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5132号

2023-06-28

第一篇:大政办发2015132号

大政办发1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2010‟1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 1 —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

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和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2010‟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切实防控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监管,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管控能力不强,甚至存在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不仅削弱了行业增信功能的发挥和影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按照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是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规范整顿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规范公司行— 2 —

为与促进行业发展相结合、严格审核标准与加强业务指导相结合、敦促问题整改与加强机制建设相结合、鼓励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要求,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确保国务院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2.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规范,质量提高,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

3.确保融资性担保市场运行有序,结构优化,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落实国务院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各项要求,指导推动我市规范整顿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市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联系电话:

— 3 — 83646284。

(二)职责分工。市金融局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受理核准申请并进行初审,规范整顿工作业务指导,风险防控及总体协调。

大连银监局负责业务指导,政策解答,与融资担保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信息沟通,参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等。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监控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查处涉嫌洗钱等违法问题。

市工商局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审核后的登记工作,对未通过核准的担保机构,取消名称和经营范围中“融资担保”字样,对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处置工作,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及风险处置工作。

市外经贸局负责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确认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风险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出资设立的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确认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协助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4 —

稳妥、顺利进行。

四、规范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2010年4月16日《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0‟15号文件印发)出台前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2010‟1号)、《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1.市场准入。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近3年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是否存在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3.经营行为。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风险集中度和对外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 5 — 4.风险管控。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备金提取、审慎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5.高管和从业人员。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五、规范整顿的方法和程序

(一)规范整顿工作安排

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3月起至2011年末,根据规范整顿结果,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排队,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保留、重组、整改、撤销业务资格、注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

1.调查摸底(2010年3月-6月)。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由市金融局组织,摸清我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于3月底前报省政府金融办。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整顿总体方案。

2.自查整改(2010年7月-8月)。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风险管控及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相关要求,进行对照自查自纠。

3.审核确认(2010年9月-12月)。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审,对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 — 6 —

4.阶段总结(2011年1月)。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金融局于2011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规范核准后融资性担保机构情况。

5.延期整改(2010年12月-2011年12月底)。对近3年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至2010年底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申请,可给予1年宽限期进行整改。

(二)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到市金融局领取或大连金融网(网址:jrb.dl.gov.cn)下载《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按照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并向市金融局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

2.初审。市金融局审核申报材料,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审核确认。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核准文件。

4.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外资担保机构的核准。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时需向市外经贸局申请审核并持市外经贸局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6.工商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相

— 7 — 应的登记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文件的(包括已申请延期整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部门在2010年工商年检时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项目,对期限内未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把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要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拨备缺口大、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违法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清理和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在规范整顿工作中要专人负责,加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四)依法查处。要依法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融资性担保秩序。

(五)防控风险。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加强指导,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业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 8 —

附件: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戴玉林 副市长

副组长:曹 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局局长成 员:王太培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文旗 市经信委副主任

祁广殷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国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 武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晓阳 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李尔恭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 兵 市金融局副局长

吴 杰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关守科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平勇 大连银监局纪委书记

刘 忠 市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会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兵(兼)

— 9 —

主题词:金融

担保机构

整顿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共印100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0年8月16日印发

— 10 —

第二篇:大政办〔2010〕74号

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郭云堂:协助乔朝英县长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主任武文亮:协助孟凡雄常务副县长工作,负责金融办全面工作,分管财经科,协调孟凡雄常务副县长分管的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胡发科:协助张书明副县长工作,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文卫科,协调张书明副县长分管的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胡三峰:协助县委常委、副县长徐国鸿和王秀峰副县长工作,负责信息中心、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政府督查室全面工作,分管工交科、农业科,协调县委常委、副县长徐国鸿和王秀峰副县长分管的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经研室主任成希望:服务乔朝英县长工作,负责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全面工作,分管资料科。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郭建民:协助洪建彦副县长工作,负责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郭云堂同志抓好秘书科工作。

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王文军:协助田淑平副县长工作,分管商贸科,协调田淑平副县长分管的部门。

县政府信息中心副主任赵现杰:协助赵志峰副县长工作,分管城建科,协调赵志峰副县长分管的部门。

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高宪章:协助胡发科同志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

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科员王红旗:协助胡三峰同志负责督查室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邓子涛:协助武文亮同志服务孟凡雄常务副县长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孙怀民:协助胡三峰同志服务县委常委、副县长徐国鸿工作,负责工交科工作。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领导工作分工通知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13日印发(共印120份)

第三篇:大政发〔2008〕55号

大街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乡安委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协调〔2008〕35)号,和县安委办《金

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景安办〔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同时将省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高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文件夹的通知》(普安办〔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按照“排查要认真、治理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于4月20日前做出部署,落实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相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乡安委办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等断然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抓住“奥运会”、第四季度等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乡安委办将分别组织督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

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煤矿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

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有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堆积》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管理,重要设施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验收。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强汛期检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附近地表水体(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管理制度情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堆积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地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已经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

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2、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比诸通行运行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未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

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危险化学品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等。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

(1)重点部位的安全储存使用状况。

(2)、防雷电、防讯、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是否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使用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4)、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们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堆积、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5)、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俊工验收情况。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和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窗口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检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堆积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5)、危险公演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

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的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2007年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重点是加强加油站的安全监管,

组织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安全监管

力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

2、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

四、烟花爆竹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2、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村和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业(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在4月底前,完成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检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建立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网点规划和布设是否合理。

3、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济烟花爆竹作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五、民用爆炸物品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2、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搬迁工作各种手续是否符合民爆器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监控的情况。

3、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六、煤矿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要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情况;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采规划和年度计谋,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

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

3、煤矿整顿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各地区要尽快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6、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不支

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洪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小煤矿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乡政府及安全生产部门的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合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许

诺;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13、制度落实情况。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小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4、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5、露天矿排查治理重点。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

(二)、突出重点时段的督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相应时段重点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春节后煤矿复产时段,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为“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生产环境。

1、对春节正常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2、停电停产的受灾煤矿,制订落实停电应急预案,必须按规定专业排放瓦斯、排水、检修。在系统供电稳定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分步复产。

3、正常生产的煤矿坚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带班下井,严防“三超”。

4、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新建设煤矿的监管监察。防止边施工边生产。

5、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防止已关闭煤矿井死灰复燃。

6、督促企业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一治理销号。

第二时段(5月至9月)举办“奥运会”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督促煤矿企业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2、重点督查煤矿企业做好水 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企业。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第四季度年终岁尾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1、督查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三超”现象,对改扩建、新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2、督促企业制订和落实应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

3、督查“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4、加大执法监管监察力度,严防非法违法现象抬头、滋生事故。

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实施意见

通知

(共印6份)

大街乡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8日印发 打印:周华林

校对:郑鹏成

第四篇: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政发[2005]7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

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

1.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3.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

4.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

5.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

6.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大政发[1998]3号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标题】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内容分类】 保险

【文号】 大政发(1998)3号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1月06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1月06日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中心应按照本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各单位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四)财政补贴。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差别费率(附表一),征收标准以单位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差别费率。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前两年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情况,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浮动费率,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保险中心直接缴纳,或由保险中心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存入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伤医疗费;

(二)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护理费;

(四)安装和维修康复器具的费用;

(五)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事故预防检测费,按3%提取工伤保险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费;

(七)按工伤保险费总额5%提取康复事业发展费;

(八)对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工伤保险基金年终结余额的5%至25%奖励费用;

(九) 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项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保险中心可按规定提取工伤保险积累金。积累金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所得本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工伤范围及认定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进行正常工作、生产或从事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的;

(二)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突发疾病死亡和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以及由领导指派完成其他工作的;

(四)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或部门领导指定,但从事维护本单位或社会利益工作的;

(五)在工作和生产环境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

(六)在上下班正常时间和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或者乘本单位通勤车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伤亡的;

(七)因工外出(包括工作调动报到)途中或在目的地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交通或意外事故,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因工、因战致伤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病伤复发的;

(九)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自杀或自残、酗酒斗殴、故意违章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原因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 单位应从工作人员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保险中心提出工伤报告。工伤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保险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中心接到单位的工伤报告或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报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意见,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六条 认定工伤应依据下列资料:

(一)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说明书;

(三)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人员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作报告。

工伤认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达到24个月,应到市人事行政部门伤残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按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

工伤等级确定后,认定工伤的人事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工伤人员复查一次,按伤残部位病情或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升降工伤等级,其工伤保险待遇亦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因工致残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发给《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证》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定期补助费领取证》,经办人员凭证到保险中心领取工伤保险金。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所需的医疗费、普通药费、住院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我市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即基本养老金和补贴),分别为全市上职工月人均工资的90%、85%、80%、75%;

(二)按月领取定期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80元、70元、60元、50元;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市上职工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搬家路费、行李托运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补助费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3级的,除享受上述规定外,还可按月领取护理费,护理费分别为全市上职工月人均工资的50%、40%、30%;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按第二十条规定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低于养老保险金标准的,应按养老保险金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保险中心同时应将该人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纳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按全市上职工月人均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发给。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病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工伤残被评为

5、6级的,本人自愿或单位安置有困难的,可离岗休养,按月发给全市上职工月人均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直至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含1至4级因工伤残后死亡),按下列标准给付有关费用:

(一)丧葬费,按全市上职工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市上职工月人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按全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符合第二十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按全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发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单位应送往工伤指定医院治疗,需就近抢救治疗的,应向保险中心备案,伤情稳定后,送指定医院治疗。需转院或赴外地治疗的,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转诊手续。

工伤医疗费用在医疗终结前由单位垫付,在医疗终结后,由保险中心一次性给付。伤情与用药处方不符或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人员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内由单位发给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保险福利等待遇。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资,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安置假肢、补眼、镶牙和购置代步车等辅助器材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九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发给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单位或保险中心垫付工伤医疗等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按上述规定清结。

第三十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人事关系在本市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应积极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获得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待遇不再发给;应当由我市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 因工伤残人员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影响工伤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停发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经认定工伤部门复查或鉴定确定已恢复劳动能力而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及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可委托保险中心责令限期改正,追回工伤保险金,并处1000元罚款:

(一)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

(二)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虚报、冒领工伤保险金的。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占、挪用、拖欠支付工伤保险金的,由市及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工伤保险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人事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和保险中心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工伤人员对市人事行政部门伤残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工伤保险费率缴纳标准表(差别费率表)

分类 行业 费率(%) 1 0.10 2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0.30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文化、艺术

3 金融保险业、体育、综合技术服务业、 0.50 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商业、公共饮

食业、物资供销、农、林、牧、水利

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

4 社会福利业、仓储业、工业和其他公 0.70 共事业

5 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地质普查和 1.00 勘探业、渔业

6 1.30 7 1.50

附表二: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

行业 工伤事故频率(年‰) 浮动费 分类 死亡 重伤 轻伤 率(%) 1 0 ≤0.10 ≤4 0.10 2 0 0.10-0.12 4-5 0.20 3 0 0.12-0.14 5-6 0.30 4 0 0.14-0.16 6-7 0.40 5 0.00-0.02 0.16-0.18 7-8 0.50 6 0.02-0.04 0.18-0.20 8-9 0.60 7 0.04.0.06 0.20-0.22 9-10 0.70 8 0.06-0.08 0.22-0.24 10-11 0.80 9 0.08-0.10 0.24-0.26 11-12 0.90 10 0.10.0.12 0.26-0.28 12-13 1.00 11 0.12.0.14 0.28-0.30 13-14 1.10 12 0.14-0.16 0.30-0.32 14-15 1.20 13 0.16-0.18 0.32-0.34 15-16 1.30 14 0.18-0.20 0.34-0.36 16-17 1.40 15 0.20-0.22 >0.36 >17 1.50 注:1.1998年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表(差别费率表)确定的

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2000年,据各投保单位在前两年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频率(取死

亡、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再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来确定

该单位2000年缴费比例。

3.经市人事局指定的医务签定部门评定为1至4级的伤残者,患有职

业病经市人事局指定部门确诊的,比照重伤计算浮动费率。0.36 >17 1.50 注:1.1998年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表(差别费率表)确定的

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2000年,据各投保单位在前两年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频率(取死

亡、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再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来确定

该单位2000年缴费比例。

3.经市人事局指定的医务签定部门评定为1至4级的伤残者,患有职

业病经市人事局指定部门确诊的,比照重伤计算浮动费率。17 1.50 注:1.1998年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表(差别费率表)确定的

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2000年,据各投保单位在前两年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频率(取死

亡、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再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来确定

该单位2000年缴费比例。

3.经市人事局指定的医务签定部门评定为1至4级的伤残者,患有职

业病经市人事局指定部门确诊的,比照重伤计算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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