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总结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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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总结

环保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显威力

一家企业违规排污,收到的罚单可能不只来自环保部门,它还可能无法获得政府供应的土地,企业发债也会受限。

这是因为环境信用体系的建立。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

引入信用机制,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引导企业环保自律和创新环保监管方式的有力举措。建立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法氛围。

近年来,围绕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生态环境部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对环保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文件。

在实践中,生态环境部联合证监会对江苏辉丰等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堪称经典案例。 江苏辉丰污染环境为何引发证监会关注?

2018年第18期《中国经济周刊》刊发《辉丰股份遭遇环保督察风暴背后》,对江苏辉丰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详细报道:作为农药企业,辉丰股份(002496.SZ)启动A股上市之际,其涉嫌污染环境,偷埋暗管排放有毒污水等情况就被曝光,但在质疑声中仍于2010年11月上市。近8年来,不断有村民和媒体揭露其污染行为,直到今年被相关部门彻底查处。

近日,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的资料中,回顾了对案件处理的部分经过,从中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证监会、深交所等均参与到对江苏辉丰的惩戒中。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主任马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对案件的处理进行了分析:“多部门联动的力度比过去大很多。生态环境部的行动非常快速,通知了证监会,涉及违法的部分还通知了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拘留。信息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分享,是联合行动的一个基础。各部门的分工不一样,生态环保部门进行监管、通报,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进行拘留,证监部门则不是从环保角度,而是从信息披露角度入手。”

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江苏辉丰作为上市公司,理应严格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所受到的环保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信息。但是企业在今年被爆出环境违法事件后,其2017年年度报告中被发现均未披露任何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据了解,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江苏后,先后两次将群众对江苏辉丰的举报交办当地政府部门,但盐城市及大丰区在查处过程中,仅就企业环境管理提出整改要求,未对偷排高浓度废水问题开展针对性调查,最终以举报不实为结论向社会公布结果。

对此,马军说:“政府的诚信也会影响到企业诚信,比如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政府发布的信息本身就是各界进行评价、判断的依据,如果这个依据本身失实,很可能造成误导。” 联合惩戒效果明显,江苏辉丰遭遇跌停

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环保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具有全面、直观、公开、共享等特点。全面,是指环保信用评价全面反映企业环境行为。直观,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以颜色标识,直观醒目。《办法》规定,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公开,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共享,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l展改革、银保监、证券、国有资产管理、商务等部门,作为联合奖惩的依据。”

在对江苏辉丰的处理中,除罚款、对涉案人员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措施,联合行动还对企业产生了其他实质上的影响。据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江苏辉丰4月23日周一开市即跌停,此后连续两天分别下跌3.10%、2.56%,反映投资者对该公司价值预期的市盈率持续、急剧下降,5月23日市盈率仅为12.38倍,是联合行动之前(4月19日)的37%。”

7月19日晚,辉丰股份公告称,因两项目环保违法,公司收到江苏省环保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马军评价说,信用体系的建设,能使多方参与进来,并调动市场力量。“市场的力量往往是更优选择,它较少占用行政资源,并和商业行为结合在一起,奖优罚劣。江苏辉丰被曝光后,股价下降趋势明显,对公司来说,带来的后果可能比证监会和环保部门的罚款更严重,因为股价是上市公司特别看重的。”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北京代表处总监付璐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目前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变化,核心是把责任落实到企业头上。过去政府管得多,但现实是企业数量大,很多事情管不过来。环保法修改后的一个方向是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必须由企业承担,包括企业必须向政府提交相关环境信息。” 如何确保环境服务机构诚实守信?

“建立信用评价,是否只是政府的任务值得商榷。政府当然应该参与,但作用更多地集中在监管和信息充分披露方面,这只有政府才能做到。但在国际上,建立信用评价主要是第三方在做。尤其是对环境信息的运用,包括使信息容易被获取,这方面可能市场的能力更大。”马军说。

如何保证企业及第三方机构向政府与社会反馈的信息真实有效?2015年11月27日,原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提出:环评机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篇: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信用湖北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5〕3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认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归集的企业失信行为记录,是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发布。省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应按照《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依法依规全面记录企业的失信信息,并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章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

第七条按照循序渐进、突出重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原则,对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主要限定为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明确的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政务领域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

第八条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

(二)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

(三)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发布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的;

(五)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六)非法违规占用土地的;

(七)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八)发生质量事故的;

(九)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十一)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二)未履行环境保护法定或约定义务的;

(十三)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的;

(十四)商业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五)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

第九条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

(三)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四)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偷、逃、抗、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六)故意提供、公布不真实生产经营统计数字的;

(七)以虚假申报材料等方法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

(八)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行政机关报送报告的;

(九)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第十条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仲裁、诉讼、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企业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等方式提请仲裁、公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权益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以及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一条按照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的原则,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企业失信行为,各行业(领域)应建立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含对应的程度标准)、惩戒措施清单管理制度。

省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应按照职责范围制定并适时调整企业失信行为清单,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开。

省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应对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按失信程度制定并适时修订本行业(领域)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惩戒措施清单,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开。

凡未纳入企业失信行为清单的失信行为不得实施联合惩戒;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不得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本行业(领域)惩戒措施清单之外的惩戒。

第三章失信行为程度认定

第十二条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具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应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二)被处以较小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下行政处罚;

(三)被认定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3个月以内;

(四)发生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

(五)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服务承诺;

(六)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省节能和碳减排责任;

(七)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

(八)因民事诉讼被法院认定为具有过错并被判决承担部分或次要民事责任;

(九)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6个月以内;

(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内;

(十一)其他依法应列为一般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具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应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未通过各类法定专项或周期性检验,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未通过;

(二)被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暂扣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处罚;

(三)被行政机关给予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处罚;

(四)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发生较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

(五)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为黄牌;

(六)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

(七)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被认定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3至6个月;

(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

(九)因民事诉讼被法院认定为具有过错并被判决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责任;

(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

(十一)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6至12个月;

(十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公用事业缴费6至12个月;

(十三)其他依法应列为较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十五条企业具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应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法人资质、营业执照处罚;

(二)被处以特大数额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三)被处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没收全部非法财物行政处罚;

(四)违反资格资质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被认定存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通安全、危害交易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

(六)谎报、瞒报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

(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为红牌;

(八)被认定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6个月以上;

(九)被税务机关认定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或因拖欠税款被税务机关公告;

(十)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被法院认定为参与虚假诉讼或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

(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服务行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

(十四)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公用事业缴费12个月以上;

(十五)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恶意骗保等保险欺诈行为;

(十六)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相同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十七)其他依法应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应按照本行业(领域)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在认定企业失信行为的同时确定失信程度。

第四章失信行为公示及惩戒

第十七条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或可查询)。自失信行为改正之日或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执行完毕之日起继续公示(或可查询)期限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对初次轻微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酌情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初次轻微失信行为是指企业首次出现失信行为,且该行为的失信程度或造成的后果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般失信行为的程度。

第二十条对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

(二)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三)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荣誉称号;

(四)失信行为认定机关应对失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

第二十一条对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包含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

(三)失信行为认定机关应对失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包含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企业失信黑名单公示,公示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公示(或可查询)期限一致;

(二)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三)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四)停止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备案、用地审批等;

(五)严格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六)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鼓励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

(七)依法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九)在其他方面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第五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向对企业失信行为和失信等级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企业,其信用修复申请由省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受理的,可直接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修复处理意见。信用修复申请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受理的,需经省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同意后,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修复处理意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接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出具的信用修复处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记录记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并不去除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不再对该企业采取惩戒措施。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或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或决定的单位申请异议处理。

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家损失、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提供或披露错误信息给企业造成损害的;

(二)对企业失信行为认定错误而不及时改正造成损害的;

(三)因不应用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纳入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连云港市将跨部门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大幅度把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申办执照也从过去的“先证后照”变成“先照后证”,此举最大限度释放“宽进”红利,激发投资活力和创业激情。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近日,我市出台《“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出,今年9月底前建立跨部门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效果。

自2014年3月江苏省启动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先后实施了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等重大改革,放宽了住所登记条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企业数量年增加30%以上。但是,随着市场主体“井喷”式增长,监管广度、难度相应增加。“严管是宽进的保障,市场主体在放活的同时,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工商局个体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俞广表示,只有监管到位了,才能放而不乱、活而有序,才能确保“宽进”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才能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为此,我市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构建政府部门间共联、共享、共管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精神,出台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期改变政府部门中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现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

“这项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建立一个平台,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落实三项机制,即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协同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市工商局局长华宏铭介绍,目前我市已经安装了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这是依托政府电子政务专网,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用的并联审批平台基础上,纵向延伸至市、县区审批部门,横向联通进入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归集与共享交换平台。依托这个平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可以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比如说,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俞广介绍。《实施方案》同时还明确了工商部门应履行“双告知”职责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第四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总结

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自《大冶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冶治工办发[2013]1号)文件下发以来,我局根据文件要求,进行积极部署、统一安排,现将近期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

(一)完成2012信用信息清理工作

2012年,我局对武汉新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黄石市兴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武汉信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代理公司做出了通报批评和暂停摇号资格的处理,并将三公司处理信息及时整理归档。

(二)信息库建设稳步推进。截至目前,我市诚信库共审核通过供应商55家,招标代理机构26家,监理企业14家,施工企业144家,勘察设计单位7家。随着进场交易项目增多,我市诚信库企业数量将不断增加。

(三)出台《大冶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试行)》。局领导高度重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多次相关责任人讨论《制度》文稿。并于3月25日印发,4月2日在《今日大冶》全文刊登。

二、经验总结

(一)提高重视,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根据市治工办文件要求,我局相关工作完成较为滞后,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提高重视和执行力,绝不推诿塞责。

(二)狠抓落实,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落到实处。 《大冶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试行)》以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为出发点,以现有法律法规和大冶市规范性文件为依托,对各主体的行为作出了细致规范,并结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制度是执行的基础,制度出台后,我局将着力抓制度落实,确保制度不流于形式,并建立配套的信用档案。

2013年4月10日 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五篇:杨彭小学惩戒失信工作总结

杨彭小学“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活动工作总结

我校根据2014年3月19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信用办联合印发的《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定》),为让学校广大师生充分了解和自觉遵守《惩戒规定》,引导推动学校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教育工作实际,我校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惩戒规定》活动。现简单总结如下:

一、学习宣传过程

(一)我校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召开了一次学习会,组织全员学习《惩戒规定》,做到人人学习,人人知晓。

(二)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板报、宣传单等形式开展《惩戒规定》宣传活动。

(三)通过向家长发放专题宣传单活动,向家长宣传《惩戒规定》,扩大宣传面,共同营造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四)各班开展“诚信试场”主题班会,教育学生做诚信之人。

二、工作经验

(一)我校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惩戒规定》是培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市文明创建的重要手段,因此我校认真组织实施,将其纳入德育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工作计划中,确保《惩戒规定》学习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我校师生认识到出台《惩戒规定》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共同营造人人皆知、人人关注、人人支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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