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宁可复婚也不再婚

2023-03-12

第一篇:男人宁可复婚也不再婚

宁可站着做人,也不跪着教书(大全)

宁可站着做人,也不跪着教书

——读《给教师一生的建议》有感

大溪镇部渎小学陈灵军

当宁夏教师掌掴女孩连续二十几下,致使女孩的面庞越发“红光满面”的时候。

当广东教师将四岁女童双脚横空托起作360度转体运动,心理的满足已无法弥补女孩终身的残疾的时候。

当幼儿教师颜艳红无知地用双手揪起幼童双耳并将其悬浮于空中的时候,自己却还在那边偷笑的时候。

当越来越多的人将矛头指向中国的教育,并惊呼:“中国的教育到底怎么了?”“这一切都是教育的错”的时候,自己身为人民教师,又在做什么呢?

我终究只是一名教师,一名普通的人名教师,我太渺小,我太脆弱,我的声音太轻,我无力质问,我也无法回答如此沉重的时代大命题。但是,看了周成平老先生编纂的《给教师一生的建议》这本书,特别是其中的一节讲到“不跪着教书”的时候,一切又豁然开朗了。

有人把教师比作辛勤的园丁;有人把教师比作无私的春蚕;有人把教师比作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更有人把教师比作燃烧的蜡烛。相比于园丁的辛苦劳作,教师本身更像一朵绽放的鲜花;相比于春蚕的无私奉献,教师也在获取自己的人身价值;相比于工程师的塑造灵魂,教师的灵魂,谁去塑造?相比于燃烧着的蜡烛,教师都燃烧了,如何教书育人?其实,教师就是教师,有自己的喜怒哀乐,有自己的油盐酱醋,有自己的生活理想。教师就是一个“站直了”的人,一个大写的人,一个能够影响学生健康发展的人,一个永远让学生铭记在心并学习的人。

何为“不跪着教书”?不跪着教书,要求我们教师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尊严。“什么人都可以对教育指手画脚的时候,教育也就没有了尊严,也就必然地要走向落后。”这是出自南师大附中吴非教授的一句话。教育是一项复杂的事业,是一门科学,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对它说三道四的,作为从事这一职业的教师,我们要敢于对外界的一些不公平的言论“说不”,要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尊严。

如何“不跪着教书”?教师想要别人尊重自己,必须要懂得自尊,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具体可以从以下三点去做:

一、做一个有思想的“美丽”教师。

教师如果没有思想,那么,学校便只能培养出一批精神侏儒,只能培养驯服的思想奴隶。现在的教育教学活动已不再是单位的传授知识和训练技能,更多的是应该关注学生的精神世界和情感体验。只有教师的思想光明才能烛照出学生的精神灿烂,只有教师的情感高尚才能熏陶出学生的高尚情感。

二、做一个学识渊博的教师。

古人韩愈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传道”之前,教师必须有一定的知识积淀,这就要求教师多读书,任何教师都要有终身学习的意识。教师是天生的职业学习者,职业读书人。教师只有活到老学到老,才能一辈子“站直了”教书!

三、做一个有“智慧”的教师。

教师的“智慧”是指教育智慧,它不仅仅是教育的方法和技巧,更包含着教师的文化底蕴,学识水平,心性修养和教育追求。教师要以自己的智慧,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征服”学生,让学生打心眼儿里佩服老师。教师从这些方面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想“跪着”都难。

“想要学生成为站直了的人,教师就不能跪着教书。”这句话,回味良多。我想,终归有一天,我的人生墓志铭上能被人们刻下这么一行字:

“教师,用一生的时间和心血,浇灌出了一大批学生的彩虹人生。”

聊以此对联作为人生启示:前路漫漫,腰板哪堪几回折;峰回路转,青竹傲挺虐寒色。

第二篇:广州婚姻律师:如何处理复婚与再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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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律师:如何处理复婚与再婚的问题!

复婚与再婚的法律定义...................................02

(1) 复婚 (2) 再婚

如何办理复婚...........................................03 再婚该怎么办?..........................................03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04 离婚后复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 …………………………05 再婚能否作为剥夺婚姻共有财产的条件?...................05 (1) 摘要 (2) 案情与分析

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如何处理?…………………………………13 (1) 案情 (2) 评析 (3)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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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与再婚的法律定义

一、 复婚

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不同的是,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复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不是强迫的或他人的干涉,复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明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要进行审查,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发给复婚登记证,这时,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但是,如果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再婚

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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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复婚

复婚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复婚也是一种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产生与消除一样均须经过法定程序。婚姻法第 28 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按照《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 或调解书 )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这样,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经复婚登记,自行同居,既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再婚该怎么办? 复婚或再婚登记的都必须带离婚证。

对于再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有婚史者的离婚证就是第

(二)项规定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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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

离婚后又申请复婚,应按结婚的规定办理。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其效力,但必须经该出具离婚证的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与外国公民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调解书或判决书),须申请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二、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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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复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又同居,同居期间也不办理离婚手续,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麻烦。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如果未办理复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分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如果未办理复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况,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则产生相应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第二种,如果未办理复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未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则一般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再婚能否作为剥夺婚姻共有财产的条件?

【摘要】

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有同居内容并以再婚与否为条件剥夺女方的原婚姻共有财产部分的个人份额,这种协议是否有效?通过对协议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它表面上是离婚协议实际上是同居协议;通过对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出其财产处理条款是所附条件还未生效的赠与协议;通过对协议目的和效力的分析,可以得出它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此外从善良风俗的角度来分析,以财产和责任为要挟限制女方再婚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应当认定这种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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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分析】

翁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1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上载明:“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再婚婚前家庭财产都归男方一方拥有,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家庭财产……

5、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6、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翁某认为以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属无效条款,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套商品房,及解决女儿抚养问题。双方协商无果,翁某遂诉至本院。

对此案的处理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有效,双方协议自愿合法;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无效,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原告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对原告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是以其他方法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故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

这个案例非常的有意思。它表现在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由与婚姻自由的交叉融合。也就是说对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和婚姻自由权时到底需不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和干涉的问题。要理解并解决双方的争议,我们必须认真地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首先第一点,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双方于2008年6月1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了。这是分析本案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点,如何看待离婚协议的内容的问题。这份离婚协议其五点内容必须一一加以分析。离婚协议第一条自愿离婚没有争议。第二条存在着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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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这是一条什么规定,它有没有法律效力?从字面的意思看是男女双方虽然离了婚,但是仍然必须住在一起不离开这个家。这其实是一个同居协议,而不是离婚协议应有的内容。同居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契约。从我的婚姻法的实践看,法律不保护更不提倡这种协议。所以这一约定只对双方产生道德效力,而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可随时解除而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2)“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这一规定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它的法律效力如何?这必须逐字逐句的分析。“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它的意思是在女方未再婚前财产由同居协议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这种共有是时间附条件的,必须在男女任何一方再婚前,但是这句话有一个地方用词是不准确的,即“家庭财产”是指什么?此时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式离婚了,已经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了。也就是说此时双方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了,所谓的“家庭财产”其实是不存在的。考查当事人的意思,“离婚不离家”、“家庭财产”所要表达的是他们仍然愿意组成一个“家庭”,只不过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此时已经离婚),是一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是同居关系罢了。因此,此时的财产共有关系是一种基于协议的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基于法律的共有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必须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明晰财产权利,确定财产关系,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所以此时的这种共有关系其实是一种还未分割的按份共有关系,也就是说双方对以前的家庭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双方所具有的份额是确定的或即将必须确定的。因此这种共有是一种临时共有,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处理方式,离婚的男女双方此时应当立即确定财产份额进行财产分割,这样双方的权益才最终落到了实处,得到了法律的确定和保护。但是双方当事人又对此本应立即分割的临时按份共有财产进行了重新的约定,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财产共有关系。这样一来,双方共有这个待分割的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基础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婚姻家庭关系变成了同居关系,则其原来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也变为了一种简单的协议共有关系。不管男女双方当事人是约定共同所有还是按份所有,这种共有关系的基础已经不是婚姻关系了,而是一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样一份财产,在离婚前与离婚后其共有的法律关系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一点是必须要注意到的,否则很容易还以为他们只是离婚关系,所要处理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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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还是婚姻家庭共有财产。这是由于没有注意到一个根本的前提变化,那就是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或虽然分割却未实施分割,但并不意味着双方争议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恰恰相反,这同一份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一种协议共有财产。这是必须特别注意的。说双方争议的财产不是家庭财产还有一个证据,那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共有财产关系上加的一个时间前提,即“女方再婚前”,也就是说在女方再婚前,“家庭”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说明此处的“家庭”早已不是离婚前的那个“家庭”,离婚前的“家庭”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再婚前的“家庭”是事实婚姻的“家庭”,即同居关系所组成的家庭。在女方未再婚前,同居关系是予以保持的,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以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有的家庭财产共同构成了“女方再婚前的家庭财产”这一概念。所以第一种第二种意见都犯了这个错误。都以为处理的是未分割的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这是不对的,恰恰相反,这同一份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一种协议共有财产。这是必须特别注意的。

3)“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再婚婚前家庭财产都归男方一方拥有,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家庭财产……”这一约定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其法律效力如何?这是最关键的地方,也是二种意见的分歧点。从字面意义上看,这一约定很明显由二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女方再婚的情况,一部分是男方再婚的情况。这一约定其实是对同居关系解除附加的条件,也是对双方约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根据。按这一约定,如果出现了男女任何一方再婚的情况,那么同居关系就无法维持必须解散,否则也是违法无效的。在出现同居关系无法维持的条件时,就要对其约定的财产进行处理。按此文本含义来说就是:当女方再婚时,女方自愿将协议共有财产——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加离婚后再婚前的同居期间的经济收入归为男方所有;而当男方再婚时,男方的再婚婚前财产——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加离婚后再婚前的同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归男方所有,同时,又特别约定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财产。“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财产”这句话其实很拗口,其用语存在错误,如什么是“再婚后的妻子”,如果是复婚的话,当然可以说是再婚后的妻子,而如果不是复婚,原来的前妻嫁的是别人,那同居男女双方的关系根本不可能是夫妻关系,女方应当与别的男子是夫妻关系,所谓“妻子”一说根本是荒谬的。既然“妻子”是别人的妻子,那么所谓“共拥婚前家庭财产”一说就更离谱了。因此考察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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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是说,如果同居关系的女方与别人再婚,那么同居关系的女方不能再拥有协议约定的共有财产,而是归同居的男方所有,如果同居关系男方再婚也同样如此。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只要同居关系无法维持,不管是同居关系的男方再婚,还是同居关系的女方再婚,其协议共有的财产都必须归同居关系的男方所有,同居关系的女方都必须放弃所有权。这才是此协议的本来意思,也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地方。

此案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同居关系中的男方再婚还是女方再婚,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都归男方所有。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财产权自由处分的原则来说,同居关系女方这样处分本来属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女方的这种处分行为具体是一种什么法律行为呢?是交易还是赠与?从同居关系的男方来说,其据以得到同居关系女方的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这份协议,他并没有像商品合同关系一样支付对价,因此,这不是交易,而是一种赠与。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男方取得协议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这份协议,而这份协议是一种赠与的协议,并且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条件就是维持同居关系的存续。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女方在同居关系双方有一方再婚时将其的有的财产权赠与给同居关系的男方。这样的话,我们看一下附条件的赠与是否已经生效。答案是没有,同居关系双方没有任何一方再婚。同居关系的女方现在反悔,因此即使是同居关系男方因为共有关系而占有使用其共有财产,并不代表男方取得女方财产的所有权。

总之,此条规定是关于同居关系的女方有条件的将其所有的协议共有财产份额赠与给同居关系的男方,是一种附条件的财产赠与关系。但是所附条件没有出现,因此赠与并没有生效。

4)“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这一条规定表达的意思也很明确,但同样存在着一些错误。首先是“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这一规定没有实质意义,离婚后男女双方当然可再婚,否则的话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是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其次,“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这所谓的“必须搬出”是指搬出其共有的房屋,这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另外对子女的抚养及其抚养费的分担也作了规定。这才是离婚协议本应有的内容。对双方共有的房屋的处理是,当女方再婚时,女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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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此共有房屋,搬出即为不再居住在此房屋里,意思也很明确,同居关系结束了。那么所谓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这才开始由同居男女分别负担。这句话的意思也很明确,就是离婚后到双方任何一方再婚前的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其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是由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的,而不是由一方负担。这一约定也是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是同居协议才有的内容,而不是离婚协议的应有内容。与“离婚不离家”的约定联系起来,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女方再婚时,则子女由女方抚养,而抚养费是双方各负担一半。这一规定又是典型的离婚协议。因此,本规定是在离婚协议的内涵里加入了同居关系权利义务的约定。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以一份同居协议代替了离婚协议,使得离婚协议暂时无法即时生效,而要等到同居关系结束后,即女方再婚后,才实施离婚协议本应有的子女抚养义务及其抚养费的责任分担规定。这样一来,本来应当在离婚后就应当立即实施的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就变成了一种后义务,必须在同居关系结束后才开始实施。同居关系期间的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就先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开始实施。毫无疑问,这一句话所代表的意思是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抚养及其抚养费都是双方共同承担的,而只有在女方再婚后的同居关系结束时,才开始由离婚当事人的一方单独承担,即由女方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而抚养费是双方各负担一半。这从另外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份协议是一份同居关系协议,而不仅仅是离婚协议。

5)“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这一句话代表的涵义是什么?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同居关系的女方再婚,那么“离婚前房产”——也就是因为存在着同居协议本来应当进行分割而没有分割的原婚姻关系期间共有的房产——这份财产也就是同居关系协议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女方就自愿赠与男方所有。这是重复第3)句话,并且是有重点的重复,即特意地重复,强调男方对该财产的占有。这表明男方意图通过房屋及财产(并且不是他所有的房屋和财产,甚至包括同居期间的女方的经济收入在内)来控制女方的强烈意愿。

那么同居协议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这样的约定,究竟有无法律效力?从合同角度来说,合同除应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必须有一个合同目的合法的要件。合同目的违法,就是以合法形式——协议来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这样的合同或协议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的原则来说,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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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则民法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合法权利。因此,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这一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一协议是成立的。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特点,就是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超越了必要的范围和限度时,法律必须对其进行干涉和制约,这就是意思自治的限制问题。也就是说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超越了必要的限度,侵犯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原则和精神上时,就必须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和纠正。例如,民事代理是民事主体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受托人完全可以自由地代理委托人从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一般法律对委托代理是保护和支持的,这也是现代快节奏的社会所必需的,但是有些民事行为却不能适用代理,比如婚姻登记,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婚姻登记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履行。又例如协议当事人约定对赌,输者为奴隶,这样的约定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根本精神,当然是无效的。又例如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这个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这些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等。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民事行为可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合同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来分析,可以看出,同居关系的男方承担的义务十分有限,几乎没有,有的只是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支付本来就应在离婚时承担的一半抚养费的义务,而得到的权利却是十分的巨大,独享同居关系期间的协议共有财产;而同居关系的女方承担的义务却是无限的,只要是同居关系的任何一方再婚,就要将所有的财产给男方,且要搬出本来属于她的房产,独自抚养女儿且承担一半抚养费,而权利呢,几乎没有。这种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的协议违背了人之常情,失去了任何合理性的根基。很明显这是显失公平的,中间肯定存在着重大的误解。从合同的目的来分析,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张某的意图:首先是签定一个离婚协议,然而在离婚协议中却隐含着同居协议的内容,强加了同居的义务;其次巧妙地把本来属于女方翁某的财产(离婚时家庭财产本应分割给翁某应得的部分)变成同居协议共有财产,妄图以家庭财产的名义掩盖同居协议共有财产的事实,使本来很清楚的协议共有财产关系变成了界限模糊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第三,为了剥夺女方翁某的个人财产权利,以同居诱誀,以房产、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为要挟,订下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即无论同居关系的哪一方再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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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协议共有财产即归男方所有,因此,这是一份名为离婚协议实为同居协议、名为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实为同居协议共有财产关系、名为权利义务平等实为一方独享权利另一方独自承担义务的协议。因此其合同目的是违法的。依照《物权法》的精神,任何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和正当的理由,没有法律的规定和正当的理由是不能够取得物之所有权的。而作为同居关系的男方即张某取得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利的理由根据是强迫或暗中强迫同居关系的另一方即女方翁某必须遵守本来就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同居关系,以保持同居关系为条件或代价来限制女方翁某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再婚),则剥夺本应由女方翁某的所有的财产权利,这样一种行为是以合法形式(离婚且保持同居关系)掩盖非法目的(限制和剥夺翁某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本应当就在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这一协议是无效的,其取得财产权没有合法的理由和规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份表面上是离婚协议实质上是同居协议、表面上权利义务平等实质上剥夺翁某合法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

第三点,从善良风俗和民法的原则和精神来说,契约或协议必须体现或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当事人订立的这份离婚协议,其实是一份同居协议,而且是附加了不符合社会公德的条件,实质上是要求女方不得再婚,否则就剥夺其本来就应当得到的原婚姻家庭财产中的共有部分。而且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即使男方再婚,女方也依旧被剥夺分享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这样的协议根本就违背了人们的常理和常情,依照这样的规定,婚姻中的男方享有的权利和地位远远超过了他应得的部分且不必付出相应的代价或对价,违背了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也违背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在随时可能被剥夺财产权的情况下,女方当然不能自由地行使婚姻自主权。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剥夺女方的财产权利,以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直接干涉和限制了协议女方的婚姻自由权,如果纵容这样的协议广泛存在,那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保障妇女权益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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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这份离婚协议其实是一份维持同居关系的契约,其中对女方的财产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它所附的条件是同居关系的解除——同居双方当事人一方再婚,但是此条件并没有成就,也就是说赠与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同居关系的男方依据共有协议占有使用了女方的财产;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是赠与发生了法律效力,这份赠与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所附加的条件是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则和精神,同居关系的男方张某取得协议财产共有人翁某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合法根据和理由,张某的行为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善良风俗的角度来分析,以财产和责任为要挟限制女方再婚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因此其根本自始就没有效力。

因此翁某当然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

张某与王某1990年结婚。1998年事业单位房改时,夫妻二人商量各自从本单位购买一处住房。但按政策夫妻只能购买一处住房。为了多买一处住房,夫妻协商假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各自买到住房后,办理复婚手续。离婚后,张某从单位购买了一处住房,王某单位房改进度较慢,近一年才买到一处住房。当王某找张某复婚时,方知张某已于二个月前与他人结婚。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结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纠纷案。假离婚,即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共同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形式上看,当事人双方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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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自愿的,实质上隐藏着双方共谋共知的目的,办理机关当时是无法知道的。目的实现后,一旦不能按约定复婚,便会产生因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假离婚,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中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两个机关处理假离婚纠纷其程序不同。

【处理】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假离婚,如果当事人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该婚姻有效;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新婚姻业已确立,所以,要求复婚一方的申请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要求原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可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 经人民法院审理达成的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调解书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该婚姻有效;另一方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要驳回其复婚申请。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将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假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所以王某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是正确的。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各自均无配偶,所以,张某再婚是合法的。假离婚是欺骗法律也是欺骗自己的行为。切勿玩弄伎俩,游戏婚姻,否则,一旦产生不利后果,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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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宁可选择读书美文

麦考来是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一天,一个名叫梅丽斯的小女孩给住在伦敦的麦考来写了一封信:“亲爱的麦考来先生,请您告诉我,如果让您选择,您是愿意做一个威风八面的国王,还是一个可以读书的普通人?”

麦考来看了梅丽斯的来信后,当即给她写了一封回信:“可爱的梅丽斯,很高兴收到你的來信。我要告诉你,如果有人要我做威风八面的国王,一辈子都住在华丽无比的皇宫里,那里有偌大的花园、美味的菜肴、豪华舒适的大马车、穿不完的名贵衣服和成百上千的仆人,然而不能读书,那么,我绝不做这个国王。我宁愿做一个普通人,住在藏书很多的低矮房子里。

“梅丽斯,读书是比单纯的物质享受更快乐的事情,所以我宁可选择读书,也不愿意做不能读书的国王。希望你热爱读书,也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梅丽斯接到麦考来的回信后,非常开心,她把这封信拿给普雷斯顿市的一位作家看,这位作家把这个故事写在了自己的作品中,很快便广为传诵。

第四篇:复婚需要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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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需要哪些证件

我们知道复婚是需要办手续,也需要一些证件的,那么你们知道复婚需要哪些证件吗,关于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复婚需要哪些证件,就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相信看过下文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一定会对“复婚需要哪些证件”有所了解。

复婚的办理手续

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缴回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恢复其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办理复婚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外国公民或外国侨民复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外国公民: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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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相关法条规定:

《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法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复婚需要哪些证件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本网站进行律师咨询,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去本站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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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复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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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之后又复合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婚姻关系就会恢复。那么,复婚需要带什么证件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复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外国公民或外国侨民复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外国公民: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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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相关法条规定:

《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法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复婚,需要办理有效身份证件和必要证明材料,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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