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腐败案例剖析

2023-03-01

第一篇:领导干部腐败案例剖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学习体会

读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例剖析》,我很受教育,感受颇深。书中收集了近年来国有企业发生的一些真实典型案例,案例中当事人有的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私利而犯罪;有的因不正确履行责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而受到处罚,这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等犯罪和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反映了企业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案件当事人价值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人,哪一个过去不是热血方刚、胸怀大志的同志,而最终却成为阶下囚,这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时刻进行理想信念的修养,作风建设不够,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变形,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以权谋私,以身试法,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占据头脑。读完这本书后,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存在的这些社会问题,我认为要防止腐败,需作到以下几方面: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保证自身的廉洁清正。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结合十六大精神,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这些腐败分子地下场警示我们: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通过警示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因此,作为党员,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总之,我要从书中的案件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努力做到堂堂正正做人,兢兢业业做事,真正做到上不负公司,下不负工人,为我公司的进一步腾飞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

本期摘选一些省、市、县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档案造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

入党材料造假,组织程序形同虚设

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2011年初,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副部长的夏野向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刘吉广、副书记魏晓东提出入党要求。魏晓东安排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夏玲艳(当时夏玲艳尚未入党)具体负责夏野入党相关工作。夏玲艳以不熟悉党务工作为由,请托时任大洼县荣兴镇党委委员刘秋菊为夏野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经夏野提供其在大洼县王家镇工作期间虚假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后,刘秋菊在夏野入党材料中伪造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意见及签字,将夏野入党材料交给夏艳玲,并告知需要夏野在大洼临港经济区工作期间的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夏玲艳将此事交由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周路春代为办理。周路春擅自在夏野入党材料中填写李斌等人的名字,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大洼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在对夏野进行任职考察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档案,未能发现夏野入党材料存在的造假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对负主要责任的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洼县副县长职务;对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介绍入党、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期考察……一系列入党程序神圣而严肃。正因为党员是经过了严格检验和考核的先锋战士,所以组织才放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交给党员,一些特殊的岗位也只限定招收党员。然而,这却使得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他们抱着的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而是出于方便找工作、有利于升迁的功利思想,与党章要求相悖。加之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于是便出现了入党走过场甚至堂而皇之地伪造入党材料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试问,如若让这样弄虚作假之人混入党员队伍,队伍的纯洁性如何保证?防止滥竽充数者混入党员队伍,必须把好党员入口关,加大组织审查力度,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实情况要及时纠正、教育、惩处。

年龄变戏法,大小随意改

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勇档案造假案。孟德勇,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办事员、双城镇政府科员,双城市招商局科长,2012年3月任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经查,1996年11月,孟德勇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从双城镇调到双城市招商局工作后,2007年至2012年初,孟的档案一直由其本人私自保存,直到双城市委组织部调档时才交到双城市人社局。2012年3月,市委组织部在没有对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其提任为招商局副局长,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查核结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责成双城市委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孟德勇市招商局副局长的任职决定,取消干部身份,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干部和档案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对干部档案管理混乱的市人社局现任局长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对市人社局时任档案管理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凭空造履历,多人来帮忙

2014年7月,中组部发布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副调研员)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红英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太原市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处分一笔销,职级自己定

2015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了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柳铁建,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1年,受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先后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2011年3月,柳铁建经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推荐,被聘至音像社兼职。2014年3月,经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才研究部负责人马某某推荐,柳以伪造身份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任副主任。在对柳进行考察时,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有关人员未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联系,而是由柳本人安排到了出版社的一个参股企业,与10名员工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后对柳的基本档案材料缺失等严重问题,既没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证,也没有向林业厅党组汇报。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已被撤职,并被辞退。此案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分析: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钟继鲍)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

本期摘选一些省、市、县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档案造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

入党材料造假,组织程序形同虚设

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2011年初,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副部长的夏野向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刘吉广、副书记魏晓东提出入党要求。魏晓东安排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夏玲艳(当时夏玲艳尚未入党)具体负责夏野入党相关工作。夏玲艳以不熟悉党务工作为由,请托时任大洼县荣兴镇党委委员刘秋菊为夏野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经夏野提供其在大洼县王家镇工作期间虚假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后,刘秋菊在夏野入党材料中伪造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意见及签字,将夏野入党材料交给夏艳玲,并告知需要夏野在大洼临港经济区工作期间的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夏玲艳将此事交由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周路春代为办理。周路春擅自在夏野入党材料中填写李斌等人的名字,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大洼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在对夏野进行任职考察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档案,未能发现夏野入党材料存在的造假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对负主要责任的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洼县副县长职务;对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介绍入党、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期考察……一系列入党程序神圣而严肃。正因为党员是经过了严格检验和考核的先锋战士,所以组织才放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交给党员,一些特殊的岗位也只限定招收党员。然而,这却使得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他们抱着的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而是出于方便找工作、有利于升迁的功利思想,与党章要求相悖。加之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于是便出现了入党走过场甚至堂而皇之地伪造入党材料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试问,如若让这样弄虚作假之人混入党员队伍,队伍的纯洁性如何保证?防止滥竽充数者混入党员队伍,必须把好党员入口关,加大组织审查力度,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实情况要及时纠正、教育、惩处。

年龄变戏法,大小随意改

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勇档案造假案。孟德勇,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办事员、双城镇政府科员,双城市招商局科长,2012年3月任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经查,1996年11月,孟德勇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从双城镇调到双城市招商局工作后,2007年至2012年初,孟的档案一直由其本人私自保存,直到双城市委组织部调档时才交到双城市人社局。2012年3月,市委组织部在没有对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其提任为招商局副局长,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查核结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责成双城市委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孟德勇市招商局副局长的任职决定,取消干部身份,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干部和档案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对干部档案管理混乱的市人社局现任局长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对市人社局时任档案管理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凭空造履历,多人来帮忙

2014年7月,中组部发布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副调研员)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红英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太原市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处分一笔销,职级自己定

2015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了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柳铁建,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1年,受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先后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2011年3月,柳铁建经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推荐,被聘至音像社兼职。2014年3月,经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才研究部负责人马某某推荐,柳以伪造身份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任副主任。在对柳进行考察时,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有关人员未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联系,而是由柳本人安排到了出版社的一个参股企业,与10名员工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后对柳的基本档案材料缺失等严重问题,既没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证,也没有向林业厅党组汇报。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已被撤职,并被辞退。此案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分析: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钟继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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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三篇:“微腐败”问题剖析报告

信息技术部党支部“微腐败”问题剖析报告

为切实解决发生“微腐败”问题,根据党总支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信息技术部于7月27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扩大会议),要求部门全体人员对“微腐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就改进措施进行了讨论,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部干部职工通过每月的支部学习,及专项治理“微腐败”工作的学习教育,在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的总体上是好的,尚没有吃拿卡要、奢侈浪费的情况,但庸懒散浮拖、工作不实等在一部分党员干部职工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工作中存在“庸懒散浮拖”现象。主要表现为:1.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激情,创新意识不足,做事效率不高,经常是领导布置什么就做什么;2.工作中有懈怠懒散现象出现,个别员工迟到,领导安排的任务完成不及时等情况偶尔存在;3.与中心各部(室)及开发单位沟通协调不够,误解及摩擦时有发生,系统上线后偶尔会出现问题。

(二)有关“微腐败”问题教育推进不强。主要表现为:相关党课学习时间不够多,学习内容不够深入,学习形式较单一。

(三)信息化服务不够细致。主要表现为:1.对交易场馆中的各种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不够及时;2.对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不够细致。

二、问题根源

“微腐败”虽微,却伤根基、伤元气,如不治理,积累起来就会扩散,就会出现更多的“大腐败”。要坚持有腐必查,见腐必惩,抓住问题根源,把反腐之网织密织细,不让任何微腐“漏网”。

(一)党性修养不牢固,宗旨意识不强。工作之余忽视了党性锻炼和修养,特别是放松了对总书记系列讲话的深入学习,缺乏在艰苦环境和做基层群众工作的长时间锻炼,导致同人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够坚定,面对群众合理诉求时,解答或接待时勇气不足、底气不足,对群众的感情不够深厚,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有时候能靠就靠、能拖就拖,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性不够强。

(二)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政治修养不到家。平时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学习太片面,缺乏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这是政治不成熟的表现。同时,忽视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只是满足于平时记住几条重要论断,却不能用马列主义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欠缺用理论认识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自觉遵守各项纪律意识缺失。平时不注重政治修养的提升,自己有事,马上就走人了,很少和领导请假打招呼,这是政治、组织纪律观念不强造成的;名利意识增强、而公仆意识弱化,难以处理全局与局部、民主与集中、个人利益与党和群众利益的关系问题。

(四)与“两学一做”要求有差距。对自己要求放松了,考虑个人的荣辱进退多了,考虑全局和群众利益少了;在工作中只愿抓大事而对一些小件不愿意抓,认有抓大放小的思想。落实抓大不放小、行业面前无大小的工作方针不够彻底。布置工作多,监督落实少,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主要改进措施

(一)加强纪律管理,激发干事热情。1.以干部自身做表率,激发员工的干事热情和责任心,做事情时集思广益,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提高做事效率;2.加强纪律管理,多与员工沟通谈心,了解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保证工作任务都能顺利及时的完成。

(二)增加党课内容,创新党课形式。加强党支部党课中有关反腐败内容的学习力度,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学习内容,力求通过多种角度、多种形式的学习,让党员干部加深印象,例如可以观看警示教育影像资料,组织党员干部旁听法院庭审,以及到法纪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等。

(三)利用信息技术支撑,提供高效技术服务。1.中心场馆配备的各种显示终端、音视频设备及计算机设备等都需要日常维护和维修保障,我部人员要合理安排分工,建立维护台账,保障场馆开评标的正常运行;2.加强对系统上线运行后的日常运维工作,加强运维制度建设,设立运维执行小组及系统故障应急联系人,建立日常运维台账,并请第三方测评机构对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进一步强化部门人员的警示教育,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坚持做到统一思想,责任层层落实,将廉洁自律情况纳入部门教育的总体规划中,对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和责任分工,明确责任时限和责任人,支部书记带头落实“一岗双责”,牵头抓落实工作,不走过场,确保对自查问题能够认真整改到位,确保部门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信息技术部 2017年7月27日

第四篇:103例副省部级高官腐败案剖析

103例副省部级高官腐败案剖析:超6成带病提拔

日前,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编审田国良就高官腐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指出研究发现腐败高官八成受贿。所选案例中,约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获提拔。

受贿罪居多占八成

田国良此前完成了《省部级干部腐败案例研究》科研课题,对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个副省部级(或“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例进行剖析。

他介绍,这103个案例中,从罪名来看,受贿罪居多,共89例。从地域来看,地方占75例,中央国家机关15例,银行系统6例,其它中央国有企业7例。中央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腐败案例相对较多。

从职务来看,案发前担任副省长(或直辖市副市长、自治区副主席)的居多(21例),其次是省人大副主任(12例)和省(自治区)政协副主席(7例)。其中,有4例曾属“党和国家领导人”,另有15例曾是正省部级,有3例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有7例曾任中共中央委员(其中1例同时曾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有13例曾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

从量刑来看,死刑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有期徒刑44例。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约占已判案例的53%。

犯罪后“带病”提拔

田国良指出,腐败高官主要有五种犯罪心理:攀比心理、从众心理、弥补心理、侥幸心理、迷信心理。

田国良指出,要严防“带病”提拔领导干部。所选案例中,约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约有48%的案主,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为了杜绝这种“带病”提拔现象,应该严格实行任前任后审查、审计制度。

同时他指出,不宜“火箭式”提拔领导干部。所选案例中,开始任副省部级职务时年龄最小的39岁,开始任职时不到50岁的约占37%。可见,有相当部分的腐败高官,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

对于官员申报,田国良认为,如果发现个人申报与事实有差异,甚至瞒报,应及时追问、追查、处理。对于即将离任或新任的领导干部,其个人报告事项的核实和信息的公示应作为重中之重,更加严格。他还建议,应赋予纪委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权力,让纪委直接对上级和同级党代会负责。

第五篇:腐败案例资料

近年来反腐典型案件

1.薄熙来案: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庭审情况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原判。

2013年9月22日,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对薄熙来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薄熙来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庭外的新闻记者介绍情况,并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

一审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次讯问了薄熙来,听取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2.刘志军案:“高铁第一人”被判死缓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等,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刘铁男案:正部级高官被实名举报落马 2013年5月12日,新华社援引中央纪委消息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2012年12月,刘铁男因被《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实名举报受关注,时隔五个月成为因网络反腐而首位落马的省部级高官。这是国家发改委自2003年改组成立以来,被中纪委调查的首位在任最高级别官员。

2013年8月8日,中央纪委对刘铁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刘铁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违规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礼金礼品;道德败坏。刘铁男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国家发改委8月12日的内部通报,刘铁男除了受贿1000余万元,其本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及收受礼品,涉及金额超过1.4亿元。根据通报,刘铁男与其子刘德成通过非法经营所得约1.1亿元,其妻子郭静华非法所得3800万元左右,并收受礼品折合约41万元。加之刘铁男受贿金额,已经查明的非法所得超过1.5亿元。此外,通报称,刘铁男包养情妇两人,而非坊间流传八人。

4.黄胜案:副省长明码标价卖官 2013年5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胜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称,黄胜主政德州期间,官位的交易渐渐由暗箱操作变为明码标价,县委书记50万元,县里某个局的局长20万元,最低价码是副镇长5万元。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黄胜在担任山东省德州市市长、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等21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黄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黄胜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南京市中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5.田学仁案:16年85次受贿1919万元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查明: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贷款、承揽业务、晋升职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85次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根据田学仁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6.李长轩案:国家粮仓抓出“硕鼠”

据新华社2013年7月13日消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日前审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长轩无期徒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长轩于2002年至2011年先后担任中储粮郑州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河南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漯河市大道谷物董事长宛振水、登封市粮食收储公司负责人王国顺等6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07.9万元、4.5万美元,为宛振水等人在托市粮收购、中央储备粮调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李长轩另有人民币893.6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一审宣判后,李长轩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书中,列举了李长轩65项收受贿赂的对象、次数和时间,其中最醒目的是,有25人来自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下属的各市、县直属粮库的负责人,行贿总额超过300万元。在李长轩陷入受贿深渊的同时,其妻子和情妇也成为同案犯。其妻子、退休职工姜秀峰,多次帮助李收受贿赂,其以受贿罪,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个体工商户、李长轩的情妇叶晓宛同样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7.刘家坤案:原县委书记与情妇同堂受审

2013年10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就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太和县原县委书记刘家坤与其情妇赵晓莉涉嫌共同受贿一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刘家坤伙同赵晓莉共同受贿总金额达2900余万元。这也是迄今为止安徽省检察机关所查处的数额最大的一起受贿案件。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间,刘家坤伙同其情妇赵晓莉,利用刘家坤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收受褚某等6人合计人民币2466万余元、价值176万余元的金条12根、价值156万元的观音画像一幅、价值95万余元的宝马730轿车一辆和35万元原始股,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29万余元,为这些人在承揽工程、征地拆迁、拨付工程款、公司上市改制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被全部追缴。

刘家坤、赵晓莉涉嫌共同受贿案有三大特点:一是行贿人一般都是通过赵晓莉提出请托事项并送上钱物,然后再由刘家坤出面“弄权”,或是由刘家坤接受请托,再让赵晓莉出面收钱。二是给刘家坤送钱的人虽然不多却均出手大方,其中一个老板两次就送出1300万元的现金,另一个老板则三次共送出1000余万元的钱物。三是刘家坤收受钱物后“纠结”心理明显,因各种原因担心事情暴露,刘家坤先后三次让赵晓莉退还给行贿人钱物共计1582万余元。

8.吴湛辉案:“裸官”贪腐1.7亿 2013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认定,吴湛辉收受他人贿赂4970万元,构成受贿罪,另有9200万元港币、3000万元人民币来源不明,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宣判后,吴湛辉当庭未决定是否上诉。

据悉,吴湛辉之所以被查,是因为遭举报为“裸官”。一位曾在吴湛辉手下工作的东莞知情人士称,吴湛辉比较有才能,当时拟被提任东莞副市长,已通过了提拔名单,差不多就要安排位置了,结果一查他是裸官,“就出事了”。为了掩盖受贿以及购买香港豪宅的事实,吴湛辉等人想出了各种隐蔽手段。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吴湛辉此次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其在虎门任职经历无关,全部发生在其于东莞市环保局任职期间。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吴湛辉在担任东莞市环保局局长、利用其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赖洪中(另案起诉)谋取东莞市环保局下属的工业废物处理站的承包经营权,收受赖洪中贿送的人民币4970万元。

9.卢荣友案:一人受贿牵出50人 2013年9月11日,安徽省庐江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卢荣友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案件宣判后,卢荣友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卢荣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从1996年至2012年间,卢荣友受贿金额达370余万元,其中索贿230万元,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正常工作秩序,也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其案发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并认罪、悔罪,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合肥市中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卢荣友从1996年担任乡镇领导干部职务起就开始受贿,直至案发。16年间其受贿370多万元,仅在汤池镇担任党委书记、镇长短短两年间就受贿328万多元。此案在查处过程中,牵出严重违纪违法人员近50人,其中处级6人、正科级7人,已有多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10.衡阳破坏选举案:56名省人大代表涉案 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分别召开会议,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现初步查明,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

湖南省有关方面已对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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