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历届领导

2023-02-09

第一篇:淮南矿业集团历届领导

淮南矿业集团简介

淮南煤矿是百年老矿。1903年开矿,历史上曾是全国五大煤矿之一,素有“华东煤都”、“动力之乡”的美誉。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邓小平、董必武、江泽民、李鹏、吴邦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曾亲临矿区视察。

矿区位于安徽省中北部,面积3000平方公里。地理位置优越,铁路东接京沪线,西连京九线,水路通江达海,公路四通八达。距上海、杭州500公里。

淮南煤田是我国东南部地区资源条件最好、资源量最大、最具开发潜力的一块整装煤田,国家批准的总资源量约300亿吨,占安徽省的74%、华东地区的50%。矿区气候适宜,水资源充沛,淮河从西向东流经矿区。

淮南矿业集团是国家批准的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6个煤电基地和首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之一,设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先后被命名为中华环境友好型煤炭企业、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12月,国家在淮南召开了两淮亿吨级大型煤电基地竣工投产仪式,宣布这是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中第一个建成的。2009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做经验介绍。

2002年以来,企业确立了“一切为了发展,一切为了 1

职工”的宗旨,实施“建大矿,办大电,做资本”发展战略,抢抓机遇,加快建设以发展先进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为特征的国家级新型能源基地,实现跨越式发展,从行业中最困难的企业成长为最有活力的企业之一。企业产业结构从单一煤业向煤炭、电力、房地产、物流、金融等产业全面发展。2009年,煤炭产量从1000多万吨增到6715万吨,电力规模从7.5万千瓦增加到1192万千瓦,职工收入由0.97万元增长到6.78万元,销售收入从32亿元增加到352亿元,缴纳税费从3.6亿元增加到45亿元,资产总额从136亿元增加到745亿元,现位居省属企业第一。

“十二五”期间,淮南矿业集团将建成销售收入千亿元的新型能源企业,矿区煤炭产量形成1亿吨规模,电力权益规模1500万千瓦,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

第二篇:淮南矿业集团二十条红线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 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比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三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照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三、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压茬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系指:

1、掘进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采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进入采煤工作面切顶线以里的老塘区域内作业;

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十二)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安全设施”系指: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十三)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四)第十四条红线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十五)第十五条红线中“其他较严重‘三违’”系指集团公司界定的84条较严重“三违”。

(十六)第十六条红线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二级单位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集团公司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

(十七)第十七条红线中“安全培训”系指: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复)训、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主岗位取证培(复)训。

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中的文盲学员参加考试采取统一试卷,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老师监考,一位老师提问,被考学员口述,另一位老师执笔(操作),监考老师及学员共同在试卷(签名单)上签名认可。

集团公司鼓励一岗多能,一人多证。参加本人主岗位外的工种取证培(复)训的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期间待遇,不再执行本条款。

(十八)第十八条红线中“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系指: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十九)第十九条红线中“没有按照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二十)第二十条中“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系指: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己负责的钻孔着火,或自己负责区域内瓦斯高值(瓦斯浓度≥3%)超限。

第三篇:淮南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胡凤楼

《淮南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淮矿政„2014‟139号文)业经集团公司三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按照潘一矿办[2014]12号关于做好《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单位7月份干部、职工要进行学习并留有记录,重点学习第四章第15至24条,同时,在班前会要对学习内容进行抽问。

1、为什么要对原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答:《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2009年2月经集团公司二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该办法实施几年来,对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快速发展,该《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劳动合同管理需要,2010年7月二届六次职代会、2013年3月三届三次职代会分别对该办法做了补充规定。近年来,基层单位反映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而且通过少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发现部分内容尚存不足之处。因此,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是势在必行。

2、《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2014年1月6日集团公司发函各所属单位,就修改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于1月10日召开了部分单位座谈会,充分听取各单位对办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会后,人力资源部、法务部、矿区工会反复梳理确定了此次修改的重点:一是将两次补充规定条款增加进《办法》里来;二是取消“暂行办法”中的“暂行”两字,明确该管理办法不再为暂行;三是对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相应条款按照新规定(2014的安全一号文)做了调整;四是对国家规定已经取消的处罚(如留用察看、劳动教养)涉及条款给予删除;五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层级递增,表述更准确;六是增加了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满考核规定,进一步明确人员退出通道;七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款项界定更加严谨、具体,便于操作;八是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送达等管理行为和操作程序。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三条,保留了原暂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对一些章节的内容作了适当的增删、调整。新办法,较原暂行办法条理更加清楚,结构更加合理,表述更加准确,更加切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是一部程序、实体合法有效,能在较长时期内使用的一项企业规章制度。

3、新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如何?

答: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处、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适用该办法。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5、劳动合同应当如何订立?

答: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如实告知义务。

(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单位正职订立劳动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不再签发授权委托书)所属单位行政正职与本单位的其他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三)委派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委派单位或受托管理委派人员的部门正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6、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答: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到所属单位报到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7、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形式?

答: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8、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集团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9、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约定试用期?如何约定试用期?

答: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0、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吗?

答: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11、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调动需要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吗? 答: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调动的,自集团公司迁调介绍信开出之日起,劳动关系即转移至调入单位,原劳动合同不再履行(不需要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调入单位和调进员工应及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答: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的;

(三)工作岗位在工人与管技、地面与井下之间变动的。 变更劳动合同应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

13、员工有哪些过错行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答:下列行为系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1、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

2、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年龄、学历、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或者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

4、调动工作时,超过规定报到期限不到调入单位报到视为旷工,超过规定报到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1、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的;

2、所属单位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一次死亡十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事故的;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的;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

5、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6、管理人员对隐瞒集团公司认定的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7、安监人员、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等管理人员,发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触犯安全管理红线事实按一般三违或较严重三违上报的;

8、所属单位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分管副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的;

9、科(区、队)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10、科(区、队)的班(队)长、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三)工作失职、违纪、违法的情形

1、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反采煤塌陷征地搬迁补偿规定,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采煤塌陷征地搬迁补偿工作中,勾结他人,虚报、多报补偿的;

4、在招投标工作中实施下列行为损害单位利益的:徇私舞弊,串通、勾结投标方,泄露招标信息、控制价及评标情况;弄虚作假,以招标名义直接指定中标单位;插手、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

5、擅自出具塌陷区已稳沉证明或采矿权证范围内允许建设证明的;

6、克扣、截留工资、奖金的;

7、对私设小金库负有直接责任的;

8、破坏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

9、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10、盗窃单位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在什么情况下,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5、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和员工都可解除劳动合同? 答: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所属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协商不成的,单位或员工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1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答: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其中五至六级伤残的,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属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或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所属单位自行制定)。

考核合格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不需要办理终止原劳动合同手续。

考核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及时终止,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0、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单位向员工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经济补偿应当如何支付?

答:经济补偿按员工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经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3、哪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情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下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情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调动工作的;

(二)员工向单位提出并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24、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接受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5、单位解除(终止)过错员工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答:所属单位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凡属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所属单位相关二级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提供调查笔录、旷工考勤记录等事实认定材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安监等部门提供事实认定材料;工作失职、违纪的行为,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提供事实认定材料;违法犯罪行为,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作为事实认定材料。

26、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如何? 答:

(一)所属单位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后,经所属单位行政办公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决定,同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二)所属单位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除员工退休(退职)、死亡(失踪)外,应开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等规定,由单位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所属单位应在自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以下事项。

1、持填制好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见附件8)、《失业保险备案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文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失业保险人员减员登记。

2、持登记后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失业保险备案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文件和失业人员的档案,送所在地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查,领取失业人员失业金申领单。

3、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办理失业人员的档案寄存,所属单位要保存好档案移交手续。同时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7、 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有关材料的送达是如何规定的? 答: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所在地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开具的失业人员失业金申领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开具的档案托管移交单直接送达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员工本人。送达后必须由送达人和收件人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收件人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证送达或拍照、录像送达。

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既不能直接送达,也不能邮寄送达的,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送达。

送达后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28、 集体合同应当如何订立? 答:淮南矿区工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员工与集团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9、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答: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所属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 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0、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下属单位与其自行录用的员工之间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下属单位与其自行录用的员工之间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事项,由全资子公司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关于对旷工人员处理的紧急通知 全矿各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14工资总额基数及减员指标的通知》(集人薪字[2014]4号文)中“对在册在岗员工和劳务派遣工累计旷工超过30天未按规定处理的单位,按2万元/人标准扣减单位工资基金。”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对1月份旷工人员情况再次进行梳理,对于职工合理的病事假,必须在2月15日之前到人力资源部补办;从2月份开始职工病事假必须提前办理手续,不允许补办。

2.对于长期不上班人员,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职工劳动惩处的工作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从2月份开始,将在矿安全办公会或月度书记例会上通报各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比如病事假审批不规范、劳动惩处不及时、职工违规调动等情况。

4.对于因单位工作不细,造成旷工人员未及时处理,或者受劳动惩处人员基础资料有误造成劳动纠纷、上访等情况的,将追究单位党政负责人、所在班队的班队长(含党支部书记、党务班长)的管理责任,每人次给予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处理。

特此通知

2014年2月12日

第四篇:淮南矿业集团严管干部十条红线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免职:

1、接受与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的单位或个人财物的。

2、集团公司内部收送现金、有价证券的。

3、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4、亲属在管辖范围内承揽工程、推销产(商)品的。

5、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

6、公车钓鱼、摄影的。

7、私车公油、公修、公配的。

8、执行年薪制人员领取除年薪外其他薪酬的。

9、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

10、参与赌博的。

集团公司设立举报电话:7624252 7624445 13955450715 (“„淮南矿业集团严管干部十条红线‟条款说明”见四版)

“淮南矿业集团严管干部十条红线”条款说明

1、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子(分)公司在管技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2、有价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基金、购物卡、加油卡、健身卡、消费卡、提货单等。

3、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是指在招投标前或过程中,通过写条子、打电话、发短信等各种方式打招呼,影响或左右招标结果。

4、亲属是指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

5、承揽工程是指建设、安装、施工工程以及租用亲属设备等。

6、公车钓鱼、摄影是指利用职权使用公车外出垂钓、摄影休闲娱乐的个人行为。

7、私车公油、公修、公配是指私车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或与集团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企业,加油、维修、装饰、配置设施,自己不支付费用。

8、年薪外其他薪酬不包括集团公司批准的特殊奖励。

9、赌博是指与单位同事、社会人员之间,以财物作赌注的行为。

不碰廉洁红线 珍爱政治生命

本报评论员

集团公司党委出台的“严管干部十条红线”,为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立了新规,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措硬招,亮明了理直气壮抓廉洁从业的鲜明态度。

“十条红线”是干部政治生命的保护线。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最重要的是干部的可持续。如果说“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是职工生命的保护线,那么,“严管干部十条红线”就是干部政治生命的保护线。“十条红线”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刚性十足。其目的是为了教育干部,保护干部,使我们的干部整整齐齐不掉队。从某种意义上说,勤政为民,廉政为己。各级管理人员要自觉运用企业科学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把心思和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过权关、名关、利关、色关、人情关,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讲操守,重品行,生活简朴,情趣健康,做一个用权自律、勤政廉洁的干部。

要在管理上设卡子。能否不碰红线,靠自律,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深入落实 “一带头六举措”,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程序,重点完善权力制衡机制。针对管理运行流程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出台措施,约束权力,堵塞漏洞,让“红线”明文规定的行为没有存在的土壤。特别是要加强工程、技术、财务、采供、销售、资环等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监督,对房地产、金融等新产业实施有效监管,有序开展热点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和正常的干部交流。

要管好8小时以外。“十条红线”中很多规定都是指向管理人员8小时以外的。一个干部能否廉洁自律,自觉不碰“十条红线”,8小时以外比8小时以内看得更清楚,生活上比工作上看得更清楚。各级领导干部在管业务的同时,要管队伍,管廉洁从业。单位正职要关心副职,上级要关心下级,在8小时以外的问题上多留心,一旦发现有不良苗头,不良倾向,多提醒,多敲打,绝不能有意无意地回避问题,把副职、下级带丢了。

严是爱。各级管理人员要按照“严管干部”的政治要求,坚持“安全失职不能容”,坚守“腐败不能容”,充分认识到“十条红线”的严肃性,不碰廉洁红线,珍视自己政治生命。

第五篇: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形成以地面永久抽采系统为主、井下移动抽采系统为补充的格局。

第二条 优化抽采设计,强化抽采管理,做到抽采规范化、精细化、最大化,实现高、低浓瓦斯分开抽采。

抽采泵站

第三条 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抽采泵必须具有不小于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2倍的能力。抽采泵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

第四条 抽采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温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必须实现自动计量并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断水保护装臵、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抽采泵出气侧及瓦斯气罐和利用装臵进气侧,必须安设有防爆、防回火和防回气等安全装臵。

第五条 抽采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当抽采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并启动备用泵。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运转后,必须通知利用瓦斯的单位。恢复供气前必须取得利用单位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六条 抽采泵站计划停泵、倒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必须提前编制措施,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抽采管路

第七条 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干管设计要有系统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5~2.0倍能力,采掘工作面支管设计要有需要抽采最大流量的1.3~1.5倍的能力。上隅角埋管合计抽采能力应不小于设计抽采能力。

第八条 抽采管路管径按下式计算(选用管径时,要按相应富余系数扩大管径或增加管路):

D=0.1457√Q/V Q----管路设计服务流量,m3/min; D---- 管径,m;

V----管道内气体设计流速,其中,抽采干管V≤15m/s,支管V≤12m/s。 第九条 抽采管路要敷设平直,分岔处设臵控制阀门,放水器安设处抽采管距巷道底板高度应不小于500mm。抽采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打压、试漏,

并将管内杂物清除干净。

第十条 地面永久抽采泵站抽采高浓度瓦斯时,抽采浓度不低于30%,抽采低浓度时,抽采浓度应不低于5%。30%以上的高浓瓦斯必须集中抽采。

管路附属装臵

第十一条 抽采干管、支管在斜巷下坡口、龙门弯进气侧、管路的低洼处应设自动放水器,并有选择的安设除渣器。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应设自动放水器。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埋管抽采管路上应增设滤网或除渣器。

第十二条 主干管路每半年至少除渣一次,使用防喷装臵的抽采管路每周至少除渣一次。钻场及支管等处的放水器每月至少检查清理一次。

第十三条 抽采干管应每隔500m进行标注,并且每隔500~1000m必须设臵测压装臵。

第十四条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和永久抽采系统排气管附近,按要求采取防雷措施,每年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抽采封孔

第十五条 预抽钻孔技术要求:

(一)封孔管径应≥50mm。钻场多通及汇流管径应≥150mm,抽采管内径必须≥200mm。

(二)预抽孔口负压应≥13kPa,抽采后,24小时内孔口瓦斯浓度应不小于40%。

第十六条 卸压抽采钻孔技术要求:

封孔管径应≥75mm。钻场汇流管径应≥200mm,抽采管内径必须≥250mm。 第十七条 钻孔封孔必须实行带压封孔。易喷瓦斯钻孔采取临时快速封孔、合茬抽采措施。

第十八条 预抽穿层钻孔,每组注浆封孔24小时后合茬抽采。合茬抽采24小时内,矿和钻孔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抽采浓度低于40%的钻孔必须重新处理。

抽采计量及调校

第十九条 抽采参数主要测定浓度、负压、温度、流量。 第二十条 矿井以下地点必须安设抽采计量装臵:

(一)抽采泵站的进气侧。

(二)井下干管、支管、主要钻场。

第二十一条 地面抽采泵站必须安装自动计量装臵,井下干管、抽采支管、抽采钻场计量可安设自动计量装臵或孔板流量计。新建及改造地面抽采泵站、

井下干管抽采计量地点必须同时安装自动计量装臵和孔板流量计。

第二十二条 抽采自动计量要求

(一)矿井抽采量采取自动计量装臵进行计量,抽采流量必须换算成标准状态下流量。抽采自动计量装臵安设在直管段,装臵进气侧直线段不少于安设处管径的10倍距离,出气侧直线段不少于安设处管径的6倍距离。

所有自动计量数据必须全部进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二)自动计量装臵每月维护1次。检定不合格的计量装臵,不得使用。

(三)矿负责安排专人每5~10天对自动计量装臵进行调校,并建立抽采自动计量装臵调校台帐,确保自动计量装臵误差不超过5%。

(四)各矿(矿建项目部)、瓦斯利用分公司必须制定和完善抽采自动计量管理办法,明确自动计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调校单位和监管单位。

(五)采用孔板流量计对自动计量装臵流量进行调校时,孔板流量计必须挂牌管理。自动计量装臵的流量数据必须保持与孔板流量计的流量数据基本一致。必须定期清理孔板前后的积水和污物,每半年对采掘工作面使用中的孔板流量计检查1次,每年对地面及井下干管安设的孔板进行拆卸清洗。

(六)自动计量装臵和孔板流量计进气侧前必须安设放水除渣装臵。孔板流量计必须安设旁通。

第二十三条 抽采地点参数检查及次数规定:

(一)井下抽采干管、采掘工作面支管,顶、底板抽采巷道及揭煤地点支管每天至少测定1次抽采参数;预抽消突评价单元,每天至少测定1次抽采浓度、流量和负压。

(二)卸压抽采时,每个钻孔应测定浓度,每个钻场应测定浓度、流量、负压,同类型钻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

(三)预抽抽采时。每条抽采巷道中,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场测定抽采浓度、抽采流量和负压,每个钻孔都必须测定抽采浓度,并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测定人必须挂牌留名。

(四)抽采泵站必须每小时人工记录1次抽采参数。 第二十四条 抽采参数计算

(一)采用孔板流量计调校管道混合流量时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Q混0.621khP273t10.00446x式中:

Q混——混合流量,m3/min Δh——在孔板前后端所测的压差,mmH2O P——孔板下风端测得的绝对压力,mmHg k——孔板实际流量系数

x——管道内的瓦斯浓度,% t——管道混合气的温度,℃

(二)所有抽采量的计算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C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第二十五条 瓦斯利用计量

(一)利用瓦斯时,利用单位必须在瓦斯罐或利用装臵进气侧安装自动计量装臵。

(二)瓦斯罐或利用装臵进气侧安装的计量装臵必须折算成标准状态下流量。

(三)瓦斯利用分公司必须建立瓦斯利用台帐,记录每天进气侧的抽采数据(包括流量、浓度和每天利用总量等)。

(四)瓦斯利用分公司每5~10天对自动计量装臵进行调校,调校数据以矿孔板流量计流量数据为准,确保自动计量装臵误差不超过5%。

(五)每月2日前,矿与瓦斯利用分公司对上月利用量进行对账,共同签字确认月度瓦斯利用量。

抽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高、突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的同时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瓦斯治理分级治理原则,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和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抽采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抽采率必须满足集团公司“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核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抽采计量必须做到测量值可靠、计算准确、记录认真。抽采台帐必须由抽采班(队)长审签;抽采日报由抽采区(队)长、通风副总审签;抽采月报由总工程师、矿长审签。抽采报表必须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抽采数据一致。系统漏气增加流量不超过5%。

第二十九条 所有穿层钻孔必须使用与封孔管管径相匹配的钢丝软管联接,严禁使用铁丝捆扎,严禁在抽采软管上打眼。钻孔合茬推广采用封孔管卡固定软管。抽采钻孔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抽采系统必须完善自动放水装臵,确保正常抽采条件下能自动放水,严禁采用停泵或关闭闸阀方式进行抽采管路放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井下移动泵泵站抽出的瓦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管路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矿必须绘制瓦斯抽采系统图。抽采系统图必须标注抽采管道的管径、长度、主要调节控制闸门、放水器位臵、计量装臵位臵、抽采泵的型号、电机功率、泵站瓦斯排空管位臵、抽采泵站位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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