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解除财产保全的法条
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
新《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
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
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
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法院有裁量权)
第二篇: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
6、1-110
2、1-120
5、1-120
6、1-140
3、1-160
4、1-130
1、1-130
2、1-150
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9月28日
致函
上海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我公司同意按照第一份购销合同定购的四台电梯中首先发货贰台(十七层十七站)型号为:NO.1-2,型号EDL-508K/VF,载重1000Kg,速度1.75m/s,在上述电梯安装的过程中我公司承诺一定按照合同的要求付款。 特此承诺。
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1日
第三篇:财产保全解除
浅谈财产保全解除
一、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解除程序的启动有四种原由:
1、自动解除;
2、法院依职权解除;
3、申请人申请解除;
4、被申请人申请解除。
除自动解除外,其它三种情形都需要法院作出裁定解除。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有法可依的只有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在15日内(涉外民事诉讼是30日内)未起诉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提供有相应数额并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意见》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意见》103条、110条规定精神,复议主体如下:
(1)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此时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尚未起诉,由裁定制作者审查;
(2)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已经起诉,该案已转到办案的审判法庭时,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复议一次;
(3)当事人对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由制作财产保全裁定的合议庭复议一次;
(4)按照《意见》10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因为此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尚未立案,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合议庭复议一次;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一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亦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该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复议一次。
②复议和审查的法律后果。
《意见》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由此看出,复议的法律后果如下:
(1)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新裁定的内容,或是变更原裁定,或是撤销原裁定。
③申请复议的常见理由: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法院无管辖权;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法院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三、财产保全解除的时限问题: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四篇: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推荐]
解除查封申请
申请人:果,男,生于1**1年7月1日,汉族,住合川区蟠
龙花园98号1幢2单元3-1,身份证号:51**97 0297电话:15123 660
被申请人:邓**男,生于19**年7月8日,汉族,住合川区南
津街苟家**院子村民小**1号,身份证号:51022619770**,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车牌号为渝***轿车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纠纷一案,因双方对该借款已经协商解决,申请人也向贵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现撤诉裁定已经下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扣押的车辆,同时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
特此申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
第五篇: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在 银行 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 )的冻结,申请人愿以该银行账户现有的 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贵院于 年 月 日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在 银行 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 )的存款,保全价值 万元。之后案件经过一审、二审, 年 月 日 院又将此案发回贵院重审, 年 月 日本案开庭审理后,贵院于 年 月 日裁定中止审理。
因本案未审结,申请人的基本银行账户被持续冻结至今,申请人无法按要求从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能参与招投标,也无法缴纳社保及税费,申请人目前已濒临倒闭,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开展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申请人在贵院办理银行账户解冻后,随即将该账户现有的 万元现金取出以存单形式向贵院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