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疹疑似病范文

2022-05-23

第一篇:麻疹疑似病范文

疑似麻疹调查报告

托克逊县发生一例麻疹疑似病例调查报告

2015年02月16日,我中心接到托克逊县人民医院通知报告一例麻疹疑似病例。我中心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患者木斯塔帕,男,2014年05月15日出生,居住于托克逊县夏乡7大队4队。

二、免疫史

因患儿8个月龄,2015年2月6日接种过含麻疹成分疫苗。

三、麻疹疫情核实及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患者,2015年2月15日发热,最高温度为38.9℃,2月16日出现皮疹后,到托克逊县人民医院就诊,以“麻疹疑似病例”报告,并立即隔离治疗。

四、防控措施

在开展病例调查的同时,为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流行与蔓延。我院迅速采取了以下防控措施:

一、迅速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辖区内开展了病例主动搜索,调查后发现无相关病例发生。对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避免与他人接触。

二、对病家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三、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由我中心组织专业人

员于2月16日下午对夏乡7大队4队患儿家长进行含麻疹疫苗的应急接种 。

四、对其所在村所有15岁以下儿童开展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确保麻疹疫苗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五、自患儿出现皮疹14天内,对与其接触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告知其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一旦出现发热、皮疹等症状和体征,要及时上报、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六、要求乡村医生加强主动监测和主动搜索,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托克逊县疾控中心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疑似异常反应处理预案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处理预案

一、目的

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以下简称 AEFI)监测报告,及时妥善处理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中出现的 AEFI,分析评价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安全性,保证麻疹强化免疫的顺利实施。

二、病例定义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AEFI 包括不良反应(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和心因性反应。

三、报告

(一)报告范围。

AEFI 报告范围按发生时限分为以下情形:

1、24 小时内发生: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 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2、5 天内发生:如发热 (腋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 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 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织炎)等。

3、15 天内发生: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 反应)、 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4、3 个月内发生: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臂丛神经炎、格林巴 利综合征等。

5、其他: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 AEFI。

(二)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 AEFI 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三)报告程序。

AEFI 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属于报告范围的 AEFI(包括接到受种者 或其监护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 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AEFI 时,责任报告 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后 2 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2 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 AEFI 后 48 小时内填写《AEFI 个案报告卡》向受种者所在地的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 AEFI、对社会 有重大影响的 AEFI 时,在 2 小时内填写《AEFI 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 AEFI 登记表》,以电话等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的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实后立即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测 AEFI 报告信息。

对于死亡或群体性的 AEFI,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调查诊断

(一)核实报告。

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 AEFI 报告后,应核实 AEFI 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等,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经核实后属于报告范围的 AEFI 均需调查。

(二)调查。

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 AEFI 报告后 48 小时内组织专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在调查开始后 3 日内初步完成《AEFI 个案调查表》的填写,并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 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AEFI,由市级或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

对于死亡或群体性的 AEFI,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三)资料收集。

1、临床资料了解病人的预防接种史、既往健康状况(如有无基

础疾病等) 、家族史、过敏史,掌握病人的主要症状和体征及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等资料。必要时对病人进行访视和临床检查。

2、预防接种资料

(1)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 (2)疫苗运输条件和过程、疫苗贮存条件和冰箱温度记录、疫苗送达基层接种单位前的贮存情况;

(3)疫苗的种类、生产企业、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源(包括分发、供应或销售单位)、领取日期、同批次疫苗的感官性状;

(4)接种服务组织形式、接种现场情况、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

(5)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途径、剂次和剂量、打开的疫 苗何时用完;

(6)安全注射情况、注射器材的来源、注射操作是否规范; (7)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应情况、当地相关疾病发病 情况。

(四)诊断。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 AEFI 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 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AEFI,由市级或自治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AEFI 的调查诊断结论应当在调查结束后 30 天内尽早作出。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调查诊断怀疑引起 AEFI 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疫苗质量检测结果向相关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当现有实验室资料不能满足 AEFI 诊断时,应当根据调查诊断专家组的意见,采集相关标本,并送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死亡病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尸检。

(五)调查报告。

对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 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AEFI,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调查开始 后 3 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及时将调查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向同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通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AEFI初步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对 AEFI 的描述,AEFI 的诊断、治疗及实验室检查,疫苗和预防接种 组织实施情况,AEFI 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AEFI 的原因分析,对 AEFI 的初步判定及依据,撰写调查报告的人员、时间等。

(六)AEFI 分类。

AEFI 经过调查诊断分析,按发生原因分成以下五种类型:

1、不良反应: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1)一般反应: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异常反应: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 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2、疫苗质量事故: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 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3、接种事故: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4、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 期,接种后巧合发病。

5、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五、分析评价与信息交流

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维护管理,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应当共享 AEFI 监测个案信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 AEFI 调查诊断进展和结果,随时对 AEFI 个案报告信息和调查报告内容进行订正和补充。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 AEFI 报告信息实行日审核、日分析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着重于分析评价 AEFI 发生情况及监测系统运转情况,并将分析评价情况上报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反馈;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着重于分析评价疫苗质量等相关问题,并将分析评价情况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和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向下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反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实时跟踪 AEFI 监测信息。如发现重大不良事件、疫苗安全性相关问题等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各部门之间及时进行信息交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疫苗生产企业通报。

六、处置措施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麻疹疫苗接种人数,评估 AEFI 发生情况,制定 AEFI医疗救治方案,做好 AEFI 急救准备,并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严重 AEFI 病例的救治,协助开展 AEFI 的调查诊断。

(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受种者一次性补偿。各省应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程序 和补偿标准,及时对异常反应进行补偿。

(三)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 AEFI 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以及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 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媒体沟通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引导媒体对 AEFI 作出客观报导,澄清 事实真相,消除公众对预防接种安全性的担忧。

(一)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发言人制度,按照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与媒体沟通,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三)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对不实报道和谣言予以澄清,防 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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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沟通

接种工作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在接种前,接种者应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等,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完毕后,要求受种者在现场留观 30 分钟,并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后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的报告程序及方式等。

如发生 AEFI,在对受种者进行积极救治的同时,应及时就事件发生原因等问题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耐心解释,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说明,并对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总结

参考提纲

一、背景

本地区近年消除麻疹工作进展(麻疹疫情特点及相关工作);2010年强化免疫开展时间、针对目标人群等。

二、前期准备情况

(一)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启动会议、发文、方案制定与下发等情况;政府参与程度、动员各部门参加和支持情况,本级及全省强化免疫各项工作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强化免疫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疑似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成立情况、主要成员组成及工作运转情况。

(二)经费投入

各级接种劳务补助经费、工作经费投入及落实情况(参照全区强化免疫实施方案完成附件)。

(三)人员培训

全区开展培训情况,包括自治区级培训,各盟市、旗县级开展的培训方式、内容及培训人数等,(参照2010年全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附件)。

(四)疫苗与冷链

强化免疫疫苗采购和具体使用数量,接收和分发方式,冷链保障、运转情况。

(五)社会动员与风险沟通

社会宣传与动员:实际采取的宣传动员方式(如报刊、广播电视、告家长通知书、宣传画、宣传单、横幅、出版画、墙报及其他)及相应数量,(参照2010年全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附件)。

风险沟通开展情况。

(六)摸底调查

目标儿童摸底调查开展方法、摸底儿童数等。

三、接种实施与结果

(一)接种点设置与现场接种

各地接种点设置方法、数量、参与人数等;现场组织与实施情况;强化免疫前后减毒类活疫苗接种安排情况,(参照2010年全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附件)。

(二)接种完成情况

各盟市接种人数,报告接种率(包括分年龄组接种人数、接种率);全区以盟市、旗县区为单位接种率情况(参照2010年全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附件)。

(三)督导与评估

各级督导组织方法、实际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改进情况。 各盟市接种率快速评估开展情况及汇总数据(调查人数、应种人数、实种人数);

各盟市参与的快速评估情况(评估旗县数;开展入户调查的乡镇、非入户调查的评估点、评估学校数及各评估点的评估结果),参照全区强化免疫实施方案。

(四)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整个强化免疫现场接种实施过程及截止现场接种完成后2个月的AEFI发生情况,(参照2010年全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附件)。

四、主要经验及存在问题

本次强化免疫所积累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三篇:疑似职业病报告

疑似职业病报告、通知制度

一、报告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

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

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

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

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③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15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5、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管理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在30日内书面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职业病报告卡

1、职业病病人报告卡

①职业病报告卡,用作除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以外的职业病报告;

②尘肺病报告卡,用作尘肺病的报告;

③农药中毒报告卡,用作除农业生产中毒以外的农药中毒的报告;

④放射性职业病报告卡(试行),用作放射性职业病的报告。

2、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①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试行);

②疑似尘肺病报告卡(试行)。

五、报告程序

根据《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实行地方逐级上报程序(即报告责任主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各地统计报告管理机构请在详见“陕西省卫生监督信息管理通讯录”

第四篇: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处置预案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1.1 目的

为及时发现、判定和妥善处理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中发生的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有效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和卫生学调查,指导并督促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预防、减少和平息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增强公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保证免疫规划正常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异常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我社区中心实施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同一时间、同一接种地点和/或同一疫苗、同一批号疫苗发生的10例及以上相同或类似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其他的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1.4 工作原则

报告人应当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48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附表1),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在2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表(附表2),以电话等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实后立即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对于死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同时还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做到反应迅速、准确定性、救治为先、减少危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各小组人员具体分工及职责

1.领导小组

组 长: **

副组长:**

成 员:** ** **

领导小组职责:一旦发生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同一时间、同一接种地点和/或同一疫苗、同一批号疫苗发生的10例及以上相同或类似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全面启动《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疑似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全面掌握事件,及时准确地报告情况,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在区卫生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卫生救护、正面宣传、物资供应、诊断调查等工作,保证事件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应急小组

应急小组职责:一旦发生上述事件,全力做好正面宣传、合理解释、协助调查处理等工作。

3.技术小组

技术小组职责:全力做好可疑人员医疗救治、对门诊收到的可疑人员进行技术会诊,作出留观处置;对病情较重或难以明确的,立即上报上级应急处置技术小组,并做好转上级医院准备。

4.后勤保障小组

后勤保障小组职责:负责有关药品、物资供应及保管工作,认真做好各种物资的入库、出库及贮存量记录,保证物资供应充足并有效。

3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

3.1.1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系统,及时、动态收集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及时报告、分析、评估,为早期防范、及时处理提供信息支撑。

3.1.2 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对当地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的应急监测工作,对当地人群和医院开展主动搜索工作。按照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的症状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查,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按要求报告。

3.1.3 根据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发展进程,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何时撤消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3.2 报告

3.2.1 常规报告。预防接种单位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告。

3.2.2事件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疑似异常反应事件时,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食 2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直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事件的因果关系和关联性,在初步核实后,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报告,并分别完成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

积极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开展调查,组派卫生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

4.2 调查

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判定的原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部门的调查诊断小组,对接种单位、受种者基本情况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接种资料、疫苗相关材料、临床资料、健康史、家族史或变态反应史等相关证据,对所接种同批次疫苗进行取样,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和判定。必要时可对所用同批次疫苗进行封存。

4.3 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

在开展全面调查的同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进行诊断,并指定医疗机构收治出现的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者,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早救治,减少危害。

4.4 接种疫苗后感染处置

发生群体性接种感染后,应先停止接种,查明原因。接种疫苗后感染多发生在同一接种地点、由同一原因所引起的多人感染。可分为局部感染和全身感染两种。治疗可采用局部处理和全身抗感染治疗。

4.5 接种事故处置

因造成接种事故原因多样,有用错疫苗、剂量过大或重复注射、接种途径错误、接种部位错误、继发感染、接种技术不规范、接种对象选择不当等。因此,在发现接种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停止接种、及时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积极救治患者。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培训、树立良好的工作责任心,接种前仔细阅读并遵守使用说明或规程,正确掌握禁忌症,认真做好安全注射,控制并降低接种事故的发生。

4.6 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处置

发生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时,应立即停止接种,在尽快消除疑虑,隔离管理的前提下,迅速开展以下工作:(1)了解掌握病情,及时选派当地有影响的临床、流行病学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掌握发病情况和可能的诱因,及时处理首发病例。 3 (2)妥善处置和治疗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合理解释;可采用心理治疗,用语言暗示并配合适当理疗或按摩,催眠疗法、解释性心理疗法,引导患者及其家长正确认识和对待致病的精神因素,帮助其认识疾病性质。(3)若诊断明确后,应避免重复检查和不良暗示,并对症治疗。(4)争取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儿童家长、学校老师,特别是在群体中起“核心”作用的人物,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向儿童家长耐心解释本病发生的原因,答复问题应明确肯定,解除可能有任何后遗症的顾虑。(5)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减少紧张气氛,缩短“非常状态”的时间,尽快使学习、生活转入正常化,有利于病例症状消失后回到一个安全的环境,不致再发。(6)防止人为渲染,扩大事态,参加现场调查的人员应保持镇定和良好的秩序。

4.7 死亡病例处理

对受种者在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死亡,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事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收集相关证据,并尽快进行尸体解剖检查(最好在48小时内),查明死亡原因。

4.8 鉴定

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的调查诊断和鉴定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及时作出调查诊断结论,事件当事者对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接种单位所在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鉴定;事件当事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进行上一级鉴定。

5 宣传沟通与信息发布

在做好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做好与事件有关人员的宣传与沟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化解事件当事者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减少或平息社会负面影响,使当事者能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程序配合做好事件的调查、取证、鉴定和处理工作。

6 善后处理

6.1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2 如事件当事者直接进行法律诉讼,由法院受理,并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配合法院做好调查取证、调解、执行等工作。

6.3 在调查并明确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原因和责任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

7 事件终止及评估

7.1 应急响应的终止

4 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采取一定措施后,经过7天无新的病例出现,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7.2 事后评估

7.2.1 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事件报告记录,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名单,调查处理方案,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专家诊断鉴定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总结及其它调查结案材料等。

7.2.2 负责事件处理的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组织对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发生、发展、现场调查、患者救治、所采取的措施、鉴定、处理效果和社会心理等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发现不足,进一步提高处理类似事件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8 保障措施

8.1 人员保障

成立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及处理组,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组织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卫生应急处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使其熟练掌握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卫生应急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物资保障

做好应对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的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所有预防接种点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1:1000肾上腺素、地塞米松、阿托品、5%—10%葡萄糖水等抢救物资。应对可能发生的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事件。

**人民医院

第五篇:疑似虚假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安邦保险理赔品牌形象,充分发挥疑案人员重要性,加强疑案人员行为规范化管理,提高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率和及时处置率,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特制定《疑似虚假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疑案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所以疑案管理方面的政策、细则等必须遵循本办法的核心管理思想。

第三条 疑似虚假案件管理要坚持“调查为主,审核为辅”的工作原则,任何案件没有足够的证据不能轻易作拒赔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车险事业部理赔部疑案室以及各级机构疑案处理人员。

第二章 疑案定义及岗位人员定位

第五条 疑似虚假案件简称疑案是指有欺诈嫌疑的案件,具体是指投保人、第三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或者人为故意扩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对保险责任判断的疑惑,而错误的向其支付保险金的案件。

第六条 疑案人员是指从事车险理赔疑案处理的岗位人员,具体包括疑案审核人员、疑案调查人员、疑案法务人员、疑案拒赔人员及欺诈引擎维护人员。

第三章 疑案管理指导思想

第七条 坚持高标准组建疑案队伍人员。针对疑案风险的特殊性,疑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作风素质强、专业技能高、知识面广的要求,疑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总公司考核,采取持证上岗。

第八条 疑案处理必须尊重客观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疑案工作的调查、审核以及拒赔处理,应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依法合规。

第九条 坚持主动迅速的原则。由于疑案风险的高危性,疑案的调查取证必须及时高效,力争在第一时间内获取有利证据。

第十条 坚持廉洁自律办公。疑案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坚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坚决杜绝收受贿赂、以赔谋私、贪污腐败等行为。

第四章 疑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总公司车险事业部理赔部疑案管理室负责全国疑案的统一领导、管理以及考核工作。疑案通道在疑似虚假案件业务处理上实行垂直化管理,各级机构疑案处理人员在总公司疑案管理室授权下处理疑案工作,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疑案岗位人员,人力编制不足的机构疑案审核岗由调查岗兼任。

第十三条 原则上要求疑案人员编制以机构日均报案量为基础,但重点三级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疑案人员,一般三级机构疑案岗由三级机构理赔负责人兼任,具体人员配置按照《理赔资源最优化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分公司拟录用疑案的人员应报总公司疑案室审批,总公司疑案室同意后按公司招聘流程进行。

第十五条 分公司理赔部负责疑案队伍建设、行为监督以及外部第三方关系的公关维护工作。其中第三方关系管理的费用申报、使用由第三方管理室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疑案岗位人员的调入、调出必须上报总公司疑案管理部门,并得到同意批复,方可进行。人员调动前应做好案件交接工作,确保疑案平台案件的正常处理,未经审批严禁机构随意调整疑案人员。

第十七条 总公司疑案通道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各级疑案人员进行临时性的工作调配。

第五章 疑案岗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疑案审核岗位职责

(一)疑案审核岗人员根据案件情形、事故经过、各环节上的欺诈证据,对案件的处理做出综合判断,如需调查的明确给出处理意见;

(二)根据案件所的触发因子对案件做重点核查,审核案件疑点,判断案件真实性,对因子误伤的案件及时让其恢复到正常案件状态;

(三)保证案件审核时效。 第十九条 疑案调查岗位职责

(一)负责疑案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复勘事故现场,核实事故真实性,完成《疑案调查报告》;

(三)联系被保险人、司机,调查出险时间、地点、车辆、驾驶员、事故经过;

(四)与交警部门合作,调查是否酒后驾驶,调查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五)负责对假案或不属保险责任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六)负责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进行打击诈骗保险违法活动;

(七)总、分公司疑案调查人员分权限负责落实总公司提出的调查要求,不得推委拖延,服从工作分配;

(八)及时处理案件,并保证案件办理时效。 第二十条 疑案法务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疑案调查岗、疑案审核岗提出的拒赔报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从法律、法规适用性角度给出合理意见;

(二)从法律证据的有效性角度指导疑案调查、疑案审核人员完善拒赔证据;

(三)为疑案拒赔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疑案拒赔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疑案调查岗、疑案审核岗、疑案法务提出的案由、证据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二)综合分析疑案的案件性质、调查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疑案法务的法律意见对疑案作出拒赔判断;

(三)对确认的不属于拒赔案件,给出明确的意见,提交到正常流程。

(四)做好拒赔案件的登记,分析工作,整理拒赔档案。 第二十二条 欺诈引擎维护岗位职责

(一)定期评估防欺诈引擎的效果,鉴别欺诈因子的识别能力;

(二)汇整各项可能的欺诈因子信息,并定期更新欺诈因子数目、预测能力和权重;

(三)负责各作业环节的疑案反欺诈工作标准编写;

(四)负责终端操作人员的培训、解答疑难问题;

(五)掌握软、硬指标的地区化差异性,指导各级机构疑案人员完善不同区域的疑案因子设置,构建立体化的疑案因子网。

第六章 疑案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总、分公公司疑案审核人员,要密切关注各环节触发的欺诈因子,综合利用系统风险提示、两核工作意见等对案件是否属于疑案作出准确判断。以上审核工作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排除欺诈情形的误伤案件转一般流程继续处理。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标示欺诈的类型和可疑点,明确调查方向,用清楚明白的语言一次性给出调查意见转疑案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疑案室对机构疑案审核提交的案件应及时给予审核,明确给出疑案处理的指导意见。

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案,应及时组织总公司调查人员直接介入处理,保证重大疑案的调查质量。

第二十六条 疑案调查要以实地调查、走访收集相关证据为工作重点,调查的过程必须详尽记录,并按要求完成《案件调查报告》的编写,严禁草率行事。

第二十七条 疑案调查人员应在接到调查任务后48小时内对疑案进行实地调查处理。原则上要求对案件真实性和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调查应在定损工作完成前结束,但涉及痕迹检验等方面导致车辆不能拆解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疑案审核人员退回的案件,分公司疑案调查人应在24小时内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并回复处理意见。对总公司提出的调

查要求,应及时给予落实,不得推委拖延。

第二十九条 对经过核实属于拒赔的案件,疑案调查岗、疑案审核岗应将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要及时上传理赔系统,并明确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疑案法务在接到疑案调查、疑案审核提交的拒赔案件后,要及时通过系统明确法律角度的意见,对在法律上不足以采信的证据要及时给于进一步调查意见。以上审核工作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疑案法务在综合疑案调查、疑案审核、疑案法务各方面的意见后,最终确定案件的性质,对完全构成拒赔的明确意见后系统内作拒赔处理,对不能明确的提交案件正常流程处理。以上审核工作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赔案拒赔后,应将所有单证材料装订成卷,赔案卷皮加盖“拒赔赔案”印章。按编码单独编号,移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章 考核机制

第三十三条 成功拒赔的案件在向客户寄发拒赔通知书10工作日以后,如客户为提出异议,才能核发拒赔奖金。拒赔奖励标准和申报流程按照《关于对成功拒赔假案赔案奖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针对疑案调查因未按公司规定时效进行调查、审核,致使直接证据无法获取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情况每案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具体执行金额逐案议定。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者给于调离疑案调查岗位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不认真,不能一次性给出所有调查处理意见,导致案件调查反复或失去证据获取的有效时机,致使假案无法认定或审核过于大意导致假案没有准确识别,根据情节轻重情况每案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具体执行金额逐案议定,一个月内连

续出现两次者并给予调离疑案审核岗位处理。

第三十六条 疑案各岗位对工作怠慢,超过工作要求时效一倍的人员,每案罚款50元;超过规定时效二倍的人员,每案罚款100元,以此类推,每案罚款金额以500元为上线。对工作严重怠慢的责任人,总公司将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第三十七条 总公司将各机构疑案人员定期进行业绩和行为规范性的考评,对业绩突出人员给予表彰,对不合格人员坚决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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