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2024-05-09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精选11篇)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第1篇

《劳动合同法》不足在于它对于企业过于严苛, 其主要保护劳动者利益而打压企业的利益, 把原本应该由国家承担的社会责任推到企业的身上, 忽视了我国社会现实, “企业的效率和劳动者本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归根到底还是影响了社会的效率, 有违法律制定时保证社会公民利益最大化的初衷。《劳动合同法》过于重视公正而轻效率的不足值得我们在探讨研究经济法最主要的价值即效率价值时引以为鉴。。

法律的价值一般而言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社会的积极性或有效性, 体现立法者对法的目标追求。[1]就经济法而言, 笔者认为其价值体现在两个层面上, 其一是作为普通部门法所表现出来的国家颁布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对社会的一般调控功能和规制功能;其二是其本身的特殊价值。指经济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共同融合成的特殊价值, 比如说社会整体公正的保障性价值以及社会整体效益价值。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因为缺少国家干预而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中种种不公平现象, 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因而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应当是公平价值。[2]哲学大师奥肯主张公平与效率兼顾, 他提出了著名的“漏桶规则”, 通过“漏桶”这一收入调节制度, 达到既要适当的平均, 又要不能太多地损失效率。笔者赞同奥肯的观点, 认为我国经济法把效率和公正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 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宏观调控及克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现象, 以及受到社会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约, 经济法的价值必须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但就价值的优先性来说, 效率价值优先于公平价值。

首先, 公平作为法律的一个最为古老的价值, 其是所有法律的共同价值, 是终极价值。但如果一味地将公平价值强加为每一个部门的价值, 不仅不利于本部门法特有价值的实现, 进而影响到部门法之间法律效用上的配合, 混淆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界限, 连带地影响终极价值的实现。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将其放在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中来分析。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 也是公平不断增长的过程。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是收入差距过大, 表面上看是分配不公, 实际上是人们在资源和公共财富的占有上机会不公造成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个资源配置的体制并提升其效率。这种体制效率的提升, 既涵盖了经济效益的提高, 又强调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只有体制有了效率, 相对稀缺的资源才能得到公平的配置, 人们才能拥有公平的使占有的资源和公共财富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虽然经济法强调效率价值的优先地位, 会带来短暂的不公平。但从长远看, 为了最后的公平必须牺牲眼前短暂的公平。效率的提升、经济的发展将能产生一种比传统社会更公平的分配方式, 公平价值最终通过效率来实现。

其次, 从我国的经济法产生背景来看, 与西方不同的是, 我们的经济法产生时的社会经济问题不是缺乏政府的管理调控而是政府管理的太多, 经济法便是为了解决政府干预过多, 导致市场无法自转、经济无效率而产生的。[3]效率价值是其最为优先实现的目标。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 无论是中国经济法对于“干预政府”的需要, 还是西方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呼吁, 在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中都体现了国家和市场二者间的博弈。博弈的目的是寻求均衡的状态, 以实现其追求的社会价值本位和经济体制的效率性。经济法作为国家修正市场缺陷, 平衡政府与市场力量博弈的法, 其所追求的效率是社会整体效率, 是在使国家或经济主体的行为增进社会整体利益这一目标的经济体制下存在的, 是在社会整体效率下对个体的行为进行考量, 只有符合社会整体效率或与社会整体效率相顺应的个体效率才能被保护。因此可以说,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体现了整体性和浓厚的社会本位。[4]此外, 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率不是个体效率的简单相加, 而是整体效率的复合增生, 强调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在一定体制下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在尽量减少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的基础上, 经济法通过资源配置的体制的建立, 最大限度地提升经济效益, 将社会上不可避免存在的经济不公平控制在既能保持其激励功能, 又能避免贫富悬殊过大的范围内, 即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系中增进公平, 以经济公平促进社会公平。

摘要:《劳动合同法》制定后的褒贬不一的争议以及实施起来的重重困难, 使得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其“重劳工, 轻资本”、“重公平, 轻效率”的立法定位, 在对其分析和对社会的现实意义基础上我们来探讨具有相似国家“干预”性质的经济法的价值。

关键词:价值,公平,效率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徐士英.经济法的体制效率价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A].顾功耘.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中国经济法[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漆多俊.经济法论丛[M].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

效率的伦理价值 第2篇

效率的伦理价值

作为经济伦理重要的研究对象,效率的伦理价值为经济学和伦理学共同忽视了.当我们站在伦理学的`视角理性地审视经济学的效率时,就会发现效率并不仅仅具有一些负面的价值,更具有促进和保障人类幸福、社会公平,培养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独立等伦理品格的伦理价值.

作 者:田广兰 TIAN Guang-lan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南京,210096;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006刊 名:常熟理工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S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年,卷(期):21(11)分类号:B82-053关键词:效率 伦理价值 幸福 公平自由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第3篇

关键词: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检察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人类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是司法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是执法和司法工作必须追求和平衡的两个重要价值。在检察领域,随着人民检察院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司法工作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与困难也日益突出,这就对人民检察院在新世纪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和解决人民检察院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矛盾,必须全面审视和确立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价值取向。“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价值选择顺应了这一时代需求,提供了解决这一现实矛盾的正确途径。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就是指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检察、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将法律适用于诉讼的程序和结果之中,使程序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司法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情感公正。

(二)司法效率的内涵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积极主动的把效率作为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以快速高效的理念指导司法活动,强调诉讼经济、司法经济,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以提高诉讼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现象,尽可能的节约司法成本。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性

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体现。效率包含着公正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效率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对立性

公正与效率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冲突,具体就是“义”和“利”的冲突。一般情况下,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影响效率的提高。如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就要提高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度,相应地人民检察院所投入的诉讼成本就会随之增加,审查时间延长,效率相对降低。

(三)正确认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效率越高,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司法公正的效果就越好。反之,效率越高,就越不公正,危害后果则越大。在对公正和效率的评价和选择上,我们应妥善处理这对矛盾,坚持以公正为基础,效率为关键,通过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

(一)观念保障

当前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要求检察机关实现法治现代化,提倡司法为民,弘扬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法治现代化要求司法程序首先实现现代化,要求检察机关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承认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检察机关要弘扬司法优越、程序本位或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观念,以程序正义来阐释和论证实体正义。不能将法律仅仅看作是规则,而应当把实现规则的过程也看作法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法治不仅在于法律规则的建设,更重要的在于法律规则的实施,即司法程序的强化与进步。

(二)体制保障

如何从体制上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体制保障在西方国家又称“背景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在背景保障下体现出来的,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司法背景。体制保障的主要方面就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司法不独立,就难以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要实现法治国,就要在我国的宪政结构下形成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权力结构体系。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它的核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等其他部分的干扰。司法权独立的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司法权的宪政地位上。一方面,司法权应有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这种独立的地位又表现在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等政治系统中其他权力的足够制衡的关系之中。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体制保障。没有司法的独立,应有的公正就無法实现,效率更无从说起。

(三)程序保障

程序对当事人而言是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展开,对裁判者而言则是其司法行为客观化和理性化的保证和体现。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互适应的现代诉讼制度是实现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程序保障。

实现程序公正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努力:(1)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中立性原则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支柱性原则,检察机关所做的任何主张和判断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严格的理由论证,同一条件下不允许出现不同的结果;(2)诉讼模式的对抗化,是程序公正的结构保障。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出席庭审,法官在保证中立性的基础上,恰当地行使诉讼指挥权和阐明权,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3)司法文书的说理性,是司法公正的逻辑保障。司法文书的制作应遵循全面、客观、说理的原则,司法文书应当及时作出和下达,同时应当及时公开,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4)程序的多元化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选择机制。按照不同的案件性质,建立不同的司法程序,也即实现司法程序的多元化;(5)案件管理的流程化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运行机制。高效率的案件流程管理,要求实行繁简分流、立审分离、审监分离等制度。

(四)监督机制

司法权的良性运作机制,不仅取决于司法独立的体制性保障,而且还需要伴之以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的目的是控制司法独立的任性扩张,防止司法专横或司法专制主义的出现。 检察机关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要加强监督,而且要规范监督。一是规范对法院的监督:要规范对立案庭、审监庭对终审判决的监督;二是规范对人大的监督。建议对人大监督的原则、内容、程序进行规范;三是规范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新闻法,界定新闻舆论监督与干扰的界限。

参考文献: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第4篇

效率 (efficiency) 本是经济学中的概念, 指在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 经济资源没有浪费, 或对经济资源做了能带来最大可能性的利用。简单地说, 就是指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求[1]。

随着法律和经济相互影响程度的不断加深, 效率被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而引入法学领域, 特别是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学领域。

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 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所共同具有的价值目标, 同样也是经济法的最高目的性价值, 但是她并不体现经济法自身的属性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而效率价值就表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说明了其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经济法的效率是社会效率, 其独特性就在于她是以社会本位为其出发点和归宿点。在社会活动中, 经济法以提高社会效率为己任, 她强调对社会总体利益的追求, 要求个体的经济行为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是要合拍的, 也就是说, 在市场经济中, 在追求个体效率的同时, 要以提高和不损害社会效率为基础, 以服从和以社会利益为前提。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有积极的意义。

二、合同法对于效率价值的追求

合同法作为法律制度尤其是私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确认和维护了交易秩序、合同自由与交易公平, 以及交易的效率。其核心是在尊重当事人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选择, 保护其依据自己的决策而做出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 法律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为对效率的追求, 在保护交易效率的同时提高交易的安全。效率作为合同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和价值, 取决于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市场经济是以效率为本质的经济形态, 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合同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其对效率的追求还源于交易的本质。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根本目的在于市场利益, 而市场利益的获取在于交易效率的提高, 即要鼓励交易, 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合法交易活动, 合同法通过设定相关的交易规则, 使得当事人有章可循, 减少为达成交易而反复商榷、反复琢磨合同等造成的交易费用, 从而促进交易和提高了交易效率。

三、两者的区别与契合

合同法的效率我们通常以个体效率名之, 认为其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的效率, 强调保护交易主体对市场的充分利用, 相信无数个别交易效率的积累, 就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认为社会效率和个体效率是一致的, 个体效率的最大化实现就可以促进社会效率的最大化。这种思想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和边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时至今日, 如果人们依然认为个体效率就是社会效率那当然是荒诞的, 那我们是否要完全以经济法的社会效率为目标, 全盘“社会效率化”, 扼杀个体效率, 完全让其顺从社会效率的方向, 丢弃自己的利益呢?

我们认为经济法和合同法都调整市场经济, 那么这就意味着社会效率和个体效率是可以调和并协调发展的。在一般情况下, 为了社会效率, 个体效率是应该被限制和否定的, 但是, 是不是所有的社会效率都优先于个体效率, 或者是说社会效率与个体效率是不可妥协和折中的呢, 显然不是。通常认为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效率, 而合同法追求的是个体效率, 但是我们在看到合同法中个体效率和经济法中社会效率区别的同时, 也要而且必须充分注意到社会效率与个体效率的相互衔接之处。如上所述, 社会效率和个体效率是都并存于市场经济之中, 两种效率是可以协调、协作的, 可以使得经济主体在原先一味强调和追求个体效率的同时, 尽可能地与社会效率保持一致, 寻求协调发展的途径, 两者可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发展, 构建和谐的发展环境[2]。

尤其是在当前法律社会化的趋势下, 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交融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局面, 随着经济大发展, 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一方面, 市场主体在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 市场主体不单单是只对相关的个人利益有影响力, 她甚至对整个社会利益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会产生影响, 因此, 合同法也将社会效率纳入了自己的视野, 兼顾和维护了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 从而在某些层面上和经济法的社会效率不谋而合。

四、该种区别与契合在合同法中的具体表现

(一) 关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非常明确了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旨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目的是“为保障社会这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不难看出, 合同法在立法目的上首先赞成了经济法对社会效率, 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注, 同时其第七条对基本原则的阐述, 更进一步表明了其对社会效率的青睐。合同法在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 进而使得交易有序地进行;充分保护当事人合同权益, 最终是为了保障我国正常的市场运行, 促进和提高我国经济的现代化进程。

(二) 关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确定了格式条款形式。格式条款可以简化缔约程序, 节约缔约的成本和时间, 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 给现代化的交易提供了可反复、连续利用的合同模版, 这无疑对提高交易的效率有极大的帮助。但是众所周知, 如果格式条款的一方当时人利用预先拟定的合同而不与对方商议, 或者利用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对其不利的条款, 这无疑对交易时一种破坏, 因此,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的效率, 合同法确立了一些普遍适用的规则, 以规制上述行为, 如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规定的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来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平衡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使得格式合同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了公平, 使合同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实质都趋向公平, 从而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秩序, 保持经济的健康运行。可见, 在格式条款的设定上也体现了个体效率和社会效率的平衡[3]。

(三) 关于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无效分为三种情况: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和效力待定。这里我仅阐述合同无效所体现出的经济法价值。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设定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她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判断, 实际上也就是政府或者说是公共权利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和干预[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即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五种合同无论是否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 都是无效的。换言之,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交易中没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禁止性规定, 合同不当然无效。合同法在第五十二条中明文否定那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合同效力, 避免因为此类本应无效的合同扰乱交易秩序, 也避免了此类合同对社会、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损害, 这在尊重当事人主体自由, 确认当事人利益, 维护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 有效地维护了因为当事人合谋增加个体效率而使社会效率受挫的情形。

参考文献

[1]穆虹.经济法价值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7.

[2][4]何平.论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定位的二元互补律[J].山东法学, 1999.8.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第5篇

营运资本包括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资金流。营运资本管理涉及风险和收益的权衡,其目标是企业在保证营运资本充足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加快营运资本周转速度,提高营运资本的盈利性。营运资本作为重要的短期财务资源,其配置结构和规模关系着企业的经营风险,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企业战略目标是否会实现,最终将对企业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在理论方面,西方学者对营运资本管理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绩效评价进行了一定的探讨,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各营运资本项目的优化、营运资本政策的制定。在实践方面,戴尔公司以及沃尔玛公司都十分重视对营运资本的管理,并把对其有效管理视为自身的优势而不断强化。此外,从1997 年开始,美国雷尔公司(REL Consultancy)和英国CFO 杂志开始每年对美国规模前1000 的上市公司发布营运资本年度调查报告。报告除分行业对被调查企业进行营运资本管理绩效排名外,还对当年营运资本管理热点进行评述,同时将调查结果与往年度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此项调查扩展了营运资本研究的视野和范围,从单个营运资本项目的研究延伸至整体,营运资本管理方法从单纯的数学方法发展为供应链的管理和优化。

我国对营运资本管理的研究起步晚并且尚不深入。目前我国营运资本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负债管理、营运资本持有结构以及投融资策略方面。将渠道管理、营运资本管理与企业价值联系起来的研究还很少。实践方面,我国企业还没有形成应用于资金协调以及资金定量控制的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营运资本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优化。由此,从渠道管理的角度研究营运资本管理效率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丰富我国营运资本管理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企业加快营运资本管理制度建设,增强自身竞争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和先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西方学者早期对营运资本管理效率的衡量,大多采用某些重要项目的周转能力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期、应付账款周转期和存货周转期等。这些指标存在着单一性、片面性的局限。Hager(1976)首次提出了现金周转期这个概念。他认为具有较少现金资产的企业通常会获得更好的经营业绩,现金周转期越短,公司营运绩效越好。Richard 与Laughlin(1980)提出了采用现金周转期来反映公司的营运资本管理状况。现金周转期= 应收账款周转期+存货周转期-应付账款周转期。Joseph Cavinato(1990)以制造业为例,用产品现金周期衡量营运资本管理效率,并依据研究结论提出了缩短产品现金周转期的措施。James A Gentry,R Vaidyanathan 和HeiWai Lee(1990)在传统现金周转期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现金流发生的时间和数量,构造了加权现金周转期模型。并将存货周转期按照存货的存在状态细分为原材料周转期、在产品周转期和产成品周转期。Martin Gosman,Trish Kelly(2003)选取美国零售企业研究营运资本管理效率,提出了新的衡量指标剩余日,剩余日= 存货的销售天数- 应付账款清偿天数。剩余日计算简单、有效,对于衡量零售企业的营运资本管理效率可操作性强、精确度高。

相比于国内研究,西方国家对营运资本与企业价值的研究起步较早。Johns Groh(1992)在论文《经营周期、风险收益和机会》中研究了投资、风险和收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营运资本管理的放大效应,即如果营运资本管理有效,可以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提高企业价值,证实了营运资本管理与企业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Shin&Soenen(1998)、Deloof(2003)、Lazaridis&Tryofonidis (2006)、Garcia-teruel&Martinez-solano(2007)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别选取美国、比利时、雅典和西班牙营运资本规模较大的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存货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和现金周转天数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现金周转天数与企业价值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因此企业的营运资本管理水平对企业价值有显著影响,企业应该合理安排现金周转期。Nazir,Afza (2009)选用2009 年至2005 年间卡拉奇股票市场的样本公司,用资本回报率和托宾Q 值代表企业价值,分析营运资本管理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实证结果表明流动资产比与资产报酬率和托宾Q 值成正相关关系,流动负债比与资产报酬率成负相关关系而与托宾Q 值成正相关关系。

我国自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引入营运资本这个概念,毛付根(1995)在国内首次构建了营运资本管理的理论框架。他认为应该将流动资产的配置结构与相应的资金来源联系起来,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关系角度出发制定营运资本管理政策。刘运国,周长青(2001)研究了我国的营运资本管理模式,认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营运资本管理大多为中庸型,流动负债和流动资产规模在同方向上变化,我国大部分企业对营运资本的管理较为保守,缺乏冒险和创新精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汪萍,闫甜(2007)以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10 年数据为样本,对营运资本管理政策和企业绩效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研究,实证结果表明两者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由此为零营运资本管理提供了支持。郑萌萌(2009)采用因子分析法与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对制造类企业的经济增加值和营运资本管理能力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得出盈利能力、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与经济增加值呈正相关关系,而不是营运资本管理能力本身。张宁宁,吕娟和张新民(2009)用2004至2006 年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样本公司的现金周转期与企业价值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随着供应链理论、渠道理论的发展,营运资本管理开始与两者相结合,绩效衡量也更为完善。王凡(2007)在传统营运资本管理和供应链营运资本管理方法的基础上,构建了以结构管理为基础、以项目管理为内容、以渠道管理为重心的营运资本管理模式。王竹泉(2007)从渠道管理的角度对营运资本进行了重分类,将营运资本划分为采购渠道的营运资本、生产渠道的营运资本和营销渠道的营运资本,构建了新型营运资本管理绩效评价体系。Erik Hofmann,Herbert Kotzab(2010)研究了基于供应链管理的营运资本管理和单一的企业视角下营运资本管理的差异。他们指出单一企业现金周转期的.缩短并不一定意味着供应链整体绩效的提升。

(二)研究假设

本文借鉴国外营运资本管理效率与企业价值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基于渠道管理的新型营运资本管理效率评价体系,实证研究了我国A 股制造业上市公司营运资本管理效率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

采购渠道营运资本是材料存货、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的差额。大量的材料存货和预付账款,会使企业丧失投资于收益率更高的项目的机会。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短期性资产,使用起来灵活方便而且占用成本低,企业应合理地增加两者的规模和延迟两者的支付期限。科学的采购渠道管理,可以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基础上,减少流动性资产的占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加公司价值。由此分析,提出假设1。

假设1:企业价值与采购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负相关。

生产渠道营运资本是在产品存货、其他应收款与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的差额。这里的在产品存货既包括制造业企业车间之间的半成品,也包括存在于车间内部的在制品。在产品的存放会产生管理费用和租赁费用,在产品存货和其他应收款本身也会占用企业资金,存在着机会成本。企业在实际支付应付职工薪酬之前,可以免费使用,性质上相当于无偿的商业信用。其他应付款是企业可以低成本使用的其他企业资金,在资金占用性质上与应付账款类似,可以节约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增加盈利性。生产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数值越小,营运资本管理效率越高,由此会增加企业利润,增加企业价值,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企业价值与生产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负相关。

营销渠道营运资本是成品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与预收账款、应交税费的差额。成品存货与在产品存货类似,大量成品存货产生的管理费用、租赁费用和机会成本会影响企业价值。宽松的信用政策可以增加销售收入,但是也同时带来了管理费用和坏账损失的增加。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在企业实际履行义务之前,无偿占用了其他企业资金,相当于一笔免费的商业信用。因此,减少营销渠道的营运资本,缩短营销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可以提高公司价值。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3。

假设3:企业价值与营销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负相关。

经营活动营运资本周转期表示的是企业原材料购买到产品销售的整个环节的时间跨度。经营活动营运资本周期越短,营运资本从投入到收回的时间长度越短,营运资本管理效率越高,为企业价值创造的利润越多,企业价值越大。据此提出假设4。假设4:企业价值与经营活动营运资本周转期负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10-2014 年沪深两市A 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基础样本。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它们具有典型的公司特点,集供产销业务于一体。同时,在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中制造业上市公司占比达到60%,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此外,选择以全部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可以剔除行业之间的差异性,使本文结论更有说服力。

沪深两市A 股制造业上市公司共1788 家,按照以下原则剔除不满足要求的上市公司样本:一、数据不完整,对于有一年或一年以上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将被剔除; 异常数据,出于统计分析的需要,剔除个别异常的制造业公司数据。最终得到样本公司1183 家,选取了8 个指标变量共5915 个样本观测的面板数据。

本文所用的分析软件为Stata 13.0,所用的上市公司基础数据来源于Wind 数据库,并结合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二)变量的选取

1、因变量的选取

本文采用托宾Q 值(TQ)作为企业价值的衡量指标。其被定义为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的比率。托宾Q 值沟通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兼具理论性和可操作性,是衡量企业价值较为理想的变量。托宾Q 值的具体计算方法:TQ= 流通股股数×每股股价+非流通股股数×每股净资产+负责总额总资产

2、自变量的选取

渠道管理视角下,经营活动营运资本周转期(BusTP) 是衡量营运资本管理效率的综合指标,可以分解为三个组成部分,即经营活动营运资本周转期= 采购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PurTP)+生产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ProTP)+营销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MarTP)。分别使用全年材料消耗总额、全年完工产品成本和全年销售成本计算采购渠道、生产渠道和营销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为深入分析经营活动营运资本周期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程度,本文进一步研究该周期的三个组成部分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也将它们作为营运资本管理效率的衡量指标。

3、控制变量的选取

第一,公司规模(Lnsales)。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公司规模可以影响组织结构和决策能力,进而影响到公司绩效,因此把公司规模作为控制变量之一。本文使用销售收入来控制公司规模和市场需求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并且考虑到销售收入的数值较大,对其取自然对数以减小不同公司销售收入的差距,使数据更接近正态分布。

第二,财务杠杆(FIDebt)。债务融资具有税收档板的作用,在财务杠杆处于较低水平时,公司价值通常与财务杠杆正相关,但是,如果财务杠杆过高,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导致市场表现变差,因此把财务杠杆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中。由于债务融资主要来源于借款和企业债券,本文采用金融负债率作为财务杠杆,金融负债率=(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期末资产总额。

第三,销售增长率(SGrow)。销售增长率是本年主营业务收入相对于去年增长的比率,它反映了一段时期内公司的成长能力和发展速度。通常情况下,销售增长率高,企业有较好的发展势头,从纵向、动态角度体现了公司价值。

(三)模型的建立

基于研究假设,分别构建以下四个模型。模型一用来考察采购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效率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模型二用来考察生产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效率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模型三用来考察营销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效率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模型四用来考察经营活动营运资本周转效率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其中,因变量为托宾Q 值(TQ),四个自变量分别为采购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PurTP)、生产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ProTP)、营销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MarTP)和经营活动营运资本周转期(BusTP),并引入公司规模(Lnsales)、财务杠杆(FIDebt)和销售增长率(SGrow)三个控制变量。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与经营活动营运资本周转期、采购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生产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和营销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期显著负相关。提高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营运资本管理效率,可以增加企业价值。这一结论的得出,对于促进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管理者加强对营运资本的管理提供了理论支持,对于提高企业价值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企业管理层应分渠道加强对营运资本的管理,最终实现营运资本的高效运转。

(一)采购渠道营运资本管理

采购渠道是联接企业和供应商的纽带。减少采购渠道的资金占用是提高采购渠道营运资本周转效率的关键。但是单纯的降低材料存货和延迟货款支付可能影响生产的连续性和企业的信誉。企业可以通过以下策略,做到既减少资金占用又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第一,改善与供应商的关系,降低采购的不确定性。对企业来说,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将存货信息与供应商共享,使其及时组织生产,可以保障企业对原材料的需求,为减少材料存货对营运资本的占用、提高营运资本管理效率创造了条件。

第二,推行JIT 采购,即在需要的时候,按照需要的量,采购所需的物品。采购的原材料直接进入生产环节,减少了存货的管理费用和仓库的租赁费用,也减少了存货本身对资金的占用。实行JIT 采购,企业根据生产活动需要,要求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将指定数量货物送达,加快了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

第三,实行电子采购。对外,利用电子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与采购相关的作业;对内,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形成一个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管理为一体的平台。电子采购可以使企业及时了解市场行情,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快速寻找最优供应商,在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作业,提高采购效率。

(二)生产渠道营运资本管理

生产渠道是材料存货向产成品转化的中枢环节,其管理工作的重心在于做到生产计划与销售订单的匹配,同时通过生产流程和生产方式的改进降低在产品库存。此外,还应该兼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措施。

首先,改进生产管理,实施整体“拉动型”制造。整体“拉动型”制造是按订单生产和拉动式生产方式的组合,根据市场的真实订单组织生产,生产指令率先下达给最后一道工序,由后一道工序依次向前传递,上游工序完全按照下游工序的需求和生产指令操作。通过整体“拉动型”制造达到缓解生产过剩、解决存货积压问题的目的。

其次,优化产品设计,提高生产效率。在产品设计阶段,物料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同设计人员一起参与产品设计,实施物料耗费分析和投产的可行性分析,优化新产品生产工序,缩短在产品存货周期。在生产阶段,企业应该加强对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降低故障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合格产品的产出率,减少原材料的耗费。

再次,注重对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通过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三方担保等措施纠正资金不合理占用现象,加强对其他应收款的管理。通过充分利用其他应付款的时间价值,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质量和效益。

(三)销售渠道营运资本管理

销售渠道是企业获取经营成果,实现营业收入的主要环节,也是渠道管理理论的重心。在销售渠道的营运资本管理中,要从客户角度出发,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不断改善客户体验。此外,应本着双赢的原则,发展与中间商和分销商的战略伙伴关系,不能为了自身短期利益挤兑上游企业,做到与中间商和分销商共享经营成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销售业绩,有效节约销售渠道营运资本,保证营运资本的高效周转。

第一,建立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积极收集客户的反馈信息,认真听取客户的建议,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建立客户数据库,根据客户的自身特质提供相应产品,提高产品的适用性和吻合度;根据企业信用政策,挑选信用良好的客户群体,提高其忠诚度,增加再购买率;提供高效的物流配送服务,缩短货物送达购买者的时间间隔,增加客户的满意度。通过进行客户关系管理,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销售,另一方面可以加快应收账款的收回,达到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营运资本周转效率的目的。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第6篇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存在着重大差异。普通程序的价值取向是公正,为此,程序的正当性、完整性、公开性、自治性和可救济性是普通程序构建的必然要求。简易程序在价值取向上公正与效率价值兼顾。然而司法实践表明,简易程序的扩展适用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刑事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状况。

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应当以效率作为其价值导向,而不应当赋予其他价值诉求,否则不仅速裁程序的特点无法形成,所期待的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也难以实现。在适用范围上,速裁程序只能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没有必要对其适用罪种进行限定。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在速裁程序中尽量采用传唤、拘传等保证到案的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必要时可以使用,但要严格控制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沿用“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即可。在审理方式上,可探索普遍适用独任制等相对灵活的方式,但不宜采用书面审理等方式。法庭审判的重点应当放在对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承认犯罪事实、是否有悔罪表现的审查上。刑事速裁程序克减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与律师帮助因此显得更为重要,应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从审级构建的角度来看,速裁程序应当适用一审终审。在量刑上,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优惠,这样才能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选择适用速裁程序。

法律的基本价值——公平与效率 第7篇

一、公平

公平的含义是什么呢?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亚里斯多德将公平分为广义与狭义, 将狭义的公平区分为分配的公平与矫正的公平。柏拉图将公平等同于正义;伏尔泰认为公平的真谛就在于自然法面前的平等;卢梭曾说“至于公平, 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 就权力而言, 则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 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 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1]

马克思主义认为, “公平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 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 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表现。从时段上讲, 公平分为起点、过程与结果公平。”[2]

我认为公平就是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中主要表现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人与人的对等状态。这种对等状态包括两种含义:一是, 两个主体之间的对等对待, 不自恃特权、不对人歧视, 反之, 既不畏惧特权, 也不自贱自卑。二是, 其他主体对于其他两个以上的主体以同等的对待。

二、效率

效率是指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 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西方学者理解经济学中的效率是和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联系起来的, 有效配置意义中的效率含义就是:“效率意味着在资源和技术条件限制下, 尽可能满足人类需要的运行状况。关于这一点, 可以用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概念来表示。经济学上的效率概念并不反映道德上的要求, 如果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 必然会导致为了追求效率最大化, 不惜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甚至是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恶劣后果。

我认为这里的效率的概念不同于经济学上的效率的概念, 其所谓的帕累托最优也不是原始意义上的帕累托最优, 罗尔斯只不过借用了这一经济学概念, 将其使用于整个社会基本结构。“最优”不是指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 而是从人的角度来判断, 即一个人如果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他的需求, 即是“最优”。“不使他人的状况变坏”是罗尔斯效率概念的核心, 它排除了那种为追求最大产出而不惜牺牲某些人利益的情况。

三、法的公平、效率价值的辩证关系

在法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 西方社会存在着三种典型的观点即:效率优先、公平优先、公平与效率并重。首先, 是效率优先论。效率优先论是指在处理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关系时, 主张法保护和追求经济效率的首要性认为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 才能更多地体现公平, 不能因为公平的原因而伤害效率。[3]其次, 是公平优先论。公平优先论是指在处理法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 以平等作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 在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 强调平等的最终目的价值。[4]再次, 是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并重论。公平与效率并重论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 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 既不应该用效率取代公平, 也不应该以公平替代效率。[5]在两者发生矛盾冲突时, 应该根据具体情况, 有时强调公平, 有时又强调效率。

事实上, 我认为效率和公平是内在统一的, 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皮鞭下的效率和饥饿压力下的效率, 这种效率只能为不平等的社会提供物质基础。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 是一种没有意义的公平。因此我们的任务是尽最大努力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使两者得以协调和平衡, 争取真正的效率与真正的公平的兼得。

四、怎样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

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就是最适合具体环境和条件的一定的取舍比例和先后次序的关系, 或者是处于“一方的边际成本等于另一方的边际收益”状态关系。

法律能否成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的途径之一呢?这就要看法律是否具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的品质和条件。我认为, 法律在保障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方面具有这方面的优势。

假如要通过法律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 我认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以决策的民主化和程序化为基础

一项公平的规则或决策是参与或推进竞争的人们一致赞同的规则或决策。也就是说, 公平是由协商确定的而协定产生的过程是一个以对客观对象的认识为基础的主观检验过程。从个人主义的立场来看, 只有个人的自由被作为一种价值的标准时, 才真正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从集体主义的立场来看, 民主只有在社会和谐被作为终极性的价值之一的情况下, 才能真正有效率的运转。因此, 凡是重大的、普遍性的涉及公平与效率的权衡的事项, 都应当经过民主程序来裁决。这既是一个发现和确定公平与效率最优关系的过程, 又是一个主观一致性检验的过程。

法律应当反映和规定符合当代中国人的民主要求和程序合理性标准的决策过程, 把这种民主要求和程序合理性标准具体化, 转化为适合各种具体情况的规则、程序和制度。这是通过法律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的基础。

2、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公平与效率为前提

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等优势, 但正因为这些也限定了它的调整范围, 不能把人们的公平理想和效率理想都转化为自己的内容, 而只能把现实条件下可以实现的公平标准和效率标准转化为自己的内容。再者, 在不同情况下, 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不同的, 法律不能一个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情况, 它所能推行的只是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最低限度的效率。

法律一般是其所处时代的文明水平的一个标志。法律不仅要反映这个时代的公平与效率要求, 而且只反有映了并有效地保障在这个时代的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效率标准, 才能发挥自己的各种功能, 实现自己的其他价值目标。如果不能保证这种标准, 公民就会对国家和法律失去信任和信心, 甚至产生强烈的不满与反抗。最低限度的公平标准和效率标准是一个时代的文明所要求并能普遍实现的最低标准。国家有义务保障其实现, 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满足这种水平上的社会生活条件。

3、历史的、具体地权衡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状态之中, 是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所决定的。它可能是“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也可能是“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 还可能是“公平与效率均衡”。因此, 法律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的过程中,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确定并保护符合具体情况的公平与效率的最优关系。

立法上以“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为导向, 立法直接反映国家的政策目标, 因此当代中国的立法应当体现和贯彻这一政策和发展战略。执法上以“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为导向执法与立法在性质与功能上有所不同, 因此应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市场领域实行“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因为, 一方面如果没有法律, 法律就不可能发生作用。另一方面, 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有把在非市场领域被视为不公平的因素而予以承认或默认, 以“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为价值导向, 才能保证市场效率最优。在市场领域, 法律所能做的和应该做的就是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 而市场本质上是以效率为导向的。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法的诸多价值中两个重要内容。本文辨析了公平、效率的概念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出发, 论述了怎样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 以及在达到最优的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论法律价值的公平正义与效率 第8篇

关键词:公平正义,价值效率

一、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中的真理

无论是西方法律还是东方法律, 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及其价值涵义有着不同的解释, 但是在本质属性上都是一致的, 即公平正义是一种应然之法则, 它是作为千百年来人类社会所孜孜追求的理想, 是人类活动的价值目标, 也是解释评判人类行为的一种价值标准, 因此就具有了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在法治国家里,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必然要对人们的社会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因而司法是否公正, 也就关系到公平正义是否能够实现。首先, 司法活动有了公平正义价值作指导, 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规制国家权力, 同时在形式上也可实现资源的公正分配;其次, 法律可以震慑犯罪, 保障公平正义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使公民对法律产生最大的信任, 使整个社会形成必然的信念:即任何人都无权超越法律, 其行为都必须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 对人们的行为评判, 唯有法律才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标准;第三, 公平正义的客观存在使失衡的法律天平重新回归平衡, 从而使整个社会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崇拜和服从法律, 并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由此可见, 法律的神圣权威不是来自它的强制力, 而是来自它自身所固有的基本价值观念———公平正义。

在法治国家里, 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社会是把起点平等, 程序公正作为自由选择的前提, 以此为契机, 抽象层面的呼唤普世价值和人类正义落实为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下的努力完善正义与效率的施政策略。因此, 在维护正义的前提下, 只有开始保证维护正义的相关机构行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才能进一步确保效率的完善, 公众利益的完善。

二、效率是现代社会赋予法治社会新的历史使命

效率是公平正义赖以维持的根基, 公平正义是效率实现的最佳保证。公平正义是将真理付诸行动宣言书。在社会机制不断更新的今天, 我们无法确保效率的实施全部辅以无瑕疵的公平正义, 然而我们却可以用效率的产生去完善诸多社会行为中的公平正义。人们社会行为的出发点是基于将自身利益与效率放在最大化中进行考量的, 只有将效率与公平正义在社会活动中设于一个基础考量点与最低底线, 才能达到一种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状态。

公平正义与效率作为法律赖以运行的双翼, 其最佳平衡点是二者统筹兼顾, 不可割裂开来作为独立体而过度增殖。效率是所有法律活动能否达到其预期目标的基础要素, 在有限的范畴内它追求将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并加以有效利用, 促使法律活动在现有制度体系中得以最高效的完善。而公平正义则是让法律秉承保护弱者的理念。当社会中某一弱势群体对有限的社会资源不可控时, 效率辅以公平与正义的分配将对市场资源、社会资源进行界定与重新分配, 使之达到收益最大化。

三、效率与公平正义的结合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永恒的追求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这一法律谚语非常恰当地表明了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公平正义传统的内涵并不包括效率, 但随着公平正义内涵的丰富, 实现公平正义所付出的“成本”对公平正义的影响逐渐凸显, 从而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当公平正义被耽搁了也就等于公平正义被剥夺了。

通常情况下向法律寻求援助的人是希望法律机构在合理时间范畴内高效的做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可以轻而易举将一个人早已紧绷的神经、一个不堪重负的家庭、一个艰难生存的企业拖垮。当事人总希望寻求的法律的援助尽快提出基于合理恰当而又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提起诉讼的原告方期待每一场判决的早日生效。我们常常会经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调查进度过缓, 结案周期被无端任意延长, 在此期间相关联的重要证据随着时间流逝而消失殆尽, 然后调查机构再由于证据不足将案件搁置, 以此进入诸如此类的循环。即使受相关时限的制约, 但类似低效率的司法裁判过程所带来的最终裁判结果很有可能出现偏差和错误。裁判过程过度冗长会使时效证据受到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因此不难看出, 低效率的诉讼过程是无法确保公平正义在裁判过程中得以充分实现。它不仅意味着有限的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高效的利用更意味着作为公众其最基本的权利得不到正视。

在司法机关履行裁判职能时, 公平正义永远是诉讼活动中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和核心目标。单纯的一味追求效率, 短时间内进行结案是产生冤假错案的根源, 因此不能盲目追求效率。如果说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古老价值命题, 那么效率则是时代赋予它的新的使命,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缺一不可的关系。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各类资源都十分有限, 所以必须考虑诉讼的效率价值。这并不意味着削弱或抛弃公平正义的价值, 恰恰相反, 它是为古老的公正价值补充时代的精神, 使永恒的公平正义焕发崭新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夏文斌.公平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建构[J].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5 (02) .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第9篇

一、效率与效益的一致性

从普遍意义上讲, 公共服务效率是质与量的结合, 包括服务品质和服务规模两个方面的范畴。公共服务数量上的范畴, 是指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总产出与总成本之间的比例, 即所谓的狭义定义的“效率”;公共服务质量上的范畴, 是指服务本身的政治效应和社会效益, 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是人们基本的权利[1]。在人类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 出现了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 它与以往的统治型和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不同, 是一种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是在行政改革的现实运动中出现的, 在存在本质上, 公共管理是建立在服务价值的基础之上的。由此可见, 公共管理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活动, 它以社会分群为前提, 公共管理者是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 所受到的是职业规范。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或创造社会福祉的既定价值目标, 即“效益”, 这是对公共管理的价值评价。“效率”与“效益”, 虽然同样作为公共服务的评判标准, 但二者各有偏重。很长一段时间, 人们更多的只注意到二者一致之处, 却忽略了二者各自侧重之处。“效率等于效益, 效率越高, 效益越高”, 这一说法有正确之处。按照正常规则, 在多数情况下, 多数群众可以从高效率中获取高效益, 效率与效益成正比。但现实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社会失灵的同时存在造成了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效益和质量的低下。为了探寻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之道, 我们需要突破在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做出非此即彼选择的惯性思维模式。因而如果公共管理相关行为偏离既定政策目标, 将会给整个公民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其效率越高, 负面影响就会越大, 结果就会越糟糕。

二、短期性与长期行的辩证性

因为公共管理本事是复杂的、多变的, 所面对的目标群体是多元的, 群体数量是非单一的, 其效率与效益的结果导向评定需要相当长的一段周期才能做出正确评价。有些政府行为在伊始阶段, 效率很难凸显, 需要经历或者是酝酿一段时间, 随着公共管理生态环境的逐渐成熟, 效率值会逐渐提高, 效益也日益彰显, 并最终达到既定目标。因而, 公共服务对于效率和效益的追求, 既要立足当前, 还要顾及长远利益, 不能为片面追求短视的效率和效益而损害长期发展和社会利益。政府为社会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杜绝短期行为, 以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放弃长远效率和效益的公共行为, 都不可能真正创造普及的社会福祉, 不能真正创造惠及公众的高效率和高效益。所以, 对于公共行为的效率和效益, 务必做到兼顾短期和长远的双重考量, 以实现短期与长期效率和效益的统一。

三、以“三个有利于”为评价体系, 以“人民满意”为检验尺度, 探求公共服务的价值评判的根本原则

要实现公共利益, 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公共管理者而言, 既定目标就是要实现以高效益为目的的高效率, 以高效率为前提的高效益。判断既定目标是否实现和实现程度, 结合我国现实国情, 需要一套判断标准和尺度, 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视察广东时曾经提出三个“有利于”价值判断标准, 成为新时期人们评判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而作为社会的掌舵手和导航者, 公共管理者的工作得失更应以三个“有利于”来衡量, 即:公共服务的价值判断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并最终依据“人民是否满意、人民满意程度”这个尺度来进行衡量。在当前,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主要矛盾仍然没有变化。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 中国民生问题的症结在于公共服务提供规模不足以及分配不均等, 但在中国现实的国力及体制环境约束下, 短期内有效提升公共服务规模及实现均等化很难达到[2]。现实情况也就决定了加快发展仍是当务之急, 也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关键。通过发展, 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 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以提高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成为发展大环境下的关键课题。公共服务能力就是公共服务主体能否意识到公共服务客体的需求并及时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如何[3]。确切地说, 公共服务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公共服务主体在整个公共生活过程当中是否能够真正承担并办理好所有的公共服务事项的程度[4]。在新世纪, 科学发展观成为马列主义中国化的新的实践标准。公共服务是否实现这一标准, 最终要依据“人民是否满意、人民满意程度”这个尺度来进行衡量。公共管理者行为是否能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否能增聚社会福祉, 主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5]。

公共服务, 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 关乎我们未来发展方向和民族复兴的“科学发展观”更是衡量公共管理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新标准, “和谐社会、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成为公共服务新的、科学的、更加具体的并与中国国情更加吻合的时代标准。因此有理由相信未来的中国, 将会出现一个更加为公众负责、为公众利益服务、为社会福祉而作为的, 能提供更高效率的、更令人满意的效益的政府!

参考文献

[1]项继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目标与制度保障[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8, (1) .

[2]王伟同.中国公共服务效率评价及其影响机制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 2011, (5) .

[3]韩东.效率与民主:公共服务中的价值共容问题初探[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2, (1) .

[4]滕世华.公共服务体制改革中的利益表达[J].山东社会科学, 2011, (4) .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第10篇

一、当前我国教育价值取向研究的简单梳理

综观我国当前教育价值取向研究, 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1) 教育的社会取向价值研究。该价值取向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 表现得非常明显。新中国建立之初, 我国教育的主导价值定位于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切地说, 是为了满足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 一切工作以阶级斗争和经济建设为中心, 教育为政治斗争、为社会生产服务, 很少顾及个体的身心发展。在那时, 以个体发展需要为导向的价值追求属于过分理性化的需要, 常常被视为带有资本主义或者奢侈、浮躁等固有缺陷, 因而不能成为教育的主导价值。 (2) 教育的个人价值取向。主张以个体的发展为中心的教育价值取向始于改革开放之后, 其理论基础是哲学对人的主体性的研究, 以及心理学对人的智力、情感等诸方面的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持该价值取向的研究者主张“人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归宿”, 提倡教育的终极目的就是提高人的素质, 培养人的个性、人格, 展示人的价值。[1]但是由于其理论基础大多来源于哲学领域的研究成果, 以抽象的人为研究对象, 忽视了人作为社会关系总和这一客观存在, 使教育价值取向走向以人为中心的极端, 不可避免地与社会需要之间形成冲突。 (3) 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统一的价值取向。主张该理论的学者既看到了教育的社会价值取向对个体身心全面发展的压抑和限制, 也看到了教育的个人价值取向对我国集体主义的极大破坏, 这也许算得上一个进步。但是, 在如何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上, 却没有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此外, 还有叶澜教授及其弟子提倡的生命价值取向, 以及较为“时髦”的多元价值取向等。

上述几种教育价值取向中, 无一例外地都关注教育带来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的等方面的效益, 很少去关注通过教育的价值追求能给社会思想、道德等伦理方面的积极意义。发展教育并通过教育为个体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价值、带来效益是兴办教育的应有之义。但是, 当教育的价值追求定位于效益即追求效率最大化的时候, 不论是以个体为核心, 还是以社会为主导的教育价值取向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如何从经济学的角度实现教育效率、教育效益的最大化;如何通过发展教育来推进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如何在实现扩大经济效益和提高民族素质的同时, 实现个体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进而反哺并推动教育事业的不断进步, 就需要正确地处理好经济学视角的教育效率与伦理学视角的教育公平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对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定义及其关系的理解

关于教育公平的解释有很多, 基于正义的视角笔者较推崇罗尔斯提出的关于公平的三条著名原则:一是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广泛的、与其他人相同的自由;二是一个人获得的不均等待遇, 如地位、职位、利益等应该向所有人开放;三是如果起始状况 (收入和财富分配) 不同, 处于不同地位者的利益就应该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2]

关于教育效率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教育效率的两种含义, 指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 以及教育资源的投入与产出。 (2) 教育效率就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的比率。 (3) 教育效率主要指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 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笔者认为, 教育效率是一种结果性的概念, 主要是指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的质量规格, 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之间的比率。

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非常难以决断的问题。教育公平属于伦理学范畴, 其本质在于它是调节人们在教育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规范, 具有较高的道德意味。教育效率属于经济学范畴, 趋向于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具有很强的功利色彩。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虽属不同范畴, 但却统一于教育活动之中, 是发展教育所必须考虑的两个重要方面。就其关系而言: (1) 两者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教育公平是教育的基础, 教育效率是教育的一般要求, 教育公平的实现必须以教育效率的提高为物质基础, 并通过教育效率的提高来缩小教育差距逐步实现教育公平。而教育效率必须以教育公平为基本准则, 否则, 不仅无益于教育的进步, 反而会成为教育发展的绊脚石。 (2) 从社会发展的长远来看, 教育公平理应优先。虽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 教育的价值追求各不相同, 教育决策者也很难在同一时期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 但是作为社会道德基础的公平、正义始终应该是教育价值选择的应有之义。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发展的效率才是长久的效率。 (3) 从教育自身发展的层次来看, 在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 应该首先强调教育公平;在高等教育阶段要公平优先、注重效率。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教育公平是评价教育发展状况的主要依据, 教育的价值取向无疑是一个国家未来社会发展的风向标。依据正义原则, 不管是在社会发展的哪一阶段, 教育公平都必须是民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 教育不能只顾效率的提高而忽视公平的重要意义。

三、正义原则下当前教育的诸多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罗尔斯关于公平的正义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罗尔斯《正义论》所研究的正义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 它能为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几乎各个学科提供思考的视角和灵感, 当然教育学也不例外。[3]教育权利是现代公民权利的一部分, 是体现权利平等的主要方面之一, 是实现其他平等权利的有力保证。下面本文用关于公平的正义来分析我国当前教育的部分问题, 并依据正义的原则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当前我国教育公平只是形式上的公平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我国在教育公平的“自由平等”和权利主体的“无差别性”等方面, 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保障。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之后的相关教育方面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无论性别、民族、种族、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 法律形式上的公平与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权利适用有天壤之别。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经济发展不平衡, 在教育上表现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资源匮乏, 教育投入不够等。[4]

尽管我国当前的教育还处于形式上的平等阶段, 运用法律形式来保障每个公民的教育权利并实际实施, 已经是我国教育的历史性进步, 从正义原则的角度来看, 上述的不公平并不是社会体制使然, 但是确实阻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要改变这一状况, 我们必须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教育投入, 努力实现教育资源分布的均衡, 来逐渐减小这种教育不公平。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 这种方式是不合理的。在我国, 政府不可能提供给每位学生实质的平等, 地区经济的差距不可能轻易消失, 因而, 自由的平等体系也是不可取的。按照民主的平等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最终的出路, 这就要求我们在关注农村学生教育公平权利的同时, 也必须接受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原则包括效率原则和差别原则。[5]利益原则认为, 一种结构, 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 (至少一个) 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 (至少一个) 状况变坏时, 这种结构就是效率的。此外, 比较有效的措施还包括加强对教育资源匮乏地区的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城市反哺农村教育, 推动城乡教育资源整合等。

2. 当前我国教育中存在“不正义”现象

教育领域跟其他许多领域一样, 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一旦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就会困难重重, 出现一些不公正现象。教育资源就像罗尔斯所设计的原初状态下的资源也是“中度匮乏”, 进而必然产生资源争夺, 所以资源分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教育是否公平正义。我国教育的“不正义”现象以高考为例:

(1) 以高考成绩为标准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平等。我国的高考选拔制度提供了到目前为止相对公平的人才选拔制度, 但是这一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却遭人诟病。中国现在的很多问题出现在“差距”上, 而教育公平问题也是如此。高考平等既不能完全推行“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也不能完全推行“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推行“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会导致更多的贫困地区的青少年失去受教育的机会, 随着马太效应发挥作用, 贫困地区的教育会变得更加落后, 这对贫困地区的学生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6]相反, 如果按照“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高等教育将会变成“精英的教育”和“富人的教育”, 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国家追求平等、自由和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

针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不公平, 最有效的措施是改革高考制度。事实上, 高考制度是比较经济的考试形式, 也能为追求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平等提供一定的基础条件。高考改革和高校招生体制改革最基本的办法是实行适当的“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和适当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概括地说, 就是主要提倡“机会面前人人平等”, 并兼顾“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合理地调整高校招生指标, 建立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的政策体系, 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等。

(2) “高考移民”的现象屡禁不止。由于不同地区教育状况和学生人数的差异, 当教育政策既无法保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也不能保证“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时候, 许多家长运用自身的经济优势、社会地位为孩子寻求更多的升学机会, 便把孩子的户口转到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 以期在高考制度下创造更多的成功机会。“高考移民”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打破了原初状态下人们公认并相互遵守的社会契约, 是把自己的获利建立在别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的一种不正义行为。

“高考移民”现象可谓屡禁不止, 为了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然而效果并不明显。要真正解决这种不良现象, 必须反思我们的教育政策, 必须增强公民的正义感和平等意识。教育改革必须有效地扩大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高校也应该制定相对自主的招生计划, 努力贯彻“机会面前人人平等”, 兼顾“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7]同时, 社会各界也应该认真遵守和执行共同的社会规范, 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此外, 当前城乡教育差异问题, 农民工子女的择校问题以及高中学校划分重点班、实验班、普通班、提高班等诸多不正义的教育现象也是关乎教育公平与效率的现实问题。

正义原则下的教育公平并不反对提高教育效率, 只是它更加关注教育公平的伦理意义。任何一种教育价值取向, 只要它提高教育效率是以实现教育公平和注重个人的奋斗为基础, 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不制造新的不公平, 这种价值取向就是正义的。新时期, 我国教育的价值取向更应该关注教育公平的社会伦理意义, 坚持公平优先、注重效率, 建设一个和谐的教育环境, 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好示范。

摘要:教育公平与效率一直是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教育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相关性, 并统一于教育的价值追求。教育公平与效率都是教育发展的价值追求, 两者不能相互归并或替代, 其中任何一种价值的缺失都不可能用另一种价值的增加来弥补。基于正义原则的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公平为基础, 注重效率的词典式序列发展, 对教育政策方针的制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教育价值,公平优先,注重效率,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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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中原.中国教育平等初探[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 2004.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第11篇

1 理论研究基础

1.1 波特价值链理论

波特价值链模型由美国哈佛商学院迈克尔·波特提出[1,2], 把企业内外价值增加的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 “基本活动”主要包括企业的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支持性活动”主要包括人事、财务、研究与开发、采购等活动, “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共同构成了企业的价值链。企业的运营只有某些特定的活动才能创造有效的价值, 这些活动是价值链上的“核心环节”。企业保持和提升发展能力, 实际上是企业发展价值链某些特定环节上的优势。运用价值链的分析方法, 要求企业特别关注和培养在价值链的关键环节上获得的核心能力, 以形成和巩固企业的整体优势。

1.2 价值链层次理论

价值链层次模型是在波特价值链理论基础上提出的, 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决策层、管理层和运营层。决策层对企业的经营方向和资源配置进行统筹决策;管理层主要包括财务、行政、人力资源、物资等职能, 负责对企业的效率和成本费用进行控制;运营层则涵盖了企业从生产、销售到服务的诸多环节, 是企业具体业务的执行层。

2 发展能力分析

2.1 业务范畴

价值活动是企业创造对需求方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的活动。根据波特价值链理论, 结合企业的运营实践, 将能源类企业的价值活动主要划分为两大类:

(1) 基本活动:涉及产品的物质创造、销售及服务的各种活动。主要体现为生产计划、基础建设、日常运行、检修活动、产品营销;

(2) 支持性活动:产品形成过程中的资源、技术、组织、管理等企业活动, 主要体现为人力资源、财务、物资、技术研究及其他辅助性活动。

2.2 发展层次

对现代化大型企业而言, 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定位分为三个层次, 公司总部为决策管理层, 在集团层面实施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 提高公司集团化的运作能力;中间管理层负责区域范围内资源和业务整合;操作管理层负责具体业务的经营和事务性管理活动, 以及具体生产业务活动。

不同的组织机构, 在整个价值创造层次中应具有不同的定位, 企业基层部门侧重于波特价值链的“基本活动”范畴, 以“基本活动”中体现的价值创造为主。同时, “基本活动”所需要的“支持性活动”, 即资源配置服务, 属于价值链中的决策层与管理层, 表现为决策管理层与中间管理层的价值创造范畴。

2.3 发展重点

基于企业价值需求的重要性程度, 及价值创造过程中运营水平的高低, 采用价值发展的重要性矩阵对企业发展重点进行评估。将价值重要性与运营表现的相关因素进行分类识别。根据评分结果, 绘制为重要性评估矩阵。其中, 运营表现较差、重要性程度高的业务活动, 是公司整体运营的短板, 也是企业运营发展提升的重点。

以价值导向为视角对企业基本业务活动进行评分, 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其一是业务活动的运营表现, 包括业务完成的时效性、准确性、标准性与经济性;其二是业务活动价值创造的重要程度, 包括产出价值、战略关联性及客户关注度。

传统的评分模型有德尔菲法、同行评议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这类传统方法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 无论是在指标权重的确定上, 还是在对指标的评分上, 都易于受到专家个体的影响, 而且在数据处理过程中也没有特意去减少由此产生的数据失真问题, 从而使得综合评估的结果误差较大。然而, 在目前的实践中, 企业发展重点的评价还离不开专家评估这一基本环节, 因此在评分过程中必须通过合理的方法设计来控制专家评审行为, 尽量减少专家的主观性所产生的数据失真。

本文采用未确知测度模型进行评分[3,4], 其主要特点是: (1) 对主观型指标强调知识领域的重要性, 并用专家经验确定属性值的不确定性; (2) 对客观性指标, 根据属性的实测值, 确定未确知状态或性质的程度即未确知测度, 再根据测度值和信息熵反映属性重要性的权系数。因此, 在未确知测度模型中, 既重视专家经验, 也重视知识的客观性。当属性值确定后, 反映属性重要性的权系数就不能再凭主观确定而具有了客观性。由于未确知测度、未确知测度空间立论严谨, 使得未确知测度模型合理、可信。

3 业务协调度分析

3.1 分析目的

根据American Producitivity and Quality Center (APQC流程分类框架) 理论[5,6], 企业运营效率的提高, 是包括业务流程本身节点效率的提升, 以及有关联性业务效率提升的共同作用。在企业实际运营中, 往往是跨部门之间的横向业务存在滞碍点。因此, 需要对不同业务单元之间的协调度进行分析, 得到“基本活动”之间、“基本活动”与“支持性活动”之间的配合情况, 用来反映企业具体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顺畅程度。

3.2 流程架构

核心流程分析是企业价值链分析和协调度分析的起点, 根据波特价值链理论, 可以将企业的运营流程分为11类, 如图1所示。

应用价值链理论进行企业流程体系的建立, 将企业内部的整体流程体系建立并梳理清晰, 能够明确流程分析的范围, 并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需要和管理现状, 确定相关流程的协调度。

3.3 协调度评价

以能源类企业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 确定“基本活动”、以及与“支持性活动”之间的协调度结论如下:

(1) 基本业务之间的相关性有显著差异, 如基建业务与营销业务之间的直接相关性较小, 运行业务与检修业务之间的直接相关性较大;

(2) 支持性业务活动中, 人、制度与信息平台对所有的基础业务都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财务、物资对基建、检修业务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外部关系对规划、营销业务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3) 业务之间的协调度较小者, 在跨业务部门的业务流程效率分析中, 可以作为次要因素进行必要的简化, 从而聚焦于业务协调度较强的流程, 以关联性业务水平的提升, 促进整个业务流程效率的提高。

4 典型业务的运营效率分析

以能源类企业的业务扩展为例, 对企业横向跨部门的流程效率进行分析。

4.1 确定影响因素

根据流程效率影响因素的相关理论和考察调研, 设计访谈提纲, 对业务扩展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者和基层员工, 通过面谈和电话沟通的方式, 针对访谈提纲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 以便更清楚地了解业务扩展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访谈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即流程设计和管理 (流程本身) 、相关基础业务 (规划业务) 、相关支持性业务 (人力资源制度文化信息平台、外部关系) , 每个方面设计了和流程效率相关的问题。

根据访谈结果, 对影响业务扩展流程运作效率的内部因素做出初步判断: (1) 在流程本身, 存在审批流程较复杂、等待时间长, 审批流程各环节间缺乏沟通协调的现象; (2) 在相关“基本活动” (规划) 方面, 存在企业内部生产性活动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问题; (3) 在相关“支持性活动”方面, 存在业务扩展平台信息集成度不高, 系统功能不完善等问题。

4.2 确定因素评分

效率影响因素结构表的量表设计, 主要参考了Edmondson (2007) 关于组织学习策略研究量表的逻辑和形式, 结合其他行业在流程管理效率方面的成果, 以及业务扩展的流程特点, 确定了测量维度, 并针对每个一级维度设定二级细分测量维度, 如表1所示。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部门, 对业务扩展的流程效率及各影响因素进行评分。

4.3 确定因素排序

利用统计软件对样本数据分别进行信度检测 (Cronbach's alpha信度) , 使用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 分析各因素与流程效率的关系, 得出各因素对流程效率影响的相关程度。

从数据结果可以得出, 模型中测量维度和测量要素的选择和流程效率都具有相关性, 可以支撑对改善建议的分析。从回归方程系数可以看出, 测量要素对流程效率的影响程度排序为流程设计和管理、人力资源、制度文化、信息平台、外部关系、规划业务, 此结果也符合调研者的实际感受。

企业各类资源投入对业扩流程效率的影响, 在流程设计与管理方面, 业务程式、决策效率和组织协同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程度较大, 主要体现在流程的稳定性、审批的快捷性和部门的协调性;在人力资源方面, 技能经验、人员激励两个方面的影响程度较大, 主要体现在专业技能的培训、工资福利差距合理和奖惩制度的落实;在制度文化方面, 健全的制度、管理执行力度两个方面对流程效率影响程度较大。在信息平台方面, 软件功能、性能两个方面对流程效率的影响程度较大, 主要体现在平台与业务流程匹配、平台功能满足要求以及易用性;在外部关系方面, 客户关系、信息推送两个方面对流程效率的影响程度较大, 主要体现在客户的分类管理及差异化服务、一站式业务办理方式;在规划活动方面, 设计改造、物资规划两个方面对流程效率的影响程度较大, 主要体现在设计方案模块化、物资与施工进度匹配方面。

5 结语

本文以波特价值链理论为分析基础, 结合现代化大型能源企业的运营实践, 对企业的价值活动进行定位, 采用未确知测度评分模型, 明确企业在价值链中的活动范畴。以提升跨部门流程效率为出发点, 基于可信度检验的相关分析模型, 研究影响流程效率的相关因素, 建立各项影响因素对业务流程效率的综合相关性排序, 为企业决策层提供改善业务流程效率的关键着手点。通过企业业务扩展活动为案例展开研究, 结果表明本文提出的分析方法具有较好的可行性与实用价值。

摘要:本文针对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明确发展重点、提升运营能力、提高管理效率等问题, 以波特价值链理论为分析基础, 结合近年来的运营实践, 对企业的价值活动进行定位, 采用未确知测度评分模型, 明确企业在价值链中的活动范畴;以提升跨部门流程效率为出发点, 采用调研样本数据的可信度检验与相关分析模型, 研究影响流程效率的相关因素, 提出改善业务流程效率的辅助决策方法, 并以企业业务扩展活动为案例展开具体研究, 结果表明本文提出的方法具有较好的适用性及实用价值。

关键词:波特价值链,协调度,发展能力,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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