓和政府的日常关系,服务和监督必将更加透明化。

具体逐步采取的重点措施包括: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政策及时宣传,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的信誉档案,加快与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监督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最终建立起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环节、各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的信息网络,对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公布,对不按时备案的工程及时督办,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对年度备案项目进行统计分析等,逐渐把备案的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实质更好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前后呼应的政府建设管理的统一整体和信息网络。

积极采用信息化推进资料管理,不仅可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而且能推进资源共享,使信息被最大化利用。

2.6 务必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监督管理的差别和措施

竣工验收备案与以前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在工程质量管理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显然,对社会投资工程的管理,应重在市场监管,不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采用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合理的。但是也应清楚地看到,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考虑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政府可以委托或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又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还要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可见,对政府直接投资工程的管理还有整合的空间。

显然,如果对政府投资工程还仅视备案为最后一道程序,那是不够的——这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调整职能的重要方向。

2.7 务必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备案机关和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关键是从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把握处理好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特点,坚持主动性就是要为维护公众的利益主动站好岗守好门。

坚持强制性就是要坚决制止违法行为,绝不容许践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强制整改,坚持不整改到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绝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综合性就是要把竣工验收备案不仅看成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而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一手段,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尤其是可以有针对性地制止和减少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比如,把好最后一关可减少行政税费的流失,制止规避监管的行为,防止拖欠款行为的蔓延等。

2.8 务必正确处理好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辨证关系是贯彻实施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重要基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主要由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来体现。政府管理的对象也就是服务的对象,必须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和高效透明的服务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目的,做到“依法”和“便民”的统一。

3.结束语

上一篇:兼职团干部下一篇:面向数据的体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