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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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林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区政府和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特监科、食品科、标准计量科协助;日常评议考核工作由各执法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执法单位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分局只考核各执法单位,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各执法单位应制定相应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评议考核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执法单位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95分以上);较好(90-95分);一般(85-90分);较差(80-85);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各执法机构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组织人事机构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采取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分局内部对有关执法单位、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第六条 考核指标(各执法单位按本机构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有关考核指标)

一)各执法机构考核分100分:

1、行政执法(3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或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

2、行政许可(20分)。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由于工作不及时或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酌情扣分。

3、行政应诉(10分)。不按规定要求应诉的,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或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酌情扣分。

4、法制宣传(15分)。按规定参加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人无故不参加者,酌情扣分。

5、法制学习、考试(15分)。按规定应参加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考试,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人无故不参加的,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的,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酌情扣分。

6、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徇私讲情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行政相对人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酌情扣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市局以上交流的加1—5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著成果的,加5—1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办理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10—2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20—30分。 第七条 组织评议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法制科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党组评审;

(五)在有关执法单位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九条 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执法单位和人员,由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机构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有关责任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评议考核。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安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与机关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加强法制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

(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第六条局各科室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带头学法,依法行使职权;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配置的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条件,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七条必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定逐年实施方案,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责任,建立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追究违法执法行为。

第八条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应当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制定规范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十条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第十一条局行政办应当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开展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上

岗人员必须参加县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二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评议,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

(一)优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合格:考评总分在89分以下、70分以上的;

(三)基本合格:考评总分在69分以下、60分以上的;

(四)不合格: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经过考评,对行政执法工作优秀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考评不合格的科室和个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需要可抽查部门执法单位进行单项检查,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各科室每半年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一次自查,局依法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台帐、调阅案卷、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评议考核内容共4项,满分为100分,对未达到所列标准的,酌情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实行申报检查考评制。各科室径自查达到优秀的,可申报参评先进集体;未申报的,只检查考核,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由各科室根据自查和评议考核情况推荐的名额择优上报,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库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3月5日

第三篇:3.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对辖市(区)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加强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 1

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

内部评议主要是指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

社会评议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社会评议可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坚持奖惩分明。

第八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

(五)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是否严格做到了依法行政;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

(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

(三)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执法;

(四)是否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

(五)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参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一般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完成后,组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本部门书面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是评选先进和责令整改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除表彰机关给予的奖励外,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并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经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决定或经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六)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执法主体有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有误以及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重大错误的;

(三)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四)个人的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同级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执法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公路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公路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栾城县公路路政管理站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公路路政管理站崔红光同志担任,成员由中队负责人组成。

二、考核对象

各路政中队及执法人员。

三、考核评议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公路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际情况。

3、行政执法各项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办法

1、实际部门和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由路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路政中队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评议考核相结合。路政科每半年对各路政中队考核一次,对路政执法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则权。被评为良好的中队(或个人),才具有参加与先进集体(或个人)的评选资格。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大型活动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及时完善各项制度、规章的得10分,未及时完善每项(次)扣1分。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发现一项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的扣10分。

5、按规定着装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执行公务的每人次扣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6、严格按规定收缴费用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擅自减免或加大费用征收标准的扣5分。

7、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审批扣5分。

8、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扣10分。

9、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的得10分,凡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的每件(次)扣1分。

(二)个人

1、按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宣传活动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徇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规定正确收缴费用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减免费用的扣5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带交办的各项工作的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第五篇: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加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障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依据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凡质监站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包括监督科、监理科、试验检验科、财务科(以下称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采取自我评议和组织考核结合,全面评议和重点考核相结合,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搞好考核和评议。

三、考核评议机构

质监站成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站长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办公室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评议工作。

四、考核评议办法

1、采用分级考核的办法。站领导小组考核各科室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考核科内每一个成员。

2、采用日积累、月自评、季评议、年总评的办法。即日常由办公室和各科室分别积累情况,月未,各科室和科室负责人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办公室,季度末,由办公室汇总各科室自评情况和日常掌握的情况报站领导小组进行评议,做出结论,年终将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科长对科员的考核比照上述方法进行。

3、采用分制考核办法。各科室共同考核项目分数为50分,专项考核分数为50分。并在基本分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分档,共分为三等,95分以上为一等,85-95分为二等,85分以下为三等。

4、考核评议工作实行群众化分法,每年在质监站内部和监督对象中实行一至二次实地考核或问卷摸底,对考核对象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调查了解,将调查情况纳入到行政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共有考核项目50分

1、法制学习(10分),按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认真,考试合格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扣2分,考试不及格每人次扣1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上级和站组织的行政执法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扣2分。

3、执法任务(15分)完成质监站阶段性和临时交办的行政执法任务得满分,有一项任务未完成,视情况扣5----10分。

4、执法形象(10分),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态度和蔼得满分。无故不着装一人次扣0.5分,未出示证件扣0.5分,态度生硬扣1分。

5、秉公执法(10分),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标准进行质量监督秉公执法得满分。以权谋私,监督失真扣5---10分,为受监对象说情,一人次扣3分。

(二)各科室专门考核项目(50分)

1、监督科(50分)

(1)监督复盖面到位得15分,未达到监督计划规定的监督项目数和监督频率,每少监督一项扣5分,监督频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2)监督认真,数据准确得15分,不亲自动手检测,数据不真,不负责任随便签字每次扣5分。

(3)正确使用质量监督执法文书得5分,一次未使用扣1分,使用不规范扣0.5分。

(4)认真做好监督记录得5分,未做记录扣1分,记录不规范扣0.5分。

(5)监督效果良好得10分,因监督不力,使所监工程质量水平明显低于质量目标,或出现质量事故扣5---10分。

2检验科(50分)

(1)检验结果准确15分,检验操作方法不正确每次扣2分,频率未达到规程规定的标准,每项扣2分,检验数据不准确每次扣3分。

(2)检验报告正确及时15分,检验报告书写不整齐每次扣1分,不规范扣1分,未及时反馈扣1分。

(3)检验内业整理到位10分,未及时整理扣2分,收集不全,每缺一项扣0.5分,装订不整齐扣1分。

(4)检验机构管理到位10分,未按规定培训,考核试验人员扣2分,试验资质应办未办的扣2分,试验机构超越范围,检测未发现扣2分,未有资质的试验机构擅自检测,未处理扣2分。

3、监理科(50分)

(1)监理审核,严格按程序进行监理初审得15分,发现手续不全上报扣5分。

(2)监理培训10分,按规定搞好监理岗前、技术培训,有计划、有教材、效果较好得满分,培训质量不高扣3分。

(3)监理公司跟踪考核10分,对注册批准的监理公司进行动态管理,情况明了的得满分。情况不清扣2分,监理公司工作程序混乱,试验机构较差扣3分。

(4)监理工程质量15分,较好得满分,质量出现明显差距或出现质量事故扣5---10分。

(三)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同意,每项给予加5---10分。

1、在依法行政中,工作突出,其做法、经验在市局、省站进行交流。

2、在质量监督工作中,认真负责,查处重大质量隐患,避免较大损失。

3、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以数据说话,在全系统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

4、其它方面,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加分的。

六、考核结果处理

1、对于考核达到一等的,给予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与"评先评优"挂钩,凡被评为一等的科室,才具备评选先进科室的资格。个人因执法过错被追究的,取消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3、对于评为三等的,给予公开批评,并在年终奖金中进行一定量扣罚。连续二年被评为三等的科室,免去科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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