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

2023-04-04

第一篇: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关健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增强群众安全感,而且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社区工作人员执法身份模糊,执法受限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城市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严重缺乏,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四是思想观念存在障碍,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社区矫正纳入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时,对矫正对象走访,调查,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时,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矫正对象、社区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很难开展。另外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1、明确检察职能,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结合我国实际和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齐抓共管,导致职责不清,而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却没有执法权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当通过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予以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体系,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这样才能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的权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范围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

一、制度的统

一、执行机构的统

一、权责利统一。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的隐患。因此,除了公安、检察、法院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2、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3、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第二,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经验。

4、做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工作。次要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司法所在从事日常矫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当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做成安置帮教。

四、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矫正工作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第二篇: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学号:姓名:

《社区矫正》期末作业

请你谈谈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1、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对 策 :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非法学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职教育,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取得法律专业毕业证书,以更好地运用于实践。地州应将精通法律的人员配备到社区矫正工作岗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应加强学习,精通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地州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专业水平。

2、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一是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24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违反禁止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27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在实践中,与公安的配合并不太顺畅。

二是法院判决时告知意识薄弱。虽然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当庭写出《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但法院的告知意识不强,有些法院并不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有些法院虽送达书面文书,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

三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滞后。

四是法院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执行力度有待提高,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不太规范。如个别法院对已经判处缓刑并正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发现漏罪后,未按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而是再次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对同一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二份判决和执行通知书,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执行。

以上这些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出现互相推诿和脱节的现象。

对策: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一是召开由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座谈会,对各方的配合衔接达成共识。

二是再次明确并细化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职责,并由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将其履责情况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内容。

三是协调法院,强化告知意识。与法院沟通协调,法院在宣读判决后,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也进行宣读并告之被告人。这样有利于树立了社区矫正组织的权威,还能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四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在法院设立专门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的联络员,负责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以及矫正工作其它事务。

五是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亟待加强。

(1) 对下发给社区服刑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内留存的相关文书随意进行涂改,尤其是对矫正期限进行了涂改。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随意涂改,有失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1

对 策 :开展社区矫正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并将评查情况在全州进行通报,以促进相关法律文书的规范性。

(2)对矫正期限存在认识偏差,不依法确定矫正期限。

①自行推算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并以告知书的形式下发给社区服刑人员。

个别县市仅凭法院一审判决书,在没有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自行根据一审判决书推算矫正期限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社区矫正期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而社区矫正机构只是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应严格按人民法院的《刑罚执行通知书》执行。自行推算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并据以执行,有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②对社区矫正起始日期错误理解并进行宣告。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告矫正期限时不按刑罚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起始期限宣告,而是将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之日起,确定为社区矫正的起始日期,并填写在社区矫正宣告书里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律之规定。

③社区矫正期限在相关法律文书里填写不规范,有失严肃。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宣告书里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与判决书、刑罚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不一致。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期满解矫人员下发解除矫正告知书时,未明确填写该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只填写矫正的开始时间。对 策:严把交接关,务必做到从相关部门接收法律文书齐全,对矫正期限的确定以人民法院的刑罚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为准。

(3)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的流程不清,对上述机关及部门应当交付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文书认识模糊。导致接收后,卷内缺少法律文书,从上述机关追补不便,造成工作的被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4)矫正方案针对性不强,达不到应类施教要求。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无矫正方案,或虽有矫正方案与矫正措施但千篇一律,不能因类施教,针对性不强。

对 策: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5)请假审批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全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长期外出的,不履行请假手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请假不按程序、权限进行审批,如个别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七天以上的请假进行审批,个别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的手续不全,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材料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记载,或虽有相关请假表格,却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意见及公章。对 策 :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严格规范程序,请假要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相关审批表上要有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6) 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的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委托管理。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已接收的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委托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监督管理,只是让社区服刑人员一个月定期回来汇报思想并谈话,未起到真正的监督管理作用。

对 策 :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对 策 :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严格规范程序,请假要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相关审批表上要有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6) 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的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委托管理。

个别社区矫正机构对已接收的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委托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监督管理,只是让社区服刑人员一个月定期回来汇报思想并谈话,未起到真正的监督管理作用。

对 策 :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三篇: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五种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即被判处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统称“五种人”)放在社区,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臵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司法部从2002年才开始探索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运作。笔者就这项工作对临翔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查了解,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07年,临翔区被列为云南省第二批临沧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区,全区有9个社区,截止2007年12月1日,共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矫正对象158名,案件类别分别为:走私贩卖毒品25人,交通肇事7人,抢劫5人,故意伤害8人,滥伐林木3人,贪污挪用15人,盗劫5人,非法拘禁3人,刑罚种类为缓刑、保外就医、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通过深入矫正对象、司法部门、社区干部、社区居民中了解,通过矫正,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临翔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在调查研究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

一、观念滞后,群众认知程度低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犯罪人受刑越重似乎越能接近刑罚的目的,表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于是将大量犯罪人送往监狱,认为监狱是改造犯罪的最佳场所,结果造成监狱压力巨大、行刑成本过大。而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表示陌生,大多理解为“判了刑不用进监狱”或“坐家庭监狱”,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司法人员对社区矫正也持观望的态度,对矫正的效果不乐观。而且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社区矫正就是公安机关的对五种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仅仅是名称、监管组织的变化而已。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因而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没有统一法律,配套法规不完善

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和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看,现行法律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当前的社区矫正,除了《通知》是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外,司法部还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此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而且,该《通知》的性质属司法解释,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很不适应。首先,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第二,按照《通知》规定,矫正机构不属于公安机关,而应属于司法机关,这与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我国《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所以,缺乏法律依据将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据调查,临翔区也只是根据《通知》和《临翔区社区矫正试点各种实施方案》、《临翔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来开展工作。,

三、社区矫正队伍人才严重匮乏,管理模式经验化

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但是,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仅有的一些矫正工作者往往是从一般的社区工作者“蜕变”而来,例如临翔区的各个社区都是由社区干部经过简单的培训匆匆上岗。其自身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方法又简单粗糙;在与矫正对象接触和个别谈话时,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有的还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另外,矫正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其次,由于矫正工作要求有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志愿者队伍,而目前既能够开展社会工作又懂法律的的社区工作人员没有,只是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干部工作量大,不能投入过多的时间搞好此项工作。再次,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因为矫正对象往往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破罐破摔等病态心理,容易存在情感与交往上的障碍,对自己重新做人失去信心,亟需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当前真正能够称为心理专家参与社区矫正的几乎是零。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后劲。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

四、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类犯罪人即五种监外罪犯,以前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但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极其繁重的工作任务而常常对此无暇顾及,使得对五种监外罪犯的监外执行管理流于形式,一直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近几年来,随着社区组织的逐步规范和社区功能的不断拓展,社区矫正工作也开始从无到有。虽然《通知》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成立专门机构替代公安机关行使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职能,但是《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本身与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假释等五种刑罚的执行机关就相矛盾,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应叫何名称,职责范围如何,都没有统一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性和强制力。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五、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我们统计,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工作开展难度大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现在基层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综上所述,要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建议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更新刑罚理念,消除监禁刑罚为主的片面观念

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报应是指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即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来抵当其罪恶。预防又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通过惩罚犯罪人来教育社会不稳定分子,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人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能力与倾向。长期以来,我国注重的是对监禁刑的执行,通过监禁改造实现刑罚的报应和预防之目的,然而忽视了刑罚特殊预防之功效。因此,我们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更重要的是首先要更新刑罚执行理念,消除监禁刑罚为主的片面观念,把握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方向,确立非监禁刑与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念,把刑罚的重心由犯罪转移至犯罪人,刑罚的适用由注重对犯罪报应的实现转移至注重对犯罪的预防,即注重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以及犯罪人服刑完毕后如何能够快速健康地溶入社会正常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二、科学设臵行刑机构,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社区矫正法》

在我国的刑罚执行体制上,形成了由司法、公安均可行使刑罚执行权的二分格局,即: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监禁刑罚(包括判决生效时余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执行权,公安机关行使非监禁刑罚(包括管制、拘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判决生效时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权。这样的行刑格局有许多弊端:一是行刑资源浪费;二是不利于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法律监督;三是对犯罪人的改造缺乏延续性,容易发生脱节。如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到了社会上后,由于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其在监狱接受改造的第一手资料而难以实施有的放矢的矫治措施,矫治效果难于保证。事实上,《通知》已经对我国的行刑权作出重大的调整,即对由公安机关行使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权调整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的专门机构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公、检、法各司其职,社区为载体。但是笔者以为,仅有一个《通知》还是不够的,应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经验基础上,及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社区矫正法。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一是合理配臵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二是完善行刑机构设臵,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包括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的职责和权力,如组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社区矫正办法、研制矫治效果考评标准等。三是制定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在修改相关刑事法律后,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臵、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强社区矫正有关内容。应根据这两年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尽快地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臵、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

适时进行队伍培训是保证矫正质量的首要前提。组织队伍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一是实施专题式教学。将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等分若干个专题供学员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学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参观考察、总结提高的步骤实施全过程培训。矫正基本知识,主要侧重于讲清解决矫正工作的基本问题;运用规律,主要是给出背景材料,实施案例、实例教学;参观考察,组织学员到具有典型的矫正社区参观考察,把专题研究引向深入;总结提高,主要组织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撰写研究报告,并组织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此外,招揽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才,更有利于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三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

四、重视矫正的方法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社会再生资源,其核心是矫正质量。社区矫正应依法组织“矫正”,加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对矫正对重塑改造意识、回归社会意识。应着重在提高矫正工作本领上下功夫,在实施矫正的方法手段上下功夫。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听法制讲座、看法制园地、办法制知识竞赛、读法制报刊、唱文明歌曲、做文明事、干文明活”等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诚反思悔过,行动上老老实实地服刑认罪,顺利地完成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改造任务。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方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加强其外界的抗干扰力,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的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的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的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的性质、类型和强度。通过组织其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既增强其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使社会和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其矫正对象的自尊。四是制度矫正。建立和完善与矫正相适应的工作制度,是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更是矫正质量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应根据“五种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制度,每周见面考勤制度、每月参加一次公益劳动制度、每季度思想汇报制度、以及问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思想教育制度等,使社区的矫正对象在制度的约束下,朝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

五、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六、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矫正工作因经费紧张而无法正常开展的难题。

总之,笔者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具科学化、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必将形成,富有人性魅力的社区矫正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四篇:浅析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加强十八大期间全区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督促各司法所抓好社区矫正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2年11月6日—8日,建邺区司法局联合区检察院、区法院利用三天时间,对全区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下面,笔者结合此次检查工作实践,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浅析社区矫正安全稳定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基本概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司法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前期通知要求进行了自查自纠。但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开展情况不够平衡,多数司法所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基础扎实,工作台账齐全、规范,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个别司法所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监管措施基本落实,但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有的仅仅在社区矫正平台上(电子台帐反映出来,没有纸质台帐留存,工作台账须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存在“软”、“弱”、“虚”现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汇报、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有记录不全等现象。针对以上情况,联合检查人员对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基础扎实,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的司法所当场给予了表扬,对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司法所要求派专人限期进行整改到位。

二、存在问题:

1、活动情况汇报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汇报不及时,有时有漏汇报现象;二是每月书面活动情况汇报,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以工作忙为借口,没有按规定上交当月的书面活动情况汇报;三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书面活动情况汇报内容雷同单一,少数社区服刑人员有代转交书面活动情况汇报现象;四是个别社区服刑人员书面活动情况思想汇报存在内容造假情况。

2、社区服务与教育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社区服务与教育学习人数不能保证全部到位;二是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与教育学习时数有“缺斤少两”的现象;三是部分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与教育学习只是在社区矫正工作平台上反映,没有纸质台帐记录;四是对少数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社区服务与教育学习的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是为了照顾他们,在登记时做假台帐;五是个别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服务与教育学习的质量没有尽到有效的监督。

3、外出请销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少数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不假外出现象,特别是就近到南京周边城市当天返回的服刑人员,较多没有向矫正机构办理请假外出手续;二是大部分需要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假期结束后没有及时到司法所销假的现象普遍存在;三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假外出的情况比较严重。

三、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存在问题。一是就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缺乏执法意识。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只要做到不过分就行了,偶然的活动情况汇报不及时上交也没有采取认真的态度。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把社区服刑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进行相比,感到已经做得够好了,把刑罚执行者与普通的管理者混为一谈,缺乏执法意识。二是就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来说,缺乏在刑意识。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到社区服刑以后,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是服刑人员,因此在执行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监管措施上自觉性不够,个别社区服刑人员甚至感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汇报思想,参加社区服务是给他们找麻烦,缺乏在刑意识。

2、工作出发点存在偏差。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工作检查考核已进入常态化、规范化。社区矫正工作者为了在检查考核中取得好成绩,在工作中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台帐的落实,尤其是注重社区矫正平台的录入,这本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个别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为了考核不扣分,对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没有真正落实日

常监管措施,而在做工作台帐时做假,没有把工作精力真正投入到具体落实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监管措施上,偏离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出发点。

3、工作标准要求不高。在落实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监管措施上,有的司法所以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等为由,有时把该司法所做的工作下放到社区去完成。个别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以工资少、待遇低为由,放松工作标准,对那些没有及时上交活动情况汇报、社区服务以各种理由推托参加、外出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及时跟踪处理。

少数工作人员偏面地认为在落实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措施上“虚”一点、“软”一点问题也不大,平时只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做好,社区服刑人员不重新犯罪就行了。

4、没有树立工作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不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监管措施的情况,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试行办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而是感到仅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偶然行为,提醒他们下次注意就行了或者在社区矫正省平台上补上去就行了,这就造成了少数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监管措施时不用心,不尽力,没有真正树立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监管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下步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监管工作水平,下一步我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抓教育,牢固树立执法意识。一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教育。矫正工作人员树立执法意识是落实好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监管工作措施的前提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思想认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矫正安全稳定监管措施落实的好坏,今后我们将增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各项监管措施。二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下一步我们

将分批、分类、分层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增强他们的改造积极性,提高全区社区矫正

工作质量。

2、抓落实,强化安全稳定监管措施。一是统一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周电话汇报、活动情况报告时间。明确规定每周一为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时间,要求各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每周一抽出时间做好电话汇报的记载工作;确定每月的25日-30日,为社区服刑人员交活动情况报告的时间,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到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要经常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电话联系,对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报告不及时的,要及时提醒。二是组织社区服务及教育学习实行预报告制度。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及教育学习须提前三天向区矫治中心报告,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到社区参加社区服务的须提前一天向司法所报告。区矫治中心对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及教育学习,及时派人参与。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严格把关。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应提前三到五天,并以书面请假报告向司法所提出,经司法所、区社区矫正中心批准后方可外出。凡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回住所后当天应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手机定位的社区服刑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外出打工。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一律杜绝越权批假,对不假外出的服刑人员,要及时作出处理。四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每个月区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人员抽出一定的时间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的数量应占到全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10%-15%以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个别谈话教育须达到100%,进一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认识身份,强化在刑意识。

3、抓管理,提升工作人员素质。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及时传达省 厅、市局工作要求,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二是 加强思想教育,树立严格执法观念。经组织上教育确实不适合在社区矫 正工作岗位的人员,该调离的调离,该辞退的坚决予以辞退。三是在政 策范围内争取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 保证专职工作 者队伍稳定。

4、抓处罚,树立矫正工作严肃性。要克服做老好人,怕得罪人的 思想,对社区服刑人员不能落实社区矫正安全

稳定监管措施的,要按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试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以此来促动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社区矫正安 全稳定监管措施的自觉性,树立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工作权威性。

第五篇:浅析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0-11-04 10:

52作者:徐丽静

新闻来源:正义网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享有法律监督权,有效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然而,对于正在探索期的我国社区矫正不论在其自身,以及对其的检察监督还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执行的“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会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西方国家就提出了罪犯“康复”的概念,目前英、美、日、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治已经比较成熟,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

就我国而言,社区矫正制度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建立,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2005 年1 月,两院两部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扩大的社区矫正试点的范围。从近几年的试点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面临着法律依据缺失、执行主体不明确、适用对象数量少,范围偏窄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也给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带来一些实际困难。

二、当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粗疏滞后,监督运行缺乏制度保障

目前仅有少量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对社区矫正的运行进行简单地规定,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如两院两部的《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同时,社区矫正相关配套制度缺失,也制约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如检察机关监督须弄清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而该信息来自不同部门,如缓刑、管制由法院提供,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由各监狱部门提供,而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规范的传递制度与信息共享制度,造成执行、监督机关没有收到或没有及时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材料,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失控、脱管、漏管。

2、社区矫正实施主体不明确,造成监督对象的模糊性

法定执行主体、工作主体不统一造成检察监督的困难。法律规定,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其他机关部门、基层住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仅为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帮教考察。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真正担负起日常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组织协调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管理教育,实际形成了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公机关退居配合辅助地位,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使司法实践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依照刑诉法和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公安机关并非矫正措施的具体实施者;如果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又明显缺乏直接和足够的法律依据。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显得非常尴尬。

3、监督职权的有限性,降低了监督实际效果

检察机关虽然享有社区矫正监督权,但由于社区矫正监督才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方式的规定尚有限,影响到监督力度。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向违法部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权利。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无非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但纠正意见书和检察建议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在现实操作中,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如果被监督单位不纠正违法,对违法纠正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置之不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但这只是将矛盾转移到上级部门之间,问题仍有可能得不到解决。检察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以及监督手段的单一,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4、矫正工作机制不健全,影响了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

目前虽然各地都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落实这些制度,职责不够明确,也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因为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矫正对象的哪些人身自由应当受到限制,不同的矫正对象应该接受什么样的矫正方式,如何确定矫正的时间长短,奖励惩罚措施的兑现等,也就难免使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实际效果,这种状况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立法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由全国人大尽快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立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法律监督体系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如立法工作短期内不能展开,可先由两高两部联合出台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解释,制订完备的社区矫正监督法律体系,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加强检察监督权力保障。

2、明确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主体

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是矫正工作全面发展的需要。在中央应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组成,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实施与监督力度。在地方,应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矫正管理局、矫正管理工作站和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等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机构设置对等,便于刑事诉讼程序顺利、协调进行和检察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保障司法权的有效实现。

3、积极拓宽检察机关履职方式

除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在矫正监督中,还应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审核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明确检察机关监督的介入和实施程序,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将监禁型改变成非监禁型的情形作为检察机关监督重点,严格审核非禁刑的适用条件,防止非禁刑的不正确适用和过度滥用,消除社会安全隐患。要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在机结合起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防止社区矫正被滥用为权利寻租的工具,避免社区矫正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4、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实效

注重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的提高,充实业务骨干,改善年龄结构,以“工作流程”的方式规范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明确社区矫正检察人员职责权利,建立健全监督岗位责任制。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的组织建设,条件成熟时,通过组织立法,设立社区矫正派驻检察机构,实行常驻或巡查社区矫正检察机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信息网络中心,促使社区矫正各参与机关及时录入社区矫正信息和变更执行信息,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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