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房地产调研报告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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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吴川市房地产调研报告

银川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8月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19日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18日

2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8月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修改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建设、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删除。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元人民币,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四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七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二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一人。

3 “工程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并将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申请开发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

(三)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四)企业章程原件;

(五)验资报告正本原件,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提供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原件;

(七)企业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

(八)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企业固定办公地点的文字说明;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经过暂定资质的过渡,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力量等资质申报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等级标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检验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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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第十三条删除。

九、将第十四条删除。

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将“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表述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但商品房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删除。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者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二年内不予批准其预售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十

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

5 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人员资格证、监管电话。”

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监控。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十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出租、出卖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销售场所公示或者公示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缺少其中一项或者其中一项是虚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将第五十四条删除。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6 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实施开发管理的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按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建设、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7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元人民币,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四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七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二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一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申请核定开发资质等级。

申请开发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原件;

(五)验资报告正本原件。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提供

8 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原件;

(七)企业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

(八)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企业固定办公地点的文字说明;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经过暂定资质的过渡,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力量等资质申报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条 外地开发企业进入本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检验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

9 第十三条 确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额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但商品房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开发项目后的三十日内,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填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应当载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和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责任等内容。

未签订《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10 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为造成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受让方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同时在确立转让时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且由项目转让双方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的位置、结构、面积、价格、交付日期、

11 质量要求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者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二年内不予批准其预售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工程施工进度计算,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位置、幢号、层次、朝向、结构、装修标准、用途、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价格,并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十五日内对审查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人员资格证、监管电话。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监控。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商品房面积,应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在保修期内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有所提示。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设施设备和违规装修等造成房屋质量及其他用户受损,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保修期满以后出现重大结构质量问题,经鉴定,不属购房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仍应由开发企业负

13 责保修,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经返修后仍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应予以调换或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购买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出租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局部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有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14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筑工程每平方米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经返修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调换或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经鉴定建筑面积短少的,其短少部分按原平米售价二倍至三倍给购房人赔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出租、出卖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销售场所公示或者公示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缺少其中一项或者其中一项是虚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

15 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在本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参照本条例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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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汉川市房地产管理局思想作风整训分析检查阶段总结

汉川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照检查阶段总结

我局深入思想作风整训活动在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市思想作风整训活动指导检查组的具体指导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巩固第一阶段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理论学习,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确保了对照检查阶段各项工作健康有序、扎实有效推进,做到了认识上水平,分析有深度,问题找准确,提高有目标,发展有方向,为转入整改落实阶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广泛征求意见

局党组高度重视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征集工作,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手段,采取“上请”虚心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下求”广泛征求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内问”真心交换意见和“外访”诚心向兄弟单位和部门问经验、找差距,虚心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一是书面征求意见。以书面形式广泛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服务对象、局属单位对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和房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发放征求意见表150份。二是走出去问计于基层。局领导深入基层,在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工作的同时,做好调查研究,与党员干部职工促膝谈心,了解和帮助解决二级单位和干部职工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实际问题。三是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就“当前全市企业急需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的有哪些问题”、“我市房管工作存

在哪些突出问题”、“如何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如何加强住房保障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先后召开了局系统干部职工、退二线和退休老同志、服务对象等座谈会10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确解发展难题。共征集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30条,经梳理归纳为3个方面10条具体意见建议。为有针对性地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撰写对照检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打下了基础。

二、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局党组把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作为对照检查阶段重要环节来抓,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前,局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了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5月7日,局党组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邀请市思想作风整训活动检查指导组领导参加。会上,局班子成员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习调研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检查思想理念、工作思路、落实措施、工作成效方面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突出问题,以及廉政自律方面的情况,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

三、对照检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对照检查阶段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为深入

开展下一阶段的活动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但还有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是:个别党员对对照检查环节的认识不够深刻、不够到位,分析问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有待于增强;解决具体问题上力度还不够大,作风整训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都需要我们在下一阶段活动中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深入思想作风整训活动要转入整改落实阶段。我局将在巩固和发展前两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扎实做好第三阶段的各项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总结提高、建章立制阶段的工作。总结提高、建章立制是思想作风整训活动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既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整改的阶段,也是整个作风整训活动抓落实、抓深化、看效果的阶段,我们将全面落实市委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第三阶段各项工作。

二是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继续加强工作责任感。继续保持前两个阶段的学习热情,增强责任感,把思想作风整训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第三篇:汉川市房地产管理局2010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总结

汉川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0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孝感市纪委会议精神,围绕市纪委的工作部署,以开展“学查防”活动为契机,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为重点,着力抓好全局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着力抓好源头治腐和制度建设,加大纠风治乱和案件查处力度,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促进汉川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狠抓责任落实。一是抓领导班子负责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同时,成立了源头治腐领导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信息员制度,领导机构和纪检监察网络完善。二是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和责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 1

与经济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和其它工作同步发展,整体推进。三是层层分解任务,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年初,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并结合本局实际,局主要负责人与9个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之间,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并将考核细则分发到各二级单位,明确责任内容、领导职责和工作目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狠抓队伍教育。我局结合思想作风整训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文件和指示,开展党的纪律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和法纪条规学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通过思想作风整训活动,切实解决好了全局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一是抓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以政治理论学习为切入点,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结合思想作风整训活动,请党校老师上党课,全局党员干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和自我剖析材料。二是抓业务知识

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主要是通过对干部职工开展房地产知识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促进知识的更新,同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业务知识培训,教育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于律己,洁身自爱,做勤政廉政的表率。还深入开展“比学习、比党性、比贡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教育领导干部正确认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反腐倡廉的政治基础。组织干部职工20多人积极参加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继续教育。三是抓法纪条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素质。我们结合“五五”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10余种法律和房地产相关法规知识学习,通过聘请法律顾问,采取讲座、培训、考试、考核的办法,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多次举办“弘扬正气、朝气、锐气,去吃喝风、玩乐风、拉扯风”为主题的刹风整纪专题教育,扎实开展“崇廉尚俭,巩牢防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及主题教育活动。使全局干部职工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向好,敬业守责,乐于奉献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服从全局的观念进一步确立,筑牢依法行政的基础。四是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书画比赛活动。全局有两幅书法作品参加了市纪委组织的廉政书法比赛。五是

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全面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优化改革和发展环境,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提供坚强保证。六是深入开展创建“好班子”活动。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了毛泽东《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江泽民《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内容,班子成员每人记读书笔记8000字以上,撰写学习心得两篇,通过深入学习,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四个阶段活动,班子更加团结和谐,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狠抓制度建设。我们根据在思想作风整训活动中,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先后建立完善了机关、二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制度。上半年,我们还出台了危旧直管公房改造方案,规范危改行为,建立和完善了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加强了采购和国有资产出售方面的管理。二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了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干部调整必须实行廉政谈话,由分管人事和纪检的负责人负责谈话。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公开述职述廉制度,试行党内询问、质询制度。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

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等报告制度。三是落实政务公开,各单位的重大问题实行公开制度,干部调整、评先、表模、工资调整、入党、年度考核等要实行公示。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审批、咨询和答复,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上半年办理各类权证2146本、无一例差错。四是财务公开,公开的重点是单位的收支情况,重大开支情况,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五是建立备案报告制度,各单位的资产处置、大型维修、固定资产购置、重要的采购、重大的收费减免等,要事先向局报告。凡涉及采购的一律按照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分别报局和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采购,处理资产、出售房屋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报局审批,交拍卖行公开拍卖。

四、狠抓案件查处。我们在查处案件方面:一是从清理审计财务入手,着力从源头治理腐败,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通过对局机关和9个二级单位的财务清理审计,加强了财务管理,增加了透明度,违纪违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各项开支和招待费明显呈下降趋势。二是从群众反映的问题入手,坚决查处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增项加码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责任人,一经查实坚决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政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三是从查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规定,

进行房屋确权的钉子户入手,采取用行政处罚,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杜绝了地下交易行为,加强对房地产法制化、正规化管理。上半年,我们组织专班,对老城区住户逐户检查,督促30多户私自交易的住户办理了过户手续,既规范了产权,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是开展了专项清理整治。先后开展了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礼金、购物券的清理,计划生育专项整治清理,领导干部子女出国留学费用清理,房地产违规办证清理,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清理,职工借支清理等。五是搞好信访件的调查回复工作。对信访案件有一起,我们调查一起,做到件件有回复。

上半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廉洁自律工作,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把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四篇:铜川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要求,这是文化为民,服务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市文广局为了深入开展为民服务零距离活动,全面了解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目前工作状况,落实文化惠民举措,站在新的起点上实施“两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水平,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5月中旬,市文化馆(站)定级评估领导小组在主管局长刘守宽同志的带领下,深入我市四个区县文化馆和10多个乡镇,就我市公共文化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文化艺术工作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出发点,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民服务为对象,以基层农村为重点,坚持“文化立市”战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文化产业,全市文化艺术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1、实施文化设施建设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市、线、镇、村四级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目前,全市有图书馆5个,文化馆5个,乡镇(街道办)文化站36个,社区文化活动室38个,村级文化活动室316个。近年来,我市先后组建市演艺中心、改造装修铜川剧院,建成“天地歌城”、“人和剧场”两个文化活动场所,新建的市图书馆成为我市文化交流的名片和窗口。截至目前,全市基本建成了以市、县文化馆、图书馆为重点,以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室为基础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从基础设施方面保障了城乡文化的平衡与共享。

2、实施电影放映工程

全市四区一县辖34个乡镇,统一安排、分段实施,拓展农村电影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惠及三农。每年落实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150万元,每年免费放映电影7152场,基本解决了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3、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十一五”期间,全面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整合网络资源,建立了以市为中心,县文化馆、图书馆为龙头,乡镇文化站为枢纽,村级文化活动室为基础的三级文化网络。投资485万元相继建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铜川图书馆市级支中心、4个县级支中心、16个乡镇基层服务点和139个村级服务点,大大提升了县乡村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文化活动、文化服务水平,使我市信息资源网络在全省率先实现区县一级全覆盖。

4、实施乡镇文化站建设和文化活动器材配送工程

近三年先后争取省文化厅专项资金500万元建成共建成乡镇综合文化站19个,配发了价值200余万元的灯光、音响、图书等文化活动器材,统一配发办公桌椅、书柜和制度牌,极大地改善了乡镇一级文化设施条件。先后为245个村级文化室和20个社区文化室配发锣鼓、乐器、秧歌服装等文化活动器材,为最基础群众开展文化生活提供了必要的设备。

5、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工程

广播电视网光纤通达31个乡镇,在全市1142个20户以上自然村实施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三年共安装“村村通”设备29500套,解决了10万群众的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

6、实施“农家书屋”建设工程

建成316个村级文化活动室,202个“农家书屋”,12个社区文化活动室,在全省率先完成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建设任务,共享工程的逐步实现,为建设新农村,服务新三农提供了便捷的文化信息,成为引导广大群众以文化助推社会进步的有力平台。

7、文化活动蓬勃开展

“十一五”期间,全市文艺工作繁荣发展。形式多样的节庆文化活动成为市民的精神守望和期盼。每年的“文化三下乡”活动、春节广场文化活动、“送戏下乡”活动、“周末剧场”已形成了群众文化活动的规律和品牌。我市连续举办两届文化艺术节,每年举办群众歌咏比赛和大型文艺演出,相继举办“庆祝建市50周年系列文化活动”、“庆祝建国60周年系列文化活动”、“首届玉华宫避暑休闲节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精心打造“消夏纳凉广场文化活动”、“春节广场文化活动”等活动,已成为我市群众文化活动的特色,极大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市图书馆开设文化大讲堂,架设了市民与专家学者沟通的桥梁。各区县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形成了“周周有活动、 季季有赛事、县县有品牌”的浓厚氛围。几年来,创作的一大批贴近群众、反映生活的优秀文艺节目深受群众喜欢。以基层优秀共产党员创作编排的大型报告剧《郭秀明》在北京民族文化宫演出,以铜川地理人文为背景创作的作品《药王孙思邈》、《玉华传奇》《耀瓷风韵》等在全省文艺汇演中取得名次,以医疗战线上的模范人物杨瑞辉为原型,创作的小品《情暖人间》在省市引起极大反响。当前,我市文艺界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喜人景象,大大推动了“文化立市”的发展进程。

二、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公共文化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市、区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总量不足,基层文化设施单一,群众性文化活动较少,文化专业人才匮乏,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较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调研发现,文化馆业务用房紧张,基层文化站和村级文化活动室闲臵、占用、配送文化活动器材被挪用、无人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2、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缺乏

一是仍有少数区县未按照要求,配齐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二是基层文艺创作、展演、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三是基层文化工作者身兼多职,人员借用现象突出,据市文化广电局反映,乡镇文化站人员挪用率达70%以上;四是村社(社区)爱好文化活动者多,但缺少文艺专业人才和文化活动带头人、组织者。

3、基层文化阵地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目前,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建设、轻服务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对发挥文化阵地作用还不够重视。一是区县图书馆藏书量少、借阅者不多;二是区县文化馆没有全部免费对外开放,一些开放的文化馆由于文化活动不多,且缺少组织,群众参与不积极;三是乡镇综合文化站除广场外,其他设施如图书室、练功房,因图书量少、设施不全、缺乏活动组织者或经费等原因,少有群众使用,且很多乡镇综合文化站都建在政府办公楼旁边,客观上导致主要是乡镇干部在使用,群众使用不方便;四是由于农村青壮年大多数外出务工,留守的基本上以儿童、老人为主,农家书屋使用者少,从查看到的借阅记录反映,在很少的借阅者中,主要是村社干部和村小老师;五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已建成的乡镇基层服务点、村级基层服务点使用率不高。

三、促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投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投入机制,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常运行

一是将图书馆、文化馆、村村通设施设备、农家书屋的管理、维护、运行经费,乡镇文化站活动经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经常性预算,将图书馆、农家书屋图书、报刊购买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经常性预算,保证各区县(自治县)图书馆每年能新增一批图书,农家书屋图书每年能得到一定的补充,报刊能及时更新。二是在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出台优惠政策,引入民间资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文化产业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政府购买、企业服务、广大群众享受的方式,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相对不足、文化产业发展缓慢的问题。尽快落实“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消耗的水、电、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费价格标准”和“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

2、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人力保障

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是保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发展和运营的关键。各区县(自治县)要及时配齐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加大招聘专业文化人才的力度,提高专业文化人才在文化人才队伍中的比例;要通过出台政策,吸引优秀文化人才投身基层公共文化事业,提高基层公共文化从业人员积极性;要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公共文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造就一批基层文化骨干,培养一批文化活动热心人,要做到村、社区有文化活动骨干,农村居民聚集点有文化活动组织者;要积极引导、鼓励文化人才到农村、到社区开展文化活动。

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要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责任制,逐步解决综合文化站人员兼职过多,专干不专的问题。

3、完善服务,丰富内容,充分发挥文化阵地的作用

目前,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硬件建设任务已经完成80%,今年将基本完成建设任务。今后,工作重心要转移到丰富文化内容、提升文化服务、加强文化管理上来,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内容和服务管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针对主城和远郊区县、城镇和农村等不同人群的文化消费需求,有针对性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要管好、用好现有文化设施,对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利用率不高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图书借阅上,要探索以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为平台,建立市级图书馆和区县级图书馆互通借阅网络,读者能通过网络就地借阅和归还全市区县级以上图书馆的书籍,并逐步建立区县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图书室—农家书屋共享机制,提高图书的利用率;县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坚持免费对外开放,以“唱读讲传”为载体,大力开展各项文化活动,主动邀请群众参与;农家书屋要根据当地情况,调整开放时间,加强服务和管理,通过开展活动,吸引农民群众走进农家书屋;要针对偏远农村地区群众文化生活贫乏的问题,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重点解决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送电影下乡要调整放映内容,针对农村群众的爱好,播放寓教于乐的电影。

第五篇: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调研报告

铜川市农产品质检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在省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和支持下,我市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了“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

一个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身心健康。我市优势农产品(苹果)特色明显,初级农产品(肉、菜、蛋、奶)自给率差,农业在全市经济中所占份额虽低,但地位相当重要。近年来,我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为增强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2004年,我市率先在全省地市一级成立了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同时投资80多万元建成了市级农产品检测室。2007年9月,市政府第20次专题会议研究,要求“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努力构筑农产品消费安全网络”,并原则同意“市财政安排20万元为全市较大的农产品贸易市场配置检测仪器,具体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2008年6月,市编委正式发文,在我市的耀州区、王益区、印台区和宜君县均成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全额预算事业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分别为4人、3人、3人和5人,这些机构正在抓紧组建中。近期,我市又为全市10个主要农产品市场(超市)配备了农产品快速检测仪器。目前,我市以市级质检中心为龙头、区县质检中心为骨干、主要农产品市场检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已初具雏形,多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位列全省前列。

(二)、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促进安全生产。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了对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禁投入品排查清缴力度和替代产品的宣传推广,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近年来,全市共开展农资市场大检查40多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例530起,查扣伪劣玉米种子5800公斤,蔬菜种子6425袋(筒),没收各类假冒伪劣农药4266公斤、兽药1860瓶(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60余吨,总货值近15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保证了农业生产安全。特别是在去年开展的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市一次性销毁假冒伪劣农药2.1吨,占全省的近三分之一。由于工作成效明显,我市获得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在抓源头整治及投入品监管的基础上,我们积极支持、指导龙头企业、协会组织和农产品生产大户,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健全完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积极申报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等“三品”认证。截至目前,我市已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35个,无公害农产品10个,绿色食品4个,有机食品1个,地理标志产品1个,为本地农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了质量保障。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实行市场准入,确保放心消费。从2005年开始,我们对我市主要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进行例行监测,截止2007年年底已抽查2400多批次、25000多个样品。蔬菜中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由2005年的92.3%提高到2007年的96.3%,省农业厅安排的集中抽检,我市被抽取19个样品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列全省第一。畜产品中“瘦肉精”检出率连续多年为零。为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从2007年开始,我们着手在耀州路果蔬批发市场进行了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该市场占地62亩,安置剩余劳动力30人,2005年获得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1.5亿元,日蔬菜交易量占铜川地区蔬菜交易量的60%以上,是我市最大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后,该市场建立健全了农药残留检测制度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每天抽取20多个蔬菜样品进行检测,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不允许进场销售,目前已检测蔬菜1600批次19850样品,处理不合格农产品11批次6.4吨,有力地保障了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通过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8年,我市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做为为全市人民办的20件实事之一。市政府成立了以市政府副市长袁丁兴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万民、市农业局局长戎河山为副组长,工商、质检、商务劳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2008年5月,市政府以铜政发〔2008〕18号文件印发了《铜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各检测点由各区县负责日常管理。检测点的检测人员由各区县自行组织招聘,工资由区县财政负担,统一由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业务指导;检测点仪器设备购置费、市级检测室检测费由市财政负担;检测点检测室由市场、超市提供,并负担日常水电费、检测费。”市财政列出专款,由政府统一采购了10台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配发到新区长丰市场、耀州路果蔬批发市场、海星超市等10个主要农产品市场(超市),5个区县共招聘了30名检测人员,其中,新区的3个、王益区的13个、印台区的2个工作人员工资由公益性岗位解决,耀州区的8个、宜君县的4个工作人员工资由区县财政予以补贴。市质检中心对检测人 员进行了统一集中培训,培训合格的发放了合格证,做到了持证上岗。目前,有8个市场建成了监测室,已开始对蔬菜、水果类产品的农药残留进行检测,另外2个市场正在抓紧筹建,近期将陆续建成投入运行。

(四)大力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促进市场竞争力和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力度,农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宜君县、印台区、耀州区2003年被国家管理标准化委员会列为国家出口苹果标准化示范区。2004年印台区绿色食品鸡蛋、宜君县地膜玉米被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列为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05年“印台区无公害反季节菜标准化示范区”、“宜君县优质地膜玉米标准化示范区”、“印台区绿色食品鸡蛋标准化示范区”、“耀州区药材—黄芩标准化示范区”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列为国家标准化示范区。为了使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管理水平上新台阶,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我们把王益区黄堡镇孟家塬村作为种植业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制定了农药统一使用标准,定期指导修剪、施肥等技术,该基地的姜女红无公害桃成了远近闻名的优质农产品;把印台区大匠公司作为无公害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免疫、消毒等制度,指导修建入场消毒池,入场紫外线消毒室,现场培训免疫技术员、饲养员,修改饲料配方,制定科学饲养管理方法,在生产环节中真正做到规范化、标准化,该公司的“春蕾”牌鸡蛋被农业部评为全国名牌农产品。

在农业标准制定方面,我市依据苹果标准综合体,结合地理优势、群众的管理水平和文化程度等因素,按照苹果栽、管、施、防等管理要求,组织农业、果业等部门专家制订了《出口苹果标准化操作规程》。此外,我们积极组织民间参与农业标准化工作,支持市绿色食品技术协会申请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保护标志的使用。通过组织技术人员培训,帮助该协会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工作标准,使协会组织会员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这是全国首家以协会名义申请地域产品标志的使用。该标志的使用推动了我市苹果的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印台区九州果业基地由于实行了标准化生产,该基地获得了欧盟EURPE GAP认证,礼品苹果被作为全国“两会”等国内外多种大型活动礼品用果,受到了称赞和好评。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社会氛围。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社会氛围,我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宣传材料、以会代训等形式,多次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活动,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有三次。一是按照农业部及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要求,于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至四月二十九日,开展了以“安全生产、放心消费”为主题的声势浩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后,于2006年5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活动;三是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全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及市政府《铜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我市有关部门深入市场、超市、社区街道、农产品基地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共发放资料20000余份,张贴标语500多条,悬挂横幅200余幅。通过宣传增强了企业和农户生产安全农产品的责任,增强了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度,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农产品量安,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式总体好转,但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式依然比较严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地环境污染严重,增加了安全农产品生产的难度 不安全农产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危害的直接性。即不安全农产品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二是危害的隐蔽性。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或程度仅凭感官往往难于辨别,需要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三是危害的累积性。即农药、兽药残留在人体内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后,就可以导致疾病的发生和恶化;四是危害的多环节性。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对农产品产生污染。众所周知,我市是个全省乃至全国闻名的能源和建材工业城市,造成的煤尘、粉尘和烟雾等非常严重,前些年只注重了经济建设增长的数量和加快工业化进程,而忽视了生态环境的治理,导致了我市经济比较发达的南部地区粉尘排放严重超标,污染加剧。加之化肥、农药、兽药及地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市起步较早、规模较大的两个蔬菜基地——耀州区寺沟镇阳河村和董家河镇冯家桥村蔬菜基地未能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就是因为大气环境检测未能过关。

(二)农业投入品监控手段单一,“打假护农”亟待加强

按照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农业部们管源头(初级农产品生产),工商部门管市场(流通),质监部门管加工,看似各负其责,实则形不成合力。因此,我市每年在重要农时季节开展的“农资打假”活动,由于缺少有关部门的强力配合,对发现的假冒伪劣、禁用的农业投入品不能严肃查处,许多案件不是放弃查处,就是久拖不查,导致“年年打假年年假”、“前查后乱”现象的发生。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滞后,影响到市场竞争力

我市是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之比为:1:1,食用农产品(肉、蛋、奶、菜)相对较缺,主要从外地购进,因而在一些决策者(领带者)和生产者中出现只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现象,导致在如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特别是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方面。无公害农产品是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的产品,是最基本的市场准入条件,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显著标志。目前,全省已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700多 个,而我市仅有35通过认定,无论从数量、规模、品种等各方面来说,都处于全省落后状态,且发展不平衡。我市优质农产品发展潜力巨大,但认证的少,进入不了超市,认证滞后势必影响到市场竞争力。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还比较薄弱。我市虽然早已建成了市级农产品检测室,但未通过计量认证,且只能对两类农药(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残留进行检测,对畜禽类产品中的瘦肉精、磺胺、激素及水产品中的甲醛、氯霉素、重金属含量都没办法检测,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检测更无能为力,现有的仪器设备种类、数量、功能和精度满足不了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的要求,急需补充、完善和增添先进仪器。此外,在经费安排上,市级每年尚可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但远远满足不了工作需要,县区一级几乎没有专项工作经费。

(五)、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速度缓慢。农业标准化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是用工业化的理念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是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全球竞争的基本前提。由于许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缺乏按标准生产经营的理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采用新标准,吸纳新技术的能力比较弱,造成标准化实施的力度小,实施面窄,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

(一)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加大产地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控制源头污染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首先要加强产地环境监管。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制定有效的农产品生产环境管理规范和污染防治措施,做好耕地和养殖场所的保护工作,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和倾倒工业“三废”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其次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划清监管范围,密切协调配合,全力抓好对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专项整治,依法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无证和擅自更改标签的行为,严格控制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渠道,逐步形成统一有序、协调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监管格局。

(二)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按照标准化组织生产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媒及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和限制使用规定、国内外质量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种植业养殖业的安全技术水平,使农民觉按照标准化、无公害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在生产过程中,推行档案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积极推行“公司+农户”的管理模式,实施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配发投入品,推行产业化经营,生产出安全优质的农产品。

(三)实行市场准入,引导生产和消费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禁止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入市销售,既能充分保障城乡居民的食物消费安全,更能体现优质优价,有效的引导生产,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途径之一。抓不住市场准入,就抓不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键。要在全市主要农产品市场(超市)实行市场准入,对经过认证或检测,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许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

(四)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从产品、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标准化生产到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技术执法手段。要多方争取,增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的投入,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训。要整合农业系统相关的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成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主体、区县为补充,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及主要农产品市场为网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体系。

(五)加快农产品认证步伐,推进品牌农业建设。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对通过国家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实行资金扶持,提高我市农产品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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