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技术审评

2023-04-13

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技术审评

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2012版)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的特点,为规范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以下简称试剂(盒)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类别为Ⅱ类的、在医学实验室进行定性检测所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其中所述“定性”是指只给出阴性或阳性(有反应或无反应、是或非、有或无、正常或异常)两种可能的结果。

定量以及半定量检测试剂(盒)不适用于本规范,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试剂(盒)命名的原则

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分析物的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检测试剂盒、检测试纸;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法、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

例:肌钙蛋白I检测试纸(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抗角蛋白抗体检测试剂盒(间接免疫荧光法)。

(二)试剂(盒)的组成

试剂(盒)的组成形式:如单试剂,双试剂,多试剂;试纸;微孔板等。

(三)工作原理

试剂(盒)通过各自不同的反应原理,最终通过仪器检测或肉眼观测,对被分析物做出是或不是、有或无、阳性或阴性、有反应或无反应、检出或未检出的结果判定。

(四)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 试剂(盒)适用以下相关标准: 1.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YY/T 03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3.YY 0466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五)产品的预期用途

试剂(盒)的预期用途为对临床样本中被分析物的定性检测。

(六)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1. 外观

目测检查,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一般要求试剂无杂质,外包装完整无破损;标签清晰可辨)。

2. 净含量(适用时)

用通用量具测量,液体试剂的净含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 膜条宽度(免疫层析法适用)

随机抽取一条试纸,使用游标卡尺测量其宽度,应不低于2.5 mm。 4. 液体移行速度(免疫层析法适用)

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从试纸浸入样本液开始用秒表计时,直至液体达到图1所示的C区和D区之间的交界线时停止计时,所用的时间记为t,用游标卡尺测量A+B+C区的长度,记为L,则L/t为移行速度,结果应不低于10 mm/min。

图1 免疫层析试纸结构示意图

5. 临界值

2 a)对临界值增加一定浓度的样本检测次数≥20,结果的阳性率应≥95%。 b)对临界值减少一定浓度的样本检测次数≥20,结果的阴性率应≥95%。 注1:建议使用国家参考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使用的样本是企业自配,应明确原料的来源(包括生物学来源)、基质、配制方法及赋值方法。

注2:临界值应明确,且增加或减少的“一定浓度”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注3:应考虑是否符合临床实际诊断意义。 6. 特异性(适用时)

应注明其交叉反应物,说明其特异性。即明确潜在的交叉反应物不引起干扰的最高浓度——检测含有最高浓度/水平的干扰物质的阴性样本3次,结果应满足企业规定的要求(即干扰标准)。

注1:建议使用国家参考品,应当是被金标准确定过的、和/或成熟方法检测的,和/或经临床确认的阴性样本。如果使用的阴性样本是企业自行配制的,那么应明确基质、配制方法及赋值方法。

注2:交叉反应物及其浓度的选择应当科学合理,并且其应当有可能存在于待测样本中。交叉反应可接受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测物和交叉反应物在人体内的相对含量。

注3:如法规、标准或权威参考资料有明示的干扰物质,则应进行分析。 注4:其他可能引起假阴性或假阳性的干扰因素也应一并考虑(详见附件1),如脂血、溶血、黄疸、类风湿因子等常见干扰物。

7. S/CO值重复性(适用时)

检测临界值附近水平样本20次,其重复性CV值应满足企业声明(CV应≤15%)。

8. HOOK效应(适用时)

检测临床可见最高浓度的强阳样本3次,结果应不出现阴性。 9. 批间差

3 抽取三个批次的试剂/试纸,每个批次至少40人份,按5.临界值的检验方法检测,各浓度反应结果应一致。

10. 稳定性

10.1 试剂(盒)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超过有效期一定时期内进行检测,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

5、

7、8的要求。

10.2 开瓶稳定性(如适用)

试剂(盒)开瓶之后,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开瓶有效期末,超过有效期一定时期内进行检测,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

5、

7、8的要求。

11. 其他

上述性能为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适用时,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增加其他技术要求。

(七)产品的临床要求

试剂(盒)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试验。

执行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者应考虑临床研究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研究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临床机构伦理委员会确认的文件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评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 在两家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完成临床研究,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市级以上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单位开展临床研究。

4 3. 新诊断试剂(盒)应与该诊断疾病的金标准针对临床样本进行盲法同步比较;已有同种批准上市的试剂(盒)应与已批准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比对试验。

4. 临床样本的要求: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研究单位,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的,一般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新诊断试剂(盒)1000例。

5. 试剂(盒)变更申请中需进行临床研究的方法:采用变更前试剂(盒)与变更后试剂(盒)进行比对试验的方法,证明变更前后试剂(盒)达到变更前试剂(盒)的质量水平。

6. 一致性的数据分析

阳性、阴性和总符合率;适用时与金标准结果比对:敏感度、特异度等。参照《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进行。

(八)试剂(盒)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试剂(盒)说明书

试剂(盒)说明书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审查要点为:

1.应有产品名称,可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 2.应说明试剂(盒)的包装规格;

3.应详细说明试剂(盒)的预期用途,如定性测定; 4.应说明检验原理;

5.应说明主要组成成份: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份应有名称、数量、每一组份中的主要成分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实验必须的试剂组份,生产企业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对于试剂盒中含有阴性或阳性对照品的,说明主要组成成份、基质及其生物学来源。

5 6.应说明贮存条件及有效期,以及开瓶稳定性(如适用); 7.应说明可适用仪器(如适用);

8.应说明对样本的要求,包括样本采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已知的干扰物、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贮存、处理和运输的方法;

9.应说明检验方法,至少包括试剂配制、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试验结果的判定;

10.应有检验结果的解释,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11. 参考范围(临界值和/或检出限) 12. 应说明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3. 应说明产品性能指标,如重复性、方法学比较、特异性、抗干扰能力等,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的要求,以及分析性能评估、稳定性研究的结论;

14. 应说明必要的注意事项,如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等,若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材料,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15.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统一;

16. 注明生产企业,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同的应分别列出)、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号码、网址;

17. 注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18. 注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19. 注明产品标准编号;

20. 注明说明书批准日期及修订日期。 —— 外包装标签

外包装标签上应有如下信息: 1.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6 2. 试剂(盒)名称。

3. 批号。如试剂(盒)包含不同批号的组件,外包装的批号应能保证每个组件的批号可从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中溯源。

4. 规格。应包含体积或复溶后的体积。

5. 预期用途。如试剂(盒)名称不能反映试剂(盒)的预期用途,应提供简要的预期用途说明。

6. 体外诊断用途。应说明试剂的体外诊断用途。

7. 储存和处臵条件。应提供在未开封状态下可保证试剂(盒)的稳定状态的必要储存条件;应规定影响稳定性的其他条件(如适用);应规定产品处臵时所采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如适用)。

8. 失效期。应明示在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失效期应以年、月,适当时以日表示;如仅给出年月,失效期应为指定月的最后一天;外包装标签上明示的失效期应为最早到期组件的失效期。

9. 警告和预防措施。如体外诊断试剂(盒)被认为有危险性(例如:化学,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YY/T 0316的要求适用;对于化学危害,如试剂(盒)没有随带含有适当的危险和安全性说明的使用说明,则应在外包装的标签上进行说明。

—— 初始包装标签

如初始包装同时也是外包装,则外包装标签的要求也适用。 初始包装标签上应提供如下信息: 1. 生产企业名称或等同的商标或标志。

2.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确保使用者能正确识别产品。 3. 批号。

4. 规格。例如:质量,体积,复溶后的体积。 5. 体外诊断用途。

7 6. 储存和处臵条件。应提供未开封状态下保证产品的稳定状态必需的储存条件;如与外包装提供的条件不同,还应提供产品处臵所采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

7. 失效期。应明示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表示方式见外包装标签。 8. 警告和预防措施。如体外诊断试剂(盒)被认为有危险性(例如:化学,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YY/T 0316的要求适用;对于化学危害,如试剂(盒)没有随带含有适当的危险和安全性的说明的使用说明,则应在外包装的标签上进行说明;适用时,应明示试剂预期为一次性使用。

(九)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试剂(盒)的注册单元应为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

(十)出厂检验原则

每批试剂(盒)出厂检验至少进行以下几项内容:外观、装量、临界值、S/CO值重复性。

8 附件1: 定义

1. 临界值

即重复测定处于这一水平的被分析物时,得到50%阳性和50%阴性的结果。小增幅增加被分析物浓度/水平,对样本进行多次检测,预期将得到相对较大的阳性结果和较小比例的阴性结果。同样地,小幅减少被分析物浓度/水平,预期会得到相对较大的阴性结果和较小比例的阳性结果。在定性试验中进行临界值的确定有许多种方法。如以阴性对照均值加上两倍或三倍标准偏差作为临界值、以百分位数法单侧95%或99%来确定临界值、使用ROC曲线(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设定临界值等。临界值的验证可以通过制备在临界值上下20%左右浓度的样本进行。一般来说,临界值上下20%左右为95%区间。可以进行重复检测,看检测结果是否满足95%的阴性和95%的阳性,从而判断临界值的确定是否合适。

2. 干扰物质

干扰物质可能是内源性或外源性的:a.病理学条件产生的代谢产物,如糖尿病、多发性骨髓瘤、淤胆型肝炎等。b.患者治疗中引入的化合物,如药物、静脉营养、血浆扩容剂、抗凝血剂等。c.患者摄入的物质,如酒精、滥用药、营养补充剂、各种食品及饮料等。d.样品制备过程中添加的物质,如抗凝剂、防腐剂、稳定剂等。e.样品处理过程中不慎引入的污染物,如源自手霜、有粉手套、血清分离器、收集管塞等。f.样品基质本身,如化学和物理性质与理想的新鲜样品不同。

干扰物质可以从多方面影响分析过程,如 化学效应、物理效应、基质效应、非特异性、交叉反应性等,使得在分析时产生干扰。

3. S/CO 用于表示检测样本(sample)与临界值(cut off)的吸光度比值,通常S/CO≥1判为阳性,﹤1为阴性。

9 4. HOOK效应

亦称钩状效应。抗原抗体反应时,抗原抗体须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才能出现最大凝集,抗原过量或抗体过量都会导致两者交联度降低,从而导致凝集程度与实际浓度不符的现象,在凝集曲线上表现为类似抛物线的形状。所以强阳性样本可能会出现假阴性结果。

10 附件2:

当产品成份中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材料时适用,应将此部分内容体现在标准附录中和/或注册的技术资料中,如综述资料和/或原材料研究。

生物安全性

生物安全性应满足企业规定的要求,如,包括但不限于HBs抗原、HIV-1/2抗体、HCV抗体及梅毒抗体检测为阴性。适用时,还需满足相关文件中涉及的要求,如,包括但不限于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文件。 11

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背景

2007年《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均已发布,为了指导和规范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同时也为了指导生产企业的产品注册工作。

本规范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在规范的制订过程中我们还征求了有关专家及北京主要试剂生产厂家的意见。

三、部分内容的编写说明

(一)定性IVD产品最重要的性能指标“临界值”是大家关注的焦点,目前大多数生产企业仍在使用“检出限/最低检出限”,出于临床的实际需要考虑,经过与会专家的多次讨论,最终决定采用“明确临界值,并给出95%区间”这样一个最能体现产品性能的方案。

(二)目前稳定性试验有做效期稳定性验证的,也有做加速试验的。考虑到加速试验并无明确可靠方案直接推导产品有效期,故本规范采用效期稳定性验证。

(三)S/CO值重复性指标适用于如ELISA或化学发光法等有定量检测方法的产品;HOOK效应适用于如双抗体夹心法等已明确可能出现此效应的方法学产品。

第二篇:白蛋白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

附件2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

本规范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规范是对白蛋白测定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规范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规范。

本规范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规范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

一、适用范围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白蛋白的浓度。

从方法学考虑,本规范主要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采用溴甲酚绿法、溴甲酚紫法进行白蛋白定量检验所使用的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本文不适用于干式或免疫比浊法的白蛋白测定试剂,但适用处可参照执行。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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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白蛋白测定试剂(盒)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临床意义、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第44号公告)相关要求。下面着重介绍与白蛋白测定试剂(盒)预期用途有关的临床背景情况。

白蛋白为含580个氨基酸残基的单链单纯蛋白质,分子量66.3kD,分子中含17个二硫键,在Ph7.4体液中为每分子可以带有200个以上负电荷的负离子。白蛋白由肝实质细胞合成分泌,是血浆中含量最多的蛋白质,约占血浆总蛋白的57%-68%,血浆半衰期约15-19天。白蛋白为体内重要营养蛋白,并参与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酸碱平衡等内环境稳定,也是血浆中多种物质的主要转运蛋白。白蛋白增高主要见于血液浓缩而致相对性增高,如严重脱水和休克、严重烧伤、急性出血、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低症。白蛋白降低常见于肝硬化合并腹水及其他肝功能严重损害(如急性肝坏死、中毒性肝炎等)营养不良、慢性消耗性疾病、糖尿病、严重出血肾病综合征等。

注:若注册申报产品声称临床意义超出此内容范围,应提供相关文献或临床研究依据。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校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确定反应所需物质用量(校准品、样本等)的研究资料 4.确定反应最适条件研究; 5.其他:如基质效应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资料:

1.申请人名称; 2.性能评估方法、要求;

3.性能评估所使用试剂(包括校准品、质控品)的名称、批号、有效期;

4.应提供使用的仪器型号、序列号(SN); 5.性能评估的时间、地点、检验人员; 6.性能评估的具体数据及分析判定; 7.性能评估审批人签字、审批时间。

对于本试剂盒,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该研究项目已有相应国家(国际)标准品,应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进行验证,重点观察对相应标准品检测结果的偏差情况。

2. 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说明书规定参数下,记录测试反应完成(T)后的吸光度(A),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

注:空白样本可以是纯化水、生理盐水、零校准液等。 3. 重复性

重复性的评估可参考行业标准,选择浓度为(40.0〒5.0)g/L的样本进行测量。建议采用与人源样本基质接近的样本进行试验。

4. 线性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达到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制备低浓度样本时应充分考虑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建立线性范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实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最终不得少于7个水平)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可发现最宽的线性范围。验证线性范围时可选择5~7个浓度水平。

5. 分析灵敏度

用试剂(盒)测试已知浓度在(40.0〒5.0)g/L的样品,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扣除试剂空白后的吸光度或吸光度差值。换算为40.0g/L的吸光度或吸光度差值,即为本产品的分析灵敏度。

6. 批间差

分别用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测试浓度在(40.0〒5.0)g/L的血清样品或质控品,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计算相对极差。

7. 干扰试验

对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进行检测,如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方法为对模拟添加样本分别进行验证,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说明样本的制备方法及干扰实验的评价标准,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

8. 校准品、质控品赋值

应参照GB/T 21415—2008《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赋值及其质控范围确定的记录。

(1)校准品溯源性

根据GB/T21415及有关规定提供校准品的来源、赋值过程及测量不确定度等内容,明确溯源途径。

(2)质控品赋值有效性

同一套质控品的测定结果应在本试剂盒规定的范围内。 9. 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中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试剂盒的样本类型如包括血清和血浆样本,则应对二者进行相关性研究以确认二者检测结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种相关性(如系数关系)。对于血浆样本,企业应对不同的抗凝剂进行研究以确认最适的抗凝条件以及是否会干扰检测结果。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提交建立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筛选标准,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不应低于120例。

若引用针对中国人群参考区间研究的相关文献,应明确说明出处,并进行验证,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不应低于20例。

参考区间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相应说明。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样本的稳定性研究。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及结论。

1、试剂稳定性:

主要包括效期稳定性、热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开瓶/复溶稳定性等,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对于效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并应当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

①效期稳定性:试剂(盒)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分析灵敏度、线性、重复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②热稳定性:取有效期内试剂(盒)在热稳定性条件下进行检测,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分析灵敏度、线性、重复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③开瓶/复溶稳定性:干粉试剂开瓶后(复溶后)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存至预期时间内,产品的性能至少应符合线性和准确度的要求。

2、样本稳定性:

应考虑样本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期限,主要包括室温、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性验证,可在相应温度范围下每隔一定时间对储存样本进行稳定性验证,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保存稳定性。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注:若有相关文献中已明确说明,亦可作为依据。)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中分别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行确认的过程。

根据《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6年第133号),申请人可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申请人应当保证评价所用的临床样本具有可追溯性)。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临床评价。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风险分析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简要介绍风险分析资料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产品描述、风险管理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2.风险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分工:明确风险管理小组成员及职责,制定风险管理流程图,明确风险管理活动的评审要求等;

3.风险可接受准则:明确风险可接受的准则;

4.预期用途和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以YY/T 0316-2016附录H为基础,判定产品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的特性,判定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对患者风险的评估,并形成问题清单;

5.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对每一判定为危害的不正确结果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措施;

6.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对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后的风险情况,对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价;

7.风险控制措施验证: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分析; 8.生产和生产后监测:对产品生产和生产后的性能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测。内部监测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外部监测包括用户投诉、不良事件、第三方性能评价等。本项内容由产品上市后补充,产品注册时提供监测信息表格的设计内容;

9.风险管理评审结论:风险管理小组下达风险评审结论。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该产品已有行业标准YY/T1228-2014《白蛋白测定试剂(盒)》发布,性能指标应包含外观、装量、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重复性、批内瓶间差(干粉试剂适用)、批间差、准确度、溯源性(校准品适用)、质控品赋值有效性(质控品适用)、稳定性。

如注册单元中包含校准品或质控品,应在附录中明确校准品、质控品的赋值程序。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二类产品应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样品的注册检测。在注册检测时应使用相应的国家/国际标准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包括相应的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

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白蛋白测定试剂(盒)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产品说明书内容原则上应全部用中文进行表述;如含有国际通用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英文缩写,可用括号在中文后标明;对于确实无适当中文表述的词语,可使用相应英文或其缩写。

1.【产品名称】

(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应符合YY/T 1227-201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标准的要求,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白蛋白测定试剂盒(溴甲酚绿法)。

(2)英文名称(如有)应当正确、完整、直译,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1)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一致。

(2)注明装量或可测试的样本数,如〓〓mL、〓〓测试/盒。 3.【预期用途】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和/或血浆中白蛋白的浓度。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4.【检验原理】

应描述参与反应的底物、蛋白、产物及反应条件,可用反应式表达。 例如:在pH4.2条件下,白蛋白分子上的正电荷与溴甲酚绿上的阴

离子基团结合形成绿色的复合物,在630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值,计算样本中白蛋白的含量。

5.【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浓度及其他特性;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试剂盒内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校准品应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包括:标准物质的发布单位及编号等),质控品应有合适的靶值范围。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信息作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2)不同组分保存条件及有效期不同时,应分别说明,产品总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为准。

(3)应注明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可见标签。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室温”,应明确贮存温度,如2℃~8℃,有效期12个月。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或小时为单位。

7.【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适用仪器的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适用的样本类型。

2.在样本收集过程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⑴样本采集前对患者的要求:如采集时间、采集顺序等,是否受临

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⑵样本采集:说明采集方法及样本类型,

3.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等。 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 4.已知的干扰物。

如:内源性干扰(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交叉反应物等。 5.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储存、处理和运输方法。

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处理方法、保存条件及期限、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对储存样本的添加剂要求等。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实验条件:温度、时间、仪器波长等注意事项,试剂及样本复温要求。

(2)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3)待测样本的预处理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 (4)样本检测的具体操作步骤。

(5)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应注明推荐的仪器校准周期。

(6)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如质控不合格应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10.【参考区间】

(1)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如成人血清白蛋白浓度:35g/L~55g/L;并简要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

(2)简单介绍设定该参考区间所选正常人群的区域特征,建议注明以下字样“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

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1)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2)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⑴说明该检验方法由于哪些原因会使测量结果产生偏离,或测量结果还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

⑵说明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

⑶应明确当测定值超出线性上限时的稀释方法,并给出最佳或最大稀释倍数说明。

13.【产品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说明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外观、装量、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重复性、批间差、准确度等。

14.【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仅用于体外诊断。

(3)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可能会存在差异。

(4)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提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规范统一。 17.【基本信息】

(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受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十二)标签样稿

12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应包含体积或复溶后的体积;

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4.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5.批号。如试剂(盒)包含不同批号的组件,外包装的批号应能保证每个组件的批号可从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中溯源;

6.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应明示在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失效期应以年、月,适当时以日表示;如仅给出年月,失效期应为指定月最后一天;外包装标签上明示的失效期应为最早到期组件的失效期;

7.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体外诊断用途;

8.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如体外诊断试剂(盒)被认为有危险性(例如:化学,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YY/T 0316的要求适用;对于化学危害,如试剂(盒)没有随带含有适当的危险和安全性说明的使用说明,则应在外包装的标签上进行说明。

注:医疗器械标签因位臵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三、审查关注点

(一)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设定及检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对说明书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结果是否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否满足本规范中各指标验证的要求。

(四)参考区间确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数据统计是否符合统计学的相关要求,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五)试剂盒的稳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稳定性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六)临床试验采用的样本类型及病例是否满足试剂盒声称的预期用途,样本量及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对比试剂的选择、统计方法及研究结果、临床方案及报告撰写的格式等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对相关内容的规定。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⒈准确度(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2.分析灵敏度(Lower detection limit):以足够臵信度可检测的最小浓度差异,按照IUPAC(国际理论(化学)与应用化学联合会)定义分析灵敏度代表校准曲线的斜率。

3.线性(linearity):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五、参考文献

1.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

2.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6号)

3.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7号)

4.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5.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6. 《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第二版),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7.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

8.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9. 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10. 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11. GB/T 29791.2-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第2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试剂》

12.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13.YY/T 0466.1-2009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4.YY/T 0466.2-2015《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2部分:符号的制订、选择和确认》

15.YY/T 1227-201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 16.YY/T 1228-2014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

编写说明

一、编写目的和背景

2014年《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均已发布,编制本规范旨在指导和规范白蛋白测定试剂(盒)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查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组成、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由于白蛋白测定试剂(盒)产品仍在不断发展,审查人员仍需从风险分析的角度认真确认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风险管理是否相当;由于我国医疗器械法规框架仍在构建中,审查人员仍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标准及最新进展,关注审评产品实际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等方面的个性特征,以保证产品审评符合现行法规安全、有效的要求。

二、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四)《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五)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YY/T

1228-2014 《白蛋白测定试剂(盒)》。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中部分内容的说明

(一)本规范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采用溴甲酚绿法、溴甲酚紫法进行白蛋白定量检验所使用的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采用其他方法学原理测定白蛋白浓度的体外诊断试剂可借鉴参考本文中相关内容。

(二)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主要参考了《白蛋白测定试剂(盒)》行业标准。

(三)对于准确度要求,考虑到行业内普遍反映出厂检验批次多,标准物质用量大、费用高,企业难以承受。故建议型式检验时,使用标准物质评价,出厂检验时,生产企业可以选择型式检验方式,也可以使用具有溯源性的企业(工作)校准品或正确度质控物质进行评价。

(四)临床试验在遵循《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4年第16号)的前提下,参考CLSI EP9-A2《用患者样本进行方法比对及偏倚评估》细化补充了试验管理和统计分析方面的内容。

(五)文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参考GB/T 29791系列标准确定。

(六)产品的临床意义、主要性能及临床试验要求征求了相关医疗单位临床专家的意见,并征求了部分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以及生产企业的意见。

四、规范编写人员

本规范的编写成员由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人员、临床专家共同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规范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规范正确、全面、实用。

第三篇: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07-05-13 07:51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在内的临床验证)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其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研究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研究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研究质量并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而临床研究报告是对临床研究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使用目的产品的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制定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亦参考本指导原则进行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研究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研究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评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研究对象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研究的需要。

3.为研究对象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研究对象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单位及人员的要求

1.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为从事人类健康或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活动的法人单位。而且进行研究的产品应该在其所从事的专业范围以内。

2.临床研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与研究试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研究的实施。

3.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一般应在至少两家以上(含两家)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完成,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市级以上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单位开展临床研究。

4.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临床使用目的,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研究单位。

5.在临床研究开始前,注册申请人应与临床研究工作人员进行临床研究的预试验,以便对临床研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6.在临床研究全过程中,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三、临床研究设计原则

(一)研究方法

1.新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研究

1.1 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而言,选择适当的研究对象,用进行临床研究的产品与诊断该疾病的金标准(goldstandard)进行盲法同步比较。

对用于早期诊断、疗效监测、预后判断等的诊断试剂产品,在进行与金标准的比较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对研究对象进行跟踪研究。在研究开始时,研究者应明确研究对象的入选标准、随访标准和随访时间。

1.2 金标准的确定

金标准是指目前公认的最可靠、最准确、最好的诊断方法,也称标准诊断方法。临床上常用的金标准有组织病理学检查(活检、尸检)、手术发现、影像诊断(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病原体的分离培养以及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金标准一般是特异性诊断方法,可以正确区分“有病”和“无病”。

1.3 研究对象的选择

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组:一组是用金标准确定为有某病的病例组,另一组是用金标准证实无该病的患者或正常人群,作为对照组。病例组应包括该病种的不同病例,如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的,病程早、中、晚期的,病情轻、中、重型的,不同年龄层次的等,以便能反映该病的全部特征。对照组应包括确定无该病的患者,且易与本病相混淆疾病的病例。

1.4 同步盲法测试

经金标准确定的病例与对照组中的受试者样本同步接受“新的检验项目”产品的测定,将测定结果与金标准判定的结果进行比较,计算“新的检验项目”产品测定结果与金标准判断结果符合或差异程度的统计学指标,再根据这些指标对新产品进行评价。在试验操作的全过程和判定试验结果时,采用盲法(尽可能用双盲法)是保证诊断试验结果真实可靠的关键。

2.“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研究

选择已批准上市产品,采用进行临床研究的产品与已批准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equivalent)。

2.1 对比试剂的选择

在采用已批准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的前提下,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同时应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使用目的和范围,主要性能指标、标准品或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参考值(参考范围)等,以便对试验结果能够进行科学的分析。

2.2 研究对象的选择原则同1.3。

2.3 关于对比试验研究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方法再次进行确认试验,以便对临床研究结果进行分析。

3.关于变更申请中产品临床研究方法

根据变更情况可能对产品性能带来的影响,采用变更前产品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试验的方法,证明变更后产品达到变更前产品的质量水平。

4.关于进口注册产品临床研究方法

对于进口注册产品,由于目标人群种属和地域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某些主要技术指标和有效性。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诸多因素,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研究。

(二)关于临床研究样本量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特殊情况可酌减样本量,但应说明理由,并满足评价的需要。

1.一般要求

(1)第三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

(2)第二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3)第一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需进行临床研究。

2.特殊要求

2.1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项目,及预期用途为血源筛查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0例。

2.2 采用体外核酸扩增(PCR)方法、用于病原体检测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3 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4 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5 新诊断试剂产品(未在国内批准注册的产品、被测物相同但分析敏感度指标不在国家已批准注册产品范围内,且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的产品),其临床研究样本量要求同第三类产品。

四、关于临床研究报告的撰写

临床研究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其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试验实施过程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应该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负责机构应该对各临床研究单位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临床研究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一)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研究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单个的临床研究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1.封面标题

包括进行临床研究产品的通用名、研究开始日期、研究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研究单位(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产品注册申请人(盖章)、注册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3.研究摘要

对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分析的负责人、临床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5.缩略语

临床研究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1.基本内容

1.1引言

介绍与临床研究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研究单位间的合作关系。

1.2 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

1.3 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

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研究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1.4 试验设计

1.4.1 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

1.4.2 试验设计及研究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4)金标准(goldstandard)或对比试验产品的确立。

(5)临床研究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验产品的注册情况。

(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

(7)临床研究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

(8)研究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对于研究中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1.5 临床研究结果及分析

1.6 讨论和结论

2.有关临床研究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3.附件

3.1 临床研究中所采用的所有诊断试剂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3.2 临床研究中的所有试验数据。

3.3 主要参考文献。

第四篇: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说

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已于2007年4月19日发布,2007年6月1日施行。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及说明书编写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比较研究在内的临床验证)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其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研究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研究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研究质量并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而临床研究报告是对临床研究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使用目的产品的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制定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及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亦参考本指导原则进行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研究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研究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评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研究对象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研究的需要。

3.为研究对象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研究对象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研究。

(二)临床研究单位及人员的要求

1.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为从事人类健康或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活动的法人单位。而且进行研究的产品应该在其所从事的专业范围以内。

2.临床研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与研究试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研究的实施。

3.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一般应在至少两家以上(含两家)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完成,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市级以上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单位开展临床研究。

4.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临床使用目的,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研究单位。

5.在临床研究开始前,注册申请人应与临床研究工作人员进行临床研究的预试验,以便对临床研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6.在临床研究全过程中,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三、临床研究设计原则

(一)研究方法

1.新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研究

1.1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而言,选择适当的研究对象,用进行临床研究的产品与诊断该疾病的金标准(goldstandard)进行盲法同步比较。

对用于早期诊断、疗效监测、预后判断等的诊断试剂产品,在进行与金标准的比较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对研究对象进行跟踪研究。在研究开始时,研究者应明确研究对象的入选标准、随访标准和随访时间。

1.2金标准的确定

金标准是指目前公认的最可靠、最准确、最好的诊断方法,也称标准诊断方法。临床上常用的金标准有组织病理学检查(活检、尸检)、手术发现、影像诊断(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病原体的分离培养以及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金标准一般是特异性诊断方法,可以正确区分“有病”和“无病”。

1.3研究对象的选择

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组:一组是用金标准确定为有某病的病例组,另一组是用金标准证实无该病的患者或正常人群,作为对照组。病例组应包括该病种的不同病例,如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的,病程早、中、晚期的,病情轻、中、重型的,不同年龄层次的等,以便能反映该病的全部特征。对照组应包括确定无该病的患者,且易与本病相混淆疾病的病例。

1.4同步盲法测试

经金标准确定的病例与对照组中的受试者样本同步接受“新的检验项目”产品的测定,将测定结果与金标准判定的结果进行比较,计算“新的检验项目”产品测定结果与金标准判断结果符合或差异程度的统计学指标,再根据这些指标对新产品进行评价。在试验操作的全过程和判定试验结果时,采用盲法(尽可能用双盲法)是保证诊断试验结果真实可靠的关键。

2.“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研究

选择已批准上市产品,采用进行临床研究的产品与已批准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equivalent)。

2.1对比试剂的选择

在采用已批准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的前提下,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同时应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使用目的和范围,主要性能指标、标准品或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参考值(参考范围)等,以便对试验结果能够进行科学的分析。

2.2研究对象的选择原则同1.3。

2.3关于对比试验研究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

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方法再次进行确认试验,以便对临床研究结果进行分析。

3.关于变更申请中产品临床研究方法

根据变更情况可能对产品性能带来的影响,采用变更前产品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试验的方法,证明变更后产品达到变更前产品的质量水平。

4.关于进口注册产品临床研究方法

对于进口注册产品,由于目标人群种属和地域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某些主要技术指标和有效性。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种属人群所适用的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诸多因素,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临床研究。

(二)关于临床研究样本量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特殊情况可酌减样本量,但应说明理由,并满足评价的需要。 1.一般要求

(1)第三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

(2)第二类产品: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3)第一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需进行临床研究。

2.特殊要求

2.1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项目,及预期用途为血源筛查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0例。

2.2采用体外核酸扩增(PCR)方法、用于病原体检测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3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4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5新诊断试剂产品(未在国内批准注册的产品、被测物相同但分析敏感度指标不在国家已批准注册产品范围内,且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的产品),其临床研究样本量要求同第三类产品。

四、关于临床研究报告的撰写

临床研究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其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试验实施过程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应该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负责机构应该对各临床研究单位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完成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临床研究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一)首篇

首篇是每份临床研究报告的第一部分,所有单个的临床研究报告均应包含该部分内容。

1.封面标题

包括进行临床研究产品的通用名、研究开始日期、研究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研究单位(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产品注册申请人(盖章)、注册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2.目录

列出整个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目录和对应页码。

3.研究摘要

对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简单的介绍。 4.试验研究人员

列出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列于附件中),主要研究人员包括主要研究者及各单位的主要参加人员、统计学分析的负责人、临床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5.缩略语

临床研究报告中所用的缩略语的全称。

(二)正文内容和报告格式

1.基本内容

1.1引言

介绍与临床研究产品有关的背景情况:包括(1)被测物的来源、生物及理化性质;(2)临床预期使用目的,所针对的目标适应症人群,目前针对该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3)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技术要求等;(4)国内、外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应用现状等。说明申请人和临床研究单位间的合作关系。

1.2研究目的

说明本临床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

1.3试验管理

对试验管理结构的描述。

管理结构包括主要研究者、主要参加人员、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统计/数据管理情况以及研究中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等。

1.4试验设计

1.4.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试验的总体设计和方案的描述应清晰、简洁,必要时采用图表等直观的方式。试验进行时方案修改的情况和任何方案以外的信息来源也应详细叙述。

1.4.2试验设计及研究方法选择

试验设计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本量及样本量确定的依据。

(2)样本选择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

(3)样本采集、保存、运输方法等。

(4)金标准(goldstandard)或对比试验产品的确立。

(5)临床研究用所有产品的名称、规格、来源、批号、效期及保存条件,对比试验产品的注册情况。

(6)质量控制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

(7)临床研究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

(8)研究过程中方案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不宜更改。对于研究中的任何修改均应说明,对更改的时间、理由、更改过程及有无备案进行详细阐述并论证其对整个研究结果评价的影响。

1.5临床研究结果及分析

1.6讨论和结论

2.有关临床研究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3.附件

3.1临床研究中所采用的所有诊断试剂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3.2临床研究中的所有试验数据。

3.3主要参考文献。

第五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是指在酶标板上包被相关的抗原(或抗体)后,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与待测样品中的相关抗体(或抗原)反应,形成的抗原抗体复合物再与相应的酶标记的抗体或抗原进一步反应,经过酶催化底物发生显色反应,由形成的颜色的强弱来判断样本中相应的抗体或抗原的存在。

为了规范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应用酶联免疫法的第三类诊断试剂(病原微生物)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其他类酶联免疫诊断试剂参考本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一、基本原则

(一)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用的各种原料、辅料应当制定其相应的质量指标,并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二)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及适宜的生产环境,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生产企业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生产企业还应该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考核。

(三)酶联免疫诊断试剂在研制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各反应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应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

(四)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工艺,应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安全性方面的事宜。

(五)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保证试剂使用安全、质量稳定、工艺可控、检测有效。

二、原材料质量控制

(一)主要生物原料

与诊断试剂的质量最密切相关的生物原料主要包括各种生物活性抗原、重组抗原、单克隆杭体、多克隆抗体以及多肽类、激素类等生物原科。这类原料可用于包被酶标反应板、标记相关酶(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中和反应用抗原或抗体、制备校准品(标准品)等。一般应按照工艺要求对这类生物原料进行质量检验,以保证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主要生物原料若为企业自己生产,其工艺必须相对稳定;若购买,其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能随意变更供应商,如果主要原料(包括工艺)或其供应商有变更,必须进行原料验证,并进行补充申报。

主要生物原料的常规检验项目一般包括:

1、外观

肉眼观察,大部分生物原料为澄清透明的液体,不含异物、浑浊或摇不散的沉淀;或者为白色粉末,不含有其他颜色的杂质;特殊生物原料应具备相应外观标准。

2、纯度和分子量

主要经SDS-PAGE 电泳后,利用电泳扫描仪进行分析,也可用其他适宜的方法,如高效液相法等。根据所检测生物原料的分子量选择适宜丙烯酸胺凝胶浓度进行电泳。一般情况下,每个电泳道加样量为5μg,同时用已知分子量标准作参照,采用合适的电泳电流和电泳时间;电泳后的凝胶可用考马斯亮蓝染色或银染法染色。染色后的凝胶用电泳扫描仪分析原料的纯度和分子量。作为诊断试剂用生物原材料,用银染法染色后,纯度一般都要大于90%;用考马斯亮蓝染色后,纯度一般都要大于95%。

3、蛋白浓度

蛋白浓度可通过Lowry法、280nm 光吸收法、双缩脲方法等进行检测;

4、效价

效价的测定一般根据蛋白含量测定结果,通过倍比稀释法进行。效价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5、功能性实验

功能性实验是指生物原料用于试剂盒实际生产中的情况,一般考查使用该原料的试剂的灵敏度、特异性和稳定性等,并比较其与上批次原料的相关性。

(二)生物辅料

生物辅料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作为蛋白保护剂用途的一类生物原料,主要包括小牛血清、山羊血清、牛血清白蛋白和酪蛋白等。这些生物原料均应按照《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辅材料质控标准(2000年版)》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检验,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后方应用于生产。

生物辅料的供应商同样要求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

对于小牛血清或山羊血清、牛血清白蛋白以及酪蛋白等,还应进行功能性实验,即以其为原料配制10%浓度的稀释液作为样品,进行酶联免疫测定,均不得出现非特异性反应。

对于标记用酶,应在产品的质量标准中明示所使用的标记用酶的名称(如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同时应根据不同生产厂家的检定方法和质量标准进行检验,酶的纯度RZ值(OD403nm/OD280nm)应大于3.0。

(三)化学原材料

参照《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辅材料质控标准(2000年版)》分析纯级别进行检验。主要的检测指标包括:溶液外观、一般盐类检测、溶液pH值检测、溶解情况检测、干燥失重的检测、炽灼残渣等。

主要化学原材料的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发生变更。化学原材料在购入时,原材料的生产商必须提供该批次化学原材料的质量质量保证材料和质量检验报告,其质量标准应达到生产所需的质量标准。

(四)其他物料

1、酶标板 (1)外观

明亮处用肉眼观察板条的外观质量。如有欠注、飞边、肮脏、表面光洁度差,底部有波纹及划伤等应剔除。

(2)吸附能力和精密性

用一定浓度的正常人IgG包被板条,再用一定浓度的抗人IgG酶结合物吸附,通过显色反应,双波长酶标仪(主波长450nm,参考波长630nm)读数。计算CV值,批内CV≤5%,批间CV≤10%。

2、液体试剂装量瓶

包括阴阳性对照、样品稀释液、洗涤液、酶结合物或酶稀释液、底物或底物缓冲液等液体组分,均应有相应的装量瓶,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如不同的液体试剂所用的装量瓶规格、装量瓶的颜色、瓶盖的颜色等。

3、其他材料

包括试剂瓶标签、粘胶纸、铝箔袋、衬垫、可密封塑料袋、说明书、干燥剂和包装外盒等,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控制标准,如数量、规格等。

(五)企业质控品 企业质控品包括阴阳性参考品的符合率、灵敏度(最低检出量)、灵敏度、精密性(均一性)等质控样品,对于定量检测试剂,还包括线性质控品样品。如该产品具有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应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标化;若该诊断试剂没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则企业参考品的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批复的第一家试剂的质量标准。

企业质控品的基质应与诊断试剂的待测样品的基质基本一致,如待测样品为血清/血浆,质控品基质也应为血清/血浆。

三、试剂盒各组分的生产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盒主要组分的生产包括酶标记物的制备及滴配过程(酶工作液浓度确定)、各种工作溶液的配制、包被酶标反应板、分装及包装等步骤;并通过产品的半成品检定和成品检定两个质控过程来完成。

(一)各种工作液的配制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研制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工作液一般包括:包被液、封闭液、阴性阳性对照、样品稀释液、洗涤液、酶结合物或酶稀释液、底物或底物缓冲液、终止液等,对定量检测试剂,还包括标准品(或校准品)溶液。若阴性阳性对照或其他液体组分涉及生物安全性问题,制备时应在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完成。

各种工作液在配制过程中应严格按质量标准中的配方进行配制,充分混匀确保液体中的各种成分均匀,同时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分装。对于定量检测试剂,其标准品(或校准品)溶液应该在量值上具有溯源性。

应对配制过程及配制的液体进行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酶结合物的功能性实验及稳定性;各种溶液的外观、pH值及电导率的测定等;酶作用的底物应测定在无相应酶的情况下自身显色的情况,并制定合理的限定指标;终止液应对其终止酶促反应的能力进行测定。

(二)包被酶标反应板

包被前应对酶标反应板进行质量检验,如尺寸、外观、包装、吸附性能、精密性等,并记录酶标反应板的批号、数目、标识。酶标反应板经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包被。不同批号的板条不能混用。

选择经检定合格的包被原料(如抗原、抗体等),经一定的方法确定最佳包被浓度和酶结合物工作浓度,按照诊断试剂的生产规程,配制包被缓冲液、封闭液,经检验合格后,包被酶标反应板,经干燥后,已包被的酶标反应板用铝箔纸封闭(内置干燥剂),抽真空后,保存于28℃。

应对包被过程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如包被用原料(抗原或者抗体等生物活性原料)的质量检验、包被液和封闭液的质控(如配方、外观、pH)、包被过程的监控(包括包被和封闭的体积、温度、湿度、时间等)、包被均一性检验、干燥过程的监控等。

(三)分装和包装 样品稀释液、洗涤液、酶结合物或酶稀释液、底物或底物缓冲液等溶液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中的量进行无菌处理后再分装,分装量的误差应小于<5%。

分装及包装均应按照相应的SOP的要求进行。包装前,应严格检查试剂盒的品名、批号等,核对各试剂盒各组分的数量,并在关盒前进行复核。

四、质量控制

(一)半成品质量控制

1、半成品抽样

检验人员按试剂的批号,根据抽样申请单抽取规定数量的半成品各组分,作号标记、待检。

2、半成品检验

利用上一批检定合格的试剂盒的相应组分,对本批生产出的各种试剂盒组分分别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

半成品检验,一般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或经国家标准品(参考品)标化后的质控品。若某类试剂没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则使用企业参考品,但该企业参考品的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批复的第一家试剂的质量标准。

检测所抽样的半成品的试剂盒性能,包括阴阳性参考品的符合率、灵敏度(最低检出量)、精密性等,均应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对精密性,一般情况下CV不得高于15%(采用竞争抑制法的诊断试剂CV不得高于20%)。对定量检测试剂,同时应分析其线性相关系数和校准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企业应该具有对每一批试剂的半成品进行稳定性研究。

(二)成品质量控制

产品包装完成后,质检人员根据试剂的批号、实际包装量、抽样申请单的要求进行抽样,同时填写抽样数量和抽样日期,并且由抽样人签名。抽样数量应包括检定用数量和留样数量。质检人员同时应检查相关原始记录。

每一批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报批批量最低要求:达到1万人份/批。

1、检验 (1)成品检验

一般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对成品进行检验,并达到质控品的质量要求。若该诊断试剂没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则使用企业参考品,但其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批复的第一家试剂的质量标准。

(2)稳定性试验

在批放行前,每一批酶联免疫诊断试剂需具备稳定性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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