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德国英国秘书工作

2023-01-16

第一篇:法国德国英国秘书工作

出口法国产地证德国产地证英国普惠制产地证

FORM A 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它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证明(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

咨询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了解更多信息,请移步右上方文档信息 联系咨询 英文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时必备的官方凭证,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证书由受惠国出品商填制申报,受惠国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在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官方机构。

第二篇:世界音乐学院前50名,美国,德国,俄罗斯,意大利,英国,法国,瑞士,中国,乌克兰,波兰,捷克,白俄罗斯

世界音乐学院前50名

1.科蒂斯音乐学院(美国)

2.茱莉亚音乐学院(美国)

3..罗彻斯特大学伊斯曼音乐学院(美国)

4.新英格兰音乐学院(美国)

5.汉诺威音乐学院(德国)

6.柏林艺术大学(德国)

7.曼哈顿音乐学院(美国)

8.巴黎国立音乐学院(法国)

9.印地安那大学音乐学院(美国)

10.汉堡音乐学院(德国)

11.英国皇家音乐学院(英国)

12.维也纳音乐和戏剧艺术学院(奥地利)

13.多伦多音乐学院(加拿大)

14.莫斯科国立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俄罗斯)

16.密歇根大学音乐学院(美国)

17.奥柏林大学音乐学院(美国)

18.圣彼得堡音乐学院(俄罗斯)

19.曼尼斯音乐学院(美国)

20.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皮博迪音乐学院(美国)

21.科隆音乐学院 (德国)

22.辛辛那提大学音乐学院(美国)

23.莱比锡音乐学院(德国)

24.里昂国立高等音乐学院(法国)

25.耶鲁大学音乐学院(美国)

26.东海岸音乐学院(英国)

27.米兰音乐学院(意大利)

28.格涅新音乐学院(俄罗斯)

29.杜埃音乐学院(法国)

30.布拉格音乐学院(捷克)

31.佛罗里达州立大学音乐学院 (美国)

33.斯德哥尔摩皇家音乐学院 (瑞士)

34.马赛音乐学院(法国)

35.中央音乐学院(中国)

36.亚历山德丽亚音乐学院(意大利)

37.挪威音乐学院(挪威)

38.格林卡音乐学院(俄罗斯)

39.北德州大学音乐学院(美国)

40.克利夫兰音乐学院(捷克)

41.国立斯图加特音乐与表演艺术大学 (德国)

42.巴里音乐学院(意大利)

43.贝桑松音乐学院(法国)

44.波士顿音乐学院(美国)

45.博洛尼亚音乐学院(意大利)

46.华沙音乐学院(波兰)

47.基辅音乐学院(乌克兰)

48.布鲁塞尔皇家音乐学院(比利时)

49.白俄罗斯国立音乐学院(白俄罗斯)

50.布拉格音乐学院(捷克)

第三篇:法国的秘书和秘书工作(范文模版)

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行政部门分散,相互争夺政权,不能按国家的利益和衷共济。文职人员在传统僵化的政体下大多热衷于文牍主义,从而使得许多有才智的人沾沾自喜于熟练的文笔,起草指示,书写报告或草拟规章,而往往置工作中的协调统

一、大公无私、忠于职守、工作努力创新、提高效率和效益而不顾;至于人事制度更存在严重缺点,

即缺乏培养训练,缺奖惩制度,凡事采取任人唯亲的中庸之道。总之,法国战前基本沿袭缺乏生机的腐朽传统。二战后,即在年制定了包括秘书在内的公务员法规,确定了公务员权利与义务,规定了公务员的种种准则,特别是有关招聘、培训、职责、凭考试录用等等准则。其中从培训来说,培训有五门课,即公法、经济学、社会事务、国际关系与公共财政。外语亦是必修科目,要求精通一种现代外语,初步掌握第二门外语。选修课包括数学、统计学及其它科学。考生被录取后就作为公务员进行培训,就要按文官要求考查文官系统各个方面的工作,以及业和工业系统的工作盘旋于脑中,培训时间为两年个月,二年级的一部分时间(一般为两个半月)用于深入学习业与工业企业,使学员知悉业和工业的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等。学完后随从长官、经理从公办事,以增见识,耳濡目染,心领神会,当会受益匪浅。

.法国的内阁办公室

内阁办公室与各部的组织机构大体相同。它由必须懂得知晓所提出的政策可能引起的一切技术上、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后果的主要领域的专家所组成。法国的内阁是负责制定政策和做出决定的最高机构。内阁所属各部都不设常务秘书,因常务秘书的基本作用在于向部长提出咨询意见,这点异于英国。法国以外交部为主的政府少数部门虽也设有秘书长,但与英国的常务秘书也不尽然相同。法国各部或政府部门的内阁组长,具有常务秘书的某些职能,但与英国的常务秘书很多地方又不相同。在发达国家中,法国秘书的基本概念和任务同其它国家亦异。醒目之处在于法国严格的专业化,是指导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提出政策的人,必须是各主要领域的专家,他们必须懂得知晓所提出的政策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政府各部,都设立以董事长为首的董事会(或称董事司、董事局),各部的董事会原则上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地位和重要性并非全然一致。部长的内阁,称为内阁组长,系整个体制中最关键的人物,往往可以代表部长,故而十分关心全部的政治领导以及政策与活动的政治影响。法国部长通过他和其他成员领导全部工作。但他是由部长任命的,故而和英国的常务秘书身份上却不相同,他虽是由部长任命,但必须经总理批准,而且法国有一项谨慎挑选候选人担任这项职务的制度。根据法国制度,部长对于本部高级官员的任免,有较大的控制权。根据惯例,新部长上任后,一般就发生内阁人员变动,但情况并非频繁。

总之,法国的内阁办公室,其人员系由两部分组成:政治部分,由总理的私人顾问组成;常任公务员团,其中部分公务员由总理亲自指定。作为内阁办公室行政人员的一般公务员,负责指挥各部门之间的技术关系,协调政府各部的活动,准备立法草案和安排会议等。此行政人员队伍由政府的秘书长领导,他与内阁的政治部分保持密切关系。作为秘书长,他不仅为内阁各种会议准备议程,而且行使文官系统负责人的职能。他在政府活动的各个主要方面,如财政、教育、农业、外交等方面都有技术顾问协助工作;他参加内阁会议,并主要通过技术顾问,检查政府决定的执行情况。内阁秘书处政治顾问团团长,实际上就是秘书处主任,但他要与秘书长密切磋。如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有关问题的政治因素总是得到优先考虑。同时,总统秘书处也设有一名秘书长,但他与政府的秘书长不同,系被任命的政务官员,随政府的更迭而更迭。

.法国政府的秘书机构

法国政府的秘书机构比较健全,从总统府到中央各部,都设有秘书工作机构。总统府设有办公厅、总秘书处及总统私人秘书处和总统私人军事参谋部,分别负责总统府及总统的秘书工作。()办公厅,是总统的办事机构。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若干人,并设新闻专员、财务处长、礼宾处长等,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公厅的职责是负责处理总统的日常行政事务。例如负责人事和预算工作,安排总统的礼仪和接见活动,负责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总秘书处,是总统的机要机构,也是总统指导和监督政府各事的主要重要部门。总秘书处由十几名高级宫员组成,每人主管与政府各部相应的机构,其中最主要的有处理财政、内政、外交、教育、科研、新闻等事务的机构。总秘书处的成员必须有较高的才能,而且必须勤勤恳恳地工作,有时要以惊人的速度用书面形式准确无误地为总统提供所需要的事实、数字和论点。总秘书处的任务是同各部进行联系,对各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供总统参考。总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顾问各一人,秘书长是总统最重要的助手,协助总统决定重大的政治性问题,于总统、总理和各部之间起

桥梁作用。总统的一切决定都要经他那里发出,而总理府和各部的信息又都要通过他转达给总统。秘书长还可参加国务会议和研究特殊问题的各种政府会议,对会议中的资料加以分析、研究,提供总统作为指导工作的参考,并与总统共同研究各项文件的处理,就各类问题常与总理及各部部长进行协。他又是总统的发言人,由他来协调各个办事机构的工作。当总统公出或休假期

间,就由秘书长负责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副秘书长和秘书长顾问协助秘书长工作。此外,总秘书处还有十几名技术顾问,分别联系几个部。()私人秘书处,其中有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私人秘书两名,任务是管理总统本人的日常事务工作。()私人军事参谋部,设军事参谋七人,其任务是负责向总统提供军事情报,安排防务委员的工作日程,起草总统的军事决定,起军事方面的秘书工作。

.总理府

总理府设有办公厅和总秘书处两个重要办事机构。总理府办公厅负责同总统府办公厅联系,监督中央各部门的工作,是总理的参谋和办事机构。办公厅设正、副主任各一人,还设有负责文官事务、外交、邮电、农业、税务等方面的特派员及地方事务、司法、财政、工矿工程等各种技术顾问若干人。办公厅正副主任除参与研究决定政策外,还直接与各部部长进行工作联系。办公厅的每位成员皆总理耳目,有时还可作为总理的代言人,对外发表声明。总理府总秘书处,亦总理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内阁会议、部际委员会的文件,包括起草法律草案和命令,将法律草案转交给议会,并将议会通过的法律交给总统和有关部长签字;保管总统或总理签署的法律和命令,安排部长们答复议会的质询;将政府文件文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发表。总秘书处下设行政公职总局、政府公报局、文献局三个机构。总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管,秘书长还参加内阁会议,并管理会议记录,主持拟定报告及一切有关的决定。

.部长办公厅

其主要的任务是负责向部长汇报情况,监督和协调各单位的工作,负责与其它部长办公厅联系,负责与政治家和新闻机构联系,与部长所在选区联系以及领导秘书处的工作。部长办公厅实际上是私人秘书处,办事人员大多数都是为其个人服务的部长亲信,对部长个人负责,与部长共进退。自五十年代以来,由于部长职能日益复杂和扩大,已有大量文官掺入工作。部长办公厅内起主要作用的是办公厅主任、总务长和技术顾问。办公厅主任是部长同部内、部外联系的桥梁,并可受部长委托签署文件,代表部长答复议会质询,接见来访者,处理部内和下级机关发生的矛盾等。总务长在部内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于同部长的关系,若关系密切,就被授予范围较广的任务,如处理部长的政治性信件,代替部长同地方官吏的联系工作;若关系疏远,则只能处理一般事务。技术顾问是部长同各司之间的主要联系人,一方面负责同各司具体联系,另一方面又代表部长对各司的工作进行指导。法国各部皆设有秘书长一职,秘书长协调部内工作,监督部内各单位执行政府政策的情况,考核部属官员的工作效率,并负责作必要的升迁决定。各部秘书长,实际上是部长的顾问,其地位列于部属各单位文宫之首,联系部内各单位工作,随时向部长提供情报和意见。部长有一定任期,而秘书则不随部长更迭。因此,历任部长都得依靠与他的合作而发挥自己的作用。

《法国的秘书和秘书工作》

第四篇:德国的秘书与秘书工作

当今之世,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专家都正在从各方面探讨和研究秘书科学。笔者十分称赞德国的研究专家克里萨尔,他从秘书的合理组织、心理观点等方面去着手研究提高工作效率的实用方法。该专家认为,有效地借助现代技术,只能解决信息程序问题,而在通过管理决议方面,使程序及通讯型式化则极其困难。在管理工作中,靠人的直觉直观的意志

解决问题的方法,其作用迄今仍是不可忽视的。人际关系中的心理因素方面,对管理领域的工作效率,仍能够起到极大的影响。一句话,再先进的工具也代替不了人的意志,从而使人联想到《人际关系学》在秘书工作领域的重要性。该专家的这种论点,可贵之处符合实情。

德国于世界二次大战后,作为战败国,国家枯萎凋零,百废待兴,但世人皆知,德国人能干肯干,其经济由复苏到崛起举世瞩目。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日益需要加强行政管理,以求提高工作效率,增进社会效益。本着此原则,德国秘书工作之发展,极端注意时间,分秒必争,重又引起世人注目。

(一)德国秘书的主要分类和各类秘书的工作概要

.国务秘书

在德国,总理府设一名国务秘书,主管首都的事务,由总理直接领导。此外,还设一位议会国务秘书,负责议会院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并协助总理保持同议会的联系。政府各部,也都设有国务秘书和议会国务秘书,作为部长的助手。概而言之,议会国务秘书必须是议院议员,协助部长处理行政事务,负责部里的常务工作,相当于某些国家的常务副部长,他有权代表该部出席内阁会议、议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从事其它各种活动。当部长因故不能任职时,他可以被委任为代理部长。至今,德国一般每个部设议会国务秘书和国务秘书一人,重要的部各设两人。国务秘书属于高级秘书,是政府高级官员的组成部分。人数虽不多,但在政府的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务秘书一般皆具有两重身份,对国家元首或部长来讲呢,是参谋是助手,执行的是秘书职责;对下级单位来讲,他们却又是领导和指挥者。

.企业秘书

一般是指企业中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皆为企业董事长或经理的专职秘书。德国企业秘书唯一重要的原则是,要合理计划时间,合理安排工作。一般秘书的基本条件,年龄不能超过岁,必须是中等文化程度,专业秘书训练班和英语训练班毕业,通过考试任用;再有的是从事过图书馆整编和管理工作的人,能独自编写一般信息,懂英语,年龄不得超过岁,要求其工作必须以最短的时间达到最佳效果,这也是必备的原则。此等秘书之一般工作为重新打印呈送领导者的报告,电话交谈,书写内容复杂的信函,(不得超过分钟)同领导人座谈,向同事进行咨询,与秘书实习生进行入门座谈,准备整理书信,发出电传打字和通讯,为领导人择选材料,汇编和装订档案,皆有时间限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同时,阅读文件要求思维将文件分为段落,便于掌握文件内容和重点,便于拟出扼要提纲。故而企业秘书,首先要精于整理文件,来文分为立即要执行的,紧急执行的,普通公务信件和处理有一定期限的四种。关于变更重要定货人电话号码的通知;关于分配全年奖金的指示;同你号合作的企业的定期咨询;非主要订货人提出的减价要求;邀请你公司或号领导人出席作为重要供应者的企业纪念会;关于某企业首领生病需要休假之际变更代替人的通知;有关电话洽谈重要的缩减开支方面的决定;对本公司领导人报告内容质询,秘书要立即答复,如在休假期间,假终进行;整顿七天一叠未拆开的公文;本公司领导人报告摘要手稿三天之内作好;进行关于发起组织技术装备的提案;电话中达成的协议,值本公司领导人休假,会晤问题由秘书负责;对本公司或号领导人参加的董事会重要会议计划记录事项要由秘书掌握;十分重要的是,供领导人用的资料要由秘书进行择选,以便于领导人对各种情况广泛清楚透彻了解,所以秘书的重要任务就在于择选最需要的材料。例如录用工作人员时如何交谈的指导材料,以便提高领导人在这方面之技能。企业秘书的档案室工作亦属重要,档案室文件要进行分类:企业内部规章;顾客订货信息单据;有关同行业竞争信息;生产计划;有关公司对手方面的信息;进行举办讲习班的资料;签字无讹的字样证明;有关各学院进行秘书讲习班提高技能的办法;企业史;企业工作活动图表;参观访问者的统计表册;实习生工作须知等等。

若按文件重要程度及其保存时间,宜分别放置,以示其实用价值。文件可分为下列各类:不太有用的或极少用的文件;短时保存的公文;保存期明确文件(如保存到……年为止);等待答复的公文;在……法律生效期间内保存的文件;长期保存的文件,共此六种。

资料则分为:邮寄费用手册;送领导人签署的文件;办公室木器家具一览表,家具广告一览表;有关不能参与的提高技能的重要措施方面的宣传公函;号杂志;对初参加工作者的职业信息表;旅馆饭店一览表;企业于某一时期停业的通告;董事会选举的

结果;决定性的生产会议记录;半年之久的剪报;有关干部问题咨询服务信件;老常规条文;企业用的只供领导人收受、专门研究领导的过期三个月之久的专门杂志;生产上不幸事故的报告书;董事会对领导人关于必须为降低工时损耗作斗争的预告。对书籍提出如下的要求:将书籍详细订出目录卡片;将有关书籍资料正确登入卡片内;将书籍按第一个字母、按学术领域分类。

秘书对书籍目录卡分类录写择选举例如下:()马尔特马丽亚盖尔克同瓦里切尔约希姆合著:《高等秘书学校》第4版,门什翁德阿尔巴依特出版社年出版,页。内容:秘书职业;速记;打字;通讯;电话交谈;电报及电传打字报道;人际学;、办公室(厅)工作;工作的合理化;内部通讯;书籍与杂志;领导人出差;会议;管理原则。()安涅马里、连纳尔茨著:《秘书的有效工作》费尔拉格出版社年版,页。内容:秘书职业;同来访人接触;秘书行业;分配工作;电话交谈;准备开会和会议。()乌尔苏拉、德列克斯列尔著:《秘书减轻领导人的工作负担》维卡出版社年再版,页。内容:秘书职业;秘书本人的工作;准备会议;准备出差;文件工作;速记;生产交谈特点。()克里斯塔亚捷著:《秘书简明手册》,第八版,年版,页。内容:通信;秘书处实用方面的工作与技术方面的工作;准备会议;准备公务旅行;按期完成工作检查;提供领导人信息;组织工作的技术设备;同人联系;纵横交错计划的拟定方法。

(二)德国秘书学专家对正确使用电话和书信的观点

正确使用电话和书信书写的观点分别为:

.打电话

秘书应每日尽量拨出一定时间合理用于一切必要的电话联系。电话交谈之前,宜认真短暂准备,电话前应将认为重要之事记于纸上或将电话拟通知之事录于小册上。同他人交谈时思考好交谈目的,准备交谈信息。电话交谈时要多做记录,删去不需要的内容,记录简洁而通情达理。公务电话免除与公务无关的话语,以免浪费时间并使公务通讯工具中断。通电话时话语速度要慢,言谈要准确,免使对方再问;电话交谈时精力要集中,以免遗漏,更重要的是,将注意力集中于当时对方的精神状态,而免犯心理上的错误判断。

、书信书写技能

德国专家认为,信之格式系属次要,可灵活运用。但当注意书写信前宜周密思考,言辞应妥当,字体要端正,这对信的写收双方皆有利。收信人职位越高,越无更多时间细观,故应写得一目了然,洞悉实质。写信前应先拟定提纲,以免遗漏;信的内容宜简短扼要,要求简短、准确、友好、礼貌;信的本质或形式皆不要重复,要符合现行的语言规范;避免虚假表示,压缩书信内容,留心勿有语法错误;书信分段,必须合乎逻辑;可以划出信中主要内容,如某些数据;可用编号表示段落,以便于收信人更快更具体地拟出函复;业务方面的叙述,只道清解决的结果,要文理通顺,要从速涉及主题,宜贯穿主题,不偏离主题。

《德国的秘书与秘书工作》

第五篇:法国和德国律师制度的简况

一、法国和德国律师制度的简况

法国和德国的律师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一般认为产生于十三世纪前后,现代律师制度发祥于十九世纪。1804年和1810年,拿破仑颁发了两个法律,确立了法国的现代律师制度。200多年来,有关法律经过数十次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有,1900年向妇女开放律师职业,1971年将辩护人和法律顾问(不能出庭,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两个职业合并为律师,1990年向欧共体成员公民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目前,法国正在修订现行律师法,准备近期内提交议会。德国于1878年颁发律师条例。1959年鉴于各个联邦州律师制度有很大的差异,颁发了《联邦律师条例》,废止了各州的有关法律,使律师制度趋于统一。近五十年来,该条例经过了近30次的修改。现行的联邦律师法为2001年修订案。

目前,法国共有律师38000多人,其中巴黎市的律师占全国总数的40%,达到18000多人,律师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六点三。德

国律师总数为12万,律师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五。

(一)律师执业制度

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1)国籍条件。过去,两国的律师业只向本国公民开放,外国人不能取得律师资格。上世纪70年代后根据欧共体的要求,向欧共体成员国公民开放,允许其取得律师资格。90年代以来,向欧共体之外国家的公民开放。目前,两国均有外国人取得律师资格。(2)能力条件。在法国和德国,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学本科以上的学历,且须通过两次考试,但两国的考试性质和程序不同。在法国,第一次考试由律师协会组织,侧重于测试考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合格的,需要在律师协会主办的律师职业培训中心学习一年,培训期满后参加结业考试即第二次考试,结业考试测试内容主要为律师实务和职业道德。通过第二次考试的,可以申请律师资格,但不能申请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等职业。在德国,两次考试均为国家司法考试。申请人通过第一次考试后,等待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实习,实习期为两年,由国家支付工资,享受准公务员待遇。实习结束后,可申请参加第二次考试,通过第二次考试的,可以申请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3)道德条件。法国、德国均规定申请人不能有任何不诚实的、或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记录,也不能被宣告为破产人。如德国联邦律师法规定:丧失公民权的人、被法院判决不得担任公职的人、担任法官期间被开除的人、反对“自由民主制度”并因此触犯刑法的人、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无法长期

正常从事律师职业的人等,均不能从事律师职业。

二、执业审批程序。法国和德国律师执业的审批主体和内容不同。法国是由地方律师协会负责审批,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甚至还要对申请人的行为表现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认为申请不具备保证其正确从事律师职业的品质,且有充足理由,可以拒绝授予其律师资格。德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侧重于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即授予律师资格,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时,才能拒绝授予律师资格资格。

法国审批的程序为:(1)申请。申请人必须向准备加入的地方律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请。(2)审批。律师协会理事会接到申请后,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并在8日内通知申请人和上诉法院检察长。(3)宣誓。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授予律师资格后,申请人须到上诉法院进行宣誓。(4)实习。宣誓后,律师协会理事会即将申请人的名字列入实习律师名录。申请人可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根据律师协会的实习大纲,参与办理各类业务。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要撰写实习报告。(5)颁发执照。实习人员向律师协会提交书面的执业申请,同时要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证明。律师协会理事会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符合条件,律师协会将申请人的名字列入执业律师名录,颁发执业许可证。申请人对律师协会作出的不登录实习律师名录、不登录执业律师名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的审批程序为:(1)申请。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查,同时应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理事会调取对该人的鉴定书。律师协会逾期不提供的,司法行政部门可推定为无不同意见。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申请人对律师协会提供的鉴定书或司法行政部门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撤消律师资格的权力。(3)注册。取得律师资格后,申请人必须向拟执业地的法院申请注册,经法院审核同意后,在法院进行宣誓,并在法院的注册律师名录上登录、颁发执业许

可证。

(二)律师执业组织形式

两国的律师执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个人开业。律师个人独自设立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字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独自承担法律责任。个人所可以聘请助手和秘书。申请个人开业须向律师协会提交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不得设在自己居住的房间,租用房屋的,须在租约上注明房子作为律师办公之用。律师聘用助手的,必须要有两间以上的办公房间,律师办公室必须与助手

的办公室分开,以保护委托人的隐私。

二、联合开业。联合开业是个人所的一种变通形式。个人执业的律师为降低房屋租赁费用、节约办公成本联合起来,共同租用办公场所、雇佣文秘。参与联合开业的律师,分别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独立管理自己的财务,独自承担法律责任。除必须拥有自己单独的办公房间外,律师可以合租会见室、助手办公室,共同使用秘书,使用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申请联合执业,律

师必须向律师协会提交分摊共同开支的协议书。

三、合伙所。合伙所是律师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按协议分享收益、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执业方式。与我国不同,合伙所不是执业主体,不具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合伙所的律师不能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合伙人仍保持自己独立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独自对委托人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设立合伙所必须向律师协会提交

名称、合伙人名单及合伙协议等材料。

四、有限责任公司。这类机构一般称为法律公司,依据公司法,完全按照公司的模式运行,律师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执业,公司统一管理业务和财务,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执业机构在其内部可以设立股份,但股份只能在公司内部的律师之间转让。设立公司制律师执业机构,必须向律师协会提供名称、章程等书面材料。

在法德两国,个人所和联合开业所的数量,占律师机构总数70-80%,合伙所占20%左右,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数量极少。

(三)律师惩戒制度

在法国,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纪律惩戒,其惩戒权来源于律师法。惩戒措施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执业7日至3年、直接停止执业(只适应用紧急情况下)、吊销律师资格。附加处分有:禁止十年内成为某律师协会的会员,想社会公开惩戒结果。惩戒的实体法依据为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为规范。惩戒程序为:(1)立案。律师协会的调查委员会接到投诉后,找律师谈话,了解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应准备有关材料和证据,移交律师纲纪委员会。律师协会会长或上诉法院的检察长可以不通过律师调查委员会,直接提请律师纲纪委员会审理律师违纪案件。(2)审理。审理由律师纲纪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5名律师组成,其中负责人为前任律师协会会长。审理期间,被投诉律师可以进行辩护,也可聘请其他律师为其辩护。审理一般不公开,但被投诉律师要求公开的除外。(3)上诉。被惩戒律师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上诉法院提起诉讼。上诉法院的检察长认为处罚不当的,也可以提起诉讼。鉴于律师协会集律师违法调查权和惩戒权于一身有许多弊病,根据欧洲律师联盟的要求,法国准备将律师违法调查权和处罚权分离,调查权仍由律师协会行使,惩戒权移交法院,变目前的行业惩戒为司法制裁。具体做法是,在上诉法院设立律师惩戒法庭,其成员由律师和法官共同组成,作出的处罚为司法判决。

在德国,负责对违法违纪律师进行惩戒的机构有两个:一是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只能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进行处分,处分种类只有一个即训诫。律师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设立的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法院。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的规定,在地方法院、州法院、联邦法院设立律师纪律法庭,律师纪律法庭的庭址设在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提供辅助人员、房间和办公用品。地方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的法官为3名执业律师,州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由3名执业律师和2名职业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律师纪律法庭由职业法官组成。执业律师担任律师纪律法庭的法官,由律师协会理事会提名,司法行政部门任命。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律师纪律法庭接受法院院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律师纪律法庭的法官在执行职务时,拥有与职业法官相同的权利和地位,作出的判决具有司法效力。律师纪律法庭的法官不能同时兼任律师协会理事会成员,以保证其审判的独立性。律师协会理事会收到对律师的投诉后,认为属于律师纪律法庭管辖的,应当移交检察官,由检察官提起诉讼。律师纪律法庭对律师的处罚种类有:(1)警告。(2)严重警告。(3)处以25万欧元以下的罚款。(4) 1-5年内禁止从事某一业务(如辩护)。(5)吊销律师资格(在吊销7-8年后,再进行一次审理,以决定是否予以终身吊销资格)。律师对地方律师纪律法庭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州法院律师纪律法庭上诉,仍不服

的,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律师纪律法庭上诉。

(四)律师协会

法国和德国的律师协会为公法社团,是律师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毋须进行工商、社团等登记,但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一个地方律师协会。

两国的全国性律师协会是由地方律师协会发起成立的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属于联合会性质,由地方律师协会的会长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全国性律师协会具有与地方律师协会完全不同的性质,没有任何实质性管理职责,只负责协调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制定行业性的一些规范、对外宣传和联系,其会员为各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是其会员。全国性律师协会与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地方律师协会是地区性律师行业管理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在法国,地方律师协会是按照根据法庭辖区设立的,目前全国共有181个地方律师协会,最大的为巴黎律师协会,约有18000名会员,最小的律师协会只有19名会员。德国按“一州一会”的模式设立,共有28个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由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组成。全体会员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人员,审议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预算,制定和修改章程等。理事会为全体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行会员大会的职责。理事由全体会员从执业律师中直接选举产生。在法国理事任期为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理事。会长是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具有以下权力:(1)代表权。对外代表律师协会,可以代表律师协会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代表律师协会进行诉讼。(2)组织和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3)调解律师之间、律师与当事人、法院之间的纠纷。德国地方律协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法国地方律协会长则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与理事选举分别进行,会长为当然理事),任期为两年,会长可独自给予会员警告的处分。两国的律师协会的会长和理事,均为兼任,边执业边行使职务。在德国,实行理事、会长无酬原则,除差旅费和必要办公开支外,律师协会不支付报酬。法国虽也实行无酬原则,但一些律师协会要支付一些“补贴”,如波尔多律师协会每年支付约4-5万欧元,相对于当地律师平均年收入的中上水

平。

法国和德国地方律师协会的职责有较大的不同。在法国,地方律师协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1)制定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规范。(2)负责审查申请领取律师资格人员的条件、监督和指导实习活动、进行执业登录。(3)负责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4)组织会员进行培训。(5)对会员的客户帐户进行监督,防止会员挪用客户的财物。(6)为会员提供福利和服务。与法国相比,德国的地方律师协会不具有授予资格和处罚律师职责,具体职能为:(1)制定律师执行职务的行为准则。(2)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会员福利计划。(3)对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4)根据申请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5)监督会员履行义务,并有权给予训诫的处分。(6)推荐律师担任律师纪律法庭法官和司法考试委员会成员。(7)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申请领取律师资格人员的鉴定书。(8)对实习律师进行培训。

无论在法国还是德国,律师虽然为自由职业,但律师协会必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律师协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特别是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具体措施是:(1)律师协会应将律师全体会员大会的选举结果和作出的决议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2)律师协会修改章程、制定律师行为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须报司法部备案。(3)律师协会每年要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于律师协会提交的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司法行政部门不同意时,律师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协会的选举或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或章程,可提请法院判决选举或决议无效。当然,司法行政部门在下发文件和决定时,必须要征求律师协会的意见。

在律师协会之外还存在着另类的律师组织,法国有全国律师联合会、青年律师联合会等组织,德国有律师工会。以德国为例,律师工会属于私法社团法人,由律师自愿参加,不承担与管理职能,与律师协会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德国律师工会除有一个全国性工会外,还有243个地方律师工会。主要任务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业务交流,向会员提供服务,以及监督会员

履行正常规定的义务。

(五)律师收费、税收及职业保险制度

在法国,律师收费完全实行协商收费,由律师和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花费时间和精力、律师的名气等因素协商确定收费数额。通常有两种收费方式,一是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并签定书面的收费协议。二是根据律师的花费时间,按工作小时进行收费。律师每小时的收费标准由律师自己确定,一般在75欧元----150欧元之间。严格禁止风险代理,不允许收取胜诉酬金。律师与当事人发生收费争议时,由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在德国,国会制定了专门的律师收费规则,极其复杂,共有200多条,其核心原则有两个:一是协商收费。二是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目的是禁

止压低收费竞争。同样,德国也严格禁止风险代理。

在法国和德国,律师涉及的税主要有两种,一是增值税。增值税属于消费税,由当事人负担,律师收费时代收。法国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9.6%。德国为16%。二是个人所得税,由律师个人交纳,根据收费数额的不同,实行分段累进征收。法国的税率由7.5%---50%。德国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累进最高税率为49%。不同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不同,个人开业、联合开业、合伙以律师个人的收入计纳税,公司制的律师以工薪和分红计纳税,不分红则不纳税。

两国的律师行业实行强制保险。由律师协会规定最低保险额,律师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费用从每年律师向律师协会交纳的会费中支出。法国律师每年最低保险额为400万欧元/人。德国,律师对每件案件的最低保险额为25万欧元/人,承担有限的律师事务所对每件案件的最低保险额为250万欧元/人。另外,律师、律师事务所根据各自业务情况,可以单独向保险公司

追加保险。

(六)公司律师和政府律师

法德两国强调律师的独立性,律师不能受雇佣于政府和公司,因此没有专门的公司律师和政府律师队伍。以德国为例,德国联邦律师法明文规定,担任政府官员或政府机关临时性雇员的,不得执行律师职务。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律师在担任政府官员或临时雇员时,在不危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其申请准许其继续执行律师职务。在公司律师方面,许多大型公司内部都设有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但不冠“公司律师”之称谓,也没有特别的资格要求,录用条件完全取决于公司方。这些人员中有一些是律师,他们仍履行交纳会费、完成法律援助等律师义务,但执业权利受到限制。德国联邦律师法规定,受雇于公司、专门从事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或仲裁庭。据统计,德国公司内部专职从

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为律师。

(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法国和德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案件的原告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利益相关人的代理人。法国,律师享有出庭垄断权,非律师人员不得代理他人出庭。德国,除律师可以出庭外,大学法学教授、已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且在法律部门工作15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被法庭特别准许的人员也可以代理他人出庭。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权利:(1)代理委托人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司法公正。(2)收集案件材料,申请检察官或法庭调取证据或对某一问题展开调查。律师只能向委托人了解和收集有关材料,不能自行向被害人、第三人进行调查取证,若需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须通过检察官、法庭进行。(3)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律师可以查阅起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所有文件、证据和其他材料。查阅从侦查阶段终结后开始,侦查阶段被禁止查阅案卷,以防止影响侦查活动。律师可以复制文件,并可转交被告人观看。(4)参加法庭审理,参与质证和辩论。(5)与被羁押被告人会见和通讯。侦查机关不得搜查和扣押被告人持有的律师来信和律师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材料。(6)司法机关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以及作为指控证人。律师有权拒绝司法机关有关揭发被告人罪行的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将此认定为妨碍证据罪。(7)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依法自由、充分地发表意见,这种言论具有司法豁免权。(8)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没有禁止的其他活动。但一旦违反法律,将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工作内容:第一,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从事以下活动:(1)会见被羁压的犯罪嫌疑人。(2)解答犯罪嫌疑人的有关问题,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搜集有关材料。(2)申请侦查机关搜集某一证据或对某事进行调查。(3)聘请鉴定人及其他类型的专家。(4)提出辩护意见。(5)提出终止侦查的建议,对采取的强制措施提出申诉,就如何进行下一步程序提出建议。第二,公诉阶段。律师可以从事以下活动:(1)接收公诉书。(2)查阅案卷。(3)提请检察机关对某事进行调查,或搜集某一证据。(4)提出辩护意见。(5)提出撤销该案的建议。第三,庭审阶段。律师可以从事以下活动:(1)出席庭审,提出答辩意见。(2)参与法庭对案件事实调查、证据审查。(3)提请法庭,允许己方证人和专家出庭。(4)向对方证人和专家提问,并针对其证言发表意见。(5)参加法庭辩论。(6)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抗辩意见。若

法庭不采纳,有权进行申诉。

(八)律师的培训

法国的律师培训工作是由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具体培训机构为律师职业培训中心。全法国有25个律师职业培训中心,每年培训1500—2500名律师,培训中心的费用大部分来自律师协会,政府补贴一部分。培训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新加入律师职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凡是法学本科毕业、申请加入律师队伍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中心的培训。培训中心的学制为三年,第一年是基础性实务训练和实习,除进行辩护技巧、法律文书的撰写、咨询、律师职业道德等培训外,还组织学员到法院、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第一学年结束后要进行结业考试(此阶段为律师资格取得的必经程序,年终结业考试相当于取得律师资格的第二次考试,见前述律师资格取得)。第

二、三年为专业培训,根据学员的业务定向,对学员进行刑事、民事、知识产权、公司购并等专业化培训,帮助学员提高专业能力。第

二、三年,不要求学员脱产学习,学员可以边执业边学习(此阶段与取得律师资格的两年实习重叠)。目前,法国正准备对这种体制进行改革。一是减少律师职业培训中心,将目前25个压缩到20个以内,相对集中教学资源,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二是进行学制改革,将原基础性实务培训由一年延长到18个月,取销第

二、三年的学制。今后,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通过第一次考试后,在律师培训中心进行18个月的学习,通过结业考试后取得律师资格,不再进行两年的实习。三是法国目前还没有对已执业律师提出强制性培训的要求,今后要规定已执业律师接受不少于20小时/年的培训,不参加者,将不再在其执业证书上注署“律师专长”。

德国律师协会规定律师每年必须接受两周以上的培训,培训由律师协会下属的律师培训中心组织实施。目前,德国28个地方律师协会均设有培训中心。仅设在波恩的律师培训中心每年要培训25000人。

(九)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问题

欧洲各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57年,欧洲有关国家签定了关于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即《罗马条约》。《条约》规定签约国相互之间要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其中包括法律服务市场,但许多成员国的律师行业以律师业涉及到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为由拒绝开放。直到70年代,欧洲共同体法院对多起涉及法律服务开放问题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各个成员国才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90年代以来,欧盟律师协会加大了对成员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监督,各国加快了开放步伐。法国和德国的开放程度和监管措施大致相同。一是允许外国人取得本国律师资格。外国人同本国公民一样,只要通过考试并符合道德条件,即可取得律师资格。目前,已有一些外国人取得了两国的律师资格。二是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欧盟成员国的律师申请在法、德从事本国法律事务的,只要在法、德居住一定年限(德国为三年),并经律师协会登记后,即可开展业务活动。第二,非欧盟成员国的律师到法、德从事本国法律事务的,必须要通过律师协会举行的特别考试,同时还要根据当地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否有需求加以判定。在法国,登记注册的外国法事务律师约有600多人。目前,两国正按照欧盟律师协会的要求修订律师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减小市场准入壁垒,开放市场。另外,欧盟律师协会正在研究我国政府提

出的法律服务市场的承诺,准备提出新的要价。

(十)律师业务的发展动向

从律师业务来看,呈现出两个趋势:一是律师业务由传统的诉讼向经济领域发展。从法国2002年的统计数据看,44%的律师主要从事与公民相关的事务,即诉讼业务;40%的律师主要从事与企业相关的业务,即非诉讼事务。全法国的律师业务收入中,73%来自于非诉讼业务,23.4%来自于诉讼业务。律师为经济服务功能越来越强,律师不再仅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角色,同时也在维护市场规则、促进市场交易效率、降低风险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二是律师业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剧。经济全球化推动了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法律服务不仅是工商企业届跨国投资、经营的保障,而且是先导、排头兵。在法国、德国法律服务已是“国际竞争,国内进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分割。巴黎已有72%的律师涉及国际性业务,5%的律师事务所涉外收入已占到全所收入的50%以上,20%的律师事务所涉外收入占全所收入的17—50%之间。德国自1997年允许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以来,规模所的数量逐步上升,目前已允许国内所与国外所联合,以此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一)公证制度。在法国,担任公证人首先要取得法学本科学历,在公证人培训中心学习一年后,参加国家公证委员会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在公证事务所实习两年后可取得资格。国家对公证人实行总量控制,只有在职的公证员退休、病亡后,才发展新的公证人。此时,具有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递补,经司法部长任命后,可从事职务。公证人以个人开业或合伙的方式开展业务,通过收取服务费用来维护生存和发展。公证业务大体分为法律规定必须公证和自愿公证两种。法国的法律赋予公证文书很高的法律效力。公证法规定,公证书具有法律证明力,同时也具有执行力。公证人不仅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而且收入也极其丰厚,全国共有近8000名公证人,但其收入总和在1997年为200亿法郎,一直高于有4万之众的律师队伍收入总和。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尽管联邦有统一的公证法,但由于各州的历史传统不同,公证制度各异。概括起来有两种类型:一是拉丁系公证制度。一些深受拿破仑民法典影响的州,将公证与律师分设,律师不能兼任公证人。尽管在公证人身份定位、管理体制上有许多变种,如有的州公证人属于公务员,按照公证员进行管理,有的州隶属法院管理等,但总体上看有共同的特点。在这些州,担任公证人须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并经过专门的公证业务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实习三年,由州司法行政部门任命。第二,律师兼任公证人。受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影响深的州,公证人由律师兼任。无论那种类型,公证业务和公证书的效力都是

一样的。德国公证制度的其他内容与法国相近。

法国和德国公证制度最大的特点,法律规定了很多必须公证的项目,为公证人提供了大量的、稳定的业务。在德国,据保守估计,这种业务约占公证业务总量的40%以上。必证项目主要集中在不动产登记、亲属关系确认、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等方面。如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的取得、转移、担保、抵押等必须经过公证后,方可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必须对章程进行公证,修改章程也必须进行公证,只有经过公证才能上报登记机构。大多数必证项目,与行政登记或司法登记相联系,往往是行政登记或司法登记的前置程序或条件,实质上,是由公证人对登记文件和事实进行实质审查,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这种制度得到了两国公证人的高度肯定,也成为世界各国公证人追求的目标,但是在两国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在公证人看来,这种制度的优点是:一是公证人比登记机关更有职业优势。公证人都是道德高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具有高超的审查技能。二是公证不仅要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性、是否侵害第三人和公众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通过前置公证,可以减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人力、成本以及责任,减少国家的财政开支和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一些公司、当事人则认为,必须公证显然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同时也不符合市

场经济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法律援助制度。法国和德国的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由国家财政拨付经费,律师具体实施。具体做法是,国家定期公布接受法律援助的经济收入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在打官司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通知律师协会指派律师代理。申请人也可向当地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国家每年制定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司法部根据各地的需求,分配经费并存入各个律师协会的专用帐户,律师协会在律师办结案件后分发。向律师发放的标准与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收费相等,受援人原则上是完全免费,在受援人胜诉的案件中,法院会判决正常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从总体上看,国家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经费相对不足,法国每年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仅为1亿欧元,需要由律师协会进行补贴,波尔多律师协会曾于1997年组织律师罢工,要求政府加大法律援助费用的投入。尽管如此,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定义务,律师不得拒绝指派,并要尽心尽责地完成指派的任

务。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德国联邦司法部下设七个司局,分别为:民事法律事务司、刑事法律事务司、商法和经济法事务司、宪法和行政法事务司、欧共体和国际法事务司、司法行政事务司、机关事务管理司。法国司法部设有以下职能司局:民事法律事务司、刑事法律事务司、监狱管理局、青少年司法保护司、司法行政事务司、法律信息和法律援助司、装备管理司。两国关系司法部的职能概括起来有:一是负责起草法律法令的草案、修正案。二是负责法院的设置、法官薪金和培训以及后勤保障。三是负责检查官的任命、薪金管理、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四是管理监狱工作。

五、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

六、管理法律

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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