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2022-12-20

第一篇: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市拔尖人才“5050计划”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导向,激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拔尖人才“5050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拔尖人才“5050计划”指在科学研究、科技管理、经营管理、社会管理、工程技术、工农业生产、文教卫体、新闻宣传、金融法律等各行各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中,培育选拔一批总量各为50名左右的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队伍。

第三条 拔尖人才“5050计划”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坚持以职业道德和业绩能力为导向,重真才实学、重工作实绩、重实际贡献,择优评选、确保质量。

第四条 拔尖人才“5050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三年,一个管理周期后重新选拔,管理周期内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管理服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均可参加选拔。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一线直接从事研究、推广、应用和管理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拔尖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创业创新意识强,近年来专业技术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年龄一般距法定退休时间不少于三年,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具有显著的应用成效或应用前景;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科技管理、经营管理领域运用现代管理理念,采取重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综合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先进行列,重诚守信,社会责任感强,业内口碑良好。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积极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大影响或在文学艺术创作上有较高造诣;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较大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其他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中作出重大贡献,被社会和同行公认,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后备青年拔尖人才要求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技术水平和潜能,在本行业起骨干作用,选拔条件基本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基本程序:

(一)公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选拔条件、方法、程序等。

(二)推荐。可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在符合条件人选较多的情况下,可视情增加预选环节。

(四)评审。组织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若干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意见。

(五)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入围对象进行政治素质、学术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察,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六)审批。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七)公示。新入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八)表彰。新入选名单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适时予以表彰。

第九条 “智汇丽州〃双龙精英计划”专家或相当层次以上的专家可适当简化选拔程序,经审核认定,可直接列入拔尖人才管理。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管理期间的工作目标、计划和具体措施,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绩考核制度。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每年对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要加强日常跟踪考察,并在每轮管理期末开展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下一期拔尖人才或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人选。

第十二条 领导联系制度。建立市党政领导联系重点人才制度,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的沟通联系,通过谈心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掌握情况。 第十三条 服务基层制度。市委组织部要根据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自身特长和技术优势,组成若干专业技术领域服务组,每年至少一次深入企业、农村,为基层送去技术指导、人才培养、文化医疗、科普宣传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学习交流制度。根据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专业技术领域组成若干学习小组,组建拔尖人才学习活动室、微信网络学堂、学术沙龙等平台,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共同进步。

第十五条 动态调整制度。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查,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拔尖人才或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称号:

(一)因个人原因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有违法犯罪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行为的;

(四)经考察发现不适宜继续列入管理的。

第十六条 信息档案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5050计划”档案信息库,及时记录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的基本情况、发明创造、科研成果、工作变动、健康情况、考核结果和岗位调整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合理使用制度。对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的工作,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其特长。无特殊情况,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不得轻易变动。调出本市工作的,必须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享受以下权利和待遇: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向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倾斜,所在单位优先聘用;

(二)可优先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三)在参加学术会议、安排业务进修和外出考察等方面,在专业对口的情况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其费用有关单位应予以资助;

(四)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优先参加;

(五)享受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六)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受政府工作津贴每人每月500元;

(七)拔尖人才享受每年一次的休假疗养,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在一个管理期内享受一次休假疗养。学习考察与休假疗养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疗养经费由市财政在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余由所在单位报销;

(八)拔尖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为**市级拔尖人才、省特级专家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各类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连续三届被评为拔尖人才(包括**市)的,授予“**市优秀拔尖人才”称号;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为下一届拔尖人才人选;

(九)纳入《**市高层次人才“生活服务绿卡”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服务范围,优先提供医疗保健、子女入学、户籍及居留服务等各种生活上的服务。

第十九条 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刻苦钻研业务,潜心科学研究,主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特别要注意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在学术、技术上不断创新,努力使科研成果达到国家或省级水平,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作用;

(二)积极为党委、政府、有关单位提供科技咨询服务。通过举办讲座、作品或成果展览等,开展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参与各级组织的科技、文化等服务活动。深入企业、农村,帮助基层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难题,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社会文化、重点工程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以及为经济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三)积极培养人才,开展拔尖人才与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之间相互结对,积极参与“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建设和导师带徒等活动,发挥“传、帮、带”作用,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带头实践科学人才观,弘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尊重科学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待遇:

(一)实绩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离**市的;

(三)调离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取消**市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扶持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利用评审拔尖人才之际,压制、刁难人才者或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激励各类优秀人才施展才华、创造价值,营造创新人才争相向往、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在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打造海西人才创业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行业专业领域达到领先水平,并为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评价标准,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身份限制。

第四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以对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重点推荐、选拔在生产建设一线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五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原则上需在近四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且排名前2位,获得二等奖或2项以上三等奖且排名首位的人员。

(三)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技术开发一等奖且排名首位,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获得副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2项以上二等奖且排名首位的人员。

(五)在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且排名前2位或二等奖且排名首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获得4项以上国家专利且排名前2位,并在应用后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

(七)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作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

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九)专业技能水平高,获得国家级优秀技术能手或副省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一等奖的人员或其他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

(十)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对厦门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十一)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临床实践和疾病防控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省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十二)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和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十三)在理论、新闻、出版、文艺以及文化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成绩卓著,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中获一等奖,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四)在金融财会、航运物流等其他专业领域才能突出,业绩显著,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第八条 通过柔性引进,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主持我市重大科研、技改项目并取得突出成效的专家,可参照第七条参评。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九条 市拔尖人才通过以下程序选拔产生:

(一)人选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市委组织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三)组织专家对初步人选进行专业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市拔尖人才建议人选;

(五)对建议人选进行复核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履职情况、业务水平认可度、职业道德情况等;

(六)征求市纪委、市检察院、市计生委等部门对建议人选的意见;

(七)公示建议人选名单;

(八)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市拔尖人才人选;

(九)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公布市拔尖人才名单,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十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示范和领军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活动,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五)积极参加拔尖人才集体活动,自觉维护团队荣誉,主动为我市人才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六)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工作业绩和发挥作用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国情市情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支持等。

(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各类重大人才奖项、荣誉。

(四)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五)享受市拔尖人才奖励津贴。

(六)参加统一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和健康体检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拔尖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不受拔尖人才管理周期限制,可择园择校一次,免收国家和地方规定之外的费用,如未享受择园择校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第五章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在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抓总,履行组织选拔、综合指导和检查落实等职能。

第十四条 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优先安排成果的开发应用,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四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周期届满后,其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但可继续参加新一周期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十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拔尖人才在各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拔尖人才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拔尖人才市情考察制度,组织拔尖人才赴企业、基层考察调研、开设讲座、对口帮扶等;建立拔尖人才学习培训制度,提高政治意识和政策水平;优先推荐优秀拔尖人才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 管理周期内,市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和待遇终止,不再列入市拔尖人才的管理范围:

(一)从原专业技术岗位或企业事业管理岗位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的;

(二)调离厦门并不再为厦门服务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柔性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聘用或合作关系,不再主持重大项目的;

(六)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十八条 设立拔尖人才专项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拔尖人才的奖励津贴、表彰、考察学习、慰问等。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纳入厦门市拔尖人才队伍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市直各系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本系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厦委组[2006]56号)自动废止。

第三篇:兴唐公司拔尖人才选拔引进办法

山东兴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拔尖人才选拔(引进)管理办法

(草案)

为贯彻落实公司“人才强企”战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加强公司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为公司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指在我公司(或者在相应社会对等岗位)从事各类(包括政工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水平,为我公司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2、公司拔尖人才是公司命名表彰的,由公司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优秀人才,是公司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司级荣誉称号。

3、公司拔尖人才的引进、选拔管理,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公平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拔尖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若干名,拔尖人才每四年为一管理届期。

5、引进拔尖人才可以上岗后上半年于每年六月份,下半年于十二月份集中评定。

二、选拔范围与条件

1、选拔范围:公司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党群工作人员、职业技能人员。

2、选拔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工作成绩突出,近三年业绩符合下列两条以上: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社科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县市级科技进步、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社科成果等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为主编或副主编),或在C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起草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程1项或公司技术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三)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或创造总结的研究成果、先进工作方法、管理经验在集团实施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在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新闻出版、财会、金融、法律、党群、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业绩为同行所公认,受到县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六)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全省

一、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在县市竞赛中获得第一名,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选拔程序与方法

1、公司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在公司领导下按照推荐、审核、评选、公示、命名的程序,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

2、推荐。根据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考察提出初步人选,经研究后确定推荐人选,按要求上报推荐人选有关材料。材料包括:单位推荐人选的

报告、《兴唐公司拔尖人才推荐表》、相关资料(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成果证书、荣誉证书、论文及论著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审核。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人员审查核实上报人选的材料。

4、评选。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评选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

5、公司领导对初步人选进行研究,确定公示人选。

6、公示。将评选结果在公司公告栏及报纸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内,设专线电话,接受职工的监督。

7、命名。根据公示情况,报公司领导研究,最后确定公司首席工程师及拔尖人才名单,并命名表彰。

四、奖励形式与待遇

1、拔尖人才由公司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在四年管理届期内,由公司对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放津贴补助800元。

2、实行拔尖人才医疗保健制度,每年为其进行两次健康检查。

3、建立拔尖人才疗养制度。定期享受由公司组织的疗养休假,所需经费由公司按规定予以报销。

4、改善拔尖人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公司对拔尖人才申报研究成果的立项、开发应用、资金扶持、技术及智力投入等方面要实行倾斜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先解决。

五、管理与培养

1、建立拔尖人才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并存入本人考核档案。

2、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拔尖人才待遇: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五)其它原因不宜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

3、建立拔尖人才学习培训制度。拔尖人才应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争当学习型专家,积极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管理届期内公司优先安排拔尖人才进行政治理论培训和知识更新等高层次的培训学习。

六 责任与义务

1、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教育与培养,积极发挥各类人才示范带动作用。

2、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理论优势、技术特长,组织开展科技攻关,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及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积极推动管理创新,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3、积极发现和培养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切实起到“传、帮、带”的作用。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及被培养人,将人才培养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4、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关于引进拔尖人才几点说明:

1、公司引进拔尖人才由人力资源部招聘或者公司部门负责人推荐、公司面试笔试、试岗、转正、评聘的方式进行。

2、依据以上条款评聘,承担相应义务,享受相应待遇。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第四篇:公司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中青年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促进全公司经营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

第二条 选拔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公司各类部门,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和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在本行业乃至全公司处于领先地位;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其中45周岁以下不少于60%,贡献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具体条件为近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其研究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领域,获得公司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三)在生产经营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负责人;

(四)在区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科研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权者;

(六)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者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论文奖1篇以上的主要作者。

第四章 程序

第五条 选拔工作在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但须经所在部门和委员会研究同意。

第七条 公司组织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推荐上报的人选对照选拔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培养

第八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的培养周期为三年,培养时间从入选的当年起计算。培养对象应制定三年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确保园满完成。

第九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每年要为他们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科技等部门要为他们掌握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 努力创造有利于中青年拔尖人才健康成长的环境及条件,对他们从事科研活动或学习深造的,所在部门要尽可能地提供方便。要有计划地把中青年拔尖人才安排到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和重大项目或重点课题的负责岗位上去,并在经费和仪器设备上给予重点支持和保证。有关部门对他们所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应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中青年拔尖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他们在科研、开发等活动中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应有的报酬。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第十二条 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大对中青年拔尖人才的宣传力度,宣传他们严谨务实、勤奋进取的工作精神,宣传他们取得的重大成果以及成果转化后所带来的显着效益,以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在全公司上下营造“双尊”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三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由公司组织部负责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部对中青年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其取得的业绩和奖惩情况存入《中青年拔尖人才档案》,作为管理期满时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的跨区调动,须经本部门同意,并报公司组织部批准。

第十六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每年发给图书资料津贴500元,由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在单位分别提供300元和200元。

第十七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参加职称评聘,同等条件优先评聘,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八条 评选、推荐公司优秀知识分子、先进科技工作者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原则上从中青年拔尖人才中产生。

第十九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如在政治上或其它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经公司组织部审查,报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中青年拔尖人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萧县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农村优秀实用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按照《萧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结合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拔的数量、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左右。

第三条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在本地农村工作一线,直接从事或带动本地农民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营销、运输等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实用人才,以及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服务的实用技术人才。

第四条 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的原则。具体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解放,与时俱进,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奉献精神,近年来业绩突出、社会公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成绩显著,创造了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2、有真才实学,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超,在产业

创新、实验示范、成果转化等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

3、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直接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4、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较大规模,品种优、效益好,居全县领先水平,有突出辐射带动能力的农村创业能手;

5、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带动作用突出的全县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6、直接创办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居全县同行业领先地位,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7、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县影响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农村科技人才。

第三章选拔的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权威性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具体程序是:

1、申报: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由所在行政村或企业推荐,也可由同行举荐或个人自荐,填写《萧县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申报表》,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和业绩证明,报所在乡镇党委。

2、初审:各乡镇党委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查证、核实成果和业绩,提出申报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人才办。

3、评审: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

确定初步人选。

4、考察:县人才办牵头组织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在其所在乡镇及同行业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审批:由县人才办汇总评审、考察和公示等情况。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县委审批。

6、命名表彰:县委授予“萧县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称号,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第四章管理

第六条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以县人才办为主,所在乡镇和所在单位搞好配合。

第七条对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管理期两年。管理期满,重新组织选拔。管理期内违法违纪,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管理的,随时取消其资格和相关待遇。

第八条对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县人才办、所在单位及本人三方签订目标责任书。县人才办每年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县人才办建立专门档案,记录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目标考核等情况。

第十条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和所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组织人事部门联系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征求意见,掌握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加强对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的宣传。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创造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注意挖掘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的内在潜能,教育和引导他们发挥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传播农村科技信息,传授农村实用技术,带动群众共同致富中的重大作用。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三条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每人每月享受津贴费200元,从县人才专项财政经费中列支。凡已获得县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称号的,不重复享受津贴费。

第十四条县人才办每年组织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费用从县人才专项财政经费中列支,并适时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在职称晋升、成果申报、科研项目立项、涉农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优先推荐为村级干部或者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萧县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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