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中介范文

2024-05-12

财务中介范文(精选9篇)

财务中介 第1篇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类型、手段多样,而且持续时间长,涉及人员多;舞弊原因也多种多样。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系统主要由上市公司、独立的中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这三类参与者构成,本文通过对财务报告舞弊在中介审核阶段未被揭露的原因进行分析后,提出在中介审核阶段,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关键在于:提高中介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声誉机制。

一、中介审核阶段的原因分析

独立审计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查错防蔽的一种有效机制。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被赋予独立审计的权限,起着社会监督的作用。然而频频爆发的上市公司财务丑闻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怀疑,社会各个方面的报告使用者对审计职业界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审计质量通常受到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技能两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灵魂,没有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审计的公正性,它是审计人员履行社会公众责任的根本保证。从众多案例的舞弊手段看,上市公司舞弊手段并不高明,大多不需要很高的专业技能,审计师就能发现舞弊。比如中捷股份2006、2007年度虚增银行存款52328.59万元,掩盖向中捷集团累计提供的资金52766.16万元。这些只需到银行函证,履行对账程序就能发现,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笔者认为,财务报告舞弊出现的主要原因还是独立性的影响,专业技能方面的原因还不是很明显。那么令独立性失效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委托审计机制的缺陷

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但我国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局面仍未改善,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所以,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自然集中在大股东身上,加上我国国有产权主体的虚位,这些导致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变形,企业管理当局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难以形成一种自觉拒绝虚假财务信息的机制,出现了所谓的“审计合谋”。

(二)审计市场有效需求不足

我国的财务信息的审计需求主体主要是由政府创造的,而非市场的内在要求。无论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还是企业验资、国有企业年检等,这些服务的主要需求部门,是政府管制机构,而非真正的市场。作为审计产品购买方的企业,其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同样是因为政府管理机构的要求而产生的,产品质量的高低对他们的利益没有实质的影响,他们最需要的是价格低廉、“麻烦”较少又符合“口味”的审计服务,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反而会被逐出市场。

(三)审计市场竞争激烈

1988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迅速,从业人员日益增多,原本由于有效需求不足的审计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导致了中介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中介机构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采取低价折扣、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竞争业务,大大压缩了事务所的正常利润空间。事务所为了维护收益,便通过减少审计时间和简略审计程序等方法来降低审计成本。这样就等于在风险防范和审计质量上做出让步,从而迎合了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

(四)违规成本低、收益高

目前上市公司面临审计失败的法律诉讼压力不大,事务所违规成本不高,注册会计师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也有自利的一面,也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执业过程中,他们也面临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但是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存在处罚力度不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不完善的现象。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与收益处于一种极不对称的状况下,以牺牲独立性为代价换取经济上的收益似乎可以理解为一种理性的趋利行为,这就使注册会计师审计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中介审核阶段的治理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1、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应当满足其对审计质量承担经济责任的要求。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其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它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优点,又克服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不足,有利于从体制上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所面临的问题,使会计事务所的责任与利益关系更好地统一起来。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伙人关注职业风险,提高职业质量,一定程度保护了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保护了无过错的合伙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降低了社会审计职业的风险。

2、构建正确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

这个问题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审计委员会的改进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失衡现象将逐步得到解决。审计师一方面要与被审计方保持独立,以降低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合谋造假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与委托方保持独立,以保证审计师在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出于公正态度,不偏向任何一方。

3、同一公司的财务咨询业务与审计业务应由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承担。

因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既提供咨询服务又提供审计服务,则其独立性很容易被破坏。在美国安然事件中,正是由于安达信在为安然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才为安达信与安然联合作弊创造了契机,从而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

(二)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声誉机制

声誉机制作为非正式契约的自履行机制,在一定范围内能够替代法律机制发挥约束力。要发挥声誉机制应有的作用,就要做好下面三方面的工作。

1、使审计者的声誉成为公开信息,为每一个审计者建立一份信誉档案,并向市场公开。

网络的发展为此提供了便利,使之成为一种低成本的完全可行的有力的“软武器”。各种利益主体都可以通过查询信誉档案,了解审计者的所有执业情况,进而影响他们对审计者的选择。这一方面可以形成审计者的自我淘汰,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大审计市场的自发需求。

2、为利益主体配置司法救济制度。

当强势群体通过与审计者合谋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时,受损失的群体可以通过司法救济追究侵夺者,包括审计者的法律责任。审计者的审计失败或审计合谋就能很快成为公开信息,其声誉就会受到影响。

3、积极开展同业互查。

同业互查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职业团体指定的检查人员的检查,同业互查最早起源于英国,现在已经发展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重要方式。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监管力度弱,开展同业互查对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防止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大有益处,是控制审计合谋的有效手段之一,但不能使其流于形式。

三、结论

对于处于中介审核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审计失败或审计合谋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执业能力欠缺,而是独立性不足。因此,要想使舞弊性财务报告在“质量检验关”面前低头,就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对中介审核阶段防止财务报告舞弊进行了原因分析及治理措施,但无论是分析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还是治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均应重视“程序”,从编制财务报告阶段、中介审核阶段、政府监管阶段这三个过程入手,才可能系统、全面地认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偏废任何一方面都会出现“木桶理论”中所谓的短板,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阎长乐.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分析[J],管理世界,2004;4

[2]何红.上市公司舞弊性财务报告产生的因素分析,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3-7

[3]綦好东.会计舞弊的经济解释[J],会计研究,2002;8:22-27

[4]阎达五、李勇.找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切入点[J],财务与会计,2002;5:8-10

[5]雷光勇.审计合谋与财务报告舞弊:共生与治理[J],管理世界,2004;2:97

[6]夏冬林、林震昃.我国审计市场的竞争状况分析,会计研究,2003;3:40-46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2篇

(仅供参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

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

执业、收费与时限 第七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公示执业基本信息。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业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服务事项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三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介机构要在收费标准内收取服务费用,在签订委托合同时,经双方谈判约定后,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写入合同;

(二)对服务时间较长的服务事项,应预留不少于2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待服务期限结束达到服务质量要求后支付;

(三)因中介机构过错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合同的,有关费用的赔偿和退回事宜依据《合同法》。

第十五条

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等时间):

(一)简单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

(二)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三)较为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四)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五)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

(六)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记录档案,尤其要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记录建档,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考核管理,从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受理、履行合同、工作纪律、季度考核以及委托人满意度测评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打分细则及考评表见附件),实行信用等级“A(70分及以下)、AA(71-80分)、AAA(81-90分)、AAAA(91-100分)”评定。由办公室和委托单位重点围绕服务时限、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执业道德等内容,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打分。对信用差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监督与检查,并进行信用记录,必要时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

(一)对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结果质量较差,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

1.同一事项1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记入信用档案;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2.同一中介机构一年内为我区不同项目提供的服务结果,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5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整改后一年内,出现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对2次整改后一年内,仍出现2次及2次以上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三)在信用等级评定中,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如整改不到位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四)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对其不良行为实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降为“A”级。

第十九条

在政府性投入项目中,由于中介机构原因,造成2次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超过建安工程额50%以上的,两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日常考核管理细则

附件: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

日常考核管理细则

1、资质(格)等级(20分)

按照行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具备甲级(一级)得20分;乙级(二级,具有报告书资质的环评机构得19分)得18分;丙级(三级)得16分,依此类推;行业内无资质等级划分的,按乙级(二级)得分。

2、服务受理(20分)

各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本着“真诚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好相关中介服务,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业主反复提供材料或多头跑冤枉路的,扣5分;

(2)未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的,扣5分;

(3)要求业主提供超越审批阶段的材料或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资料,每次扣5分;(4)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扣10分;

(5)以回扣、变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扣15分;

3、履行合同(35分)

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受托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未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每次扣35分;

(2)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35分;

(3)未经委托人同意,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5分;

(4)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服务收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扣10分;

(5)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业记录和建立档案的,扣5分;

4、工作纪律(35分)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工作人员必须连续在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一年以上,并按照中心相关要求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管理。(1)无故违反上下班作息时间,不按时打卡上下班的,扣5分;

(2)工作人员着装不整洁、不端正,扣5分;(3)上班时间没有摆放或佩带工作台卡或工作牌,扣5分;

(4)工作区内档案资料乱堆乱放,工作区内卫生不整洁的,扣5分;

(5)对请假人员本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派驻替岗人员(包括病假)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告知手续,无故缺岗3小时以上的,扣10分;

(6)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内看电影、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扣10分;

(7)业务公开内容需要调整而未及时书面告知中心同步调整的,扣10分;

5、季考核附加分(±40分)

(1)以中介机构公开提供的承诺办结时间为基数,中介机构当季完成合同的总数量有50%、70%、90%能比基数时间提前30%及以上的,分别对应加5分、10分、15分;当季所有完成合同全部比基数时间提前30%及以上的,加25分;

(2)合同签订后,按时到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备案的,每件加1分,最高30分;(3)执业资质等级每升一个级别加10分;

(4)向中心书面提出工作建议,被采纳的每件加5分;

(5)收到企业赠送的表扬信和锦旗、镜框(需附书面材料)等表扬中介机构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经中心核实,每件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6)拒不执行中心管理规定或无故不参加中心相关会议、报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每次扣10分;

(7)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的,扣10分;

(8)中介机构受到暂扣许可证(资质证)或营业执照处罚的,扣10分;

(9)中介机构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单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扣10分;

(10)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11)以上(6)至(10)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提供处罚决定书(文件)、投诉处理记录、审批部门审查意见等作为扣分依据。也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联合等检查中发现作出的检查记录作为扣分依据。

6、考核附加分(±60分)

(1)内受到区政务服务中心表彰奖励的加10分;受到综合性表彰(综合性表彰是指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其他非行业性的表彰)奖励的,区级加15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25分;国家级加30分;

(2)内受到行业或协会表彰的(含行业资信评价),区级加5分,市级加10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

上述受表彰属采取累计计分,最高累计得分不超过60分,由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表彰文件、荣誉证书、资质证书作为加分依据。

(3)有出台便民举措或创新举措提速提质提效的,酌情加5-10分;

(4)中介机构在公共媒体方面宣传自身的同时,能够进一步配合宣传本中心职能和作用,并取得较好反响效果的,加5-10分。

财务中介 第3篇

企业避税行为作为近几年的一个热点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企业往往以复杂的、不透明的交易活动来掩饰其税收规避行为以防被监管部门察觉。该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避税,但同时也会恶化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这也为企业内部人获取私人利益提供了方便(Chen和Chu,2005)。企业在进行避税活动时往往存在隐瞒财务杠杆、操纵企业账面盈余的现象(Frank et al.,2008),这难免会涉及财务信息粉饰,甚至是财务欺诈。而企业发生财务欺诈主要源于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存在蓄意错报、漏报、谎报重大会计信息等行为。

另外,企业避税会导致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Chen和Chu,2005),而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企业内部代理问题的重要原因(Jensen和Meckling,1976)。叶康涛和刘行(2014)发现,企业的避税行为会提高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剧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冲突,提高代理成本。如果企业内部存在着委托代理冲突,企业对经理人的薪酬激励措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会影响其对决策正确与否的重视程度。如果对经理层的激励不够,经理层就可能通过回避其信息披露责任来掩盖其过度投资、在职消费等对公司价值的损害(Steen,2005),从而企业内部代理问题可能会诱使管理层操纵财务信息以获取私人利益。汪昌云和孙艳梅(2010)虽然并没有直接实证研究代理成本对财务欺诈的影响,但在分析中特别强调了代理成本对财务欺诈的诱导作用。

学术界对于企业避税行为的相关研究较多,主要集中在企业避税活动的影响因素、监督与经济后果三个方面。对企业避税活动的影响因素研究主要集中于所有权性质等企业层面(王娜和叶玲,2013)、薪酬激励等管理者层面(谢盛纹和田莉,2015)和企业战略层面(吕伟等,2011)。对避税行为监督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审计监督与税务监督视角(金鑫和雷光勇,2011;江轩宇,2013)。然而,研究企业避税活动的经济后果的文献则比较少,这些研究大都基于避税的代理观(Han⁃lon和Heitzman,2010),如企业避税行为会引发股价崩盘风险(江轩宇,2013),会加大企业的非效率投资(刘行和叶康涛,2013),会降低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Balakrishnan et a1.,2012),同时企业避税对企业价值也会产生影响,不过这一影响取决于企业治理机制(王静等,2014)。

虽然现有文献从多个角度研究了企业避税的经济后果,但并没有直接研究企业避税对企业财务欺诈的影响。因此,本文基于中国的制度背景,检验企业避税行为是否会影响以及如何影响财务欺诈。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直接研究企业避税行为对财务欺诈的影响,这不仅能丰富企业避税行为的经济后果研究,还能丰富企业财务欺诈方面的文献;二是更进一步地研究企业的内部代理成本在企业避税行为影响财务欺诈过程中的作用,这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企业避税行为对财务欺诈的影响是否存在企业内部代理成本的中介传导机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企业避税活动与财务欺诈

缴纳税收是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项现金支出项目,企业采取避税等税收筹划行为主要意在降低税负以减少支出。企业为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会在现行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上进行灵活处理,进而粉饰财务报表加以掩饰。Dhaliwal等(2011)认为,企业会通过操纵递延所得税、存货跌价损失等项目来进行盈余管理,以影响企业实际税率或是会计应税差异,从而进行避税。企业在进行避税活动时往往存在一些“黑箱活动”,以防被监管部门察觉,如隐瞒财务杠杆、操纵企业账面利润(Frank et al.,2008)。

企业管理层通常会通过盈余管理、关联方交易等行为来达到避税之目的(Desai和Dharmapala,2006),企业的盈余操纵以及对资产的不正当处理会损害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企业一般通过对应计项目的提前或延迟确认、转移费用等手段进行盈余管理(王跃堂等,2009),在这过程中容易滋生虚构收入、虚构利润的行为。刘行和叶康涛(2012)认为,企业避税在降低信息透明度的同时,也为管理层获取不合理报酬、提高在职消费等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管理层也存在贷款滥用等影响资产情况的利益侵占行为。

因此,企业的避税行为会使其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操纵,模糊企业财务信息,从而提高企业发生财务欺诈的可能性。据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一:

假设一:企业避税程度增加会提高企业发生财务欺诈的可能性。

(二)企业避税活动与代理成本

企业避税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提高利润,但会恶化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程度(Chen和Chu,2005)。经理人无法完全占有企业剩余收益和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企业内部代理冲突的重要原因(Jensen和Meckling,1976)。

一方面,从企业避税行为与信息不对称视角来看,避税行为会恶化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会计信息透明度(Chen和Chu,2005)。叶康涛和刘行(2014)发现,企业避税行为会恶化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使得经理人激励降低,进而提高企业内部代理成本。杜兴强和周泽将(2009)基于深交所的信息披露数据,研究发现信息不对称程度与代理成本显著正相关。

另一方面,从企业避税与经理人激励的视角来看,经理人无法完全占有企业剩余收益是导致代理问题的原因之一。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将经理人薪酬与企业业绩关联起来,而企业避税活动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导致企业的薪酬业绩敏感性降低(Banker和Datar,1989),因而造成对经理人的激励不够,从而提高了企业内部代理成本。除此之外,Chen和Chu(2005)还发现,企业避税活动的不合法特性会造成激励契约的合法性失效,这样也会导致对经理人的激励不足,进而加剧代理冲突。总之,企业的避税行为会提高信息不对称程度和降低经理人激励的有效性,导致代理成本上升。据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二:

假设二:企业避税程度增加会提高企业的代理成本。

(三)内部代理成本的中介传导作用

Albrecht(1995)认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财务欺诈的直接原因。公司发生财务欺诈有着深刻的社会与历史原因。财务欺诈往往与不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信息不对称紧密相关(Baker和Wallage,2000)。而由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的管理者编制和提供会计信息的制度安排有效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交易成本(Bushman和Smith,2007)。如果企业蓄意欺骗或故意谎报重大财务事实,回避应该承担的真实信息披露责任,则会导致财务欺诈。

汪昌云和孙艳梅(2010)认为,代理冲突是管理层逃避真实信息披露责任的重要原因之一。代理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经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加了企业的代理成本。由于我国公司治理中并没有对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无法从制度层面上有效地约束企业财务造假行为(杜兴强和周泽将,2009)。此外,我国企业中,管理层激励作为缓解企业内部代理冲突的重要公司治理机制,通常将管理层业绩和职位晋升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挂钩(陈淑萍,2009),但企业内部代理冲突加剧时,由于管理层无法获取企业的全部剩余收益,管理层与企业股东的目标并不一致,管理层可能会通过编造虚假的财务信息来欺骗企业股东以获取私人收益。基于上述分析及假设二,本文提出研究假设三:

假设三:企业内部代理成本存在中介效应,即企业避税程度增加会通过提高企业内部代理成本,进而提高财务欺诈发生的可能性。

如下图所示:企业避税行为会通过两条路径对财务欺诈产生影响:路径一,企业避税行为直接提高企业财务欺诈发生的可能性;路径二,企业避税行为通过提高企业内部代理成本,进而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前文提出的三个研究假设即是为了检验企业避税行为、企业内部代理成本和财务欺诈三者之间是否确实存在以上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基于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做出的正式立案审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公开谴责等来评价上市公司是否在财务信息披露上存在财务欺诈行为。本文选择2001 ~2014 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如下筛选:①剔除金融行业企业;②剔除公告中违规年度缺失的企业;③如果企业遭受上述两个部门及以上的同时处罚,则依据先证监会后交易所的原则得到一个样本;④剔除非财务欺诈类的公司,包括欺诈类型为欺诈上市、出资违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占用公司资产、违规买卖股票、操纵股价、违规担保和其他类的公司;⑤借鉴Erickson等(2006)的办法,如果样本企业存在连续多年发生财务欺诈的情况,以其首次欺诈年度作为欺诈时间。这是因为如果将每一个违规事件作为单独样本进行处理,会高估财务欺诈发生的概率。

经过上述筛选,最后获得1071 家财务欺诈样本公司,财务欺诈类型为虚构利润、虚列资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形式。

此外,本文选取无财务欺诈的公司作为对照样本,以研究财务欺诈样本组与对照样本组的避税情况、代理成本以及研究企业避税行为和代理成本对财务欺诈的作用。对照样本企业的选择标准参照Beasley(1996)、汪昌云和孙艳梅(2010)的办法,即选择在同一个交易所上市交易、处于同行业经营、公司规模最相近以及没有遭受证监会、上交所或深交所的公开谴责(而且其审计报告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企业作为对照样本企业。

样本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数据取自WIND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1.财务欺诈。

本文设立虚拟变量来表征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欺诈(Fraud),若上市公司有财务欺诈行为,取值1,否则取0。

2.企业避税活动。

金鑫和雷光勇(2011)指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避税活动的衡量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Manzon和Plesko(2001)提出的会税差异(BTD,等于公司税前利润-所得税费用/名义所得税税率),并对公司期末企业资产进行标准化。

二是Desai和Dharmapala(2004)提出的运用固定效应残差法计算的会计—税收差异(DDBTD),公式为:

其中:TACCit是公司当年应计项目总额(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之差)占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比例;μi代表公司税负差异不随时间变化的固有特征部分;εit代表公司税负差异的变动特征部分;DDBTDit=μi+εit,代表BTD中不能被应计利润解释的那一部分。

因此,本文根据两种计算方法得到的BTDit和DDBTDit作为企业税收规避活动的代理变量,这两个指标值越大,说明企业进行税收规避的可能性就越大。

3.代理成本。

本文借鉴叶康涛和刘行(2014)、周春梅(2009)的方法,对经营费用率和资产周转率这两个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将其第一主成分作为代理成本(AC)的衡量指标,该值越大,说明企业的代理成本越高。同时,也将管理费用率(Expense)即管理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作为企业内部代理成本的代理变量,该指标值越大,代理成本也越高。

4.控制变量。

在对企业避税活动和代理成本的研究中,借鉴Ang等(2000)及李寿喜(2007)等的方法,加入公司治理状况、负债水平、自由现金流以及公司基本特征等控制变量。具体如下:企业规模(Size)用期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经营业绩(ROA)用总资产净利润率表示;负债水平(Lev)用期末总负债除以期末总资产表示;企业成长性(MB)用期末市场价值除以账面价值表示;独立董事比例(Ind)为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人数的比重;董事会规模(Borad)用董事会总人数的自然对数表示;薪酬激励(Pay)用前三名高管平均薪酬的自然对数表示;自由现金流(FCF)为:(净利润+利息费用+非现金支出-营运资本追加-资本性支出)/期末总资产。

而在避税活动和代理成本对财务欺诈的研究中,控制可能影响财务欺诈的因素。本文借鉴汪昌云和孙艳梅(2010)、叶康涛和刘行(2014)的方法,对是否特别处理、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公司的财务特征以及公司治理等因素进行控制。具体来说,设置虚拟变量特别处理(ST),表示当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或特别处理后实现“脱帽”的,该变量取1,否则为0;设置虚拟变量审计(Audit)来控制审计委员会的影响,当上市公司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时取1,否则为0;上市公司财务特征变量如资产负债率(Lev)和公司规模(Size)的定义同上;公司治理特征则控制薪酬激励(Pay)(定义同上)和高管持股比例(Share)(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持股比例总和)。

另外,还用年度虚拟变量(Year)和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来控制年度和行业效应。

(三)模型设定

根据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为检验企业避税活动对财务欺诈的影响以及企业内部代理成本是否在该过程中存在中介传导效应,本文借鉴温忠麟等(2004)的中介效应检验方法,确定了假设检验中用到的三个待检验模型。模型设定如下:

在上述三个模型中,PAPit为企业代理成本,SSGBit为企业避税行为,其他变量的定义如前文所述。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对照配对样本对模型一和模型三进行非条件Logistic回归,回归结果存在不一致性且估计有偏,而条件Logistic回归能较好地克服这一问题(Johnson et al.,2009)。因此,本文采用条件Logistic回归对模型一和模型三进行估计。

模型一用来研究企业避税行为是否对财务欺诈具有影响,主要研究系数α1;模型二研究企业避税行为是否会影响代理成本,主要关注系数β1;模型三主要研究代理成本在企业避税行为影响财务欺诈过程中是否具有中介效用,主要关注系数γ1与γ2。

检验的具体过程如下:第一步,在模型一中检验系数α1,如果显著,则进行第二步检验,否则停止检验;第二步,依次在模型二和模型三中分别检验系数β1、γ2,如果都显著,进一步检验系数γ1,如果γ1显著,则说明代理成本存在部分中介效应,否则存在完全中介效应;第三步,如果第二步中检验的系数β1、γ2至少有一个不显著,则进行Sobel检验,如果通过检验,说明代理成本存在中介效应,再结合γ1的检验结果来判断是部分中介效应还是完全中介效应,如果没有通过Sobel检验,则说明中介效应不存在。

四、实证研究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1为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BTD在财务欺诈组中的均值为0.0122,表明从平均程度来看,账面会计利润要大于应税所得额,且该均值大于对照样本的均值。另外,DDBTD的均值无论是在财务欺诈组还是对照组中都接近于0,原因在于该变量为模型残差,但平均而言,财务欺诈组中的均值要大。这都说明,企业的避税行为比较普遍。财务欺诈组中AC的均值为0.0203,大于对照组中的0.0120,说明前者的内部代理问题更为严重。财务欺诈组中Expense的均值为0.0983,表明平均来说,该组的管理费用约占营业收入的9.83%,而对照组中约占7.72%。

表2为主要变量的非参检验结果。从其中的均值和中值差异性检验结果来看,企业避税行为、内部代理成本在财务欺诈组与对照组中存在显著的差异,且财务欺诈组中的BTD与DDBTD的均值要比对照组分别大31.96%和66.67%,且财务欺诈组中的AC与Expense的均值要比对照组分别大40.89%和21.46%。这说明,企业避税行为和内部代理成本的增加可能是企业发生财务欺诈的原因。

注:①组间均值差异性检验采用T检验,表中数值为T统计量;②组间中值差异性检验采用z值检验,表中数值为z统计量;③∗∗∗、∗∗、∗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

(二)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基于配对对照组和财务欺诈组,运用条件Logistic模型研究企业避税行为对财务欺诈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这里主要关注企业避税行为的回归系数α1,BTD和DDBTD的系数分别为0.8752、1.2446,且都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企业避税行为会增加企业进行财务欺诈的可能性,从而验证了假设一。

注:①∗∗∗、∗∗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②括号内的数字为T统计值。下同。

从控制变量的结果来看,企业资产规模与财务欺诈显著负相关,规模越大的企业越有能力整合资源,相对来说更难陷入财务困境,而且其受到市场的关注力度与监管力度更大(Chow和Wong,1987)。资产负债率的增加会增加财务欺诈发生的可能性,不过显著性并不高,由于企业负债增加,企业对于偿债的需要促使管理层将盈余进行期限转换。企业设置审计委员会会显著减少财务欺诈,该行为能提高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降低企业进行盈余操纵的可能性,这也与Chen和Zhou(2007)的结论一致。高管薪酬激励会显著减少财务欺诈,一般来说,企业高管的薪酬往往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因而基于企业经营的管理层薪酬机制能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道德风险,进而约束了管理人员操控财务信息以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这与Frieder和Subrahmanyam(2007)的结论一致。然而,高管持股虽然影响为负,却不显著,说明高管持股计划对避免财务欺诈的作用并不明显,与郑志刚等(2007)的结论相同。

接下来,用模型二检验企业避税行为对代理成本的影响。回归之前需要对面板数据模型回归类型进行选择,F统计量结果选择了固定效应而拒绝了混合效应,LM检验拒绝了原假设而选择了随机效应模型,Hausman检验结果拒绝了零假设,表明固定效应优于随机效应。由于面板数据的横截面数目远远大于时间序列数目,同时为消除由于不可观测时间效应导致的截面相关问题,本文最终选用横截面加权法的广义最小二乘法对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回归结果见表4:

两个衡量企业避税程度的指标BTD和DDBTD的系数β1,分别为1.0193、1.3242,且都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随着企业避税程度的提升,企业内部代理成本也会增加,从而验证了研究假设一。

从控制变量来看,资产规模与代理成本显著负相关,说明企业资产规模越大,代理成本越低,这与Ang等(2000)基于规模经济的解释一致。资产负债率的增加会显著降低代理成本,主要是由于债权人的监督作用(Jensen,1986)。总资产报酬率与代理成本负相关,原因在于与管理层薪酬挂钩的企业经营业绩越好,管理层薪酬自然也会越高,这会缓解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道德风险,降低代理成本。独立董事比例和高管薪酬都会显著降低企业代理成本,原因是独立董事对管理层的监督会减少管理层为获取私人利益而进行的财务操控行为。而高管薪酬激励会显著降低代理成本,是由于薪酬激励机制能缓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冲突,使得二者的利益目标趋向一致(周中胜,2008)。而董事会规模与代理成本负相关,董事会规模越大,董事会对管理层经营决策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越大,因而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这与高雷等(2006)的结论一致。企业成长性会增加代理成本,高成长性的企业中,管理层面临的经营与投资决策日益繁杂,管理层选择机会趋多,从而更加便利了管理层获取私人收益的途径(李寿喜,2007)。

在模型三中,本文基于配对对照组和财务欺诈组,同样也运用条件Logistic模型对企业内部代理成本是否在企业避税行为影响财务欺诈的过程中存在中介传导作用进行回归检验,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企业避税程度的回归系数γ1在以BTD、DDBTD为代理指标下分别为0.8934、1.2471,都在1%水平上显著。而代理成本(AC)的回归系数γ2在以BTD和DDBTD为企业避税指标的模型中分别为0.2633、0.2729,前者并不显著,而后者也仅仅只在10%水平上显著,根据温忠麟等(2004)的研究,为使得中介效应检验的第一类错误率较小,在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水平小于5%时才比较保险。根据中介效应检验方法,本文对该模型进行Sobel检验。在Mac Kinnon等(1995)给出的Sobel检验统计量的临界值表中,显著性水平5%对应的临界值是0.97,而不是通常的1.96,说明中介变量有更多的机会被认为是显著的,但这会增加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

Sobel检验的统计值为:Z=β1×γ2/Sβ1γ2

其中,分别为β1、γ2的标准误差。

在以BTD为企业避税指标的模型中,Z统计值为1.347>0.97,而在以DDBTD为企业避税指标的模型中,Z统计值为1.558>0.97,这两个回归系数都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企业内部代理成本的增加会提高企业发生财务欺诈的可能性。这表明企业避税行为、内部代理成本与财务欺诈之间存在显著相关的关系。

在模型一和模型二的回归结果中(如表3、表4),企业避税行为对财务欺诈影响的回归系数α1与表4 中企业避税行为对代理成本影响的回归系数β1都显著为正,且模型三中企业避税程度的回归系数γ1与代理成本(AC)的回归系数γ2也都显著为正。这表明,企业避税行为对企业财务欺诈的影响,就其路径影响来说,一方面企业避税程度的增加会直接提高企业财务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程度增加会通过提高企业内部代理成本而增加财务欺诈发生的可能性。

(三)稳健性检验

下面对本文结论进行稳健性检验。一是用管理费用率(Expense)作为内部代理成本的代理变量(李寿喜,2007)。二是考虑到我国的税收政策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上市公司的名义税率也不相同,因而,本文借鉴叶康涛和刘行(2014)的办法,将名义所得税税率与实际所得税税率的差值(Rate)作为企业避税行为的代理变量。

表6中的稳健性检验结果显示,模型一、模型二和模型三中Rate的系数分别为0.5826、0.5738、0.5904,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模型三中Expense的系数为0.3513,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企业避税行为影响财务欺诈的路径模式与作用机理没有变化,企业避税行为、内部代理成本和财务欺诈三者的关系仍然成立,说明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

企业避税行为是近几年的一个研究热点。企业在规避税收的同时往往会进行复杂且不透明的交易,存在着操纵财务信息的可能性。同时,企业避税行为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并加剧代理冲突,代理人可能会加大财务操控力度以获取私人收益。本文以2001 ~ 2014年我国沪深A股发生财务欺诈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筛选出与之配对的对照样本,运用条件Logistic模型等方法检验了企业避税行为是否会影响以及如何影响财务欺诈。

研究结果表明:一方面,企业避税程度的增加会直接提高企业财务欺诈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则会通过提高企业内部代理成本的途径增加财务欺诈发生的可能性。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企业避税行为的经济后果研究,而且对于理解企业避税行为与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之间的关系及其中介传导机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且,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监管企业避税行为、降低企业内部代理问题以抑制上市公司发生财务欺诈的可能性具有重要的启示。

参考文献

叶康涛,刘行.公司避税活动与内部代理成本[J].金融研究,2014(9).

汪昌云,孙艳梅.代理冲突、公司治理和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研究[J].管理世界,2010(7).

王娜,叶玲.管理者过度自信、产权性质与税收规避——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6).

吕伟,陈丽花,佘名元.商业战略,声誉风险与企业避税行为[J].经济管理,2011(11).

江轩宇.税收征管、税收激进与股价崩盘风险[J].南开管理评论,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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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郝东洋,张天西.税收规避、公司治理与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3).

王跃堂,王亮亮,贡彩萍.所得税改革、盈余管理及其经济后果[J].经济研究,2009(3).

陈淑萍.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会计舞弊根源分析及防范对策[J].工业技术经济,2009(12).

财务中介 第4篇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是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跨文化交际能力是二语习得的最终目标.第二语言学习者在二语习得过程中建立起了不同于母语和目的语的中介语,而母语的文化迁移和文化定型也使得二语学习者构建起一套中介文化体系.中介语及中介文化的`研究对于目的语文化习得具有一定启示.

作 者:糜艳庆  作者单位:江苏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刊 名: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英文刊名:CHINA AFTER SCHOOL EDUCATION 年,卷(期):2008 “”(5) 分类号:H0 关键词:中介文化   目的语文化   文化定型   文化迁移  

财务中介 第5篇

中介逻辑至今已有15年的历史, 它是在过渡状态下产生的一种非经典逻辑系统。广义上的它不仅包含中介逻辑演算系统, 还包括中介代数、中介公理集合论、中介证明论、中介模型论、中介不完全信息推理系统和中介直觉主义系统等, 这些研究大多数还在发展。中介系统是在中介原则下建立起来的、并根据中介逻辑演算系统作为逻辑工具的一种新型的数学理论系统, 中介系统拓宽了精确性经典数学的集合论基础和逻辑基础, 并在基础理论意义下完成了研究对象由精确性到模糊性的扩充。所以说中介系统为经典数学和不确定数学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中介公理集合论

中介公理集合论是一种以中介逻辑演算为逻辑推理工具的非经典公理集合论系统。是数理逻辑的主要分支之一, 也是用公理化方法重建集合论的研究以及集合论的元数学和集合论的新的公理的研究。二十世纪六十年代, 查德明确提出了要用数学的手段去分析处理大量存在的模糊现象, 进而创立和发展了模糊理论集。但是这种理论并没有解决模糊谓词的造集问题, 因此必须在构造数学系统时, 贯彻一条相反于经典数学所坚持的无中介原则的中介原则, 从而导致了中介公理集合论的建立和发展。公理集合论是数学逻辑的主要分支之一, 是用公理化的方式重新建立集合论的研究, 以下是它的主要分类:

1、选择公理, 选择公理是现代数学中的常用假设, 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不自觉的使用, 选择公理的用途很大, 是很多学科少不了的基本定理。

2、可构成性公理, “一切集合是可构成的”, 可构成性公理的这个概念是绝对的。因为, 如果将集合论的概念用可构成集合概念来代替, 集合论中的许多概念就会被改变, 但是可构成性的这个概念不会被改变。可构成性概念在数学系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构成性公理蕴含着连续统假设和选择公理、可构成公理与其他公理是协调的。

3、马丁公理, 它是连续统假设的推论, 在数学上有一系列重要应用。

4、大基数公理, 这种大基数公理同原来一些公理是矛盾的, 因此它存在着特殊性, 由它们推出很多重要的数学结果, 对数学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5、连续统假设, 连续统假设是随着集合论一起产生的, 也是历史最为悠久的。

6、决定性公理, 决定性公理涉及到自然数列的集合是否能够通过某种方法决定, 与描述集合论密切相关。

在中介逻辑演算系统和中介公理集合论中, 通过泛概括公理和泛概括定理证明“任何正规清晰谓词都存在着一个该谓词的恰集”, 而中介公理集合论意义下的一切正规清晰谓词又囊括了康托意义下的一切造集谓词。这表明在中介公理集合论中已完全保留了康托意义下的概括原则。另一方面, 对于历史上曾经出现的种种逻辑数学悖论, 以及在二值系统中无需解释的多值逻辑悖论与无穷值悖论等, 均在中介公理集合论中得到了解释, 从而也就解决了如何修改概括原则的遗留问题。此外, 中介公理集合论也开辟了以非经典逻辑演算为配套逻辑工具的公理集合论研究方向。

三、中介逻辑演算系统

逻辑演算系统出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它以贯彻中介原则、承认中介对象为思想原则和实际背景。中介逻辑演算系统包括, 中介谓词逻辑演算、中介命题演算、中介逻辑的同异性演算系统。中介逻辑系统的可靠性、相容性和完备性的等在1985年均已得到证明。在MP*为命题联结词含量完全之三值逻辑系统的基础上, 进一步证明卢卡希维奇三值系统、波斯特三值系统、斯勒配克三值系统和伍旧夫三值系统也都是命题联结词含量完全的三值逻辑, 从而它们的语言表达能力都是等效的。如果它们同时又都是可靠的和完备的, 那么就可以证明它们都是互相等价的。但却由于它们在各自被构造的时候, 不仅各有其不同的实际背景, 而且对于如何引进第三值的具体含义和解释也各不相同, 从而不仅使得这些系统可以采用各不相同的构造形式, 同时在使用价值与范围、应用的方便与自然程度、发展的速度及深度也很不一致。逻辑运算常用来测试真假值, 最常见的逻辑运算就是循环的处理, 用来判断是该离开循环还是继续执行循环的指令。

把逻辑处理成演算, 可以完全不提及符号表达式的意义。但是逻辑分析最终还是要回到意义层面。符号表达式和它意义之间的关系研究属于语义学范畴, 它涉及到一些语义学基本概念, 如“满足”、“真”、“解释”等。

近几年来, 关于中介逻辑演算的研究热点是:中介命题逻辑中的命题联结词的独立性问题、中介逻辑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中介逻辑演算的各个演算系统进行严格的语义研究, 研究这些系统的一致性, 可靠性, 完备性和可判定性等等。

四、中介逻辑系统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发展前景

布尔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问题, 成功地建立了逻辑演算系统。他将等式当成判断, 将推理看作等式的变换。这种变换的有效性不依赖人们对符号的解释, 反而依赖于符号的组合规律。人们将这一逻辑理论称为布尔代数。20世纪30年代, 逻辑代数应用在电路上, 随后由于电子技术与计算机的发展, 出现各种各样复杂的系统, 它们的变换规律也都遵守布尔提出的规律。

现如今, 人思维的秘密还很多没有研究出来,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和过渡与中介有着一定的关系。因而可以认定, 中介系统在计算机科学中有一定的发展前景。从技术方面来看, 只要是涉及推理、思维、判断的地方就会用到中介逻辑系统。

因而可以设想, 如果能将中介理论应用到个别理论和技术中, 无论人工智能还是知识工程, 都将会有很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朱梧槚、肖奚安:《中介公理集合论系统MS》, 《中国科学A辑》, 1988 (2) 。

[2]肖奚安、朱梧槚:《中介逻辑命题演算系统的语言表达能力——完全性与闵氏距离不增性》, 《数学研究与评论》, 1988 (4) 。

财务中介 第6篇

“中介语”(Interlanguage),由美国语言学家瑟令克(Selinker)于1969年在其论文“语言迁徙”(Language Transfer)中首先使用,并于1972年在其论文“中介语”中进行详细解释。

中介语在本文指的是我校英语专业学生在英语学习过程中所掌握的英语。

2 研究方法

本文的调查对象为西南交通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其中英语专业共30人,平均年龄20岁;工程力学专业共30人,平均年龄20岁。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在设计问卷时参照了BlumKulka(1989)对比研究言语行为时所采用的“语篇补全测试”(Discourse Completion Task)。问卷的控制因素包括:

1)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的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

2)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的相对权势(Relative Power)

3)冒犯行为的严重程度(Severity of Offence)

4)听话人的年龄(Age)

问卷调查设定6位对象配合2个场景,共计12个场景。其中所涉及的语用因素如表1所示:

3 调查结果

3.1 道歉语5个分类范畴的比较

参照E.Olshtain与A.D.Cohen在CCSARP(The Cross-Cultur⁃al Speech Act Realization Project)中研究总结出的5种不同的语义公式(Semantic Formula),将道歉语分为以下范畴:

1)表达道歉(An expression of an apology)。

2)承担责任(An acknowledgement of responsibility)。

3)解释所发生的情况(An explanation or account of the situa⁃tion)。

4)弥补过失(An offer of repair)。

5)保证永不再犯(A promise of forbearance)。

并将收集到的语料按这5个策略分类,然后进行统计。其统计结果见图1:

从折线图中可以看出,英语专业学生和工程力学专业学生在道歉语的策略选择上存在差异。两专业的学生各个道歉策略的使用次数分别为:“表达道歉”0.79次和0.71次;“承担责任”0.18次和0.09次;“解释所发生的情况”0.19次和0.15次;“弥补过失”0.16次和0.21次;“保证永不再犯”0.12次和0.05次。除“弥补过失”外,英语专业学生其他四个策略的使用次数均多于工程力学专业学生。

3.2“表达道歉”分类范畴的平均使用次数

在此特以“表达道歉”分类范畴为例进行分析。两专业学生根据对象的不同,对“表达道歉”范畴的使用次数见图2。

如图2所示,英语专业学生“表达道歉”分类范畴的使用次数全面多于工程力学专业的学生。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点,即其使用次数的折线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对父母最少使用“表达道歉”策略;对老师和陌生人最多使用“表达道歉”策略。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针对父母和好友,两专业学生表现出的差异最大,“表达道歉”的使用次数分别为0.35,0.15和0.75,0.4。这表明工程力学专业的学生对和自己社会距离亲密的对象更少使用“表达道歉”策略。

4 结束语

本文依据“表达道歉”,“承担责任”,“解释所发生的情况”,“弥补过失”和“保证永不再犯”这5个分类范畴,对英语专业和工程力学专业学生的道歉语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

英语专业学生更注重各项策略的使用,且使用比例基本高于工程力学专业的学生。其次,工程力学专业学生道歉语的使用与对方的社会距离关系较大,当说话人与听话人比较亲密时,则不惯于使用“表达道歉”策略。

以上说明中介语的学习对本族语者的道歉言语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介语的学习影响的不仅是语言本身,还包括文化和思维层面。

摘要:道歉语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言语。该文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分别调查了西南交通大学英语专业以及工程力学专业学生道歉语的使用策略,旨在研究中介语(英语)对本族语者言语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1)英语专业的学生更多地使用道歉策略。2)工程力学专业的学生根据对方社会距离的不同,道歉语使用的差异较大。也由此可以看出中介语确实影响着本族语者的道歉行为。

关键词:道歉语,中介语,对比研究

参考文献

[1]Blum-Kulka S,House J.Kasper G.Cross-Cultural Pragmat-ics:Requests and Apologies,Norwood[M].N.J.:Alex,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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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财务中介 第7篇

1. 交易风险规避功能

对欲留学者和欲接收留学生的高校来说, 交易风险是现实存在的。基本的风险源可能来自价格、质量、违约、流动性等方面。第一, 在留学中介机构中集中了大量的供给信息, 这为欲留学者通过比较、鉴别以选择对自己最适合的国家、“性价比”最高的学校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同时也为高校审视自己的吸引力和确定收费额度提供了难得的纵向比较机会。第二, 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成熟,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较严重, 但市场的竞争压力、政府的管理、法律的约束、行业组织的自律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其提高服务质量、维持服务声誉的重要动力。正因如此, 中介机构才会有更大的动机来准确地报告产品质量, 它们也从检测质量和维护信誉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2. 交易成本节约功能

一个最简单的、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交易过程至少包括两个环节:交易双方和为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中介机构。由于一些不同的因素, 经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出国 (以下简称间接交易) 和两两分散交易均会出现交易成本, 即交通成本、签约成本等。以市场上存在三位欲留学者和三个接收留学生的高校为例。在没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况下, 双边交易是必需的。分散交易中每位欲留学者与每一高校每次碰面都需交易成本;在规定时间内, 每位欲留学者为了解相关信息并进行必要的比较必须访问每个高校。此时, 欲留学者每人均须出访三次, 整个经济活动共需9次访问。如果由专门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交易的专门场所, 访问次数将降为6次。与此同时, 每次访问的交易成本并不必然上升。原因在于:第一,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避免了众多意欲留学者和接收留学生的高校单独进行活动时的大量的、重复性的搜寻、谈判、沟通、缔约、监督等成本。第二, 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为双方代理留学事宜,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节约宝贵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第三,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门的硬件和软件服务, 集中交易可以提高专用资源利用效率。因此, 在间接交易中, 欲留学者和高校每次访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成本应当很低, 也就是说, 由于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 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留学事宜更有可能节约交易成本。

3. 资源配置优化功能

科技中介研究综述 第8篇

自20世纪中叶以来, 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凸显, 并催生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知识产业化的过程中, 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迅速, 不仅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子系统, 而且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效率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能大大活跃和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 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从功能角度看, 科技中介服务可以溯源到16世纪到18世纪英国农业和毛纺业的贸易中间人 (Smith, 2002[1]) 。这些中间人不仅辛勤地从事他们的贸易活动, 还传播农业种植和纺织技术与知识。20世纪后半叶, 发达国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迅速, 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速度较快, 科技中介服务系统建设已经初具规模。科技中介服务作为知识经济时代凸显的重要社会现象, 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虽然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多;但是, 从总体上看, 专门从事中介组织研究的学者们对科技中介的关注度较低 (H.C.Hoppe and E.Ozdenoren, 2005) [2]。最近20年, 人们集中开展了科技中介的概念、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及类型、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的研究, 并主要体现在针对技术转移、创新系统、服务型组织和专业化的知识密集型商业服务公司研究的一些论文中 (Jeremy Howells, 2006[3]) 。

1 科技中介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含义

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首次使用了“技术中介”的概念, 在此之前, 人们普遍把技术中介活动当成简单的技术经纪活动, 很少考虑技术中介与一般性的市场中介的区别。在西方, 科技中介一般称为创新中介 (innovation intermediaries) , 并且有多种理解。Jeremy Howells (2006) 指出, 人们常常从创新活动的过程和机构角度理解科技中介。从活动过程角度看, 科技中介是创新顾问性服务活动、技术和知识经纪活动、知识和服务的桥梁性供应活动, 该角度强调信息的收集和传播, 以及围绕技术的增值服务。从组织机构角度看, 科技中介是推进技术转移的公司、第三方、经纪人、桥梁和纽带、边界机构;组织角度的科技中介常常强调其在创新网络和创新系统中的节点 (机构) 作用。

目前, 科技中介机构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许多学者从产业性质、机构功能、特征描述等角度, 进行界定。Wood P. (2002) [4]认为,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就是知识密集型行业服务, 指业务极大地依赖于专业知识与专门技术, 提供知识型的中间产品和中间服务的一个团体或一家公司。知识型密集服务机构为其它企业提供专门化的信息和知识, 像清洁和安全保卫等比较简单生产性服务, 不是其组成部分, 它的主要特点是向服务客户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 与其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有很大差别。Smedlund (2006) 从功能角度把科技中介界定为一个具有处在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中间功能的机构[5]。Howells (2006) 认为科技中介机构是一个在创新过程的任何方面扮演两方或多方的经纪人代理商角色的机构或实体。

1999年我国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第7条指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与应用、生产消费不可缺少的服务纽带。从服务的角度理解科技中介机构得到了我国许多学者的认同。例如, 顾建光 (2006) 认为, 科技中介机构是指在技术创新过程中, 以知识、技术、经验、资金和信息等, 为技术研发机构、技术需求机构提供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服务的各类机构[6]。

2 科技中介机构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对隐形知识和显性知识处理的情况, Shahid Yusuf (2008) 把科技中介机构分为四种类型:一般型、专业型、金融型、制度型[7]。L.Klerkx和C.Leeuwis (2008) 根据荷兰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实践情况, 将科技中介分为五类:面向私人企业的创新顾问型组织、面向集体企业的创新顾问型组织、搭建一般网络的经纪人型组织、支撑高层系统的技术创新的系统工具型组织、基于互联网的数据库型组织[8]。

我国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中心将科技中介机构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 如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二是主要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知识为创新主体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如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各类科技咨询机构等;三是主要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 如常设技术市场、人才中介市场、科技条件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

马松尧 (2004) 根据科技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 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科技产业的行业组织。主要形式有科技行业的行会、行业协会等。如现在已有的软件业协会、科技咨询业协会、民营企业家协会等。第二类是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项目可行性论证评估机构等。第三类是为促进各种科技要素资源按市场机制进行整合, 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中介服务机构。如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风险资本市场、人才市场等。第四类是市场行为的监督机构。主要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等[9]。

根据创办主体性质的不同, 丰志勇 (2006) 将科技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国家资助设立的科技中介机构, 如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所;二是大学和研究机构创办的科技中介机构, 如技术和企业孵化器、科技园、新创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技术授权办公室等;三是各种协会设立的科技中介机构, 如工业协会、工业联合会;四是民间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五是商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 如评估类、审计类、监督类等机构[10]。

3 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

1997年, OECD的《国家创新系统》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不同主体和机构间复杂的互相作用的结果。技术变革并不以一个完美的线性方式出现, 而是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互相作用和反馈的结果。这一系统的核心是企业, 是企业组织生产和创新、获取外部知识的方式。外部知识的主要来源则是别的企业、公共或私有的研究机构、大学和中介组织。”因此, 与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一样, 科技中介机构也是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Howells (2006) 认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是扫描和处理信息, 知识加工, 机会筛选 (选择合作伙伴和经纪业务) , 看门人和知识经纪人, 知识测试、评估和商业化, 预见和诊断, 委派、确认、校准和标准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发明的客观建议和指导, 创新合作结果的评估等;Howells还指出, 科技中介机构总体上是需求和供应方之间架起的桥梁, 这一桥梁可以克服供需双方在创新过程中的信息、管理、文化和认知等方面的障碍。Smits and Kuhlmann (2004) 认为, 科技中介组织的功能是界面管理, 包括建立和组织创新系统, 提供一个学习和实验平台以及战略上的智力基础结构, 激发出更加清晰的需求、战略和发展[11]。Hoppe和Odzneorne (2005) 提出了一个科技中介参与下的交易者行为分析的理论框架, 认为技术转移中介能够减少大学研究人员和企业间技术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逆向选择问题[12]。

马松尧 (2004) 认为, 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 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供求双方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所需的知识、技术、经验、资金和信息等支持, 推动技术创新主体之间的研究开发活动, 促进已有技术成果的转移、扩散, 为技术供求双方提供交易、联系平台, 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科技创新管理的有关工作, 使国家、地区科技创新体系内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吕宏芬和俞涔 (2008) 认为, 科技中介服务能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科技中介服务通过建立中间渠道, 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中介服务还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 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科技中介作为解决买方和卖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媒介, 连接科技与经济的桥梁, 科技中介服务推动了科技资源的充分利用, 对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 促进产业化升级, 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乃至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13]。

4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国外关于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些具体的机构 (如孵化器) , 很少有人从总体上考虑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问题。但是, 我国从总体上, 进行战略研究的学者和论文较多。

罗公利和边伟军 (2008) 从服务能力角度指出[14], 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受到政府因素、中介机构自身因素、大学及其他科研机构因素、行业协会因素、环境因素、同行业其他机构因素、科技中小企业因素等七方面因素影响;其中, 政府因素和机构自身因素是影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主要因素。

熊小奇 (2007) 认为, 我国科技中介业发展的主要现状及问题是:区域结构不平衡, 区域之间的开放与合作刚刚起步;主体结构不平衡, 功能定位模糊;行业结构层次偏低, 缺少有竞争实力的旗舰;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软环境薄弱等。为了加快构建我国开放式科技中介信息服务体系, 应从三个层次入手:一是构建联系我国区域之间的科技中介信息服务网络;二是构建联系我国各类创新主体在境内、外之间的科技中介信息服务网络;三是构建联系我国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科技中介信息服务网络[15]。

马松尧 (2004) 认为,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官办色彩明显, 过分依赖政府, 对自身认识存在错位, 服务意识不强, 社会自发演化产生的组织很少;政府部门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支持存在错位;社会对科技中介机构的价值、功能、影响以及科技中介是否构成产业等问题, 程度不同地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缺失, 管理缺乏规范, 扶持缺乏措施;功能不全, 服务能力不强, 经营水平不高, 竞争力不强。

上述学者大多是根据问题, 提出相应的对策。也有许多学者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科技中介机构的研究, 总结经验, 并指出其对我国的启示;还有一些学者从动力机制的角度, 重点分析科技中介体系发展的内力、外力和阻力, 并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提出了加快发展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议;也有一些学者从科技中介机构的评价角度探讨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与建设问题。

5 现有研究的评价

总体上看, 关于科技中介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科技中介机构的概念、类型、功能, 不同国家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对比研究和经验总结, 以及科技中介机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虽然, 研究成果数量较大, 取得了一些水平较高的成果;但是, 以下“三多三少”的特点较为显著:第一, 针对外在现象进行简单归纳的文章较多, 探讨内在运行机理、进行深入剖析的文章较少;第二, 针对不同机构 (尤其是孵化器) 加以深入分析的文章较多, 但是, 从整体上深入分析科技中介服务系统的结构和模式的文章较少;研究方法上, 进行定性、静态研究的文章偏多, 系统地构造模型并加以定量分析和动态研究的文章偏少。

今后, 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不同类型科技中介机构的本质特征及其内在机制, 探讨科技中介服务系统的结构和运行模式, 把握科技中介服务系统演化的一般规律, 并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国家或区域创新系统建设的特点, 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另外, 在研究方法上, 应根据软科学研究的特点, 切实做到定性与定量的有机结合, 动态和静态的有机结合,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有机结合。

摘要:科技中介是知识经济时代凸显的重要社会现象。最近20年, 人们主要对科技中介的概念、类型、功能、建设等四方面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 从总体上看, 深入探讨科技中介机构内在运行机理的文章较少。今后, 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不同类型科技中介机构的本质特征及其内在机制。

留学中介“黑店”真不少 第9篇

黑中介、假中介, 会耍哪些花招?它们又该如何规范?中介市场, 何时不再“乱花渐欲迷人眼”?我们一起求解。

“两人一部电话就敢拉业务。”在采访中, 一位留学中介人士如此抱怨行内的鱼龙混杂。巨大的留学人群, 催火了中介市场, 也让一些“黑店”乘势而入。日前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 14%的受调查者曾被中介欺骗。

因为黑中介, 险些没了留学资格

胡薇薇, 就因为劣质中介险些丢掉了留学的资格。

去年, 她委托南方一家留学中介申请赴港读研, 这家公司收取了总计1.5万元左右的费用, “收费实在是太高了!”胡薇薇说, “我的同学委托北京几家留学中介申请美国的学校, 中介公司开出3万元到6万元, 甚至10万元不等的高价。”

高花费却并没有买来放心:由中介代为整理的英文推荐信因为制作过于拙劣, 被胡薇薇所在学校的老师狠批了一顿。更令人气愤的是, 这家中介公司竟然马虎到把成绩单弄错了, 险些让她失去了留学资格。

“如果被黑中介骗了, 想要维权更是十分困难。当前留学中介市场就一个字——乱。骗你没商量、宰你没商量!”胡薇薇无奈地说。

这样的事, 在留学中介市场上并不鲜见。从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上了解到, 目前留学中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目前仍有一些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仅有“咨询”一项, 而没有“留学中介服务”这一项, 但却自称有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而从事中介服务。

炮制虚假信息引当事人上钩。有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与留学者签订协议时, 诈称为当事人所联系的学校是当地著名大学, 但实际上却是档次很低的大学或不被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所承认的私立培训机构, 有的学校甚至是由当地人请了几名三四流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草草建起来的, 当事人到了那里, 根本无法接受正规系统的教育。

巧立名目骗取费用。有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采用降低代理费的方法来吸引当事人, 却在实际经办过程中巧立名目, 加收各种费用蒙骗当事人。

市场急速扩张, 但标准缺、门槛低

留学中介的乱象为何频生?市场催生了掘利者, 留学中介市场随着自费出国留学人数的大幅攀升, 而愈加红火。急速扩张的市场却没有相应的规范, 而且进入门槛非常之低。业内人士曾经调侃:“留学黑中介, 是只要50元成本就可以获得暴利的行业。”还有人这样比喻:“一部电话、一张桌子、一个人就可以办留学中介。”

缺乏统一的服务标准、行业协会建立不完善、行业自律水平低、缺乏有效的自费留学中介质量评估机制, 也是留学中介市场相对混乱的重要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各个留学中介定价不一, 甚至差距极大的现象呢?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 每个留学中介都有自己所谓的“特色项目”, 在整个服务体系之中, 更是充斥着琳琅满目花样众多的层次划分。留学中介往往针对申请留学的种类、学校所在的国家、学校的排名、帮助申请学校的数量、保过率的高低等因素, 将整个申请流程划分为各个不同的收费档次。

“特色”服务, 必然带来“精心”打造的收费体系。据业内人士透露, 留学中介的费用制定依据的确比较复杂, 消费者教育背景不同、学力水平等自身条件差别较大, 加上目标学校、专业排名等现实条件以及风险控制、劳务成本等因素, 物价部门很难统一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没有统一的定价标准, 也就意味着定价的无限自由。”

建立中介评估机制, 查验“营业执照”

不规范的留学中介市场, 让不少学生栽了跟头, 也让那些准留学生们颇有些提心吊胆。规范市场, 成为他们不约而同的呼声。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留学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会导致许多新的问题, 因此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应当是“一劳永逸”和“一成不变”的条文, 而应与时俱进。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跟进研究, 并提出补充的规定和相应的策略与管理办法, 从而不断健全、规范和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体系”, 为留学中介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证。

同时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管作用, 办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使之成为消费者了解出国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涉外教育信息的窗口和教育涉外监管的电子平台。

此外, 有专家指出, 政府的监管以及行业的自律也是净化留学中介市场的有效手段。应该建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 先制定中介服务的合格标准, 之后制定中介服务的水平标准, 对中介进行评优、评级, 鼓励优秀中介做强、做大。

出国人员也须擦亮自己的眼睛。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 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 并核对其资质。同时, 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 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 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 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 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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