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

2022-11-18

第一篇: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

“营改增”背景下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李卫杰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实施“营改增”,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但“营改增”的实施也将对部分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特别是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其税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17%,且税基的计算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若不经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其增值税税收负担将大幅提高。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两项具体的业务。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经营租赁的本质特点在于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而传统的经营租赁则以承租人的使用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将“融资”与“融物”结合了起来,更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合理的规划,以达到总体税负的最小化。具体到单个税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绝对税额和相对税额的降低。而相对税额的降低主要是在应纳税额总数无法降低的情况下,通过合理规划,实现应纳税额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最小化,体现货币的时间价值。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等政策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从销售额、进项税额、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来统筹考虑,以实现增值税税负的降低。

一、对销售额的筹划

1、不存在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其设立的程序不同,对其后续应税销售额的确定产生巨大影响。目前市场主要存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和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从事融资租赁服务业务两类企业。财税〔2013〕37号第三十三对于销售额做了一般性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于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来讲,政策对其销售额进行了特殊规定,而且对于该类企业,实施前后的政策差异较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实施“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确定营业额为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新旧政策最大的差异在于出租货物的购入价和增值税在确定销售额时能否扣减。

经过以上政策的分析,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其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差异很大,企业在计算时必须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在核算销售额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首先,在核算销售额时,减除的范围中已经不包含购买出租货物的购入价格和增值税,若盲目的扣除购入价格,少申报销售额,可能会存在稽查补税、滞纳金、罚款的风险。其次,对出租货物购入时原始凭证的获取必须合法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是确认销售额的基础,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将不得扣除。

2、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将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企业应避免因为自身核算的差异而造成税负的提高。此处的分别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企业的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其他应税服务分别核算,因为在“营改增”后,以上三项应税收入在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可能,分开核算便于企业考核自身经营业绩的同时,为规范税收核算和缴纳、税收筹划奠定了基础。二是对于“营改增”前后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分别核算,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将存在同一业务缴纳两种税的情形,分别核算更便于企业权衡不同税种的税负差异,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方法进行纳税。

二、进项税额的筹划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进项税额对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转变观念,适应从缴纳营业税到增值税后新的税收管理方式和企业的经营模式。在缴纳营业税时,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时,可以获取正规的发票,或者无法正规的发票时,在价格因素的驱使下也愿意购买,只要能正确核算营业额即可。而征收增值税后,严格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稽核制度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获取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了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必须确保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来源渠道和凭证本身的真实性。首先,有形动产租赁企业在购买用于出租的设备时,尽量从经营规模大、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购买。同时,购买设备必须支付的安装费和服务费等尽量纳入购买设备价款中,可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次,企业尽量将非主营业务外包或者成立专业的服务公司,如货物运输服务或者设备的售后保修服务在资产租赁公司为非主营业务,企业的运输业务,尽量外包给具有资质且能够开具正规发票的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以获取更大金额的进项税抵扣。第三,虽然增值税抵扣采用规范的认证和稽核制度,但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企业在获取销售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具有辨别真伪的能力,如果不能确定真伪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求助,避免取得非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产生新的税收风险。

三、税率选择的税收筹划

税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试点实施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标的物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了平衡税负,此部分经营租赁业务可以选择使用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纳税,也可以选择使用3%的征收率,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5%降低到3%,对于此类业务选择缴纳增值税明显有利。此处必须注意,政策中只明确了试点实施前购进的有行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对于融资租赁服务,不能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在试点实施前,无论是企业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还是经营租赁服务,如果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合同至到期,按照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小规模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试点实施后均需要按照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直至合同到期,到期后可选择使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此时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核算规范程度、购入设备或服务能否取得专用发票、主要客户对发票的核算要求、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等因素选择17%的适用税率或3%征收率。

案例:宏达资产租赁公司年营业额600万元,2013年7月1日购买设备A和设备B,设备A与光明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设备B与凯越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2013年8月2日购进设备C,属于定向为光明公司购入并计划于8月10与光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宏达资产租赁公司该如何选择缴纳的税种及税率。

解析:宏达公司年营业额600万元,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不同设备的收入分别核算。因设备A、B属于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2013年8月1日)前购买并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设备A属于融资租赁性质,试点前和试点后的租赁收入均需要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直至合同到期;设备B属于经营租赁,其租赁收入则有两种选择,试点实施后即可以继续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试点后选择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时选择缴纳增值税明显有利,因其计税依据是相同的。设备C是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后购买,购买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论其用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其租赁收入均应该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若宏达公司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则“营改增”后设备A、B都需要按照5%的税率继续缴纳营业税直至合同到期,此处需要注意,虽然设备B为经营租赁,但“营改增”后设备B的租赁收入不能选择使用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政策中列明只有一般纳税人的经营租赁行为可以选择使用;设备C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

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是鼓励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行业,或者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以实现宏观调控和政策的导向。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也是最常用的税收筹划措施。税收优惠方式通常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等方式,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尽量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减少应纳税额。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运用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处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而对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政策。对于该类企业,尽量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或者《融资租赁管理条例》等的规定,获得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门的批准,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定额减免政策的运用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录用新员工时,可优先录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以享受定额税收减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五、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筹划

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而获取的收益更多是体现在货币的时间价值上,实际上是获取了一批无息贷款。若从缴纳税款的总额来讲并无变化,只是体现在不同的筹划方案未来应纳税额导致现金流出量现值的差异。财税〔2013〕37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有形动产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的服务期一般较长,付款日期和付款金额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而付款日期和金额可以由双方自由商定。融资租赁企业购入设备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一次抵扣,而其销项税额需要根据每年的融资租赁收入与17%的增值税税率确定。假设某公司提供5年期的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总的融资租赁收入为500万元,现有两种收款方案,方案一为每年等额收款100万元,方案二5年分部收取5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80万元,折现率(通常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8%,则两种方案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分别为399.2万元和392.76万元,现金流量现值之和与税率的乘积就是销项税额。企业应该选择折现金额最低收款的方案。

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很多,不同税种采用的筹划方法也各不相同,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技术,都必须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实施,筹划方案也必须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另外,在实施税收筹划前,需要对企业所处行业、缴纳税种、税收征管要求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充分的研读,在掌握政策的前提下实施税收筹划,才能有效的降低整体税负,避免盲目的税收筹划方案导致筹划失败的风险。

第二篇:有形动产租赁税制论文[范文模版]

一、数据与方

法本文通过双倍差分模型(DID)通过两次差分来消除研究对象的事前差异,从而真正评估出政策的效果。此次税制改革采取分行业与分地区试点同时进行,这一方面使得试点行业的投资在试点前后产生差异,另一方面又使得同一时点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企业的投资产生差异。通过DID来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事前差异,以得到真正的效果。我们将试点地区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作为实验组,非试点地区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作为对照组,并根据“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步骤进行分组。样本选取深沪股市2008~2012年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应用Eviews6.0进行数据处理。

因变量:投资(Ii,t/Ki,t-1),本文用“固定资产原则、在建工程净值、工程物资”三项之和与期初固定资产净值的比值衡量当期新增投资。在稳健性检验中用现金流量表的期初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期初固定资产净值的比值作为因变量的替代变量。2.自变量:营改增政策变量(Ri,t*Ti,t):将转型改革的时间哑变量定义为(Ti,t):2012年取值1,2008~2011年取0;地区哑变量定义为(Ri,t):上海取1,除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其它地区取0。3.控制变量:本文还控制了以下变量:(1)规模(Sizei,t):以期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2)期初现金持有量(Cashi,t-1/Ki,t-1):用期初现金及等价物余额与期初固定资产净值的比计算,衡量现金流对企业投资的约束。(3)期初资产负债率(Debti,t-1/Asseti,t-1):用期初负债总额与期初资产总额的比计算,衡量负债融资约束,即资本结构对投资支出的影响。建如下双倍差分回归模型:根据豪斯曼检验结果,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使用截面加权的GLS进行估计,并根据交通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2008年为基年剔除通货膨胀,

二、结论与建议

本文实证检验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投资的影响,改革使试点企业的平均投资水平比未加入试点企业的平均投资水平在2012年之后明显下降。可以认为,此次税制改革抑制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的投资,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对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第一,适当调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的税率。此次改革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原先的3%上升到6%,税负的大幅度上升,直接导致企业税负加重,现金流减少,投资下降。第二,扩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该行业的外购项目非常少,内部的人力成本为其主要成本,而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都无法抵扣,直接导致税负加重,抑制投资。

第三篇:营改增之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DOC)

一、 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示例

(一)销售非自建老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销售200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5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购进原值4500万元,预征率5%。 【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

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

预征税额=(5550-4500)÷(1+5%)ⅹ5%=50万元 应纳税额=(5550-4500)÷(1+5%)ⅹ5%-50=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二大类“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9b栏“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不含税销售额52860000元;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入2640000元;第9列“合计销售额”填入52860000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填入2640000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填入55500000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填入10500000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如图1) 图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项目及栏次1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征13%税率税项目11%税率6%税率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6%征收率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4%征收率全部征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项目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预征率 %预征率 %预征率 %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123456789a9b10111213a13b13c1415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销项销项销项销项(应纳)税(应销售额(应纳)销售额(应纳)销售额额纳)税税额税额额2345678开具其他发票合计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价税合计扣除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含税(免税)销除项目本期实销项(应纳)税额售额际扣除金额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9=1+3+5+710=2+4+6+811=9+10————————————————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528600002640000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2860000——————————————————————55500000——————————45000000——————————10500000——————————500000————2640000————————

2、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在第5栏“5%征收率的项目”的相应栏次内填入相应数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第9b栏的金额,应为本期销售不动产价税合计额55500000元;第2列“期初余额”填入0;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原值45000000元;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应保证小于本期发生的销售额且小于应扣除金额,填入45000000元;第6列“期末余额”填入0。(如图2)

图2 项目及栏次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2本期发生额3本期应扣除金额4=2+3本期实际扣除金额5(5≤1且5≤4)期末余额6=4-5117%税率的项目11%税率的项目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5%征收率的项目3%征收率的项目免抵退税的项目免税的项目12345678 5550000004500000045000000450000000

3、将预征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0;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计算出的本期预征税额500000元;第3栏“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期初余额与本期发生额之和500000元,由于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元,因此本期发生的应抵减税额可全额抵减,第4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即填写500000元,第5栏“期末余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税额与实际抵减税额之差0(如图3)

图3:

序号抵减项目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应抵减税额3=1+2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3期末余额5=3-41234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0 500000 500000500000 0

4、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主表“一般项目”下的“本月数”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内填写本期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10000000元,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内填写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出的税额500000元,在本期没有其他应纳税额项目的前提下,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内等于第21栏500000,将预缴的税款金额500000元填入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在本期没有发生其他税款的情况下,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内填0(如图4)

图4: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四)免税销售额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免税劳务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应纳税额合计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①分次预缴税额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其中:欠缴税额(≥0)本期应补(退)税额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2+13-14-15+16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19=11-1820=17-1821222324=19+21-23252627=28+29+30+312829303132=24+25+26-2733=25+26-2734=24-28-2935363738=16+22+36-37100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00——

(二) 销售自建老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案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销售2003年购入的办公楼一栋,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预征率5%。 【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ⅹ5%, 应纳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ⅹ5%-预缴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

预征税额=1050÷(1+5%)ⅹ5%=50万元 应纳税额=1050÷(1+5%)ⅹ5%-50=0万元 【报表填写】

1、将本期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在第二大类“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9b栏“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0元;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第9列“合计销售额”填入10000000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填入10500000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0;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填入10500000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500000元。(如图1) 图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项目及栏次1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征13%税率税项目11%税率6%税率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6%征收率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4%征收率全部征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项目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预征率 %预征率 %预征率 %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退项目123456789a9b10111213a13b13c1415纳税检查调整销项销项销项销项(应纳)税(应销售额(应纳)销售额(应纳)销售额额纳)税税额税额额2345678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合计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价税合计扣除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含税(免税)销除项目本期实销项(应纳)税额售额际扣除金额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9=1+3+5+710=2+4+6+811=9+10————————————————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000000500000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000000——————————————————————10500000——————————0——————————10500000——————————500000————500000————————

2、将预征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0;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计算出的本期预征税额500000元;第3栏“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期初余额与本期发生额之和500000元,由于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元,因此本期发生的应抵减税额可全额抵减,第4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即填写500000元,第5栏“期末余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税额与实际抵减税额之差0(如图5)

图5:

序号抵减项目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应抵减税额3=1+2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3期末余额5=3-41234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0 500000 500000500000 0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主表“一般项目”下的“本月数”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内填写本期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10000000元,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内填写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出的税额500000元,在本期没有其他应纳税额项目的前提下,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内等于第21栏500000,将预缴的税款金额500000元填入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在本期没有发生其他税款的情况下,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内填0(如图3)

图3: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应税劳务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四)免税销售额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免税劳务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应纳税额合计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①分次预缴税额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其中:欠缴税额(≥0)本期应补(退)税额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2+13-14-15+16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19=11-1820=17-1821222324=19+21-23252627=28+29+30+312829303132=24+25+26-2733=25+26-2734=24-28-2935363738=16+22+36-37100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00——

第四篇:营改增-租赁公司的困惑

营改增的内容:

1.在售后回租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因此,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给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时,将承租方归还售后回租本金部分在缴纳营业税前也进行扣除。

2.而承租方如果按照《公告》规定,在“出售”资产时不征收增值税,那也就无法给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人在向承租人每期收取租金的时候,就会出现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局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融资租赁如何计税进行了如下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融资租赁如何计税进行了如下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的全面推行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针对政策的变化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争议,我们进行了分析。

新“差额计税”的变化

i. 对于融资租赁,营改增后已经不再使用差额征税的说法,而采用扣除价款的规定。扣除项目采用了有限列举的方法。实务中不会对扣除项目做扩大解释,仅限于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五大法定项目;

ii. 销售额的概念不同。原来销售额的概念是出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7号文把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扣除五大法定项目的余额做为销售额;

iii. 扣除项目减少。营业税和前期营改增试点的扣除项目是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的: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37号文将买价和运杂费删除,这是因为买价和运杂费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且只能以抵扣的方式处理。从效果上看取得专用发票和作为扣除项目没有实质性变化。

特殊行业扣除项目案例:根据37号文的有限列举扣除方式,对于比如车辆融资租赁企业,出租方承担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就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凭证

· 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境内借款利息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争议点:

(1)是否必须取得贷款金融机构开具的发票?

37号文明确境内借款利息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山东国税局营改增指引中,标明“经请示总局”,允许以银行利息单和利息结算单作为差额征税的凭证。我们建议若税务机关没有特殊规定,仍需按37号文规定取得发票,如有的信托融资公司就可以开具发票,也有一些小的商业银行也能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体谅”现实当中的事实,而不是将责任全推给融资租赁公司。

(2)向非金融企业借入资金的拆借利息能否扣除?

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没有特别约定应该可以扣除。

(3)保理利息(保理费)能否扣除?

实质上保理费也是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过程中的支出,应允许扣除。但应注意在开具发票时开票项目应为利息,若开具手续费或咨询项目发票则在扣除时存在风险。

· 关税、消费税:以完税凭证作为扣除依据;

· 安装费:原则上应以发票作为扣除依据。特别注意对于建安企业应取得建安发票,必须是在劳务发生地开具;

· 保险费:保险业发票。

疑惑依然待解

· 价款扣除规则

对于先期营改增试点地区,财税[2011]111号文在融资租赁价款扣除时强调的规则是:扣除费用金额不是直接扣除发票金额,是按扣除发票金额/(1+17%)对扣除项目按增值税计算方法进行模拟计算为“不含税收入”后扣除。

目前的37号文中没有明确是否要进行计算。部分税务机关理解可以延续之前的方法确定扣除基数,我们认为按原方法计算更为合理,同时建议执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 即征即退的税负基数

政策比较明确,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税负超3%即征即退;同时财税[2012]86号文明确: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作为税负基数的分母不是销售额,而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对于税负的计算,以常规理解是以月计算并确认即征即退税额。

售后回租的困局暂无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的有效性目前情况下得到普遍认可,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1)是按含本金部分开具发票,还是仅就利息开具发票

对售后回租,目前部分税务机关如上海、大连已明确要求按本息开具发票,这样操作产生的结果是需要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此为基础,税负超3%即征即退,但如其原本正常经营的税负率基本达不到3%,就会受到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价外费用的解释上认为就本息合计开具发票是有依据的,同时按本息纳税也有相应的推断,但是由于缺乏抵扣链条的延续,其本质的原则没有基础,尊重13号公告,只就利息开票,更应得到支持。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售后回租只有比照直租模式在全部交易流程中逐一开具发票,才能享受增值税税负超3%即征即退,如果仅按利息开票,则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开具利息发票缴纳营业税,我们认为这不符合融资租赁营改增的大趋势,不能因为形式上无法操作就放弃,甚至是倒退。

从行业发展来看,13号公告是融资租赁适用营业税情形下,为解决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中行业面临的“困境”,既让承租方得到了抵扣的利益,也让其融到了资。在营改增的今天,13号公告已失去意义,应予以废止流转税条款才可行,如假设承租方出售时开具专用发票,融资租回时再取得专用发票,未来一样可以抵扣,只是这个抵扣的利益要在时点上转化为融资之后了,有时间性方面的利益影响。

目前我们了解到,之前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仅就利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要求含本金开具发票之后,暂停了相应的业务或暂停了结算处理。

(2)企业所得税应不受影响

依13号公告,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营改增应没有改变相应的处理规则,对损益核算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承租人影响的仅仅是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减除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不受影响。

但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本金所体现的增值税款,承租方可以抵扣,将真正的减少承租方的现金流支出,带来的是承租方增值税的节约。承租方因此得到两次抵扣的机会,但并不能说违规,只能说融资租赁企业为承担方抵扣“买单”了,至于超3%返还,这是国家的财税政策使然,也可以认为国家承担超3%的部分的成本。融资租赁企业也不应因开具了含本金的发票就需要作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这只是增值税的串接,对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影响。

第五篇:房屋租赁合同(营改增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具体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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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书编号: 或租赁、买卖合同编号(名称): 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租

用于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或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不含税)标准: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不含税)总计:人民币 元整(¥: );增值税 元(大写: 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 元。 租金支付日期: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租赁期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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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后,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如无,则注明“无”)。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或折抵乙方应当支付的租金。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 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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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 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月的。 2.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 。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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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①提交 法院进行诉讼;②由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示:管辖条款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无论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均应选择与甲方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选择仲裁方式,机构名称必须准确,符合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法人工商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甲方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至乙方,乙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乙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乙方退还的原不合格增值税发票的原件,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至乙方,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二)甲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甲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甲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三)甲方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应同时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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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在送达乙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甲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乙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如因甲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保证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是甲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并承诺其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由于甲方未按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开具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当赔偿损失,且不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六)由于乙方取得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金的,乙方有权暂不支付不能抵扣税金款项。认证抵扣税金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七)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甲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甲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乙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甲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 合同双方同主体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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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文”)

(提示:如签约栏单独成页或空白留存,请标注“此页无正文”或“以下无第 7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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