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14号范文

2022-06-13

第一篇:鲁政办发14号范文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2006-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鲁政办发〔20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建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市政府对《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二)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业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政府对各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省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十、考核的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鲁政办发〔2009〕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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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09-07-06 17:14:25来源:青岛日报

《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7月1日起已在山东省正式实施。近日有不少人咨询青岛如何贯彻落实。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获悉,目前青岛市已形成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相关具体实施方案正在酝酿当中,有望近期出台。

所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维持各地征地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上调。经测算,全省各城镇(边缘)核心征地区域加权平均价格达到43184元/亩,按核心征地区域平均价位,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5万元/ 1

亩以上,包括济南、青岛等七市驻地区,共30区;第二层级4.5万元/亩以上,包括10区1县16市;第三层级4万元/亩以上,包括6区13县9市;第四层级3万元/亩以上,包括3区47县5市。

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和青岛实际,青岛市12个区市都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对各区市国土部门拟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的初步成果进行审查平衡后,形成了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并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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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2005-10-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按照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赞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

│类别│地区│

├──┼───────────────────────────┤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

│-类│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淄博市张店区、烟 │

││台市芝罘区,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威海市环翠区│

├──┼───────────────────────────┤

││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

││村区,枣庄市市中区,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

│二类│莱山区,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泰│

││安市泰山区、岱岳区,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莱城区,临沂市│

││兰山区,德州市德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滨州市滨城区,菏│

││泽市牡丹区,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荣成市│

├──┼───────────────────────────┤

││济南市长清区,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

││东营巾河口区,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河东区,章丘│

││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滕州市,莱│

│三类│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海阳市、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

││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新泰市│

││肥城市、乳山市、禹城市、临清市、桓台具、广饶县、高唐县│

││博兴县、邹平县│

├──┼───────────────────────────┤

││栖霞市、乐陵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青县、沂源县│

││垦利县、利津县、长岛县、临朐县、昌乐县、微山县、鱼台县│

││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宁阳县、东平县│

││五莲县、莒县、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

│四类│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

││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阳谷县、莘县、茌│

││平县、东阿县、冠县、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曹│

││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

││县│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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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4号)

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 (鲁土用字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 根据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 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一)耕地

1、粮食作物田: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油、菜等混合作物田: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二)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3(三)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四)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五)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秧苗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 苗圃苗木, 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 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4. 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四、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附表: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一 │ 房屋 │ 乱石基、砖石墙、 │ │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

│ │ │ 钢筋混凝土预制 │ │ 2.旧料归原主 │

│ │ │ 或现浇平屋顶 │220-260元/平方米 │ 3.房屋补偿费用系 │

│ │ │ │ │ 指旧料损失、 │

│ │ │ 乱石基、砖石墙、 │ │ 拆建人工费用 │

│ │ │ 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160-220元/平方米 │ │

│ │ │ 乱石基、砖垛、坯墙、 │ │ │

│ │ │ 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20-160元/平方米 │ │

│ │ │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 │ │ │

│ │ │ 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 80-120元/平方米 │ │

│ │ │ 砖垛、苇箔、草顶 │ │ │

│ │ │ 简易房 │ 50-80元/平方米 │ │

│ │ │ 住宅楼 │300-500元/平方米 │ │

│ │ │ 办公营业楼 │400-600元/平方米 │ │

│ 二│ 围墙 │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 70-80元/m │ 旧料归原主 │

│ │ │ 乱石基砖墙高2-2.5m │ 60-70元/m │ │

│ │ │ 乱石基砖墙高1.5-2m │ 50-60元/m │ │

│ │ │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 30-40元/m │ │

│ 三 │畜禽舍 │ 砖混结构 │ 60-100元/平方米 │ │

│ │ │ 简易结构 │ 30-5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四│ 迁坟 │ 棺木、拾骨、骨灰盒 │ 80-150元/座 │ 包括迁葬工料费 │

│ 五│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40-60元/平方米 │ │

│ │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20-40元/平方米 │ │

│ │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10-2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六│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800-1200元/平方米 │ │

│ │ │ 平坦石拱桥 │ 700-1000元/平方米 │ │

│ │ │ 石拱桥 │ 1200-1700元/平方米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七│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m │ 300-500元/m │ │

│ │ │ 石拱涵跨径1-4m │ 500-1800元/m │ │

│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 │ │

│ │ │ 跨径1-2m │ 400-1500元/m │ │

│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 │ │

│ │ │ 跨径1.5-4m │ 600-1800元/m │ │

│八 │台田石堰│ │ 30-50元/m │ │

│ 九 │ 水渠 │ │ │ 不包括田间毛渠 │

│ │ 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体积40-60元/立方米│

│ │ │ 石砌水渠、水池 │ 30-50元/立方米 │ │

│ │ │ 砖砌水渠、水池 │ 40-60元/立方米 │ 土方另计 │

│ 十│水 井 │ 手压井 │ 10元/m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

│ │ │ 土井:直径1.2m │ 80-110元/m │ 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

│ │ 砖井(包括乱石井) │ │2.废、枯井按同类井 │

│ │ 深5-10m直径1.5m │ 1300-3000元/m │ 补偿标准30-50%补偿 │ │ │ 深10-20m直径2.5m │ 3500-4800元/m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 │ 下管井 │ 160-350元/m │ │

│ │ 机井:深20-50m │ 150-200元/m │ │

│ │ 深50-100m │ 200-260元/m │ │

│ │ 深100-250m │ 260-300元/m │

│ │ │ 深250m以下 │ 300-360元/m │ │

│十一│乔木 │ 胸径小于5cm │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 │

│ │ (幼树,松柏树小于cm) │ 移栽费1.5-3元/株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 │ │ │ 胸径5-10cm │ │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 │

│ │ │ (松柏树3-6cm) │ 20-30元/株 │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 │ │ │ 胸径10-20cm │ │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 │

│ │ (松柏树6-10cm) │ 30-45元/株 │树归原主 │

│ │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 │ │ │

│ │ 10cm)以上成材树 │ 45元/株 │ │

│十二│果树 │ 苗木 │ 移栽费1.5-3元/株 │果树包括:苹果、 │

│ │ 幼龄期(区分树种) │ 20-40元/株 │梨、桃、杏、核桃、 │

│ │ 初果期(区分树种) │ 120-260元/株 │樱桃、柿、枣等树种, │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 200-400元/株 │树归原主 │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200-80元/株 │ │

│ │ 葡萄(区分生长期) │ 5-30元/株 │ │

│十三│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2-4元/墩 │每墩出条数 │

│ │ 一年生以上 │ 3-5元/墩 │按10-20根计算 │

│十四│ 电力 │ 低压线路 │ 900-1200元/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 │ │ │ 通讯 │ 通讯广播结路 │ 900-1200元/杆 │损失及拆建工费 │ │ │ 线路 │ │ │ │

│十五│ 砖窑 │

18、20、

22、32门轮窑 │ 7000-10000元/门 │ 包括烟囱 │ │8000-30000元/座 │ 包括烘干室 │

老式土窑5│ │

第三篇:鲁政办发【1995】77

鲁政办发[1995]7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

省政府:

为解决建筑行业企业之间劳保费用不均衡的问题,使建筑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建筑安装、机械化施工、市政、建筑装饰、隧道、园林绿化、古建筑、房屋修缮等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和职工,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属改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在当地社会保险专门

1 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帐户、手册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全省按统一费率计取。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率由省建委会同省计委测算后确定,并视具体情况定期予以调整。

从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提取。

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

(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应于工程竣工前20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建筑主管部门结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时,必须交验结算清单,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大型工程或跨的工程,一次性交纳劳动保险费用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交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2 滞纳金收入归入劳动保险费。

(二)省内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其劳动保险费,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取费标准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企业向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建筑主管部门足额交纳,每半年交一次,年终结算;对工程所在地已实行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三)对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四、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在银行开设"建筑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结算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劳动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险条例等应由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建筑企业必须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统筹。社会统筹的建筑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规定办理。建筑企业职工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劳动保险项目,由企业按上实际费用提出预算,报经市地级建筑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半年预结,年终决算。劳动保险费用当年结余部分,按省政府鲁政发

3 [1994]33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省外施工企业来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经省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其劳保费用,由市地级管理部门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动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省内转移施工地点或撤离我省时,按保险基金转移的规定处理。

五、实施与监督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建立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逾期不缴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的,应强制补缴或追回全部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欠付或拒付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各市地可按国家、省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第四篇:鲁政办发〔2009〕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明确方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工作安排》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11项重点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推进改革。2009年年底前,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为切实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2009

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是:

1.大力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年底前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3.多渠道筹集资金,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指导和督促各地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负责)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是: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6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工作,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保,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省民政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是:

1.70%以上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开展以总额预付为基础的复合式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开展部分高值医用材料的统一谈判试点,降低成本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3.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统一管理。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会、编办负责)

4.探索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政策措施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制定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二)根据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和招标情况,制定我省统一采购价格。(省物价局、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年底前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四)健全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工作机制,对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实行全覆盖定期质量抽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

1.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

2.支持37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全面完成463所乡镇卫生院、46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30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3.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4.制定分级诊疗标准,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

1.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2.招募150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5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000人次、村卫生室服务人员2万人次。(省卫生厅负责)

4.根据每所城市大医院对口帮扶3所左右县级医院、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对口帮扶辖区内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帮扶方案。(省卫生厅负责)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完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督促各地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重点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完成30%的人群建档工作,0-6岁儿童预防接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0-3岁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孕产妇和老年人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3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6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开始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09年补种544918人。(省卫生厅负责)

(三)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完成宫颈癌检查5.6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对81.3万名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和住院分娩给予补助。(省卫生厅负责)

(四)为2.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或减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残联负责)

(五)结合农村沼气“一池三改”项目,支持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15.5万座。(省农业厅、卫生厅负责)

(六)完成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4300份。(省卫生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七)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省财政厅负责)

(八)完成中央补助的59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试点地区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医疗服务领域。(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省卫生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2.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2009年省里选择3所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与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开展医改综合试点工作

选择2-3个县(市)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进行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等项改革和区域卫生资源布局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主题词:卫生 体制 改革 通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11日印发

网站导读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山东政报] 《山东政报》2009年第17期[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文件] 关于授予张馨等5名同志山东省人民教师荣誉称号的通报[山东政务信息] 山东政务信息2009年第136期

第五篇:秦办发20101号

秦办发„2010‟1号

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要求,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同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确保扎实有效地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各级党政班子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

1 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进度要求,并务必在3月20日前提出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作出具体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牵头工作,要会同参与单位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将具体措施和部署情况,于3月底报市纪委。

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2月22日

2 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市委、市纪委对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现将市委、市政府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分解如下:

王三堂同志对市委班子及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朱浩文同志对市政府班子及全市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杨泰安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指导全市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全面推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厅。

2、加强对巡视工作的指导,完善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委巡视办。

杨宏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根据市委要 3 求,试行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公示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2、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匡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保局。

3、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不得违反《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机构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 会同郝占敏同志共同负责:

4、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科学分解领导干部权力和有效监督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机制。

5、加强巡视工作,完善巡视制度,抓好巡视成果的运用。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

7、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使全市干部作风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

李洪卫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4 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公务用车编制配额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用车,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2、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以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3、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4、继续深入开展“小金库”问题专项治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切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5、深化“机制+科技”防治腐败工作模式,探索推进政府采

5 购网上交易平台和网上监察系统建设。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合同、供货项目、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工信局。

6、构建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向县区延伸。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监察局。

7、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商业银行。

8、深化政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发改委。

9、抓好《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制度体系,实施标准化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6 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

10、集中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

11、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监控制度,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人保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入制度,加强对其资金管理。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3、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4、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全面推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保局。

15、加强金融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银监分局。

7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李秦生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构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记录、披露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信息的动态采集、自动评级预警和适时公开,努力营造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社会诚信环境。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深入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人保局、市监察局。

3、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郝占敏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监查。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

8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

2、围绕全市旅游立市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一中心、三基地”、产业聚集区建设等情况的监督监查。健全纪律保障机制,及时跟进,强化督导,搞好服务。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委农工委。

3、建立项目建设监督体系,重大项目都要成立监督小组,实行建设工程“十公开”制度,做到同步介入、全程参与,实时监督,确保建设高效率。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4、进一步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办案工作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利用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治本功能。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政法委。

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5、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市委《关于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探索开展县(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纪委。

9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

6、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科学分解领导干部权力和有效监督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机制。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7、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开展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标准化工程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加强对社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运行的监控。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资委、市教育局。

8、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使全市干部作风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做到失责必问,有错必纠,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转变作风。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保局、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市效能办、市政府纠风办。

9、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抓好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大力推进集体“三资”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村级民主监

10 督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农工委。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

10、深入开展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正反典型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积极推动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社会各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文化示范创建活动,形成一批优秀的廉政文化作品和成果。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1、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加强正面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

12、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规定。建立并实行批评告诫和信访监督制度,对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信访提醒、信访谈话、信访函询等方式,要求说明问题,加以整改。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

11

1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亲属、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违反中央、省纪委规定的“六个严禁”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

14、继续抓好巡视工作,完善巡视制度,抓好巡视成果的运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委巡视办。

15、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和惩治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制度、规范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

16、继续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

17、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责任制考核

12 办法,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

邢留逮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认真解决各种庆典、晚会、展览、研讨会过多过滥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会同郝占敏同志共同负责:

2、抓好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公布和通报制度,落实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时晓峰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促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报社、市文联。

会同郝占敏同志共同负责:

2、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积极推动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社会各领域,开展多

13 种形式的廉政文化示范创建活动,形成一批优秀的廉政文化作品和成果。

3、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加强正面引导,探索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开展反腐倡廉宣传。

陈庆恩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和公正廉洁执法,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监察局。

会同郝占敏同志共同负责:

2、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会同于复苓同志共同负责:

3、探索试行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纳入电子监察范围。规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自由裁量权。

马宇骏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我市的《实施方案》,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及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设置门槛、围标串标,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14 牵头单位: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治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秦皇岛支行、市城投公司、市电力公司。

2、探索推进市级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综合统一市场建设。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最大化。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土局、市产权交易中心。

3、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保局。

4、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重点环节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5、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规范协议出让行为。

15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

刘成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力度。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2、坚决治理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继续清理涉及企业的收费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

3、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加强对企业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深化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总工会、市委组织部。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5、积极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

16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6、继续治理公路“三乱”,继续清理涉路涉车收费罚款项目,完善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7、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8、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牵头单位:市人保局、市公务员局。

刘辰彦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经费支出,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外事办。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2、为企业和投资商提供良好的服务,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

王亚洲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17 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查处乱收费行为,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监察局。

2、加强对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市监察局。

3、积极推进高等学校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4、切实解决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加强对涉农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会同郝占敏同志共同负责:

5、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村务流程化管理。

于复苓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承担的主要分工任务有:

1、探索试行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纳入电子监察范围。规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自由裁量权,对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

18 种类、幅度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工信局。

2、加大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行政行为。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3、加强司法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会同陈庆恩同志共同负责:

4、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和公正廉洁执法,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反腐败工作 任务分工 通知

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厅 2010年2月22日印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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