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河长制工作汇报

2022-10-26

工作汇报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时密不可分的,关乎到个人的职业生涯和企业的竞争力。想必很多朋友在工作汇报写作中,遇到很多难题,应该如何正确开启工作汇报写作的姿势?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推行河长制工作汇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推行河长制工作汇报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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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

全面推进河长制,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创新水环境治理责任制体系的重大举措。按照省市全面推进河长制的工作要求,我县精心组织,压茬推进,强化措施,全力攻坚,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2018年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

1、河长制四项制度出台

为进一步推进河长制的贯彻和落实,根据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河长巡查工作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x河办[2018]x号)精神,我县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迅速落实,河长巡查工作制度、xx县河长制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xx县河长制联络员制度和xx县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四项制度,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于4月8日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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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各级河长巡河制度

按照《xx县河长巡查工作制度》要求,县级河长巡河56次,乡级河长巡河170次。

3、入河排污口排查。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阳河办[2018]5号),我县对全县25条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通过源头查找、现场走访等方式,对排污口所属单位、污水性质、入河方式、所属河流、所属河系等进行排查登记,共排查出入河排污口8个(分别是xx中玮水质净化有限公司、xx县娘子关污水处理厂、山西同冠新材料有限公司、

阳泉昇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xx古州阳胜煤业有限公司、xx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xx古州伟峰煤业有限公司、xx古州冠峪煤业有限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登记办证工作。

4、清河专项行动。按照《阳泉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清河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阳河办[2018]3号)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积极谋划、科学利用、突出重点、多措并举,积极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迅速开展“清河专项行动”,扎实推进辖区河流环境保护。清河行动开展至今,我县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任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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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责任,落实到人,截止目前,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我县共清理建筑生活垃圾7万余方,运用挖机180台次,铲车265台次,工程车30辆,人工5000余人次,投入资金135万元,使全县河道和沟渠的面貌焕然一新。

5、河道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根据“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x河办[2018]x号文以及“阳泉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x河办[2018]x号文的要求,我县拟对全县25条主要河流以及17座水库进行河道、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界,计划2018年10月底完成25条河道保护范围和17座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初稿)编制工作,11月份完成划界报告(初稿)征求意见,12月份完成划界报告(送审稿)后报请县政府印发。

二、存在问题

1、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缓慢。按我县河长制方案安排, 2018年计划完成张庄镇污水管网建设,目前建设进度缓慢、建设资金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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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长制工作推行时间较短,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工作有待加强。

3、全县河湖管护主体虽已明确,但因地方财力有限,河道管护经费不足。

4、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学习。

三、推进措施

1、精心组织,科学安排,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建制镇工程建设进度,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2、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河道管理保护。由地方政府配合,国土、公安、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联合采取执法行动,加快推进河道水域岸线和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3、加大财力人力投入。河长制涵盖范围广,工作任务重,具有长期性,需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议上级给予财政支持。另外,河长制工作推行时间较短,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学习,建议从上级层面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帮助基层工作人员提升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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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大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治理、水资源治理、河岸管理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建立完善以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对肆意倾倒生活垃圾、河道采砂、建筑垃圾等行为坚决从严重处,切实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切实加大河道保护治理。

全面推行河长制,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步伐,突出抓好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全力完成推行河长制的各项任务,为建设山清水秀的美丽xx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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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永昌镇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汇报

永昌镇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的决策部署,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在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提升我镇河流保护管理水平,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努力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终极目标,为建设“美丽永昌”提供支撑保障。

一、基本情况

永昌镇石羊河河段以白洪村八组起点,途径张英村、校东村、东坡村、水磨村、张兴村九组为终点,主河道长21.47km。流域地形以平原耕地为主,地表多为灌木杂草覆盖,植被良好。河道上游来水主要为南营水库泄洪水,每年6~9月为汛期。

我镇高度重视河流治理和“河长制”各项工作,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制定《永昌镇河长制实施方案》、《永昌镇镇河长制工作制度》。严格各级“河长”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层分解任务,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考核,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努力,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稳步推进,初见成效。

(一)前期工作

1、成立机构,明确责任

自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会议召开后,我镇迅速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镇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水管站等15个驻镇站办所负责人及沿河六个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调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1 室,安排1名专职人员,确保工作有场地、做事有专人、办公有设备、后勤有保障,明确了河长办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信息管理、督查考核、调度联系。各村相应确立了村级河长,明确了各河段由党政主职任河长,构建了“党政并抓、上下共管,责任明确、权属清晰”的责任管理体系。所有河道分段树立责任牌,明确责任人员、河流概况、工作职责、工作目标、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群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镇河长办制定了河长会议、巡查制度、工作督查、工作考核等制度,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2、摸清河情,建立台账

对所有河道进行了明确划界,责任到村。按照“一河一档”“一河一策”的要求,全面摸清每一条河道的长度、灌溉面积、排污口分布情况,从河道淤积、工业排污、养殖排污、岸线保护、违章建筑、违规采砂、黑臭水体、非法围垦侵占水域等方面,对每条河流全面找问题,科学寻对策,逐项建档案,全部入台帐。

3、出台方案,明确任务

镇党委、政府专题学习了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11月15日全省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8月7日、8月30日林铎书记、唐仁健省长关于河长制工作批示精神,重新修订起草了《永昌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并正式下发了文件。明确了本年度重点工作,并要求各河长按任务指标逐个落实。

4、理清思路,强化措施

明确河长办工作职责及当前任务,做实“一河一档”“一河一策”等基础工作,引导村级河长围绕突出问题抓工作,

2 树立“个性问题快抓,普遍问题长治,重点区域创新的”的“三点”工作思路,采取“四推动”即宣传发动推动、示范引领推动、督查考核推动、完善机制推动等措施,助推工作有序开展;认真执行区级河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建立镇村两级河长巡查机制,每次巡查有记录、有发现、有整改。

(二)清理整治

针对全镇河道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治理,突出典型示范,发挥引领作用。一是治理排污和垃圾。全线清理沿河垃圾堆、河面漂浮物,确保“水清”。二疏通河道。对河道全线清淤、全面清杂、全岸清洁,彻底清理了常年淤积在河道中的枯死树木及淤积垃圾,保证了河道的畅通。

(三)加强监管。

为落实“河长”责任,全面作好河道综合治理工作,我镇河长办不断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加大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加大河道执法力度,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加大河道水域环境检查力度,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村,各村级“河长”按要求对所辖区域河道进行日常巡查。镇河长办对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成相关村及时整改。

二、河长制工作主要完成情况

(一)组织体系

1、出台了《永昌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了镇、村两级河长。

2、成立了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明确了工作人员。

3、镇河长办制定了会议、督查、考核、巡查等制度。

4、明确了成员单位分工:明确了环保、农业、水利、畜牧、卫生等9个站所职责。

5、镇河长办按市区要求和统一格式树立了6块村级河长公示牌,明确了镇、村、河长姓名、工作职责、工作目标、河流概况、举报电话等,能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并确保及时处置到位。

(二)日常考评

1、加强河道巡查,制定了巡查表格,镇河长每周巡河一次,村河长每日巡河,镇河长办在每个月30日收集巡查记录并汇总督查问题整改进度。

2、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流程,严格按流程处理到位,设立6个公示牌,公布镇村河长电话,保证电话畅通,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

(三)宣传发动

通过镇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宣传、宣传横幅等形式开展了宣传活动。

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召开镇村干部会议3次,沿河6个村28个村民小组分别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户长会议。镇政府在沿河6个村重点位置设置“严禁在石羊河旁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的警示牌,各村采取横幅、黑板报、宣传单等形式在群众中开展了宣传活动

(四)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1、对白洪、张英等6个行政村河岸垃圾堆进行了拉运处理,共清理垃圾堆15处,出动铲车、拉运车辆10台(次),发动群众清理垃圾150人(次)。

2、全面完成了河道疏浚工作,雇佣专业人员使用抓木机、电锯、防水衣等设备,下河打捞、清理枯死树木及淤积物6处。

3、清理、移除沿河村民在河岸堆积的玉米秸秆、柴草

4 堆共计30处。

4、在校东、张兴村石羊河河道途径主要路口设置防护网2处,有效杜绝了群众乱倾倒垃圾、过路行人乱抛垃圾及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5、制定主要河道垃圾清理方案,加大了巡查力度,积极开展垃圾清运工作。各村成立了村支部书记带队的巡查小组、村主任带队的保洁小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我镇“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具体工作落实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部分群众保护水环境意识不强。

河道水域环境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部分群众对河道环境保护的主观意识不强,既没有改变长期形成的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等习惯,也未能积极主动参与到河道环境整治工作中,导致“河长”工作压力大,河道环境整治难度大、易反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河道治理的财力物力投入不足。

彻底的河道治理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时力投入,而投入不足是我们治理过程中的一大软肋。因为没有专项经费,各级“河长”的河道治理工作困难重重。

(三)“河长制”长效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我镇辖区内河道是跨区域的,且河流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等特点,使管理河道范围因跨区域造成管理不便,特别是在河道环境治理上,分别治理、分片包干,易治标不治本,不能取得有效成果。

四、后续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河长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

5 区河长办的要求,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并狠抓责任落实。

(一)积极发动群众参与。

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到“河长制”中,把公众从旁观者变成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者和监督者。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引导群众形成健康环保的生活万式,调动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努力营造群众积极爱护河道水域环境,参与美好环境创建的浓厚氰围使群众成为河流污染治理的生力军。

(二)统筹协调治理力量。

实施“河长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水环境质量改善。要实现水环境改善目标.需要加强部门与区域间的理解和配合。协调好各方力量同步治污,“河长”之间既要分级管理,又要强化配合,共同做好流域河流治理工作。

(三)考核指标科学合理。

明确“河长”考核目标,继续完善制定“河长制”考核机制,在清晰的责任边界划定基础上,建立系统化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实施的保障条件。合理确定工作考核指标与水质考核指标的关系,做到“河长”责权的一致。

第三篇:2018推行河长制 “河长制”主要任务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到2018年底我国将全面建立“河长制”。12月12日,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回答《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河长制”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是水治理体制的重要创新,对于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长制”主要任务(五)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六)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七)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八)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九)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十)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第四篇: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镇级河长督察、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镇级河长督察。由镇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村级河长和包村副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通报村级河长和副河长并备案留存。

(二)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沟河塘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镇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沟河塘分级名录确定情况。根据沟河塘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确定镇、村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沟河塘名录。

(三)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四)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对于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例行督察是指对各村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河长制”的实施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实行“一河一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镇主要负责人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对河长进行实行警示约谈。

七、督察结果运用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大会通报表扬,在村级考核中单独加分;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并在村级考核中视情况给予扣分;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第五篇: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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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量: 99 信息发布人:钱文全

信息审核人:赵德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着力实施《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江河湖泊。

到2020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持现状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0.8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8%、21%;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83.3%,淮河流域达57.5%,新安江流域水质保持优良,巢湖全湖维持轻度富营养状态并有所好转,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到2030年,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形式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形式

1.分级设立河长。省级设立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境内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及巢湖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河长由相关省直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助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2.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厅明确1名负责同志任第一副主任,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1.河长的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河长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组织落实国家关于河湖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3)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河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等工作。

(6)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严格的入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湖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依法查处非法排污,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水上运输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组织对破坏航道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8)省农委: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9)省水利厅: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组织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

(10)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行为。

(1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工作。

(12)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取缔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13)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船舶工业发展,依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修、造船企业生产活动。

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4.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严格考核监督。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节水优先。贯彻落实《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健全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入河湖排污口。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抓紧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具备条件的,可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同步实施;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再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土地使用权属。

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全省主要河湖要分级制订《水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沿江各市要严格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长江岸线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禁止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健全完善涉河涉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强化河湖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科学编制采砂规划,依法加强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已非法侵占、围垦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清退;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逐步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针对排查情况,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

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布设与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大对不达标排污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修订完善《安徽省水功能区划》,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湖水体水质下降。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完善饮用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探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巩固扩大“三线三边”环境整治成果,开展农村清洁河道行动,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拆除清理堵坝、坝埂等阻水障碍,打通“断头河”,拓宽“卡脖河”,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完善江河湖库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不断恢复河湖水域面积、河湖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

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和完善河湖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河湖资源现状调查,进行河湖健康评估并定期公告。对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河湖,要拟定和公布保护名录,划定保护红线,防止河湖水域萎缩,河道断面、湖泊容积减少和水质恶化。

加大重点地区保护力度,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引江济淮沿线等重点地区水生态保护力度。在河湖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态保护综合治理以及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治理、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护、修复水生态的积极性。

(六)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推动出台《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制度体系,做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推进全省河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河湖水域变化、侵占河湖水域等情况跟踪,对重点水域、重要堤防、大型水利工程、跨界河湖节点等进行视频实时监控,逐步实现河湖监管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制定出台本级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2017年3月底前,省级出台相关工作制度、考核办法;6月底前,市、县级出台本级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三)强化规划约束。各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实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进有关规划与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强化规划约束。做好已批准的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和监督考核制度。

(四)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河湖保护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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