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023-03-07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免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免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力安排免费

劳动力安排计划

施工劳动力是工程施工的直接操作者,也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直接保证者。因此,劳动力配备是整个工程实施的又一大关键因素。

一、施工劳动力投入的原则及管理要求

1、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施工,在本工程劳动力组织时,将从劳务公司中抽出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强的、技术素质高的、身体健康,且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一线操作工人安排进场施工,施工人员进场前统一经过公司劳务技能及质量、安全技术等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挂牌施工。

2、施工劳动力的投入按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逐步到位,做好思想动员和采取经济措施使得春节休假期间保证足够劳动力,以确保工程施工进度。

3、本工程劳动力组织及投入均由劳务公司根据项目月度劳动力计划表,在本公司内部进行合理调配,确保项目部对各种劳动力的需要,确保施工进度计划能够按期完成。

二、施工劳动力组织的要求

施工组织主要分为人员组织、机械设备组织、材料组织、运输组织、协调组织等五部分,这些组织内容安排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整个施工的生产过程能否顺利完成。本章着重就人员组织阐述相关情况:

人员组织主要分二大类:施工管理层及施工劳务层二大类。

1、管理人员配备

- 1施工经验、有开拓精神和工作效率高的施工项目领导机构。

⑵、建立精干的工作队组

根据采用的施工组织方式,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建立相应的专业或混合工作队组。

⑶、集结施工力量,组织劳动力进场

按照开工日期和劳动力需要量计划,组织工人进场,安排好职工生活,并进行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教育。

4、施工劳动力组织投入的数量

本工程的施工劳动力按以下三类进行组织: ⑴、专业性强的技术工程类

根据工程上岗进度要求,确保工程正常施工,主要包括机械维修、机械操作、架子工、现场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工种,这类工种均经公司劳务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应上岗证,其平均技术等级为5级。

⑵、普通技术工种类

这类工种主要有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砌墙泥工、粉刷泥工、防水工、水工、电工、管工、通风工等,平均技术等级为4级,公司将派曾经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劳动力进场。

⑶、非技术性普通工种类

这类工种是我公司长期施工的配合长期合同制工人,且具有一定的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素质。

根据以上组织原则,本工程计划需要的预计最高峰劳动力将达到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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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两癌免费筛查 保障妇女健康

时间: 2010-02-08 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

乳腺癌、子宫颈癌是威胁妇女健康的主要恶性肿瘤。据北京市肿瘤研究所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北京市女性乳腺癌发病率为59.64/10万,排在女性恶性肿瘤的第一位;子宫颈癌发病率8.78/10万,排在第9位。医学研究证实,如果早期发现,早期治疗,这两种癌症是完全可以治愈的,可以大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因此,北京市2008年1月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为40至60岁妇女免费筛查乳腺癌,为25岁至65岁的妇女免费筛查子宫颈癌的工作,并于2009年在全市逐渐推开。为方便群众就近筛查,在全市确定了236家医疗机构承担筛查工作,还确定了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妇产医院等三级医院及部分区级医院,共42家医疗机构为诊断机构,保证筛查出的可疑病例能得到及时的后续诊断和治疗。目前,北京市2009年两癌免费筛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据市妇幼保健院统计,从2009年4月16日两癌筛查工作全面启动,截至到11月30日普查结束,全市接受子宫颈癌筛查共679722人次,乳腺癌筛查共517968人次。确诊子宫颈癌57人,乳腺癌176人,卵巢癌、内膜癌等其他妇科恶性肿瘤23人,诊断宫颈癌前病变749人。还检出阴道炎、子宫肌瘤、卵巢肿物、乳腺增生、乳腺纤维腺瘤等良性疾病400461人次。两癌筛查使这些患者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

两癌筛查不仅限于早期发现和治疗了少数癌症患者,更重要的是发现了大量的癌前病变患者。由于癌前病变没有明显症状和体征,患者很难主动发现,但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会转变为恶性肿瘤。因此,早期发现癌前病变,可以使患者得到早期治疗,从而预防癌症。另外,早期癌的治疗费用大大低于晚期癌的治疗费用,可以节约治疗费用。

第三篇:正规劳动合同样本_免费下载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乙方(劳动者):

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

2、本合同包含3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销售部门担任网站宣传销售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

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加提成,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每月的28号。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

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 (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2012年3月10日

第四篇:劳动者享受免费技能鉴定证明

姓名:,系(□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身份证号:,就业失业证号:,为(□享受低保人员;□其他人员),年月日,在鉴定机构(全称)通过专业首次技能鉴定,本人鉴定收费元。技能鉴定机构采取(□垫支全部鉴定费用;□垫支60%鉴定费用;□全额收取鉴定费用)的形式开展鉴定工作。

注:

技能鉴定机构如采取垫支全部鉴定费用的形式开展鉴定,不得收取鉴定费用,凡收取费用者不能享受技能鉴定补贴;凡收取全部或部分技能鉴定费用的,要向鉴定者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享受低保人员按鉴定收费标准 100%给予补贴,其他人员给与60%补贴;鉴定人员必须是首次通过技能鉴定才能享受该项补贴;技能鉴定结束3个月内必须申报享受鉴定补贴标准,逾期不再受理。

鉴定者本人签字鉴定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五篇:HR劳动法解析(附案例)---免费下载

一、2009年2月1日,陈某入职广州某广告公司,任职业务专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陈某通过不断的努力,赢得了众多的客户资源,业绩蒸蒸日上。2010年11月份,该公司管理层怀疑陈某私自将客户资源进行转移,便作出不再分配资源给陈某的决定。2010年12月,陈某休年假,公司于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不服,回到公司讨说法,公司称其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陈某十分气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广告公司直接使用公告的方式来解雇陈某,这种做法有效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最终判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劳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用人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须合法,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在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关系。

[知识点学习]

对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可见,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

第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广告公司在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就直接使用公告送达,这违反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导致违法解除。

二、侯某2009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至2009年9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侯某岗位为供电所担任配电营业工,主要从事0.4千伏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等工作,月工资1000元。因需要确保供电网络的安全和通畅,某供电局要求所有员工节假日需在员工宿舍接听电话,一旦发生电网故障或安全事故需及时通知值班领导,由领导安排抢修。对值班员工供电局予以发放值班津贴。2012年5月,侯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辞职。随后,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52572.15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和赔偿金3000元。仲裁败诉后,侯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

侯某认为:侯某认为:2009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供电所经常安排其周末加班,但却拒绝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供电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其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公司未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供电局认为:员工周末在宿舍接听电话,并不属于加班,而是值班,故供电局无需向侯某支付加班工资。同时,供电局已经向员工发放了值班津贴。因此,供电局无需支付侯某加班工资,故供电局不存在拖欠侯某工资的行为,侯某辞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解:本案中,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的电力事件,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供电局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轮流在宿舍值班接电话,其性质应为非生产性的,对于侯某而言该项工作亦并非其本职工作。所以,不能认为安排其在周末接听电话属于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故不应当属于加班,而是值班。同时,供电局已向侯某支付了值班津贴。因此,本案中侯某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供电局无需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也就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故侯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而因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则侯某被迫辞职也就不能成立,故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应予以支持。

侯某与某供电局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供电局足额向侯某发放了工资值班费及各项补贴,没有无故拖欠、克扣现象。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加班工资52572.15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因被告并无拖欠工资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侯某的仲裁请求。

[知识点学习]

一、值班和加班的概念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二、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第一,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二,调整规范不同。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三,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

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第四,时间限制不同。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三、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应当肯东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杨某为北京某保险公司销售员,劳动合同至2008 年11 月29 日止,期间怀孕并于2008 年2 月产一女,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09 年2 月。

2008 年11 月26 日,保险公司以杨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杨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有:杨某2008 年下半年共有103 次没有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纪律按时出勤,三次旷工,已构成严重违纪;因考虑到杨某在哺乳期间,公司为照顾她,调整了她的工作岗位,但杨某仍不按时上班。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法律为哺乳期女职工规定了特殊工时制度,但哺乳期女职工也必须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

如果哺乳期女工突破法律保护范围,严重违反企业的考勤等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员工杨某虽在哺乳期间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但旷工多日,且多次不遵守考勤制度,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知识点学习]

哺乳期女工的工时有哪些规定?

关于哺乳期女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工时的规定包括:

1)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考虑到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仍需要给婴儿哺乳的需求,《劳动法》第63 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规定》第9 条为哺乳期女职工规定了特别的工时制度。

四、今年春节后,琴琴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两个月以后,琴琴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三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答复说:“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

请问:该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解:从以上案情来看,调休单是不能作废的。

首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琴琴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

其次,琴琴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琴琴工作,理应安排琴琴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琴琴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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