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经济的信用建设论文

2022-04-22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非公有经济的信用建设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探索是基层检察机关推行的改革举措,它是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政法机关服务大局意识的体现,它促进了非公企业发展体制机制的完善,克服了检察事后监督的不足。其具体措施包括:提高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水平,增强非公企业自身发展的能力,提升防范综治的工作成效,通过建章立制、畅通渠道为非公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非公有经济的信用建设论文 篇1:

非公经济融资现状及破解的有效途径

摘要:融资性瓶颈一直是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通过对江苏银行扬州分行(原扬州市商业银行)对非公经济发展支持实践的回顾。旨在寻求缓解非公经济发展融资难的途径。

关键词:非公经济;融资;途径

一、江苏省扬州市非公经济发展简况

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基本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制度。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前,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正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强劲势头。非公经济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越来越高。据统计,在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微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微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纳税额约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完成65%的发展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扬州市,通过积极贯彻全民创业的60条政策意见,非公经济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已经成为全市投资发展的主体、全民创业的主力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

1、非公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从2000年底的11万余户,上升到2007年6月底的13.59万户。净增长了2.59万户,平均增幅达10.17%;注册资本达624.3亿元;引进域外民资1000.69亿元;从业人员已扩大到近100万人。非公经济已成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

2、非公企业对经济的贡献度不断加大。2005年末,全市私营个体经济实现增加值520亿元,同比增长17.5%,占全市GDP总量的56.4%;上缴地税6.15亿元,同比增长32.34%,占全市地税收入的22.19%;实现国税收入38.92亿元,同比增长62.35%,占全市国税收入的62.35%。非公经济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3、非公经济在县市经济中的份额逐步提高。全市绝大多数县市的经济主体力量已经是个体私营经济,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个体私营经济,非公经济已成为支撑县市经济的主体。

二、江苏省扬州市非公经济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在非公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影响和制约非公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也很多,尤其受到非公企业贷款难,金融机构难贷款的困扰。长期以来,非公经济发展主要靠自有资金。据《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披露,我国民营企业的自我融资比例达90.5%,银行贷款仅为4%,非金融机构约2.6%,其他渠道2.9%。扬州目前未进行相关统计,估计情况大体相同。扬州市非公企业融资贷款难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占比不高。金融机构的信贷对不同所有制区别对待,尤其是对非公企业另眼相看。据人民银行近期对全市小企业(主要是指民营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信贷融资情况的统计,全市2004年、2005年、2006年小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103.7亿元、137.16亿元和154.57亿元,占比分别为23.8%、29.2%和29.4%。可以看出,小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增幅不大。与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极不相称的。

2、民间融资尚未纳入正常渠道。特别是企业成长期对民间融资需求更大,而非公企业寻求的民间借贷风险大、成本高;2005年,人行扬州市支行通过问卷调查统计显示。全市企业民间融资总量为17.15亿元,但缺乏规范管理,高利率加重经营成本,运作过于简单,无明确的契约,蕴含着较高风险。

3、非公企业与直接融资条件尚有差距。股票、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门槛过高,手续繁杂,耗时过长。全市除琼花等少数规模较大运作规范的企业外。大多数非公企业目前还难以利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

4、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形成构架。尽管市区及县市相继成立了规模不大的担保公司,但总体来说担保机构较少,品种单一,制度不完善,造成企业“寻保难”。

5、整体金融生态建设尚不理想。部分非公企业缺乏诚信,加之非公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缺失,造成金融机构对非公企业“惜贷”的现象。

造成非公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非公企业先天性信用不强、缺乏担保物等企业内部原因,也有我国金融制度不健全、融资环境差等外部原因,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加剧了非公企业融资的难度。

三、江苏银行扬州分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举措

作为由地方政府组建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扬州市商业银行自1998年成立以来,就以立足地方,促进以全市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为主体的非公经济发展为已任,从贷款限额、流程安排、信息技术等方面对发展非公企业金融业务予以倾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截止2006年末,江苏银行扬州分行(原扬州市商业银行)非公企业客户已达456户,贷款余额达14.5亿元,占全行贷款余额的32.48%;累计发放贷款257亿元,占全行累计发放总额的49.7%。

1、坚持自身的市场定位,突出把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作为服务重点。作为在原市区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具有与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有着天然地缘、人缘的优势。多年来,江苏银行扬州分行一直把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为自身的市场定位。破除唯成份论,进一步放宽信贷准入条件,在信贷投放上,以优质中小民营企业和广大城市居民为主要对象,重点突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扶持。重点满足广大城市居民的消费信贷需求,确保对中小企业和广大城市居民的信贷投放。据统计,2004年、2005年、2006年,该行对小企业贷款投放分别达到6.95亿元、6.84亿元和7.18亿元,保持r投入的稳步增长。居民的贷款需求得到了较好的满足。一是在全市较早开办了居民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到2006年末,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2540万元,累计发放1.254亿元,满足了居民的消费贷款需求,对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二是推出了青年创业贷款。积极响应政府提出的“全民创业”的口号,配合团市委推出了旨在鼓励青年创业的贷款业务。自2006年开办此项贷款以来,已发放创业贷款5笔,金额达1000万元,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创业青年的贷款需求。三是开办了下岗再就业贷款。与市劳动保障、市财政等部门一道,联合推出了下岗再就业贷款业务。从2003年8月开办以来,到2006年末,已累计发放下岗再就业贷款444笔,金额达900余万元,累计收回328万元,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再就业的道路,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承担起银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2、积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努力化解非公有制

企业贷款难题。绝大部分非公企业,尤其是广大个体私营企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资产实力较弱,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为破解非公企业融资担保难题,该行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一是配合市工商联等部门开创性地成立了担保公司。1998年,该行在组建不久,在全省乃至全国就较早地发起创立了扬州市兴达咨询担保公司,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并作为该公司的主办银行,为市区中小企业和民营个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贷款服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个私企业的融资难。到2006年末,全市中小企业通过兴达咨询担保公司担保,在我行累计贷款5883万元。二是发挥担保公司的示范效应。加强与企业的进一步合作,参与组建成立了扬州市科创担保公司、扬州市东方担保公司,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中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三是承担了市担保中心的部分职能。利用自身的人才、经营优势,承担了由政府独资成立的扬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经营管理工作。2006年,为整合资源。放大担保效应,在市政府的关心与指导下,该行又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原扬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进行了整体改制改造,分别成立了扬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扬州市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成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唯一承贷行。

3、创新融资方式,满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需求。根据全市非公有制企业量多、质优和贷款额小、贷款频繁的特点,该行充分发挥管理链短、反映敏捷的优势,结合广大非公企业不同的经营情况、贷款需求及担保能力,在继续开展房产抵押、固定资产抵押、存单质押、个人担保等传统融资业务的同时,又先后创新推出了保兑仓、仓单质押、联保贷款等多种灵活的融资业务品种,一方面实现了为广大非公企业度身设计担保品种,受到了客户的普遍欢迎和赞赏;另一方面也达到了风险可控的目的。到目前为止,共发展成功联保组3组,成员企业11户,累计发放贷款6000余万元;累计办理保兑仓业务1.3亿元.吸收保证金3800万元;办理仓单质押贷款3380万元。

4、改进和优化流程,扩大对支行的授权授信。针对非公有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贷款“短、频、快”的特点,该行做了一系列的开创性的工作。重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非公企业贷款建立专门的绿色通道。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上优先考虑非公企业贷款申请,在资金投入上优先满足非公企业贷款需要,在贷款审批流程上,重新调整了系统审批程序,以支持和保证非公企业金融业务发展对资源配置的各项要求。据此,制定了相关的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审批流程,以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从而以较高的工作效率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满足企业资金使用需求,以适应非公企业贷款特点。二是扩大支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授权授信。根据非公企业在各网点分布发展状况,结合各支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营特点,调整了对支行的授权管理,对不同支行给予了不同额度的授权授信。企业在授信额度内申请的贷款,不再需要报总部相关部门审批,而是由所在支行直接审批和发放。目前,已对10家支行小企业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贷款业务进行了授权授信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将扩大到全部分支机构。10家支行自授权授信试点以来,到2006年末,共发放中小企业贷款1.5亿元。占全行同期中小企业贷款的15%。

四、金融进一步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建议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重点的力量,非公经济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建设和谐社会、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技兴国、鼓励民间投资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提出缓解非公企业融资难的方法和措施。破解融资困局,对于促进非公企业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突出重点,继续加大对非公经济的信贷投放。一是围绕地方经济的热点和亮点,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强县强镇、三年倍增”计划的要求,根据县市相关部门列出的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信贷供需信息,选择信贷支持的重点行业,排出重点企业。二是加强与工商联、科技、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掌握非公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科技动态,有针对性地选择支持非公企业的发展。三是培育非公企业基本客户群。及时了解非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从源头上了解非公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同成长。四是顺应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把科技含量高、能耗低、促进社会就业、具有高成长性的非公企业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

2、加强金融创新,适应非公企业融资特点。一是创新融资品种。金融机构在加大对非公企业信贷投入的同时,应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针对非公企业更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开发新的融资品种。在融资服务上,继续做大原有的贷款业务的同时,重点扩大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创造条件试办融资租赁业务,以解决非公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是创新贷款模式。积极推广“供应链金融”模式,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对于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借助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激活自身经营活动,赢得更多的商机。同时“供应链金融”还可以促使银行跳出对单个企业融资的局限,从更宏观的角度来考察实体经济的发展,从对企业经济状况的静态关注转向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动态跟踪。

3、总结经验,做大做强“担保”蛋糕。一是建立由政府财政启动的担保基金,逐年增加和拓宽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建议年增幅在10%以上。同时引导企业、个人投资设立担保机构,构建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以逐步降低非公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二是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组建成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以满足不同类型非公企业的融资需求。三是放大原有担保机构的担保效应,适当放宽担保基金的担保比例。四是鼓励企业间实行会员制联保,形成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互为补充的担保架构。

4、拓展服务领域,提升为非公经济服务的水平。一是提供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可充分发挥多视角、信息灵的优势和便利条件,及时捕捉市场“空白点”,向非公企业提供有利发展的市场商机、经济政策、经营与投资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二是提供理财服务。金融机构在加强非公企业金融服务的同时,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提供相应的理财服务。金融机构可利用人才资源优势,在企业成长期主动上门为非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当参谋、出主意;在企业成熟期。帮助非公企业用好用活现有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提供结算服务。根据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运动的特点,推出灵活的多样化的结算工具,畅通汇路,为非公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工具。

5、探索多元化的融资形式,不断提高非公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一是健全非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其生产经营运作,塑造良好的企业法人形象,不断提升自身的融资能力。二是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公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探索债权融资方式。三是加快建立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和辅导体系,适时启动创业板市场。四是研究符合市场经济特色要求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多种形式的非公企业创业、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努力营造出风险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6、加强窗口指导,营造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一是政府应在税收支持、财政贴息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各商业银行提高对非公企业的贷款比例。二是推行利率市场化,扩大利率浮动幅度,确保金融机构在一定风险水平下的收益最大化,实现非公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三是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单位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在信贷投入上对非公有经济予以更多支持。四是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五是在央行再贷款、再贴现以及不良资产剥离、呆账核销上给予适当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非公经济的投入。六是在优化现有企业征信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完善非公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七是以宽容的态度让民间金融走上前台。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不可能包打天下”,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为民间融资构造一个规范的框架(重点是融资利率和借款用途),以满足社会经济多元化的需求。

解决非公企业融资难。不是一个部门能完成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银行以及非公企业本身的共同努力,从机制、体制等方面寻求解决的突破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破非公企业融资困境。

作者:王登万 蒋桂波

非公有经济的信用建设论文 篇2: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探索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探索是基层检察机关推行的改革举措,它是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政法机关服务大局意识的体现,它促进了非公企业发展体制机制的完善,克服了检察事后监督的不足。其具体措施包括:提高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水平,增强非公企业自身发展的能力,提升防范综治的工作成效,通过建章立制、畅通渠道为非公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它是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在服务社会发展领域的拓展,也是犯罪预防控制手段的延伸,符合检察权的内在要求。推行这项改革必须在“亲民”的同时防止权力寻租,维持法律监督的必要张力。

关键词: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非公企业发展保障与服务;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发展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基层人民检察院推行的改革举措,它通过发挥检察职能,防止非公企业人员违法犯罪,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理念,是在传统检察职能之外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尝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可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顺应当前时代发展的潮流。随着近年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勃兴,以及检察社会监督权能的拓展,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发展的实践也应运而生。这项制度创新依据何在,具体措施有哪些,执行效果怎样,如何客观评价,值得思考。

一、检察服务非公企业的依据

目前,江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正在推行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改革,它通过由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职务犯罪预防等常规检察职能,并通过成立犯罪预防协会,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为非公企业发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等新型手段,为非公企业提供犯罪预防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项改革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制度缘起具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一)政策、法律依据

1.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可见,保护非公企业发展成为检察机关一项服务大局的工作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最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这为检察工作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指明了方向。首先,要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其次,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大局,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人士成长的切入点,为非公有制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再次,要树立平等理念,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威作为检察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坚持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2.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体现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意识

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不断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忠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可见,当前政法机关除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责之外,还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坚持服务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在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各个方面狠下功夫,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的大局,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有条不紊的法治环境,只有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消除各种阻滞社会发展的障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制约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很多。检察机关必须找准服务社会发展的“契合点”和“落脚点”,才能不负“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使命。

(二)现实依据

1.解决非公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外部监督、人员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造成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法律保护不足,同时还滋生一些违法犯罪的现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些制度瓶颈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可归纳如下:一是缺乏法律的平等保护,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对公私存在差别,轻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尽管中央文件在决策中明确提出公、私财产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在实践操作层面中,这些文件的精神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对非公企业经济保护的条款不能落到实处。二是缺少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妨害公平竞争的最大阻力是行政干预,其后果是权力成为守护神,难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南通市开发区为例,作为我国首批国家级开发区,该市近年来以“靠江、靠海、靠上海”的地理优势,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前往投资创业。非公企业在取得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守法用法、权益保护方面的隐患。比如,由于部分非公企业管理层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在资金管理、产品销售、商业秘密保护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由于部分企业员工守法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内部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问题还时有发生;由于当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尚不顺畅,一些企业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处理,等等。据统计,2007至2012年五年内,南通市检察院办理的涉及非公企业的刑事案件约占该院办理的全部刑事案件数量60%以上。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给企业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对社会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小的办案资源耗费。

2.克服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局限

我国检察制度是从前苏联借鉴的,但经过自身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不同于前苏联检察体制的特殊性。我国《宪法》賦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基于法律监督职能的逻辑起点,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中又派生出不同的检察权能,对应体现为三大诉讼中涉及检察机关的权能,并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非诉监督。但非诉监督的力量向来孱弱,起不到应有的刚性约束作用。前苏联、包括现在的俄罗斯检察机关存在“一般监督”的做法。例如,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定的“一般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大量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许多行政违法行为,有效地预防和消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官民矛盾和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因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履行“一般监督”职能,又有充足的人力配备,所以俄罗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消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官民矛盾和纠纷,大大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我国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根据当时国家法治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取消了“一般监督”的职权,将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限定在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之中。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行政检察监督也开始在行政诉讼中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是在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进入检察环节之后,检察机关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进行干预。但这种活动是不是属于监督?这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即使把这一行为视为监督,其充其量也只是一种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的弊端是造成检察机关无法有效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同步地开展监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有鉴于此,南通检察院等部分地方人民检察院立足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权职能的基础,不断通过制度创新,将检察职能介入非公企业服务社会发展,依托机制化、常态化的工作体制,取得一定的成效,得到上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肯定。

二、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具体措施

(一)南通检察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

2012年7月,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发起筹建全国首家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协会——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协会。作为首批创始会员包括了区内60余家非公企业和协会聘请的20余名专家咨询团成员、高等院校的专家等人员。预防犯罪协会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引导和推动全区非公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远离犯罪,不断提升企业“防单位犯罪、防员工犯罪、防不法侵害”的能力。通过以协会为依托,南通检察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发挥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水平

构建与非公企业相适应的教育、监督、制约并重的惩防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向非公企业拓展和延伸,消除反腐倡廉工作的盲点,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南通市检察院把以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有机嫁接到非公企业,通过组织企业开展廉政教育、安排非公企业负责人同管理人员签订廉政承诺书、规范和健全有关监督制约机制、发展非公企业的清廉文化建设等形式,为非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改善法治环境,为非公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为给企业生产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协会从与企业生产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政法机关中聘请较深资历的专家,成立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工作专家咨询团,长期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环保、海关、金融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协会通过聘任专业志愿者,借鉴香港廉政公署专职人员与社会义工协同工作模式,聘请来自律师界、企业界、司法界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

3. 提升非公企业防范综治的工作成效

对涉及园区研发中心、标准厂房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开展零距离的监督。依托高等院校等社会力量组建法制宣讲团,在非公企业广泛开展预防犯罪法制宣讲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对非公企业推行普法宣传,通过案件分析、预防调查、预防咨询、检察建议、案件通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指导非公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加强自身防范,避免纠纷和诉讼的发生,有效减少和杜绝非公企业和员工的损害。

4. 建章立制,畅通渠道,为企业提供服务

在建章立制方面,围绕非公企业关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在暢通渠道方面,通过组织协会活动,搭建企业交流平台,促进非公企业合作与发展。创新“互联网+”模式,检察院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建立协会微博、协会聊天群,公开协会邮箱,便利非公企业与协会的联系反馈,提升服务效果。建立融反腐倡廉、法制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于一体的“非公企业法治教育基地”,开辟崭新的法治教育阵地。

5. 确保协会工作质量提升

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注重源头预防,指导企业通过合法途径与政府监管部门、市场交易合作对象打交道,有效预防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办事,同时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办事难的问题,做到堵与疏结合。依托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制定实施细则为非公企业参与公共项目投标、考察应聘人员素质、检验对方单位资信提供查询服务。依托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协会平台,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用于招投标、采购、信贷、商贸合作或谈判等方面。

(二)其他省市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

除了南通市检察院采取的上述具体措施以外,全国其他省市推行的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发展的做法亦如火如荼,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其他地方检察机关采取的做法不一,取得的成效也不同。例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等具体工作措施,要求该省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握全局,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服务改革发展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则主要由该院民行检察部门加强对涉及非公企业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维权等申诉案件的办理,对非公企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依法通过抗诉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在上海,部分检察机关也推行服务非公企业的举措。例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制作《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备忘录》,通过对近年来办理的经济类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出涉及非公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点,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建立健全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参考。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园区企业需要,以“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洁社会”为主题,推进“微信预防”工作,受到企业的好评。

三、检察服务非公企业实践的评价

(一)效果评价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探索实现预防非公企业违法犯罪之目的。江苏省南通市作为全国首批国家级开发区,在近年来经济蓬勃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处于急剧增长态势。据统计,目前全区拥有6000多家企业中,私营、外资、个体等各类非公企业占99.5%以上,可见,非公企业已经成为该区经济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部分非公企业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在资金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商业秘密保护等重点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再加上企业职工中外来人口居多,人员构成较为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这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容易上当受骗,企业内部侵占、挪用、商业秘密侵犯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给非公企业的效益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由于受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非公企业在利益驱使下,还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利益,求得发展,引发商业贿赂、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仅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还极大地损害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通过检察院牵头组建非公企业预防犯罪协会组织,在工作中引导和推动非公企业依法经营、提升企业预防犯罪的能力。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改革推行以来,非公企业违法犯罪的数量有了显著的减少,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案件也有了明显的下降,一些获得帮助的企业对这项改革创新给予良好的评价,并且地方基层检察机关推行的相关改革举措也得到上级检察机关、政法部门领导的支持和肯定。

(二)法理评价

1.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在服务社会发展领域的拓展

《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根据《宪法》赋予的权限,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通常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四个方面。这种分类主要依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能的具体体现。以往,人们只从刑事诉讼职能来理解和限定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从而造成检察权作用空间的局限性。但检察机关除了在刑事诉讼领域发挥监督职能之外,还包括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乃至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发挥着监督职能。我们认为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既包括诉讼内监督,也包括诉讼外监督,相比较之下,检察机关对非公企业的监督更多的是通过诉讼外的监督来实现的。

2.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符合检察权具有行政属性的内在要求

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权的特征,使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实践符合检察权运行的客观规律。有关检察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可归纳为行政权说、司法权说、法律监督权说几种类型。行政权说的观点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认为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行政权的主动性、非终局性、上命下从等特征。 另外,支持该观点的理由还包括: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基本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检察机关是政府在诉讼中的代言人,是代表第二权(行政权)对第三权实施监督制衡的机关。 司法权说的观点认为,检察院具有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处理的权力,即具有将法律适用于案件的属性,符合“司法”一词的语意。检察院有权对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一旦被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即不进入诉讼程序。因此,检察院不起诉的权力具有司法权的实体效果。 法律监督权说的观点认为,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兼有特征和局部特征,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

由于我国检察制度借鉴于前苏联,加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的制度与前苏联的不同,造成我国检察制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并且世界法治国家对检察机关并未形成统一的做法,检察机关是个尚未成形的机关。因此,检察权本质属性长期以来存在理论争议。然而,不管主流观点将检察权定性为何种权能,从实然的角度分析,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具备一定的行政性特质。这一点我们从检察机关的特点可发现一些依据。首先,檢察机关具有上命下从的特征。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承办下级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就是行政属性的体现。其次,检察机关检察长的产生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制,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制度,即检察长在选出或罢免后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批准任免制度体现了一定的行政性特质。再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具有行政性的特征。因此,我国检察机关具有行政化的特征。尽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司法领域内去行政化”作为司法改革的着力点,但这里的“去行政化”并不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性特质的事实。 “去行政化”只是针对检察权内部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过于强烈的现状提出的改革方向,保证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司法职能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够排除外界的干预。正因为检察权具有行政属性的基本特征,所以在服务非公企业过程中就表现出行政权的主动性、执行性特征。

3.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发展是犯罪预防控制手段“触角”的延伸

检察机关传统的监督方式是一种事后监督的做法,在三大诉讼中均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监督功能。例如,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正是通过启动刑事诉讼活动中职务犯罪侦查,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方式行使诉讼职能,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达到纠错的目的。我们认为上述传统的检察职能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必须等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无法通过诉讼监督的替代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正因为如此,随着检察基础理论的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日趋多元化,监督的理念有所转变。诚如汤维建教授所言:“检察机关监督功能在传统上是一元化为特征的,就是单纯的纠错。检察监督的纠错功能固然是有的,但如果局限于此,显然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最终将窒息检察监督制度向前发展的活力。” 应当说,三大诉讼法对于检察监督制度提出的功能要求就是这种“一元化”的要求,这反映了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受到传统理念的局限。然而,近年来为了满足司法现状的需求,检察监督的实践并未受此绝对制约,相反,它在制度功能方面进行了与时俱进地开拓,从而实现了由“一元化”到“多元化”、由封闭性到开放性以及由诉讼领域到全部社会领域的转变。概而言之,现代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功能体系除了纠错外,还包括矛盾化解功能、社会监督功能。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负载了这种新型功能。

检察机关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地形成一套单一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评价标准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据此,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首先,要从片面理解对法律实施监督转变成为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观念。在过去,一提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步认识到检察监督的职能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主旋律,所办的各类案件都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其次,要从过去单一打击的旧观念转变成打防并举的新观念。打击犯罪是服务非公企业的一种方式,但打击犯罪不完全等同于服务。因此,在执法理念上要解除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和机械被动的执法观念。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把打击、预防、服务有机结合。既要防止以打击代替服务或把打击作为唯一的服务,又防止离开检察职能单纯为服务而服务的倾向。通过打防结合,大力开展预防工作,使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经济发展得以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的探讨与建言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检察权在传统职能之外介入社会治理领域的必要拓展,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检察院在服务非公企业中相较于行政管理机关而言优势何在?我们认为,检察队伍服务非公企业相较于行政管理机关的优势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优势。作为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具有更为专业的法律学养和诉讼实践积累,从而能够有效防止非公企业负责人、职工违法犯罪的发生。其次,检察机关具备法律监督者所秉持的中立地位。检察机关相较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其在服务非公企业发展方面具有超然中立的立场。而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非公企业形成纵向法律关系,实践中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对企业进行处罚,一旦检察机关发现处罚不当就会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纠正,从而保护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 再次,检察机关具有相对充足的办案资源优势。例如,检察院掌握行贿犯罪档案的信息,可供非公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同时检察院还可根据某个阶段社会突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总结治安防范经验,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为非公企业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言,防止企业蒙受不法侵害。

也许还有人会顾虑,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否会造成检察人员过于“亲民”而滋生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他们担忧的是办案人员在服务非公企业过程中,容易受到少数私营企业主不法请求的影响,造成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不力的后果。这种担忧虽然可以理解,但完全可以通过规范运作避免危害。因为,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立足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本前提,并通过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制度贯彻执行到位,杜绝违法犯罪。检察机关服務非公企业必须把握一个正确的方向,就是对“法律服务”和“法外求情”之间进行严格的界分,服务非公企业是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对非公企业提供的任何帮助都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如果非公企业业主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利益的,一旦发现这种违法犯罪的苗头,检察机关必须坚决打击犯罪,绝不姑息。因此,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必须从源头上切断检察人员与非公企业之间的利益链条。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本级或上级检察机关反映,注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人民监督员,听取非公有制经济界的声音。

还有部分公众担忧检察机关服务与非公企业形成的法律监督关系缺乏必要的张力。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在刑事诉讼活动承担着国家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必须把握一定的度,防止法律监督关系缺乏必要的张力。这种考虑是必要的,值得检察机关认真思考。正确区分非公企业合法正当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是协调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功能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首先,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可以实现服务非公企业与法律监督并行不悖。承担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部门主要是公诉部门、侦监部门、自侦部门,而承担非公企业法律服务的部门主要是民行检察部门,因此通过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可以实现内部的分工与权力制衡。其次,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必须掌握分寸,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不能参与到非公企业经营活动中,否则就会僭越检察机关的职能权限。

结论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实践是当前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政法部门服务大局的职责、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大背景下推行的改革举措,它是对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驾护航做出的思考和探索,是对新时期如何拓展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做出的一种积极尝试。实践表明,这项制度对预防非公企业犯罪、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保护非公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成效。当然,由于这项制度是地方基层检察院先行先试的改革,它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探索的空白领域,需要对检察权基础理论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同时,为了恪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职责,维护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的国家公诉人形象,必须在服务非公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切断权力“寻租”的利益链条,保持法律监督权威赖以树立的制度张力。这些问题都向今后的实践提出进一步的探索和更为深入的理论思考。唯此,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才可能成为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在立法、司法层面得以推广。

非公有经济的信用建设论文 篇3: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摘要】近年来,非公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引起社会的关注,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在非公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非公企业内发生的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共性,也具有其特殊性。检察机关延伸预防工作触角,开展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借鉴预防公职人员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应针对非公企业的特殊性,在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上,探索减少和遏制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企业内控机制、有效解决路径和举措,进而上升为在非公企业开展预防工作的一整套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近年来,非公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经营权、管理权等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①呈现高发态势。2007年至2011年,南京市检察机关针对此类犯罪起诉365人。此类犯罪严重影响和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非公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危害十分严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遗憾的是,与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相比,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少检察机关虽然对非公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但系统、成熟的预防工作方法和机制并未建立起来。如何有效预防非公企业内职务犯罪,保护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成为摆在非公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合理性和必要性

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所起的显著作用,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针对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现实,近年来,有些检察机关已在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也遇到了法律法规规定、固有观念等一系列问题。在一般观念中,好像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指向的对象只是公职人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2012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见,预防非公企业职务犯罪应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开展非公企业预防工作不仅合理,而且必要。

(一)预防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预防腐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必然延伸

职务犯罪不是规范的法学概念,我们习惯于仅仅把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称为职务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建立了大量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职能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几乎所有的职务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拥有职务却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职务”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内涵上是一致的。

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结果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范围逐渐缩小,国家更倾向于把管理的重心限制在具有宏观性质的、全局性调控的事务上,把大量的原来属于国家管理的职能交给了一些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另外,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大量的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建立起来,这些公司企业规模宏大,组织结构严密,内部分工明确细密,这些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犯罪的,当然也是职务犯罪。这样职务犯罪的外延就扩大了,包括原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职务犯罪行为。有学者就对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如下界定:“职务犯罪一般是指与职权和公务有关的犯罪,当然这里的职权不仅包括国家的职务和权力,甚至包括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职务和权力;这里的公务也不仅仅是指国家事务,也包括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中管理、经营事务。……职务犯罪,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背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所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②因此,无论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结构的巨大调整和变化,还是从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同等保护的角度而言,都不应当把非公企业内的职务犯罪排斥在我们常说的职务犯罪概念之外,都应当把非公企业内利用企业管理权和经营权等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纳入到职务犯罪预防视野。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因此该公约对腐败的界定对我国有指导和规制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腐败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地许诺、请示、提议给予、给予或接受不适当的好处或期盼,使得接受贿赂、不适当好处或期盼的人不正常履行职责或作出不应有的行为。该公约将腐败犯罪分为9种:贿赂本国公职人员犯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公职人员贪污犯罪、公职人员挪用财产犯罪、影响力交易罪、滥用职权罪、资产非法增加罪、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罪、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罪。可以看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侵吞财产犯罪纳入腐败范畴。我国有学者认为凡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威或偏离公共职责的现象都可以视为权力腐败③。

因此,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都要求检察机关把非公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一样纳入到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范围之内。

(二)预防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推进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1.预防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非公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主体。非公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力量,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支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企业的发展,这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共识。高检院要求“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管理、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2.预防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是实现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源头治理的需要。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市场竞争激烈,潜规则盛行,无序竞争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非公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业务承揽权或销售机会等。南京市检察机关2007—2011年立案查办的24件行贿案件中,非公企业人员行贿14件,占58.3%。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是对向型犯罪,只有同时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治理效果。

3.预防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是实现社会整体廉洁的需要。非公企业是各种腐败风气的受害者,但不可否认,在某种程度上,非公企业是各种腐败的参与者和推波助澜者,一些非公企业和某些公职人员及公共职能部门之间已经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一些非公企业为了经营和发展,采取不正当手段腐蚀拉拢公职人员。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给非公企业以不靠行贿等非法手段很难承揽业务的印象。因此,要构建完善的社会惩治和预防体系,必须加强对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治理。非公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企业的廉洁也是这个社会整体廉洁的一部分,没有非公企业的廉洁,就无从谈起整个社会的廉洁。

一个不包括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治理的社会惩治和预防体系就不是一个完整、健全的体系。非公企业应是整个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监督力量,不能把非公企业排除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外。况且,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已经是我们当前社会经济往来的主体和主要形式,大量商业贿赂犯罪都发生在非公企业内。因此,要想有效预防腐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那么预防非公企业腐败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三)检察机关开展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检察机关在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有了成熟的预防工作机构、工作平台和工作机制,这些都为检察机关开展非公企业预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工作经验。

从预防资源上看,检察机关结合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批捕、起诉的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为检察机关开展非公企业预防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从预防工作经验上看,检察机关在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富有成效的实践和探索,对于在非公企业开展预防工作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些成熟的制度和成功的做法可以移植到非公企业预防工作领域中来。

从预防依据上看,高检院年初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提出,要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设立审批、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环节存在的机制漏洞和体制缺陷的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对策。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管理、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预防咨询法律服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所以,检察机关在非公企业开展预防工作于法有据。

二、工作样本考察

近年来,检察机关从服务经济发展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出发,结合查办非公企业内职务犯罪案件,对开展非公企业预防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检察机关开展非公企业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样本示范。

(一)南京检察机关从工作室、示范点的建立到成立预防协会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工作实践

南京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开展非公企业预防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选择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的企业,试点检察机关与企业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推广成熟的工作经验,成立全市非公企业预防协会,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形成南京特色的非公企业预防模式。建邺区检察院与雨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检企共建阳光工作室”,雨花台区检察院在辖区内部为非公企业设立“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示范点”,检企双方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意见,建立检察机关为非公企业服务的长效机制,将非公企业纳入社会大预防格局之中,维护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非公企业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非公企业员工的廉洁守法素养和意识,保障非公企业的规范运作,减少和遏制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南京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筹备成立南京非公企业预防协会,拓展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覆盖面。

(二)江阴市检察院开展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探索

江阴市,作为全国私营经济最发达的地方之一,辖区内有30家上市公司,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江阴板块”。这些上市公司规模大、人员多、分布广,大都拥有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在管理、采购、生产、销售等一系列环节上存在法律风险。针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商业贿赂、挪用资金、为亲友非法牟利等风险源点,江阴市检察院在当地5家企业创建了“服务上市公司工作站”,“服务上市公司工作小组”,检企双方签订工作备忘录,明确预防工作的内容和责任,主要以上市公司高管为预防对象,提出共同打造“上市公司高管安全区”的工作理念,协助上市公司对企业高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非公企业预防咨询工作探索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成立以辖区外企、私营企业等非公企业为服务主体的“防案顾问小组”,学习借鉴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为私营机构提供“防贪建议”的做法,着重为企业提供防止商业贿赂、防止职务侵占、防止员工内部盗窃、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的“四防”法律服务。防案顾问小组针对企业一线职工、中层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和特点,分别开展防案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一线职工,培训授课侧重以防止职务侵占、防止商业贿赂、防止内部盗窃、防止侵犯商业秘密为主的守法教育;对中层管理人员,侧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与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侧重建立市场良性竞争秩序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呼吁。

考察三地的非公企业预防工作模式探索,都是针对各地特色,重在引导,发挥非公企业自身的能动性,侧重提供预防咨询、宣传教育服务,都还未形成系统的工作机制和成熟的工作方法,工作的实效还有待于进一步检验。但三地的尝试和探索为非公企业工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价值的样本和模型。

三、价值目标和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非公企业职务犯罪工作就是通过减少和遏制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非公经济的良好发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整个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检察机关开展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立足于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发挥检察机关办案资源优势,适度介入和督促,注重引导,依靠企业自治,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注重实效,减少和遏制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服务性原则

非公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支极具活力的力量,就是得益于政府职能改革,放权搞活,自主经营,积极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让市场回归市场,让规律指导市场,而不是过多的干预。因此,检察机关开展非公企业预防工作首要的就是要立足于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保护非公企业发展。做到“牵头不过头,到位不越位,参与不替代,配合不撒手”,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减少和遏制非公企业职务犯罪为手段,保障非公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引导性原则

非公企业的预防工作,关键还是依靠企业自身,调动企业参与预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帮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协助和促进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经营、监督等管理制度,重点抓好管理人、财、物、基建、采购、销售等关键部位的预防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企业自身的防腐机制构建。

(三)同等性原则

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有系统的工作机制和畅通的沟通渠道及平台。在开展非公企业预防工作时,可以借鉴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和模式,同时要树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同等保护的理念,将非公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从尊重和认同的角度提高非公企业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和开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工作一样,开展非公企业预防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化解矛盾、协调关系、扶正祛邪、惩治腐败、规范行为,降低企业成本,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秩序,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四、检察机关开展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机制设计

机制是指系统内部各要素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联系,由于其内部结构和外部条件的作用,使得该体系在其事物内部形成的一种具有一定向度(导向)和律动(自律)作用,以及自动纠偏和稳定效应的工作(运作)方式。④工作机制是一种多项工作的组合,即将多项工作的目的、做法和效果整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为一个更大、更重要的目的服务的机制。工作机制灵活地运用各项制度,使它们实现最优组合和协调,将较为低效率的制度变为高效率的多层次、网状的系统工程。因此,检察机关开展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设计要从工作机制的规律和特点出发,符合事物发展的本身规律,在目标价值的指引下,要体现出系统性、律动性、自动纠偏性和导向性的特点,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和做法,使工作机制富有生命力,实现预期的效能。

(一)组织协调机制

组织机构对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就像程序之于计算机,只有组织机构健全了,各项工作才能得到有条不紊的落实,各项措施才能有序进行。

1.建立非公企业预防协会。在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对于开展社会化预防进行了有益探索,多年实践证明效果显著。以南京为例,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⑤的领导下,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协会,来指导、组织协调各预防协会成员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协会的成立和运作,配套以各项制度和措施,保证了各成员单位预防工作经常开展、有序开展和有效开展。

在非公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借鉴这一成功做法,成立非公企业预防协会,来指导、督促、推进非公企业开展预防工作。非公企业预防协会可以是一个开放的机构,尽可能多的吸纳非公企业为会员,充分开展非公企业内职务犯罪的风险源点调研,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协调和保障这些制度和措施在非公企业内得到有效落实。

2.建立侦防协作工作制度。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加强和侦监、公诉的内部协作以及和公安部门的外部沟通协作,做好典型案件的个案预防工作。通过和公安、侦监、公诉协作深入了解案发企业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非规范因素,分析案发原因和特点,制发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非公企业完善制度,堵塞容易引发犯罪的漏洞和隐患,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今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文要求在非公经济组织内加强党建工作。在非公企业开展预防工作,要抓住这一契机,充分依靠非公企业党团组织,协调非公企业中党内党外干部员工,共同开展非公企业预防工作,强化组织保障。

(二)宣传教育机制

预防犯罪,特别是预防腐败,教育是基础。要突出教育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加强理想信念、职业操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法治理念等方面的思想教育,使非公企业内的党员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1.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现在很多企业重经营、重效益,轻教育,特别是忽视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而大多数案例表明,那些钻企业经营管理漏洞,利用手中企业经营管理权进行犯罪的人,基本上都是思想上或是职业道德上出了问题,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因此,教育企业干部和员工打牢思想防线是预防腐败犯罪的基础。提高企业干部和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对预防非公企业内利用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企业廉政文化教育。廉政文化就是关于廉政的文化体系,包括廉政的知识、观念、信仰、价值、规范、制度,以及相应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评价等。⑥廉政文化对于人的塑造价值不可低估,它是抵御腐朽的“腐败文化”侵蚀的有力武器。“腐败文化”作为一种腐败的亚文化与廉政文化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始终在相互对抗共存,且此消彼长。社会上充斥着“笑贫不笑贪”的“腐败文化”,一些廉洁从业的人会被讥笑为“不活络”、“没本事”、“没路子”。这种负面评价对人的自尊和对清廉底线的坚守会有毁灭性的打击,很容易唆使人丢掉清廉底线,走上腐败道路。因此,要对抗还有一定生命力的“腐败文化”,必须要加强企业廉政文化教育,提高企业干部和员工的廉政修养和抵制腐败犯罪的免疫力。

3.法制教育。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办案优势,突出非公企业腐败犯罪案例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预防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自侦部门相互配合,深入分析非公企业犯罪职务案发原因,以组织法庭旁听、参观警示教育基地、上法制课等形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干部和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形成法治理念和法制观念,从内心增强守法意识,避免违法冲动,明确违法与守法的界限,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之事,从而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

信息在当前的腐败犯罪打击和预防方面都是极为重要的。通过企业干部和员工的思想动向及业务行为偏差信息的掌握,预防职能机构可以确定预防的重点,明确预防目标。企业通过办案机关反馈的案件信息,可以有针对性的建章立制和制定相关措施,开展有效地预防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非公企业和办案机关通过非公企业预防协会平台以及相关协作的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通报、共享工作,以信息引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

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有如下几种实现途径:

1.建立非公企业信息预防资料库。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本辖区内查办的非公企业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分门别类,建立预防信息资料库。利用非公企业信息预防资料库,结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系统分析一定时期的犯罪发展动态,掌握非公企业内的犯罪规律和特点,利用非公企业协会平台定期通报给非公预防协会成员单位,指引非公企业有针对性的加强自身预防工作。信息资料库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不同程度的向非公企业开放,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系统一样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便于企业进行风险研判和设定廉洁准入制度。

2.预防咨询研讨制度。非公企业预防协会的办事机构定期收集各企业犯罪风险隐患信息,协会根据需要定期召开预防咨询研讨会,针对预防难点问题、犯罪高发易发的隐患问题和环节,展开讨论和研讨,为企业完善制度,加强预防措施提供咨询服务。为加强预防咨询的针对性,可以吸纳相关领域专家提供咨询服务。

3.年度综合报告制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是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实施以来,影响和成效非常明显。在非公企业预防工作中,可以借鉴这项经过实践证明了的制度。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可以联合公安部门对年度非公企业发生的与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对未来一个时期非公企业引发与职务有关犯罪的趋势进行合理的预测,使打击和预防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工作更有针对性。年度综合报告以合适的载体向社会发布,为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治理对策和参考。

(四)风险源点排查与堵漏建章机制

监督是关键、制度是保障。预防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立足点在监管制度上。权力失去约束必然导致腐败,分权制衡,制度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非公企业腐败问题、防止腐败问题的关键。只有建立了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规章制度,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才能保证各项预防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帮助或者促使非公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堵塞漏洞,达到分权制衡,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是开展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途径。因此,风险源点排查机制和堵漏建章机制是保证和巩固非公企业预防工作成效的基础机制。

利用协会的协调组织作用,组织非公企业开展风险研判排查,特别是针对犯罪案件高发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财务管理、仓储物流、产品营销等领域和环节,定期开展预防调查,查找非公企业在经营管理权的配置、日常运营管理、人事财务审批等方面的漏洞和隐患,通过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使企业完善管理运行制度,堵塞漏洞和隐患,减少非公企业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发生。

(五)督促督导和激励机制

非公企业预防协会是一个非常设团体组织,没有强制手段。非公企业预防工作的推动很大程度上只能靠积极引导,靠充分调动非公企业自身参与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靠企业规范发展的自治意识和自律。但在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督促督导和激励机制方面依然有设计的空间。非公企业预防协会可以联合纪检监察部门、非公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开展对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督促与考核。

1.建立激励机制。制定科学的评比标准,设立有分量的奖项,对于开展预防工作规范和富有成效的企业,可以授予“廉洁企业”、“诚信经营企业”等荣誉,让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的企业,在社会上和业界获得普遍的认可、赞誉,使之因为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而在企业层次提升和实际经营方面获益,以此来激励非公企业参与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2.建立惩戒机制。对企业按照诚信经营情况、恪守职业道德情况、职务犯罪发生情况进行经营信用评级,建立诚信档案。预防职务犯罪不力的、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拒不整改的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降低信用等级,计入诚信经营档案。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纳入诚信监管的非公企业进行定期查询,对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记入市场准入“黑名单”;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者有其他职务犯罪发生而不积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根据情况,降低诚信信用等级,以此来督促非公企业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构建非公企业预防工作机制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非公企业职务犯罪规律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使这项机制具有律动性和纠偏性。当然对这项工作机制的探索是一项长期的过程,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地对其进行审视与反思,切实遏制和减少非公企业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发生,使之适应保障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使之适应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的要求。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作者:林志梅 李永坤 谢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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