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车辆管理制度

2022-11-02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消防车车辆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消防车车辆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是实施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车辆勤务(简称“车勤”)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汽车、摩托车(统称车辆)是消防部队的主要装备和战斗力的组成部分。

搞好车辆管理,是保证消防部队执行消防保卫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倮障手段,提高车勤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消防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车辆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务

一、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车辆的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四、实施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

六、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部队车辆维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车辆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车辆勤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车辆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实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对车勤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留业务技术骨干。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勤务人员管好车辆装备。

第六条 各级后勤车辆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和首长管理车辆的工作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监理(检查)、专业训练、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归口管理。车辆管理工作实行按级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消防部队车辆监理工作,拟定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拟定部队车辆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车辆专业干部培训;协调车辆跨总队修理;组织部分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解决和处理消防部队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总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部队车辆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总队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拟定本总队车辆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所属部队实施车辆使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驾驶员及其他车勤人员的培训;业务经费统一使用的总队,根据实际需要,计划安排车辆的大、中修;组织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处理本总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车辆的正确使用和维修;实施车勤人员的在职咭培训;加强车辆驾驶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搞好车辆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经费,解决和处理本支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第七条 车勤人员要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氵要组织车勤人员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等评比竞赛活动,调动广大车勤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消防部队车辆按编配用途分为消防车、业务车和行政车三类。

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等。

业务车包括防火检查车、火场勘查车、执勤训练检查车、消防宣传车、救护车、教练车等。

其它车辆为行政车。

第十条 车辆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是车辆的完好率。消防车、业务车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妁饧以上,行政车辆应经常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一条 消防部队在编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拼装。

第十二条 车辆调派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任务和车况有计划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总队(支队)应根据所属部队的具体情况,规定部队车辆的行驶区域。车辆需超越规定的区域行驶时,须经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到当地消防总队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车辆异地备案证,接受当地车辆监理机构监督和检查。在铁路和航运沿线,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应用车辆长途载运人员或物资。

第十四条 消防车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消防部队应编制车辆运用计划,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退役等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车辆运用计划分为、季度两种、季度车辆运用计划由车属单位编制;车辆运用计划由支队车管部门编制,报总队车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车辆运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按编制数量、配备标准配备,报经总队批准组织实施。消防部队需引进国外消防车辆装备时,须报请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消防部队车辆在所属部队内部调动时,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俾辆技术状态鉴定书》。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支队间的车辆调动,由总队车管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 驾驶员保管的车辆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应由干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笫十九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一般应使用原车出厂时颜色。消防车应按公安扌部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条 消防部队车辆统一悬挂武警车辆号牌。号牌的制作,由核发单位按各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计划,经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 列人编制的车辆,应使用正式号牌,尚未正式列编的车辆,使用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最长期限为下个月。

第二十二条 消防部队车辆跨总队、警种调动,必须换挂号牌,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并涂掉车号。

号牌遗失,应及时报告牌证核发机构和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监理部门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并申请注销和补发。

第二十三条 悬挂武警正式号牌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各种证件,以备公安焚通管理人员或武警检查站查验。

第二十四条 “出车凭证”是车辆出勤的依据。是考查、统计车辆工作情况及报销油料的原始凭证。

“出车凭证”由车属单位领导签发。使用后的“出车凭证”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不适应继续装备消防部队使用的,应及时退役或更新。

消防车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台更新一台,其退役条件按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业务车、行政车的退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机[1986]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车辆需要退役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退役审批表》,逐级上报,由总队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业经批准退役和报废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车辆驾驶证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各牌证核发机构核发。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只准驾驶准驾车种,并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号牌相对应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士兵证”(警官证)、“车辆行驶证”和“出车凭证”。

学习驾驶员需持有与所驾车辆相对应的“车辆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员不得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严重违章肇事或驾驶作风恶劣而又不接受教育的驾驶员,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吊扣或吊销其车辆驾驶证。

第王十一条 驾驶员的审验,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的构造和技术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认填准确填写“车辆技术卡片”。

二、爱护车辆装备,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三、熟悉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纠正,接受武警车辆检查站的检查。

四、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出车时应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

行驶中注意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长途行车坚持途中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行车。

五、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盲目开快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机大修的车辆,必须正确的实施车辆初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的初驶里程为15的公里,特殊车型的初驶里程参照原厂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初驶期间应逐渐增加负荷,装载不得超过额定装载质量的80%,并不准拖挂、拖拉车辆。消防车初驶期间应一律空驶。

第三十六条 初驶车辆应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并经常注意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的工作情况及温度,检查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情况。限速装置不得任意调整和拆除。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初驶的车辆,应尽快完成。初驶工作由车管人员或车属单位领导组织,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必要时由车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初驶前应对驾驶员进行初驶教育,使其了解初驶意义和熟悉有关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正确驾驶和及时进行检查保养。

第三十八条 初驶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初驶保养和检查,并将初驶情况记人《车历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 车辆封存是厉行节约、控制车辆使用和适应紧急任务需要的重要措施。封存车辆既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自然侵蚀,又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启封执行任务。凡预计两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均应进行封存。封存的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新车应在完成初驶工作后进行封存。

第四十条 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应由车属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批准,由车属单位组织实施。

车辆封存前应对驾驶员迸行封存工作的教育,准备所需的物资器材并对封存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补充保养。

车辆封存工作完成后,车属单位领导应进行检查。车辆封存、启封情况应及时记人《车历登记簿》。

笫四十一条 封存车辆的主要技术工作为:清洁车辆、解除负荷、除锈、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缓轮胎老化等。消防车封存还应放净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内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烟和泡沫等专勤、举高消防车还应按原生产厂封存的技术要求进行保养。

第四十二条 封存的车辆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年更换一次燃料油。封存半年以上的应视情况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路试。消防车除以上作业项目外,应对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设备进行运转或试验。

箅四十三条 车管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启封动作的训练,保证随时能迅速地完成启封任务。

第三章 车库(场)

第四十四条 车库(场)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维护车辆的场所,凡有车单位均应按标准修建车库(场)。

第四十五条 消防车必须停放在车库,其标准按《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建筑设计标准》建设,并设置检修坑、洗车场、保养间、蓄电池室和油料库。

第四十六条 业务车、行政车一般应停在车库,并按建制顺序停放。车库不足需要在临时停车场停放的,车场应设置凉棚,防止车辆日晒雨淋和锈蚀。

第四十七条 设置临时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面积宽阔,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停放车辆。

二、场地坚实平整,通道良好,便于车辆外出和紧急疏散。

三、不受水、火侵害和便于组织警戒,保证安全。

四、有方便的水、电源和能够满足保养作业的设备。

第四十八条 车库(场)应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车属单位领导指派,其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车库(场)内务秩序与安全,管理车库(场)设备。

二、掌握车辆动态和数、质量情况。

三、检查出库(场)车辆的凭证与技术状态,监督回库(场)车辆及时完成保养作业。

四、检查消防器材,教育和监督库(场)内人员遵守消防规则。

五、处置意外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根据需要,车库(场)可增设一名值日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工作。

笫四十九条 车库(场)消防规则

一、车库(场)内消防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严禁挪作它用。

二、车库(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三、车库(场)内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维护,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四、车库(场)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进出道路畅通,不准堆放杂物。

五、油罐车不准同其它车辆混放。

第五十条 车辆在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加油不可过满,注意留出适当的膨胀容积,加完油应立即驶离。等待加油的车辆必须依次驶进加油站,排列整齐,驾驶员不准离开。

对供油系统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加油站不应给予加油。

笫四章 车辆专业训练

第五十一条 车辆的专业训练,是搞好车管工作,保证完成消防保卫任务的重要措施,是消防部队训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车辆专业训练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训练的有关规定,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业务技术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训练。进行热爱消防工作、职业道德等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勤俭练兵的方针,保证达到训练大纲要求。

笫五十三条 各级车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车辆管理规定,研究和总结消防部队车管工作的特点,特别是消防车辆装备的勤务和技术特性,不断学习新技术,总结新经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十四条 新训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认真学好本职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基本功。在职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在原有基础上,深入学习本职专业知识和有关的专业技术,能在复杂情况下完成本职任务,逐步达到一专多能。

笫五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和汽车技工的培训,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由总队组织。考核工作由总队后勤车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级消防部队都要认真抓好在职车勤人员的训练。要把车辆专业训练真正放到部队建设的重要位置,经常检查指导训练工作,抓好组织和业务建设。

第五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选调优秀的车勤人员担任专职教员、助教,重视保留教学骨干,抓好党员、助教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训练。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驾驶员选拔标准挑选新学员。新学员要从当年人伍的士兵中择优挑选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性强,且体检和文化考试合格者,在培训中发现不合格者要坚决退回,不得降低标准。毕业时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五十九条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电化教学,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搞好训练物资、器材的筹措、供应,加强训练经费、物资、装备的管理和教学设施的建设,改善教学条件。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篇: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

第三章驾驶员挑选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八章干部开车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

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

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三章驾驶员挑选

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兵为主,第二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

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

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十条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

(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

(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

(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

(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

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条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

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十六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十八条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守则:

(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六)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部队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二十五条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六条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八条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

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三十条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录)。

《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查验。

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第三十一条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三条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三十五条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

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

第三十八条严格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

第八章干部开车

第四十条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织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警车辆。

总队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队级单位副团(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武警牌照行政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十一条干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十二条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工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对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队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本单位可每月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安全奖;

(三)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2万公里(消防执勤车1万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视情给予嘉奖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或连续安全行车6万公里(消防执勤车3万公里),可视情给予记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队、分队车辆全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嘉奖一次;连续3年行驶10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记三等功一次;连续5年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车辆事故,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一)对发生车辆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给予肇事者以下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扣留驾驶证2个月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发生严重事故,吊销驾驶证,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义务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当年不得晋升高一期士官;

3、发生重(特)大事故,吊销驾驶证,是义务兵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须取消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是干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发生车辆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肇事者批评教育或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因无证驾驶、私自开车、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而发生车辆事故或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应加重处分。

(四)发生车辆事故构成刑事责任的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发生严重(含)以上车辆事故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或车管部门领导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违反规定导致部属发生车辆事故的,应给予干部纪律处分。

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严重、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视情追究主管领导和主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发生车辆事故的单位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应给予单位主官和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中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系指部队行政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四十九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停车场车辆停放、安全保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对车辆统一停放和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对车辆进行破坏,确保车辆安全,维护正常的车场秩序,本停车场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一、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1、本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24小时停车管理服务。

2、本车场为内部停车场,只为小区的业户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外部车辆禁止入内。

3、凡在本车场停放车辆的业户,须到公司客户服中心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停车许可证。

4、为保证您的车辆安全,凡在本车场停放的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保险。

5、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严禁违章、逆行。

6、请将公司核发的停车卡及停车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显要位置;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请主动刷卡文明停车。

7、请按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

8、停车后,请锁好车门、关好窗户,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9、停车场内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10、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11、停车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司机将车辆停好后,应主动离开,不得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12、严禁酒后和非司机人员驾驶车辆。

13、对于进出停车场的可疑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暂扣其车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4、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正常使用,请您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一旦造成人为损坏,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15、请广大业户自觉遵守本车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负责车库的车辆指引,维持停车秩序。

3、对车辆安全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来车时将车辆指挥到位,并检查车辆有无损坏,有无上锁。

4、严格执行停车规则对来路不明、无牌证车辆不予停放。

5、合理配置灭火装备,检查灭火设备运行情况,对漏油、漏气车辆不准停放,并及时告知车主。

6、定期开展消防演习,消除安全隐患、堵漏洞、抓死角。落实安全条例,增强防火意识。

三、 消防管理制度

1、 车辆接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压消防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2、 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驾驶室、车厢的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4、 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5、 进场车辆及司机应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扔垃圾及弃置废杂物;禁止场内吸烟。

6、 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用过的油绵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7、 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8、 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9、 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10、 不损坏停车场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设施。

11、 在停车场设置垃圾箱(桶),必要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12、 停车声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检修,保持完好。

13、 严禁停车场内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它易燃或可燃物品。

14、 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2016年1月11日

第四篇:11《贵州省消防部队严格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时间:2012年3月X日

地点:沿河大队会议室

授课人:陈非洲

参加人:全体官兵

内容:《贵州省消防部队严格车辆安全管理十条措施》、《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贵州省消防部队严格车辆安全管理

十条措施

一、严格车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派遣、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车辆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严格车辆派遣规定。行政车辆离开辖区,除支队军政主官可带车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带车,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支队机关、大队级单位由支队主官批准,总队机关离开贵阳市区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严格执行车辆封存规定。除执行公务外,节假日和“八小时外”所有行政车辆一律封存。

四、严格落实干部跟车制度。干部跟车必须履行监督责任,时刻督促驾驶员严守交通法规,不准驾驶员疲劳驾车、

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驾驶员连续驾车时间超过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10分钟以上,日累计行车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五、严格驾驶员使用管理。未经本级司令部门批准,所属单位不准借用执勤中队驾驶员担任行政车驾驶员。驾驶员外借地方单位帮助工作,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并经总队主官批准。驾驶员只准驾驶准驾车型。支队必须每年对所属单位驾驶员进行复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一律组织复训,经复考合格者,恢复驾驶岗位。

六、严格干部驾车管理。干部驾驶部队机动车辆,必须经总队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部队机动车辆。严格私家车管理。实行私家车报告制度,所有私家车登记造册,驾驶私家车必须持有地方驾驶证,遵守交通法规。

七、严格行政车辆编配使用。所有行政车辆必须依据《武警贵州省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中行政业务车辆配置要求,不准超编配备。根据工作情况,支队级以上车管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行政车辆清理,存在故障、达到报废年限和超编配备的车辆要及时进行处理。

八、严格办理车辆证照。部队所有车辆必须办理购车手续、车辆保险、行驶证,悬挂消防部队车牌,不得挪用其他车辆牌照,车辆手续、证照齐全。

九、严格部队车辆、牌照外借。各级行政车辆、牌照不得擅自外借地方单位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且时间较短的,必须经支队双主官批准同意,并报总队备案。

十、严格车辆监督管理。总队、支队不定期、不定点组

织实地和上路查纠部队车辆。实行每季度交警部门和公路收费站抄告制度,定期通报各单位部队车辆违章违规动用车辆情况。

违反上述十条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全省。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导致亡人事故的,支队党委向总队党委作检查,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资格,并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发现有隐瞒包庇、执纪不严、处理不到位的情况,将从严从重处理单位军政主官。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一、严禁刑讯逼供,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滥用枪支警械,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者一律予以开除。

五、严禁玩忽职守造成非正常死亡,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严禁在办案中弄虚作假,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七、严禁在办案中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八、严禁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九、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号牌,违者一律予以辞退。

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和“五个严禁”,违者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从严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因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撤职。一年中发生一起因“三类案件”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予以撤职;发生两起的,市、州、地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对发生《警规》禁止的行为谎报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本《警规》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警规》不一致的,以本《警规》为准。

第五篇:有效预防基层消防部队车辆事故思考

安全防事故工作是部队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预防车辆事故乃是部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纵观近几年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次次都触目惊心,不但夺去了许多年轻官兵的生命,而且给部队、社会和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牵涉了各级领导抓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精力。作为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要深知肩上责任重大,要切实管好车辆、减少事故,进一步提高消防部队整体战斗力,全力做好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切实担负起“三大政治责任”,为完成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消防部队的新使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本人结合实际,就基层消防部队预防车辆事故谈几点粗浅而简单想法。

一、发生车辆事故的一些原因

近年来,基层消防部队在车辆防事故预防工作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下了很大功夫,穷尽了一切手段,想尽了一切办法,因执勤任务繁重,消防车辆出动频繁,客观上增加了预防事故的难度。但分析每年因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不可挽回损失的原因,在主观上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足,预防工作时紧时松。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部队车辆的日益更新、执勤灭火任务的日益繁重以及交通形势的千变万化,对部队车辆管理和驾驶员技术,特别是预防事故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一些基层单位领导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心存饶幸心理,不能正确摆正预防车辆事故的利害关系,等出了车辆事故才来静下心来抓安全工作,上级强调时就抓一阵,不强调时就不抓,检查时抓得紧,检查后又放松,使车辆安全工作既没有长期规划,也无行之有效的措施,始终处于被动,不能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二)管理教育不严,制度形同一纸空文。一些小、散、远的基层单位时有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工作随意性大,导致车辆事故的发生。一是安全教育不到位。一些基层单位,轻教育、轻管理、忙应付上级检查的现象严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于车辆安全知识,仅凭借经验相传。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每年部局、总队和支队都按不同时期下发、制定了许多有关车辆安全防事故的安全制度和规定,总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如酒后驾车和开英雄车、特权车等原因酿成的车辆事故却不乏其数。有些单位尽管制定相应制度,但也只是挂在墙上,放在档案柜里,抓预防事故无成效可谈。三是奖惩制度不到位。个别基层单位领导对于一些官兵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开英雄车等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现了问题就紧抓一段,未采取奖惩制度严惩相关责任人,时间长了思想又松懈下来,不能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从根本上达不到教育和警示部队的目的,甚至助长了驾驶员的麻痹思想。

(三)驾驶技术不精,遇有险情不知所措。每年各总队或支队都有培训新驾驶员,但许多驾驶员培训回到原单位只知道开车,对车辆工作原理一巧不通,不懂消防车的使用和维修,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甚至有时对车辆的故障浑然不知。在行车过程中缺少驾驶经验,技术不过硬,临机处置能力差,遇到险情心理就恐惧、紧张、惊慌失措,极易发生车辆事故。同时每年都有部分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因服役期满而离开了部队,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

(四)车辆保养不好,开故障车时有发生。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些驾驶员作风存在问题,一些驾驶员责任心不强,抱着“反正车不是自己的,懒得操心”的消极思想,重开轻检查保养,往往只关心车好不好开,带“病”出车,出车前和归队后不仔细检查和保养车辆,不及时机械故障排除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日后安全行车发生埋下事故隐患。

(五)安全意识不强,盲目开车屡禁不止。尽管基层消防部队每年都要花大量的时间用于部队安全防事故教育,但收效并不大,主要原因是由于开展安全防事故教育存在走过场,导致部分官兵在教育中正正规规,回到现实生活中依然是我行我素。一是开英雄车。个别官兵在日常驾车行驶中,总认为自己的车是特种车,挂部队牌照,其它车辆应主动让道,一旦鸣号不让,就强行超车,或者所驾驶的车被其它车辆超过就心里不服气。一旦别人不让,就猛踩油门不断加速,穷追不舍,直到超越他车为快,结果一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违章开车。一些驾驶员自认是武警消防部队,受特权思想支配,在行驶中常常不遵守交通规则,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平时开车违章,闯红灯,没什么大不了的事,久而久之导致出警时不遵守交通法规,违章抢道,强行超车,闯红灯,逆行,甚至随意拉警报的坏习惯。三是开霸王车。一些驾驶员自以为穿军装、开军车,不受地方交通法规约束,在崎岖不平的山路占道驾驶,酒后驾驶或公然闯红灯、违章调头、逆行,或不遵守交通法规超速行驶等,从而发生事故。四是开赌气车。一些驾驶员因遇家庭出现意外事故、个人受到单位领导粗暴批评或与别人发生摩擦及误会等原因造成情绪不佳,边开车边思考所发生的事情,越想越不对劲,情绪易波动、注意力易分散,行车不小心走神,或赌气开快车,发泄心中的郁闷,一遇对方超车等现象,不结果遇有险情,不及采取制动措施,车辆事故随之而来。五是疲劳开车。一些驾驶员因训练太累、工作太忙、身体不好、天气太热或环境变化等因素,得不到正常休息导致体力透支而过度疲劳,以致行车中出现打盹,车辆行驶跑偏、对车辆、行人观察躲避不及等现象,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六是麻痹开车。一些驾驶员因外出圆满完成执勤任务或办事顺利时,在路况良好、行人、车辆等障碍少时忘乎所以,于是左顾右盼或打开车内音乐或抽烟等,思想逐渐麻痹,不集中精力开车,一旦等道路上出现险情时反应迟钝,处理时手忙脚乱,造成车辆事故。七是无证开车。一些基层单位车辆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官兵学开车一时受到限制,开车愿望难以实现。一些战士趁干部不在或驾驶员不在场,或跟驾驶员搞好关系甚至利用老乡关系,平时偷开车。同时有些干部让有驾驶证的战士坐旁边学开车,由于驾驶员不遵守有关规定且碍于情面,让其开车。久而久之车越开越快越想开,最终导致因无证遇有险情而不知所措、手忙脚乱,发生事故。

二、预防车辆事故的几点建议

在全国消防部队轰轰烈烈打造消防铁军训练大好形势下,预防车辆安全事故是部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关系到部队安全稳定、战斗力和建设的大局。因此,基层消防部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消防部队的领导干部,要采取铁的措施,强化铁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避免车辆事故的发生。

(一)要秉公无私严把“三个关口”,全力以赴从源头上选好驾驶员,百年树人,努力建高素质队伍。

从管住人这一关抓起,采取严把“三关”,严防车辆事故的发生。一是把好选拔关。基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从部队长远发展出发,层层把关,本着对组织、领导和个人负责的态度,选送那些始终践行胡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和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并自觉投身于消防铁军队伍中的优秀战士参加驾驶员培训,同时要把好文化、身体、心理等方面素质关。

二是把好培训关。上级培训单位要针对消防部队的工作性质、特点和新形势下的动态变化,要按纲施训、因人施教,切实保证每名驾驶员都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和基本的维修保养技术,及时修订并制定可能出现的突发车辆事故的处置预案,适时组织驾驶员队伍进行演练,建设一支技术过硬,行能战、战必胜、胜且安的驾驶员队伍。同时想方设法调动驾驶员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善于总结、长于积累的能力,促使他们从内因上自我加压,在实践中成长进步,不断提高驾驶水平。三是把好考核关。坚持把淘汰制度贯彻学员选拔、培训、考核和上岗始终,都要对驾驶员的技术、思想、作风纪律等进行全面考核,培训单位要克服老好人思想和百分之百合格的心理,对考试不及格不符合结业条件的,要坚决不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实习执照,对不适合胜任驾驶员岗位的要坚决淘汰,决不心慈手软。同时,驾驶员实习结束回到基层单位锻炼开车后又要正式参与考核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证或取消驾驶资格。同时总队、支队结合每年车辆和驾驶证年审工作,要重新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驾驶员要调离驾驶岗位,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二)要集思广益开好“四个会议”,无时无刻从思想上绷紧安全弦,居安思危,切实提高预防意识。

基层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根据形势需要开好党委会、支委会、队务会和安全例会,形成会会议安全,结合各类典型车辆事故案例,研究分析驾驶员队伍现状,研究制定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和作风纪律教育方案,排查车辆事故隐患,采取切实有效地防范措施,筑牢官兵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和规范行车的思想防线。

(三)要竭尽全力抓实“五项制度”,坚持不懈从管理上筑牢安全经,思患预防,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建立健全定人、定车、定责任、定奖惩的车辆管理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书,从严落实“谁批准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带车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的责任制,杜绝私自出车、无证驾车、违章行驶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一是要抓好安全制度。“管车先管人,管人先管思想”,按照《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条令条例、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教育,把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法规制度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作为驾驶员的必修课,时时刻刻绷紧安全弦,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做到思想不稳不出车,身体不适不驾车,证件不全不放车。二是要严格派车制度。坚持军政主官审批制、值班员监控制和营门设卡制等办法控制车辆外出,从严要求驾驶员携带好“三证”(驾驶证、行驶证、士兵证)一单(派车单)方可出车。同时对参与急、难、险、重任务的执勤车辆应指派具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的干部随车出行。三是要落实车保制度。一要常检查。基层单位要严格落实车场日制度,驾驶员要做到出车前例行检查,执行周小检查和月大检查制度,从严从细对车辆的主要构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做到不带故障出车。行驶中,要时刻注意全车部件的异常情况,发现故障要立即停车检修,待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行驶。归队后,做到车辆不检查不入库、故障不排除不入库、不擦拭干净不入库。二要勤保养。每个驾驶员要对所有执勤车辆和器材装备进行全面、周密、细致的检查,对各自分工保养车辆的性能掌握清,早预见隐患,早排除故障,做到定期和定时保养,确保执勤车辆保持最佳状态。

四是要强化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带车干部监督制度,做到全程路线和车速监控,发现险情及时提醒,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教育驾驶员文明驾车,时刻树立忧患意识,克服特权思想,认真遵守部队车辆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地方交通法规,真正使车速慢下来,行车稳下来,事故隐患降下来。五是要严明奖惩制度。在部队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安全防事故先进单位等检查评比活动,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适当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资鼓励,对车辆安全防事故工作不落实,甚至出现车辆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坚决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绝不手软,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达到教育本人、警示部队的效果。

“车祸猛于虎,灾难崩于瞬间”,在打造消防铁军起始之年,基层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预防车辆事故的发生不仅要有非同寻常的认识,非同寻常的决心,更要有非同寻常的举措,坚决杜绝车辆事故的发生,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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