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

2023-06-07

第一篇: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

护林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护林员管理,建立一支良好的护林队伍,切实发挥好护林员的作用,促进我乡林草管护工作有效开展,经乡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护林员的职责

护林员必须清楚自己的管辖区域,严格落实责任制,主要职责有:开展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地面巡护,实行分区责任制;严格实行防火制度,发现火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上报乡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坚决制止盗伐、滥伐和偷盗林木,严禁毁林开垦、乱占和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发现森林病虫侵害和林业有害生物及时上报乡政府和区林防站;与周围群众建立良好的管护关系,维护巡护道路,保护管护站点设施设备,认真填写出勤表、巡护日志等,对管护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形成简要的书面材料或报告。配合乡村做好重点公益林、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面积的摸底验收工作,并搞好荒山造林的补植补造。及时做好乡党委、乡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考核办法

1、日常值班:护林员每周星期一到乡政府签到,商定一周内工作,每缺1次者从工资中扣20元。

2、巡护日志填写规范、整齐。若有逻辑性错误或弄虚作假,在上级部门考核中出现问题者扣当事人工资100元。

3、护林员实行分区分片负责与大队伍联合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加大对入林放牧行为的处罚力度,每人每月上缴乡财政罚金200元,完成任务者罚金的60%奖励给个人,完不成者从工资中扣除所欠余额。

4、在上级领导检查或乡上领导督查工作中,若发现有入林放牧行为者,处罚辖区护林员工资50元,并督促护林员落实放牧人缴纳罚款。

5、辖区内发生火灾,护林员未发现或处理不及时者,扣包片护林员50元。

6、按时参加乡上召开的各种会议,每缺席一次扣20元。

7、及时完成乡党委、乡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工作不力者从相关人员工资中扣50元。

8、对于组织、纪律责任性不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后,予以辞退。

三、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乡党委、乡政府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第二篇:护林员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郊森林公园管理处 磨基山公园护林环卫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管理,促进景区管理的规范化,充分调动护林环卫人员忠于职守,勤奋有为,立足岗位,献身事业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在有效保护森林生态安全基础上,为广大市民和游客提供一个干净优美的游园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区段及责任

为认真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责任,严格管理,着力提高森林防火水平,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对积极参与预防、消灭森林火情、火灾的人员实施奖励。

(一)防火责任区的划定

1、将磨基山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地域划分三个防火责任区,责任区南北分别以长江和江南大道为界。东区--夷陵长江大桥至电视转播塔;中区--电视转播塔至喻家垭;西区—喻家垭至市十二中。

2、按照卫生和防火责任相统一的管理办法,即负责东、中、西区的森林防火责任区东、中、西段的管护人员相应负责同一区段的卫生工作。

(二)森林防火考核标准

1、在重点森林防火期,护林人员要按照《防火预案》的要求,到指定的防火地段或区域坚守或巡逻。

2、佩带袖章或其他护林防火标识,保持通讯(包括对讲机)畅通。

3、对当地农民生活、生产用火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防火值班人员登记。

4、对山上游园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止。

二、环卫管理区段及责任

(一)卫生责任段区划

1、将磨基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的人行台阶路划分三个卫生责任段,即东段—夷陵长江大桥至电视转播塔;中段—电视转播塔至喻家垭段;太空球至公园大门口;西段—喻家垭至十里红。

2、为了对各段的卫生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将每个卫生责任段细分为四个卫生检查段。东段:1夷陵长江大桥○至雷公岩山顶,○2雷公岩山顶处至山岰,○3山岰至凉亭,○4凉亭至电视转播塔;中段:○1电视转播塔至太空球,○2太空球周围,3太空球至喻家垭,4太空球至公园大门;西段:1○○○喻家垭至谭包,○2谭包至笔架山,○3笔架山至十里红岗,○4十里红岗至十里红。

(二)环境卫生检查和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结果的评价设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每个环境卫生检查段的考核标准由四个主要因子组成:1道路:检查台阶路面是否洁净,路两边地上和树枝上有无纸○巾、塑料制品或其它固体垃圾;○2座椅:检查游人驻足地和座椅周围(特别是下方)是否洁净,是否有纸巾、烟头、水果皮、 2 瓜子壳、包装袋等其它固体垃圾;○3垃圾桶:检查垃圾桶是否及时清理,垃圾桶内的垃圾物是否达到或超过容积的一半;4○清扫间隔时间:通过地面的清扫痕迹和询访游客等方式,检查责任人是否严格按照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全面认真清扫一次以上,星期

六、星期日及节假日每天认真全面清扫两次以上的规定执行;⑤临江面垃圾和步行道两边杂草一月清理一次。

2、以上五个考核因子,全部合格者评定为好,其中一项不达标评定为合格者,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达标评定不合格者。

三、管护职责及管护人员条件

1、成立护林环卫队,暂定名额八名,其中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队员若干名(包括巡逻员)。队员在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队长对其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成立护林环卫检查组,由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员和队长或队员组成。

2、队长的职责是:○1在做好本责任区环卫护林工作的同时,督促其他队员做好本职工作;2与管理处人员一起例行每○星期的卫生和防火检查;3积极协助和完成管理处交付的其它○工作

3、巡逻员职责:负责全路段巡护,发现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管理处,发现非法行为要按要求及时上报。

4、段(片)护林环卫人员的确认。个人申请,管理处确认,并与管理处签订《磨基山森林公园护林环卫承诺书》后生效。

5、各段(片)环卫护林人员每年一定。各段(片)护林环 3 卫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且无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护林环卫工作的疾病。

四、管护考核及奖惩

(一)环境卫生的考核

1、设立绩效工资,市民对卫生情况不满意而投诉,或出现脏、乱、差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后,扣除对应管护人员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

2、护林环卫检查组每周不定期对各段的卫生防火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并做好原始记录,一次检查为不合格将被提出警告。

3、环卫护林检查组由管理处相关责任人与护林环卫队队长组成,涉及对队长责任的检查,队长应回避,由管理处另派另护林环卫队员参加。

4、护林环卫检查组每月召开一次由护林环卫队全体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通报当月检查情况,确定奖惩兑现,会上对队长合格或不合格进行评定,不合格超过半数以上,扣发队长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

5、护林环卫队员应忠于职守,扎实有效工作,并保持通讯畅通,连续三月扣发绩效工资或全年累计六个月以上扣发绩效工资的,应做辞退处理。

6、处财务凭每月检查的原始记录表计发护林环卫队人员当月工资,每月初发放上一个月工资。

(二)森林防火考核结果的运用

1、对当班期间没有按照规定佩带袖标或防火工作标志、 4 通讯不畅通、不在防火岗位、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制止和消除、自己在岗位上吸烟等问题,第一次提出警告,连续三次发现将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工作期间饮酒,第一次提出警告,连续三次发现将解除合同。发现火警不及时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扣发当月绩效和年终绩效。

2、护林环卫队员要加强对自己责任区域内的防火巡查工作,对第一时间到达火情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的护林环卫队员一次奖励100元;跟随护林环卫队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积极扑救的其他人员(《森林防火条例》中规定老、弱、病、痴、幼等不能上山扑火的人员除外)每人一次奖励50元;非本单位护林人员发现火情积极扑救的一次奖励200元

3、护林环卫队员负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区全年无火警火灾,和卫生检查无不合格,计发当年绩效。

4、在管理处注册的义务扑火队队员参与灭火,每人一次奖励50元。

五、管护人员工资构成

当月基础工资+通讯费100元+当月绩效200元,年终绩效1200元。

六、此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七、根据实施和运行情况,适时对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新修订和完善的办法执行。

二O一四年一月六日

第三篇: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切实调动护林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护林员职能作用,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及《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县生态防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巡逻护林,进行森林防盗,防病虫及防火工

作,遇有森林火灾,毁林案件及林木病虫害时要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林木所有者;

(二)封山育林,护林员必须常年吃住在山上,要在自己管护范围内沿林区边缘垒砌护林墙或设置明显的护林标志及防火标语;

(三)配合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及检测;

(四)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定期向林木所有者、乡镇政府、林业站汇报护林工作情况;

(六)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七)对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林中空地进行补植。

二、护林员管理办法。

(一)护林员所看管的林区内,造成林木破坏、毁坏、被盗的,由护林员赔偿林木所有者2倍的损失,抓获作案人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护林员看管的林片内,擅自改变生态防护林地用途,每开垦林地一平方米,扣管护费10元;在林地内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树桩(小盆景),护林员要及时制止,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三)护林员发现火情、虫情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管护费200元,对烧荒、烧地堰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扣除全年管护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护林员看管林片内有牛、羊等进山者,每次每头(只)扣护林员管理费20元;

(五)在林区内非法收购木材的,护林员应及时制止,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既不制止又不汇报者,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100元;

(六)在林区内进行捕猎,逮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七)护林员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相关活动,或抽查时不在岗位者每次扣管护费30元。

(八)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一年,护林员原身份不变,对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对护林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免去护林员资格。

三、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护林员资格;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三)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四)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五)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护林员的免除,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关系,免去护林员资格。

四、林业主管部门对护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半年汇总一次,报县林业局备案。由县林业局、财政局按照检查的情况,待年底验收合格后发放管护费。

五、实行护林员保证金制度,根据平森防指[2010]18号文精神,对登记在册的护林员根据所管护林片大小每人交纳1000—2000元不等的保证金,在防火期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退还保证金,并全额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发生火灾的除没收保证金外扣发一定比例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对管护工作突出的护林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ⅩⅩ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6日

第四篇:乡护林员管理办法

步云山乡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使每名护林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并根据我乡林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1.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团结同志,热爱林业工作并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技术知识,法制观念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55周岁之间,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男性公民。

3.没有乱砍盗伐行为,无引发森林火警、火灾、毁林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4.护林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5.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为一年。按照护林员考核细则,年终考核成绩突出的下年可优先续聘,否则自动解除聘用。

二、护林员职责

1.积极做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封山禁牧工作的落实。

2.对辖区内的山林,出现乱砍盗伐林木、扒树皮、毁坏林业标志及在林地内放牧、开荒、采矿、挖土、新建坟地和野外用火、非法收购木材、无证加工、无证经营木材、捕杀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直接向乡政府报告。

3.要坚持经常性巡山制度,做好巡山日记,掌握辖区的林木、林地、坟墓数量和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要进行重点管护。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4.对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伐的林木,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采伐、运输、买卖木材、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等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处理。 5.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火灾预防措施,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立即查明起火原因,控制肇事者,对农村的一切祭祀活动和防火期内烧秸秆以及其它野外用火,要严厉打击。要落实“一顶十”、“小手拉大手”责任,重点部位要死看死守。 6.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防治工作。 7.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常识学习,遵守安全规定,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超速行驶各种机动车辆,杜绝不安全问题发生,保证有效地完成森林管护任务。 8.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紧急活动调动。

9.配合林业执法部门做好各类林业案件侦破工作。

三、护林队员具体要求 1.护林员必须按时参加乡林业站组织的例会和业务培训,做到政治合格、思想过硬、业务精通。 2.护林员必须服从组织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大胆认真,要搞好内部团结,不推诿扯皮,以提高整体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3.要坚持请消假制度,不得擅离职守,凡有事需请假的,按准假权限2天内由乡林业站站长审批,3—10天由乡政府审批。

4.护林员不得从事有碍护林工作的行为和事情,在处理各种案件中,不准在办案农户及直系亲属家中吃喝。 5.严禁护林员弄虚作假,隐瞒乱砍盗伐及野外放牧行为,工作中禁止乱许愿,不允许喝酒、说脏话、狂话以及野蛮粗暴行为发生,凡由工作中禁止行为造成伤害的,不上报保险理赔。因工作他人造成伤害,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办理各种违法违规案件,做到不徇私枉法,不办人情案,在办案过程中涉及护林员直系亲属的,相关护林员应当主动回避,任何护林员不得袒护违法当事人,不得说情。 7.工作时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去向明确。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 1.建立巡山制度。乡林业站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搞好巡山检查并做好巡山记录,护林员要坚持经常巡山。做好记录,巡山记录每周交由林业站站长签字确认。 2.砍伐审批制度。凡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的砍伐,由林业站指定护林员现场监督实施,并及时反馈砍伐结果。

3.罚没款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罚款合理合法,各类罚款必须按时上交林业站,严禁贪占、挪用,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4.请消假制度。不能积极参加中队组织例会,离开责任管护区外出打工做生意,走亲访友,或从事其他活动,不请销假的,不履行护林员职责的,累计三次以上者,解聘合同。

5.护林员要做到会管护,善管理,正确处理矛盾纠纷,要讲究工作方法,杜绝工作中出言不逊、野蛮粗暴等行为,因违规引起纠纷,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一律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6.护林员自觉接受安全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身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个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7.严禁护林员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凡是酒后上岗,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无牌照驾驶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辆或违章行驶及与护林工作无关,所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一律由个人承担经济和其它有关责任,不予办理理赔事项。

五、护林员纪律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工作,扣除补助费,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为违规、违法人员说情开脱责任、通风报信、包庇违法行为、故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影响森林公安侦查破案的。

2.带头在林地开垦、开荒、封山育林区、带头违规放牧及对亲属违规放牧现象不能制止的。

3.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超越职权乱批伐的,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滥伐,盗伐林木或其它监守自盗行为的。 4.对滥收费、滥罚款或私吞罚款,收受好处费的,没收违规行为的全部款项,扣除季度全部补助费并解除聘用。

5.不服组织领导、工作失职、造成辖区内滥砍盗伐、野外放牧、森林火灾严重的。

6.以权谋私的,乱承诺、乱许愿造成不良影响;瞒报、漏报林业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

7.工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怕得罪人,无能力控制本辖区野外放牧和其它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教育仍无起色或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符合护林员标准的。

8.上级单位组织的检查,发现辖区内有滥砍盗伐和野外放牧情节严重的。

9.无故旷工10天以上,或例会会议无故三次不到的。

第五篇: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县公益林区“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队伍建设,规范护林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护林人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河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区日常巡护、预防与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护林员。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护林员管理细则的制订以及乡镇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等。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负责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的组建、护林员的聘用以及日常监管与奖惩考核等。村(社区)、林场作业区负责护林员的推荐、护林员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护林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职责及权利

第四条 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林业及公益林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森林消防等知识,维护公益林护林及森林消防标志和设施;

(二)制止并报告盗伐滥伐、乱捕滥挖、采石取土、建坟、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三)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协助做好重点防火对象的登记和监控,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四)协助开展森林营造、抚育、资源监测和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护林员权利:

(一)对盗伐滥伐森林资源、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不听劝阻野外违章用火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根据考核结果有权获得适当的护林报酬,业绩显著的有权参加评选各级“优秀护林员”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第六条 管护责任区划分。各乡镇应当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森林管护面积、管护巡查线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管护责任区参考标准为2500亩,每个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1名。

第七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的文化,能秉公办事;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至55周岁,表现优秀的现任护林员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三)热心林业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

(四)非现任村两委主要干部。

第八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集体护林员由个人自荐或村委会推荐、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县林业局备案并发放《公益林护林员证》;国有护林员由林场推荐, 报县林业局审查、批准并发放《公益林护林员证》

护林员的配备

2 第九条 护林员聘用。由村委会(社区)、林场与护林员签订森林管护承包合同,合同1年1签。管护承包合同应明确管护的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等。

第四章 护林员的报酬及发放

第十条 护林员报酬。护林员的报酬由管护承包劳务费、劳动保障和培训费等组成。管护承包劳务费由基本劳务费、考核奖惩费构成。

第十一条 护林员报酬发放。各乡镇应当在当地信用社或银行为护林员设立报酬帐户。由乡镇根据护林员管护考核结果提交管护承包劳务费安排计划,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委托银行按月或按季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护林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劳动保障和业务培训由县林业局或乡镇统一实施。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护林员日常管理。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森林消防、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等有关知识的岗位培训。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公益林护林员”统一标识。乡镇人民政府对森林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组织和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并做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护林员监管。县林业局必须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建立护林员GPS巡查考勤系统,强化对护林员日常巡查情况的监管考核。各乡镇及林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护林员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护林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并把平时检查与考核挂钩。

护林员的管理与监管

第五章 护林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护林员考核。护林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县林业局制定,具体考核工作在林业局指导下,由乡镇林业站、林场实施;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护林员奖惩。考核结果与护林员报酬及聘用挂钩,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护林员全额发放考核奖惩费,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考核奖惩费;考核不合格的扣发考核奖惩费,不再予以聘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非公益林区可参照本办法,配备相应的管护力量,筹措相应的管护资金,建立统一的护林组织,以实行森林管护全覆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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