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风险档案

2022-08-13

第一篇:重大隐患风险档案

重大隐患整改档案

一、严格排查工作重点,建立重大隐患登记、督办、消号制度

扎实做好县旅游景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违章建设、高切坡、挡土墙、在建隧道、深基坑的房屋,以及在以往的排查中确认整体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是否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解除危险,老楼危楼管理维护档案、台帐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切实摸清底数,弄清根源;针对旅游景区房屋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主动协调驻地相关部门,搞好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加强对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对旅游景区内在建房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旅游局建立重大隐患登记、督办、消号制度

二、科学抓好隐患整改,随机抽查重大隐患

暑期旅游旺季和雨季汛季的特殊时期,要充分认清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地形复杂、灾害性天气频发的实际,对此次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一房屋一隐患一方案的方法,督促整改到位,该停用的房屋要坚决停用,该拆除的房屋要协调相关部门坚决拆除;对危险等级较低、经过整治可以居住的房屋,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并加强跟踪监管;对危险等级高的房屋,要督促旅游景区采取必要措施,杜绝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旅游局随机抽查重大隐患。

三、杜绝重大隐患,认真落实属地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认真贯彻执行新《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旅游景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篇:重大隐患项目档案(最终版)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制定本重大隐患及其防范措施。 1.2公司成立重大隐患及其防范措施编制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xxx 成员:xxx 职责:

识别重点部位及关健装置重大隐患,制定防范措施,负责各自部门岗位隐患排查整改纠正;教育培训演练。

1.3重大隐患释义,是指存在于各生产活动中的,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2、排查、控制及整改

2.1各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责任,在策划与实施阶段,均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性分析,排查、确定生产过程可能发生的重大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直接组织实施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排查,频次每周应不少于一次。

2.2各部门应采用科学、合理的重大隐患辨识方法,确认重大隐患。并要开展重大隐患安全评价,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档案。

重大隐患安全评价,应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隐患类别,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及严重强度,隐患整改措施及效果等。 2.3重大隐患排查纳入定期安全检查范畴,由各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整改要做到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2.4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组织进行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3、奖励与处罚

3.1对于在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2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力、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对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篇:XX镇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工作的实施方案

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省、市委强调要始终做好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关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在对全镇重大风险隐患进行初步梳理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要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对照习总书记1月2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工作部署与要求,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坚持战备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千方百计构筑“托底、守底、保底”的长效机制,确保我镇经济平稳运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工作目标

(一)主动防范。

加强动态监测,提高发现和识别风险隐患的能力,加强风险防范的项层设计,末雨绸缪,明确每个阶段风险管控的重点,把握住风险化解的时间窗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作为,防患于未然。

(二)系统应对。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将防范化解风险作为系统性工程进行战略谋划,从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体视角进行系统规划,事前加强风险的评估、预判和防范,事中加强风险的应对与处置,事后加强风险免疫和管理能力建设。

(三)标本兼治。

针对各类风险,既要从治标上化解风险,更要从治本上控制风险。坚持问题导向,立展抓常抓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守住底线。

坚持底线思维,抓早抓小,做到心中有数,不忽视任何一个风险,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充分估计风险发生最坏的可能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不犯颠覆性错误的底线。

三、重点领域

(一)公共安全方面。

重点对涉黑涉恶、邪教组织等重点群休及重点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对涉及民生的供水、供电等重点部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的安全防控设备进行检查,研究制定我镇重点部位公共安全防范行业标准。(责任单位:派出所、综治办)

(二)工贸行业方面。

进一步核查企业底数,切实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严格标准、真查实改,彻底整治和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派出所、安监站)

(三)交通安全方面。

加强乡村公路急弯坡、临水桥等重点路段隐患治理;深入开展我镇车辆安会专项动态管理;强化“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打击非法营运和营运车辆非法改装等行为。(责任单位:派出所、综治办)

(四)建筑施工方面。

积极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建设,强化企业对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建筑施工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安监站、城建办)

(五)食品安全方面。

对全镇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进行专项治理;建立和落实报备、监管等工作责任制,保障食品安全。(责任单位:食安办)

(六)消防安全方面。

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和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责任单位:执法中队)

(七)教育领域方面。

组织开展针对校内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危化品和易燃易爆品、校舍安全、校园安防、校园周边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化解。(责任单位:安监站、中心校)

(八)公共卫生安全方面。

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做好疫情应对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安监站、卫生院)

(九)网络舆情应对方面。

加大对敏感节点、敏感问题舆情问题的处置力度,要按照“确认事实,快速反应,妥善处理”总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启动公共安全與情应急响应机制,坚持积极正面引导,进行有针对性地解答,以正视听,有效引导涉及我镇的舆情信息,防止负面炒作。(责任单位派出所、综治办)

(十)生态环保领域风险。

主要包括水、大气、土壤生活垃圾焚烧等环境质量恶化风险,生态环境脆弱性风险,生态环境问题对经済发展、人民群众健康及社会稳定的影响和风险,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责任单位:安监办)

(十一)金融领域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担保链风险、合作社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和各类交易场所风险。(责任部门:派出所、财经办)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工作机制是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风险隐患排查机制。

坚持常态化全面的梳理排查风险隐患,制定排查工作制度,落实排査主体责任。要强化监督检査,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抽査、跟踪复查。建立重大风险隐患的要建立工作台账,持续做好跟踪复查。

(二)风险隐患评估机制。

构建风险隐患评估指标体系,对排査出的风险隐患,认真分析事件本身的危险性、相关利益群体、触发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程度等,科学开展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三)风险隐患预警机制。

对风险隐患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监控风险因素的变动趋势,研判风险状态。建立风险隐患预警等级体系,提高风险隐患预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前采取防控对策,防范风险的发生。

(四)风险隐患处置机制。

根据对风险隐患评估的等级,做好各方面的防范应对准备,制定相应的处置化解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同时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定期检查、常态化督查。

(五)重大风险隐患规避机制。

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中分散决策优势,发挥多元主体分担风险的优势,从经济和社会运行的制度安排上规避重大风险的形成,避免各方面风险不合理向系统传导,向政府积聚。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不同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的事宜,使风险排查常态化、风险识别具体化、风险评估精细化、风险防控长效化。

(二)明确防控责任。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把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责任都推给上面,更不能把责任都推到后面。

(三)抓好督导检查。

XX镇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査等方式,定期不定期深入到村到企业对风险隐患排查和防范处置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大协作、指导、监督和査处力度。

(四)严格追责问责。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化解的台账制度,发生风险事件的,要倒查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对未建章立制的,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检查、督查和风险评估的,未落实风险处置准备导致风险事件发生或使事态扩大的,都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篇: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备案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五、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五篇: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

第二章 隐患的报告及评估

第四条:生产单位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当地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司安委会、生产单位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五条:公司安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对经评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单位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六条:经评估确定生产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隐患管理小组。

第七条:隐患管理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援用品完好有效。

第三章 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公司安委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九条:公司工会组织督促、监督并协助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条:发现并评估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委会对生产单位签发《停工指令书》。

第十一条:接到《停工指令书》的生产单位必须立即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主持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单位,先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公司安委会验收合格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审查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报告后,由公司安委会签发《复工通知书》,各生产单位方能复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各生产单位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责令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对接到公司安委会《停工指令书》或有关执法部门《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外,公司将酌情对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不积极配合公司安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责令立即改正,酌情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所在地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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