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流程及须知

2022-08-22

第一篇:病历复印流程及须知

复印病历须知

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卫医发[2002]19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院为广大患者及家属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病历资料内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出院发票或出院证到综合楼三楼病案

室复印(复印病历时需收复印工本费)。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请提供患者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历复印授权委托书(其

余步骤1相同)。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请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同一户口本人员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请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历复印授权委托书及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请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患者授权委托书、出院证或住院出院发票复印件。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材料

及承办人员的工作证。

第二篇: 复印病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病理管理规定》要求,凡是在我院住院治疗并办理结帐手续,需要复印住院病历者,请在出院十个工作日后按照如下所示提供身份证明和法定材料到病案室复印办理手续。

一、患者复印、复制的内容

住院者、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记录。)

二、工作流程

1、住院期间病历

申请人向科室申请——科室通知医务科工作人员将病历送到病案室复印,申请人携带证件随同前往——复印后加盖病案专用章后交申请人带走;医务科工作人员将病历原件送还科室。

2、出院后病历

申请人须携带证件,接受接待工作人员耐心的询问、仔细核实患者所需复印的内容,进行有效证件的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复印件加盖我院病案室“复印专用章”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规定的并按资料复印收费标准交付复印工本费;对正在本院门诊就医的患者,可按门诊医师的要求提供该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的相关资料。

三、所需证件

1、患者申请、办理、本人身份证原件。

2、患者申请、代理人办理:患者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死亡患者(近亲属方可办理):死亡证明书(可以使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证明。

4、保险机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员身份证原件、患者或死亡患者亲属同意复印病历的证明材料。

5、权利机关(公检法):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或警官证、法官证、检察官证原件。

四、复印原则

1、复印病历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期间内办患者提供8小时病案复印服务:因临床工作紧急情况需要,经医务科同意后随时为临床提供复印服务。

2、必须在病案室复印才予以加盖印章,私自复印的病历不予盖章。

3、结帐当日不办理病历复印,如情况特殊需要复印的应尽早申请。病案室应当查验,凡属当日出院的病历,二个星期后可办理复印。

五、复印病历工本费10元,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

第三篇:病历复印须知

病历复印宣教材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摘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病历复印流程

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复印流程 1.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1.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1.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住院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体温单、护理记录; 4 .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同意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5 .复印/复制病历流程:

5.1 既往住院病历,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先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开单,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办理. 5.2 出院当天和五天内申请复印本次住院病历,申请人告知护士站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联系发送部工作人员传送病历,申请人携带规定的身份证明,先到医务科经审核后开单,再前往病案科住院病案室办理;

6.复印/复制病历收费标准:根据成本收取工本费 7.病案室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点: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综合楼二楼病案室 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0,国定假日除外。

第五篇:博爱医院病历复印流程

博爱医院患者出院病历复印须知

为了病案安全管理,减少医疗纠纷,更好的服务于患者,现将复印病历流程更改如下:

一、向病案科提出复印申请:

1、由于住院病历需要收集、质控、整理归档,故原则上七个工作日之内不提供复印服务。

2、患者办理出院时医护人员告知住院患者及家属需要复印病历在结账七个工作日后携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代理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结账发票、到病案科登记、复印病历。

3、 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仅限于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不对外复印,包括:病程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4、 医疗纠纷、公安、司法机关等需要复印运行病历的、原则上不予提供复印件,却因特殊情况提出申请、医务科批准方可复印客观部分病历。

5、出院病人的病历由病案科负责复印(复印结束后在病案中留下申请材料,以便核查)

6、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方可生效。

7、由于路途遥远,需要病案复印件邮寄的,到病案科提交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填写邮寄信息,交100元押金,病案科人员负责邮寄。

二、按规定交纳复印工本费10元,统一交到财务科住院收费处.

三、复印病历服务时间: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00-12: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2:30-5:30(节

假日除外),此流程于2016年6月3日开始执行 病案科预约电话0911-290-7182

医务科 质控办 病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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