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磊摔婴案谈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体系的构建

2023-01-03

一、案情回放以及对本案的反思

( 一) 案情回放

2013 年7 月23 日, 北京大兴区两名男子因停车问题与一名女子发生激烈争吵以及肢体冲突, 后其中一名男子因极度愤怒, 情绪难以自控, 冲至该女子携带的婴儿车前, 将车内二岁婴儿高举头顶并重重摔下, 造成该婴儿颅骨迸裂,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施暴男子称, 因打不过该女子, 就想拿购物车以及车内物品出气, 没有意识到购物车内是一名婴儿①。后经调查, 该男子名韩磊, 16 岁因盗窃自行车进入工读学校学习, 22 岁因盗窃汽车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监狱服刑期间, 因积极自修5 门自考课程获得减刑, 出狱时已年满38周岁。案发时, 他刚刚出狱9 个月。

在庭审过程中, 韩磊对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十分悔恨, 但是他始终辩称, 自己误认婴儿车为购物车, 误认车内婴儿为其他物品。是否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成了案件审理的焦点。由此可以推断, 本案存在两种可能, 一是韩磊的确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对犯罪对象有错误判断, 以为摔的只是普通物品而非婴儿, 如果构成事实认识错误, 将可能引发无罪或者他罪之刑事判罚结果; 二是韩磊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对犯罪对象有完整而准确的认知, 即明知自己摔的就是婴儿, 但由于在案发时无法压制内心的愤怒而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 进而实施暴行, 心理学上称这种行为现象为“瞬间思维狭窄②”。

无论是哪一种可能, 都充分体现了韩磊认知能力的严重欠缺。第一种可能体现了韩磊辨识和判断能力的严重欠缺; 第二种可能则体现了韩磊自我控制能力的严重欠缺。而无论哪种能力的缺乏, 对于认知层面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刑满释放人员 ( 简称刑释人员) , 都无法真正适应以及彻底复归社会。

最终, 法院认为韩磊不存在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对婴儿未发生误判。法庭认为, “从案发现场条件及尸检鉴定看, 被害人孙某某身高99 厘米, 案发时其坐在婴儿车中无任何遮挡, 虽案发时处于晚间, 但通过监控可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灯光及来往车辆车灯灯光, 最主要的是婴儿车停在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明车前很近的地方, 李明的车一直开着车灯, 婴儿车与韩磊所称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韩磊案发时戴眼镜, 作案时绕到婴儿车正面, 面对面将坐在车中的孙某某抓起后摔在地上。”根据以上犯罪事实, 韩磊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二) 对本案的反思

对于刑释人员而言, “出”监狱而“入”社会, 一出一入, 意义重大。回望本案, 有几点值得深思。一是韩磊在监狱服刑期间, 是否学会了如何有效的疏导自己的心理障碍 ( 体现在本案中为愤怒) 以及正确的控制自己的行为? 刑释人员出狱的心理健康标准是什么? 二是韩磊在出狱后, 作为刑释人员, 如果自身或者他人发现其出现严重心理障碍难以适应以及复归社会, 可以从哪些相关机构得到切实有效的帮助? 对于刑释人员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实施密切的心理监测和行为监测? 三是对于刑释人员是否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行为建议令”, 如禁止饮酒、禁止驾车、禁止出现在特定场所或接触特定人。本案中, 韩磊有酗酒的习惯, 在案发前大量饮酒正是导致其愤怒升级情绪失控的重要诱因。

韩磊16 岁起就在工读学校学习, 22 岁至38 岁在成人监狱中服刑, 脱离社会20 年。出狱后, 他积极主动地寻求工作机会, 进行自主创业, 与他人确立正常恋爱关系并谋求对方父母的同意认可, 体现了他在远离社会20 年后希望重新融入社会的情感诉求。但是一次冲动使一直以来的努力瞬间化为泡影。韩磊摔婴案的发生对所有刑释人员敲响了警钟。有资料显示,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前6 个月是极其重要的敏感期, 而9 至15 个月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高危期, 如能顺利度过这两个危险时期, 就能大大提高彻底复归社会的可能。在这段时期, 亲友的支持与帮助、社会的接纳与认可、自身的坚持与努力对于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都是十分关键的因素。而长期的监狱生活让韩磊不知道该如何去和他人正常的沟通, 尤其是如何去疏导自己的愤怒情绪。如果韩磊能够意识到自己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并在相关机构得到有效的帮助, 同时远离酒精刺激, 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悲剧就很可能不会发生。因此笔者认为, 构建以及完善刑释人员心理帮扶体系非常重要。

二、监狱心理矫治是构建以及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体系的重要前提

( 一) 监狱心理矫治的概念

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应当定义为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 由专职的心理矫治工作者 ( 包括具有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监狱干警以及社会专业技术人员) 通过心理学以及精神医学的专业理论和技术, 在积极探寻服刑犯的性格成因和心理问题的基础上, 运用有效的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分析与预测等手段, 帮助服刑犯认清和了解自我性格特点, 及时排解以及消除异常心理和反社会人格, 从心理和思想层面彻底消除服刑犯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性, 重塑良好人格的过程。

( 二) 监狱心理矫治与其他监狱心理帮扶手段的区别

监狱心理矫治与思想政治教育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后者不能代替前者。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加侧重于教育和指导, 习惯将一些道理和事例灌输给服刑犯, 服刑犯被动接受, 矫治效果往往不佳。而监狱心理矫治则是专业人员与专职监狱干警运用心理学和医学手段展开的包括对服刑犯的心理与行为的评估、诊断、矫正以及与此相关的再犯心理预测等在内的互动式矫治模式。此外, 监狱心理矫治还要与监狱心理改造、监狱心理健康教育等概念加以区别。

( 三) 监狱心理矫治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在监狱心理矫治的过程中, 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专业化原则。体现在人员专业化、设施专业化、方法手段专业化; 二是教育性原则。旨在帮助服刑人员认清自身的性格特点和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 三是个别化原则。体现在针对服刑犯的不同心理问题开展个性化的指导和矫治; 四是社会化原则。监狱心理矫治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以及帮助服刑犯重新融入社会。

( 四) 监狱心理矫治对于建立和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体系的重要意义

监狱心理矫治是刑释人员心理帮扶体系的主力。首先, 现阶段的刑释人员的心理帮扶工作存在空白和盲点, 没有一个特定的专门机构去承担此类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 属“真空脱管”状态。当前对此类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重心仍停留在监狱部门, 因此不断提升监狱心理矫治的工作水平是较为理性的现实选择。其次, 在工作目标方面, 监狱心理矫治与刑释人员心理帮扶体系十分契合。两者的最终目的是旨在帮助犯罪人重塑自我, 重新融入社会。因此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做到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再次, 监狱心理矫治的效果也决定了刑释人员复归社会的心理健康程度和融入程度。如果前一阶段监狱心理矫治的任务不能很好的完成, 就会极大的加重社区心理矫治的工作负担, 也错过了矫治的最佳时期, 甚至导致刑释人员在出狱后不久出现再犯、自杀等不良后果。

( 五) 监狱心理矫治的现状与展望

监狱心理矫治的现状堪忧。一是心理咨询师队伍专业化程度不够。为了让每一名服刑人员能切实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得到帮助, 需要一名有着受过正规训练的专业心理咨询师来帮助他们查找问题。现有的人员配置包括社会心理专家、监狱心理咨询师和监狱心理咨询员。社会心理专家的职能包括: 为干警和服刑人员授课、为具有心理疾病和严重心理问题及典型心理问题的罪犯进行心理咨询与诊疗、帮助提升监狱心理矫治的工作水平; 监狱心理咨询师和咨询员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国家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 前者的专业水平较高, 可开展服刑犯日常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心理知识普及和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培训以及建立和完善监狱心理咨询与矫治规章制度。但实际上, 在人员不足时, 后者除承担及时上报需要专业心理咨询及矫治罪犯名单等信息收集工作以外, 还要承担一定的心理矫治工作, 尤其在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尤甚。二是心理咨询设施相对匮乏。心理咨询并不是单单靠心理咨询师的询问就能得知来访者的所有内心状况, 有些文化程度较高的服刑人员, 在他们内心深处一些敏感性问题, 在没有相应的环境或人去触碰的时候, 是不会轻易显现的。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借助一些现代化的电子设备, 如测谎仪, 来了解和探寻他们内心中隐藏着的敏感问题。三是刑满释放前的评估体系不够健全。有些服刑人员内心隐藏较深, 进行出狱前的评估时, 只用一些简单的评估方法并不能揭示他们性格中所存在的严重的心理障碍。

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 一要加强对心理咨询师人员培训选报的严格管理, 对选报人员的岗位要有严格的要求和标准, 对培训后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是否从事心理咨询工作进行监督。对已持有资格证的心理咨询师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补充, 多开展座谈会, 与其他监狱进行经验交流。二要建立完善的监狱心理咨询与矫治规章制度, 建立罪犯心理档案, 对有心理问题的罪犯每月落实两次以上心理咨询并要对咨询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对顽固而危险的犯罪分子、惯犯、累犯建立预警机制, 并进行定期跟踪。三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诊断评估体系, 尤其是针对刑期将满的人员, 在基本的评估基础上, 对其精神状态、对社会的不满程度、是否能适应社会等加以进一步的准确评估。

三、扩大社区矫正职能是构建以及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体系的重要环节

( 一) 社区心理矫正的概念与现状分析

现阶段研究普遍将社区心理矫正的对象严格限定为“社区服刑人员③”, 均未将刑释人员列为社区心理矫治的工作对象。笔者认为, 社区心里矫正的对象应当包括刑释人员。现阶段对刑释人员的帮扶散见于社区帮扶、司法所帮扶、企业帮扶或者派出所帮扶的传统模式, 如提供就业机会、帮助安置、设立特殊人员帮扶基金、发放过渡性生活补助金等。但是这些做法对本案中的犯罪人韩磊收效甚微。韩磊在就业方面没有障碍, 甚至实现了自主创业, 并在创业失败时主动承担了大部分的亏损, 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 在恋爱交友方面, 更是得到了对方父母的认可, 即将组建家庭。他真正的问题出在心理层面———即在遇到外界强烈刺激时, 无法控制愤怒等极端情绪, 并且具有攻击性。我们看到, 无论是社区、派出所还是企业并不具备专业的心理咨询技术人员, 片面物质帮扶或浅层心理帮扶的做法忽视了对刑释人员实施科学系统的心理矫正的重要性。而对这项工作的长期忽视, 势必造成刑释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诸多问题。

( 二) 社区心理矫正对于建立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体系的重要意义

社区心理矫正是监狱心理矫治的工作延伸和正常过渡。两者构成刑释人员心理帮扶体系的最主要支撑。社区心理矫正能够检验与保障监狱心理矫治的实践效果。监狱心理矫治虽然贯穿服刑始终, 但社区心理矫正才是真正的试练场。社区心理矫正能够有效促进刑释人员复归社会。刑释人员通常被视为边缘人群, 为社会和主流人群所孤立, 在就业安置等方面普遍遭遇困难, 性格易自卑、敏感、孤僻、易怒, 因长期处于监禁与受管制的状态, 在出狱初期, 通常要经历一段低沉期。在重新融入社会之时, 如果异常心理和负面压力没有得到及时的疏导与化解, 一旦受到来自外界或他人的刺激, 负面情绪以及长期压抑的愤恨怨气等极端情绪会突然爆发, 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和损失。往往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刑满释放人员, 如惯偷、杀人犯、诈骗犯等, 在遭遇社会排斥时, 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 心态极易失衡。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 社会极端事件时有发生, 社会稳定需多管齐下、防范控制, 而处于脆弱敏感期的刑释人员正是需要防控的高危人群。就韩磊案而言, 有学者认为, “人在激情状态下, 情绪自控能力减弱, 犯罪嫌疑人当时处在一种短暂的、激烈的、爆发式的状态下, 在与人争吵后不能自控, 做出了自己无法预料后果的事情。犯罪嫌疑人处在特定的激情状态, 对于这种行为社会应及时予以谴责和打击”。也有学者认为, “社会要对潜在极端行为者进行心理疏导, 避免恶性事件再次发生”。④因此建立以及完善刑释人员心理帮扶体系同时具有较高的社会维稳价值。

( 三) 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职能机构的基本构想

应当适当扩大社区心理矫正的工作对象和职能, 不仅应当包括在社区内服刑的减刑、假释、缓刑等人员; 更应当涵盖那些生活在社区内, 由于遭遇了生活困境而导致情绪和心理产生障碍, 难以控制自身行为, 有危害社会之可能的虞犯, 如郑民生⑤; 以及刑满释放出狱, 一时难以适应社会产生就业等方面困难或出现严重心理障碍的刑释人员, 如韩磊。此举不但可以促进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设施和人员配置的高效利用, 而且提升了社会对此类人员的关注程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 配备专业的人员组织对上述三类人员进行心理辅导, 采取必要的心理咨询、行为训练等措施,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习惯。

此外, 设置行为建议令也是提升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体系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较之对社区内服刑犯所施加的禁止令不同, 对于刑释人员施加建议令实则是针对心理咨询诊疗结果所提出合理建议的一种手段。前者具有强制意义, 一旦违反则可能引发行政拘留、罚款、撤销缓刑等严重后果; 后者则是柔性司法的体现, 不具有强制意义, 但是在帮助刑释人员进一步了解自身的性格特征尤其是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 提高认知水平与防控失范与再犯之可能方面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如对易怒性格可以施加禁止饮酒建议令。本案中有证据表明, 韩磊出狱后长期酗酒, 在案发前短时间内的喝了1 斤白酒和7、8 瓶啤酒。酒精会使人处于兴奋状态, 容易产生愤怒情绪, 并且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韩磊与其亲属、朋友都知道韩喝了酒“脾气特别不好”, 但是都未对其饮酒加以适度提醒与控制, 为惨案发生埋下了伏笔。因此应在将刑释人员纳入社区心理矫治的基础上, 依据不同个体的心理咨询和诊疗结果, 提出具有预防性质的行为建议令, 提交给刑释者本人, 并且告知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亲属, 或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告知其他亲友等, 提请协助禁止刑释者的特定行为、接触特定环境、场所、特定人群、从事特定行业等。此举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刑释人员达到自控, 远离再犯泥淖。

摘要:通过深入剖析北京摔婴案中犯罪人韩磊的主观心理状态, 揭示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异常心理和情绪障碍是导致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我国现阶段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帮扶体系存在空白和盲区, 亟待补足。通过分析认为, 建立和完善这项工作的重点在于强化监狱心理矫治的效果、扩大社区心理矫治的工作范围以及设置社区心理矫正“行为建议令”。

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帮扶,监狱心理矫治,社区心理矫正

参考文献

[1] 马立骥, 董长青, 朱国强.大墙内心理问题探秘——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案例[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1 (5) :63.

[2] 应培礼.论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排斥[J].法学, 2014.

[3] 缪文海.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心理特征及心理矫治策略[J].公安法治研究, 201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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