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安康a范文

2022-05-21

第一篇:长泰安康a范文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 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明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生根据医学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终身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一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交、限期交费(5 年、10年、20年缴费)等缴费方式。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定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定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的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奖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意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

减额缴清

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不得少于0.5份),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有 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鉴定书;

(三)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 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与之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

二、如被保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受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力,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驶而消灭。

第十二条

身故保险金领取的选择

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也可转换成子女抚育金或配偶养老金:

一、子女抚育金: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未满18周岁,

部分身故保险金可转换成抚育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30%。余额于每年按抚育金给付标准给付抚育金,至受益人25周岁或25周岁前身故时止。

二、配偶养老金:如被保险人配偶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身故故时受益人年满50周岁、

未满70周岁,部分身故保险金可转换成养老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30%,余额于每年按养老金给付标准给付养老金。若受益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若受益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直至满10年。 上述两种选择由被保险人选定,未选定的,受益人只能一次性领取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单质押贷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预期 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四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愈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交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愈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 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从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 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 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至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

保人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 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并通知。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帖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转换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2年后申请将本合同转换成其他保险合同。经保险人申核同意后,投保有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转换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新合同的趸缴保险费的95%)转换为新合同,转换后的保险合同不得少于0.5份。被保险人50周岁以后不再接受合同转换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以收保险费。由保险人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 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

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管辖法院为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的计算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 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五、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5%。

七、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八、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九、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十、宣告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伤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十

一、本合同工所定义的全残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 持生命必要和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十

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常拌有严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环功能障碍;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拌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

织,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且已进行定期透析治疗者。

(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必须且已进行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包括在内。

(六)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

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扶助的状态 。

(七)暴发性肝炎:指肝火病毒感染导致在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自行服毒或酒精中毒者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八)帕金森氏病:缓进性的神经系统退化疾病,主要症状包括行动迟缓、反应迟钝、肌肉僵硬、休息时有不自主震颤及姿势摇摆。须同时满足下列各项:

1、无法以医疗方法控制;

2、渐进的损害症状;

3、日常生活活动评定确认被保险人在无旁人协助下无法完成下列至少三项事情:洗澡、穿衣、进食、上下床、排便;

4、病因不明。有明确病因如食物中毒或毒品引起者除外;

5、须由神经科医生作出判断。 此保障至65岁止。

(九)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不被保险人自了性或 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必须且已进行的血管绕道手术。 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组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十一)主动脉手术:指必须且已进行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手术除外。

(十二)心脏瓣膜转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狭窄或闭锁不全必须且已进行心脏瓣膜更换手术,但瓣膜修复手术或切除手术除外。

第二篇:长泰资料归类

工程建设档案整档立卷办法

工程建设从项目的提出、立项、可研、设计、招投标、实施到竣工投产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是比较复杂的,特别在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于多个单位在参与过程中都将形成各自的档案资料,因此对一个项目来说,统一对各参建单位的档案整档立卷办法,可使档案更科学、更系统、更规范,更能很好的为工程建设与运行服务,为此,特编制了本工程档案建档立卷办法。

1各单位形成的工程建设档案必须附有总说明,说明项目档案的形成过程、档案形成规律、分类编号办法,各类档案的卷数与总卷数等,建立档案总目录、分目录。

2工程文件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文件中文字材料福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x210)。

3编制要求:

3.1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要文字材料在前。 3.2案卷编目:

3.2.1案卷内文件材料均以有书面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单面书面材料在每页的右下角编页,双面的在每页的右下角及其反面的左下角处书写页号。

3.2.2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应采用70g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统一采用A4幅面。

3.2.3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⑵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⑶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 ⑷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⑸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

⑹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 1 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3.2.4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以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4案卷装订: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和塑料物。装订厚度不超过40㎜。

5立卷要求:各项目提供的资料档案一律用标准的科技档案盒(300mm×224mm)。

图纸如不装订,要按如下规定折叠,高度折叠次序由上向下对叠,宽度由右至左按风琴式折叠,最后要求保证标题栏所在页为第一页。

6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案卷封面用碳素笔并用制图要求的仿宋字体工整书写,内容按下述有关条款编写:

6.1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档案馆代号、案卷题名、 2 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共几卷、第几卷、第几分卷。

6.2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

6.3档案馆代号应填写国家给定的本档案馆的编号。档案馆代号由档案馆填写。

6.4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专业名称、卷内文件的内容。

6.5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6.6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6.7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 6.8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附:各参建单位整档立卷办法

3 附件一:业主单位

一、 施工前期档案(A)

1、 立项(A-1)(按资料形成的先后次序及类别组卷顺序编号(A-1-XX)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等文件及批复;水资源评价、环评、水土保持评价文件及批复;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征用手续;投资方案协议书,银行贷款评估及相应的手续及程序文件等;法人成立批复文件;与政府各部门、企业、设计、咨询等单位形成的各类合同文件、会议纪要等。

2、 施工准备(A-2)(按资料形成的先后次序及类别组卷顺序编号(A-2-XX)

招投标文件:招标设计文件、工程招标书、邀请招标函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通告及审查报告、投标文件、投标其间的答疑与澄清文件、评标文件、中标通知、合同文本及履约担保 4 书等(各标段招投标文件分卷独立成册)。

开工条件文件:各中标单位的项目组织机构,主要人员的相应证件资料,印章及规划使用的文号种类备案,委托监理通知,办理质量监督相应的文件协议,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施工阶段服务的文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或申请开工的报告(包括相应的附件)及批复文件,开工令等。

二、工程实施阶段档案(B)

本阶段根据本工程情况分为四块:业主在本阶段形成的档案(B),业主独立招标的各设备制造与供应厂家形成的档案(本部分档案可与厂家商定),各施工标段形成的施工档案(E1,2…),监理管理档案(F1,2…)。后两块档案分别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1、施工管理资料(B-1):管理制度,业主向各级主管与协调部门发的文件及公函、业主向参建单位的通知及批复文件、 5 业主会议纪要、业主施工日记,大事记等。以上档案资料按文件类别及编号组卷

2、施工技术资料(B-2):各标段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应急预案等,专家咨询,测量成果交接成果,各标段上报的计划与统计类文件(包括年度与月度计划,各类月统计报表,质量规划,安全规划)。

3、设计图纸与设计变更(B-3):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等,监理签发的工程师图纸,设备制造厂家的制造图纸,及设计变更等。

4、合同履行类(B-4):施工阶段发生的各类服务与合作合同,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与单价变更文件及相应的支持文件资料,计量、计价认证资料,支付签证及结算清单资料,奖罚资料等。

5、多媒体(B-5)

6、拆迁、征地与移民(B-6):拆迁、征地与移民法规文件,政府出台的各类办法细则,拆迁、征地与移民设计,本工程补偿办法与标准,调查实物量统计与签证,合同协议书文件,支付手续等。

三、验收类(C):分部工程以上级别验收资料留存,竣工审计与决算,各类建设与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验收成果,工程交接手续等

四、试运行(D-6)

五、财务管理类:由公司财务部门独立建档。

7 附件二:施工单位档案(用E

1、E2…表示各标段)

1、施工管理类(E1-1): 本工地制定的各类制度、办法、细则,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各类批复文件,大事记、施工日记等各种管理文件等。按文件类别立卷归档。

2、施工技术类(E1-2): 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与统计月报、质量与安全规划、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工程建设中的咨询报告,施工控制网数据与施工过程测量成果与记录等。按文件类别立卷归档。

3、施工质量保证类(E1-3A):原材料与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及出厂各类试验、厂家背景资料;各类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现场复检资料,设备的调试运行记录等。安材料与试验类别归档。

4、施工质量评定类(E1-3B):各级项目开工申请、开工批复、开仓证、工序质检记录、各级项目的质量评定等。按分部工程编号归档。

5、合同管理类(E1-4):各类合同文件、计量计价签证,进度款支付签证等,合同变更背景资料与证据资料。

6、施工图纸(E1-5):工程师图纸,设计变更文件。

7、工程验收类(E1-6A):各类设备的进场交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单位工程验收签证。

8、工程验收类(E1-6B):工程竣工图纸。

9、多媒体材料(E1-7):图片,录音、视频、竣工图纸等电子档案。

9 附件三: 监理单位档案(F1,2…)

1、批复文件(F1-1):对施工单位报上的施工方案、计划、规划报告等批复。

2、指令文件(F1-2):监理通知等

3、质量与支付的认证文件(F1-3):施工放样校验单、抽检材料、质量合格证与计量计价的认证等。

4、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文件(F1-4):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5、工程验收的签证文件(F1-5):评定与验收文件。

6、各类报表(F1-6):监理月报、工程量汇总表、完成的单元工程量统计报表等。

7、记录文件(F1-7):会议记录、大事迹、日记等。

8、其它管理文件(F1-8):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等。

第三篇:情系长泰芦柑

长泰县第二中学研究性学习结题报告:

研究性学习小组成员:黄聪惠 林志彬

郑智彬 林小娜

组长:黄聪惠

指导教师:蔡建正陈辉林 黄小玉 黄宋明 洪杰松

《情系长泰芦柑》结题报告

摘要:长泰芦柑,果形硕大、色泽橙黄、果质晶莹、果汁丰富、香味浓郁、甜酸适中,为果中之上乘珍品,有“柑中之冠”之美誉。1989年,在全国同类产品评比会上,荣获"全国优质水果”称号;1990年,以"冠牌"商标在国家工商局注册;1995年,荣获国家"绿色食品"使用权。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冲欣然题词“长泰芦柑品种优良柑中之冠”;而作为长泰农业经济产业支柱的“长泰芦柑”,在经历了几度产业辉煌和“市场风光”之后,却迅速“销声匿迹”了„„ 关键词:长泰芦柑柑中之冠 全国优质水果 冠牌 市场风光 销声匿迹 研究背景:

在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低的今天,长泰发展农业有着得天独厚优势,而农民却在为发展哪些农产品而发愁,不禁使我们非常怀念90年代长泰芦柑在市场上称霸的日子„„

研究步骤:

首先,介绍长泰芦柑的种种美誉

其次,对长泰芦柑辉煌的过去进行问卷调查

接着,对长泰芦柑的衰落进行民间走访

再次,了解长泰在为芦柑的发展创造种种机遇

最后,小组讨论、总结

正文:

一.长泰芦柑辉煌的过去

1.长泰芦柑简介 长泰芦柑,果形硕大、色泽橙黄、果质晶莹、果汁丰富、香味浓郁、甜酸适中,为果中之上乘珍品,有“柑中之冠”之美誉。1989年,在全国同类产品评比会上,荣获"全国优质水果称号";1990年,以"冠牌"商标在国家工商局注册;1995年,荣获国家"绿色食品"使用权。

长泰芦柑是我国第一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柑桔品种。赶着“柑中之冠”的风头,1996年,长泰举办了芦柑节,长泰芦柑的盛名登峰造极。年底统计,全县芦柑种植面积近10万亩,产量达12万多吨,畅销海内外。长泰县被称为“中国芦柑之乡”。

1999年被漳州市人民政府授予首批“漳州市名牌农副产品”称号。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冲题赞誉:“长泰芦柑,品种优良,柑中之冠”。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挥毫盛赞:“闽南芦柑乡,奋进又自强。”

2.长泰与长泰芦柑 八九十年代,每当芦柑收获季节,一进入长泰,你到处都可以看到那临时搭盖起来的芦柑收购大棚。果农和商户们一个个为每年的芦柑收获而忙碌,在为每年的芦柑丰收而兴奋……“长泰芦柑”不仅成了长泰全县父老乡亲的希望,成了长泰人民的骄傲,而且为自古以“水果之乡”而闻名的漳州市争了光!时值今日,人们一提起长泰,就要把它与“芦柑”相联系,确切地说,许多人认识长泰,正是从认识“长泰芦柑”开始的。

颠峰时刻――长泰芦柑节

长泰芦柑是我国第一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柑桔品种。赶着“柑中之冠”的风头,1996年,长泰举办了芦柑节,长泰芦柑的盛名登峰造极。年底统计,全县芦柑种植面积近10万亩,产量达12万多吨,畅销海内外。长泰县被称为“中国芦柑之乡”。

3.对长泰芦柑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问卷调查

您知道长泰芦柑曾风靡一时吗?

A 知道B 不知道

你觉得长泰芦柑比起其它芦柑最主要优点是什么?

A 果形硕大B 果汁丰富

C 甜酸适中D 不知道

你知道长泰芦柑曾获过下面哪些美誉?

A “柑中之冠”B 荣获国家"绿色食品"使用权

C “全国优质水果 ”D 以“冠牌”商标在国家工商局注册

E 不知道

长泰芦柑主要分布在长泰的哪个地方?

A武安镇 B岩溪镇 C陈巷镇 D枋洋镇 E坂里乡 F不知道

现在你还见过亲戚朋友间以长泰芦柑作为礼物互相赠送吗?

A 没有B 偶尔有C 经常有

你知道长泰芦柑为什么衰落吗?

A知道B不知道

你对长泰芦柑的兴起有信心吗?

A 有B 没有

如晴天霹雳,长泰芦柑突然滞销了,而且价格顷刻间从原来每公斤几元钱一路狂跌至每公斤几角钱不等——许多人干脆放在地里任其自然腐烂,垃圾堆也常见倾倒一地的芦柑……许多果农欲哭无泪。

一果农:那年情况实在遭极了,本来一个台商已跟我签好收购合同,定金也付了,可一到交货时人却找不到,价格实在太低了,一斤才5角钱,再等等吧,一等更遭,等不到人来收,最后只得自己摘一些到市场上摆摊,可到处都是芦柑,价格低得可怜,最后干脆不称了,一块钱一袋,其余的更不能摘了,还不够工钱,只能任其烂在地里头。

那年后,长泰芦柑从此一厥不振… …

二.长泰芦柑在市场上的销声匿迹的原因的几种说法。

以下均根据民间说法如实整理,不代表作者观点

1.说法一 跟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有关,当时国外水果大量向国内低价倾销,包括长泰芦柑在内的一些农产品受巨大冲击,而后芦柑价格一直低迷,果农逐渐失去信心,大量芦柑被砍伐,从此形成不了市场。

2.说法二 是永春人搞的鬼,他们用质地较差的本地芦柑冒充长泰芦柑,把正宗长泰芦柑说成永春芦柑。消费者真假难辩。其结果是,“长泰芦柑”产品

从此良莠不分,市场声望大跌,元气大损!

3.说法三 长泰一些山地多年单一栽种芦柑,导致地力下降,病虫害四起,最严重的如黄龙病,染上后,这块地将几年内不能再种芦柑,芦柑越种越少,质量也越来越差,逐渐失去市场。

4.说法四长泰芦柑确有自身的缺陷,比如到了春节前后,大多已退酸退甜了,而这时正是消费高锋,长泰芦柑逐渐不被青睐。

硕果仅存的芦柑生产基地:五四果场和青年果场

三.长泰正努力制造新一轮芦柑发展机遇

《长泰芦柑综合标准》的出台

各项发展措施的推出

1.抓投入,扩大种植规模。2004—2005年,长泰增加投入200多万元,在青年、五四两个果场高标准种植近200亩、12000多株芦柑;今年初,长泰又投入20多万元在青年果场洋尾作区新辟100亩山地,高起点、高标准建立标准化芦柑种植基地。此外,长泰还积极向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申报芦柑苗木基地建设、芦柑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等,为芦柑产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2.抓科技,提供技术支持。长泰抽调技术骨干挂钩技术指导,邀请省农业专家、厦大教授等实地考察,献策芦柑发展。在已建立的青年果场西庵片区12亩苗木基地基础上,长泰又携手省农业厅专家,在青年果场建立“网室”苗木培育苗圃,培育无病毒苗木,预计年可为全县乃至全市提供无病毒壮苗6万多株,为芦柑产业壮大提供健康的种苗支持。

3.抓品牌,发挥品牌效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导向和消费者追求“健康、营养、绿色、环保”的心理,长泰探索“绿标+品牌”的产业化经营发展之路,打响绿色生态牌,无公害牌、晚熟特色牌,依托青年果场、五四果场等龙头企业,带动芦柑市场营销,引导果农从芦柑采摘、保鲜、运输等环节抓起,运用打蜡油、生态膜包装,尤其是做好精品小包装,唱响“国优”品牌。

长泰农业科技员还凭着智慧,发现并开发出了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反季节芦柑品种——“晚熟芦柑”。

长泰芦柑进入钓鱼台国宾馆 杨伟群 卢和平

本报讯 11月30日,长泰县五四果场热闹非凡,首批5000公斤长泰芦柑发车晋京,不日将亮相钓鱼台国宾馆宴席。这是五四果场第一次把长泰芦柑卖进钓鱼台国宾馆。

近年来,五四果场按照国际市场的要求,实施无公害、低残留、无污染的绿色食品生产方法。今年芦柑预计总产量50多万公斤,一级果品率达70%以上。今年11月,漳州市南源果品有限公司经理陈先生觅香来到五四果场考察,当场拍板首期购买3万公斤长泰芦柑,供为钓鱼台国宾馆的待客珍品。

情系长泰芦柑:那橙黄光灿的色泽、晶莹多汁的果质、沁人心脾的香味。甜酸适度,富含糖类、矿物质、有机酸、维生素、纤维蛋白质等多种人体所需的营养成分,并有清热泻火之功效。风味独特,色、香、味三绝,堪称果中珍品的长泰芦柑。

第四篇:长泰茶叶产业情况调查

茶叶产业是我县最具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之一,也是我县山区富民兴村的支柱产业之一,加快茶产业发展是当前我县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的任务。现就我县茶叶产业的基本情况综述如下:

一、长泰县茶叶产业发展优势与潜力

1、生态环境良好。我县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9.5℃—21℃,无霜期328天以上,降水量1500—2000毫米;山地面积广阔,土质多属红壤,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

1.2-3.6%,PH值4.5-5.5,与茶叶生长喜温和气候及稍带酸性、含水力强的土壤相适应;长泰是典型的山多田少的县份,山地面积占74.6%,其中海拔500米以上山地面积约占35%,适宜种茶的山地空间仍较大;境内群山环抱,森林覆盖率达64.5%,植物种类达1000多种,是全国生态示范区,拥有发展有机茶和无公害茶等绿色饮品的得天独厚的优越生态环境。

2、区位条件优越。与安溪相比,我县春茶可提前半个月上市,冬片茶采制延续时间又比安溪来得长,一年可生产“五季”。同时,我县地处漳州、厦门、泉州闽南金三角中心结合部,内外交通十分便捷,是一个典型的城市近郊县。又与拥有我省两个最大的茶叶交易市场(安溪茶都和华安仙都茶都)和最大乌龙茶生产基地的安溪、华安县毗邻,两地人缘血缘关系密切,信息技术

交流频繁,在生产、加工制作、销售等方面辐射带动强。

3、发展基础深厚。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我县

的茶叶发展已有一定的规模,全县茶园面积已增加到3万亩,年

产2500多吨,产值达1.2亿元,全社会综合经营效益达2亿多

元,并已形成了青阳村、顶山村、上洋村、内枋村、美宫村等茶

叶生产专业村和珪前茶场千亩的无公害茶叶生产基地,涉茶农户

3120户,涌现出了长泰县茶叶公司、状元里茶叶专业合作社、

长泰县明欣农业开发公司等茶叶龙头企业,茶叶已成为我县农业

主导产业之一。同时,通过举办制茶技术培训班、聘请安溪、华

安仙都制茶师傅现场指导等,我县的茶叶初制加工技术有了明显

进步;200多家茶叶店、茶庄、流通大户,遍布我县城乡,市场

流通网络正在形成。

4、发展氛围良好。周边的安溪、华安、南靖、平和、漳平

等县(市)茶业的迅猛崛起,辐射效应显现。近年来,县、乡(镇)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茶叶发展的政

策,县乡两级财政每年拔出专项资金200多万元,扶持茶叶产业

发展,为我县茶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5、发展前景看好。首先,茶叶是世界性饮料。茶已发展成

为当今风靡世界的三大无酒精饮料之一,饮茶者遍及世界五大洲

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饮茶人数超过30亿人,种植茶树国家已

有58个,进口茶叶消费国家遍及五大洲的175个国家和地区,

世界茶叶消费达266万吨,年人均460克,且全世界茶消费人群

每年以3%的速度增长。今年以来,由于受到“农残”和世界金

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茶叶出口锐减。但是,一片小小的茶叶,

就蕴含着500多种有机化合物和15种以上的无机矿物质,这些

成分大部分具有促进人体健康和防止疾病的功效,是任何其它饮

料取代不了的,茶叶中的粗纤维和茶多酚是人体健康必需的成

分。因此,喝茶与人类追求健康生活方式的潮流非常吻合。乌龙

茶汤色橙黄,口味清爽醇和,香气独特,犹似玉兰吐芬芳,加之

乌龙茶有益于身心健康,特别是具防癌抗癌功效,以及独特的茶

艺,据专家预测,21世纪可能成为乌龙茶世纪,具有较大的市

场空间和后发优势。其次,茶产业是一项富民产业。如贫困面占

全县90%的内安溪,近九成农民靠茶叶生产彻底告别贫困。其中,

同属内安溪的感德镇全镇70%以上茶农户年均收入超过10万元。

华安县仙都镇因茶发家致富而到厦门等地购房、开上轿车的不在

少数,“以茶为乐,以茶致富”是这些农民的真实写照。 因此,

长泰县茶叶产业发展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发展的潜力较大。

二、茶叶产业发展中存在问题

1、茶叶品种繁杂,种植管理粗放。铁观音、金观音等优质

茶所占比例不大,仅占30%左右,毛蟹、梅占、黄旦等老品种

茶占茶叶种植面积的70%左右。近年来,我县的工业发展迅速,

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工厂打工的较多。因此,多数茶叶生产者没有

把茶叶作为主业来抓,生产管理劳力投入不足,对专业技术、病

虫害防治、配方施肥等难题不求甚解的现象普遍存在,茶叶产品

质量很难快速提升。

2、加工水平不高,茶叶品牌不响。加工企业的一线操作人员大多是在生产季节就地临时聘请的农民工,对茶叶加工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仅凭经验和习惯对初级产品的生产加工进行简单操作,先进实用的茶叶生产技术和良种繁育技术难以推广。目前虽有注册商标9个,但品牌不精且乱、企业各打各的品牌,没有进行有效的整合,更没有叫得响的品牌;不注重产品形象包装和广告宣传,影响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由优势产品向品牌产品过渡还有较大差距。

3、市场建设滞后,龙头企业缺乏。我县从事茶叶流通户不少,但大户不多,龙头企业更少,且规模不大,综合实力和综合带动力不强。全县茶叶的销售网络、直销渠道、专业市场等交易平台尚未建立健全。由于产销脱节,制约着茶业整体效益的提高。

4、专业人才缺乏,用工矛盾突出。我县现有的茶叶技术人员,基本是聘请已退休的老农艺师,存在年龄偏大,行动不便等问题。而目前的农业、供销部门和各茶叶重点乡镇均没有茶叶专业人员。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很难及时、到位。同时,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农村的劳动力相对短缺,茶叶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施肥、防治病虫、除草、采摘、炒制,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劳动力短缺已经成为制约茶叶发展的另一个瓶颈。

5、林茶争地严重,发展空间受限。近几年来,长泰的速丰林发展迅猛,许多适宜种茶的山地均被速丰林占领,特别是巨尾

桉带有较浓的与茶叶不同类型的芳香味,茶叶不能靠近,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县茶叶产业的发展空间。

三、2008年以来茶叶产销形势 2008年茶叶产销行情一般,好茶有好价,大众茶价溅,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和农残的影响,整体形势不容乐观,呈以下特点:

1、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和农残的影响,今年出口业务明显减少。

2、今年主要由出口转为内销,国内市场不断扩大,优质的铁观音产销两旺,价格同往年略同。

3、普通茶价溅,销售不畅,目前主要积压物资在中转商和部分惜售的茶农手中。

4、对茶园的投入有所减少,从种植和对现有的茶园管理有的处于观望状态。

5、部分从事茶业的人将主要精力转入其他行业。

6、由于茶农对茶园投入减少和人力的转移,将导致2009年产量的减少,预测2010年随着经济的好转,和茶农对农残的意识增强,茶叶形势会比较好。

第五篇:再审申请书(长泰洗煤厂)

再审申请书

申 请 人江源县长泰洗煤厂,住所地江源县湾沟镇。

法定代表人张桂英,厂长。

被申请人白山市天马木制器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红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梓林,经理。

申请人因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三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请求

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三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依法维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白山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2、

一、二审诉讼费用及申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三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2005)吉民三终字第50号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法人行为,那么,李成玉的提款行为代表被申请人,其所提取的款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一审、二审的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已经提供了下列证据:

1、双方于2000年9月20日签订的筹建临江商贸城改建协议书 证明:(1)李成玉不是董事会任命的,而是基于双方于2000年9月

20日签订的“联合开发临江商贸城协议书”中,由双方协议确定的;

(2)甲方于9月1日已将开工前期手续办妥并得以批准; 而被申请人认为李成玉所提款项用于办理工程前期手续的抗辩理由,恰恰证明了李成玉代表被申请人行使被申请人的职务,办理的事项为申请 1

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联营协议中被申请人承诺已经于2000年9月1日已经办妥的临江商贸城工程的前期手续,因此,李成玉提取款项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责任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2、被申请人与李成玉于2000年5月8日签订的筹建临江商贸城改造工程协议书和2001年5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

双方签订的筹建临江商贸城改造工程协议书中第一条规定:“甲方(木马公司)完全同意乙方(李成玉)担任该筹建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并负责实施该工程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规定:“甲乙双方分头联系靠挂单位及合作伙伴,如乙方联系成功,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甲方的名义同挂靠单位及合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既然合同无效,李成玉的行为只能代表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关系,无效产生的后果只能由被申请人承担。

同时该协议第四条规定:“整个工程实行费用包干制度„„工程开工前一方所需人员的工资、差旅费、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均有承包额内列支„„”

而2001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与李成玉签订的解除协议第一条规定:“甲方正式解除乙方临江分公司经理职务,不再代表天马公司从事临江商贸城的开发工作”。

上述证据证明了这样的事实:李成玉与被申请人之间是聘用的关系,双方对于临江商贸城前期的费用有明确的约定,在与申请人联营期间代表被申请人行使权力,而解除聘用协议又进一步证明了在该解除协议签订之前李成玉的行为代表被申请人。同时,李成玉以办理临江商贸城前期手续为名向申请人代表何金荣借款的事实证明了李成玉借款的用途就是用于临江商贸城的前期手续,而在申请人与本申请人签订联营协议时,被申请人又明确承诺已将开工前的前期手续办妥,而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申请人的此项承诺是虚假的,该工程前期手续根本没有完成。那么,李成玉借款办理工程前期手续的行为只能是代表被申请人。

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吉民三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认定:“

(三)李成玉系被上诉人方的副经理,在双方联合开发的临江商贸城中任经理,其行为代表被上诉方(长泰洗煤厂)”。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证明了李成玉的行为代表被申请人实施的。

根据以上三组证据,足以证明李成玉代表被申请人行使职务行为,其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二审认定,李成玉出侵占的款项外,其他款项由李成玉支出后分别用于交扶困基金,交钉桩费,做临江分公司日常花销,做招待费、差旅费、给工人开工资等,还有20万元进入临江分公司账户。这一事实认定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成玉将该款项用于临江分公司的日常花销。二审法院推定没有证据证明李成玉支出的款项是经被申请人授权代表被申请人的行为的认定是错误的,由此得出的裁判结论也是错误的。

二、二审法院对本案所作的判决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综上,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相互矛盾,对一个判决中认定为法人行为,而联营协议无效已经依法认定。那么,联营一方的代表不能代表双方的利益,而李成玉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被申请人承担,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八、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再审,及时的纠正二审的错误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源县长泰洗煤厂

二OO六年一月四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焊工试题a范文下一篇:eap心理范文

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