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2022-09-13

第一篇: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

(1)动火及动火的危险性

在化工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熬沥青、烘烤、喷灯等明火作业;凿水泥基础、打墙眼、开坡口、砂轮机打磨、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凡在禁火区内从事上述作业,都需要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落实安全动火措施。检修动火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检修动火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规定,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

(2)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定

化工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接、切割、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a.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m。

b.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c.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动火区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必须在允许含量以下。

d.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有适用的、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

e.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科室)申请,经防火、安技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禁火区。一般认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况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学物质的场所都应划为禁火区。一般而言,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

需要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禁火区内动火,应根据危险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根据危险等级确定相应的动火审批人,以确保动火的严肃性。

(3)动火的安全规定和措施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动火的安全规定。

a.动火作业的一般要求: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为此,动火时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按“动火证”的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二是检查和落实动火的安全措施。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还可将动火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离,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三是动火设备经清洗、置换后,必须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做动火分析。考虑到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及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等因素,留有一定的安全裕度,分析结果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0.5%;

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0.2%。

分析人员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方为有效。

四是分析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半小时以上或中间休息后再动火,需重作动火分析。

五是将动火现场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易燃和可燃物质(溶剂、润滑油、可燃废弃物等)清除干净。

动火地点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设有看火人员,必要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应到动火现场做好准备,并保证动火期间水源充足、不得中断。动火完毕,应确认余火熄灭,不会复燃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动火人员要有一定资格。动火作业应由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补焊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质的工人进行。“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动火人员到达动火地点时,需呈验“动火证”。

七是还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项,如在动火中如遇到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而造成可燃物质外泄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审批并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

焊割动火还必须同时符合焊接作业的有关规定。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5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高处动火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登高作业的安全规定。

罐内动火时还应同时遵守罐内作业的安全规定。

b.特殊动火作业的要求

油罐带油动火。当油罐内油品无法抽空,不得不带油动火时,除了上述动火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注意在油面以上不准带油动火。

补焊前先进行壁厚的测定,补焊处的壁厚应满足焊时不被烧穿的最小壁厚要求(一般应≥3mm)。根据测得的壁厚确定合适的焊接电流值,防止因电流过大而烧穿。

动火前用铅或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用钢板补焊。

油管带油动火的要求基本与上述要求相同。

带油动火补焊的危险性很大,只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才采用,除采取比一般动火更严格的安全措施外,还需选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施焊要稳、准、快。焊接过程中,监护人员、扑救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带压不置换动火。对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低压设备、容器、管道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在理论上是允许的,只要严格控制焊补设备内介质中的含氧量,不形成达到爆炸范围的含量。在正压条件下外泄的可燃气体只燃烧不爆炸,即点燃可燃气体、并保证稳定的燃烧,就可控制燃烧过程,不致发生爆炸。在实践上,已有企业带压安全补焊了大型煤气柜的成功先例,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必须采用带压不置换动火时,应注意一些关键问题:

补焊前和整个动火作业过程中,补焊设备或管道必须连续保持稳定的正压。一旦出现负压,空气进入焊补设备、管道,就将发生爆炸。

必须保证系统内的含氧量低于安全标准(一般规定除环氧乙烷外,可燃气体中含氧量不超过1%为安全标准)。即动火前和整个补焊作业中,都必须始终保持系统内含氧量≤1%。若含氧量超过此标准,应立即停止作业。

焊前先测定壁厚,裂缝处其他部位的最小壁厚应大于强度计算所需的最小壁厚,并能保证补焊时不被烧穿。否则不准补焊。

带压不置换动火的危险性极大,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第二篇: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作业区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

3、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4、灭火设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5、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作业区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限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

7、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

8、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第三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内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分工及防火管理等项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管理组织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管理。

三、定义与分级

(一)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5、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的生产区域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爆破物品进行爆破作业。

(二)易燃易爆区域

1、粉浆装置的干燥工段、包装工段、原粮净化工段。

2、成品库区、罐区、液体产品装车处。

3、厌氧反应器及沼气储柜、沼气管线。

4、蒸馏工段、暂储罐、成熟醪罐。

5、发酵大中罐区。

(三)用火作业的分级

1、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1)运行或开车、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2)各类易燃易爆区。

(3)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泵房。

(4)有毒物质装卸区。

(5)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管道。

(6)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7)散发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8)锅炉输煤皮带长廊。

(9)可燃固体的库区、堆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

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动火证的审批权限

1、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安全环保部检测分析签字,经生产技术部复查签字,最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检测分析签字,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最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

2 位检测分析签字,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二)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1、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办理,按动火等级要求逐级进行审批。

2、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在更换房间或楼层时必须分别、逐一的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进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3、动火证一式三份,安全环保部、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动火单位动火人各留一份存查,各级动火证保存期限为3个月。

(三)动火证的有限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证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2、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周时间。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汽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

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若使用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五)动火现场管理

1、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

3 证》;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大检修或一个车间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4、凡降为二级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用电工具、电器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可不办理用火证。

5、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汽等管线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气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经清晰、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为“特殊危险动火”管理。

8、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3米以内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9、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应大于5米,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距明火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气瓶要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气瓶外观状况要良好,要有防震圈、瓶帽,减压表要完好,不得在强烈阳光下暴晒,严禁倒置、横放。

10、电焊机要接地良好,焊把线、二次线要完整无损,电焊机线与电焊钳连接要牢固。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要符合要求,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11、在潮湿地点进行焊接作业时,操作台附近地面上要铺设橡胶等绝缘垫,详细检查电源线及有关部位,注意防止漏电。

12、在搬运焊机、检修焊机、改变极性时,必须切断电源;在推拉电闸时要戴手套,动作要快,站在侧面,以防电弧光灼伤脸部;安装或更换保险丝时,应由电工进行,焊工不能擅自进行更换。

13、电焊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电焊手套,穿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电焊机不能超负荷运转;电焊机接地线、零线和焊接工作回线不准接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电力、仪表保护套管以及设备上。

14、焊接发生故障时,应先停机,切断电源后方可检查修理,电气故障必须由电工修理。

15、电焊机要定期检查,二次电压不得过高,其范围应保持在60—80伏特,电焊机如有故障、电线破损、漏电或保险丝一再烧断,应停止应用,并通知电工检查修理。

16、动火完毕后,要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7、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超过3米时应架空铺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18、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线不应与气焊的气瓶交叉在一起。

19、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单位主管

5 领导、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主管副总必须到场进行确认和监护。

20、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管辖区单位指定行车路线,需安全环保部批准。

21、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原料及产品罐区。

22、在较大的检修现场,有大量的预制、组对等用火作业时,可设置“临时用火区”。

(1)临时动火区由检修单位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说明设置地点、范围、时限、安全条件、安全保证措施及负责人等。

(2)安全环保部接到检修单位申请书,要到现场详细审查,符合要求后,签发动火证。

(3)临时动火区应设在交通畅通、场地宽敞的地方,动火区域内不准有阴井、带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等危险因素。动火区域外15米范围内的阴井等排放口必须做好封闭。动火区域内不得搀杂其它作业。

(4)临时动火区应设一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临时动火区的防火管理工作。

(5)绝对禁止超出动火区界限无证动火。

(6)在临时动火区进行气焊(割)作业的气瓶应按安全距离集中设在用火区以外,并采取防晒措施。

(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设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1)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2)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3)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动火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反映。

(5)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全的用火作业。

(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3、监护人

(1)监护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2)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3)一个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动火,一个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监护人。

(5)大检修期间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3个动火点。

(6)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7 (7)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8)动火作业完成后,监护人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所在单位班长(值班长、工段长)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2)参与制定落实动火作业中的防火措施。

(3)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负责指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动火证。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分析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动火执行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执行本规定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各级审查批准人

(1)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2)确定是否需要用火分析,检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审检动火证的内容填写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注:风险识别及消减措施确认人在需确认项画“√”,在不需确认项画“×”。

第四篇: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 凡在营业中的酒店区域内进行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工程部人员或外来人员都必须要经过安全部批准,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2. 进行明火作业的人员在办理《动火证》时,必须出具职能部门颁发的电、气焊工资质证书。

3. 使用电、气焊、喷灯等明或作业项目时,必须要选择安全地点,并由安全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作业前要安排专人仔细检查周围环境,做好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动焊时,应彻底做好焊渣飘落途中的防护措施,防止飞火,氮气、乙炔气瓶要远离切割、焊接部位。

4. 电气焊操作前,应对焊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有毛病、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接工具,乙炔发生器的回火装置及胶皮管遇冷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者蒸气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敲打。

5.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接切割结束或者中途离开现场是,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定无余火复燃危险时、方可离开。在密闭场所动焊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复燃。 6.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7.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电线等接触。

8. 对盛过或者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容器或者设备,未经彻底清洗不得进行焊接。

9. 严禁有可燃物(蒸汽)气体的爆炸性场所切割或焊接。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按照有关规定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0. 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地点,要设专人看管、监护。

11. 如有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要先到甲方工程部办理《临时用电审批单》,查验电工资格证书,由甲方工程部人员现场确认,线路敷设是否符合用电规范要求,所用临用电线路能够满足用电负荷要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临时用电。

12.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通知甲方工程部,由甲方工程部专业电工将临时线路彻底拆除,不得留有线头、临时接线盒。 13. 凡动火的分管部门和个人,违反上述动火管理制度中的任何条款的公司内部人员部人则予以过失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则给以给予开除或追究其相应责任。若系外来施工单位,则对其单位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14.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时严禁动用明火。 15.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明火作业部门申请——安全部人员现场检查——审查操作人员资格及动焊设备——填写《动火证》——清理现场可燃物、配齐灭火器、做好防护措施——明火作业现场监护——动焊结束、清理现场、监护30分钟——去安全部办公室注销动火证,审批人复检。

2009年2月

第五篇:江苏印发“加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刻吸取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江苏省安监局提出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16〕132号

各市安监局:

为深刻吸取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据统计,企业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占事故总量的50%以上,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是因企业严重违规动火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的重要性,将动火作业管理作为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强力督导企业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持续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将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坚决遏制企业因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有效落实企业动火作业的主体责任 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动火作业的风险管控,扎实开展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严格动火作业许可票证管理,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一)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要求,结合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实际情况,高标准地修订和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发布执行。做到“三个明确”即企业必须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要求,明确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大、中企业的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等应以分厂、车间等为单位列出。企业要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杜绝擅自动火行为,凡是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或动火作业票证失效的,一律不得借领动火作业器具。

(二)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凡是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企业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三)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强化动火风险分析、依规检测检验、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到位。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要求“一票一录像”,动火作业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四)强化经营(储存)企业的动火管理。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必须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五)加强动火作业队伍建设。企业应当配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稳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及动火监管。

三、推动动火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服务

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从事动火作业服务的,企业负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的资质和执行相应动火作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企业不得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企业应当与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协助企业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制作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分析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质、监督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处置物资器材、实施动火作业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执行企业的动火作业许可制度,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后方可执行动火作业。 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等。

(一)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专业外包服务单位提供动火作业及监火服务的,必须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以及开展动火作业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

(二)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应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须全过程参与动火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与动火前检测分析,审查企业动火作业方案,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参与企业现场动火监护。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化工安全评价单位、化工行业协会(学会)、安全生产协会等。

(三)企业检维修队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组建检维修队伍,实施本单位的动火作业。企业组织的检维修队伍在配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的前提下可为其他企业提供动火作业及监火服务。

(四)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提供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实施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等服务的,应配备动火作业风险分析与动火管理技术力量。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可为高风险动火作业提供消防支援。

四、加强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各地应对企业执行《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苏安监〔2015〕203号)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于9月底前制定并下发本地区加强动火作业管控的实施方案。

(一)加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是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保证,是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途径。

(二)构建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平台。积极构建第三方机构服务平台,建立企业与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的沟通途径,指导双方明确职责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对企业动火作业的有效管理。

(三)强化动火作业的分类指导。加强企业的分类指导,针对企业不同的技术水平与生产规模,修订完善动火作业规章制度,掌握企业动火作业管理方式,制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加强动火作业的执法检查。将动火作业检查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经常性开展有针对性的明查暗访,严厉打击动火作业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严肃查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姚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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