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2022-07-18

第一篇: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第二篇: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流程

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 8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材料: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每次申请备案表均须提供备案申请函(需加盖公章),申请函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1;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一般情况下提供以下资料:电子口岸IC卡、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属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如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商加工设备”,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还需提供以下单证原件:公司章程、贸工局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新的财务报表。

2、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二)信用证项下

开证行盖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

(三)托收项下

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或承兑通知书(即D/P,D/A单)、进口合同。

(四)预付货款项下 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等单证。

注意事项:

1、在北京地区试点期间(参看《关于进一步简化北京地区进口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汇〔2005〕403号文),企业仅需办理“异地付汇”和“真实性审核”两类备案登记;

2、对于“真实性审核”类别的备案登记,企业还需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

3、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进口货物,或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该企业存储于保税监管区域的货物,在付汇时,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的规定,另行提供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

企业携带以上资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凭外汇局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资料:

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内容需打印,表样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2)等有效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

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

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

1、代理进口项下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

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原件及两套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

3、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三)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付汇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异地银行付汇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3、出具进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申请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领取),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单位名称、经营单位代码、预录入号、报关单号、进口日期、商品名称、HS编码、数量及单位、币种、单价、总价、海关监管方式简称、监管方式代码和经办人签字、日期等信息; (2)电子口岸IC卡;

(3)企业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需补制的报关单编号及预录入号、报关单丢失的事实、该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或核销的事实和公司公章)。

办理流程:

企业进口报关单遗失,若自进口报关之日1年以内,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若超过1年且未超过3年,进口企业首先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携带电子口岸IC卡、企业说明等资料前往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最后企业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4、办理差额核销报审(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不适用)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除提供办理正常核销报审业务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存在差额(包括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但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额占比不超过2%(含2%)的,企业可凭差额核销说明函(主要内容包括:差额数、合同号、差额原因和公司公章)、进口合同和其它核销凭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对于超过限额的,需按照业务情况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额核销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汇局内部逐级处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单位备案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法人卡、操作员卡);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统一为A4规格)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在北京海关制卡中心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每周四北京外汇管理部与北京海关在北京海关制卡中心联合办公)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2、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企业领单人员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2、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由IC卡操作员本人来办)

办理流程:

提示:企业第一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需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

1、出口单位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我外汇管理部提出领取核销单的份数,然后由本单位“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持上述材料(代领需提交单位授权证明)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3、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核销单情况为“退关”状态的界面(加盖公司章)[全额退关情况的提供]

3、要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提示: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是指:发生全额退关、出口单位终止经营等情况。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4、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5、出具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核销单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

3、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在外汇局出口科领取);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复印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出口报关单遗失,但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在1年以内的,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应直接调档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并加盖验讫章;

2、若自进出口报关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的,进出口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补办证明;外汇局核实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上签注外汇局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出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两联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核实后,将有经办签字并加盖“验讫章”的 “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表第三联退该单位用于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6、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5、《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对外承包出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提供核销单、报关单;

7、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8、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9、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0、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1、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2、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3、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4、 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5、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出口后,应及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交单;

2、出口单位交单5个工作日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网址:https://210.73.81.188:7003zlhx)进行出口收汇核销(首次核销前需到外汇局出口科开通),然后持打印的核销报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确认;无法在网上核销的业务,持规定的核销凭证及“出口收汇核销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核销手续;

3、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7、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一)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出口合同;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提供);

6、出口单位按照以下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出口科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表”上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核销备查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报告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出口科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在“备查查询”表上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8、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收汇过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合同执行中进行更改合同执行人;

2.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

3.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等情况造成出口人与收汇人不一致的情况。

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申请(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涉外收入申报单;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经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批准后可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

2、每笔境外收汇过户均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9、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申请书(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3、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4、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5、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进行网上交单并凭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签发《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10、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

申请材料: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合同终止执行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5)涉外收入申报单;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4)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

3、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4)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5)涉外收入申报单,

6)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

5)涉外收入申报单。

办理流程: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出口科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11、“关注企业”名单内的出口企业办理贸易结汇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

审核材料

1、出口企业的情况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针对上述说明应当提供的补充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关注企业”名单内的出口企业在办理贸易结汇时,银行要求外汇局核准的,出口企业应持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来审核。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12、企业网上核销指南

(1)出口收汇核销操作网址

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需登陆网站地址: https://210.73.81.188:7003zlhx

(2)登陆用户名:9位数的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密码:123456(第一次核销需要到外汇局开通用户,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提示一:

1、如在同一天中三种贸易方式核销方法都时,在全部核销单均已核销完毕后再点击蓝条中的“打印报表”,打印全部核销信息即可。

2、若同时需要核销一般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时,应先点击“全额收汇”的核销,再点击“加工贸易”的核销。

3、提交完成后的核销单视为已核销单据,外管局不给予删除。

提示二:

总量核销数据撮合有关情况的告知:

企业出口报关及收汇申报,均是企业行为,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项下的监管是对企业的贸易真实性监管,对企业正常的出口收汇的核销现在已由电子信息自动进行核对,由企业参与确认,仅对非正常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单证监管。

今后,外汇局的监管重心将由现场监管为主转移到非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的监管是依据企业在海关报关数据和在银行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企业在报关和银行国际收支申报必须如实申报,无讹,企业出口报关及收汇申报,报关、申报、数据撮合提交均是企业行为。

提示三:

1、出口发生特例问题需主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进行申报进行处理:差额(多收或少收);有依据的不能收汇;因收汇币种与报关币种不一致而产生的汇率差;

2、现阶段对境内收汇的数据无收汇信息,企业须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补录电子数据;

3、总量核销是将收汇总量核销每笔出口的核销单的报关总价金额,收汇多,余额进行企业认定自动留存;

4、企业可随时上网进入自己企业的“核销用户”内,对出口与收汇的撮合进行确认“提交”(即核销)。即可选择批量“提交”,也可选择总量“提交”。

5、企业必须注意:

1、收汇申报准确无误;

2、发现申报错误需提交银行证明到外汇局进行删除;

3、对出口逾期未核销的情况(蓝色的数据)应主动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报告处理。

提示四:

操作步骤:

一、连接上网(任何方法均可)

二、在“地址”中录入http://210.73.81.188:7003zlhx回车(注:全部小写)

三、看到“企业用户外汇核销网上填报系统”后,在“企业代码”中录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在“企业密码”中录入本系统登陆密码。(默认为123456,改过密码的以改过的为准)

四、点击“登陆”;

五、按不同情况点击:

1、“全额收汇”指全额收汇的核销单或平均每张核销单差额在“-500美圆”以下的核销。

2、“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和“来料深加工”的贸易方式的核销。

3、“不收汇样品”指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A”不收汇核销。

“全额收汇”的核销:

1、点击蓝条中的“全额收汇”

2、点击“请选择”

3、选择“报关币种”

4、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

5、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6、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7、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

8、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第一张表)

9、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

10、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

13、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第四项“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14、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第二张表)

“加工贸易”:

1、点击蓝条中的“加工贸易”

2、在“收汇金额占报关金额的比例”所对应的方框中填入加工费比例即:本次要提交的所有核销单的加工费总金额除以报关总金额得出的小数(最少保留两位小数)

3、选择“报关币种”

4、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

5、点击“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6、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7、点击“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

8、点击电脑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

9、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

10、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

13、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14、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电脑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

第三篇: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

第四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 2010年12日14日 问题1: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是否需要进行三个月的逐笔报告?

答: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不需接受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辅导期管理;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进口名录的,需要进入辅导期管理。

问题2:“租赁贸易”(贸易方式为1523)、“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为1500)和“租赁征税”(贸易方式为9800)三种贸易方式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

答:上述三种贸易方式在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项下,应选择“是”,纳入进口付汇核查管理。 问题3:没有货物报关入境的飞机油料款等,“是否核查”项下,勾选“是”还是“否”? 答:勾选“是”。

问题4: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进口付汇业务可否办理?

答:不能办理。现行外汇政策法规允许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和付汇银行可以不一致。

问题5:改革后,进口退汇具体操作与改革前一样吗?

1 答:单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进口单位应在收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与收汇信息,并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涉及资本项下的,按照资本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6:核销改革后,企业是否无需再持有电子口岸IC卡? 答:企业是否继续持有电子口岸IC卡应视海关和出口核销管理要求而定。另外,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二)规定,企业被列为C类企业后还需进行逐笔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问题7:货到汇款项下,企业凭一份报关单办理分次付汇,如客户付几次款后报关单遗失,到海关重新补办报关单,历史付汇记录如何确认?

答:企业应将补办的报关单注明“补办”字样,交由历史付汇银行,重新签注付汇信息,各银行应审核相关付汇核查凭证,并在签注时注明“补签”字样。在完整签注历史付汇记录的情况下,企业应注明“历史付汇记录已完整登记”的字样,出具由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一并交由银行进行后续付汇。

问题8:很多大集团企业的财务公司,为下属子公司付汇,可否办理? 是否需要外汇局批准?

答:由集团财务公司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作为主账户,各子公司开立外汇账户(或虚拟账户),作为子账户。当报关单经营单位为集团子公司,办理进口付汇时,财务公司将资金由主账户划转至对应子公

2 司的子账户,以子公司的名义办理购付汇,以子公司的名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加盖财务公司印章。该类情况的“集中付汇”无需外汇局批准。

问题9: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购买货物,再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区外企业,并由境内区外企业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的,原先办理此类业务时,境内区外企业需向区内企业提供经外汇局核注的电子底帐,改革后取消核销,企业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上述业务在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区内企业再向境外支付时,应凭《登记证》、合同或者协议、发票、相应的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境内区外企业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银行须在该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企业名称、付汇日期、金额。如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付汇时,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付汇银行,还应出具注明“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和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底账核注、结案证明。改革后,企业可以上述规定中的报关单复印件替代原有电子底帐。

问题10:海外代付对于企业核查产生什么影响?

答:在国际货物交易中,境内开证行根据进口单位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进口单位在海外代付款项到期归还代付款项时,存在付汇申报时间滞后的现象。由于到货和付汇数据不在同一核查期内,将影响总量核查结果。进口单位可在进口货物后,持相关材料,主动向外汇局说明付汇与进口到货偏离情况,外汇局可

3 根据企业主动报告的情况进行核实,剔除这一因素后,重新计算企业总量核查率。

问题11:在上一年四季度总量核查结束后,发生的对应上一年到货的付汇行为,无法参加总量核查,造成企业被纳入现场核查的,该笔货到付汇是否需要主动报告?需准备哪些报告材料?

答:进口单位采用延远期付汇方式对外付款的,可以在进口货物之后,持书面情况说明,提交进口合同或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打印出的合同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动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此类付汇与进口到货偏离情况。外汇局据此进行核实,剔除这一因素后,重新计算企业总量核查率。

问题12:如果进口单位有大量延期付汇或预付货款,同一季度到货金额和付汇金额无法匹配,是否都要去外管局主动报告?

答:进口单位可以主动报告,也可以在被外汇局列为现场核查企业时予以说明。

问题13:对于一笔合同项下分次支付、分批到货的业务,进口和付汇时间均有可能跨季度,是否应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再办理逐笔报告,如果是,是否会影响总量核查结果?

答:上述情况中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应按规定进行逐笔报告。其他情况下,如进口单位认为跨季度的业务会影响其总量核查结果,也可及时向外汇局主动报告的。

问题14:《进口付汇登记表》还有纸质的吗?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口单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

4 汇业务登记手续后,由外汇局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进口付汇登记表》。

问题15:取消逐笔核销后,企业纸质进口报关单和单证如何管理? 答:《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原件、《报告表》原件、《考核分类通知书》原件和《现场核查通知书》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五年备查。

问题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无法联系的进口单位”可以进行备查处理。请问“无法联系的进口单位”备查工作凭什么材料办理,备查留存哪些档案?

答:外汇局以公告、信函等方式无法联系进口单位的,应将信函退函等材料作为备查依据留存档案。

问题17: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外汇局对B类进口单位可以实施以下管理:„„..;问如何理解可以两字,预付货款等值5万美元审核保函是否由各外汇局规定?

答:“可以”是指外汇局有权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各外汇局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B类进口单位采取管理措施,“预付货款等值5万美元审核保函”这一措施不由各外汇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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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进出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第五篇:进口付汇流程:

1. 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 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局}

2.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件

4. 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办理“名录”时,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村存留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列入“名单”后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

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等级证书》

2. 付汇流程:

<一>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及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企业需备齐下材料:

1. 进口合同;

2. 发票;

3. 正本 报关单;

4. 提单;

5. 进口付汇核销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第二联;

7. 登记表第三联;

8. 进口证明(或有)第三联;

9. 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的凭证单据;

10. 委托代理协议(或有)

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后可直接至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二>对于已经在“名录”的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所需资料:(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合同,IC卡

(7)进口核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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