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学习感想

2022-08-06

第一篇:虚开发票学习感想

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立案追诉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相关规定]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篇: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例分析

8-1

某市多户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偷税案

本案特点:针对生产性用废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以资金核查为切入点,通过耐心细致的取证,理清隐密的资金流,找到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关键环节,并围绕关键环节开展调查取证,最终查实企业的违法行为,使案件成功告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收到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S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H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某市多家企业大量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重大案情报告。总局领导和总局稽查局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该市涉案企业进行彻底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涉案企业共13户,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户企业中,11户为化纤企业,2户为纸制品企业;有1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有3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过亿元。涉案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料为废塑料、废塑料瓶片。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收集静态资料,仔细寻找线索。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涉案企业情况表,检查人员全面收集涉案企业的静态资料,了解其纳税申报、领购发票及业务经营情况,同时对涉案企业进行税负分析,发现涉案企业的税负率均较低。

2.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一是针对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成立专案组,分设13个小组,分别负责13个涉税企业的具体检查工作;二是集中力量,突击调取企业账证资料;三是运用查账软件及时采集电脑记账企业的电子数据;四是对企业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五是突击盘点企业存货;六是检查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七是对企业账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八是外调取证。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

2006年6月9日,专案组统一部署,13个小组同时行动,对涉案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分别从13户涉案企业的经理室、财务科、供销科、仓库等地,依法调取了179本账册,856本记账凭证,4700余份进货发票抵扣凭证。

2.技术查账

专案组运用查账软件采集了部分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过千万元)的电子财务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企业产成品、往来账等科目存在异常情况。根据此线索,专案组对个别企业的存货进行了现场盘点,取得了企业的账外账记录、现金收据等资料,查实3家企业利用“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

3.询问调查

在调取资料的同时,专案组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所有被询问人只承认本企业与河南企业之间是正常的货物交易。针对此情形,专案组人员及时研究调整了询问策略:针对不同涉案人员的工作分工,结合案情制定相应的询问方案。专案组有针对性的询问,终于使4户涉税金额较小的企业承认了通过王某等“中间人”以支付手续费和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违法事实,案件取得突破。

4.核查资金

由于“中间人”在逃,另9户企业涉案人员不配合,且涉案企业又均为生产性企业,从账务处理来看,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涉及的原材料均已投入生产,难以通过库存盘点核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因此,专案组再次调整检查方案,决定对资金流进行核查,通过资金流理清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关键环节。专案组根据案发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王某等5个“中间人”的6张信用卡卡号,立即对企业资金情况展开调查。专案组成员在市区10多家银行数万份银行凭证中找到了这些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及交易凭证,并根据资金支付记录,统计制作了收款方名单一览表。检查人员将收款方名单与涉案企业员工花名册逐一核对,发现中间人王某将资金转入涉案企业员工卞某等人的个人信用卡,资金转入即被取走。鉴于这是虚开发票回流资金的重要特征,检查人员立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在事实面前,9户企业的相关人员承认了违法事实:涉案企业为了从陆某设立的河南两家公司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先将购货款汇入陆某在河南的两家公司,陆某收到款后,按开票金额0.3%~0.35%的比例扣除开票费用, 然后将余款以支付工资等名义存入河南22人的个人信用卡,再提取现金集中汇入王某等5 个“中间人”的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并将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邮寄给王某等“中间人”。接着,中间人通过提现或卡转卡的方式将资金转回到涉案企业员工的个人信用卡上,并将发票交给涉案企业,涉案企业员工卞某等人再提取现金交公司财务记账。根据这条完整的资金链,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

5.协查取证

7月15日,专案组赴河南,在案发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配合下完成了部分取证工作。案发地国家税务稽查局根据陆某等相关人员承认虚开发票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对河南两家公司涉税案进行了定性,并出具了河南两家公司向该市13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证明。

6.固定证据

根据询问调查情况,检查人员认真疏理案件资料,同时对涉案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过程、领用的主要原材料、产品出入库等情况都进行了调查,并提取、固定了相关证据,证实了13家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首先是涉案人员不配合,专案组的询问调查工作多次受阻;其次是“中间人”失踪,取证一度陷入困境;再次是资金往来核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检查人员经过多方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成功查办了此案。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3户涉案企业虚构货物购进业务,并利用“中间人”个人信用卡支付手续费、回流资金,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167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65.24万元;其中3户企业采取账外经营方式隐瞒销售收入484.06万元,少缴增值税82.29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8.6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

(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13户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税款和其中3户企业进行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均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947.53万元、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共131.61万元外,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2.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 13户涉案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均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用废企业直接在社会上组织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发票抵扣税款。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一些纳税意识淡薄的用废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为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开票企业采取真票虚开的方式,并在货款结算中通过个人信用卡支付手续费、回流资金,增加了税务机关检查的难度。本案中,用废企业为生产性企业,原材料使用情况难以核实,货流证据无法取得。在对货物和发票的检查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调整到资金流这一关键点上,通过核查资金流向理清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流程,并围绕资金流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案情水落石出。从本案的查处来看,在虚开发票案的查处中,细致追查资金流向,紧紧围绕资金流向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是查明涉税违法事实的有效手段。

(二)工作建议 加强对用废企业的税收监控与管理。建议税务管理部门将辖区内的用废大户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从“废料占比率、警戒折率、销售用废率、警戒税负率、平均售价、能耗率”等六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税源监控,定期进行评估分析,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进行投入与产出分析以及税负率的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思考题

1.你认为当前虚开废旧物质发票的企业、接受虚开的企业以及中间人还有哪些作案手段?

2.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的权利,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却受到跨地区银行信息查询不便的影响,你认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办法?

考试练习题

1.对为他人无货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2. 某企业在不清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来源于第三方虚开的发票,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后,从实际销货方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这种做法合法吗?依据是什么?

8-2

某团伙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针对涉及的两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虚构物流和资金流,并采取异地设立存款账户,形成资金回流渠道的作案特点,通过发票协查、进销额比对等方法发现其疑点问题,并适时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紧密协作,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最终查清案情。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6月23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X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Y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倒卖废旧物资发票。经初步核实,稽查局认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随即决定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X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1999年8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俞某,注册资本56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废旧有色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纸板回收、加工、销售。为增值税C级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2006年1月1日-6月30日。2005年8月-2006年7月领购十万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12本、无结存,领购百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560本、结存60本。2005年7-12月申报废旧物资免税销售收入674万元,2006年1-6月申报废旧物资免税销售收入10651万元。

2.Y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2006年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56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纸板回收、加工、销售。2006年6-8月领购十万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本、结存1本,领购百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450本、结存200本。2006年6-7月申报废旧物资免税销售收入1759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由于涉及“一案两户”,检查组拟订的检查思路是突击检查、先难后易、逐个击破。

1.对X公司先实地了解情况,掌握相关人员、场地、经营活动等信息,再调取账簿凭证和发票分析判断,找出疑点,取得突破之后,采取措施固定证据。

2. Y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006年1月前就是X公司的股东之一,后自己另立门户。专案组决定先不对Y该公司实施检查,而是严格保密,待时机成熟,再采取措施。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检查,发现疑点

2006年7月17日上午,检查组对X公司实地检查。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账本凭证和资料,初步发现以下疑点:

(1)涉嫌虚假购进。公司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369份、金额368万元,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票查询,开票单位与发票购买单位不一致,,进项普通发票涉嫌虚假。

(2)废旧物资进出数额极不平衡。公司账面反映2006年1-5月共购进废旧物资1519万元,开出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8356万元,涉嫌虚构销售业务。

(3)涉嫌运费发票不实。公司2006年1-5月共取得货物运输发票24份,金额118万元,在发票号码、开票单位、填写笔迹等方面存在明显疑点。

(4)存有违规发票。公司存有河北邢台R金属回收公司开给X公司主要业务单位泰州市N冶金机械设备厂的两份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金额151万元,涉嫌倒卖发票。

(5)涉嫌做假账。检查过程中取得X公司会计周某2006年2月18日写给俞某某的便条,称“账已按国家要求做,能做到假戏真唱。但本月开出的发票过多,收购发票不能满足做账需要”。

2.联合查办,形成证据链,确定案件事实

稽查局分析认为案情重大,而税务行政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取得直接证据,需尽快请公安介入。7月18日上午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疑点分析,认为虚开发票的可能性极大,遂决定成立联合办案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并于第二天统一行动。

2006年7月19日上午,检查组电话联系俞某,告知其有部分涉及具体业务的情况需要落实,要求他和有关人员不要离开公司。随即3名便衣警察同检查组一道来到X公司经营地。待涉案人员到齐后,公安人员亮明身份,出示刑拘证和搜查证,一举抓获X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主办会计周某、业务经理金某、业务员王某等犯罪嫌疑人4人,并在现场取得了资金走账记录本和部分回款单等关键证据。经过检查组的努力,到晚上10点,4名犯罪嫌疑人在大量证据面前,终于承认了组织实施和参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犯罪活动。据交代,4名犯罪嫌疑人以X公司之名,2005年7月-2006年6月向安徽、江苏、浙江、山西四省的19个地市28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5份,合计金额1.88亿元,涉及增值税税款1880万元,获赃款60余万元,并交代了X公司北方点的卖票中间人李某和景某等2名同案人员。

2006年7月28-31日,检查组一行6人前往阜阳市和亳州市,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景某抓获。李某交代由他负责介绍X公司向阜阳市J铸造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3份,合计金额2990万元,在X公司获卖票赃款5万余元;介绍Y公司向阜阳市J铸造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2份,合计金额1499万元。景某交代其与涡阳县P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向江苏Q金属制品总厂等11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89份,合计金额6553万元,从X公司分得卖票赃款6.6万元,与Y公司按卖票款额的40%分赃。

2006年8月16日上午,检查组在决定对Y公司收网,并迅速集结税务、公安人员在不通知Y公司的情况下前往其办公地点。检查人员进入Y公司办公室时,发现有两人正埋头填开收购发票。检查人员告知国税稽查局到该公司查账,并询问其经理是否在场,两人称经理到市里办事去了,并打电话让他回来。该公司经理刘某打的回来刚进门公安人员即向他出示了搜查证。根据现场掌握的无货开具收购发票的证据,检查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Y公司出纳范某、业务员施某实施刑事拘留。到下午6点,3名犯罪嫌疑人在铁的证据面前,承认了组织实施和参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据3人供述,Y公司2006年6-7月间,先后向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的4个地市的4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5份,合计金额1759万元,涉及增值税税款175.9万元,刘某某等获赃款7.6万元。

2006年8月31日,Y公司另一犯罪嫌疑人杨某(主办会计)在合肥市被抓获归案。2006年8月25日和9月5日,某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批准分别对俞某、刘某等9人实施逮捕或监视居住。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在协查取证过程中,因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协查不能通过金税工程进行电子协查,只能是纸质协查,存在回函不及时的问题,影响了办案的进度。后在总局稽查局的协调和支持下,各受票地税务机关全部出具了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已实际抵扣证明,成为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以犯罪嫌疑人俞某、刘某为首,犯罪嫌疑人金某、周某等8人参与,形成有组织、有分工的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团伙,该团伙在2005年7月-2006年6月间,虚开十万元版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60份,虚开金额2.056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56万元。其中:X公司向安徽、江苏、浙江、山西四省的19个地市的28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5份,合计金额1.88亿元;Y公司向安徽、江苏、浙江三省的4个地市的4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5份,合计金额1759万元。具体作案手段有以下几种形式:

1.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免税资格。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俞某等人收购了注册资本3万元的X公司。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X公司通过某咨询公司两次虚报注册资本至560万元,以达到领取、虚开十万元版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目的。2006年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某工商代理公司将Y公司注册资本虚报到560万元,并采取买通其它废品收购点的手段,应付国税局的资格核查,以达到领取、虚开大额发票和取得免税资格的目的。

2.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为了掩盖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犯罪行为,俞某、刘某等人策划实施虚假的废旧物资购进业务,领购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1010本,为自己虚开872本。同时X公司非法取得370份假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做为购进凭证,制造有真实废旧物资购进的假象。

3.异地设立存款账户,形成资金回流渠道。开票方和受票方为制造真实的资金流以掩盖其虚开问题,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后,由受票方用银行汇票把“货款”汇到X公司和Y公司的账上,俞某、刘某随即提出现金,再打回受票方个人银行卡上。同时在阜阳、利辛、江苏泰州和南京等受票集中地虚设两公司“办事处”,并以办事处的名义在当地开设银行存款账户,让受票方采取自转自提的手法编造货物销售的资金流。

4.伪造货物销售合同,用假运输发票入账。如X公司与南京K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签定常年供货合同,用25份假安徽省某市公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反映运费支出118万元。Y公司也与4家受票单位签订虚假供销合同,用假运输发票入账。

5.团伙分工,构成虚开发票体系。X公司、Y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在如何虚构购销业务物流和资金流方面有一定作案经验,作案后如何分赃也有严格的内部规定。在阜阳市和亳州市的所属县(区)及江苏的南京、泰州和浙江遂昌等地,该团伙均有固定的售票联系中间人。

(二)处理结果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依法取消X公司和Y公司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分别没收X公司非法所得60万元,Y公司非法所得7.6万元;对X、Y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导致受票单位未缴、少缴税款,分别处以一倍的罚款,即对X公司罚款2732万元、对Y公司罚款67.7万元。

3. 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7年7月24日,被告人俞某、刘某、李某、景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追缴犯罪所得;被告人金某等6人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至15年,并处罚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 查办案件,要体现一个“快”字

本案从接到举报到安排检查、税警联合办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全过程,快字当头。尤其从入户检查到刑拘主要犯罪嫌疑人只有3天时间。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上,采取同时办案、同时取证、交换证据的方式,使双方优势得到互补,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2.加强对物资回收企业的管理,应体现一个“严”字

税务机关应重视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特别加强对收购凭证的管理,在版面和数量是严格控制,把住收购关,一旦虚开,账面就无法“自圆其说”,一查就会露馅。本案涉税两公司开出金额远远大于购进金额,成为案件取得突破的线索和证据之一。

3.提高行业稽查能力,需体现一个“专”字

本案的检查人员近年来先后检查多家物回企业,对物回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购销渠道、废旧物资种类、物流方向等方面有一定了解,较为熟悉其行业特点。本案中检查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简单交流,就发现了诸如经营规模不配比、人员不配比等疑点和不正常的地方,在第一时间对案件的性质有了准确的判断。

(二)工作建议

建议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日常税收管理,强化实时监控。针对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存在自行开具和适时比对不畅的实际情况,一方面要加强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资格审核,按照其经营规模确定发票版本,确保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的版本相匹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此类企业反常情况的监控,如本案涉案的两家公司存在的销售额急剧增长、销售对象非正规企业、账面反映的废旧物资先出后进、进小出大,白条入账等都应引起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的重视。建议对物回企业比照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合实际设臵一些涉税参数指标和警戒指标,有针对性地收集其基础信息资料和行业特点情况,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稽查其销售发票并予以稽查比对,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思考题

1.如何加强对物回免税企业的税收管理?

2.如何防范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案件的发生? 考试练习题

1.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向他人无货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怎样处理?

2. 使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什么时候才能开具发票?

8-3

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特点: 税务机关联合公安部门对被查单位采取内查外调的方式,重点对其经营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予以核实,查清了其利用该地区汽车经营行业“潜规则”而产生的“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行为。同时以查处的案件为契机,对该地汽车行业的税收环境予以了针对性的治理整顿,达到“检查一户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目的,较好地发挥了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5月初,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S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S公司2005年9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同年1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林某,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汽车、钢材、建材、化工产品、汽车零部件和塑料制品加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对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分析

2006年5月10日上午,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从CTAIS系统中调取S公司涉税资料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经营情况及纳税申报异常2006年1月至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155.80万元,累计缴纳增值税0.65万元,做为工业加工企业,在短时间内产值已达千万元,但税负率极低。2005年9至11月S公司又连续3个月收入申报为零,到2005年12月申报销售收入2.06万元,但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却达39.40万元,与其50万元的注册资本不相匹配。2006年1至4月,S公司申报销售收入1153.8万元,但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只有0.65万元,税负率仅为0.06%。通过以上分析,S公司存在重大涉税疑点。

2.对当地汽车市场发票管理状况的分析

该市是D汽车公司所在地。该汽车公司主产D系列商用车。车价因类型不同,价格在数万元到数十余万元之间。近年来,由于受市场及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影响,D商用车的出厂价与市场零售价形成价格倒挂。很多知道这一行情的外地商用车直接用户便不在商用车公司直接开票购车,而是通过十堰汽车市场的“黑中介”(“黑中介”是十堰市汽车交易市场上一无营业场地、二无营执照、三无经营资质的非法中介人)在D汽车公司授权的汽车销售公司拿车。这些公司的销售价格一般比D汽车公司同类商用车出厂价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黑中介”掌握着各家汽车经销公司手中货源的数量、配臵及价格等信息,为自己的利益从中阻断了经销商与用户之间的业务联系,代用户办理付款、提货、办理临时牌照等购车手续。同时,一部分直接用户购买的商用车直接用于矿山开采、大型工程建设等项目,在矿山、工程完工前即已报废,一般不在国道公路上行驶作业,多数也不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牌照。一些直接用户为了低价购车、逃避缴纳税费,一般不索取购车发票,许多汽车经销商存在大量“欠开”的发票。

3.制定行动方案

鉴于该地汽车经销市场的混乱局面,为强化税务检查力度以确保检查成效,稽查局决定提请公安介入开展联合办案。当天中午,检查组制定了详实的行动方案,安排检查人员分组实施检查:

第一组坐镇指挥,协调综合各方情况;第二组由国税检查人员会同公安经侦人员对S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公安经侦人员负责控制涉案单位法人、会计,并进行必要的审查、询问,防止涉案的主要嫌疑人员潜逃。税务检查人员则办好手续,负责依法调取S公司财务账目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证据保全,防止销毁账册资料现象发生;第三组由公安人员负责办好手续,依法查询、冻结银行资金及往来情况,防止转移资金。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查验

检查人员经过对S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S公司注册的经营方式与实际经营方式不符。S公司注册的经营方式为加工,而实际经营场所却只是与某经贸有限公司合租了一间10余平米的办公室,挤放了1张桌子,1台电脑,1节柜子,根本没有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无任何生产加工条件。

2.比对物、票流

检查人员通过对S公司账册、凭证检查,发现S公司账面及发票记载的购进货物品名都是东风汽车或汽车底盘,但对外开具的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找不到货物品名为汽车的记录,标明的销售货物多为汽车配件、建材、水暖、生铁、石材等,销售的货物与购进的货物品名不符。

3. 核实资金流

检查发现,S公司成立以来,购销业务金额累计已达2700万元。但银行对账单中记载的经营业务只有4笔资金入账,累计发生金额仅有9.19万元(后经查实,其中的3笔业务系武汉某电子有限公司汇入购票的手续费,金额5.1万元),其余账载购进、销售业务均以往来账项或少量现金结算处理,经营活动中无资金流动。

4. 调查受票单位

市稽查局在对本地涉案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迅速派出两路稽查员对S公司开给武汉M电子公司和新疆库尔勒K石材公司的29份发票进行外部调查。

一路专案人员在武汉市国税局的配合下在武汉M电子公司的账簿资料中查找到了由S公司开来的全部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人员依法对M电子公司经理及出纳就取得S公司发票的全部过程进行了询问,查明M电子公司系生产加工型企业,因产品增值额大、部分原材料购进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等原因,造成公司的税负率较高。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M电子公司经理林某于2005年11月与S公司会计牛某取得联系,双方电话约定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2%的价格,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12月,双方试探性的开了1份发票。林某在收到牛某某邮寄的发票后,让公司出纳将确定的“买票费”汇到牛某提供的信用卡上,并留下了汇款凭条。M电子公司在顺利通过税务机关的发票认证并抵扣税款后,次月又以同样的方式从牛某手中购买S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为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双方签订了虚假的《订货合同》,约定开票费的结算方式改由公司间转账结算。在S公司发案前,双方又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调查结果与牛某供认的情况以及双方公司账面记载的内容相符。

另一路专案人员在当地国税局的大力协助下,查明库尔勒K石材公司于2006年4月从福建R石材厂购进一批石材,因福建R石材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K公司业务员叶某通过其老乡黄某从S公司林某处,购得开具内容为石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并按价税合计7%的比例支付黄某开票费11.3万元。上述调查结果也与公安机关对林某的审讯结果以及林某笔记本上的记录一致。

检查人员由此认定S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结合已有的其他证据,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依法逮捕了案件主要嫌疑人林某、牛某某。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检查中的难点是如何认定和处理S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即上游企业为类似于S公司性质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这些上游企业都是D汽车公司商用车公司的一级经销商,所开发票上注明的汽车销售是真实发生的,有对应的货物款项收入,收款方式有现金、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往来账目对冲、其他单位代付等多种结算方式,因此要认定其发票的虚开性质,主要是认定上述发票取得方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工作量较大。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林某了解汽车交易市场存在不少虚开发票的情况,遂成立S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主要违法手段:一是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的一定比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间,林某、牛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S公司的证照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等证件提供给汽车市场的“黑中介”李某、刑某、乔某,由他们将汽车经销公司“欠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S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金,林某以票面金额1.5%-2%的比例支付李某、邢某、乔某手续费。尔后,林某、牛某以票面金额4%以上的比例对外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非法获利;二是以机动车销售发票兑换增值税专用发票。林某、牛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一部分需要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直接用户,由李某、邢某、乔某等人在购车时向销货方(汽车经销公司)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开给S公司用于抵扣税款,并从林某手中兑换单联填开、低价填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给直接用户,达到“多抵进项,少计销项”、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的目的;三是违规出售机动车销售发票。林某、牛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以3000元一份的价格,向“黑中介”张某、邢某出售机动车销售发票9份,获利27000元。

经查,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林某、牛某以S公司名义,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涉及金额1152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96万元;对外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04份,虚开金额868万元,税额148万元,价税合计1015万元。另外还对外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49份。

(二)处理结果

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林某、牛某依法刑事拘留。2006年6月14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逮捕。2007年1月23日,主犯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判处罚金6万元。牛某等其他七名罪犯被分别判处1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2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稽查局在本案调查的同时,对向S公司开具或接受S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单位开展了全面清查和协查,依法追缴入库税款141万元,并处罚款117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自新税制施行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不断完善并对虚开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仍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涉税犯罪分子为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另外与税务机关在部分环节的监管薄弱有关。这就要求税收征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税收监管,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进行抄税认证的同时,结合资金流、货物流、业务流等企业基础资料强化对其经营数据的逻辑分析,及时发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就是要求税务稽查部门注意收集涉税犯罪信息,积极应对各类涉税违法活动,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此类涉税犯罪分子。

此案查结后,该市国税局针对汽车市场管理现状,积极采取措施强化该行业的税收管理。一是从源头上加强发票管理。对汽车行业纳税人的开票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存在问题的给予相应处罚,并提醒汽车经销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甄别购车用户的性质,严格执行付款方向与发票开具方向一致等发票管理规定,在源头上遏制虚开发票的行为;二是打击“黑中介”。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李某、邢某、乔某等人,在汽车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处理,起到了教育、打击和震慑作用;三是继续将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为稽查重点,对本案中通过买票等恶意手段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全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了汽车行业的税收秩序。

(二)工作建议

1.严格审核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案S公司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注册的经营方式与实际经营方式不符,根本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这方面来说,税收管理部门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要实施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摸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督促其按规定设臵账目,准确核算经营业务,对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标准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批,从而杜绝像S公司这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同时对新认定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要坚持现场查验、先比对后抵扣、限量供应发票等制度,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认定情况不符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加强日常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户籍管理,实行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随时掌握其开业、变更、注销等变化情况。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货物购、销、存监控,督促纳税人健全核算制度,切实作好发票认证、抵扣管理。另外要定期进行有重点的纳税评估,对经营异常、税负过低的企业要查明原因,对发现偷税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思考题

1.为S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2.对S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单联填写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否应该征税?

考试练习题

1.税务机关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的如何处理?

2.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要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除要落实发票开具方的情况外,对发票取得方是否应予以落实?应具体检查哪些方面?

8-4

T公司与其关联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案

本案特点: 本案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通过对纳税人废旧物资发票的开具量与实际经营规模的比较分析,发现了疑点并及时转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紧紧抓住对纳税人票、款、货流与上下游开、受企业的关系展开调查,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巧妙利用媒体实施政策攻心,突破了案件查处的“瓶颈”,一举捣毁了利用关联企业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2月,F市国税局在办理F市S车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的行政审批时,发现S公司2003年12至2004年4月开具收购发票67份,主要收购报废车辆,收购金额58万元,而2004年5至12月却开具收购发票11775份,以收购废铜为主,共收购废铜5883吨,收购金额达1亿元,其中收购废紫铜2145吨,金额5300多万元。经了解,紫铜是工业纯铜,其含铜量为99.5%-99.95%,具有较高的导电、导热性能和良好的耐蚀性,主要用于制造电线、电缆、铜管、化工用蒸发器及配制铜合金等。而F市不可能产生如此大量废紫铜。根据这些异常情况,F市国税局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17日向省国税局做了汇报。省国税局决定,由省国税局稽查局联系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成联合专案组对S公司实施专案检查。

联合专案组在对S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与S公司D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D市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隐匿的另一套账簿,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于是将G公司与S公司并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S公司于2003年11月由28个股东出资组建,注册资本50万元,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报废汽车、报废物资等回收和废塑料再生、废旧金属半成品加工等。经营方式为零售、收购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陆某,总经理为吴某,财务负责人是李某(2005年8月后为韦某),出纳员是张某(2005年3月至6月期间是阮某某)。

S公司D分公司是S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5日,2004年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报废交通工具、报废物资等的回收,经营方式为收购、零售等。D分公司负责人是陈某,财务负责人是黄某。

2.G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2004年10月21日被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利用废旧金属从事铜锭、铜米、铅锭、铝锭、锡锭等废旧物资再生产品的生产销售(经税务机关查实有实质上的生产经营业务),法定代表人简某,财务负责人陈某。后经税务机关查实,S公司与G公司属于关联企业。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F市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向省国税局汇报前,对S公司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等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发现S公司财务处理比较规范,收购废旧物资单据齐全规范,在每笔收购业务都有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单、过磅单、商品入库验收单,支付现金时均有现金支出凭单;对其纳税申报表与账簿、凭证进行核对,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8月19日,省国税局稽查局派出2名检查人员到F市,了解前期检查情况。尽管S公司的假账册做得好像很周密,但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了破绽:如银行资金流转频繁,S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而其基本账号每天现金流入、流出高达200多万元,且款项汇入当天就被提取,这些情况很不正常。为此专案组确定了从资金流入手,开展外围检查,查实虚开发票事实后,再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1.外围调查,核查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事实

确定检查方案后,检查人员首先查阅S公司从“应付账款”科目上反映的收款人,发现S公司与供货商郑某的资金往来频繁,于是查询供货商郑某的开户银行账号。在核查郑某银行对账单时,发现郑某2004年3-12月收到S公司货款948.4万元,并将其中的870万元转汇给广东人梁某。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广东人梁某是广东省W市H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的妻子。而从S公司所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看,H公司是S公司的购货单位。因此,专案组确定将H公司与S公司的资金往来作为检查的切入点。

找到检查切入点后,专案组兵分两路进行检查。一组人员顺着资金流向,到广东取证。通过查询H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祝某和其妻梁某的个人账号,发现H公司收到S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之前,先将货款870万元转给S公司,S公司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后,又将货款通过梁某的个人账户返还H公司,从而形成资金回流。另一组人员对该笔业务对应的进项收购发票进行核实。首先对收购发票录入电脑,然后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列出涉及的出售人进行走访调查。检查人员找到出售人后,通过制作询问笔录或出售人出具自述材料等形式,证明收购发票反映的出售人并没有供货给S公司,也没有收到货款。取得上述证据后,专案组认定S公司存在为H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事实。

2.税警协作,抓捕犯罪嫌疑人

经过外围调查后,公安、国税部门一致同意,由省公安部门正式立案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8月29日,F市国税局稽查局按检查方案将前期调查情况正式移送公安机关。8月30日,F市公安局正式立案检查,称“8.30税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专案组分头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立即对重要涉案人员进行排查,确定统一行动抓捕犯罪嫌疑人。国税机关负责调取财务方面的有关纳税资料,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

9月6日23时,省公安厅和省国税局从各市抽调的32名检查人员组成16个联合专案小组,统一抓捕犯罪嫌疑人。至9月7日6时,一举抓捕犯罪嫌疑人13人,除一人有事离开F市外,其余确定抓捕人员全部到案。同时扣押了一批企业会计资料及相应物品等大量的证据材料。由于S公司G公司是关联企业,在搜查S公司财务办公室时,查获了G公司存放在S公司的一套财务账册(后经核实为G公司的一套真实账簿)。此次行动,公安、国税部门协调一致,组织严密,取得良好成效。

3.整理资料,核查货物及资金的真实性

统一抓捕犯罪嫌疑人后,专案组部分税务人员对扣押的大量书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对初步整理的材料进行分析,寻找突破口。另外一部分对S公司及其D分公司财务账进行全面检查。这样,一方面通过账面检查与扣押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购进的废旧物资进行检查,确定货物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购进废旧物资资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定资金的真实性。

4.关键嫌疑人投案,取得重要言词证据

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较容易突破的关键人物往往是开票员和出纳员,他们不是虚开发票的策划者,在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中得到的利益也不多。如果突破这些关键人物,就能以他们交代的问题作为线索开展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固定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为此,检查人员选择了已于2005年7月辞职、在为H公司虚开发票中时任S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李某为突破口,通过当地电视台和报纸向社会发出通告,要求涉案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在一系列有力措施的作用下,李某于2005年9月18日投案自首,彻底交代了S公司及其D分公司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操作流程。

至此,S公司及其D分公司虚开发票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随着后来公安机关加大力度对其他涉案人员的审讯,绝大部分涉案人员也开始主动交代问题,他们的说法进一步印证了李某供述的虚开发票操作流程。

5.固定票、款、物流证据,查证违法行为 对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要从货物流、资金流两个方面收集证据,然后与发票流向进行核对,从而确定是否属虚开发票。案件取得突破后,专案组立即围绕S公司财务负责人、开票员和出纳员的证词,进一步固定书面证据材料。同时成立了物流检查小组和资金流检查小组,围绕涉案企业虚开发票进行检查取证工作。

物流检查小组重点对过磅单上注明的车辆进行调查。检查小组先将前期从过磅单上统计的汽车牌号,通过公安内部网络进行排查,将其中大部分未进行登记的车牌号码排除后分成5个组,对区内车辆进行调查。经调查,过磅单上的区内车辆均未到F市运输货物,印证了相关人员的证词。同时,通过对收购发票上的出售人进行走访,用笔录或自述材料等证据形式确定进项的真实性。

资金检查小组则以涉案企业的基本账号为主,追踪资金流转情况。为查清G公司近一亿元的资金流转情况,12名检查人员对G公司“应付账款”科目上涉及的27个私人银行账号逐个进行了检查。在银行调取这些个人账号的对账单,核对资金流出时间、金额,再查阅银行传票,找到资金流入的下一个账号,再进行查询、核对。通过多次检查核对,发现涉及广东的11个私人账号后,检查人员又到广东省6市7县的43家银行进行逐一查询、核对,最终掌握了这些资金回流到受票企业的证据。

同时,专案组对2003年至2005年间S公司及其D分公司、G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取证,复印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过磅单等证据材料20多万页,最后形成稽查案卷1300多卷,从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固定了涉案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违法事实

(1)S公司及其D分公司的违法事实

S公司及其D分公司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在没有实际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8.32万份,金额合计5.35亿元;虚构经营业务,为全国7个省、市的70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458份,金额合计5.46亿元,并按0.4%至1%的比例收取开票手续费359.4万元。 (2)G公司的违法事实

G公司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8月期间,在没有向S公司D分公司购进废旧物资的情况下,取得S公司D分公司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414份,金额8860万元(已申报抵扣销售发票398份,抵扣进项税金804万元),同时,采取虚构货物交易或开票内容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的方式,为广东、湖南等四省的9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5份,金额5849万元,税额994万元,价税合计6843万元,并按4.8%至5%比例收取开票手续费190万元。

2.作案手段

(1)S公司及其D分公司为达到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目的,虚构销售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自行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用以增值税抵扣。S公司主要作案流程和手段是:一是由受票企业通过中间人找到S公司董事长陆某,谈好手续费后,由中间人以受票方企业名义与S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二是受票企业按开票金额将“货款”汇入S公司;三是S公司收到“货款”后,其财务人员按汇入“货款”金额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交给受票企业,但为给虚构进项留出时间,填写的开票日期延后5至7天的日期;四是由S公司财务人员按开票金额倒算出应收购废旧物资的数量、单价(收购数量比销售数量多0.5至1吨,收购单价比销售单价低20至50元),交开票人员伪造过磅单、商品入库验收单,现金支出凭单,并据以开具收购统一发票;五是由财务人员制作记账凭证并记账,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六是S公司在收到汇入“货款”的当天或第二天就把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通过提现或转账方式转到受票企业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上。

S公司为在财务账上“完整”反映所谓的“购销经营活动”,招聘了20多名财务人员(实际是开票员),将他们分成几组,每组4人,各人的工作岗位分别是收购和过磅员、验收和保管员、开票员、监管员等,专门负责开具虚假购销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凭证和单据。同时,为获取尽可能多的身份资料用于虚开行为,要求其员工每人提供30个以上的他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专用于填写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上的出售人及其他信息。

S公司D分公司的作案手法与S公司相同。为了增加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隐蔽性,两公司之间经常互相调换部分财务(开票)人员。

(2)G公司虚开的操作流程是:当受票企业将“货款”汇入G公司后,G公司当天或第二天就把该款汇入到S公司;S公司收到汇款后,马上安排人员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G公司,并且当天或第二天就把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通过提现或转账方式转到G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和总经理简某掌握的6个个人银行卡上;完成虚假废旧物资购进后,G公司再按汇入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企业,同时将上述6人银行卡上的款项,扣除手续费后转存入与受票方协商好的个人银行卡上。

如与受票企业有部分货物交易的,就从上述银行卡上将需要支付这部分货物购进的金额,转存入货物出售人指定的私人银行卡上。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对S公司及其D分公司为自己虚开发票抵扣税款5350万元的涉税问题,追缴增值税税款5350万元,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对S公司及其D分公司无货物销售,向他人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没收S公司及其D分公司非法所得359.4万元的;

对G公司利用他人为自已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税款的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804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没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非法所得190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G公司依法加收滞纳金。

3. 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6年1月,公安部经侦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联合发文,要求河北、江苏等7省市国税局对70家受票企业进行协查。截止2007年1月12日,受票地国税局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

四、案例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8.30”税案涉及的人员之多、用票量之大、资金流转之频繁,均为该地区近年来涉税案件中所罕见。税案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重大突破,主要原因在于:

1.税警协作使案件迅速取得重大突破

省局稽查局与公安部门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在检查过程中,采取发挥各自所长、证据共享的办法,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节约资源,同时改变了以往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由税务部门查结后才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的方式。事实证明,公安、税务协同并进对于检查工作的突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采取保密措施排除各类干扰

由于案件涉及面广,联合专案组执行了周密的保密纪律。前期检查人员的调查和摸排,一直是秘密进行,严格按照商定的方案实施,严格控制了解案情的人数;在开展全面检查前,对所有参加检查人员严格保密纪律,并将这些规定印发每个检查人员手中;查处过程中,各检查人员各负其责,禁止向非专案组人员透露与案件有关信息,不允许在非工作场所讨论案情,这些保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大大减少了各种外部因素对案件查办工作的干扰。

(二)工作建议

税收管理部门要在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上下工夫。从近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看,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以及由此造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在管理上与已实行“抄税、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具有更大的难度。因此税收管理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针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特点,加强对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的监控,同时要将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和销售收入情况进行比对,对销售异常增长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对审核和评估异常或有虚开嫌疑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另外要完善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企业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为掩护虚开发票;再就是要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信息化监控管理水平,适时完善所有增值税可抵扣税款凭证全国共享的税收信息平台。

思考题 1.公安机关与国税机关在联合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应如何分工合作?

2.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对资金流向进展开调查,如何确定资金回流?

考试练习题

1.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怎样认证抵扣? 2. 哪些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8-5 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充分利用预警监控系统,发现涉税违法线索,及时应对,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清了 “开票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与公安机关合作,捣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假、贩假窝点。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10月17日,某市国税局金税综合管理岗工作人员在跟踪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情况过程中,发现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一是在《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简易评估系统》中,异常排名居前,即该公司当月申报的抵扣联全部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金额较大,申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7份,抵扣税款208万元;二是该公司长期零申报,而2007年9月份突然开具1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每份发票金额都达到了最高开票限额;三是该公司于2007年8月,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立即将上述异常情况向相关领导做了汇报,并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深入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制商业企业,于2004年5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武某,主要经营钛粗矿、矿产品、生铁、钢材、建筑材料、橡胶制品、日用百货、农产品、食品等销售业务。

该公司2007年9月申报销售收入1351.97万元,销项税额215.16万元,进项税额207.58万元,上期留抵6.29万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28万元,无期末留抵税额。截止2007年8月,结余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受票企业43户,涉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21个省市区,涉及金额1351.97万元,销项税额215.16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根据案情,市局召开了专题分析会,决定立即派员进行异地调查,核实该公司2007年9月抵扣的7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真实性。检查人员于2007年10月18日赴广州进行外调。调查结果为:该公司申报抵扣的5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无入库信息。市局领导召开紧急会议,部署下一步工作:一是外松内紧,继续正常供票,给该公司造成税务人员尚未察觉的假象,同时安排检查人员密切关注该公司的动向,减少每次审批的购买量,迫使该公司购票人现身;二是派员到天津、厦门海关调查另外2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真实性;三是秘密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摸底调查,发现涉税疑点

经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初步调查,发现以下疑点:一是税务登记资料注明的纳税人地址虚假;二是税务登记资料注明的电话号码为空号;三是购票经办人均不同,该公司2007年8月23日至10月19日合计购票3次,每次购票人都不同;四是该公司的纳税申报、发票验旧等税务事宜均委托代理公司负责,代理人从未见过,也未联系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深入外调,确定虚假海关专用缴款书

2007年10月19日,检查人员分别前往天津、厦门两地对另外两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外调。当地国税部门通过系统内部网迅速查明两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无入库信息。当地海关工作人员调出存档资料进行核对,进一步证实,该两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系假票。2007年10月22日,外调人员从广州黄埔老港海关取得了5份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有关证据资料,至此,证明了该公司所申报抵扣的7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为假票。

3.税警联合,捣毁虚开团伙

10月22日,国税、公安成立联合专案组,抽调精干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专案组认为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长期零申报突然大量购票、开票,申报抵扣假的海关完税凭证,确定该公司为开票公司,作案手段是通过收购空壳公司,领购专用发票,短时间内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潜逃。专案组决定让办税服务大厅继续售票给该公司,以防涉案人员逃逸,再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摸清开票窝点。

2007年10月23日,办税服务厅报告该公司有人前来购票,专案组向市局领导请示后,同意向其售票,并要求办税服务大厅按规定要求其提供已开过的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验旧。

24日,该公司派人前来。经专案组严密跟踪,发现来人系该市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曾某由该市某建设促进会王某介绍给该公司作兼职会计。经询问曾某、王某,两人反映:给他们介绍业务的人是陈某。此人2007年8月收购该贸易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宋某。该人行踪诡秘,一向只以电话联系,从未让他们到过办公场所。于是,专案组要求王某立即与陈某取得联系,并约定当天下午3时整,交付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陈某。当时陈某同意来取票,地点约定在该市某大厦的王某办公室。

专案组人员下午2时提前进场,进行全面布控。但陈某未如约到来,直至下午6时,王某接到陈某来电,接票时间推后。

26日下午3时,王某告诉专案组,陈某答应下午3:30时前来王某办公室取票。因时间关系,来不及布控,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同意王某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陈某。后来查明这10份发票陈某已开具,受票单位为雷州市某某分厂,价款合计116.81万元,税款合计19.86万元,受票方尚未取得以上10份发票,该公司也未申报。

29日,陈某又打电话给王某要求其帮忙再领购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组经研究同意了其再次购票的要求。

30日上午,王某向专案组报告:陈某要求和他一同前来购票。专案组分两组在大厅周围待命。下午3点,王某和陈某如期前来购票,王某购票后交给陈某,陈某开着一辆丰田小轿车离开。专案组立即进行跟踪。陈某具有一定的反跟踪能力,并且对该市区道路比较熟悉,他利用城市小路及红绿灯等采取了一系列反跟踪措施,并在某大酒店伪装进入停车场停车,从另一出口突然加速逃离。此举造成专案组3部汽车失去跟踪目标,但摩托车仍紧跟其后,跟踪到该市某国际广场停车场,并电话通知其他人员及时赶到。专案组人员扮成大厦住户随陈某一起进入电梯,确定其所住房间。专案组立刻实施检查,当场抓获陈某(经查实,其真名为党某)。经检查发现,该国际广场住所实际为开票窝点。专案组现场查获税控IC卡1张、公章16枚、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开票主机1台、手提电脑1台、各式身份证16张、护照1本、银行卡11张、存折4本以及假汽车号牌1套等大量相关物品,经询问党某了解到其幕后负责人为张某,常驻深圳,按张某指示多次携带开票主机及发票前往深圳开票,并在开票点发现张某有多台开票主机在开票。其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涉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21个省市区,接受虚开企业43户。

专案组立即于2007年11月1日赶赴深圳,于2007年11月2日在深圳机场布控,利用张某(化名,真名为詹某)前来接机的机会将其抓获。查获其位于深圳市某区的开票窝点,现场查获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69份、空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空白无发票号码的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13家公司公章和发票专用章21个、电脑开票主机4台、存折3本、银行卡2张。专案组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14户,涉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四川等6省、市,接受上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70户,涉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等17省、市、自治区,初步查明涉案金额2848.8万元、税额484.3万元。

稽查局已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4户企业的证据材料,全部移交给涉及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四川等6省市。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公司2007年9月,利用7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208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金额1451.78万元,税额232.1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九条、《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造成少缴的税款,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208万元和滞纳金外,并处于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208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于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决定处于1万元的罚款。

3.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反馈给取得这些虚开发票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针对虚开发票特点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打击虚开违法行为

目前虚开发票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分子结成团伙作案,流动性大,范围广,作案周期短;二是犯罪分子之间单线联系,人员结构呈金字塔状,某一环节人员逃逸将影响检查工作的深入推进;三是犯罪嫌疑人多以虚假身份证件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针对上述特点,稽查局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应当迅速出击,以“快”取胜。这要求稽查局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发现案情后在其协助下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获证据、迅速推进检查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掌握虚假工商登记情况,找到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2.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

本案中,检查人员就是应用了信息管理软件--《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简易评估系统》,发现了重要涉税疑点。

(二)工作建议

重点加强四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1.建立防伪税控监督机制

在征收期内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情况的监控,设立抵扣异常监控岗,利用《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简易评估系统》等信息监控系统,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分析,遇到异常情况,立即做出反应,按照既定预案予以处理。

2.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

应当加强对超量购票的管理,查清企业超量购票的用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3. 加强发票发售管理

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发票验旧及发售窗口的管理,验旧发票必须提供发票开具清单、已开具的发票等,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验旧。销售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只能由初次购票时系统内登记的购票人前来购票,并要出示身份证,不得由其他人代购,否则不予以售票的规定。

4.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

各基层国税局应当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对一些变动情况如长期零申报、用票量突然增加、改变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查实是否异常。

思考题

1.涉及到其他涉嫌虚开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如何及时反应,如何开展合作,尽快采取相关措施?

2.对于犯罪分子拆联开票、发票作废后在IC卡中再修复或先作废再用假票重开等现象如何进行防范和识别?

3.犯罪嫌疑人利用税控IC卡进行发票作废、修复及其外购假税票等行为,是否有必然联系,其目的何在? 考试练习题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之一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____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____年以上____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____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____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 偷税 B 非法印制发票 C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D 抗税 E 逃避追缴欠税

4.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行使____:

A 查账权 B 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权 C 询问涉案人员权 D 侦察权 E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权

8-6 三户橡胶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特点:本案涉案单位虚构购销资金流,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为走私橡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在涉案单位和人员走逃和无账薄、凭证资料的情况下,以资金流调查为突破口,查清了整个经营业务,最终查实涉案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该案的检查方法对类似案件的查办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的背景情况

(一)案件的来源 2006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工作要求,某省国家税务局对本省橡胶公司进行税收专项整治。本案涉及的3户公司,均属于此次专项整治的检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的3户橡胶公司,均由相同人员开办。前二户公司在先后经营一年后注销,经营期间分别是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最后一户公司在检查时仍有零星业务,从2004年11月经营至检查实施时间,3家公司法人分别是张某、张某某,主要从事橡胶的加工与销售业务。

二、检查过程和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在到公司实地检查前,调阅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纳税申报等资料。 1.注册资料反映,3户公司具有隐蔽的联系性,且注销原因可疑,即法人均具有亲属关系,业务具有承接性,却在短期经营后注销,并同时成立新公司。这些现象说明,企业存在隐盖涉税违法事实的嫌疑。

2.征管资料反映,3户公司主要从事橡胶的收购、加工和销售业务。经营期间,共购入干胶和胶水33055吨,金额34527万元,销售干胶31346元,金额35003万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551万元,进项税额4495万元(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3263万元),应纳税额58万元,税负0.2%;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567份,开具货物(橡胶)数量24689吨,金额25097万元,税额3263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933份,开具货物(橡胶)数量33055吨,金额35003万元,税额4551万元,发票涉及16个省市34户公司。通过分析,检查人员认为,该3户公司具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一是公司业务在短期内就涉及到省外大量的购货单位。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供货人过于集中,并且人员无法找寻。三是税负底,仅为0.2%。

鉴于二户公司为注销公司,主要经营人员、供货人员可能难于找寻,且无任何财务资料可供检查。检查组决定以追查资金流作为切入点,结合征管资料(开具的发票),还原出公司整个经营业务,在发现问题后,给予进一步深查的检查思路。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初步检查和发函协查

3户橡胶公司中,两户已注销,人员、账薄均无法找寻,只有一户仍有零星业务和少量账薄。在第三户橡胶公司会计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对此公司仅有的少量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通过账薄核查、询问、发函协查等方式对该公司进行初步检查发现:(1)3户公司均由张某、张某某两父子实际经营。(2)工资表、运输发票等费用凭证虚假。(3)销售货物均经过中间人介绍,且几乎每笔业务均无盈利(大多亏损),并支付介绍费。(4)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公司的实际操作人开具,并不是票面署名的“会计”开具。(5)多方开立个人账户,公司在收到销货款后,短期内便将货款转出,货款收支通常采用预收、预付的形式。(6)受托协查的公司均回避货物运输问题,均称所有运输业务(无论购销业务)均由对方承担,这与公司办税员所述相矛盾。

上述情况更进一步表明此3户公司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检查人员于是抽取若干笔“收购款”,进行“流向”调查,结果发现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至此,决定对3户公司进行全面的资金流调查工作。

2.调查资金流

根据工作计划,检查人员确立了以追查资金流向作为切入点,结合征管资料,还原出整个经营业务的检查方法。由于有两户公司未提供任何账薄、凭证,检查人员首先将公司账薄、凭证给予基本还原,然后以此为基础,调查资金的最终流向。

(1)还原基本账薄,理出公司日常业务流程

检查人员按以下的步骤,通过EXCEL表格,还原账薄:①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日流水账)建立“银行存款明细账”;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进行分类汇总(按购货方)建立“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橡胶销售)和应收账款借方明细账”;③通过公司账户银行收款凭证建立“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④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进行分类汇总(按供货方)建立“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和“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⑤通过公司账户银行付款凭证建立“应付账款明细账(借方)”。

以上账薄还原,理出了两户注销售企业的日常业务流程,包括公司购进的农产品收购橡胶的数量、金额和支付的收购款,公司销售橡胶的数量、金额和收取的货款。本案资金流的检查,实质上是为了核实支付“橡胶收购款”是否用于收购橡胶,收购业务是否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反映的内容一致。于是,在账薄还原工作完成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调查“橡胶收购款”的去向问题。

(2)追查收购橡胶款资金流向

检查人员通过查找、录入和分析三步,继续深入追查资金流向:

①资料查找。支付的橡胶收购款,几乎都是取出现金,所以现金流向的检查工作才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涉案人员取、存现金在同一网点。由于存取时间接近,如果银行凭证是按时间顺序装订,则存取凭证通常装订在一起。在此案中,检查人员仅用此一种方法,便几乎找出所有支取现金的流向。如果不是这种装订法,只能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根据交易的时间、金额、交易人笔迹、跨省账号等进行查找,同样也找出了该现金的下一步流向。

第二、涉案人员取、存现金不在同一网点。一方面通过掌握的所有涉案人员的资料(主要是姓名和身份证),根据这些资料,再通过银行机构获得这些人员的所有开立过的账户的交易明细账(流水账),将该“流水账”与该笔“取出现金”进行比对,再寻找相一致或相近交易额原始凭证,检查人员大都也找出了支出现金的流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的“大额资金报备登记簿”(单笔现金支出超过5万元均登记在该簿中)进行查找。

第三、如果涉及汇票业务,检查人员先通过承兑银行查出汇票的最终承兑地,然后在最终承兑地,找出有关承兑的原始凭证,便发现了该笔资金的流向。

为了提高效率,检查人员采取了下列方法:办案初期,通过某笔现金流向,发现对应的账号后,将该账号的流水账给予打印或拷贝,并将该流水账的存款与上一环节的取款相比对,有较多相符,则先暂且认为这是同一笔资金的流向(如需要,则将来再给予补查),这样就节省更多的时间去做好其他现金流向的核对工作。在获取分析数据过程中,许多凭证资料(即数据的载体),采用了“照相”的形式,制成光盘,作为备用证据,将来根据案件的需要,再给予打印,并到存放原件的银行复印和盖章。

②资料录入。在资料查找的同时录入资料,检查人员通过“手工录入”、“拷贝”、“扫描、”等多种方式录入“资金流向统计表”:根据查找出的存、取款原始凭证,即收取的销售款、支付的农产品收购款、支付中间人对应的银行凭证,录入相应的信息;根据各账户信息的发生时间,同一时间的发生额录入“同一行”中。对于涉及回流金额较多的个人账户,单独列出,并将整个账户的流水账明细给予全部录入;在录好的资金流向表中,将每一条“数据链”的数据明显标注,如使用不同的字体或颜色等,使其与其他数据区分开。至此,上千条完整的资金链,便清晰地呈现在检查人员面前:

具体的业务是:实际销售橡胶单位销售货物后,自己不开具销售发票,而是找到3家橡胶公司要求其代开发票给购货企业。3家橡胶公司收到虚开发票的货款后,再以向农户收购橡胶名义提取现金(扣除手续费)回付给实际销售橡胶单位(委托开票方)。

具体资金流向是:受票企业(购货企业)将货款汇给开票单位3家橡胶公司,3家橡胶公司收到货款后,以“向农户收购橡胶”的名义,将款取出存入公司的经营人张某、张某某的个人账户中,张某、张某某再将款取出,汇到橡胶的实际供货人省外某市王某、李某等个人账户中。(据检查人员到省外某市外调协查了解到,王某、李某在当地号称“橡胶大王”,经常从事橡胶的走私活动,所以在资金流调查中,推测王某为实际供货人)。

以上异常的资金流说明:一是3户橡胶公司以“收购橡胶名义”取出的款项,没有支付给“农产品收购发票”所注明的农户,而是支付给省外的王某、李某等人,证实了该3户公司的收购业务是虚假的,即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二是3户橡胶公司收取的销售款,回流省外的委托开票方王某、李某等人,证实货款实际属于省外的王某、李某等人,3户橡胶公司没有实际的销售业务,即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人员统计,这3户公司70%的橡胶收购款回流省外涉案人员账户,

③资料的分析。理出了资金链以后,检查人员发现,该“资金链”的数据库中,个别数据之间有一定的规律性,似乎仍隐藏着许多信息,于是通过排序、筛选、分类汇总等多种方式对库中的数据进行加工,推断出许多信息,最后事实证明,推断的结果与实际犯罪事实完全相符,这就是检查人员在本案中,所做的“资金流资料分析工作”,具体是: 第

一、通过“资金链”流向终端的账户的账(卡)号信息,发现资金的最终流入地主要是“省外某市”。经检查人员外调了解,该地是我国主要橡胶走私集散地;该账户的户名是“王某”,经对“王某”调查了解,该人在省外某市号称“橡胶大王”,主要从事橡胶的加工销售业务。通过以上信息,检查人员初步分析,3家公司收到的橡胶销货款,最终均汇给省外某市的王某,这说明王某是实际的销货人,3家橡胶公司主要是为“王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通过“中间人”账户,推断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到省外的“中间人”个人账户虽不尽相同,但每个“中间人”账户总是确定性地收取省外某个受票企业的货款,根据这一特点,检查人员找出了每笔回流资金所对应的受票企业,并找出该受票企业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找出涉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55份,涉及金额14199万元,涉及增值税税额1846万元。

第三、通过回流资金的差额,推断出开票手续费。检查人员在对每笔回流的资金进行数据分析中发现,3家开票的橡胶公司收到的销货款和回流省外的货款均的一个差额,差额均为开票金额的1%或0.9%居多,据此,检查人员推断该固定值1%或0.9%可能开票手续费。

(3)税警联合办案,完善证据链

2006年8月下旬,由于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线索明显,税务机关函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9月初,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察,并开展深入调查和秘密抓捕工作。12月底,主要供货人王某在上海海关落网,开票人张某、张某某,中间人陈某、蔡某,其他供货人黄某、吴某等主要涉案人员也相继落网。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涉案人员王某、张某、张某某等人均承认了整个犯罪事实。结果显示,“资金链”所反映的全部违法事实与实际供货方、购货方(受票方)、开票方、中间人四方所承认的情况相一致。据此,整个案件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查处注销、走逃公司难度较大。这类公司往往无账可查,且人员无法联系,客观上造成此类案件线索少、工作量大、突破口单

一、结案率低、入库率低。另外,资金流向的调查是发现此类案件违法事实最主要的检查方法,而此项工作繁杂而庞大,并受制于银行部门配合程度。 2.区分有货还是无货虚开难度较大。涉案公司是有部分正常交易的橡胶贸易公司,即使是违法代开发票,也有真实的货物,发函协查方式基本不能发现公司涉税违法问题。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随意性和农产品收购业务的零星性、分散性、隐蔽性,造成现实中大量存在“收购业务真实,但不按规定开票”的情况,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业务真实性的核对工作。资金流调查和抓捕询问是区分有货虚开还是无货虚开两类虚开行为的最有效方法,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两项工作。

3.证据链的认定。(1)检查人员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业务的调查中,发现收购票中的供货人均没有实际的供货业务,相关证据就是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和票面供货人的询问笔录。(2)资金流调查中,证明公司进行资金回流并收取开票手续费的行为,相关证据是银行账户流水账及相关交易原始凭证。(3)公安机关将人员抓捕,开票方、受票方、实际供货人对虚开、收受虚开、要求虚开的事实供认不讳,证据是这些人员的询问笔录。至此,三部分的证据得于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明“代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云南等地橡胶走私团伙,从越南、缅甸等东南亚国家走私大量橡胶,此外也有一部分通过正常渠道进入我国的边贸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税率为6%),对于这些橡胶,涉案人员经常通过公路运输(个体运输户)运往全国各地销售,而销售则会产生系列问题:1.走私胶部分,如果进行纳税申报,一方面无法获得进项抵扣合法凭证,税负过重;另一方面,容易暴露走私的违法事实。2.边贸胶部分,如果进行纳税申报,进项部分只能抵扣购进金额的6%,而销项税额则按销售收入的13%计算,税负较重。3.如果隐瞒这部分收入,则无发票开具,无法满足购货单位需要发票抵扣税款的要求。

由于以上原因,这些地区的涉案人员便通过中间人,在我国主要产胶地,寻找有关“橡胶公司”为其代开这部分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开票金额支付开票手续费。上述3户公司,就是按开票金额的1%或0.9%收取手续费,为这些橡胶走私团伙和部分边贸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额定的税负(0.2%左右)进行倒算,相应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为了隐瞒这些违法事实,这3户公司采取了以下手法:1.资金方面。银行账中均正常反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实际购货单位)的橡胶款,3户公司(虚开发票方)也以收购橡胶的名义取出这些款项进行收购业务,从这些方面看,没有任异常现象。2.发票方面。对发函协查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函协查,回函结果均是正常或其他,未发现任何问题,因为受票单位大部分的确有真实的货物购进;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供货人分散且难于查找,即使找到也难以确认其是否有真实数量和金额的供货。3.货物运输方面。销售虽只有少量的公路运输发票,但其解释是,购货单位负责运输业务。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确认,该3户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进而替省外橡胶走私团伙和部分边贸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取得开票手续费。该3户公司在经营期间,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55份,虚开金额14199万元,涉及税额1846万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4128万元,涉及税额1837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九条、《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申报抵扣,造成少缴的税款,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1837万元和滞纳金外,并处于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1837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于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于1万元的罚款。

3.将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向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以便当地税务机关追缴已非法抵扣的税款。

4.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充分利用数据分析和逻辑推理

该案是海南橡胶专项整治的典型个案,是此次专项整治的缩影。案件在仅有征管资料的情况下被侦破,税务检查人员充分利用数据分析和逻辑推理的方法是该案得以成功办结的关键所在。

2.充分利用“资金流”的检查方法

通过调查“资金流向”,能还原真实的经营业务,发现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金流的检查方法并不限于办理发票案,它还可运用到各类税案的办理中。善于运用和不断完善“资金流”的检查方法应当成为今后稽查工作的重要一环。

(二)工作建议

资金流对本案的查处起到了重大作用,也说明对征管难度大的农产品收购业务,能起到“去伪存真”作用的莫过于真实的“资金流”信息。因此,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加强对资金的监控,来提高现金支付的透明度。例如:1.为了防止虚假支付而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强制要求收购业务量大的公司,不能直接支付现金给农业生产者,而是开具一张支票式的“凭证”,同时,收款农户必须在该笔业务对应开出的“收购票”上签名押印(收款人栏)。2.农业生产者可凭这张“凭证”到指定的银行兑付,而该支付货款的账户是该收购公司在支付行开的专户,并给该行留有一份盖有骑缝章的存底“凭证”。3.收购公司将已付款的凭证复印件,粘贴在对应的农产品收购背面用作为申报抵扣的附件。4.税务人员取回银行存底“付款凭证”,并将其与申报附件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相比对,充分证明该笔支付款的真实性后,才给予抵扣税款。

思考题

1.如果涉案人员取出的现金不在当时存入同一银行,如何查找该笔资金的流向?

2.资金流调查方法还可以运用到那些涉税案件中? 考试练习题

1.试用“→”的形式,描述当前“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假资金流动情况?

2.假设此案中的一条资金链是:

受票公司(100万)汇款→开票单位(销货款100万)汇款→开票单位关系人(100万)汇款→受票单位关系人(98万)。

试计算该开票涉案人员收取的手续费比率是多少?

8-7

某商贸有限公司多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

【本案特点】本案涉案单位和人员利用其部分经营业务的购货方不需发票,出现部分销售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间,从事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活动。税务检查人员从资金流中发现虚开发票线索,税警紧密配合,采取有效的手段,对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3月15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销售塑料原料PVC(聚氯乙烯)时,利用下游购货单位不要进货发票的机会,把从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或自己虚开的专用发票,以发票价税金额4%-5%的价格提供给该市的许多受票企业,非法获利,涉及金额巨大。信中列举了7家具体受票单位和7家销货单位,以及几份虚开发票的号码。举报材料内容详实,线索明确,稽查局决定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开业,原法定代表人李某,2004年2月变更为王某(李的母亲),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主营化工原料、塑料等商品的购销业务,注册资金50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在做好案前保密工作的基础上,检查人员利用CTAIS征管资料,展开初步调查分析。一是调取该公司的税收征管资料。A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2267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3.15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4211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4.62万元,两年增值税平均税负率为0.12%。二是从CTAIS系统中,调取所涉及的7家受票企业的进项专用发票资料。经过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这7家企业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中,均有A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举报提及的销货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检查人员根据以上资料,初步判断举报可能属实。

经过研究,检查人员认为举报信提及的“购货单位不要发票和现金交易不入账”是关键。根据举报信,A公司“自己虚开”是指A公司通过从购货单位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然后在销售货物时,以“改变实际购货单位名称”的手段,虚开专用发票给受票单位(非实际购货方); “介绍虚开”是指A公司的涉案人员,对从购销交易(可能是别人的购销活动,与自己无关)中“富余”出来的专用发票,要求实际销货单位直接开票给“受票单位”(实际销货单位可能不了解货物的实际购货方,“受票单位”非实际购货方)。

于是,检查组决定以调查核实“购货单位不要发票和现金交易不入账”的情况为重点,对A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取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A公司的“票流、货流、资金流”展开全面的调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取得四十个银行账(卡)号

2005年4月4日,检查人员对A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这个的经营额4000万元的公司只有一间小而简陋的办公室,既没有仓库、门市部,也没有其他工作人员。

检查人员以日常调查的名义对公司的经理李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公司货物运费情况时,李某叙述A公司的货物大多从山西、河北等地购进,一年营业额4000多万元,运费几万元。而检查人员按市场运费单价300元/吨计算,其几万元的运费根本无法实现4000万元的销售收入,显然李某的叙述不真实。李某的解释是,大部分运费是他个人垫付,未记入公司费用账。

检查人员提出要检查A公司所有的购销合同,在李某取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个笔记本,经检查发现里面除了电话号码外,还记着一长串个人银行账(卡)号,涉及农行、建行、中行、交行、工行等五家银行,共有二十多人的四十个账户。检查人员随即对笔记本记录的四十个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检查。

2.发现可疑“资金流”

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取得了四十个账户的开户资料、流水账、存取款凭证,以及四十个账户下一步流向的账户流水账和相关凭证。通过对“开户资料”分析,检查人员发现,有七个账户为李某控制,分别以其父、母、妻子、妻妹的名字开户。

通过对账户流水账和相关凭证分析,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存在为他人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种资金流向特征,结合征管、财务资料,找出了发票流向。

第一种情况:自己为他人虚开行为。如,李某2005年5月26日从个人银行卡中取出10.64万元汇入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同日,A公司开具票面价税合计为11.0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企业,受票企业以支票形式将11.09万元汇入A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为,如果该业务涉及虚开,则资金回流差额部分可能是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比例是=(11.09-10.64)/11.09=4%。

第二种情况:介绍他人虚开行为。李某从山西、河北等供货企业采购货物时,并不直接付款给供货企业,而是由虚用发票企业将货款按开票金额付给供货企业,冲抵自己的购货应付金额,供货企业直接开票给付款单位,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销双方在形式上票款一致的假象。而虚用发票企业付出的“货款”,则由李某从自己的销货款中(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交还给虚用发票企业。2005年6月8,李某从个人银行卡中取出36万元现金,存入余姚某塑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个人银行卡中。而余姚某塑业有限公司则有将37.5万元以支票形式汇入山西某石化有限公司,并取得该石化有限公司发开具的价税合计为37.5万元专用发票。如果该业务涉及虚开,则资金回流差额部分可能是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比例是=(37.5-36)/37.5=4%. 检查人员通过以上资料分析,如果是正常交易,则不应存在资金回流情况,而该企业存在大量的异常“资金流向”,说明A公司存在自己虚开和介绍虚开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

3.税警联手,抓捕涉案人员

稽查局于2005年6月1日,提请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前介入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始对案犯进行抓捕工作。2005年6月7日,由于该案引出的涉案企业较多,涉及发票份数、违法金额较大,所以公安及税务机关将将A公司引发的一系列涉税案件,合并定性为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命名为“607”税案。

2005年7月12日凌晨,主犯李某在该市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捕后,经办案人员说服教育和大量证据的威慑下,李某交代了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一方面,余姚等地许多从事塑料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回料”(废弃塑料经过清洗、加工、再回收利用)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这样,就有了虚开发票需求市场。另一方面,李某经营的A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原料购销,即从河北、山西等地企业购入塑化原料PVC后,销往海宁等地区的厂家。由于海宁等地的厂家(实际购货方)大多是个体私营企业(定税户),根本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产生了大量销售收入可供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由于一方要货不要票,一方要票不要货,李某就利用实际购货单位进货不要发票的空间,由A公司将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受票方”,或由李某充当联系人,为河北、山西等地的销货企业联系销售业务,货物实际销往海宁、海盐地区的厂家,而李某则告诉销货企业,货物销售给余姚等地的受票单位,由河北、山西等地的销货企业直接开发票给受票单位。李某和A公司先后为余姚14家受票企业,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4份,价税合计8887.9万元,税额1291.4万元,并按票面金额(价税合计)3.8%—6%收取开票费。

4.外调取证,完善证据链

检查人员分别前往开票方、受票方、实际购货方、中间人所在地进行外调取证及延伸检查。

(1)开票方:2006年2月,专案组对涉及的12个省、自治区67家供货、开票企业开往该市的2836份增值税发票进行协查取证。取证结果表明,山西某石化有限公司等8家供货企业都是通过李某联系供货、付款业务,并根据李某提供的受票企业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余姚等地的多家公司,涉及发票993份,价税合计2.68亿元,税款3894万元。

(2)受票方:专案组通过对余姚等地的1170余户受票企业协查,在当地税务、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取得了收受虚开发票的证据材料,并追回税款1937万元,以及滞纳金、罚款,合计2893万元。

(3)购货方:专案组通过到资金汇出地海宁等地调查,询问50多家塑料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证实他们就是李某笔记本上银行卡的“资金汇入人”,同时也是不要发票的“实际购货人”。税务机关对海宁等地不需要发票从而从事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企业,追回税款1313万元。

(4)中间人:对“资金流”涉及的“中间人”(如:郑某、陶某、徐某等涉案关系人)深入检查,发现这些涉案人员从李某处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后,再进行二次虚开,涉及专用发票248份,价税合计3081万元,税额447万元。

(三)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固定虚开发票案件证据链,是难度较大的工作。为理清李某笔记本中记载的涉及5家银行的40个银行卡的流水账,检查人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对大量的银行凭证进行录入比对,经统计资金进出6.85亿元,汇入资金大部分来自海宁、黄岩等地,资金大部分汇往余姚等地。经查,汇入资金大部分都是货物交易取得,汇出资金大部分流入受票企业关系人账户,这些工作取证难度很大。

2.一旦涉税违法犯罪嫌疑人外逃,案情的突破必须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对李某的抓捕就是由公安人员通过侦查手段,及时发现其外逃回来后,于2005年7月12日凌晨,在该市某宾馆将其抓捕。

三、违法事实和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余姚某塑化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共计124份,价税合计1013.24万元,税额147.23万元。

2.李某以“个人”身份,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为河北、山西等地的企业)给余姚某塑化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共210份,价税合计7874.66万元,税额1144.17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

(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增值税147.23万元行为,税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47.22万元。

2.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李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渐大

本案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典型案件,影响较大。由此案引出的“607专案”,涉及受票企业1170户,税款1937万元;涉及实际购货的小规模纳税人多家,涉及税款1313万元。以上两方面,共查补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5000多万元,为国家挽回了重大损失。

2.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提供有力支持

本案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信息系统与个人银行卡数据库对比分析,为案件的突破和全面检查提供了有力支持。

3.公安部门介入提供有力保障

税务机关在对个人银行卡调查分析后,及时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公安部门在办案初期,对本案的关键人物李某实施抓捕,给本案突破提供了保障。

(二)工作建议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存,本案中的实际购货单位是定期定额户小规模纳税人,有大量匿报行为,这部分匿报收入的进货不需要发票,造成A公司有大量收入可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受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方面有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如塑料回料等,另一方面需要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和列支成本,偷逃国家税款,这些需要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拥有巨大的市场。建议税务机关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力度,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管理范畴,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虚开问题。

思考题

1.如何利用“票、货、款”三方面的证据,定性“发票虚开”的违法事实? 2.如何加强对“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考试练习题

哪几种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8-8 关某兄弟骗购、虚开发票团伙案

本案特点:本案揭示了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成立多家公司骗购发票,采用不同的作案手法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中税警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查处,对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和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6月,某区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市局转来的举报案件,举报人反映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并提供7张《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据。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法人代表为于某,股东为于某和陈某,注册资金10万元,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某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业务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区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得到了区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税警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对该案件的侦破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前期调查

检查人员首先对举报人提供的7张《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进行认真调查,发现7张发票实际领购单位为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而发票票面上所盖的开票单位公章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受票单位为某大厦,每份发票开具金额均在几百万元,7张发票总计开具金额3000万元。通过“市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7份发票税控报数明细数据反映开具的金额全部为50元。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查阅该单位发票领购以及税控报数明细数据发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007年4月共购买《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19本,共950份。通过“市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该单位2005年5月—2007年3月期间共开具861份,其中:开具金额为50元的有499份,占总开票份数的58%,剩余的362份开具金额基本都在100元以下,且每月税控装臵反映的开票时间都集中在一天。

另外,检查人员通过调查还发现,该单位法人代表于某、股东陈某于2005年4月同时还在该区地税局注册另外二家公司: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某国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这二家公司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均为同一法人代表、同一投资人、经营地址也在同一处。通过“市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及税控报数明细数据反映,二家公司从2005年4月—2007年3月共购买《某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31本,共1550份。在2005年5月—2007年3月期间共开具1349份,且初次购买发票时间、初次开具发票时间、每月购买发票时间、每月开具发票时间及金额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基本相同。

检查人员在翻阅三家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时,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引起大家的注意,因上述三家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在同一处,而协议约定三家公司的经营地址是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而且是民用住宅楼,出租人(即房屋产权人)为关某。检查人员为进一步掌握该单位更多的线索,特提请公安部门对三家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暗访侦察以及对出租人关某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公安部门通过内查外调最终确定关某盗用于某的身份证注册上述三家公司,为以后进行发票违法行为做好了准备,由此断定三家公司法人代表于某是关某盗用的虚假身份。为此,检查组根据上述已掌握的证据资料基本断定,关某存在涉嫌“大头小尾”虚开发票进行偷税或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违法行为。

通过检查人员的内部调查以及公安部门暗访侦察,案情已基本明朗,但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如何一举查获和取得上述三家公司作案证据、有效的控制涉案人员等一系列问题摆在检查人员的眼前。因为检查人员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分析,这些涉案人员非常敏感,稍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立即逃逸,造成人去楼空,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考虑到此案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联合调查组各自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请示。2007年7月16日,市地税局、市公安局专门联合召开案件研讨会,研究部署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方案。会议期间市公安局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2007年3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的某专案组在对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时,发现1张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某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存在明显疑点。于是,专案组人员在公安干警配合下对该公司突查,发现该公司实际是利用手机短信倒卖发票的倒票公司,当场查获包括地税税控机、打票机各一台,手机短信群发器4台,电脑主机2台以及套打发票后留下的无碳复写菜单垫纸98张,并控制住了涉案人员陈某和关某某(关某的哥哥)。据陈某和关某某交代,关某利用他人的身份与陈某除注册了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某国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外,同时还控制着另外七家公司,其中二家公司已申请领购了发票,另外五家公司刚刚注册登记还没有来得及领购,已领购发票的五家公司所有以前账目以及开出的发票存根都已被关某销毁,目前此案市公安局正在侦破和调查取证当中。

市公安局提供的线索为案件的下一步查处工作提供了重大的突破口,鉴于此案与市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为同一案件,故此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建议此案做并案处理,由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统一指挥进行查处。

2.专案组调查取证

2007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以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的专案组,专门负责对“关某、关某某、陈某等人涉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案”的查处工作,某区地税稽查局受市局指派参与到专案组的调查取证当中。专案组重点对已查获的98张套打发票留下的无碳复写菜单垫纸上所列的开票单位、受票单位进行逐一调查取证,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经过近四个月的调查取证工作,专案组已对关某、陈某控制的5户领购发票企业其中所开具的98份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核,并取得了大量确凿的证据资料,调查结果证明:98份发票内容均无真实的业务存在。截止2007年11月底,关某、关某某、陈某等人涉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结束,主要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也已基本调查清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关某盗用他人身份证利用虚假的身份伙同陈某、关某某等人进行注册登记企业,大肆领购普通发票用于非法出售、谋取暴利。从2005年3月—2007年4月期间,其所控制的五家领购发票企业共在地税局购买《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某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共计71本、3550份,已非法出售3100余份,而总局专案组仅从已掌握并核实的其中98份发票显示涉案金额约4000万元。

该团伙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的手段,一次发送倒卖发票短信几万条,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发票买卖。如果有人想买发票,可按照短信中提供的电话号码与该公司联系,对开具金额较小的按份收取200—1000元不等的开票费用,对开具金额较大的按开具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票费用,价格谈妥之后,该公司派人送货上门或约定地点进行交易。

该团伙开具发票的作案手段很狡猾,如果使用税控机直接打印发票,其违法犯罪活动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为防止税务机关发现其倒卖发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税控机记录其真实的开票信息,该团伙采取分拆发票存根联及发票联的手法,对同一份发票的存根联及发票联分别进行打印,即:使用税控机打印发票的存根联,使用与服务业发票大小相近的无碳复写纸(一般餐馆使用的无碳复写小菜单)垫在发票联上,用打印机单独打印发票联内容,然后每月用已录入税控机装臵很小的经营收入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这样来掩盖其违法犯

第三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不久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追缴。这个在没有货物销售情况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在外潜逃了五年

之久的案犯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1965年出生在××一个小乡村。初中毕业后,在当地某企业打工的他看见许多人开公司发家了,也萌动了开公司发财的念头。1993年,28岁的××摇身一变,当上了××宝龙电器设备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了经理的头衔。但他没有想凭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发展公司,他想的是“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两年过去了,“横财”迟迟没有砸到他的头上。就在××苦苦寻找发财机会时,1995年4月的一天,××遇到了杨恒俊。杨恒俊向××指点迷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不尽的财源。

杨恒俊和××合计,干脆将宝龙公司悄悄地变成专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业务对象由杨恒俊介绍,发票由××开,杨恒俊按××所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的百分之一给其作回扣。两人一拍即合。

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是现成的,只要有“业务”就可将大把大把的钞票塞进自己的腰包了。两人利欲熏心,他们的“专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很快开张了。杨恒俊首先介绍来广西钦州市物资局那彭物资站。为了“行事安全”,他们跑到上海某招待所内进行交易。1995年4月8日,××按照杨恒俊的指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给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2504万元,税额425.67万元,这一次,××从中非法获得2.5万多元。

牛刀小试,马到成功,尝到了甜头的××开始大干:事隔两天,4月10日,他向安徽固镇县凯达物资有限公司一下子虚开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4763万元,税额810万元;接着又向安徽固镇县化工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5358万元,税额911万元。××疯狂了,一次比一次数额巨大。他本人则一步一步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三次作案时间只有一个星期左右,短短几天的时间内,22份专用发票,平均每份价税合计近500万元。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一周内竟然开出1.491亿余元的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始对其关注。

5月5日,××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传讯室里,××百般搪塞和抵赖,但在政策的感化和强大的审讯攻势下,最终他的精神防线崩溃,××交待了犯罪动机和过程,并坦白了藏匿专用发票存根联的地方。根据××交待的线索,检察人员在其楼房二层下水管的焊接处,获取了专用发票存根联。

就在此时,××跑了,这一逃就是五年。

五年中,××如丧家之犬,惶惶不可终日。为了抓获他,公安部门发出了全国通缉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00年10月10日,潜逃五年的××终于在安徽铜陵落入法网。

××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有关部门认为,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所开出的发票都应有产品合同、入库单、银行汇款等作为依据;开办具有一定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必须具备资金、场地、仓库、产品四个条件,才能领带增值税发票,而且发票数额有着严格限制。就此而言,我们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

另据了解,××的“入门师傅”杨恒俊涉嫌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近日已被检察机关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4月,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虚开税款3800余万元,杨恒俊非法获利20余万元。

第四篇: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处理[范文]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有:(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

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友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关于犯罪追诉数额,各地规定有差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本罪认定

1、对于无实际的购销活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确定“虚开数额”?

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后,为了弥补自身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不足,有往往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在此情况下,由于虚开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从而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计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时,只应该计算“销项数额”,而不能将两个数额相加。

实践中,由于行为人所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分散,加上取证上的困难,有时并不是能够查证每一笔虚开的销项税额,这就会出现行为人虚开的进项税额大于其为他人虚开的、已经查证的销项税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具体销项税额难以查证,而事实上的销项应大于已经查证的进项数额,所以,为了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应以行为人自己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计算。或者说行为人虚开了进项增值税发票,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种有证据证明虚开的销项确实小于他人为其虚开进项的情况,也应以较大的进项数额认定为虚开数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的危险性,刑法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一种。

总之,实践中对于“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虚开的数额.2、关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的计算

对于只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用于正常经营中的抵扣税款的,一般只计算销项或进项中实际抵扣的税款作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即可。但对于一些无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在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其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以查实的销项增值税中被实际抵扣部分作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因行为人并未进行真正的货物买卖或提供劳务,就没有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行为人虽然虚开了进项增值税,但这种虚开并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让他人虚开并申报的进项税额不能计算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之中。

在实际生活中,情况错综复杂,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抵扣不见得一一对应,往往是按月结算,有时进项会大一些,有时销项会大一些。在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减去销项税款后,还有剩余进项税款无法扣减,通常将这一数额存在税务机关里面,待以后有了销项再予扣减。所以,这时虽然进项申报抵扣了税款,但销项发票尚未开出,因而也就无法抵扣,国家尚未造成实际的税款流失,只是为行为人以后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予抵扣提供了条件。因此,对于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其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论他进项是否申报抵扣,都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一般只能是按照其所开出销项发票的受票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的税款数额作为其给国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当然,这样计算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的进项和销项都是虚开。如果行为人自己正常经营,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了进项以后,既为自己的正常经营抵扣税款,又掩盖其为他人虚开的事实,那么就要分两部分计算,即把自己正常经营抵扣的进项发票的税款再加上虚开给别人的销项发票被别人抵扣的税款,作为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给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时,对于行为人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和行为人及其家属向国家退赔的款项,应从实际被非法抵扣的税款中予以扣除。

三、与其它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本罪与偷税罪,二罪往行为方式上有些竞合之处、如涂改单据,伪造帐目等,尤其是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来骗取(抵扣)国家税款,从实质上说是偷税。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即“虚开”只不过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犯关系、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定罪量刑;但“虚开”行为又不完全包容于偷税罪之中,“虚开”有着它自己的一套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复杂的行为过程,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去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数额(即便是没有抵扣),就可构成犯罪,“虚开”和“抵扣”,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两个选择性条件,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偷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从总的行为方式上看,二罪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偷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虚开”是没有缴税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

(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l、行为人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将其虚开的情况,应属于数罪,但因为行为人的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应视为牵连犯,而应以其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即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论处,对于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可作为一个从重的量刑情节对待。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情况下,存在着行为同时适用本罪与本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法第201条偷税罪的可能。这属于一罪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本法第205条是特别法,第204条、第201条是普通法,应以本罪论处。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走私罪

行为人(个人)走私普通货物后,在境内销售该批走私货物时,非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为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不向对方收取增值税)应如何定罪?笔者认为,从通常意义上讲,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指在没有货物交易时才发生,在有实际货物交易时不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但在上述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行为人进行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因行为人进行的是非法的交易,其在工商部门也未办理税务登记,故其虽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有四联,其

中,第

二、三联交交易对方,第

一、四联由售货方保留),但只交给对方第

二、三联,自己根本不保留第

一、四联,其不必向工商部门纳税,在交易时也不向交易对方收取增值税,但其为对方非法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客观上可以给交易对方抵扣税款。行为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合法的开具行为,但因为行为人的非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国家的税款流失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人非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也应该视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因此,行为人非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那么,对上述情形,定一罪还是数罪?如何定罪呢?在司法实中,有人提出,走私是为了销售货物,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也是为了销售货物,视为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进行定罪量刑。比较两罪,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重罪(一般的情况是虚开增值税的数额比偷逃的关税要大),应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于该种情况,宜以数罪并罚原则处罚。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行为构成走私罪;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行为与走私行为不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况且,如果对于上述情况只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那么,走私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评价;至少,走私罪中行为人偷逃的关税没有得到反映。为了使行为人偷逃的关税与给国家造成的增值税的损失都到反映,对上述情形宜定两个罪为好。

四、量刑

(一)、最高院有关规定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第五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可以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也就是看中了这其中的门道,从增值税诞生的那一天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一直肆虐不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惩治就一天没有停止。而能否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直是悬在税务人员头上的 达摩克利斯之剑。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税务处理相关法律依据:

一、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解释

(一)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表述上调整,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

可见,虽然虚开案件众多,名称耳熟能详,但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文件却较少,最初的定义是转发高院的规定并作出的解释。2010年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借鉴了高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并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这样,作为发票的直接管理机关才有了自己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演变过程

增值税的链条原理决定了一张发票要联系起开具与接受两方企业,而除了“为自己虚开”这一特殊情形,我们要对双方企业在虚开这一概念下的认定和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下面先看看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具体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注:该条文已经失效)

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15号:(注:该条文已经失效)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三零五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零一五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该阶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于手写阶段,并未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头小尾”的方式较为常见,有没有实际交易均可以采用该方式,这种方式犯罪手段既少申报了销项税,又全额抵扣了进项税,国家损失严重。这时为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就要对少申报的税款予以补税,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同时进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的。但在此之前,无相关文件针对“虚开”这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描述。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入了虚开的定义,并针对虚开行为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处罚标准。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基本上杜绝了开具“大头小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这样一般意义的“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销方就不存在补税的概念了,而只对虚开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这是税不重复征收基本原则的体现。可见虽然政策规定几经解释,但无论从开具方虚开认定及相关处理,还是比较清晰的。目前一般意义上的销方虚开,税务处理上也比较简单且依据充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受票方行政处理的演变过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注意,文件规定的都是强制认定恶意取得的条件,一旦满足,可以定性偷税。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这一规定的出台存进一步明确了受票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注意,文件规定的都是强制认定恶意取得的条件,一旦满足,可以定性偷税。-问题,名称印章销售地都相符,票不对呢,企业索要证照的前提是自己有有效的审核机制,否则,为了其为了虚开而索要就没有实际的管理意义。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次提出了“善意取得”的概念,并将“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区别对待。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本文件的出台有其历史背景和实用价值,随着金税系统的升级换代,“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的表述基本已无意义,而“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的取证较难,该文件对存在真实交易但无法定性发票来历的案件容易被滥用。

(四)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进一步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收滞纳金情况予以明确。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条是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无论进项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与否,销项满足真实经营的条件且发票取得、开具合法,均不认定销项发票虚开。

可见,根据以上诸多规定,购销双方在虚开案件中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定性,又因具体情况甚至对政策规定的理解不同导致诸多认定结果。

结合对购货方取得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类案件的查处,笔者发现一种处理意见倾向为,只要从购货方取得证据支持有货交易,且未发现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处理上倾向善意认定。

该文件的出台,符合当时的管理环境,此文件是2000年11月16日下发的,当时防伪税控系统还未在全国全面推行,10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大部分还是手工票,所以存在销售方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销售方的名义开具的条件。

但是,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范围的全面推行,税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开具已能被税务机关所严格控制,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不具备“非法手段获得”的条件。无论是通过任何其他非法途径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不在满足四要素同时成立的前提,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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